1949年后中国的法律翻译

 


按: 这是作者在2002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办的“‘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上的发言,即将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刊号。本次发表前作者作了较大的修订。作者感谢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为文稿的整理所付出的辛苦劳作。老鹤


李传敢社长策划会议日程的时候,我自告奋勇地要承担1949年以后的法律翻译的发言。开头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容易的任务,因为我自己从1984年开始做法律翻译,可以说比较多的介入到这个时代的法律翻译活动之中,参与的很多丛书的编辑。有些丛书自己虽然没有亲自参与,但是也做了一个编委,或者做了一个副主编、主编之类的,像跟张志铭和季卫东两位合作搞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其实我没有翻译其中任何一本书,但是还是愿意去做一个副主编,北京话讲叫混个脸儿熟,所以各种编委里边名字入得比较多,可以说自己是新时代法律翻译活动的参与者,比较多的参与者;凭感觉说话都可以说一些。但是后来发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很艰难的使命。


首先是1949年以后到现在是一个很长的时期,对于前三十年是我们这一代学人既没有实质性的经历,也没有很深入的研究。我想任允正老师在这儿,您是译界前辈,应该说您非常熟悉这段历史。但是我们这些后来者对这个历史就不甚了了。我一直觉得中国五十年代引进苏俄法学是一个特别值得从我们后来者的角度进行深入检讨的重大课题。是什么因素促使使我们去引进它们?在引进在过程中我们经过什么样的筛选吗?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们当时对于书目的选择?我们当时的引进跟我们的制度之间有什么样的一种关联?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太少。后二十多年的法律翻译虽然我们经历了,也参与了,但是迄今为止针对这些翻译本身所作出的研究还是相当少。


导致我们研究的困难还有统计数字的缺乏。这两天我一直在想,我们应该有一些很严格的数据来表明不同时代的法律翻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比方说,不同国别的情况,我们近代一百多年来我们翻译不同国家的书目的比较,哪些国家更多、哪些国家较少,转译的比例和直接翻译的比例,以及不同的法律门类,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等。为什么在清末的时候国际法是一个特别受重视的方面,然而到了现在,我们却发现国际法仿佛进入到自己的衰老期了,“911事件”也许会激发对国际法问题的更多翻译和研究。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准确地显示不同时代翻译作品的一个完整的数据或图表。我自己不会做图,但是我自己脑子里边想象做个图会很漂亮。我们还可以拿中国跟日本的比较,我们都知道日本人十分注意及时翻译西洋的各种作品,用梁启超略显夸张的话,几乎可以说是,西洋那边儿的书刚刚杀青,日语的译本就在日本的书店里可以看得到、买得到。那么在日本这样的一个翻译过程中哪些书被翻译过来了,跟我们比较,那里的翻译有怎样的特色。比方说,萨维尼的书在日语有多少译本,在我们这儿有哪些译本,哪些主要著作还没有译本。这样的一种资料建设尽管算不得多么深入的学术研究,但是可能现在对于翻译史、尤其是对法律翻译史的深入检讨却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我想这次会议只是一个开端,只是宣布一种非常有希望、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的新开端。


