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与中国民主

在社会不公已触目惊心、成为社会稳定的最大显患的情况下,这一届中央政府终于做出了重视公正问题的姿态,并且也采取了一些政策性措施,比如免除农业税以及农村小学的学杂费,加大了反腐力度等。如果我们不抱着“凡是中共提倡的我们就要反对”这样一种过于偏执的立场的话,那么是应该欢迎这种姿态的。当然,中共所做的这一切仍然是以维持稳定为出发点的,这才出现社会政策上的进步和政治自由上的退步同时发生的怪现象。许多自由主义者因此对胡温大失所望,其实这大可不必。“公正”这一口号比“发展”这一口号具有更多的阐释空间,能够容纳更多的自由民主因素。虽然我们可以预期,在现有体制下当局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但当“发展牌”、“公正牌”都打过之后,接下来的就只能是“民主牌”了。

几年前中国思想界曾经爆发过一场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大论战,至今余波未了。从目前来看,当局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新左派的一些主张。不过,自由主义者也无需沮丧。当以激进面目出现的新左派被当局所利用并同化以后,他们的道义资源也就所剩无几了。自由主义者将接过为民请命的大旗,成为民间以至整个中国思想界的主流。

一,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应该将公正作为自己的主要诉求

我一向认为,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不应该是“自由”与“公正”之争。自由与公正并不矛盾,不能因为新左派以及当局提倡“公正”,我们就讳言“公正”而只倡言“自由”;不能因为哈耶克认为“社会公正”是个伪命题我们就人云亦云。自由主义者必须将公正纳入自己的诉求目标之中,甚至应该将其作为主要诉求。一方面,这符合当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他没有把自由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是将自由纳入正义之中。确实,公正可以涵盖自由,而自由则很难涵盖公正。

在现代社会,公正意味着对人权的平等保护,而自由只是人权的一种而已,虽然是可能最重要的一种。当然,对公正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新左派所理解的公正就与自由相冲突,但从价值层次上说,公正确实应该在自由之上。公正具有绝对性与综合性,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所在,从古至今皆然(虽然对公正的理解在不同的时代各不相同)。相比之下,自由和平等等价值只能算是第二位的,它们来自于正义并受制于正义,是现代政治的具体价值目标。自由只意味着自由,平等也只意味着平等,而正义则意味着平等、自由及其它所有正当价值的综合。一个单纯以自由为取向的政治制度,可能会忽视平等与秩序;一个单纯以秩序为取向的政治制度,也可能会无视民主与自由;而一个以公正为价值内核的政治制度,则必须兼顾所有合理的价值目标,并尽可能地在它们中间找出适当的平衡点。正义与宪政是同质的,“赋予宪法以至上性,并不是由于其推定的渊源,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内容,即它体现了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页)如果宪政不是以正义为标准来决定其价值构成并充分体现和促进正义,那么,宪政将因缺失合理的价值支持而丧失其权威性。

不过,不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这么重视公正的,很多人坚持自由至上,认为公正这一概念要么过于笼统,要么就可能危害自由。于是,就需要第二层理由了:另一方面,或者说更重要的是,将公正作为主要诉求也符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托克维尔曾指出:“某些民族越过千难万险顽强地追求自由。他们热爱自由,并不是因为自由给他们什么物质利益;他们把自由本身看作是一种宝贵而必需的幸福,若失去自由,任何其他东西都不能使他们得到宽慰;若尝到自由,他们就会宠辱皆忘。”不幸的是,这不是指中华民族。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人普遍缺乏西方人那种对自由本身的单纯热爱(虽然这在西方也不能过于夸大)。不是说中国人不喜欢自由,不把自由当作一种正面价值,而是他们很少把自由作为最高目标来看待,很少把自由作为目的本身来热爱。古往今来,激励中国起义与革命的旗帜从来都是“公平”,近代以来则增加了一个民族主义,至于自由与民主,只是被当作实现社会平等和国家富强的手段而已。而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 那么,中国人真的只配受奴役么?

