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资中筠女士

作者:资中筠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


原题: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从表面上看,今天的中国与百年前的美国似乎有许多可以类比的特点。


从可以类比的方面看,中国现在的发展阶段与美国20世纪初有类似之处: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经济突飞猛进;社会财富在总量激增的同时,快速向少数人集中,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发;社会矛盾尖锐化,在价值观新旧交替中有礼崩乐坏之势,拜金主义成为时尚,权钱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造成的腐败现象不断恶化……总之,那个时候美国的高速发展和由此带来的弊病,我们今天看来似乎那么熟悉。


那么,是否在中国也会发生一次类似“进步主义”那样的改革运动呢?


上世纪末,在特大水灾之后,市场一度萧条,急需拉动内需;中国经济学家中,效仿小罗斯福的“新政”之说颇为流行。而他们对“新政”的理解,就是国家主办大型工程以解决失业,也曾有人建议我撰文加以宣扬。我当时确实写了一篇阐述“新政”实质的文章,不过旨在泼冷水,说明我们国情不同,不能牵强附会。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两国改革的轨迹正好相反:美国是从小政府向大政府转变,中国则反是。这一论点,也适用于回答对“进步主义”改革如何借鉴的问题。


美国的财富集中是充分的、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造成的,宪法保护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幸福”与“财产”常被互相转换)。美国建国以来,个人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利发财致富,政府则原则上无权加以干预。“进步主义”改革的方向,是允许政府有一定的权力进行干预和规范,也就是对财富的积累方式作某种限制。这个过程艰难曲折,国会通过的法规常被法院判为“违宪”,甚至某些新的法规要经过修宪才能出台。


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原来政府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力,允许个人追求财富、从而创立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而且在相反的方向上与美国“进步主义”改革一样艰难曲折,私有财产受到宪法有条件的保护只有两年的历史;任何改革步骤都由政府主导,方向是政府自觉退出某些领域,实行放权。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权力没有完全退出市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没有理顺。


美国奉自由竞争为圭臬,是各派的共识;之所以有“反垄断”之议,盖因其妨碍自由竞争,其对象是纯粹的私人大财团。反垄断和规范企业行为的过程是政府与财团之间在法律、规则上的博弈,既不存在“国有企业”,也没有“国有化”的问题。中国市场尚未完全实现在规则平等基础上的充分自由竞争。我国的垄断行业是原来号称“国有”企业(按:我在“国有”之前加“号称”,因为实在搞不清楚究竟是谁实际拥有这些企业)的延续,是享有特权的行政垄断。如今中国反垄断也提上日程,阻力也很大,恰在于“行政垄断”问题上。


美国的腐化也表现为权钱交易或政商勾结,但多发生在商场、议会。由于议员是选举产生的,反腐之道一靠独立而强大的舆论揭批;二靠知情的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其中包括改革选举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三靠加强行政部门的作用。


前两点姑且不论,现在只谈第三点:从老罗斯福到小罗斯福,改革方向都是把一部分足以造成腐败的权力收到行政部门,市政改革也是公用事业部分地“市有化”。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行政、执法部门是超越于利益集团之上的,各级公务员基本上敬业、廉洁,不但守法而且忠实执法;改革的对立面可以提出种种反对的论据,却很少以政府官员可能从中作弊中饱私囊为理由。这一点在平时固然重要,在推行改革时尤为关键。


任何改革措施,无论设计多完美,都要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去推行;并非美国公务员必然道德高于其他人,而是在制度设计上隔断其“寻租”(借用吴敬琏先生语)路径。今天,本该超脱的、非营利的行政和执法部门本身成为利益集团,行政与市场以及行业垄断混淆不清,却又要执行反对这一机制的改革任务,“自己革自己的命”;显然,美国加强行政部门权力的办法与此背道而驰。


从原则上,“他山之石”总还有可借鉴之处;那就是,无论在何种制度下,听任两极分化无限扩大,是难以为继的;掌握主导权的权力集团不以最大的魄力主动改革,就会日益被动,发生难以预料的社会激荡。衡量“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人道主义进程”——不是单纯以物质力量比短长,这是“进步主义”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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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资中筠女士