我觉得1949年以来外国法学引进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开始有一段时间我们是非常大规模的引进了苏联的法学,维辛斯基们的著作在中国大行其道。人民大学在这样的一个引进过程中可能起到了一个龙头老大的作用。后来我自己看了一些文献和资料发现,苏联法学在当时的引进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色是,它跟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实际上是不搭界的,或者说联系并非很紧密。我觉得苏联法律著作的引进,包括任老师刚才说的那些老辈翻译家所进行的那种翻译工作,其功效与其说是一种对于制度有直接推进的力量,不如说是那些老辈法学家还能够在一个新政权奠定之后,在一个不讲求法制的时代仍然能够有一些涉及法律的活儿可干。我记得潘汉典老师曾经告诉我,董必武跟他和其他年轻学者说过这个话,说是你们不要写东西,你们还是翻译点儿东西好,搞翻译,一方面当然政治上的风险小一些,另一方面,翻译东西总是一个学术性的活儿。写东西你能够写具有原创性的东西吗?刚才黄风先生也说起关于原创性的问题,可是在中国的五十年代一直到“文革”结束,最不需要的就是原创性的东西,因为所有原创性的东西都在伟大领袖那儿,别人不需要有任何原创思想。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五十年代苏联法学的引进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许被估计过高,实际上,五十年代中国就没用多少内在的动力去建设法制。一些苏联著作的翻译,包括一些苏联法学家来华讲学,也只不过属于当时全方位学习“老大哥”过程中的一种应景文章。上层领导人对于引进苏联的技术尤其是军事工业和重工业方面的技术的心情是迫切和真诚的,但是,法律或者法学的引入,不过是“未能免俗,聊复尔耳”。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猜想。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得到,在这个时段里,有一些西方的著作仍然在出版,虽然数量很少。这类译著主要是到了五十年代末开始出版。比方说,沈景一翻译的《古代法》,张雁深翻译的《论法的精神》,比方说狄骥的《宪法论》,钱克新翻译的。但是我们发现那个书的前面的一些序言、出版者或者译者留下来的一些序言是非常有趣的。


《古代法》的前面有李祖荫教授写的一个“小引”,好像有些代作者谦虚的一个前言,里面指出:梅因在本书中收集了有关古代法的若干材料,它对我们研究古代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他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推断是从资产阶级立场和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的,因此在阅读本书、特别是利用书中材料的时候,应当持分析批判的态度,不要被它的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所迷惑。商务印书馆将本书重译出版,作为学术批判材料,这是很有必要的。


将梅因这样大师的经典作品说得仿佛只是一本资料汇集,而且居然用“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这样的评语,今天看来,真正是鲁莽灭裂,欺人太甚。


可以看出,当时翻译书的目的跟我们现在很不一样。《宪法论》,狄骥的非常重要的书,商务印书馆在前面附了一段出版说明,最后一段说:


狄骥的法学思想已经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种极为反动的思潮,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当中也发生过这种影响。为了肃清这种反动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家有必要对狄骥的反动著作进行彻底的批判,以利于巩固我们的工人阶级专政。本馆出版这一本书,就是供我国学术界进行批判用的。


读这样的文字,让我们感受到当时特殊的舆论气候。当然张雁深写的《论法的精神》译著序文不大一样,也许孟德斯鸠处的时代在马克思之前,译者对于蒙氏的评论相对来说还比较温和。所以在五十年代,我们看得到,一方面是那种激烈地反法制的社会构建思路是如何造成了法律翻译的几近断绝,另外一方面,似乎那些受到欧风美雨洗礼的老辈法学家还是心有不甘,试图通过翻译延续那种似乎已成绝响的传统香火。但是,随着环境逐渐恶化,这种努力终于在六十年代初期完全终止。我们可以想象,那一代法律人在“文革”硝烟之中是怎样的心如死灰,陷入完全绝望的境地的。


经过多少年的运动,我们终于迎来了1970年代末期开始的改革开放。随着“文革”结束,中国社会开始进入民主法制建设的时期,随即,法律翻译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跃期。过去的20年间,可以说在座的各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推进了这样的一种大规模的法律翻译活动。我想,这是一百多年来,规模最大的、涉及到的语种最多的、参与人数最多的一个法律翻译浪潮。是什么因素影响到了我们这样的一种对外国尤其是西方法律著作的翻译?有些因素我们非常直截了当地可以看得出来,比方说,中国社会走向法治,走向一种更大的开放。我们要建设法治,我们本土的传统没有太多的可资利用的。过去那种社会主义的实践使得我们知道,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已经没有办法去建构一个良好的法治。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向西方开放。