许多自由主义者都在寻找化解这一困局的方法,常见的有二。一是拿着放大镜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去寻找自由的因子,然后欢呼中国传统之中就存在着自由主义;二是拿着大棒狠批中国传统文化及其现实表现,包括对公平的追求和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怀等,一概视之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必欲除之而后快,必欲将中华文化改造成纯而又纯的自由主义才放心。笔者以前也是信奉第二条道路的,但现在越来越觉得两条道路都不可行。第一条道路表面上看来有利于人们接受自由主义,但其实只能自我安慰而已。一方面,对于学者来说它不够严谨,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它没有什么意义——普通人关心的是利益,他们既不了解那个深远的传统也不再尊重传统,重要的不是自由主义是否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而是自由主义是否适应中国的现实,是否有利于人们的发展。

第二条道路则是自绝于人民的道路,这样的自由主义只能是孤芳自赏,甚至四处树敌,难以影响现实。所以,可行的道路应该是第三条,即以利益为基础的引导。想要发展?没问题,咱们就谈发展;希望公正?没问题,咱们就谈公正。在中国,就自由谈自由是没有多少市场的。比如说,对于农民来说,到城市里打工要办暂住证,你跟他说这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他可能不大明白,但你如果说这是社会不公的表现他肯定马上表示赞同。因此,只要证明自由、民主、宪政有利于促进人们的发展以及实现社会公正,人民自然会慢慢接受自由主义。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先将自由、民主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来提倡,当人们爱上了这种手段以后,慢慢地就会过渡到把它们当作目的来热爱。

对公平的追求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倾向,不要指望马上用自由来取代它。既然民间对社会不公的反响强烈而当局也开始重视社会公正,那么我们无防因势利导。

二,社会公正离不开自由民主

概括说来,实现社会公正不外乎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革命的方式,二是和平的方式。每一种方式又可以进一步细分。

革命的方式可再分为:(1)暴力革命后平均分配的方式,深受欺压与剥削的大众在少数精英的鼓动下起而革命,不仅推翻原政权,而且打破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将社会财富平均分配。这种方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在过程中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二是难以做到区别对待,往往会将一些合法致富者的财富强行剥夺,三是会制造新的仇恨和新的社会不公,四是会导致新的专制。所以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2)暴力革命后,新政权在民主的基础上解决遗留下来的社会公正问题。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代价巨大,而且暴力革命后能否实现民主和公正也是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暴力革命的主张在当代中国并非已没有市场。不过,警惕这种倾向并非自由主义者的责任,而是当局的责任。作为立足于民间的自由主义者,不应该提倡革命,但也不必忙于“告别革命”。

(3)通过不流血的革命推翻原政权后,新政权在民主的基础上解决遗留下来的社会公正问题。这是革命方式中最可取的一种方式,然而它需要机缘巧合才能实现,可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至于和平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4)统治者在维护政权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分配政策的调整以及惩治统治集团中的少数腐败分子来缓解社会不公。这就是当前中国政府所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会导致太大的社会动荡,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只能暂时缓解危机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统治者所依赖的统治群体自身就是社会不公的制造者和受益者,为了安全他们也许会暂时收敛,但只要权力依然在他们的手中而且得不到制约,腐败与不公就会依然蔓延,而革命的威胁也将如影随行。

(5)统治者痛下决心,从根本上改革政治与经济体制,将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制度上,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方式来制定社会政策,依法惩处所有腐败分子,保障人权。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然而也是一种很难实现的方式。一方面,它需要统治者有大智大勇,真正为国家和民族的千秋万代着想,而不仅仅是考虑一己或一党的私利;另一方面,它也需要民间的压力与关键时刻的合作。

总之,自由主义者应该致力于推动政府从第(4)种方式向第(5)种方式转变,即从政策补偿型公正向制度保障型公正转变,从自上而下的恩赐型公正向上下互动的民主型公正转变。

自由与民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需手段。公正问题之所以存在,是以人们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前提的,如果人们的利益完全一致,就不存在公正问题了。政府要维护社会公正,就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而要做到这一点,仅凭统治者自身的觉悟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社会公正,避免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个基本的前提是社会各阶层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并促使政府倾听自己的呼声,这就需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以及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是最可能保证社会成员及各阶层获得公正待遇的。”(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因为在民主体制下,人们的利益与要求才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出来,人们还可以通过民主来实现对统治者的监督,使他们不至于偏离公正的轨道。这种监督除了制度化的定期选举等形式之外,还可以通过日常的舆论批评以至游行示威等和平抗议的方式来实现。

那么,把自由民主当成一种手段会不会重蹈救亡压倒启蒙的覆辙呢?笔者认为不会。一方面,救亡已不再是当代中国的主题。另一方面,在经过实践的惨痛教训之后,集权主义的那一套已经不可能再俘获大部分人的心了。因此,我们也许可以推翻上文所述的托克维尔的“诅咒”了。一个民族可能缺乏那种与生俱来的对自由的热爱,因此在他们一无所有的时候他们也许会为了生存而放弃自由,但当他们已经走出了那种一无所有的状态的时候,理性最终会促使他们选择民主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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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中国民主

