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公有制(上)

 


仅以此文献给中国六四运动捐躯者和世界上所有为人类文明新体制而不屈不挠奋斗的朋友们,并冀此为新启蒙运动的再次兴起增加绵薄之力。


关键词:国家权力,公有制,体制变革,极权,军队国家化



一,永恒的权力


什么是权力?


迄今人类有记载的史实告诉我们,有人群的地方都必然会逐步地形成不同目的和规模的社会组织,小在一个家族内,大到整个地球社会。当人群需要为一个目的结成有效的社会共同体时,以权力关系为控制轴线的社会组织就自然地形成了。这种组织使分散的个体人被配置在社会系统的不同位置上,位置关系构成了人与人之间指挥与被指挥、控制和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是社会组织中被委以指挥责任的人调度该人群行为的能力。因此说,一个权力应该属于结为组织的那个人群,它以群体的存在为基础。由此我们看到两个基本事实:


首先,权力不是个别人主观臆造的,是人类为协调自己的社会组织活动孕育了权力系统和权力。权力的产生是社会必然,权力人的产生也就是必然的,是人们为集体行动的需要造就了权力人,即那些站在指挥位置上支配群体中其他个人行为的人。无论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如何变化,权力的存在将与人类社会一样永恒万古。因此,所有形形色色无政府和绝对自由化的主张都是幻想。


其次,构成权力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基础人群、权力人和权力指令监行人。这是由权力的特性决定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权力系统都不可能运行和存在。


然而,这不是说所有权力系统都必然地具有强制性,因为,社会组织并不都具有强制性目的,只有在那些组织目的脱离或分离或强加于群体之上的社会组织内,其权力结构性质当然才会具有强制性,强力和暴力手段才成为支撑组织结构的必需。


权力产生的必然性和权力的永恒,并不等于权力体制和样式永恒不变,不等于权力人和现实权力属性永恒不变。相反人们看到的历史是,在权力人不断地变更中权力组织也在变化。


在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权力现象是,原始组织的共有特性被权力私有模式所取代。根据权力产生的原理,权力和权力人的存在应该体现和表达该社会组织内人们的总意愿,权力人的每一道指令都应该符合该组织人群的共同意志,但实践中并非如此,特别是在规模性社会组织中。为了指挥及时有效,权力更被逐层化解为由高至低的层次,其结构成金字塔状。权力结构的塔形规则,虽保证了最高权力人可以利用权力系统调度和控制成千上万人,甚至上亿人的行为,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权力指令中渗入了一层层权力人的个人意志。当权力指令含有权力人个人意志时,其个人意志就通过权力指令方式成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于是就产生了一种社会现象――权力成为权力人的私有工具,或部分成为权力人的私有物。


考察一个权力性质背离原旨程度的方法,可以通过分析权力三要素的关系而知晓。其中最关键的要点是:分析该组织最高权力拥有者实际产生和更替原则,即由谁实际支配着最高权力。基础人群?权力人?权力监行人?


二,国家权力


在所有权力样式中,国家权力是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对人类生活影响最大、最特殊的权力形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其以一方地域上的集合人群为基础,她因地域内共同生活人群的社会需要而存在,国家作为一个区域性社会组织其权力的地域共有性是不言而喻的。原始国家的产生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一个区域内贸易集散中心形成后,孤立的氏族部落被多元化人员倾向突破,人群中各种势力间的矛盾和冲突复杂而不可避免,于是,那个地域的人们需要一种超越氏族和部落的权力机制使地域内的人群关系处于可控制状态;其二是集市引来不断的外部袭击抢劫,为了保护地域内经济秩序不受外部强人和强势组织破坏和侵扰,人们也需要一种集中地域内力量的共同防卫组织,来抵御外域势力冲击或去冲击其他地域。因此,从起源看,国家权力应该是一个区域内超越血统、文化组织的超然性权力,她通过强制性的社会控制系统使该区域内势力间的矛盾控制在一种平衡的程度内,同时使区域内的力量统一起来对抗区域外的吞并。然而,后来国家组织的发展使情况变的复杂化了,在各种地域、各个时代不同经济和文化思想环境下,国家权势集团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演义出让世人眼花缭乱的国家理论和国家形式,以致使人们认识国家权力本来面目成为一件充满困惑的事。


国家权力本质上应该、也只能是一个地域内超越该社会内部等级利益的强制性控制力,但在所有的等级(阶级)社会中,她事实上总是沦为强力集团的工具。国家权力的性质被掌控权力的权力人和集团扭曲、误导,因此,关于国家权力定义的争论也随着时代和国家形态的发展而变化。不过,如今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关于国家权力的本来面貌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本像。


国家权力三大基本形态


根据人类记载的史实,国家权力现象已存在了至少4600年,而且还将存在很长的时间。亦如所有的权力形式一样,国家权力体制既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是永恒的,她只是人类社会在地域割据条件下特定时期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


站在权力三要素的关系上纵观人类社会国家权力演变史,国家权力体制诞生以后主要有过三种国家权力形态,即私有极权国家权力形态,垄断集权国家权力形态和多集团分权国家权力形态。


㈠私有极权体制


像一个初生的婴儿,国家权力在她诞生的那天,在她还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诞生的时候,她已经成为某些人的私有物。或者说,是某些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塑造了原始国家权力。无论是通过联盟方式组成原始的国家,还是通过武力兼并的方式组成原始国家,原始国家通常都是由大族强族的首领把持权力。由于当时人们并不了解什么是国家,更不了解国家权力,因此,伴随权力人方面对权力的神化,这时期的国家权力大多随着时间发展演变为权力人私有,国家公然被贴上私人姓氏标志。毋庸违言,在那个时期国家权力等于某个人的私有物,国家自然便属于一个人或一个家族。为了使国家内的人都认可这个事实,借助宗教神化自己就成为此阶段权力人必然的手段。


按照现在普遍认可的政治经济史分期看,社会进入国家形态后政治状况可分为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制社会。明确的国家权力私有形态存在于两个社会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制国家权力形态直接由氏族权力演变而来,带着族系和宗族首领制的胎形。不同区域的氏族首领们按自己的传统模式塑造出各自最初的国家权力,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把宗族形态导入国家结构,并给她标上自己的记号。这个记号开始是宗族的,后来随着权力人越来越牢固的权力控制而改成为权力人个人家族或个人姓氏,以示这个国家权力属于一个人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褪去她初生的胎毛,完全切断了自己与氏族社会的血缘联系。国家权力在个人占有中生长和被强化,国家肌体――所有的权力机器日复一日变得更专业更发达。当然,它的统治手段处于初始阶段,而酷刑和杀虐被权力人认为是保证权力施行的最有效手段。


完备的私有国家权力体制形成于封建皇权后期,一个重要标志是出现了“皇法”。皇法是权力人定立的私法,它被皇帝制定,属于一国皇帝个人所有。不过,“法”作为一种规定,它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多个关键部门和众多执行人来施行,于是也使权力指令受到初步规范。围绕着皇权、皇法出现了定法、释法、执法、监法、审判等等一系列权力执行机制,这使后期封建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比奴隶制度下权力人随心所欲的权力行为大大进化了一步。当然,封建国家与奴隶国家的权力形态在本质上一样,其权力结构形态和统治理念的进化并没有根本改变权力公然的私家特征。


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国家权力私有性质太明确,明确到没有丝毫遮蔽,因此,也就不用辨析。由于私有极权体制的残酷性,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上都不泛推翻私权统治的社会颠覆运动。不过,在奴隶和封建社会阶段推翻旧权力的斗争中,那些推翻前朝后建立的“新”国家在本质上都与旧权力如出一辙,这说明私有极权观曾经长期被人们认作唯一天经地义的国家权力理念。这种原始权力观念存在越久,它形成的皇权习俗和对国家权力人诚惶诚恐的民族文化惯性力也越大,以至于使所有抗争者都认为“抗争可以,但没有皇帝不成”,“国家应该属于权力者所有”。这正是私有极权国家虽然不断改朝换代,但却得以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私有极权制国家存在的基础。


由此可知,新权力观对于抗争运动和对新权力体制的产生是何等重要。在人类几千年推翻国家旧权力强人的抗争中,缺少的不是抗争势力,也不缺少国家权力新强人,而是缺少新的国家权力体制思想和民众权力意识觉醒。


㈡垄断集权体制


垄断权力是中世纪后以单个利益集团形式构成的国家极权体制。随着领土兼并和拓展,一些国家疆界和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利益规模化的生成使一些大国最高权力人简单直接控制国家的能力受到越来越大局限,于是由强人联盟构成的权力垄断体制便应运而生。最初的垄断权力体制由家族控制的私有权力体制演变而来,封建社会晚期它表现为不同强势家族组成的利益集团控制下的国家权力,在欧洲被称为“贵族权力”,在亚洲被叫作“诸侯权力”。她的旗帜上依然高高飘扬着最高权力人的姓氏,可皇权已经不再等于国家全部权力了。


垄断集权国家的出现应该是从取消国家旗帜上的个人姓氏起始的。取消国家权力的个人标志不仅代表着国家权力从此由权力垄断集团共掌共享,而且在集团内产生出皇权时代没有过的权力分配和制约现象。垄断权力的两个主要变化特征是:


一, 绝对的国家最高权力个人占有被否定,取而代之由利益强人共组的国家权力垄断小集团。这个权力控制体表面上不再属于一个家族,她可以由数个强人组成,实行权力垄断小集团内利益共议制,甚至权力分解制。


二, 权力垄断寡头的产生以个人政治和经济实力为基础。实力犹如入门国家权力核心的通行证,而姓氏和血统不再为进入权力核心的根据。于是,私有极权制的血统世袭和指定承袭制被终止了。


一句话,垄断权力体制变同姓氏血统权力为多姓氏利益强人权力。


不过,在其它国家权力特征上她与私有极权制又如双胞胎。国家权力仅属于权力人组成的小集团,国民被排斥于权力之外。对于民众国家权力实行暗箱运作,国家法规由权力核心操纵、制定。权力系统实行自上而下的权力任免制、分配制。“国家武装”及政府实质上属于权力垄断寡头私有,国家机器的主要任务在镇压民众和其他利益群体,维护权力掌控寡头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力小集团控制和主导国家权力理念,国家不惜通过法规形式迫害对其权力法理提出疑义的人,并进行人身陷害。这些特征与“皇权”国家如出一辙,因此,其权力的私有性也就不可争辩。


垄断权力条件下的法庭和法律是这种国家体制貌似公道,迷惑普通民众的主要工具。犹如在皇法之下无公理一样,在垄断权力条件下也是不可能有“人人平等和公平”的法理和法制可言的。奴隶对奴隶主、平民与皇族没有公平可言,法规乃至法理均由权力小集团确定,所谓的国家法律乃为几个权力寡头们的“皇法”,何来“人人平等”。当老百姓与权力人发生利害冲突时,属于权力寡头的法庭当然依据“统治者的法律”判平民入狱。“国家”法庭作为执法机构只能按权力垄断寡头们的“法规”判决。“法”不中立,法官自然不可能公平。垄断权力下的法庭和皇权时代帝王为了统治方便而设置的法庭一样,都是权力人用来统治民众和控制官吏的工具,因此说,在垄断的国家权力下有法庭并不等于有人人平等的法制。


不过,不管怎么说垄断权力体制还是比赤裸裸的国家权力私有制进了一步,至少它宣布了“皇帝只是诸权力人的一分子”(《大宪章》),取消了国家权力的个人姓氏标记。垄断权力体制的进步性在于,立法权从一个最高权力人手中落入了多人组成的权力小集团之手,它改变了原来皇帝独霸国家的现实,动摇了长久存在的权力属于帝王个人私有的观念,在法理上否定了权力个人占有的合法性。


可以认为,垄断权力体制是文明社会摆脱权力私有极权最初的必然过渡,因此,在这个权力形态下除了有对极权的抗争,更多的却是私有极权势力的复辟行为。由于此复辟活动主要来自最高权力人,就使掌权集团内部围绕着最高权力实际控制和权力规则的争斗始终无法停息,并且最后总是随着最高权力人地位的巩固变得更趋残酷和露骨。人们总是看到,取得最高权力位置的那个人一旦稳固了地位便处心积虑地对权力规则,甚至权力体制进行极权化修改,目的当然是使权力落入他自己个人的手掌中。


