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内部会议上宣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禁令。动用国家司法手段掩盖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其执法的公正性愈加值得质疑,同时,公众知情权受到伤害,社会监督权利被剥夺,此种做法将司法权力干涉新闻自由的潜规则公开化。最高法院的规定包括:各级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发表评论和结论性意见;重大案件新闻发布会由最高法院统一口径;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等等。这是地地道道的旧式衙门习气。
其一,最高法院违宪。《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可以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当然,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并非不受一切限制,新闻报导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如新闻报导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等。如果相对人认为新闻工作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富士康案。是否构成侵权,由法院进行认定。但是从“富士康事件”的诉讼结果看,政府权力的介入,将此次新闻监督变成了全社会对“血汗工厂”的雪藏和对血汗打工者集体冷漠的一场闹剧。最高法院这些规定的出台,本身就是司法不独立的公开注脚。
其二,最高法院越权。法院有权对内部的一些事务作出规定,至于是否合理,则另当别论。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有权以这种“禁令”的方式对外部新闻媒体作出规定?是否有权,要看法律是否授权或者是否接受了有权部门的委托。据新华社报道没有说最高法院是否接受了有权部门的委托,如果既没有有权部门的委托,也没有法律的授权,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个“禁令”中针对外界新闻媒体的规定,就属于越权。作为法院系统的最高裁决机构,最高法院的手伸得太长了。最高法院出笼这些规定,不是为了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还公众知情权、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反倒是为了剥夺媒体的自由采访权,达到捂盖司法不公正、预防可能出现司法丑行的目的。两个显见的事例是: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萨斯事件,如果不是新闻媒体主动介入报道,罪恶的收容遣送制度会取消吗?萨斯疫情能使民众得到及时的警醒和防范吗?正是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才促使人大通过法律程序最后取消收容遣送恶法。新闻媒体有效、及时的报道,可以促进社会对于问题的关注。再者,按照大陆法院惯常作派,审判程序中的所有司法文书,并不随审判过程推进及时向社会公开,民众无法获知详情,只有新闻媒体局部享有这种权利。封堵媒体报道就等于直接关死了社会监督的唯一大门。可见制定《新闻自由法》刻不容缓。
其三,最高法院肆意扩权。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司法诉讼程序并不等于行政隶属关系。各级地方法院只受地方行政机构领导,这是中国司法机构的架构设计。在此,笔者且不置评这种架构本身的极大弊端。最高法院有何权力要求地方法院服从它的行政性命令?如同公安、检察院、新闻媒体、工商、税收、金融等许多部门一样,“双重领导”(行政隶属地方政府,业务受行业上级考量)是政府不足予外人道的权力架构潜规则。其目的并非为了公正、透明和效率,而是内部权力的交叉制衡和监督。这种制衡和监督,非同民主制度意义上的党派制衡和社会(包括新闻媒体)监督。这种内部制衡和监督的最终目的是内部高度自治,其获益者是政府,而不是整个社会。
其四,司法诚信危机。何谓“消极影响”、“负面效应”?既然法院坚信自己判决的公正,何来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媒体、民间或者网络民意的表达,或许有其合情合理的一面,但是,合情合理不代表合法,法院应该清楚这个道理。法院对公正不自信的期待,导致产生这种怕丢丑的畸形心态。互联网的兴起,凸显了民间意志较为充裕的表达。能够在大陆公众视线里完整呈现的孙志刚、孙大午、黄静……等等个案,我们不难寻找到法官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是纠结司法腐败的黑幕,公众对司法机构天然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则是强大的网络呈现出个案更为翔实的细节,引致民间公愤;再者,公众出于各地政府保全地方形象,对司法机构的实际裹挟和操纵的警惕。民间对司法不公见识太多太多。中国人怕打官司,即使打官司也看谁谁在政府或法院系统有关系。大多数律师承接案子,也给当事人承诺,自己跟法院哪个院长、庭长很熟。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依法维权,却是千方百计找熟人,有的不惜用金钱贿赂法官。司法机构本身的弊端、腐败,最高法院不从源头根治,反过来却动用自己掌控的司法资源,限制媒体报道,剥夺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
其五,司法专制。按照国际惯例,对某些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国家和商业机密等案件,法院有权禁止媒体采访报道。即使新闻媒体获得这些线索,也得遵守行业自律和职业操守,而不是由法院作出规定。但象最高法院这样不问案件性质,禁止所有法官接受采访,限制媒体进行预测性报道、评论,这种一刀切做法,有违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精神,是对法律的亵渎。司法审判是法官凭法条、案例、个人司法实践作出的人为判断,既然是人为的而非技术性的,存在弊端和偏差是毫无疑问的,那么,社会监督就是通向司法公正不能或缺的一道屏障。最高法院限制媒体报道的内部规定,实质上是垄断司法资源的专制行为。
法院与媒体互相监督,并非水火不容。如果最高法院心存善意的话,应当建议全国人大制定、颁布《新闻自由法》,而不是自己搞一套。法院是司法廉明的重要标志,最高法院应首做表率。
200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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