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为本位的国家观

不久前,《民主中国》发表了杨光先生的大作《论中国的中央权威》。文中指出“中国似乎是一个特别离不开中央权威的国家。”文中强调指出:“任意干涉个人、社会和地方性事务的过大的中央权威将有利于专制独裁而不利于自由民主、有利于掌权者为私利恣意妄为而不利于无权力者的人权,这是无疑的。”我认为杨先生的观点很有道理。从杨文可以继续追问:国家是干什么的呢?它本身就是目的吗?
  
  一、什么才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的作用跟国家的本质问题紧密相连,而探讨国家的本质又往往跟国家的起源问题联系在一起。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探讨一种事物的本质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走规范化的道路,说这个事物应该是怎样的;一种是走实证的道路,说这个事物实际上是怎么样的。简单地说,前者关注应然,后者关注实然。在古代,前一种思维方式更为流行,但到了近代,科学主义思潮兴起,前者往往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了,虽不能说完全抛弃,但至少已被逐出了“科学”的范围,成为一种“意见”或“说法”。


   在国家的本质问题上,概括起来,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国家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这种观点源自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成为近代西方世界的主流思潮。爱因斯坦在《主权的限制》一文中开宗明义地的写道:“让我从一个信条讲起,这信条是: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对于科学也是这样。这些都是老生常谈,凡是把人本身看做是人类的最高价值的人都是这样主张的。重复这些话,我本来是应当有所犹豫的,要不是因为它们经常有被遗忘的危险,尤其是在目前这个规格统一化和定型化的时代。我认为国家的最高使命是保护个人,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发展成为有创造才能的人。”按照这种观点,不为人民服务的国家自然是不合法的,人民有权起来反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是一群人统治另一群人的工具,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总想维护现政权,而被统治阶级总想夺取政权,这种斗争就构成了人类自有国家以来的历史。


  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后一种观点似乎更接近事实,而前者则太理想化了。套用前面的分析框架,前者说的是国家的“应然”,后者说的是国家的“实然”。但我们能否因此就说前者是错误的呢?


  不能。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有区别的,社会科学不能完全排除规范的因素、排除价值判断。社会科学的真理观势必是实用主义的,即看一种观点是否符合人类的利益,它不仅关注真,还要关注善和美。比如说对人的认识,如果我们说“人就是能直立行走,拥有比一般动物高得多的智慧的一种高级动物”,这当然也没错,但这样就够了吗?有一个用来骂人的成语——“衣冠禽兽”,其实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哪个人不是衣冠禽兽呢?当我们骂一个人“简直不是人”的时候,那么很显然,我们对“人”的定义有一个超出实证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是由人们自己组织起来以维护各人的权利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并因此而掌握公共政治权力的一种组织”,这一定义就具有了很大的真理性。只不过国家的这一本质是一个逐渐实现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去争取而已。也就是说,我们对国家的定义不能仅根据它的过去,而更要着眼于它的未来。
  
  二、国家是怎么产生的?
  
  在科学研究上,很多人采用发生学的方法,即从一种事物最初是怎么产生的来认识它的本质。对国家本质与目的的认识也往往跟国家的起源问题联系在一起。关于国家的产生,主要有这样三种观点。


  一是君权神授论,此论已基本成为历史,就不必细说了。


  第二种是近代颇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不方便或不安全,为了生活得更好,因而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了国家。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这种观点的言下之意是,国家的主权来自人民,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因此它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但它只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假设,却缺乏历史事实的根据。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国家是争权夺利的产物,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阶段,氏族成员之间休戚与共、完全平等,实行原始民主。但随着氏族之间的联合或兼并,氏族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原有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另一方面,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急剧分化,矛盾加剧,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体系失去了权威性,社会面临解体。这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创立了国家。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根据考古研究,后一种观点更符合历史事实。但它能否完全推翻社会契约论呢?不能。因为社会契约论解决的是所有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阶级斗争起源论则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它使得国家始终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当然,这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它说明了国家的产生并无什么神圣性可言,不仅直接推翻了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君权神授论”,并且还戳穿了少数统治者宣扬自己代表全国人民的谎言,从而为人民的革命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不仅在于阶级斗争说易于夸大国民之间的矛盾从而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更在于它可能演变为一种庸俗的流氓哲学并成为实行专制的借口。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是阶级斗争起源论的现代版本。当然,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它确实是经验之谈。但它的隐患在于,它完全没有提到民意的因素,好象国家政权只是少数有实力(尤其是武力)者争夺的对象,至于普通民众,则只能消极地充当被统治者,而没有一点发言权。