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上那些垄断国家权力是如何被复辟为私有极权的。
权力人为了将“国家权力”重新演化为自己囊中私有之物,一般首先需要在国民中确立国家权力只能和必须以自己为代表的观念,权力人盗窃权力的行为几乎总是隐藏于树立国家权威的迷人口号下进行,因为,在完成对“领袖权力=国家权威”理念偷梁换柱的基础上,他们才能建立起自己等同于“国家权力”的体制。


第一阶段,在一个垄断权力诞生之初,最高权力不属于个人,而属于权力寡头组成的核心小集团。这时的权力含有明显的小集团色彩,最高权力人虽然受到核心们的拥戴,但同时也受到掌权小集团内几方面强人力量的制衡,最高权力人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因此他也就不能任意和完全非规范地操纵权力,此时的权力被控制在小集团强人间。


第二阶段,当垄断权力观念被社会普遍接受,寡头权力体制确立和稳定后,民众受到君臣权力观和塔形权力规则的传统影响,一般会自然地接受权力垄断集团做出的权力决定,即在自己不了解和不参与下盲目跟随权力垄断集团的决定。这就使国家最高权力人的产生过程简单地变成了一个垄断集团内核心的族内事。由于人们实际上被隔绝出国家主要权力人任免事项之外,就为最高权力人窃取最高权力提供了条件。


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英雄伟人都有人性弱点。不管“伟人”的悟性如何高,自我控制力多么强,他都逃不脱人之本性深入骨髓的影响。实践中每个领袖都会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最高权力人在操作权力的过程中,正是这样自然地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对权力规则进行修正。在垄断权力体制下,由于最高权力与民众相分离,就使权力垄断集团监督系统对最高权力人的制衡变得微不足道。随着时间发展制衡势力不断地变化和摆动,当制衡状况摆动到有利于最高权力人的关节点上时,通常最高权力人便会利用手中权力这个杠杆削弱、瓦解和清除制衡势力一方,并对制衡机制进行更彻裸裸的修改,进而将权力基础-国家机器、议会、权力理念等等一切的控制权逐步地转到自己个人手里。每一次人们都看到,在这个过程中那些敢于抵制规则修改的人,不论以前功绩、地位、威望如何,在集团内的势力多大,最终都受到排斥,甚至灭绝一切的结果。最高权力人在这整个过程中的行为是极其虚伪、丑恶和残酷的。最高权力人对绝对权力的贪婪就象一条狼对猎物的垂馋,翻开那些为修改权力规则进行密谋活动的史料,里面充满了狼和狐狸身上的血腥恶臭。


在垄断权力体制中,最终总是最高权力人决定了权力体制,而不是权力体制决定最高权力人的行为。抛开那些五花八门的理论和理由,人们便可以从权力人对权力的各种规定中看到权力人的根本目的。


第三阶段,当最高权力人将国家权力完全控制到自己手里后,权力人会对顺应其权力的人给予一定限度的行为容忍,包括一些对最高权力人无关要害和本质的批评;而对那些清楚权力人本质,欲争回集团权力规则的人施以毒手,他们要么因表白看法死于最高权力人的劳狱,要么转入地下进行危险而艰苦的再抗争。权力史上,这样的过程不断地在大大小小的垄断权力国家中反复地循环着,直至新权力体制诞生。


垄断极权在一个国家维持的时间与其民众对权力本质的识别和觉悟时间相一致。一个社会的权力体制能够从私有极权演变到垄断极权,证明那个社会已经开始失去了权力私有理念基础。为此,权力人垄断集团必定要玩弄手法掩盖真相,将小集团控制的权力装扮成国家公共权力。民权意识的觉醒必然会造成权力垄断寡头们(其实主要是掌权的那几个人)面对权力合法性挑战,他们必须臆造各种支撑自己独揽国家公共权力的理由来维护自己;他们对民众权力意识的觉醒有一种风声鹤唳的恐惧感,每一声对于权力垄断法理的质疑都成为令最高权力寡头们难以入眠的爆炸声,那就更不要说对垄断权力体制本质的揭露和反抗。就是说,他们必须为私有垄断权力套上一件“国家权威”的外罩,所以,以“国家权力”对抗民权理念就成为此国家体制下的一个社会争执特征。事实上权力寡头方面一切对国家权力的歪曲都是徒劳的,国家权力垄断体制决定着社会矛盾的主要焦点最后总是对准权力寡头集团。


反对权力私有和要求国家共治的浪潮一直会冲击到垄断权力体制的瓦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封建社会结束后寡头垄断极权是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矛盾激化的根源,特别是在国民人权和利益意识普遍觉悟的时代。


㈢多集团分权体制


多集团国家权力体制有多种样式:共和制、总统共和制、议会制、合议制、精英代议制、君主立宪制等等。其实质为,由数个不同利益的集团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体制,即由不同种族、不同利益阶层和不同信仰者,以至利益和信仰相对立的人群由下而上选举产生国家权力人的一种国家权力体制。即人们通常说的民主制。


奠定多集团体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权力分立制衡设想和理论的提出,并得到社会政治层面确认。洛克的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立,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孙中山的立法、行政、司法、监督、考试五权分立制等都极大地震动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片地域的权力体制,摇撼和颠覆了极权体制。分权论的根本点在于提出了“国民给予国家权力,国家非天然据有权力”的理念,因为权力民赋,当然就可以赋予多个权力人。他们巧妙地将国家权力一分为多,以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自我约束的机制制衡了权力人极权制,为国家权力体制找到了一条有效结束国家最高权力无法无度的路。


大多数实行多集团分权体制的国家采用分权制并非来自某个极权强人对国家权力的觉悟,相反,最初的多集团权力体制无一不诞生于强势集团相互势均力敌的条件下,是权力强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17世纪的欧洲,一些开明的权力人在对手强大势力的压力下,为避免不测后果,采取妥协的态度,同意与对手共同掌握国家权力,从而开启了集团分权的国家权力体制。不过,启蒙运动以后此一情况有了改观,一些具有新权力思想的国家领袖们开始较主动接受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由此极大地推动了全球的国家权力体制变革,逐步使国家权力在世界范围从普遍的极权阴影中摆脱出来。


由于多集团权力是一个国家内主要社会集团和阶级被迫制衡的妥协结果,就致使国家权力体制形成必然的中立性状态。国家权力的中立性通过不受权力干涉的国民选举,独立议会,立法中立、执法中立和整个国家机器中立五大政治措施得到体现。


除了最高权力按选举规则周期性在参政集团间透明、和平地易手外,不同利益的各集团代表共掌国家权力的关键还在于:这些代表真正来自国家各利益和政治主张不同、甚至政治立场对立的集团和阶层,否则就不会有实质上的权力制衡。


多集团权力体制基本的两种样式:


一,共和制。由不同的社会主要政党共同组织国家议会,这些政党代表着国家内不同社会阶层、群体的意愿;而一段时期内执掌行政权力的政府,是由所有公民从这些政党中以选票数选举产生的。


二,君主立宪制。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多集团权力形式,它主要出现和存在于皇权传统根基很深的国家。在权力共有制出现早期,为了避免国家权力偶像缺失和皇权传统拥护者对新权力体制的抵制,新权力体制设计者们在实际的多集团权力框架外,给一些比较开明的旧君主保留了一个权力偶像地位,这样既满足了部分公民对君主文化的心理需要,同时也为变革实际权力体制创造了条件。通过限制君主权限,君主成为形式上的象征和傀儡,而没有任何实际决定权,国家权力便掌握到了多集团组成的国家议会手中。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多集团权力体制,其不可少的程序都是真正体现每个公民个人意愿的选举制(不是那种军警刺刀下的公民选举)和国家最高权力候选人的自由竞选(不是那种规定候选人的竞选)。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多集团体制。


这里需要区别的体制结构是,单集团内派系体制与多集团体制的界限。自从启蒙运动后新选举制诞生,多集团体制日渐风行天下,使极权体制无以招架,于是,一些极权谋士便造出了一种变种体制:派系权力民主体制,也可称为极权民主制。这是一种强调在单利益集团不同派系内分配和控制权力的体制。从形式上看她具有多集团权力体制度诸多表面特征,有选举,也有最高权力人的改换,不过,在最关键的一点上她不同于多集团权力体制,那就是这种权力体制的权力人选举只在掌权集团的派系间进行,其他社会集团和公民被以种种理由隔离出国家权力人选举。所以,派系权力体制不属于多集团国家权力体制,而属于垄断权力体制。她的存在只是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极权体制处于最后改变阶段,权力垄断寡头们不得不借多集团体制的样式来欺骗国民和自己罢了。


多集团权力体制带给国民的好处显而易见:


一, 创造了权力和平转移的稳定政治环境,由此也带来社会较长期稳定。因为所有巨大的社会动荡都是权力转换时剧烈抗争造成的。


二, 国民对最高权力人的选择权和选择规则使国家权力人不得不服从多数国民的意愿,而不可能只符合权力寡头们的利益要求。


三, 权力圈内部不同势力的共处,在权力人之间产生真正的相互监督和牵制作用,为国家法规中立性公正性提供了基本条件。


四, 最高权力和权力人的权限受到限制,使最高权力人的行为透明化成为可能,由此也使最高权力人被置于法律管理下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逃避法律管束(包括法官),因而才能有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言。



多集团权力体制是国家权力体制摆脱私有属性的真正开端。多集团权力体制下也存在为最高权力位置、为掌控权力的争夺,有权力规则的修改,然而,在最基本的一点上最高权力人受到了限制,就是根本的权力规则再也不掌握在最高权力人手中,也不掌握在一个集团的手中。最高权力人和其所属的利益集团必须得到国家内主要社会集团的认可,才能修改权力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规则制定权被国家议会掌握,使最高权力人也成为权力机制中的执行者,而不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者。这种权力体制使权力人和权力集团为所欲为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


不过,相对开明专权制而言,多集团权力体制的弱点也是明显的。


第一是权力弱化。集团间权力制衡带来最高权力人和国家权力的弱化问题是这一体制的最大隐患。人们看到,由于权力体制中的制衡机制作用,多集团体制的权力运行充满争议,过程很繁琐,因而造成决策迟缓;而制衡过程中参与的利益关系又非常复杂(甚至有他国利益涉入期间),使得决策决议本身漏洞重重,使国家权力本身的公正权威性受到损害。


世界处在多利益分割状态下,大国和强国间的争斗,大国强国对小国弱国的吞并、控制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现实,所以,对弱小国家来说,理论意义上的权力弱化在实际国家事务中有时就意味着国家被分化和瓦解。为此,站在弱国和小国的立场上看,建立一种合适自己状况,权威相对集中的多集团权力体制(比如新加坡的精英权力制衡制),对维护国家的公民权力体制便是无可非议的。


即使在大国强国中,不当的多集团权力机制设置也会带来国家权力的弱权威问题。任何一种事物有长必有短,多集团权力体制削弱权力人至高无上的权威后,在两方面会对国家最高决策产生负面作用:一,决策过程充满争议,国家决策力表现无能;二,权力多中心化,权力执行无能。这两个问题互为因果。在一定条件下,此一弊端也是引发国民不满,导致权力垄断体制复辟的重要原因。


因此,如何克服权力弱化问题就成为保证多集团权力体制稳定性和长久性的极重要和必须解决的课题。一些国家实行了非行政总统(主席)制,以弥补国家行政机构争议中损失的国家权威和凝聚力。国家总统(主席)仅代表国家,不参与任何党派、集团,不介入日常行政事务,因此,被塑造为权威无尚的国家象征,以保证在权力内争时的国家稳定。同时,国家行政权力人在不逾越权力规则的前提下,被赋于最大的行政权威和权力,以避免一次接一次内讧造成的权力弱化危机。


第二是国民分裂。伴随多集团体制产生的简单选举制并不是十全十美的,由选举产生的不同观点会带来选民意志冲突和选民分裂。因此,需要有一种理解和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国家民主文化观念作为选举制基础环境,国民普遍地尊重他人意志和选择的民主观与民主选举制应该伴生而行,它是选举制的必要条件,也是多集团权力体制能够顺利运行的决定性条件,否则,一次选举就会造成国家内宗派式的大规模派系冲突,甚至导致国家分裂的严重后果。