第二个因素是法学界对于法学作为一种独立的专业和独特知识这种意识的自觉。我想,我们这个时代,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知识分工的深化,给我的感觉有点儿像徐国栋教授刚才说的欧洲中世纪。中世纪虽然经常被成为“黑暗时代”,不过并非那么一团漆黑;例如在中世纪,你会发现由于今天盛行的民族国家还没有形成,因此大家都没有国别意识,反而行业很重要——我们都是搞法律的人。今天,知识分工让“同行”的概念有时胜过“同胞”概念。所以如果黄风教授遇到一个意大利的法学家,可能比他遇到一个中国的农民要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更有那种一见如故的感觉。这就意味着我们是一种独立的职业,我们这个职业使得我们分享着一种共同的语言,甚至类似的价值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对于域外著作和思想的解读便自然有了更加强烈的迫切感。


第三个方面,我想对于出版者来说,出版翻译书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项目,尤其是前些年我们没有加入任何版权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的时候,翻译书也不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付原作者的版税。大家知道商务印书馆有些书出版几十万册,那个利润非常之丰厚。而且翻译书尤其是那些经典著作是一种长销书,不一定是畅销书,但是每过几年便要再重印,累积下来,销售量就相当可观。我想对于李传敢社长这样的出版家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吸引力的事情。


第四,中西大量的交流导致了有许多人从国外受到教育回来,回来以后他们把国外的那套知识、背景性的东西都给带回来。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地告诉学生们这个人很重要、那本书是经典,希望学生们也能亲聆天音,直接读到那些海外名家的作品。学生们也有种迫切的愿望,想看看庐山真面目,想看看老师所跟的那个老师的本来面目,或者老师所读的到底是怎样的书。在这样的情况下,翻译作品的产出就获得了巨大的动力。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例如中国政府对于国外原版著作销售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翻译得到一个更大的市场。因为你不可能在中国很便利的买到外国的原版书,这样的一个封锁阻碍了思想的传播,却也在客观上提高了翻译作品的重要性。还有,近年来一些西方的基金会也开始乐于资助法律翻译事业。我记得在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的“外国法律文库”那套丛书,江平老师主持的,开头跟福特基金会联系的时候,好象基金会那些项目官员当时并不那么热心。当时他们似乎更愿意为立法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的一些课题提供资助。我个人过去曾见到过福特资助台湾学者的一套关于近代史的著作,那是很学术化的项目。我曾跟一位项目官员说,长远地看,资助学术性的著作的出版对于社会变革将具有更深远的影响;法律翻译著作的大规模出版将深刻地影响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教育乃至立法司法的进步。福特基金会后来在出版方面,包括对翻译著作的出版资助方面也变得越来越热心。


接下来,请容许我简要地讨论一下第二个问题,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翻译具有那些特色?这两天来,我想大家也在不断的讨论、不断的思考这样的问题。我觉得第一个特色是,从选题到译序之类文字的写作看,最近二十几年的法律翻译意识形态色彩越来越淡了,我们不再按照意识形态划界。像哈耶克的著作,大家知道在六十年代的时候曾经有过《走向奴役之路》的译本,但那个是内部发行的,读者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当然我们也知道,即使是今天,我们在翻译方面仍然还是会遭遇某些阻力。许医农先生在这儿,她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位伟大的编辑,她的经历会告诉我们很多这类例证。治平和我主持“宪政译丛”,正是许老师做责任编辑。说老实话,在编辑和出版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我们在这儿透露一个私下的信息,有一本书叫《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那本书涉及到波兰的地方,我们是做了某些技术处理的,不过这是不敢跟原作者报告的事情。书中涉及到对团结工会活动的描述和分析,免不了有对社会主义以及政党的议论,就令人感觉有些那个……后来许老师觉得这样出来可能有问题,跟我商量是不是要稍微在文字方面做一点儿修饰,虽然自己很为难,但是还是无可奈何地做了一点儿梳妆打扮的工作,把它修饰成不那么令某些机构讨厌的面貌。我觉得许老师应该把那个原稿好好保留下来,以后会成为一个历史性的文献,看看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环境是如何限制我们,甚至在翻译著作方面也受到那样的限制。当然我觉得坚冰正在打破,选题正在走向多样化,各种各样不同思想流派的作品都在不断出版。