作者:资中筠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


原题: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从表面上看,今天的中国与百年前的美国似乎有许多可以类比的特点。


从可以类比的方面看,中国现在的发展阶段与美国20世纪初有类似之处: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经济突飞猛进;社会财富在总量激增的同时,快速向少数人集中,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工伤事故频发;社会矛盾尖锐化,在价值观新旧交替中有礼崩乐坏之势,拜金主义成为时尚,权钱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造成的腐败现象不断恶化……总之,那个时候美国的高速发展和由此带来的弊病,我们今天看来似乎那么熟悉。


那么,是否在中国也会发生一次类似“进步主义”那样的改革运动呢?


上世纪末,在特大水灾之后,市场一度萧条,急需拉动内需;中国经济学家中,效仿小罗斯福的“新政”之说颇为流行。而他们对“新政”的理解,就是国家主办大型工程以解决失业,也曾有人建议我撰文加以宣扬。我当时确实写了一篇阐述“新政”实质的文章,不过旨在泼冷水,说明我们国情不同,不能牵强附会。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两国改革的轨迹正好相反:美国是从小政府向大政府转变,中国则反是。这一论点,也适用于回答对“进步主义”改革如何借鉴的问题。


美国的财富集中是充分的、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造成的,宪法保护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幸福”与“财产”常被互相转换)。美国建国以来,个人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利发财致富,政府则原则上无权加以干预。“进步主义”改革的方向,是允许政府有一定的权力进行干预和规范,也就是对财富的积累方式作某种限制。这个过程艰难曲折,国会通过的法规常被法院判为“违宪”,甚至某些新的法规要经过修宪才能出台。


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原来政府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力,允许个人追求财富、从而创立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而且在相反的方向上与美国“进步主义”改革一样艰难曲折,私有财产受到宪法有条件的保护只有两年的历史;任何改革步骤都由政府主导,方向是政府自觉退出某些领域,实行放权。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权力没有完全退出市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没有理顺。


美国奉自由竞争为圭臬,是各派的共识;之所以有“反垄断”之议,盖因其妨碍自由竞争,其对象是纯粹的私人大财团。反垄断和规范企业行为的过程是政府与财团之间在法律、规则上的博弈,既不存在“国有企业”,也没有“国有化”的问题。中国市场尚未完全实现在规则平等基础上的充分自由竞争。我国的垄断行业是原来号称“国有”企业(按:我在“国有”之前加“号称”,因为实在搞不清楚究竟是谁实际拥有这些企业)的延续,是享有特权的行政垄断。如今中国反垄断也提上日程,阻力也很大,恰在于“行政垄断”问题上。


美国的腐化也表现为权钱交易或政商勾结,但多发生在商场、议会。由于议员是选举产生的,反腐之道一靠独立而强大的舆论揭批;二靠知情的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其中包括改革选举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三靠加强行政部门的作用。


前两点姑且不论,现在只谈第三点:从老罗斯福到小罗斯福,改革方向都是把一部分足以造成腐败的权力收到行政部门,市政改革也是公用事业部分地“市有化”。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行政、执法部门是超越于利益集团之上的,各级公务员基本上敬业、廉洁,不但守法而且忠实执法;改革的对立面可以提出种种反对的论据,却很少以政府官员可能从中作弊中饱私囊为理由。这一点在平时固然重要,在推行改革时尤为关键。


任何改革措施,无论设计多完美,都要各级行政机构和人员去推行;并非美国公务员必然道德高于其他人,而是在制度设计上隔断其“寻租”(借用吴敬琏先生语)路径。今天,本该超脱的、非营利的行政和执法部门本身成为利益集团,行政与市场以及行业垄断混淆不清,却又要执行反对这一机制的改革任务,“自己革自己的命”;显然,美国加强行政部门权力的办法与此背道而驰。


从原则上,“他山之石”总还有可借鉴之处;那就是,无论在何种制度下,听任两极分化无限扩大,是难以为继的;掌握主导权的权力集团不以最大的魄力主动改革,就会日益被动,发生难以预料的社会激荡。衡量“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人道主义进程”——不是单纯以物质力量比短长,这是“进步主义”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