第三是民族分裂和割据问题。这个命题与上述多集团体制权力弱化问题密不可分。国家现象涉及到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地域和族种,国家权力从一开始就与这两个要素纠葛在一起无法分开,特别是多民族国家几乎每天都面对统一与分裂的挑战。在一个国家内每个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独自的利益,希望独占自己的利益而不与其他民族和区域民众分享的心理常态,是民族和区域强人制造民族和区域独立的土壤。强人就像春天里的野草无法根绝,如果没有更强的国家权威,在民主体制下他们会生长的更兴盛,犹如竹笋一样顶翻国家大厦。


常识告诉人们,一个国家区域势力范围的扩大,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并能达到区域内力量统一,就意味着其实力增强,会给一个国家带来经济利益和发展基础,相反,国家分裂必定导致其实力削弱,并产生被强势国家欺负,以至于被吞并的危险和后果。在世界依然处于政治割据,财产处于私有状态的全球环境下,在地球人类社会还处于强者优先的环境下,国家强势对其国民当然很重要。因此,如何保障民族和区域统一就成为一个国家选择权力体制必需面对的至关重要问题。


历史上有两种方法维护和扩大一个国家的统一:一是依靠武力。传统上所有的国家都有过以暴力征服他族他域,或被征服,和以武力平定分裂的记载。这几乎构成了20世纪前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二是依靠谋略和政治智慧,在威慑下通过协商达到联合与统一。


当比较垄断极权体制和多集团权力制衡体制时,我们发现在维护和扩大国家领土,进行国家内民族统一归化问题上,集权体制的压力统治常可以方便地调动一国的各种资源,这在客观上强化了国家组织的整体性,特别在早期文明社会。尽管在极权体制下,国家冲突和分裂的实质与其说是为民族利益和区域利益,不如说主要是为冲突双方权力人(权力集团)的利益,是冲突国权力人之间为维护、扩大权势的矛盾,但实际结果却常常是权力人强悍的权力欲有力地推动了一国版图的扩大和政治的统一。


相反,在多集团体制下国家权力人的绝对权力随同其权威一起被弱化,多集团权力核心意志的混合性和多中心倾向给国家统一带来破坏性后果,常常是铸成一个国家分裂的最根本隐患。许多时候多集团体制下的选举制和议会甚至沦为具有野心和利益阴谋的议员们有意无意颠覆统一国家的策源点,而由他们挑起的每一次民族自决权争论都极大地削弱着国家的统一意志,直接使国家导向分裂。由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许多具有民主基础的人民面对着分裂危机宁愿选择权力垄断体制,也不敢享受民主体制的甜美果实。这说明,一,现有的多集团权力体制需要改进,至少她需要在机制上强化国家统一的绝对权威性和神圣不可动摇,否则,多集团权力体制本身就不可能继续在全球发展。也可以这样认为,哪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家们根据本国文化传统成功地解决了多集团权力体制的国家权威力问题,那个国家的民主体制才能真正确立。二,世界范围内民主体制的推行与对强势国家有效的国际约束应该是同步的,没有国际制衡机制就不可能保证弱势国家彻底放弃和脱离极权制。


一个很明白的事实是,在一个地域中各种不同利益、思想信仰和文化习惯千差万别的人群共处在一起,社会群体间的分歧和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人们需要一种不是代表某个群体利益,而压制其他群体利益要求,更不是制造社会群体间冲突的,超然于群体利益、文化和思想信仰之上,能够平衡缓解冲突的国家体制。这种对最高权力机构中立性、超然性的社会需要越来越强烈,终于形成了现代国家多集团权力机构诞生的社会基础。17、18世纪这种国家政治体制在欧洲国家兴起,同时在北美实行了真正由社会诸集团共同掌权的联合政府。人类通过联合政府的权力规则解决了几千年来无休止的暴力性权力争斗,由此人们不仅找到了对立势力间和平共处的办法,更重要还在于多集团权力体制的出现使国家权力彻底摆脱国家权力私有制成为可能,因此可以说,多集团权力体制是人类国家权力史上一个根本转折点。


㈣ “无产阶级专政”权力体制


1917年10月,地球上出现了一种“新”权力体制,即“无产阶级专政”权力体制。她是由列宁和他的党核心创建的。这种权力体制与上面曾经存在过的三种权力体制有什么不同呢?还是来进行一下比较:


权力形式:这是一种专制(专政)式的权力体制。这种权力模式在奴隶社会就有了,国家没有独立的、在民众对抗权力人时保护被统治民众的法律,面对高层权力人的权势普通国民甚至找不到为自己辩护和抗争的地方。经过90年,在人民头脑中列宁式国家几乎等于囚禁敢与权力人评理者和老百姓的监狱,加上镇压民众的军警国家。


权力机制:权力永远仅属于列宁和他认定的中央委员会。列宁国家都实行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制,下一层权力官僚的权力是由上一级权力人给予的,因此下级权力人仅对上一层权力人负责,自然所有官吏都主要代表最上层权力人的利益,而不代表辖区民众的利益。此种权力机制承袭了封建社会分封制自上而下的模式。不过,也有改变,即在最高权力人的产生上,皇帝一般是世袭的,而主席(秘书长)却是在权力小集团核心内以宫廷阴谋和手腕完成的,国民及中低层权力人都无从知道最高权力人的真实产生过程。


权力党的党规是国家法上法。党规在国法之上,国法不仅对党法无约束力,而且受党规支配。


权力人和领袖:列宁国家的最高权力人一般都实行终身制,虽有中途更换者,但并不是体制规则使然,而是领袖层权力争夺的结果,就像封建宫廷内的皇位争夺。最高权力人一旦产生,其权力地位就相当于封建帝王,无人无法可以限制。当最高权力人声威达到极致,其他领袖便失去政治上的人格独立性,落为君臣关系。这完全如封建王权体制,最高权力人不仅可以随意罢免任何其他领袖的权,甚至可以将其投入监狱,直至诛杀之。
决策过程:国家利益就是所有国民的利益,决定国家政策涉及到所有国民。然而,由于列宁式国家权力体制的极权性,其决策自然就与皇权体制一样。其特征是:一,凡事由最高权力人主观决定,体制允许最高权力人为国民决策,而不允许国民自己为自己的利益做选择;二,决策后果具有极大欺骗性,决策导致的错误和灾难性后果被权力集团核心隐瞒和歪曲;三,决策的根本核心动机依次排列为,最高权力人的利益,次之为权力寡头的利益,再次之为支撑权力的利益阶层的利益,而绝不是所有国家公民的利益。它延续了皇权体制决策的基本逻辑。


权力理念:列宁的国家思想虽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论为基础,但其核心为“专政”(专制),而不是建立“新阶级民主制”。与他之前的所有国家极权论不同处仅在于,列宁认为他的国家权力是归自己代表的 “无产阶级的”,而不是所有国民的。此国家权力理念与旧国家专制论在逻辑上没有二致,只不过更换了一下权力主体的阶级名称而已。它发生在启蒙运动以后,是国家权力理念上的一次大倒退。事实证明,正是这一“新”理论后来成为那些“无产阶级专政”新独裁者不断产生的理论基础。


权力属性:列宁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中说,“在国家成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时候,在它成了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施用暴力的机器的时候,我们就要完全地和无条件地主张坚强的政权和集中制。”就是说,这个国家权力不属于国家内的所有公民,而属于一个阶级,是国家中一个利益阶级的垄断物。事实上他也确实如此做了,在一任接一任的权力人统治下,越来越多的人被排斥出国家权力事务。无一例外所有按列宁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最高权力最后都落入一个党的寡头手中,普通国民(不只是资产阶级)和政党实际上均被排斥出国家权力。此种权力体制在晚期封建社会比比皆是,列宁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就像封建皇帝的权力密室,所不同的仅仅是将某某皇帝的名字换上了“XX党”三个字。


由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体制不是什么“新”体制,其本质属于寡头政治和国家机器强暴的一种混血儿,是一种带有浓厚私有极权痕迹的垄断极权体制。


其二,迄今为止的人类国家史上,除了私有极权体制、垄断极权体制和多集团分权制衡三种国家权力体制外,不存在第四种“新”国家权力体制。


如笔者在上面关于多集团体制弱点中论述的,导致列宁选择专制权力体制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一个弱势者对外部强势的过度恐惧。客观上,弱小而无经验的新政权面对强大的国外国内敌对势力采取权力垄断体制可以被理解,但可悲的是他反应过度而完全复制了封建极权体制;第二就是新劳工阶级运动缺少真正具有远见的思想人物。作为运动领袖的列宁对国家权力的错误认识导致了 “无产阶级国家”权力体制的荒谬、残酷、反动,也导致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变革几乎在整体上被颠覆。短见的列宁完全没有看到,他的无产阶级专政论在崇拜极权体制时,也自然地移植了封建极权体制的三个致命肿瘤。


第一个毒瘤叫,世袭式“罪错继承”。


当原国家最高权力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退出权力位置的时候,最高权力自然会发生一个权力接手程序。封建社会后私有极权体制最基本的权力转交规则是,世袭人首先必须认可和继承前权力人所有做过的行为,哪怕是明明白白的罪恶,然后才有可能成为最高权力继承人。


假如继承者不认同前任的罪错,那么,前权力人就不会将权柄交给他。纵使世袭人真有不满,想改变先权力人的罪错,他充其量也只能含蓄、有限地、局部地做点修正。从皇权世袭规则上说,在根本上一个世袭者是不能够否定前人罪错的,道理很简单,一个权力人的罪错不仅涉及到前权力人个人身后名誉,而且涉及到整个旧权力层。后续者对罪错的态度涉及到权力集团中所有的核心成员,如果后续者彻底否定前任的罪错,就等于推翻旧权力集团的所作所为,此无异于与旧权力层对抗,也就得不到原权力层的支持。然而,自然法则是人非圣贤,所有权力人都不可能在执政期间没有错误,特别是在独裁极权体制下,那么每一任世袭者都不否定前人的罪错,就形成一种权力罪错叠加效应。罪错继承再继承,罪行越积越多,一个权力体的形象必然越来越丑恶,最后当罪行深恶的那个权力世袭者出现的时候,也就到了那个权力体崩溃的时刻。没有一个权力体可以承受权力继承中罪错叠加带来的重负。


在罪错继承规则上,列宁极权体制与封建世袭体制没有根本区别。列宁体制表面上否定了封建血统世袭制,但其权力继承规则与世袭制如出一辙。其一是继承者必须承认前权力人的全部所为,包括承继前权力人作的恶、犯的罪;其二是后来者必须肯定前权力人的所有思想和体制。假如继承者不认同前任的罪错,那么,首先,前权力人不会将权柄交给他;其次,极权寡头们也不会同意将权柄交给他。除非在继承人登位后权力核心层集体认可他的否定行为,这样的否定是极其偶然的,也是极有限的,因为它不是权力规则的结果,而是一种权力规则的例外。


这样的机制犹如一个权力人给自己移植恶臭难看的肿瘤,权力继承人不能革除前权力人的恶瘤,却要将逝去者的毒瘤转植于自己身上,这是一种多么愚蠢的规则和逻辑。经过罪错移植既使是一个健康人也立即成为背负重负之身,经过数次嫁接,后续者哪有生存的可能。而列宁式国家体制却承袭了几千年皇权体制最荒唐的权力规则,在列宁权力体制下权力继承人一般都不加割舍地继承前党魁的一切。终有不愿背负历史罪恶的权力继承人,只能以伪装虔诚的手段先合法地取得权力地位,再给自己动点小手术,由此,他们否定原权力人的罪错就很有限。尽管如此,来自原权力机制的惯性力还是会给否定者权力继承造成极大的风险。可以说,权力罪错继承规则是造成新权力人形象罪恶,造成列宁式国家权力体制走向垂死的病根,一般没有深度社会和权力根基的权力继承人就只能背负着前任的罪错走下去,直至积重难返的一日。