  其实这还是小事,因为它解释的只是国家的产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在于,如果执政之后仍然沿用这种逻辑,那就太可怕了。“国家本来就是这样的嘛!别的国家不说专政,那是他们虚伪。我就是要专政!你能怎么着?”


  枪杆子里面“出”的政权,不应该再靠枪杆子来维持。如果在执政之后,不能还政于民,而是主要依靠暴力来维持自己的统治,那么这样的统治就始终没有合法性可言,就只能等待着下一次“革命”的到来。古代的统治者尚且懂得:“马上得天下,但不能马上治天下。”今人莫非还不如古人?
  
  三、国家是手段还是目的?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代表着一种绝对精神,不仅具有不容侵犯的主权,而且具有高度的神圣性。因此在他那里,国家本身就是目的。当然,他所说的国家是一种理想的国家形式,跟历史上的那些国家不可同日而语。


  但在多数思想家看来,国家都只是一种手段而已。不仅社会契约论者这样看,马克思主义也是如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历史上的多数国家都是少数压迫多数的国家,都是“恶”的。有些思想家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但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仅是恶的,而且不一定是必要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如果要问,在极权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这两者之间马克思主义更靠近谁的话,那么可以说,它更接近无政府主义。


  可是,在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却蜕变成了极权主义。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方面,这是列宁的“功劳”,他对马克思主义作了一定的改造。另一方面,则与马克思主义本身有关。首先,马克思跟随卢梭的足迹,把“人民”整体化,远离了个人主义的立场。又由于强调阶级斗争,把人都阶级化了,这就使得“人民”更加具有了战斗性,与战斗性相伴而来的必然是侵犯性。当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虽然从理论上说,国家已经是为人民服务的了,与社会契约论已差不多,但由于走的是整体主义路向,把社会和人民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而且还依然存在着“敌人”,所以,这就打开了一条通向极权主义的道路。其次,马克思虽然把国家当作工具,但是,他赋予国家的职能太多了,从而使得国家的权力太大了。尤其是经济上,由于要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所以国家包办了一切。而一旦公民在经济上失去了独立性,那么政治上和思想上还能有什么自由可言呢?
  
   四、国家应该做些什么?
  
   根据前面的分析,国家的作用与国家的本质直接相连。它可以从“应然”(应该怎样)与“实然”(实际上是怎样)两方面来理解。虽然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政权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但这种政权的合理性始终是令人怀疑的,因而它们的寿命也不会长久,最后总会被起义或革命所推翻。所以,就连统治者自己也不得不宣扬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比如说我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也承认“国以民为本”。 马克思主义虽然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并不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它还革什么命?所以,马克思主义当然也是认为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的。


  陈独秀曾经说过:“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善人利用它可以抵抗异族压迫,调和国内纷争。恶人利用它可以外而压迫异族,内而压迫人民。”国家可以为善,也可能为恶,这当然是对的。但如果仅仅将为善还是为恶归结为“善人”和“恶人”,那是不够的。


   历史上有过很多雄心勃勃的理论,有过很多一心想为人民造福的“善人”,结果却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所以,光有美好的初衷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弄清国家应该怎样为人民服务?哪些是国家应该做的?哪些是它不应该做的?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家应该无所不包,国家的目的是追求至善。这种观点可以称为“至善论”。比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的开篇中,提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是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政治团体(城邦或国家),作为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其所追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他的老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则主张由国家安排人们的一切,包括结婚和生育。


  第二种观点则可称为“除恶论”。它认为,国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至善(追求的结果往往恰恰相反),而应该是除恶,即防止罪恶。比如说波普尔认为:政治的目标应该是“努力消除具体的罪恶,而不是要试图实现抽象的善。不要谋求通过政治手段来建立幸福。要把目标放在消除具体的苦难上。”奥克肖特也说:“政治是在现有行动路线中选择最小之恶的艺术,而不是人类社会追求至善的努力。”


