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安民是根本国策

 


2006年11月30日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时,该校的戴雅门教授询问我现在的中国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我断然给出了否定性答案:“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前文明的官本主义社会,直到现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官本主义的社会至少在保障人权的政治制度方面,还没有进入现代文明的门槛,完全没有资格批评已经处于文明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或人本主义社会。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不是经济上的快与慢、穷与富的问题,而是通过宪政民主的制度建设来治官安民,从而最终解决官逼民反的政治死结与历史轮回的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当时没有就“中国社会的官本主义与人本主义”进行深入讨论。回国几个月来,我围绕这个问题的持续思索,一直在进行之中。


 一、人本主义与官本主义


 2005年10月,我针对《中国青年报》编辑李方请辞的事件,写作了一篇《“身份”与“契约”》,其中有这样一段话:“由中青报同人的最低底线和正面理想,笔者联想到发生在1215年的历史事件:一群英格兰贵族通过反复抗争,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包含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的《大宪章》,正式承认并且保护一系列‘人民’固有的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文明,就是从这样一份《大宪章》正式启动的。”


 在英国《大宪章》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的条款。在第39条中,国王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第一次明确只有法庭有权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定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即使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接下来的第40条中。国王进一步承诺:“任何人的权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从而在历史上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哲学本体论的意义上说,人与人之间不可替代的最具根本性的大同之点,就在于大同人类中的每一位个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生命体。除了这一大同之点,每一位个人都可以在公私领域中表现出自己丰富多样的人性差异。强制性地要求每一位个人绝对平等、毫无差异的所谓大同社会,反而恰恰是反人类和反人性的异化天堂即乌托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他的既不唯心也不唯物的人本主义本体论:“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


 作为精神生命体的个人本身,相互之间能否在公私领域里通过自主契约的形式进行双向合作或公平竞争,是一个社会是否进入现代文明阶段的根本标志。在前文明社会里,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以官为本的等级森严的身份特权,对于弱小弱势者的财产权、人身权、思想权、言论权的单方面、无条件的绝对剥夺和强制服从。本文所说的现代文明的人本主义,与前文明时代的官本主义或专制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


 比起欧美国家,中国社会中以身份特权决定一切的官本主义传统,要更加源远流长和根深蒂固。《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以宗教神圣化的“天”的名义,彻底否决了每一位个体独立自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从而奠定了国人根深蒂固的原始共产主义思维模式。孔门儒学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身份划分,又替自以为是“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专制皇帝,贡献了借助读书人从事精神控制的专制礼教,特别是“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之类的神圣教条。由孔门儒学进一步宗教神圣化的宋明理学,更加极端地推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存天理,灭人欲”的精神圈套。这样一来,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思想权、言论权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私有人权,至少在理论上被极权皇帝及其官僚体系完全剥夺。而把这种既要控制剥夺人身之外的物质财富又要控制剥夺人本身的精神自由的官本主义,推向登峰造极的极端专制的,当属朱元璋和毛泽东。


 二、朱元璋与毛泽东的官本专制


 朱元璋稳定官本主义的专制政权的第一步,就是与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一致的原始共产主义的产权改革,尤其是土地产权改革。他在洪武元年下达的一份诏书中规定:各处地主,过去因为兵荒马乱抛下的田地,已经被别人耕种了的,这块田地的产权归现在的耕种者所有。接下来,他又通过大规模的强制移民,人为制造了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化和平面化。其中被集中到山西洪洞大槐树下的移民,是被捆绑起来押解上路的。他们连小便都要报告官军前来松绑,民间土语把上厕所说成是“解手”,就是由此而来。