相比之下,选举制带来的罪错否定规则就为多集团国家权力体制奠定了稳定和良好的政治发展基础。在公民选举制下的新国家权力人首先必须对前权力人的罪错行为采取否定态度。如果权力候选人不知道前权力人的错误,或知道了而不否定前任的罪错,他就不可能成为权力接班人。就是说,其权力规则为:国家权力候选人必须通过反罪错来获得权力继承。根据这样的规则,当权力继承人接手国家权力的时候,也就是其前任罪错中止和被改变的开始(至少在理念上)。一方面通过否定前权力人的罪错,权力继承人和国家的权威得到新的增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继承方式为建立新的合理体制提供了条件。国家权力行为因此得以沿着不断纠正错误的道路发展,从而使一个国家始终生气勃勃。


第二个毒瘤叫:家丁式“食权阶层”


国家权力的运行是由两部分人控制的,即权力人和权力执行人。一般意义上的权力人,就是各级国家行政主管人员;而严格地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力决策人才是国家权力人,普通下级官僚实际上也还是权力执行人。权力执行人的范畴非常广,他们包括了军警法和政府行政人员,简言之,所有依靠国家俸禄生活的人都在其例。由于国家的发展,从封建社会后期起权力执行人便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他们仅从事国家权力事务,依靠权力获得俸禄而生活,因此可称其为:食权阶层。在封建皇权时代这个阶层都是皇帝的家丁;在现代极权制下,由于其人数量大大超过封建帝王的宫廷人数,加之表面上国家形象被权力垄断寡头们偶像化,因此使垄断极权国家机器实际上的“家丁”性质被掩盖起来,但其实在列宁权力体制下,他们依旧是整整一个家奴阶层。


这个阶层很复杂,一方面他们来自普通国民,他们接受当时当地社会的多样文化传统影响;另一方面他们依赖国家(即权力人方面)的俸禄生活,他们必须服从权力人的意志和指挥;再一方面由于职业原因,他们习惯于从国家(权力人)的角度看问题,他们的立场常与老百姓迥然不同,他们中的多数人对国家具有盲目的服从心态,极其缺乏区别权力人意旨和国家原旨的能力。不过,他们手中掌握着令民众和权力人都恐惧的工具,因此,是所有人都想争取的人。这个阶层的状况不仅在权力私有体制下、在垄断极权体制下,而且在多集团体制国家都对一国的权力体制起着极其重要和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阶层存在本身是国家机制的需要,是权力的必然,无可非议。她所以成为体制毒瘤关键在“家丁”二字。在极权体制下,权力人把他们当家丁来养,他们也把自己当权力人(或权力小集团)的家丁,家丁意识和主仆关系使这个阶层成为国家机制上的毒瘤。


在极权体制下,权力人(权力寡头小集团)与国民处于权力系统的两极。权力人虽然只是极少数,但他们通过数量庞大的食权阶层构成高压统治使极权体制得以运行,以维护自己的地位。为此,极权者必须按家丁的方式组织和塑造食权阶层,列宁也是如此。比如:列宁的军警法在体制和观念上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一个“党”。进而,在权力派系不稳定时期,权力人甚至需要将其体制和观念演化为属于党内某派、以致忠于党内某个寡头。在国家和国家权力人二者关系上,列宁象所有独裁者一样将国家与权力人混为一谈,对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官员不仅排斥出食权族加以迫害,而且对其言论思想严加封锁。为了使这个阶层归属自己,列宁式国家极权者不得不在利益方面对这个阶层做出让步,给予特殊待遇,让其成为脱离国民生活水准的特殊阶层,目的是分裂和隔离这个阶层与普通国民的生存条件联系。列宁式国家食权阶层完全承袭了封建极权国家机器的附庸特征:一,在国家属性这个根本问题上,他们失去为国家和国民利益思考的能力,仅麻木地效忠权力集团和权力人;二,整个阶层具有独立于普通国民的特殊利益,在利益上与权力人一起占有国家这个大苹果。


列宁体制下的食权阶层寄生于国民利益之上,吸食国民营养却无视百姓利益,压迫、强暴普通百姓,使这个阶层变为列宁极权体制上的毒瘤。一般说,在对待国民的态度上既使是专制性极粗暴的权力人也不得不使用假怀柔态度和策略,对不构成权力威胁的普通人,他不会时时处处施以恶像,这不是因为独裁者具有人性,而是他需要人皮掩饰魔鬼般的灵魂。而食权阶层不懂这样的策略,家丁秉性造成他们普遍的欺压本性。他们唯上唯命,对民众压制迫害肆无忌惮,行径毫无怜悯之心;他们操纵法律如同玩弄家法的恶劣作为;他们控制社会舆论,黑白颠倒强行封锁民众不平呼声的卑劣手段,总是加速权力人形象腐恶,普遍地引发和激化国民与权力人(权力小集团)之间的对立,从而破坏了列宁式国家权力体制一切和缓民怒的假象,加速了列宁专政体制的腐烂和死亡。


对于极权者来说,对其权力构成威胁的势力来自两方面,除了民间觉悟者,还有权力小集团内的异己者。由于后者手中把握着更多权力资源,因此,在极权者眼中他们的威胁有时比民众的反抗更可怕。为此,控制权力寡头们的暗中活动和对民众的镇压是极权者同样必备的二手,而这只能通过最特殊的核心食权层来完成,这就在食权阶层中形成一个更特殊的家丁族——“皇族侍卫”。这个核心食权层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死心塌地为极权者卖命的特殊家丁,二是追随极权者的控制国家机器的高级官员。


人们看到,私有极权制和垄断极权体制的权力交接过程不仅非常动荡,而且都充满血腥,这也与这个阶层的非国家化和由此形成的派系化特点密切相关。毫无国家意识的穿着国家制服的家丁(个人权力捍卫者)在权力人的王位角逐中经常扮演着阴谋参与者的角色,加上家丁总管独立的利益感和想染指最高权力的贪婪,便产生了食权阶层参与权力继承角逐,演义出一出又一出残酷的权力交接故事。其事例表现在所有列宁国家一次次的权力交接中。封建权力交接取兄弟骨肉手足相残方式,列宁式国家的权力交接则为同志战友兵戎血刃相向,其交接形式的残酷完全一样。其更深层的影响还在于,经过一次次血腥的权力交接,所有的人(甚至包括权力人自己)都发现了滋养肿瘤的所在——国家机器家丁化。


第三个毒瘤叫,军事化工具政党


夺取国家权力后的列宁主义政党不再是普通意义上以信仰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列宁的国家极权体制建立以后,列宁主义政党实际上被改造成为纪律森严的准军事化组织。这个政治组织附着在国家权力机构中,成为捆绑国家机构和国民精神意志自由的桎拷。


国家体制建立后,列宁党仿制国家极权结构进行了由上而下的党组织机制改造,政党领导人不再是党员选举的结果,各级党领导人实行由上至下的指派和分配,党体制军事化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信仰和思想组织原则;整个党的行为不是依据党代会上的思想辩论结果,而是来自最高权力者的指示。对党员的严厉约束不仅在纪律上,而且从思想自由开始,比军队更严厉。因而可以说,列宁执政党就是按军事体制原则组建的非法定军队。这支军队不穿军装,分散在国家权力机构和各种团体和机构之中,具有行政监督专政作用和功能。这个党利用手中控制的国家利益为诱饵,以对党员的军事化控制手段为基础,进行一种国家意识形态的法西斯化统治活动。这种连意识形态都加以控制的极权体制,即使在封建极权时期也是屈指可数的。列宁极权者效仿并发挥了封建体制晚期秘密警察体制,使用现代政党来加以实现,以致将列宁主义政党本身蜕变成比原始极权警察制更可怕的毒瘤。


在体制上,思想专制这个毒瘤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前两个毒瘤。对国民意识形态的专制会出现两种后果:其一是思想停滞,使国家文化愚不可及;其二是民风忘形,麻痹和专制导致民众普遍步入权力崇拜的疯狂状态。思想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是一个民族文明和清醒的基础,当思想被囚禁和愚化,少数清醒的人被孤立囚禁的时候,思想渠道就被极权者手中的国家机器关闭,大多数国民便普遍地成为盲目追随极端领袖和民族利益至上的狂人,以至成为权力人随意煽动唆使的工具。从国民整体上的人性扭曲,慢慢演化到权力人和权力圈的疯狂和狂妄自大,然后便是整个国家失去理智。曾经有过的法西斯主义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典型例证,它不仅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引向灾难,而且将世界拖入危险的边缘。


经过这样的专制“政党”对一个国家思想和文化的毁灭性破坏,那个国家良好的文明基础和悠久智慧一般都被摧毁。于是,最终权力人和极权集团会发现自己也失去了统治约束基础,国民越来越极端的政治目标使极权体制本身按一种爆炸式的规则迅速地膨胀,无人可以驾驭。当然这个爆炸毁灭的最终只有两者,一个是极权人本身,另一个就是疯狂的军事化政党。但同时一种更可悲的后果是,一个国家曾经有的文化基础、精神活力和民风传统都可能成为列宁主义军事化政党毁灭时的殉葬品。


显然,如所有私有极权体制一样,列宁式国家体制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未来的,他将随着国民权力意识的觉醒走向终结。对目前还处于列宁式国家体制的权力集团来说,挽救自己和挽救国家的道路只有一条,就是从根本上进行国家权力体制修正,就是说,必须走彻底的修正主义道路,与极权体制一刀两断。


提示:


一, 根据权力产生的原理,国家权力属性本是超然于区域社会集团之上的,但在实际的国家组织构筑中,国家权力无一不被权力人窃为己有,或被利益集团占有。所谓的“神赋论”“阶级属性论”并不是国家权力体制本应有的特性,而是个别强人或一个强势集团占有国家公共权力后制造出来迷惑公民的理论。维护国家权力神赋论和阶级属性论就等于赞成由部分人和利益小集团占有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因此,颠覆极权者的权力神赋和权力阶级所有论就是还权于民,还国于民。


二, 历史证明,从来就不缺少反抗和推翻专制政权的颠覆力量,这是因为,凡是不合理、不公平、不人道的权力行为都必然会自发地制造出自己的对抗面。对抗活动最初在社会矛盾尖锐的焦点上,以少数公民对抗权力人的方式发生;然后在冲突面积和深度上逐步加强,其发展的结果必然是针对产生和维护不合理、不公平、不人道权力行为的权力体制和最高权力人。这期间,最高权力人方面所有改变人事和变革局部机制的政治行为只能起到暂时缓和公民否定整个旧权力体制的作用。在有限改变后,原有的权力弊端现象必定再次出现,于是反抗面活动也随之再次发生,其程度逐步递加。



三, 在颠覆旧权力体制活动中,对民众最大的迷惑在于新权力人的改朝换代。通常人们以为,推翻一个朝代,更改一个国号,或者换一个权力人就必然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旧权力体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改朝换代的结果有四种可能性:首先,最大的可能是新权力人继承旧权力体制,变更的只是权力人和国家名称;其次,是局部性地更改旧权力机构,而本质上依然继承着旧权力体制;第三种是新权力人复辟了比前权力体制更旧更原始的权力体制。第四种,新权力人真正抛弃所有旧权力体制,创造性地建立新权力体制架构。历史上大多数国家的权力颠覆活动都属于前三类。


由此可知,在改变旧国家权力体制的过程中,缺少的不是变革的力量,而是指引权力体制变革和指导人们辨识权力性质的明智思想。


四, 多集团权力制衡体制的实质就是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和对最高权力人有效监督,以防止权力性质私有化。多集团权力以体制方式保障权力属于国家公民多数,属于包括利益和信仰根本对立的国民群体。
多集团权力体制是目前最先进的权力体制,她的三个重要特征为:一,权力机器:法庭、军警、政府和议会保持全民性质,不归属于任何一个“神圣的、先进的、智慧的、伟大的”领袖、政党、集团和阶级。在角逐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规则中权力机器保持中立状态,为此,国家机器主管的产生和决定权属于国家议会,而不是最高领袖。二,权力人、权力执行机构与权力规则制定机构权力分解制衡,三,对最高权力人任职期和权限进行限定,并由独立国家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和裁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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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公有制(上)

 


仅以此文献给中国六四运动捐躯者和世界上所有为人类文明新体制而不屈不挠奋斗的朋友们,并冀此为新启蒙运动的再次兴起增加绵薄之力。


关键词:国家权力,公有制,体制变革,极权,军队国家化



一,永恒的权力


什么是权力?