  这两种对国家作用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到对国家权力的看法。根据“至善论”,国家当然应该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为全国人民确定理想、指出方向、制定道德规范、发展经济、实现公正等,更不要说惩罚犯罪了。这种观念从根本上说是把人民的幸福寄托在少数英明的领导者身上,如柏拉图主张的哲学王的统治,而对广大人民群众缺乏信心。“除恶论”者则相反,他们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缺乏信心,认为权力总容易被滥用,因此主张多数事务由人民群众自己做主,国家应该尽量少干预。他们认为,国家只是一种必要的恶。比如波普尔说:“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相反,似乎大多数人都将不得不为得到国家的保护而付出代价,不仅以纳税的形式,甚至还以蒙受耻辱的形式,例如在横行不法官吏的手下。”在这种观念下,国家应该相当于一个守夜人,即主要维持社会治安,最多再做一个公正的裁判,来保证规则的实施,从而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就是这一派的名言。


  确实,国家权力的作用影响巨大而深远,它往往施加于其作用范围内的全体成员,而且其影响难以收回。这些都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须理性和慎重。“至善论”容易使国家权力过大,失去制约,从而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不过,“除恶论”对国家的看法恐怕又过于消极,一味依赖自由竞争,很难保证社会的全面发展及社会公正的实现。
  
  那么,国家应该为公民们做些什么呢?


  首先,国家应履行保护功能——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防治自然灾害等。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容易发生相互争斗,每个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或受到他人的侵犯。进入国家以后,个人的安全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每个人惩戒他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个人不再拥有直接处置他人的权利,而只是享有就法律的处罚规定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诉诸法律的权利。公民直接伸张正义的梦想只能到武侠小说中去寻找了。


  不过,并不是在任何国家中公民都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暴政对个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远比私人间的侵害要严重。因为此种侵害往往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而又无法躲避的。个人之所以成为国民,原本希望国家能够减轻私人间的侵害,提供更多的保护。然而,在暴政国家,不仅私人间侵害难以避免,而且来自国家的侵害更为严重。因此,即便成为国民以后,人的自我保护权利并未完全放弃。对于私人间的侵害,个人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来自国家的侵害,个人享有抵抗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国家应履行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因为很多公共事务如修建公路和学校等仅靠公民个人难以解决,而且这类事务若纯由私人来管理也难以保证公正,所以主要由国家来做。国家应提供给公民的不仅是消极性质的保护,还应把社会安排得有利于每个公民去发展自己。这除了要让公民有广泛的自由权利和平等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交通设施等公共产品。比如说,当代国家应该注意改善交通状况和保护自然环境、实行义务教育等。


  那么,国家为什么能做这些事呢?其资金来源其实主要是人们的税收。也就是说,公民是纳税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由公民们养活的,国家所做的一切善行都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已,是应该的。所以,作为公民,除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之外,用不着对国家与政府感恩戴德。而且,我们还应该睁大眼睛,以防政府官员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私。国家资金应该合理使用,绝不允许少数官员以公共建设的名义中饱私囊。为了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监督之外,广大公民也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三,国家应履行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这包括维护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公平竞争,还包括通过再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个人享有生活保障权,而国家则负有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和财经政策直接影响到个人生活保障权的实现。在现代社会,国家对资源的再分配权力越来越大。不过,如果国家掌握的资源过多,国家的再分配权力过大,那就可能会抑制竞争,使个人产生依赖思想,影响经济的活力。


  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公正的含义。有的人认为公正就是要实现完全的平等,最好是平均分配。这种平均主义思想无疑是非常有害的。因为每一个人的天赋及努力程度不同,所以结果也应该有所不同。那种只追求结果平等的思想是懒汉的思想。这种想法会使得个人完全依赖于国家,使个人丧失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摆脱传统的依附思想,树立独立型人格。我们所要求于国家的,应该是为我们提供充分的发展机会和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至于结果,主要在于我们自己的奋斗。
  