在社会不公已触目惊心、成为社会稳定的最大显患的情况下,这一届中央政府终于做出了重视公正问题的姿态,并且也采取了一些政策性措施,比如免除农业税以及农村小学的学杂费,加大了反腐力度等。如果我们不抱着“凡是中共提倡的我们就要反对”这样一种过于偏执的立场的话,那么是应该欢迎这种姿态的。当然,中共所做的这一切仍然是以维持稳定为出发点的,这才出现社会政策上的进步和政治自由上的退步同时发生的怪现象。许多自由主义者因此对胡温大失所望,其实这大可不必。“公正”这一口号比“发展”这一口号具有更多的阐释空间,能够容纳更多的自由民主因素。虽然我们可以预期,在现有体制下当局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但当“发展牌”、“公正牌”都打过之后,接下来的就只能是“民主牌”了。

几年前中国思想界曾经爆发过一场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大论战,至今余波未了。从目前来看,当局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新左派的一些主张。不过,自由主义者也无需沮丧。当以激进面目出现的新左派被当局所利用并同化以后,他们的道义资源也就所剩无几了。自由主义者将接过为民请命的大旗,成为民间以至整个中国思想界的主流。

一,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应该将公正作为自己的主要诉求

我一向认为,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不应该是“自由”与“公正”之争。自由与公正并不矛盾,不能因为新左派以及当局提倡“公正”,我们就讳言“公正”而只倡言“自由”;不能因为哈耶克认为“社会公正”是个伪命题我们就人云亦云。自由主义者必须将公正纳入自己的诉求目标之中,甚至应该将其作为主要诉求。一方面,这符合当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他没有把自由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是将自由纳入正义之中。确实,公正可以涵盖自由,而自由则很难涵盖公正。

在现代社会,公正意味着对人权的平等保护,而自由只是人权的一种而已,虽然是可能最重要的一种。当然,对公正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新左派所理解的公正就与自由相冲突,但从价值层次上说,公正确实应该在自由之上。公正具有绝对性与综合性,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所在,从古至今皆然(虽然对公正的理解在不同的时代各不相同)。相比之下,自由和平等等价值只能算是第二位的,它们来自于正义并受制于正义,是现代政治的具体价值目标。自由只意味着自由,平等也只意味着平等,而正义则意味着平等、自由及其它所有正当价值的综合。一个单纯以自由为取向的政治制度,可能会忽视平等与秩序;一个单纯以秩序为取向的政治制度,也可能会无视民主与自由;而一个以公正为价值内核的政治制度,则必须兼顾所有合理的价值目标,并尽可能地在它们中间找出适当的平衡点。正义与宪政是同质的,“赋予宪法以至上性,并不是由于其推定的渊源,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内容,即它体现了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页)如果宪政不是以正义为标准来决定其价值构成并充分体现和促进正义,那么,宪政将因缺失合理的价值支持而丧失其权威性。

不过,不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这么重视公正的,很多人坚持自由至上,认为公正这一概念要么过于笼统,要么就可能危害自由。于是,就需要第二层理由了:另一方面,或者说更重要的是,将公正作为主要诉求也符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托克维尔曾指出:“某些民族越过千难万险顽强地追求自由。他们热爱自由,并不是因为自由给他们什么物质利益;他们把自由本身看作是一种宝贵而必需的幸福,若失去自由,任何其他东西都不能使他们得到宽慰;若尝到自由,他们就会宠辱皆忘。”不幸的是,这不是指中华民族。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人普遍缺乏西方人那种对自由本身的单纯热爱(虽然这在西方也不能过于夸大)。不是说中国人不喜欢自由,不把自由当作一种正面价值,而是他们很少把自由作为最高目标来看待,很少把自由作为目的本身来热爱。古往今来,激励中国起义与革命的旗帜从来都是“公平”,近代以来则增加了一个民族主义,至于自由与民主,只是被当作实现社会平等和国家富强的手段而已。而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 那么,中国人真的只配受奴役么?