迄今人类有记载的史实告诉我们,有人群的地方都必然会逐步地形成不同目的和规模的社会组织,小在一个家族内,大到整个地球社会。当人群需要为一个目的结成有效的社会共同体时,以权力关系为控制轴线的社会组织就自然地形成了。这种组织使分散的个体人被配置在社会系统的不同位置上,位置关系构成了人与人之间指挥与被指挥、控制和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是社会组织中被委以指挥责任的人调度该人群行为的能力。因此说,一个权力应该属于结为组织的那个人群,它以群体的存在为基础。由此我们看到两个基本事实:


首先,权力不是个别人主观臆造的,是人类为协调自己的社会组织活动孕育了权力系统和权力。权力的产生是社会必然,权力人的产生也就是必然的,是人们为集体行动的需要造就了权力人,即那些站在指挥位置上支配群体中其他个人行为的人。无论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如何变化,权力的存在将与人类社会一样永恒万古。因此,所有形形色色无政府和绝对自由化的主张都是幻想。


其次,构成权力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基础人群、权力人和权力指令监行人。这是由权力的特性决定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权力系统都不可能运行和存在。


然而,这不是说所有权力系统都必然地具有强制性,因为,社会组织并不都具有强制性目的,只有在那些组织目的脱离或分离或强加于群体之上的社会组织内,其权力结构性质当然才会具有强制性,强力和暴力手段才成为支撑组织结构的必需。


权力产生的必然性和权力的永恒,并不等于权力体制和样式永恒不变,不等于权力人和现实权力属性永恒不变。相反人们看到的历史是,在权力人不断地变更中权力组织也在变化。


在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权力现象是,原始组织的共有特性被权力私有模式所取代。根据权力产生的原理,权力和权力人的存在应该体现和表达该社会组织内人们的总意愿,权力人的每一道指令都应该符合该组织人群的共同意志,但实践中并非如此,特别是在规模性社会组织中。为了指挥及时有效,权力更被逐层化解为由高至低的层次,其结构成金字塔状。权力结构的塔形规则,虽保证了最高权力人可以利用权力系统调度和控制成千上万人,甚至上亿人的行为,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权力指令中渗入了一层层权力人的个人意志。当权力指令含有权力人个人意志时,其个人意志就通过权力指令方式成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于是就产生了一种社会现象――权力成为权力人的私有工具,或部分成为权力人的私有物。


考察一个权力性质背离原旨程度的方法,可以通过分析权力三要素的关系而知晓。其中最关键的要点是:分析该组织最高权力拥有者实际产生和更替原则,即由谁实际支配着最高权力。基础人群?权力人?权力监行人?


二,国家权力


在所有权力样式中,国家权力是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对人类生活影响最大、最特殊的权力形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其以一方地域上的集合人群为基础,她因地域内共同生活人群的社会需要而存在,国家作为一个区域性社会组织其权力的地域共有性是不言而喻的。原始国家的产生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一个区域内贸易集散中心形成后,孤立的氏族部落被多元化人员倾向突破,人群中各种势力间的矛盾和冲突复杂而不可避免,于是,那个地域的人们需要一种超越氏族和部落的权力机制使地域内的人群关系处于可控制状态;其二是集市引来不断的外部袭击抢劫,为了保护地域内经济秩序不受外部强人和强势组织破坏和侵扰,人们也需要一种集中地域内力量的共同防卫组织,来抵御外域势力冲击或去冲击其他地域。因此,从起源看,国家权力应该是一个区域内超越血统、文化组织的超然性权力,她通过强制性的社会控制系统使该区域内势力间的矛盾控制在一种平衡的程度内,同时使区域内的力量统一起来对抗区域外的吞并。然而,后来国家组织的发展使情况变的复杂化了,在各种地域、各个时代不同经济和文化思想环境下,国家权势集团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演义出让世人眼花缭乱的国家理论和国家形式,以致使人们认识国家权力本来面目成为一件充满困惑的事。


国家权力本质上应该、也只能是一个地域内超越该社会内部等级利益的强制性控制力,但在所有的等级(阶级)社会中,她事实上总是沦为强力集团的工具。国家权力的性质被掌控权力的权力人和集团扭曲、误导,因此,关于国家权力定义的争论也随着时代和国家形态的发展而变化。不过,如今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关于国家权力的本来面貌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本像。


国家权力三大基本形态


根据人类记载的史实,国家权力现象已存在了至少4600年,而且还将存在很长的时间。亦如所有的权力形式一样,国家权力体制既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是永恒的,她只是人类社会在地域割据条件下特定时期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


站在权力三要素的关系上纵观人类社会国家权力演变史,国家权力体制诞生以后主要有过三种国家权力形态,即私有极权国家权力形态,垄断集权国家权力形态和多集团分权国家权力形态。


㈠私有极权体制


像一个初生的婴儿,国家权力在她诞生的那天,在她还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诞生的时候,她已经成为某些人的私有物。或者说,是某些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塑造了原始国家权力。无论是通过联盟方式组成原始的国家,还是通过武力兼并的方式组成原始国家,原始国家通常都是由大族强族的首领把持权力。由于当时人们并不了解什么是国家,更不了解国家权力,因此,伴随权力人方面对权力的神化,这时期的国家权力大多随着时间发展演变为权力人私有,国家公然被贴上私人姓氏标志。毋庸违言,在那个时期国家权力等于某个人的私有物,国家自然便属于一个人或一个家族。为了使国家内的人都认可这个事实,借助宗教神化自己就成为此阶段权力人必然的手段。


按照现在普遍认可的政治经济史分期看,社会进入国家形态后政治状况可分为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制社会。明确的国家权力私有形态存在于两个社会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制国家权力形态直接由氏族权力演变而来,带着族系和宗族首领制的胎形。不同区域的氏族首领们按自己的传统模式塑造出各自最初的国家权力,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把宗族形态导入国家结构,并给她标上自己的记号。这个记号开始是宗族的,后来随着权力人越来越牢固的权力控制而改成为权力人个人家族或个人姓氏,以示这个国家权力属于一个人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褪去她初生的胎毛,完全切断了自己与氏族社会的血缘联系。国家权力在个人占有中生长和被强化,国家肌体――所有的权力机器日复一日变得更专业更发达。当然,它的统治手段处于初始阶段,而酷刑和杀虐被权力人认为是保证权力施行的最有效手段。


完备的私有国家权力体制形成于封建皇权后期,一个重要标志是出现了“皇法”。皇法是权力人定立的私法,它被皇帝制定,属于一国皇帝个人所有。不过,“法”作为一种规定,它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多个关键部门和众多执行人来施行,于是也使权力指令受到初步规范。围绕着皇权、皇法出现了定法、释法、执法、监法、审判等等一系列权力执行机制,这使后期封建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比奴隶制度下权力人随心所欲的权力行为大大进化了一步。当然,封建国家与奴隶国家的权力形态在本质上一样,其权力结构形态和统治理念的进化并没有根本改变权力公然的私家特征。


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国家权力私有性质太明确,明确到没有丝毫遮蔽,因此,也就不用辨析。由于私有极权体制的残酷性,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上都不泛推翻私权统治的社会颠覆运动。不过,在奴隶和封建社会阶段推翻旧权力的斗争中,那些推翻前朝后建立的“新”国家在本质上都与旧权力如出一辙,这说明私有极权观曾经长期被人们认作唯一天经地义的国家权力理念。这种原始权力观念存在越久,它形成的皇权习俗和对国家权力人诚惶诚恐的民族文化惯性力也越大,以至于使所有抗争者都认为“抗争可以,但没有皇帝不成”,“国家应该属于权力者所有”。这正是私有极权国家虽然不断改朝换代,但却得以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私有极权制国家存在的基础。


由此可知,新权力观对于抗争运动和对新权力体制的产生是何等重要。在人类几千年推翻国家旧权力强人的抗争中,缺少的不是抗争势力,也不缺少国家权力新强人,而是缺少新的国家权力体制思想和民众权力意识觉醒。


㈡垄断集权体制


垄断权力是中世纪后以单个利益集团形式构成的国家极权体制。随着领土兼并和拓展,一些国家疆界和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利益规模化的生成使一些大国最高权力人简单直接控制国家的能力受到越来越大局限,于是由强人联盟构成的权力垄断体制便应运而生。最初的垄断权力体制由家族控制的私有权力体制演变而来,封建社会晚期它表现为不同强势家族组成的利益集团控制下的国家权力,在欧洲被称为“贵族权力”,在亚洲被叫作“诸侯权力”。她的旗帜上依然高高飘扬着最高权力人的姓氏,可皇权已经不再等于国家全部权力了。


垄断集权国家的出现应该是从取消国家旗帜上的个人姓氏起始的。取消国家权力的个人标志不仅代表着国家权力从此由权力垄断集团共掌共享,而且在集团内产生出皇权时代没有过的权力分配和制约现象。垄断权力的两个主要变化特征是:


一, 绝对的国家最高权力个人占有被否定,取而代之由利益强人共组的国家权力垄断小集团。这个权力控制体表面上不再属于一个家族,她可以由数个强人组成,实行权力垄断小集团内利益共议制,甚至权力分解制。


二, 权力垄断寡头的产生以个人政治和经济实力为基础。实力犹如入门国家权力核心的通行证,而姓氏和血统不再为进入权力核心的根据。于是,私有极权制的血统世袭和指定承袭制被终止了。


一句话,垄断权力体制变同姓氏血统权力为多姓氏利益强人权力。


不过,在其它国家权力特征上她与私有极权制又如双胞胎。国家权力仅属于权力人组成的小集团,国民被排斥于权力之外。对于民众国家权力实行暗箱运作,国家法规由权力核心操纵、制定。权力系统实行自上而下的权力任免制、分配制。“国家武装”及政府实质上属于权力垄断寡头私有,国家机器的主要任务在镇压民众和其他利益群体,维护权力掌控寡头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力小集团控制和主导国家权力理念,国家不惜通过法规形式迫害对其权力法理提出疑义的人,并进行人身陷害。这些特征与“皇权”国家如出一辙,因此,其权力的私有性也就不可争辩。


垄断权力条件下的法庭和法律是这种国家体制貌似公道,迷惑普通民众的主要工具。犹如在皇法之下无公理一样,在垄断权力条件下也是不可能有“人人平等和公平”的法理和法制可言的。奴隶对奴隶主、平民与皇族没有公平可言,法规乃至法理均由权力小集团确定,所谓的国家法律乃为几个权力寡头们的“皇法”,何来“人人平等”。当老百姓与权力人发生利害冲突时,属于权力寡头的法庭当然依据“统治者的法律”判平民入狱。“国家”法庭作为执法机构只能按权力垄断寡头们的“法规”判决。“法”不中立,法官自然不可能公平。垄断权力下的法庭和皇权时代帝王为了统治方便而设置的法庭一样,都是权力人用来统治民众和控制官吏的工具,因此说,在垄断的国家权力下有法庭并不等于有人人平等的法制。


不过,不管怎么说垄断权力体制还是比赤裸裸的国家权力私有制进了一步,至少它宣布了“皇帝只是诸权力人的一分子”(《大宪章》),取消了国家权力的个人姓氏标记。垄断权力体制的进步性在于,立法权从一个最高权力人手中落入了多人组成的权力小集团之手,它改变了原来皇帝独霸国家的现实,动摇了长久存在的权力属于帝王个人私有的观念,在法理上否定了权力个人占有的合法性。


可以认为,垄断权力体制是文明社会摆脱权力私有极权最初的必然过渡,因此,在这个权力形态下除了有对极权的抗争,更多的却是私有极权势力的复辟行为。由于此复辟活动主要来自最高权力人,就使掌权集团内部围绕着最高权力实际控制和权力规则的争斗始终无法停息,并且最后总是随着最高权力人地位的巩固变得更趋残酷和露骨。人们总是看到,取得最高权力位置的那个人一旦稳固了地位便处心积虑地对权力规则,甚至权力体制进行极权化修改,目的当然是使权力落入他自己个人的手掌中。