  最后,国家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有很多人把发展经济当作国家的主要职能,其实这是错误的。发展经济主要是民间的事。经济学上早已证明,由各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自由竞争比由国家来安排生产要有效率得多。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用中国的古话来说,那叫“与民争利”,必然会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国家要想促进经济发展,主要应致力于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应该当好服务员和裁判员,而不是直接去当运动员。


  当然,在后发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是情有可原的。但这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否则,势必尾大不掉、腐败丛生、积重难返,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所以,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为全体国民服务,但是,要避免政府假服务之名行专制之实,那就必须划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否则,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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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为本位的国家观

不久前,《民主中国》发表了杨光先生的大作《论中国的中央权威》。文中指出“中国似乎是一个特别离不开中央权威的国家。”文中强调指出:“任意干涉个人、社会和地方性事务的过大的中央权威将有利于专制独裁而不利于自由民主、有利于掌权者为私利恣意妄为而不利于无权力者的人权,这是无疑的。”我认为杨先生的观点很有道理。从杨文可以继续追问:国家是干什么的呢?它本身就是目的吗?
  
  一、什么才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的作用跟国家的本质问题紧密相连,而探讨国家的本质又往往跟国家的起源问题联系在一起。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探讨一种事物的本质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走规范化的道路,说这个事物应该是怎样的;一种是走实证的道路,说这个事物实际上是怎么样的。简单地说,前者关注应然,后者关注实然。在古代,前一种思维方式更为流行,但到了近代,科学主义思潮兴起,前者往往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了,虽不能说完全抛弃,但至少已被逐出了“科学”的范围,成为一种“意见”或“说法”。


   在国家的本质问题上,概括起来,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国家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这种观点源自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成为近代西方世界的主流思潮。爱因斯坦在《主权的限制》一文中开宗明义地的写道:“让我从一个信条讲起,这信条是: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对于科学也是这样。这些都是老生常谈,凡是把人本身看做是人类的最高价值的人都是这样主张的。重复这些话,我本来是应当有所犹豫的,要不是因为它们经常有被遗忘的危险,尤其是在目前这个规格统一化和定型化的时代。我认为国家的最高使命是保护个人,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发展成为有创造才能的人。”按照这种观点,不为人民服务的国家自然是不合法的,人民有权起来反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是一群人统治另一群人的工具,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总想维护现政权,而被统治阶级总想夺取政权,这种斗争就构成了人类自有国家以来的历史。


  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后一种观点似乎更接近事实,而前者则太理想化了。套用前面的分析框架,前者说的是国家的“应然”,后者说的是国家的“实然”。但我们能否因此就说前者是错误的呢?


  不能。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有区别的,社会科学不能完全排除规范的因素、排除价值判断。社会科学的真理观势必是实用主义的,即看一种观点是否符合人类的利益,它不仅关注真,还要关注善和美。比如说对人的认识,如果我们说“人就是能直立行走,拥有比一般动物高得多的智慧的一种高级动物”,这当然也没错,但这样就够了吗?有一个用来骂人的成语——“衣冠禽兽”,其实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哪个人不是衣冠禽兽呢?当我们骂一个人“简直不是人”的时候,那么很显然,我们对“人”的定义有一个超出实证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是由人们自己组织起来以维护各人的权利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并因此而掌握公共政治权力的一种组织”,这一定义就具有了很大的真理性。只不过国家的这一本质是一个逐渐实现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去争取而已。也就是说,我们对国家的定义不能仅根据它的过去,而更要着眼于它的未来。
  
  二、国家是怎么产生的?
  
  在科学研究上,很多人采用发生学的方法,即从一种事物最初是怎么产生的来认识它的本质。对国家本质与目的的认识也往往跟国家的起源问题联系在一起。关于国家的产生,主要有这样三种观点。