 与此相配套,生性苛细的朱元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极其简单粗暴的计划经济。他在洪武元年下达的诏书中说:凡农民家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员要亲自督察,如果不种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这与毛泽东时代不准私自栽种经济作物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表面上恰好相反,而在既要控制剥夺人本身之外的物质财富又要控制剥夺人本身的精神自由的根本原则上,却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摸清家底和控制人口自由流动,进而实现稳定压倒一切的人身控制,朱元璋还创建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周密的户籍制度和土地登记制度。凡是出门到百里之外的人,必须到官府开具“路引”,私自出门者要打八十棍,偷越国境者要处以绞刑。毛泽东时代即使逃荒要饭也要由“人民公社”开具介绍信,与朱元璋的“路引”如出一撤。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几年前由于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广州警察活活打死,就是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真实缩影。


 正是基于大救星、救世主之类官本主义的独裁意识,当自己的最高权力遭遇挑战或者难以为继的时候,朱元璋和毛泽东都会采用挑动群众斗群众甚至于挑动群众斗官员的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上下人手一册学习《毛主席语录》,其实是朱元璋晚年的“学《大诰》运动”的升级版。


 当下的中国社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毛泽东时代的“计划经济”和“文化大革命”式的政治运动,并且在引进国外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又把“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写进了“宪法”;然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类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宗教神圣化的“紧箍咒”,以及“党官”、“党权”凌驾于本国“宪法”、“法律”之上不受约束的政治架构,决定了中国社会依然处于“党官”的“官权”高于“人权”、“党官”的“人治”高于“法制”的前文明阶段。当下的中国社会即使出现了欧美社会所常见的包括宪法和法律在内的种种“契约”,这些“契约”也往往表现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单方面要求本国公民遵纪守法的霸王条款。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说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中国社会还没有真正启动。


 三、吴思的“权份”与张祖桦的“宪政”


 2007年2月4日,我应邀参加一个关于“行政诉讼与新闻监督”的小型聚会,从《血酬定律》和《潜规则》的作者吴思那里,听到了对于官本主义的另一种解读。


 据吴思介绍,他在2006年8月的《博览群书》杂志发表过一篇《洋人的“权利”我们的“分”——译名选择与传统断续》,建议用“权分”或者“权份”来翻译英语中的right。其理由是:无论在历史记载中,还是在圣贤典籍中,都储存了丰富的关于权份变迁的理论和经验。中国社会始终不平等,权力的大小,决定着权份的大小。君有君份,臣有臣份,主有主份,奴有奴份。官家之份必定大于良民之份,良民之份必定大于奴婢之份。近百年来,打倒了皇帝,又砸了孔家店,家天下变成了官天下,但核心结构依旧稳固。


 这次聚会所谈论的主要案例,是不久前发生的广州市公安局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事件,和号称“北京门”的港资嘉利来公司与北京二商集团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吴思给出的解释是:路权各有各的份。汽车占一份,行人占一份,电动车、摩托车也应该占一份。当广州的路权不够分配的时候,行人的出行权不好剥夺,汽车的路权后面有税收、养路费之类的巨大利益,只有电动车、摩托车的路权可供决策者进行单方面选择。“嘉利来”投入几亿元拿到的黄金地块,几年后涨到了二十多亿。有权势的人就要跟着分一份。在中国,法律本身也是有权份的。法律只能管90%,余下的10%是“大内”的一块,法律不能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中国是不能彻底兑现的。决策集团在法律调节之外,行政诉讼法之外还有一个集团你不能诉讼,只能通过潜规则进行调节。譬如给领导人写信,找“老大”说话,也就是上访、告状和内部走后门。掌握官权的一方只要有良心、好面子,就有可能通过法外手段进行调解。假如官权一方不要脸、不讲良心,法外对策就不灵验。到了这个时候就只有暴力解决,中国很多官员的灭门血案就是这样发生的。


 关于政府的公共权力(power)与民间的私人权份(right)的关系,吴思指出: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路,最初人人都有原始权份,彼此像狼一样厮杀争斗。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人们达成契约,把自己的部分权份——主要是与使用暴力相关的部分,转让给政府,委托政府官员以强制手段维护秩序,于是形成了权力。中国社会却是另一种样子:帝国权力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暴力竞争的战利品。政府或执政集团也不是社会契约的维护者,而是依仗暴力立法定份、宰割天下的一方。作为天下主宰,凭借权力扩张并维护自身特权,正是官家权份的核心部分。什么时候官家的特权受到有效制约,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政权的“操刀者”受雇于全体公民,俯首帖耳地为公民服务,那时候,权力和权份才具备区分清楚的历史条件。