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上那些垄断国家权力是如何被复辟为私有极权的。
权力人为了将“国家权力”重新演化为自己囊中私有之物,一般首先需要在国民中确立国家权力只能和必须以自己为代表的观念,权力人盗窃权力的行为几乎总是隐藏于树立国家权威的迷人口号下进行,因为,在完成对“领袖权力=国家权威”理念偷梁换柱的基础上,他们才能建立起自己等同于“国家权力”的体制。


第一阶段,在一个垄断权力诞生之初,最高权力不属于个人,而属于权力寡头组成的核心小集团。这时的权力含有明显的小集团色彩,最高权力人虽然受到核心们的拥戴,但同时也受到掌权小集团内几方面强人力量的制衡,最高权力人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因此他也就不能任意和完全非规范地操纵权力,此时的权力被控制在小集团强人间。


第二阶段,当垄断权力观念被社会普遍接受,寡头权力体制确立和稳定后,民众受到君臣权力观和塔形权力规则的传统影响,一般会自然地接受权力垄断集团做出的权力决定,即在自己不了解和不参与下盲目跟随权力垄断集团的决定。这就使国家最高权力人的产生过程简单地变成了一个垄断集团内核心的族内事。由于人们实际上被隔绝出国家主要权力人任免事项之外,就为最高权力人窃取最高权力提供了条件。


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英雄伟人都有人性弱点。不管“伟人”的悟性如何高,自我控制力多么强,他都逃不脱人之本性深入骨髓的影响。实践中每个领袖都会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最高权力人在操作权力的过程中,正是这样自然地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对权力规则进行修正。在垄断权力体制下,由于最高权力与民众相分离,就使权力垄断集团监督系统对最高权力人的制衡变得微不足道。随着时间发展制衡势力不断地变化和摆动,当制衡状况摆动到有利于最高权力人的关节点上时,通常最高权力人便会利用手中权力这个杠杆削弱、瓦解和清除制衡势力一方,并对制衡机制进行更彻裸裸的修改,进而将权力基础-国家机器、议会、权力理念等等一切的控制权逐步地转到自己个人手里。每一次人们都看到,在这个过程中那些敢于抵制规则修改的人,不论以前功绩、地位、威望如何,在集团内的势力多大,最终都受到排斥,甚至灭绝一切的结果。最高权力人在这整个过程中的行为是极其虚伪、丑恶和残酷的。最高权力人对绝对权力的贪婪就象一条狼对猎物的垂馋,翻开那些为修改权力规则进行密谋活动的史料,里面充满了狼和狐狸身上的血腥恶臭。


在垄断权力体制中,最终总是最高权力人决定了权力体制,而不是权力体制决定最高权力人的行为。抛开那些五花八门的理论和理由,人们便可以从权力人对权力的各种规定中看到权力人的根本目的。


第三阶段,当最高权力人将国家权力完全控制到自己手里后,权力人会对顺应其权力的人给予一定限度的行为容忍,包括一些对最高权力人无关要害和本质的批评;而对那些清楚权力人本质,欲争回集团权力规则的人施以毒手,他们要么因表白看法死于最高权力人的劳狱,要么转入地下进行危险而艰苦的再抗争。权力史上,这样的过程不断地在大大小小的垄断权力国家中反复地循环着,直至新权力体制诞生。


垄断极权在一个国家维持的时间与其民众对权力本质的识别和觉悟时间相一致。一个社会的权力体制能够从私有极权演变到垄断极权,证明那个社会已经开始失去了权力私有理念基础。为此,权力人垄断集团必定要玩弄手法掩盖真相,将小集团控制的权力装扮成国家公共权力。民权意识的觉醒必然会造成权力垄断寡头们(其实主要是掌权的那几个人)面对权力合法性挑战,他们必须臆造各种支撑自己独揽国家公共权力的理由来维护自己;他们对民众权力意识的觉醒有一种风声鹤唳的恐惧感,每一声对于权力垄断法理的质疑都成为令最高权力寡头们难以入眠的爆炸声,那就更不要说对垄断权力体制本质的揭露和反抗。就是说,他们必须为私有垄断权力套上一件“国家权威”的外罩,所以,以“国家权力”对抗民权理念就成为此国家体制下的一个社会争执特征。事实上权力寡头方面一切对国家权力的歪曲都是徒劳的,国家权力垄断体制决定着社会矛盾的主要焦点最后总是对准权力寡头集团。


反对权力私有和要求国家共治的浪潮一直会冲击到垄断权力体制的瓦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封建社会结束后寡头垄断极权是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矛盾激化的根源,特别是在国民人权和利益意识普遍觉悟的时代。


㈢多集团分权体制


多集团国家权力体制有多种样式:共和制、总统共和制、议会制、合议制、精英代议制、君主立宪制等等。其实质为,由数个不同利益的集团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体制,即由不同种族、不同利益阶层和不同信仰者,以至利益和信仰相对立的人群由下而上选举产生国家权力人的一种国家权力体制。即人们通常说的民主制。


奠定多集团体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权力分立制衡设想和理论的提出,并得到社会政治层面确认。洛克的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立,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孙中山的立法、行政、司法、监督、考试五权分立制等都极大地震动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片地域的权力体制,摇撼和颠覆了极权体制。分权论的根本点在于提出了“国民给予国家权力,国家非天然据有权力”的理念,因为权力民赋,当然就可以赋予多个权力人。他们巧妙地将国家权力一分为多,以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自我约束的机制制衡了权力人极权制,为国家权力体制找到了一条有效结束国家最高权力无法无度的路。


大多数实行多集团分权体制的国家采用分权制并非来自某个极权强人对国家权力的觉悟,相反,最初的多集团权力体制无一不诞生于强势集团相互势均力敌的条件下,是权力强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17世纪的欧洲,一些开明的权力人在对手强大势力的压力下,为避免不测后果,采取妥协的态度,同意与对手共同掌握国家权力,从而开启了集团分权的国家权力体制。不过,启蒙运动以后此一情况有了改观,一些具有新权力思想的国家领袖们开始较主动接受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由此极大地推动了全球的国家权力体制变革,逐步使国家权力在世界范围从普遍的极权阴影中摆脱出来。


由于多集团权力是一个国家内主要社会集团和阶级被迫制衡的妥协结果,就致使国家权力体制形成必然的中立性状态。国家权力的中立性通过不受权力干涉的国民选举,独立议会,立法中立、执法中立和整个国家机器中立五大政治措施得到体现。


除了最高权力按选举规则周期性在参政集团间透明、和平地易手外,不同利益的各集团代表共掌国家权力的关键还在于:这些代表真正来自国家各利益和政治主张不同、甚至政治立场对立的集团和阶层,否则就不会有实质上的权力制衡。


多集团权力体制基本的两种样式:


一,共和制。由不同的社会主要政党共同组织国家议会,这些政党代表着国家内不同社会阶层、群体的意愿;而一段时期内执掌行政权力的政府,是由所有公民从这些政党中以选票数选举产生的。


二,君主立宪制。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多集团权力形式,它主要出现和存在于皇权传统根基很深的国家。在权力共有制出现早期,为了避免国家权力偶像缺失和皇权传统拥护者对新权力体制的抵制,新权力体制设计者们在实际的多集团权力框架外,给一些比较开明的旧君主保留了一个权力偶像地位,这样既满足了部分公民对君主文化的心理需要,同时也为变革实际权力体制创造了条件。通过限制君主权限,君主成为形式上的象征和傀儡,而没有任何实际决定权,国家权力便掌握到了多集团组成的国家议会手中。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多集团权力体制,其不可少的程序都是真正体现每个公民个人意愿的选举制(不是那种军警刺刀下的公民选举)和国家最高权力候选人的自由竞选(不是那种规定候选人的竞选)。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多集团体制。


这里需要区别的体制结构是,单集团内派系体制与多集团体制的界限。自从启蒙运动后新选举制诞生,多集团体制日渐风行天下,使极权体制无以招架,于是,一些极权谋士便造出了一种变种体制:派系权力民主体制,也可称为极权民主制。这是一种强调在单利益集团不同派系内分配和控制权力的体制。从形式上看她具有多集团权力体制度诸多表面特征,有选举,也有最高权力人的改换,不过,在最关键的一点上她不同于多集团权力体制,那就是这种权力体制的权力人选举只在掌权集团的派系间进行,其他社会集团和公民被以种种理由隔离出国家权力人选举。所以,派系权力体制不属于多集团国家权力体制,而属于垄断权力体制。她的存在只是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极权体制处于最后改变阶段,权力垄断寡头们不得不借多集团体制的样式来欺骗国民和自己罢了。


多集团权力体制带给国民的好处显而易见:


一, 创造了权力和平转移的稳定政治环境,由此也带来社会较长期稳定。因为所有巨大的社会动荡都是权力转换时剧烈抗争造成的。


二, 国民对最高权力人的选择权和选择规则使国家权力人不得不服从多数国民的意愿,而不可能只符合权力寡头们的利益要求。


三, 权力圈内部不同势力的共处,在权力人之间产生真正的相互监督和牵制作用,为国家法规中立性公正性提供了基本条件。


四, 最高权力和权力人的权限受到限制,使最高权力人的行为透明化成为可能,由此也使最高权力人被置于法律管理下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逃避法律管束(包括法官),因而才能有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言。



多集团权力体制是国家权力体制摆脱私有属性的真正开端。多集团权力体制下也存在为最高权力位置、为掌控权力的争夺,有权力规则的修改,然而,在最基本的一点上最高权力人受到了限制,就是根本的权力规则再也不掌握在最高权力人手中,也不掌握在一个集团的手中。最高权力人和其所属的利益集团必须得到国家内主要社会集团的认可,才能修改权力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规则制定权被国家议会掌握,使最高权力人也成为权力机制中的执行者,而不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者。这种权力体制使权力人和权力集团为所欲为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


不过,相对开明专权制而言,多集团权力体制的弱点也是明显的。


第一是权力弱化。集团间权力制衡带来最高权力人和国家权力的弱化问题是这一体制的最大隐患。人们看到,由于权力体制中的制衡机制作用,多集团体制的权力运行充满争议,过程很繁琐,因而造成决策迟缓;而制衡过程中参与的利益关系又非常复杂(甚至有他国利益涉入期间),使得决策决议本身漏洞重重,使国家权力本身的公正权威性受到损害。


世界处在多利益分割状态下,大国和强国间的争斗,大国强国对小国弱国的吞并、控制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现实,所以,对弱小国家来说,理论意义上的权力弱化在实际国家事务中有时就意味着国家被分化和瓦解。为此,站在弱国和小国的立场上看,建立一种合适自己状况,权威相对集中的多集团权力体制(比如新加坡的精英权力制衡制),对维护国家的公民权力体制便是无可非议的。


即使在大国强国中,不当的多集团权力机制设置也会带来国家权力的弱权威问题。任何一种事物有长必有短,多集团权力体制削弱权力人至高无上的权威后,在两方面会对国家最高决策产生负面作用:一,决策过程充满争议,国家决策力表现无能;二,权力多中心化,权力执行无能。这两个问题互为因果。在一定条件下,此一弊端也是引发国民不满,导致权力垄断体制复辟的重要原因。


因此,如何克服权力弱化问题就成为保证多集团权力体制稳定性和长久性的极重要和必须解决的课题。一些国家实行了非行政总统(主席)制,以弥补国家行政机构争议中损失的国家权威和凝聚力。国家总统(主席)仅代表国家,不参与任何党派、集团,不介入日常行政事务,因此,被塑造为权威无尚的国家象征,以保证在权力内争时的国家稳定。同时,国家行政权力人在不逾越权力规则的前提下,被赋于最大的行政权威和权力,以避免一次接一次内讧造成的权力弱化危机。


第二是国民分裂。伴随多集团体制产生的简单选举制并不是十全十美的,由选举产生的不同观点会带来选民意志冲突和选民分裂。因此,需要有一种理解和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国家民主文化观念作为选举制基础环境,国民普遍地尊重他人意志和选择的民主观与民主选举制应该伴生而行,它是选举制的必要条件,也是多集团权力体制能够顺利运行的决定性条件,否则,一次选举就会造成国家内宗派式的大规模派系冲突,甚至导致国家分裂的严重后果。


