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05日 06:36
北京市酒仙桥街道危改区的危改实施方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有效杜绝“钉子户”,一改过去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首次实施“同步搬迁“方案——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同意签订协议,即实行同步搬迁,“避免越到最后拿到的补偿越多”的现象。为此,该公司向酒仙桥街道5473户居民家中送去了一户一票的危改拆迁表决书,拟于6月9日进行正式投票,称“将由全体居民决定拆迁的进程”,届时还会请公证机关来对投票进行全程公证。(《财经时报》6月2日)
“民主”有着一种迎合大多数人利益感觉的天然亲和力,加上“民主决策”在我们这里非常稀缺,这个主张听起来似乎很不错,有一种以“民意合法性”消除利益争端和权利冲突的努力。可仔细审视会发现,如此民主是一种利用多数人暴力伤害少数人利益的工具民主,是在民众间制造对立的伪民主,是以民主的名义将政府、开发商与民众在拆迁中的矛盾,偷换为民众之间的冲突。拆迁本应由拆迁户与开发商面对面地依法协商,而在所谓“民主决策”中,拆迁变成了拆迁户之间的对立与冲突。
“多数人暴力”的民主理论早就告诉我们,民主充满着内在悖论,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进行票决的。比如生命权就有着至高无上的价值,再多人的投票、再压倒性的多数,也不能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投票可以决定一个人生死的话,谁的生命都将缺乏保障,因为任何人都可能在某个时候成为“少数人”。财产权也是如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并列为“天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天赋不可剥夺”,隐含着对多数人暴力的警惕和排斥。拆迁涉及的就是拆迁户的财产权,怎么能由投票决定?
如果投票可以决定拆迁户的财产权,那是不是可以由全民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富进行充公表决?群域要民主,私域要自由,这是基本的“权界”。秦晖先生也强调过,私域不适用民主,比如婚嫁,能让相关人等投票决定你和谁结婚吗?群域不适用自由,每个人都各行其是,那么群体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拆迁或危改,表面上是一种公共事务(因为涉及许多人),实质是私人事务,它纠缠着许多人实实在在的私益,应由开发商和所涉及的民众逐个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协商、谈判,以确定合理的拆迁协议。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同民主很多时候是矛盾的,法治是一种比民主更高、更优的价值。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一切依法而治,大家都公平地处于法的治理之下,“无法可依”的事务,才可以选择民主投票之类的方式进行补充。显然,拆迁这种事务是有法可依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拆迁时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开发商应如何与拆迁户进行协商、拆迁户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放着法律不遵守而去寻求“民主”决断,这是对法治的违背。
更重要的是,这不是民主,而是一种戴着民主面具的专断;不是尊重民意,而是在民众间制造对立。俞可平先生在《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本中,曾批判过这种伪民主。他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就可以强制人民做什么。民主最实质性的意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选择。尽管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任何人和任何政治组织,都无权以民主的化身自居,在民主的名义下去强迫人民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民主需要启蒙,需要法治,需要权威,也需要暴力来维护正常的秩序。但是,推行民主的基本手段不应当是国家的强制,而应当是人民的同意。民主既然是人民的统治,就应当尊重人民自己的自愿选择。
也就是说,民主,不是“谁让人民去民主”,而是“人民自主地去民主”。民主必须是人民自主选择的规则,而不是别人强加的规则。显然,开发商设计的所谓“民主拆迁”,就是强加给拆迁户的一种规则。利益和观念多元之下,也许有的拆迁户会认同这种规则,但一些拆迁户——尤其是少数感觉拆迁对自己利益损害很大的拆迁户,根本不认同“票决”的规则,“票决拆迁”规则根本没经过拆迁户同意。真正的民主决策下,少数人即使利益受损也会心服口服,因为“投票决断”是他所认同的;而“票决拆迁”并非如此,因为这种规则是开发商强加的,是开发商为了转嫁矛盾而强制施行的制度。
这种以民主之名在公众间制造对立和冲突的民主,这种强加到公众头上的伪民主,是大大的坏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