 在此之前的2007年1月24日,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在两全其美网站的学术科学区“宪政论衡”版(http://xianzheng.lqqm.net),举办了一场网络访谈。访谈的主题是“宪政民主与中国转型”。用张祖桦的话说:“宪政的基本涵义是以宪法为中心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制安排。它与民主、法治有同有异,互相不可替代。我主张提‘宪政民主’(包含‘法治’),把宪政和民主、法治结合起来,以消解民主与法治的流弊。”


 谈到围绕《物权法》的争议,张祖桦直截了当地揭穿了中国官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症结:有一些人担心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会使某些人的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权钱交易获取的钱财合法化,我认为这里存在一种误解。在一个权力高度垄断、不受制约的社会里,这种情况的确会发生。但是在一个实行宪政民主法治的国家,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会受到保护。那些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非法所得的财产不仅不会受到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制的处置。至于转型时期大量出现的滥用公权、贪污腐败、化公为私、强取豪夺,并不是由于保护私有财产造成的,而是由于政治上的权力垄断、权力不受制约、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造成的,需要通过以实现宪政民主为目标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创新寻找根本的解决之道。


 针对当下一党专政的官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张祖桦认为:一党制下是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的。因为在一党制下,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制约以特殊材料自居的党权即身份特权。同时,党掌握着立宪权,必然凌驾在宪法与法律之上。从中国的实际来看,民主化的动力来自内、外两个方面。来自国内的主要有:(1) 知识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对民主和自由的呼唤和实践活动;(2) 新兴的中产阶层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财产权利和其它基本人权的声音;(3) 广大农村和亿万农民正在开始进行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4) 工人阶层对于社会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诉求;(5) 城市市民开始萌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要求;(6) 社会各阶层反对腐败、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强大舆论;(7) 执政党内部的政治开明力量与赞成进行政治改革的人士。来自国外的有国际民主力量和广大的海外华侨、华人、留学生的大力支持和声援。上述因素汇合在一起产生作用、共同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到最终确立宪政民主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与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难一些、长远一些。


 四、治官安民与官逼民反


 在我看来,当下的一党专政的中国社会,其实就是在官与民之间,或者说是在官权与人权之间,只允许自以为垄断真理、代表民众的特殊党员,凭借着一党专政的身份特权,单方面实施压倒性的统治、剥夺、镇压、教导,而不允许本国民众平和理性地实施“自由化”的“反动”、“反党”、“反革命”之类的良性互动的前文明的野蛮社会。而以欧美先进国家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社会,则是通过有形的、可供操作并且人力可及的包括宪政制度、法律程序、商业信用、私人协议在内的人人平等、良性互动的契约关系,切实限制公共权力对于公民个人的侵犯剥夺的文明社会。已经逐步成熟并且渐入佳境的“资本主义”,其实是人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的表现形态。


 当下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根本危机,就在于官逼民反的政治死结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在日益恶化。要真正化解这一在官本主义的中国社会里轮回反复了五千年的根本性危机,唯一切实可行和行之有效的出路,就在于像1215年确立英国《大宪章》那样,通过和平理性的契约形式逐步确立足以治官安民的一整套人本主义的宪政民主制度,而不是像既往的官本主义传统那样,只能由另一种自以为是奉天承运、替天行道,或者自以为是垄断真理、代表民众的暴力集团,通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打天下”或“抢天下”,来毁灭性地扭转乾坤、改朝换代。归根到底一句话:以人为本的治国安民,是当下中国社会的根本出路和根本国策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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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安民是根本国策

 