第三是民族分裂和割据问题。这个命题与上述多集团体制权力弱化问题密不可分。国家现象涉及到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地域和族种,国家权力从一开始就与这两个要素纠葛在一起无法分开,特别是多民族国家几乎每天都面对统一与分裂的挑战。在一个国家内每个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独自的利益,希望独占自己的利益而不与其他民族和区域民众分享的心理常态,是民族和区域强人制造民族和区域独立的土壤。强人就像春天里的野草无法根绝,如果没有更强的国家权威,在民主体制下他们会生长的更兴盛,犹如竹笋一样顶翻国家大厦。


常识告诉人们,一个国家区域势力范围的扩大,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并能达到区域内力量统一,就意味着其实力增强,会给一个国家带来经济利益和发展基础,相反,国家分裂必定导致其实力削弱,并产生被强势国家欺负,以至于被吞并的危险和后果。在世界依然处于政治割据,财产处于私有状态的全球环境下,在地球人类社会还处于强者优先的环境下,国家强势对其国民当然很重要。因此,如何保障民族和区域统一就成为一个国家选择权力体制必需面对的至关重要问题。


历史上有两种方法维护和扩大一个国家的统一:一是依靠武力。传统上所有的国家都有过以暴力征服他族他域,或被征服,和以武力平定分裂的记载。这几乎构成了20世纪前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二是依靠谋略和政治智慧,在威慑下通过协商达到联合与统一。


当比较垄断极权体制和多集团权力制衡体制时,我们发现在维护和扩大国家领土,进行国家内民族统一归化问题上,集权体制的压力统治常可以方便地调动一国的各种资源,这在客观上强化了国家组织的整体性,特别在早期文明社会。尽管在极权体制下,国家冲突和分裂的实质与其说是为民族利益和区域利益,不如说主要是为冲突双方权力人(权力集团)的利益,是冲突国权力人之间为维护、扩大权势的矛盾,但实际结果却常常是权力人强悍的权力欲有力地推动了一国版图的扩大和政治的统一。


相反,在多集团体制下国家权力人的绝对权力随同其权威一起被弱化,多集团权力核心意志的混合性和多中心倾向给国家统一带来破坏性后果,常常是铸成一个国家分裂的最根本隐患。许多时候多集团体制下的选举制和议会甚至沦为具有野心和利益阴谋的议员们有意无意颠覆统一国家的策源点,而由他们挑起的每一次民族自决权争论都极大地削弱着国家的统一意志,直接使国家导向分裂。由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许多具有民主基础的人民面对着分裂危机宁愿选择权力垄断体制,也不敢享受民主体制的甜美果实。这说明,一,现有的多集团权力体制需要改进,至少她需要在机制上强化国家统一的绝对权威性和神圣不可动摇,否则,多集团权力体制本身就不可能继续在全球发展。也可以这样认为,哪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家们根据本国文化传统成功地解决了多集团权力体制的国家权威力问题,那个国家的民主体制才能真正确立。二,世界范围内民主体制的推行与对强势国家有效的国际约束应该是同步的,没有国际制衡机制就不可能保证弱势国家彻底放弃和脱离极权制。


一个很明白的事实是,在一个地域中各种不同利益、思想信仰和文化习惯千差万别的人群共处在一起,社会群体间的分歧和冲突不可避免,因此人们需要一种不是代表某个群体利益,而压制其他群体利益要求,更不是制造社会群体间冲突的,超然于群体利益、文化和思想信仰之上,能够平衡缓解冲突的国家体制。这种对最高权力机构中立性、超然性的社会需要越来越强烈,终于形成了现代国家多集团权力机构诞生的社会基础。17、18世纪这种国家政治体制在欧洲国家兴起,同时在北美实行了真正由社会诸集团共同掌权的联合政府。人类通过联合政府的权力规则解决了几千年来无休止的暴力性权力争斗,由此人们不仅找到了对立势力间和平共处的办法,更重要还在于多集团权力体制的出现使国家权力彻底摆脱国家权力私有制成为可能,因此可以说,多集团权力体制是人类国家权力史上一个根本转折点。


㈣ “无产阶级专政”权力体制


1917年10月,地球上出现了一种“新”权力体制,即“无产阶级专政”权力体制。她是由列宁和他的党核心创建的。这种权力体制与上面曾经存在过的三种权力体制有什么不同呢?还是来进行一下比较:


权力形式:这是一种专制(专政)式的权力体制。这种权力模式在奴隶社会就有了,国家没有独立的、在民众对抗权力人时保护被统治民众的法律,面对高层权力人的权势普通国民甚至找不到为自己辩护和抗争的地方。经过90年,在人民头脑中列宁式国家几乎等于囚禁敢与权力人评理者和老百姓的监狱,加上镇压民众的军警国家。


权力机制:权力永远仅属于列宁和他认定的中央委员会。列宁国家都实行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制,下一层权力官僚的权力是由上一级权力人给予的,因此下级权力人仅对上一层权力人负责,自然所有官吏都主要代表最上层权力人的利益,而不代表辖区民众的利益。此种权力机制承袭了封建社会分封制自上而下的模式。不过,也有改变,即在最高权力人的产生上,皇帝一般是世袭的,而主席(秘书长)却是在权力小集团核心内以宫廷阴谋和手腕完成的,国民及中低层权力人都无从知道最高权力人的真实产生过程。


权力党的党规是国家法上法。党规在国法之上,国法不仅对党法无约束力,而且受党规支配。


权力人和领袖:列宁国家的最高权力人一般都实行终身制,虽有中途更换者,但并不是体制规则使然,而是领袖层权力争夺的结果,就像封建宫廷内的皇位争夺。最高权力人一旦产生,其权力地位就相当于封建帝王,无人无法可以限制。当最高权力人声威达到极致,其他领袖便失去政治上的人格独立性,落为君臣关系。这完全如封建王权体制,最高权力人不仅可以随意罢免任何其他领袖的权,甚至可以将其投入监狱,直至诛杀之。
决策过程:国家利益就是所有国民的利益,决定国家政策涉及到所有国民。然而,由于列宁式国家权力体制的极权性,其决策自然就与皇权体制一样。其特征是:一,凡事由最高权力人主观决定,体制允许最高权力人为国民决策,而不允许国民自己为自己的利益做选择;二,决策后果具有极大欺骗性,决策导致的错误和灾难性后果被权力集团核心隐瞒和歪曲;三,决策的根本核心动机依次排列为,最高权力人的利益,次之为权力寡头的利益,再次之为支撑权力的利益阶层的利益,而绝不是所有国家公民的利益。它延续了皇权体制决策的基本逻辑。


权力理念:列宁的国家思想虽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论为基础,但其核心为“专政”(专制),而不是建立“新阶级民主制”。与他之前的所有国家极权论不同处仅在于,列宁认为他的国家权力是归自己代表的 “无产阶级的”,而不是所有国民的。此国家权力理念与旧国家专制论在逻辑上没有二致,只不过更换了一下权力主体的阶级名称而已。它发生在启蒙运动以后,是国家权力理念上的一次大倒退。事实证明,正是这一“新”理论后来成为那些“无产阶级专政”新独裁者不断产生的理论基础。


权力属性:列宁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中说,“在国家成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时候,在它成了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施用暴力的机器的时候,我们就要完全地和无条件地主张坚强的政权和集中制。”就是说,这个国家权力不属于国家内的所有公民,而属于一个阶级,是国家中一个利益阶级的垄断物。事实上他也确实如此做了,在一任接一任的权力人统治下,越来越多的人被排斥出国家权力事务。无一例外所有按列宁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最高权力最后都落入一个党的寡头手中,普通国民(不只是资产阶级)和政党实际上均被排斥出国家权力。此种权力体制在晚期封建社会比比皆是,列宁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就像封建皇帝的权力密室,所不同的仅仅是将某某皇帝的名字换上了“XX党”三个字。


由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体制不是什么“新”体制,其本质属于寡头政治和国家机器强暴的一种混血儿,是一种带有浓厚私有极权痕迹的垄断极权体制。


其二,迄今为止的人类国家史上,除了私有极权体制、垄断极权体制和多集团分权制衡三种国家权力体制外,不存在第四种“新”国家权力体制。


如笔者在上面关于多集团体制弱点中论述的,导致列宁选择专制权力体制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一个弱势者对外部强势的过度恐惧。客观上,弱小而无经验的新政权面对强大的国外国内敌对势力采取权力垄断体制可以被理解,但可悲的是他反应过度而完全复制了封建极权体制;第二就是新劳工阶级运动缺少真正具有远见的思想人物。作为运动领袖的列宁对国家权力的错误认识导致了 “无产阶级国家”权力体制的荒谬、残酷、反动,也导致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变革几乎在整体上被颠覆。短见的列宁完全没有看到,他的无产阶级专政论在崇拜极权体制时,也自然地移植了封建极权体制的三个致命肿瘤。


第一个毒瘤叫,世袭式“罪错继承”。


当原国家最高权力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退出权力位置的时候,最高权力自然会发生一个权力接手程序。封建社会后私有极权体制最基本的权力转交规则是,世袭人首先必须认可和继承前权力人所有做过的行为,哪怕是明明白白的罪恶,然后才有可能成为最高权力继承人。


假如继承者不认同前任的罪错,那么,前权力人就不会将权柄交给他。纵使世袭人真有不满,想改变先权力人的罪错,他充其量也只能含蓄、有限地、局部地做点修正。从皇权世袭规则上说,在根本上一个世袭者是不能够否定前人罪错的,道理很简单,一个权力人的罪错不仅涉及到前权力人个人身后名誉,而且涉及到整个旧权力层。后续者对罪错的态度涉及到权力集团中所有的核心成员,如果后续者彻底否定前任的罪错,就等于推翻旧权力集团的所作所为,此无异于与旧权力层对抗,也就得不到原权力层的支持。然而,自然法则是人非圣贤,所有权力人都不可能在执政期间没有错误,特别是在独裁极权体制下,那么每一任世袭者都不否定前人的罪错,就形成一种权力罪错叠加效应。罪错继承再继承,罪行越积越多,一个权力体的形象必然越来越丑恶,最后当罪行深恶的那个权力世袭者出现的时候,也就到了那个权力体崩溃的时刻。没有一个权力体可以承受权力继承中罪错叠加带来的重负。


在罪错继承规则上,列宁极权体制与封建世袭体制没有根本区别。列宁体制表面上否定了封建血统世袭制,但其权力继承规则与世袭制如出一辙。其一是继承者必须承认前权力人的全部所为,包括承继前权力人作的恶、犯的罪;其二是后来者必须肯定前权力人的所有思想和体制。假如继承者不认同前任的罪错,那么,首先,前权力人不会将权柄交给他;其次,极权寡头们也不会同意将权柄交给他。除非在继承人登位后权力核心层集体认可他的否定行为,这样的否定是极其偶然的,也是极有限的,因为它不是权力规则的结果,而是一种权力规则的例外。


这样的机制犹如一个权力人给自己移植恶臭难看的肿瘤,权力继承人不能革除前权力人的恶瘤,却要将逝去者的毒瘤转植于自己身上,这是一种多么愚蠢的规则和逻辑。经过罪错移植既使是一个健康人也立即成为背负重负之身,经过数次嫁接,后续者哪有生存的可能。而列宁式国家体制却承袭了几千年皇权体制最荒唐的权力规则,在列宁权力体制下权力继承人一般都不加割舍地继承前党魁的一切。终有不愿背负历史罪恶的权力继承人,只能以伪装虔诚的手段先合法地取得权力地位,再给自己动点小手术,由此,他们否定原权力人的罪错就很有限。尽管如此,来自原权力机制的惯性力还是会给否定者权力继承造成极大的风险。可以说,权力罪错继承规则是造成新权力人形象罪恶,造成列宁式国家权力体制走向垂死的病根,一般没有深度社会和权力根基的权力继承人就只能背负着前任的罪错走下去,直至积重难返的一日。