  一是君权神授论,此论已基本成为历史,就不必细说了。


  第二种是近代颇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不方便或不安全,为了生活得更好,因而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了国家。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这种观点的言下之意是,国家的主权来自人民,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因此它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但它只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假设,却缺乏历史事实的根据。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国家是争权夺利的产物,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阶段,氏族成员之间休戚与共、完全平等,实行原始民主。但随着氏族之间的联合或兼并,氏族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原有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另一方面,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急剧分化,矛盾加剧,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体系失去了权威性,社会面临解体。这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创立了国家。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根据考古研究,后一种观点更符合历史事实。但它能否完全推翻社会契约论呢?不能。因为社会契约论解决的是所有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阶级斗争起源论则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它使得国家始终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当然,这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它说明了国家的产生并无什么神圣性可言,不仅直接推翻了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君权神授论”,并且还戳穿了少数统治者宣扬自己代表全国人民的谎言,从而为人民的革命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不仅在于阶级斗争说易于夸大国民之间的矛盾从而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更在于它可能演变为一种庸俗的流氓哲学并成为实行专制的借口。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是阶级斗争起源论的现代版本。当然,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它确实是经验之谈。但它的隐患在于,它完全没有提到民意的因素,好象国家政权只是少数有实力(尤其是武力)者争夺的对象,至于普通民众,则只能消极地充当被统治者,而没有一点发言权。


  其实这还是小事,因为它解释的只是国家的产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在于,如果执政之后仍然沿用这种逻辑,那就太可怕了。“国家本来就是这样的嘛!别的国家不说专政,那是他们虚伪。我就是要专政!你能怎么着?”


  枪杆子里面“出”的政权,不应该再靠枪杆子来维持。如果在执政之后,不能还政于民,而是主要依靠暴力来维持自己的统治,那么这样的统治就始终没有合法性可言,就只能等待着下一次“革命”的到来。古代的统治者尚且懂得:“马上得天下,但不能马上治天下。”今人莫非还不如古人?
  
  三、国家是手段还是目的?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代表着一种绝对精神,不仅具有不容侵犯的主权,而且具有高度的神圣性。因此在他那里,国家本身就是目的。当然,他所说的国家是一种理想的国家形式,跟历史上的那些国家不可同日而语。


  但在多数思想家看来,国家都只是一种手段而已。不仅社会契约论者这样看,马克思主义也是如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历史上的多数国家都是少数压迫多数的国家,都是“恶”的。有些思想家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但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仅是恶的,而且不一定是必要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如果要问,在极权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这两者之间马克思主义更靠近谁的话,那么可以说,它更接近无政府主义。


  可是,在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却蜕变成了极权主义。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方面,这是列宁的“功劳”,他对马克思主义作了一定的改造。另一方面,则与马克思主义本身有关。首先,马克思跟随卢梭的足迹,把“人民”整体化,远离了个人主义的立场。又由于强调阶级斗争,把人都阶级化了,这就使得“人民”更加具有了战斗性,与战斗性相伴而来的必然是侵犯性。当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虽然从理论上说,国家已经是为人民服务的了,与社会契约论已差不多,但由于走的是整体主义路向,把社会和人民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而且还依然存在着“敌人”,所以,这就打开了一条通向极权主义的道路。其次,马克思虽然把国家当作工具,但是,他赋予国家的职能太多了,从而使得国家的权力太大了。尤其是经济上,由于要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所以国家包办了一切。而一旦公民在经济上失去了独立性,那么政治上和思想上还能有什么自由可言呢?
  
   四、国家应该做些什么?
  
   根据前面的分析,国家的作用与国家的本质直接相连。它可以从“应然”(应该怎样)与“实然”(实际上是怎样)两方面来理解。虽然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政权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但这种政权的合理性始终是令人怀疑的,因而它们的寿命也不会长久,最后总会被起义或革命所推翻。所以,就连统治者自己也不得不宣扬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比如说我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也承认“国以民为本”。 马克思主义虽然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并不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它还革什么命?所以,马克思主义当然也是认为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的。


  陈独秀曾经说过:“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善人利用它可以抵抗异族压迫,调和国内纷争。恶人利用它可以外而压迫异族,内而压迫人民。”国家可以为善,也可能为恶,这当然是对的。但如果仅仅将为善还是为恶归结为“善人”和“恶人”,那是不够的。