第二个特色,翻译选题的国别、语种分布方面更加全面,虽然英语作品的比例还是居高不下。


第三,转译的作品越来越少,更多的作品是直接从原始语言版本译出的。我们知道在清末民初的时候,许多著作都是从日文本转译过来的。


第四,更加尊重学术规范化,并且这种规范化也在逐渐影响到我们中国学者的写作。过去我们搞翻译,大家看到那种译本,后边儿的索引是全部不要的,注释能砍掉也全砍掉了。现在我们更加尊重这样一种风格,也感受到索引之类的价值。所以,越来越多的译作呈现出的是原作的完整内容。这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内学者写作学习的榜样。


最后提三个问题,我自己困惑不清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翻译是不是已经成为加剧我们对西方学术话语依赖的很重要的因素?比方我们说,谁翻译的哈耶克(著作)更准确?邓正来翻译的非常准确,那么有人说邓正来翻译的不见得准确。诸如此类的议论此起彼伏,在这样的不断地对于西学真意及其合理的汉语表达的争论中,我们就逐渐地受到我们研究或翻译对象的控制,这是一种真实的情况么?


第二,英语作品的大量引入和中国实际制度的巨大落差之间的矛盾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怎么去协调?刚才黄风讲了,西方两大法系之间会打架。你们对罗马法的那样的一种忠诚和那些深受普通法思维影响的那些法律人之间会形成某种知识立场的对立,至少两者之间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重要的是,我们的实际法律体系与英美法之间相距甚远,我觉得刚才王健博士谈的观点很重要:这样的一种英语国家作品的大规模翻译与跟中国制度之间有一种巨大落差,是否会带来制度建设中的某种紧张?在座的绝大多数学者大都在做过一些英语著作方面的翻译,很希望能够聆听各位的高论。


第三个问题,不同语言来的西方法学作品在中土的传播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当年罗斯科-庞德在中国告诫的那样,它会损害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解释的统一?我想就提这三个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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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后中国的法律翻译

 


按: 这是作者在2002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办的“‘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上的发言,即将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刊号。本次发表前作者作了较大的修订。作者感谢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为文稿的整理所付出的辛苦劳作。老鹤


李传敢社长策划会议日程的时候,我自告奋勇地要承担1949年以后的法律翻译的发言。开头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容易的任务,因为我自己从1984年开始做法律翻译,可以说比较多的介入到这个时代的法律翻译活动之中,参与的很多丛书的编辑。有些丛书自己虽然没有亲自参与,但是也做了一个编委,或者做了一个副主编、主编之类的,像跟张志铭和季卫东两位合作搞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其实我没有翻译其中任何一本书,但是还是愿意去做一个副主编,北京话讲叫混个脸儿熟,所以各种编委里边名字入得比较多,可以说自己是新时代法律翻译活动的参与者,比较多的参与者;凭感觉说话都可以说一些。但是后来发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很艰难的使命。


首先是1949年以后到现在是一个很长的时期,对于前三十年是我们这一代学人既没有实质性的经历,也没有很深入的研究。我想任允正老师在这儿,您是译界前辈,应该说您非常熟悉这段历史。但是我们这些后来者对这个历史就不甚了了。我一直觉得中国五十年代引进苏俄法学是一个特别值得从我们后来者的角度进行深入检讨的重大课题。是什么因素促使使我们去引进它们?在引进在过程中我们经过什么样的筛选吗?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们当时对于书目的选择?我们当时的引进跟我们的制度之间有什么样的一种关联?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太少。后二十多年的法律翻译虽然我们经历了,也参与了,但是迄今为止针对这些翻译本身所作出的研究还是相当少。