相比之下,选举制带来的罪错否定规则就为多集团国家权力体制奠定了稳定和良好的政治发展基础。在公民选举制下的新国家权力人首先必须对前权力人的罪错行为采取否定态度。如果权力候选人不知道前权力人的错误,或知道了而不否定前任的罪错,他就不可能成为权力接班人。就是说,其权力规则为:国家权力候选人必须通过反罪错来获得权力继承。根据这样的规则,当权力继承人接手国家权力的时候,也就是其前任罪错中止和被改变的开始(至少在理念上)。一方面通过否定前权力人的罪错,权力继承人和国家的权威得到新的增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继承方式为建立新的合理体制提供了条件。国家权力行为因此得以沿着不断纠正错误的道路发展,从而使一个国家始终生气勃勃。


第二个毒瘤叫:家丁式“食权阶层”


国家权力的运行是由两部分人控制的,即权力人和权力执行人。一般意义上的权力人,就是各级国家行政主管人员;而严格地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力决策人才是国家权力人,普通下级官僚实际上也还是权力执行人。权力执行人的范畴非常广,他们包括了军警法和政府行政人员,简言之,所有依靠国家俸禄生活的人都在其例。由于国家的发展,从封建社会后期起权力执行人便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他们仅从事国家权力事务,依靠权力获得俸禄而生活,因此可称其为:食权阶层。在封建皇权时代这个阶层都是皇帝的家丁;在现代极权制下,由于其人数量大大超过封建帝王的宫廷人数,加之表面上国家形象被权力垄断寡头们偶像化,因此使垄断极权国家机器实际上的“家丁”性质被掩盖起来,但其实在列宁权力体制下,他们依旧是整整一个家奴阶层。


这个阶层很复杂,一方面他们来自普通国民,他们接受当时当地社会的多样文化传统影响;另一方面他们依赖国家(即权力人方面)的俸禄生活,他们必须服从权力人的意志和指挥;再一方面由于职业原因,他们习惯于从国家(权力人)的角度看问题,他们的立场常与老百姓迥然不同,他们中的多数人对国家具有盲目的服从心态,极其缺乏区别权力人意旨和国家原旨的能力。不过,他们手中掌握着令民众和权力人都恐惧的工具,因此,是所有人都想争取的人。这个阶层的状况不仅在权力私有体制下、在垄断极权体制下,而且在多集团体制国家都对一国的权力体制起着极其重要和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阶层存在本身是国家机制的需要,是权力的必然,无可非议。她所以成为体制毒瘤关键在“家丁”二字。在极权体制下,权力人把他们当家丁来养,他们也把自己当权力人(或权力小集团)的家丁,家丁意识和主仆关系使这个阶层成为国家机制上的毒瘤。


在极权体制下,权力人(权力寡头小集团)与国民处于权力系统的两极。权力人虽然只是极少数,但他们通过数量庞大的食权阶层构成高压统治使极权体制得以运行,以维护自己的地位。为此,极权者必须按家丁的方式组织和塑造食权阶层,列宁也是如此。比如:列宁的军警法在体制和观念上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一个“党”。进而,在权力派系不稳定时期,权力人甚至需要将其体制和观念演化为属于党内某派、以致忠于党内某个寡头。在国家和国家权力人二者关系上,列宁象所有独裁者一样将国家与权力人混为一谈,对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官员不仅排斥出食权族加以迫害,而且对其言论思想严加封锁。为了使这个阶层归属自己,列宁式国家极权者不得不在利益方面对这个阶层做出让步,给予特殊待遇,让其成为脱离国民生活水准的特殊阶层,目的是分裂和隔离这个阶层与普通国民的生存条件联系。列宁式国家食权阶层完全承袭了封建极权国家机器的附庸特征:一,在国家属性这个根本问题上,他们失去为国家和国民利益思考的能力,仅麻木地效忠权力集团和权力人;二,整个阶层具有独立于普通国民的特殊利益,在利益上与权力人一起占有国家这个大苹果。


列宁体制下的食权阶层寄生于国民利益之上,吸食国民营养却无视百姓利益,压迫、强暴普通百姓,使这个阶层变为列宁极权体制上的毒瘤。一般说,在对待国民的态度上既使是专制性极粗暴的权力人也不得不使用假怀柔态度和策略,对不构成权力威胁的普通人,他不会时时处处施以恶像,这不是因为独裁者具有人性,而是他需要人皮掩饰魔鬼般的灵魂。而食权阶层不懂这样的策略,家丁秉性造成他们普遍的欺压本性。他们唯上唯命,对民众压制迫害肆无忌惮,行径毫无怜悯之心;他们操纵法律如同玩弄家法的恶劣作为;他们控制社会舆论,黑白颠倒强行封锁民众不平呼声的卑劣手段,总是加速权力人形象腐恶,普遍地引发和激化国民与权力人(权力小集团)之间的对立,从而破坏了列宁式国家权力体制一切和缓民怒的假象,加速了列宁专政体制的腐烂和死亡。


对于极权者来说,对其权力构成威胁的势力来自两方面,除了民间觉悟者,还有权力小集团内的异己者。由于后者手中把握着更多权力资源,因此,在极权者眼中他们的威胁有时比民众的反抗更可怕。为此,控制权力寡头们的暗中活动和对民众的镇压是极权者同样必备的二手,而这只能通过最特殊的核心食权层来完成,这就在食权阶层中形成一个更特殊的家丁族——“皇族侍卫”。这个核心食权层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死心塌地为极权者卖命的特殊家丁,二是追随极权者的控制国家机器的高级官员。


人们看到,私有极权制和垄断极权体制的权力交接过程不仅非常动荡,而且都充满血腥,这也与这个阶层的非国家化和由此形成的派系化特点密切相关。毫无国家意识的穿着国家制服的家丁(个人权力捍卫者)在权力人的王位角逐中经常扮演着阴谋参与者的角色,加上家丁总管独立的利益感和想染指最高权力的贪婪,便产生了食权阶层参与权力继承角逐,演义出一出又一出残酷的权力交接故事。其事例表现在所有列宁国家一次次的权力交接中。封建权力交接取兄弟骨肉手足相残方式,列宁式国家的权力交接则为同志战友兵戎血刃相向,其交接形式的残酷完全一样。其更深层的影响还在于,经过一次次血腥的权力交接,所有的人(甚至包括权力人自己)都发现了滋养肿瘤的所在——国家机器家丁化。


第三个毒瘤叫,军事化工具政党


夺取国家权力后的列宁主义政党不再是普通意义上以信仰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在列宁的国家极权体制建立以后,列宁主义政党实际上被改造成为纪律森严的准军事化组织。这个政治组织附着在国家权力机构中,成为捆绑国家机构和国民精神意志自由的桎拷。


国家体制建立后,列宁党仿制国家极权结构进行了由上而下的党组织机制改造,政党领导人不再是党员选举的结果,各级党领导人实行由上至下的指派和分配,党体制军事化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信仰和思想组织原则;整个党的行为不是依据党代会上的思想辩论结果,而是来自最高权力者的指示。对党员的严厉约束不仅在纪律上,而且从思想自由开始,比军队更严厉。因而可以说,列宁执政党就是按军事体制原则组建的非法定军队。这支军队不穿军装,分散在国家权力机构和各种团体和机构之中,具有行政监督专政作用和功能。这个党利用手中控制的国家利益为诱饵,以对党员的军事化控制手段为基础,进行一种国家意识形态的法西斯化统治活动。这种连意识形态都加以控制的极权体制,即使在封建极权时期也是屈指可数的。列宁极权者效仿并发挥了封建体制晚期秘密警察体制,使用现代政党来加以实现,以致将列宁主义政党本身蜕变成比原始极权警察制更可怕的毒瘤。


在体制上,思想专制这个毒瘤的危害性远远超过前两个毒瘤。对国民意识形态的专制会出现两种后果:其一是思想停滞,使国家文化愚不可及;其二是民风忘形,麻痹和专制导致民众普遍步入权力崇拜的疯狂状态。思想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是一个民族文明和清醒的基础,当思想被囚禁和愚化,少数清醒的人被孤立囚禁的时候,思想渠道就被极权者手中的国家机器关闭,大多数国民便普遍地成为盲目追随极端领袖和民族利益至上的狂人,以至成为权力人随意煽动唆使的工具。从国民整体上的人性扭曲,慢慢演化到权力人和权力圈的疯狂和狂妄自大,然后便是整个国家失去理智。曾经有过的法西斯主义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典型例证,它不仅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引向灾难,而且将世界拖入危险的边缘。


经过这样的专制“政党”对一个国家思想和文化的毁灭性破坏,那个国家良好的文明基础和悠久智慧一般都被摧毁。于是,最终权力人和极权集团会发现自己也失去了统治约束基础,国民越来越极端的政治目标使极权体制本身按一种爆炸式的规则迅速地膨胀,无人可以驾驭。当然这个爆炸毁灭的最终只有两者,一个是极权人本身,另一个就是疯狂的军事化政党。但同时一种更可悲的后果是,一个国家曾经有的文化基础、精神活力和民风传统都可能成为列宁主义军事化政党毁灭时的殉葬品。


显然,如所有私有极权体制一样,列宁式国家体制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未来的,他将随着国民权力意识的觉醒走向终结。对目前还处于列宁式国家体制的权力集团来说,挽救自己和挽救国家的道路只有一条,就是从根本上进行国家权力体制修正,就是说,必须走彻底的修正主义道路,与极权体制一刀两断。


提示:


一, 根据权力产生的原理,国家权力属性本是超然于区域社会集团之上的,但在实际的国家组织构筑中,国家权力无一不被权力人窃为己有,或被利益集团占有。所谓的“神赋论”“阶级属性论”并不是国家权力体制本应有的特性,而是个别强人或一个强势集团占有国家公共权力后制造出来迷惑公民的理论。维护国家权力神赋论和阶级属性论就等于赞成由部分人和利益小集团占有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因此,颠覆极权者的权力神赋和权力阶级所有论就是还权于民,还国于民。


二, 历史证明,从来就不缺少反抗和推翻专制政权的颠覆力量,这是因为,凡是不合理、不公平、不人道的权力行为都必然会自发地制造出自己的对抗面。对抗活动最初在社会矛盾尖锐的焦点上,以少数公民对抗权力人的方式发生;然后在冲突面积和深度上逐步加强,其发展的结果必然是针对产生和维护不合理、不公平、不人道权力行为的权力体制和最高权力人。这期间,最高权力人方面所有改变人事和变革局部机制的政治行为只能起到暂时缓和公民否定整个旧权力体制的作用。在有限改变后,原有的权力弊端现象必定再次出现,于是反抗面活动也随之再次发生,其程度逐步递加。



三, 在颠覆旧权力体制活动中,对民众最大的迷惑在于新权力人的改朝换代。通常人们以为,推翻一个朝代,更改一个国号,或者换一个权力人就必然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旧权力体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改朝换代的结果有四种可能性:首先,最大的可能是新权力人继承旧权力体制,变更的只是权力人和国家名称;其次,是局部性地更改旧权力机构,而本质上依然继承着旧权力体制;第三种是新权力人复辟了比前权力体制更旧更原始的权力体制。第四种,新权力人真正抛弃所有旧权力体制,创造性地建立新权力体制架构。历史上大多数国家的权力颠覆活动都属于前三类。


由此可知,在改变旧国家权力体制的过程中,缺少的不是变革的力量,而是指引权力体制变革和指导人们辨识权力性质的明智思想。


四, 多集团权力制衡体制的实质就是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和对最高权力人有效监督,以防止权力性质私有化。多集团权力以体制方式保障权力属于国家公民多数,属于包括利益和信仰根本对立的国民群体。
多集团权力体制是目前最先进的权力体制,她的三个重要特征为:一,权力机器:法庭、军警、政府和议会保持全民性质,不归属于任何一个“神圣的、先进的、智慧的、伟大的”领袖、政党、集团和阶级。在角逐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规则中权力机器保持中立状态,为此,国家机器主管的产生和决定权属于国家议会,而不是最高领袖。二,权力人、权力执行机构与权力规则制定机构权力分解制衡,三,对最高权力人任职期和权限进行限定,并由独立国家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和裁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