2006年11月30日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时,该校的戴雅门教授询问我现在的中国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我断然给出了否定性答案:“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前文明的官本主义社会,直到现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官本主义的社会至少在保障人权的政治制度方面,还没有进入现代文明的门槛,完全没有资格批评已经处于文明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或人本主义社会。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不是经济上的快与慢、穷与富的问题,而是通过宪政民主的制度建设来治官安民,从而最终解决官逼民反的政治死结与历史轮回的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当时没有就“中国社会的官本主义与人本主义”进行深入讨论。回国几个月来,我围绕这个问题的持续思索,一直在进行之中。


 一、人本主义与官本主义


 2005年10月,我针对《中国青年报》编辑李方请辞的事件,写作了一篇《“身份”与“契约”》,其中有这样一段话:“由中青报同人的最低底线和正面理想,笔者联想到发生在1215年的历史事件:一群英格兰贵族通过反复抗争,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包含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的《大宪章》,正式承认并且保护一系列‘人民’固有的不可随意剥夺的权利。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文明,就是从这样一份《大宪章》正式启动的。”


 在英国《大宪章》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的条款。在第39条中,国王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第一次明确只有法庭有权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定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即使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接下来的第40条中。国王进一步承诺:“任何人的权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从而在历史上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哲学本体论的意义上说,人与人之间不可替代的最具根本性的大同之点,就在于大同人类中的每一位个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生命体。除了这一大同之点,每一位个人都可以在公私领域中表现出自己丰富多样的人性差异。强制性地要求每一位个人绝对平等、毫无差异的所谓大同社会,反而恰恰是反人类和反人性的异化天堂即乌托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他的既不唯心也不唯物的人本主义本体论:“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


 作为精神生命体的个人本身,相互之间能否在公私领域里通过自主契约的形式进行双向合作或公平竞争,是一个社会是否进入现代文明阶段的根本标志。在前文明社会里,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以官为本的等级森严的身份特权,对于弱小弱势者的财产权、人身权、思想权、言论权的单方面、无条件的绝对剥夺和强制服从。本文所说的现代文明的人本主义,与前文明时代的官本主义或专制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


 比起欧美国家,中国社会中以身份特权决定一切的官本主义传统,要更加源远流长和根深蒂固。《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以宗教神圣化的“天”的名义,彻底否决了每一位个体独立自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从而奠定了国人根深蒂固的原始共产主义思维模式。孔门儒学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身份划分,又替自以为是“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专制皇帝,贡献了借助读书人从事精神控制的专制礼教,特别是“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之类的神圣教条。由孔门儒学进一步宗教神圣化的宋明理学,更加极端地推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存天理,灭人欲”的精神圈套。这样一来,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思想权、言论权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私有人权,至少在理论上被极权皇帝及其官僚体系完全剥夺。而把这种既要控制剥夺人身之外的物质财富又要控制剥夺人本身的精神自由的官本主义,推向登峰造极的极端专制的,当属朱元璋和毛泽东。


 二、朱元璋与毛泽东的官本专制


 朱元璋稳定官本主义的专制政权的第一步,就是与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一致的原始共产主义的产权改革,尤其是土地产权改革。他在洪武元年下达的一份诏书中规定:各处地主,过去因为兵荒马乱抛下的田地,已经被别人耕种了的,这块田地的产权归现在的耕种者所有。接下来,他又通过大规模的强制移民,人为制造了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化和平面化。其中被集中到山西洪洞大槐树下的移民,是被捆绑起来押解上路的。他们连小便都要报告官军前来松绑,民间土语把上厕所说成是“解手”,就是由此而来。