许多自由主义者都在寻找化解这一困局的方法,常见的有二。一是拿着放大镜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去寻找自由的因子,然后欢呼中国传统之中就存在着自由主义;二是拿着大棒狠批中国传统文化及其现实表现,包括对公平的追求和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怀等,一概视之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必欲除之而后快,必欲将中华文化改造成纯而又纯的自由主义才放心。笔者以前也是信奉第二条道路的,但现在越来越觉得两条道路都不可行。第一条道路表面上看来有利于人们接受自由主义,但其实只能自我安慰而已。一方面,对于学者来说它不够严谨,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它没有什么意义——普通人关心的是利益,他们既不了解那个深远的传统也不再尊重传统,重要的不是自由主义是否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而是自由主义是否适应中国的现实,是否有利于人们的发展。

第二条道路则是自绝于人民的道路,这样的自由主义只能是孤芳自赏,甚至四处树敌,难以影响现实。所以,可行的道路应该是第三条,即以利益为基础的引导。想要发展?没问题,咱们就谈发展;希望公正?没问题,咱们就谈公正。在中国,就自由谈自由是没有多少市场的。比如说,对于农民来说,到城市里打工要办暂住证,你跟他说这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他可能不大明白,但你如果说这是社会不公的表现他肯定马上表示赞同。因此,只要证明自由、民主、宪政有利于促进人们的发展以及实现社会公正,人民自然会慢慢接受自由主义。也就是说,我们只能先将自由、民主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来提倡,当人们爱上了这种手段以后,慢慢地就会过渡到把它们当作目的来热爱。

对公平的追求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倾向,不要指望马上用自由来取代它。既然民间对社会不公的反响强烈而当局也开始重视社会公正,那么我们无防因势利导。

二,社会公正离不开自由民主

概括说来,实现社会公正不外乎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革命的方式,二是和平的方式。每一种方式又可以进一步细分。

革命的方式可再分为:(1)暴力革命后平均分配的方式,深受欺压与剥削的大众在少数精英的鼓动下起而革命,不仅推翻原政权,而且打破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将社会财富平均分配。这种方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在过程中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二是难以做到区别对待,往往会将一些合法致富者的财富强行剥夺,三是会制造新的仇恨和新的社会不公,四是会导致新的专制。所以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2)暴力革命后,新政权在民主的基础上解决遗留下来的社会公正问题。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代价巨大,而且暴力革命后能否实现民主和公正也是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暴力革命的主张在当代中国并非已没有市场。不过,警惕这种倾向并非自由主义者的责任,而是当局的责任。作为立足于民间的自由主义者,不应该提倡革命,但也不必忙于“告别革命”。

(3)通过不流血的革命推翻原政权后,新政权在民主的基础上解决遗留下来的社会公正问题。这是革命方式中最可取的一种方式,然而它需要机缘巧合才能实现,可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至于和平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4)统治者在维护政权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分配政策的调整以及惩治统治集团中的少数腐败分子来缓解社会不公。这就是当前中国政府所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会导致太大的社会动荡,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只能暂时缓解危机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统治者所依赖的统治群体自身就是社会不公的制造者和受益者,为了安全他们也许会暂时收敛,但只要权力依然在他们的手中而且得不到制约,腐败与不公就会依然蔓延,而革命的威胁也将如影随行。

(5)统治者痛下决心,从根本上改革政治与经济体制,将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制度上,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方式来制定社会政策,依法惩处所有腐败分子,保障人权。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然而也是一种很难实现的方式。一方面,它需要统治者有大智大勇,真正为国家和民族的千秋万代着想,而不仅仅是考虑一己或一党的私利;另一方面,它也需要民间的压力与关键时刻的合作。

总之,自由主义者应该致力于推动政府从第(4)种方式向第(5)种方式转变,即从政策补偿型公正向制度保障型公正转变,从自上而下的恩赐型公正向上下互动的民主型公正转变。

自由与民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需手段。公正问题之所以存在,是以人们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前提的,如果人们的利益完全一致,就不存在公正问题了。政府要维护社会公正,就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而要做到这一点,仅凭统治者自身的觉悟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社会公正,避免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个基本的前提是社会各阶层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并促使政府倾听自己的呼声,这就需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以及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是最可能保证社会成员及各阶层获得公正待遇的。”(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因为在民主体制下,人们的利益与要求才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出来,人们还可以通过民主来实现对统治者的监督,使他们不至于偏离公正的轨道。这种监督除了制度化的定期选举等形式之外,还可以通过日常的舆论批评以至游行示威等和平抗议的方式来实现。

那么,把自由民主当成一种手段会不会重蹈救亡压倒启蒙的覆辙呢?笔者认为不会。一方面,救亡已不再是当代中国的主题。另一方面,在经过实践的惨痛教训之后,集权主义的那一套已经不可能再俘获大部分人的心了。因此,我们也许可以推翻上文所述的托克维尔的“诅咒”了。一个民族可能缺乏那种与生俱来的对自由的热爱,因此在他们一无所有的时候他们也许会为了生存而放弃自由,但当他们已经走出了那种一无所有的状态的时候,理性最终会促使他们选择民主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