导致我们研究的困难还有统计数字的缺乏。这两天我一直在想,我们应该有一些很严格的数据来表明不同时代的法律翻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比方说,不同国别的情况,我们近代一百多年来我们翻译不同国家的书目的比较,哪些国家更多、哪些国家较少,转译的比例和直接翻译的比例,以及不同的法律门类,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等。为什么在清末的时候国际法是一个特别受重视的方面,然而到了现在,我们却发现国际法仿佛进入到自己的衰老期了,“911事件”也许会激发对国际法问题的更多翻译和研究。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准确地显示不同时代翻译作品的一个完整的数据或图表。我自己不会做图,但是我自己脑子里边想象做个图会很漂亮。我们还可以拿中国跟日本的比较,我们都知道日本人十分注意及时翻译西洋的各种作品,用梁启超略显夸张的话,几乎可以说是,西洋那边儿的书刚刚杀青,日语的译本就在日本的书店里可以看得到、买得到。那么在日本这样的一个翻译过程中哪些书被翻译过来了,跟我们比较,那里的翻译有怎样的特色。比方说,萨维尼的书在日语有多少译本,在我们这儿有哪些译本,哪些主要著作还没有译本。这样的一种资料建设尽管算不得多么深入的学术研究,但是可能现在对于翻译史、尤其是对法律翻译史的深入检讨却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我想这次会议只是一个开端,只是宣布一种非常有希望、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的新开端。


我觉得1949年以来外国法学引进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开始有一段时间我们是非常大规模的引进了苏联的法学,维辛斯基们的著作在中国大行其道。人民大学在这样的一个引进过程中可能起到了一个龙头老大的作用。后来我自己看了一些文献和资料发现,苏联法学在当时的引进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色是,它跟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实际上是不搭界的,或者说联系并非很紧密。我觉得苏联法律著作的引进,包括任老师刚才说的那些老辈翻译家所进行的那种翻译工作,其功效与其说是一种对于制度有直接推进的力量,不如说是那些老辈法学家还能够在一个新政权奠定之后,在一个不讲求法制的时代仍然能够有一些涉及法律的活儿可干。我记得潘汉典老师曾经告诉我,董必武跟他和其他年轻学者说过这个话,说是你们不要写东西,你们还是翻译点儿东西好,搞翻译,一方面当然政治上的风险小一些,另一方面,翻译东西总是一个学术性的活儿。写东西你能够写具有原创性的东西吗?刚才黄风先生也说起关于原创性的问题,可是在中国的五十年代一直到“文革”结束,最不需要的就是原创性的东西,因为所有原创性的东西都在伟大领袖那儿,别人不需要有任何原创思想。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五十年代苏联法学的引进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许被估计过高,实际上,五十年代中国就没用多少内在的动力去建设法制。一些苏联著作的翻译,包括一些苏联法学家来华讲学,也只不过属于当时全方位学习“老大哥”过程中的一种应景文章。上层领导人对于引进苏联的技术尤其是军事工业和重工业方面的技术的心情是迫切和真诚的,但是,法律或者法学的引入,不过是“未能免俗,聊复尔耳”。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猜想。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得到,在这个时段里,有一些西方的著作仍然在出版,虽然数量很少。这类译著主要是到了五十年代末开始出版。比方说,沈景一翻译的《古代法》,张雁深翻译的《论法的精神》,比方说狄骥的《宪法论》,钱克新翻译的。但是我们发现那个书的前面的一些序言、出版者或者译者留下来的一些序言是非常有趣的。


《古代法》的前面有李祖荫教授写的一个“小引”,好像有些代作者谦虚的一个前言,里面指出:梅因在本书中收集了有关古代法的若干材料,它对我们研究古代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他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推断是从资产阶级立场和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的,因此在阅读本书、特别是利用书中材料的时候,应当持分析批判的态度,不要被它的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所迷惑。商务印书馆将本书重译出版,作为学术批判材料,这是很有必要的。


将梅因这样大师的经典作品说得仿佛只是一本资料汇集,而且居然用“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这样的评语,今天看来,真正是鲁莽灭裂,欺人太甚。


可以看出,当时翻译书的目的跟我们现在很不一样。《宪法论》,狄骥的非常重要的书,商务印书馆在前面附了一段出版说明,最后一段说:


狄骥的法学思想已经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种极为反动的思潮,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当中也发生过这种影响。为了肃清这种反动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家有必要对狄骥的反动著作进行彻底的批判,以利于巩固我们的工人阶级专政。本馆出版这一本书,就是供我国学术界进行批判用的。


读这样的文字,让我们感受到当时特殊的舆论气候。当然张雁深写的《论法的精神》译著序文不大一样,也许孟德斯鸠处的时代在马克思之前,译者对于蒙氏的评论相对来说还比较温和。所以在五十年代,我们看得到,一方面是那种激烈地反法制的社会构建思路是如何造成了法律翻译的几近断绝,另外一方面,似乎那些受到欧风美雨洗礼的老辈法学家还是心有不甘,试图通过翻译延续那种似乎已成绝响的传统香火。但是,随着环境逐渐恶化,这种努力终于在六十年代初期完全终止。我们可以想象,那一代法律人在“文革”硝烟之中是怎样的心如死灰,陷入完全绝望的境地的。


经过多少年的运动,我们终于迎来了1970年代末期开始的改革开放。随着“文革”结束,中国社会开始进入民主法制建设的时期,随即,法律翻译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活跃期。过去的20年间,可以说在座的各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推进了这样的一种大规模的法律翻译活动。我想,这是一百多年来,规模最大的、涉及到的语种最多的、参与人数最多的一个法律翻译浪潮。是什么因素影响到了我们这样的一种对外国尤其是西方法律著作的翻译?有些因素我们非常直截了当地可以看得出来,比方说,中国社会走向法治,走向一种更大的开放。我们要建设法治,我们本土的传统没有太多的可资利用的。过去那种社会主义的实践使得我们知道,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已经没有办法去建构一个良好的法治。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向西方开放。


第二个因素是法学界对于法学作为一种独立的专业和独特知识这种意识的自觉。我想,我们这个时代,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知识分工的深化,给我的感觉有点儿像徐国栋教授刚才说的欧洲中世纪。中世纪虽然经常被成为“黑暗时代”,不过并非那么一团漆黑;例如在中世纪,你会发现由于今天盛行的民族国家还没有形成,因此大家都没有国别意识,反而行业很重要——我们都是搞法律的人。今天,知识分工让“同行”的概念有时胜过“同胞”概念。所以如果黄风教授遇到一个意大利的法学家,可能比他遇到一个中国的农民要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更有那种一见如故的感觉。这就意味着我们是一种独立的职业,我们这个职业使得我们分享着一种共同的语言,甚至类似的价值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对于域外著作和思想的解读便自然有了更加强烈的迫切感。


第三个方面,我想对于出版者来说,出版翻译书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项目,尤其是前些年我们没有加入任何版权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的时候,翻译书也不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付原作者的版税。大家知道商务印书馆有些书出版几十万册,那个利润非常之丰厚。而且翻译书尤其是那些经典著作是一种长销书,不一定是畅销书,但是每过几年便要再重印,累积下来,销售量就相当可观。我想对于李传敢社长这样的出版家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吸引力的事情。


第四,中西大量的交流导致了有许多人从国外受到教育回来,回来以后他们把国外的那套知识、背景性的东西都给带回来。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地告诉学生们这个人很重要、那本书是经典,希望学生们也能亲聆天音,直接读到那些海外名家的作品。学生们也有种迫切的愿望,想看看庐山真面目,想看看老师所跟的那个老师的本来面目,或者老师所读的到底是怎样的书。在这样的情况下,翻译作品的产出就获得了巨大的动力。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例如中国政府对于国外原版著作销售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翻译得到一个更大的市场。因为你不可能在中国很便利的买到外国的原版书,这样的一个封锁阻碍了思想的传播,却也在客观上提高了翻译作品的重要性。还有,近年来一些西方的基金会也开始乐于资助法律翻译事业。我记得在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的“外国法律文库”那套丛书,江平老师主持的,开头跟福特基金会联系的时候,好象基金会那些项目官员当时并不那么热心。当时他们似乎更愿意为立法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的一些课题提供资助。我个人过去曾见到过福特资助台湾学者的一套关于近代史的著作,那是很学术化的项目。我曾跟一位项目官员说,长远地看,资助学术性的著作的出版对于社会变革将具有更深远的影响;法律翻译著作的大规模出版将深刻地影响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教育乃至立法司法的进步。福特基金会后来在出版方面,包括对翻译著作的出版资助方面也变得越来越热心。