 与此相配套,生性苛细的朱元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极其简单粗暴的计划经济。他在洪武元年下达的诏书中说:凡农民家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员要亲自督察,如果不种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这与毛泽东时代不准私自栽种经济作物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表面上恰好相反,而在既要控制剥夺人本身之外的物质财富又要控制剥夺人本身的精神自由的根本原则上,却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摸清家底和控制人口自由流动,进而实现稳定压倒一切的人身控制,朱元璋还创建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周密的户籍制度和土地登记制度。凡是出门到百里之外的人,必须到官府开具“路引”,私自出门者要打八十棍,偷越国境者要处以绞刑。毛泽东时代即使逃荒要饭也要由“人民公社”开具介绍信,与朱元璋的“路引”如出一撤。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几年前由于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广州警察活活打死,就是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真实缩影。


 正是基于大救星、救世主之类官本主义的独裁意识,当自己的最高权力遭遇挑战或者难以为继的时候,朱元璋和毛泽东都会采用挑动群众斗群众甚至于挑动群众斗官员的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上下人手一册学习《毛主席语录》,其实是朱元璋晚年的“学《大诰》运动”的升级版。


 当下的中国社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毛泽东时代的“计划经济”和“文化大革命”式的政治运动,并且在引进国外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又把“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写进了“宪法”;然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类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宗教神圣化的“紧箍咒”,以及“党官”、“党权”凌驾于本国“宪法”、“法律”之上不受约束的政治架构,决定了中国社会依然处于“党官”的“官权”高于“人权”、“党官”的“人治”高于“法制”的前文明阶段。当下的中国社会即使出现了欧美社会所常见的包括宪法和法律在内的种种“契约”,这些“契约”也往往表现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单方面要求本国公民遵纪守法的霸王条款。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说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中国社会还没有真正启动。


 三、吴思的“权份”与张祖桦的“宪政”


 2007年2月4日,我应邀参加一个关于“行政诉讼与新闻监督”的小型聚会,从《血酬定律》和《潜规则》的作者吴思那里,听到了对于官本主义的另一种解读。


 据吴思介绍,他在2006年8月的《博览群书》杂志发表过一篇《洋人的“权利”我们的“分”——译名选择与传统断续》,建议用“权分”或者“权份”来翻译英语中的right。其理由是:无论在历史记载中,还是在圣贤典籍中,都储存了丰富的关于权份变迁的理论和经验。中国社会始终不平等,权力的大小,决定着权份的大小。君有君份,臣有臣份,主有主份,奴有奴份。官家之份必定大于良民之份,良民之份必定大于奴婢之份。近百年来,打倒了皇帝,又砸了孔家店,家天下变成了官天下,但核心结构依旧稳固。


 这次聚会所谈论的主要案例,是不久前发生的广州市公安局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事件,和号称“北京门”的港资嘉利来公司与北京二商集团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吴思给出的解释是:路权各有各的份。汽车占一份,行人占一份,电动车、摩托车也应该占一份。当广州的路权不够分配的时候,行人的出行权不好剥夺,汽车的路权后面有税收、养路费之类的巨大利益,只有电动车、摩托车的路权可供决策者进行单方面选择。“嘉利来”投入几亿元拿到的黄金地块,几年后涨到了二十多亿。有权势的人就要跟着分一份。在中国,法律本身也是有权份的。法律只能管90%,余下的10%是“大内”的一块,法律不能管。“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中国是不能彻底兑现的。决策集团在法律调节之外,行政诉讼法之外还有一个集团你不能诉讼,只能通过潜规则进行调节。譬如给领导人写信,找“老大”说话,也就是上访、告状和内部走后门。掌握官权的一方只要有良心、好面子,就有可能通过法外手段进行调解。假如官权一方不要脸、不讲良心,法外对策就不灵验。到了这个时候就只有暴力解决,中国很多官员的灭门血案就是这样发生的。


 关于政府的公共权力(power)与民间的私人权份(right)的关系,吴思指出: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路,最初人人都有原始权份,彼此像狼一样厮杀争斗。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人们达成契约,把自己的部分权份——主要是与使用暴力相关的部分,转让给政府,委托政府官员以强制手段维护秩序,于是形成了权力。中国社会却是另一种样子:帝国权力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暴力竞争的战利品。政府或执政集团也不是社会契约的维护者,而是依仗暴力立法定份、宰割天下的一方。作为天下主宰,凭借权力扩张并维护自身特权,正是官家权份的核心部分。什么时候官家的特权受到有效制约,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政权的“操刀者”受雇于全体公民,俯首帖耳地为公民服务,那时候,权力和权份才具备区分清楚的历史条件。


 在此之前的2007年1月24日,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在两全其美网站的学术科学区“宪政论衡”版(http://xianzheng.lqqm.net),举办了一场网络访谈。访谈的主题是“宪政民主与中国转型”。用张祖桦的话说:“宪政的基本涵义是以宪法为中心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制安排。它与民主、法治有同有异,互相不可替代。我主张提‘宪政民主’(包含‘法治’),把宪政和民主、法治结合起来,以消解民主与法治的流弊。”


 谈到围绕《物权法》的争议,张祖桦直截了当地揭穿了中国官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症结:有一些人担心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会使某些人的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权钱交易获取的钱财合法化,我认为这里存在一种误解。在一个权力高度垄断、不受制约的社会里,这种情况的确会发生。但是在一个实行宪政民主法治的国家,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会受到保护。那些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非法所得的财产不仅不会受到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制的处置。至于转型时期大量出现的滥用公权、贪污腐败、化公为私、强取豪夺,并不是由于保护私有财产造成的,而是由于政治上的权力垄断、权力不受制约、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造成的,需要通过以实现宪政民主为目标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创新寻找根本的解决之道。


 针对当下一党专政的官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张祖桦认为:一党制下是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的。因为在一党制下,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制约以特殊材料自居的党权即身份特权。同时,党掌握着立宪权,必然凌驾在宪法与法律之上。从中国的实际来看,民主化的动力来自内、外两个方面。来自国内的主要有:(1) 知识分子中的民主派、自由派对民主和自由的呼唤和实践活动;(2) 新兴的中产阶层要求健全法制、保障私有财产权利和其它基本人权的声音;(3) 广大农村和亿万农民正在开始进行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4) 工人阶层对于社会公正和民主改革的诉求;(5) 城市市民开始萌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要求;(6) 社会各阶层反对腐败、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强大舆论;(7) 执政党内部的政治开明力量与赞成进行政治改革的人士。来自国外的有国际民主力量和广大的海外华侨、华人、留学生的大力支持和声援。上述因素汇合在一起产生作用、共同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到最终确立宪政民主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与其想得容易一些,不如想得困难一些、长远一些。


 四、治官安民与官逼民反


 在我看来,当下的一党专政的中国社会,其实就是在官与民之间,或者说是在官权与人权之间,只允许自以为垄断真理、代表民众的特殊党员,凭借着一党专政的身份特权,单方面实施压倒性的统治、剥夺、镇压、教导,而不允许本国民众平和理性地实施“自由化”的“反动”、“反党”、“反革命”之类的良性互动的前文明的野蛮社会。而以欧美先进国家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社会,则是通过有形的、可供操作并且人力可及的包括宪政制度、法律程序、商业信用、私人协议在内的人人平等、良性互动的契约关系,切实限制公共权力对于公民个人的侵犯剥夺的文明社会。已经逐步成熟并且渐入佳境的“资本主义”,其实是人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的表现形态。


 当下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根本危机,就在于官逼民反的政治死结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在日益恶化。要真正化解这一在官本主义的中国社会里轮回反复了五千年的根本性危机,唯一切实可行和行之有效的出路,就在于像1215年确立英国《大宪章》那样,通过和平理性的契约形式逐步确立足以治官安民的一整套人本主义的宪政民主制度,而不是像既往的官本主义传统那样,只能由另一种自以为是奉天承运、替天行道,或者自以为是垄断真理、代表民众的暴力集团,通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打天下”或“抢天下”,来毁灭性地扭转乾坤、改朝换代。归根到底一句话:以人为本的治国安民,是当下中国社会的根本出路和根本国策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