接下来,请容许我简要地讨论一下第二个问题,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翻译具有那些特色?这两天来,我想大家也在不断的讨论、不断的思考这样的问题。我觉得第一个特色是,从选题到译序之类文字的写作看,最近二十几年的法律翻译意识形态色彩越来越淡了,我们不再按照意识形态划界。像哈耶克的著作,大家知道在六十年代的时候曾经有过《走向奴役之路》的译本,但那个是内部发行的,读者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当然我们也知道,即使是今天,我们在翻译方面仍然还是会遭遇某些阻力。许医农先生在这儿,她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位伟大的编辑,她的经历会告诉我们很多这类例证。治平和我主持“宪政译丛”,正是许老师做责任编辑。说老实话,在编辑和出版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我们在这儿透露一个私下的信息,有一本书叫《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那本书涉及到波兰的地方,我们是做了某些技术处理的,不过这是不敢跟原作者报告的事情。书中涉及到对团结工会活动的描述和分析,免不了有对社会主义以及政党的议论,就令人感觉有些那个……后来许老师觉得这样出来可能有问题,跟我商量是不是要稍微在文字方面做一点儿修饰,虽然自己很为难,但是还是无可奈何地做了一点儿梳妆打扮的工作,把它修饰成不那么令某些机构讨厌的面貌。我觉得许老师应该把那个原稿好好保留下来,以后会成为一个历史性的文献,看看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环境是如何限制我们,甚至在翻译著作方面也受到那样的限制。当然我觉得坚冰正在打破,选题正在走向多样化,各种各样不同思想流派的作品都在不断出版。


第二个特色,翻译选题的国别、语种分布方面更加全面,虽然英语作品的比例还是居高不下。


第三,转译的作品越来越少,更多的作品是直接从原始语言版本译出的。我们知道在清末民初的时候,许多著作都是从日文本转译过来的。


第四,更加尊重学术规范化,并且这种规范化也在逐渐影响到我们中国学者的写作。过去我们搞翻译,大家看到那种译本,后边儿的索引是全部不要的,注释能砍掉也全砍掉了。现在我们更加尊重这样一种风格,也感受到索引之类的价值。所以,越来越多的译作呈现出的是原作的完整内容。这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内学者写作学习的榜样。


最后提三个问题,我自己困惑不清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翻译是不是已经成为加剧我们对西方学术话语依赖的很重要的因素?比方我们说,谁翻译的哈耶克(著作)更准确?邓正来翻译的非常准确,那么有人说邓正来翻译的不见得准确。诸如此类的议论此起彼伏,在这样的不断地对于西学真意及其合理的汉语表达的争论中,我们就逐渐地受到我们研究或翻译对象的控制,这是一种真实的情况么?


第二,英语作品的大量引入和中国实际制度的巨大落差之间的矛盾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怎么去协调?刚才黄风讲了,西方两大法系之间会打架。你们对罗马法的那样的一种忠诚和那些深受普通法思维影响的那些法律人之间会形成某种知识立场的对立,至少两者之间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重要的是,我们的实际法律体系与英美法之间相距甚远,我觉得刚才王健博士谈的观点很重要:这样的一种英语国家作品的大规模翻译与跟中国制度之间有一种巨大落差,是否会带来制度建设中的某种紧张?在座的绝大多数学者大都在做过一些英语著作方面的翻译,很希望能够聆听各位的高论。


第三个问题,不同语言来的西方法学作品在中土的传播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当年罗斯科-庞德在中国告诫的那样,它会损害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解释的统一?我想就提这三个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