   历史上有过很多雄心勃勃的理论,有过很多一心想为人民造福的“善人”,结果却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所以,光有美好的初衷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弄清国家应该怎样为人民服务?哪些是国家应该做的?哪些是它不应该做的?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家应该无所不包,国家的目的是追求至善。这种观点可以称为“至善论”。比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的开篇中,提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是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政治团体(城邦或国家),作为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其所追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他的老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则主张由国家安排人们的一切,包括结婚和生育。


  第二种观点则可称为“除恶论”。它认为,国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至善(追求的结果往往恰恰相反),而应该是除恶,即防止罪恶。比如说波普尔认为:政治的目标应该是“努力消除具体的罪恶,而不是要试图实现抽象的善。不要谋求通过政治手段来建立幸福。要把目标放在消除具体的苦难上。”奥克肖特也说:“政治是在现有行动路线中选择最小之恶的艺术,而不是人类社会追求至善的努力。”


  这两种对国家作用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到对国家权力的看法。根据“至善论”,国家当然应该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为全国人民确定理想、指出方向、制定道德规范、发展经济、实现公正等,更不要说惩罚犯罪了。这种观念从根本上说是把人民的幸福寄托在少数英明的领导者身上,如柏拉图主张的哲学王的统治,而对广大人民群众缺乏信心。“除恶论”者则相反,他们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缺乏信心,认为权力总容易被滥用,因此主张多数事务由人民群众自己做主,国家应该尽量少干预。他们认为,国家只是一种必要的恶。比如波普尔说:“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相反,似乎大多数人都将不得不为得到国家的保护而付出代价,不仅以纳税的形式,甚至还以蒙受耻辱的形式,例如在横行不法官吏的手下。”在这种观念下,国家应该相当于一个守夜人,即主要维持社会治安,最多再做一个公正的裁判,来保证规则的实施,从而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就是这一派的名言。


  确实,国家权力的作用影响巨大而深远,它往往施加于其作用范围内的全体成员,而且其影响难以收回。这些都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须理性和慎重。“至善论”容易使国家权力过大,失去制约,从而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不过,“除恶论”对国家的看法恐怕又过于消极,一味依赖自由竞争,很难保证社会的全面发展及社会公正的实现。
  
  那么,国家应该为公民们做些什么呢?


  首先,国家应履行保护功能——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防治自然灾害等。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容易发生相互争斗,每个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或受到他人的侵犯。进入国家以后,个人的安全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每个人惩戒他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国家。个人不再拥有直接处置他人的权利,而只是享有就法律的处罚规定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诉诸法律的权利。公民直接伸张正义的梦想只能到武侠小说中去寻找了。


  不过,并不是在任何国家中公民都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暴政对个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远比私人间的侵害要严重。因为此种侵害往往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而又无法躲避的。个人之所以成为国民,原本希望国家能够减轻私人间的侵害,提供更多的保护。然而,在暴政国家,不仅私人间侵害难以避免,而且来自国家的侵害更为严重。因此,即便成为国民以后,人的自我保护权利并未完全放弃。对于私人间的侵害,个人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来自国家的侵害,个人享有抵抗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国家应履行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因为很多公共事务如修建公路和学校等仅靠公民个人难以解决,而且这类事务若纯由私人来管理也难以保证公正,所以主要由国家来做。国家应提供给公民的不仅是消极性质的保护,还应把社会安排得有利于每个公民去发展自己。这除了要让公民有广泛的自由权利和平等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交通设施等公共产品。比如说,当代国家应该注意改善交通状况和保护自然环境、实行义务教育等。


  那么,国家为什么能做这些事呢?其资金来源其实主要是人们的税收。也就是说,公民是纳税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由公民们养活的,国家所做的一切善行都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已,是应该的。所以,作为公民,除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之外,用不着对国家与政府感恩戴德。而且,我们还应该睁大眼睛,以防政府官员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私。国家资金应该合理使用,绝不允许少数官员以公共建设的名义中饱私囊。为了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监督之外,广大公民也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三,国家应履行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这包括维护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公平竞争,还包括通过再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个人享有生活保障权,而国家则负有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和财经政策直接影响到个人生活保障权的实现。在现代社会,国家对资源的再分配权力越来越大。不过,如果国家掌握的资源过多,国家的再分配权力过大,那就可能会抑制竞争,使个人产生依赖思想,影响经济的活力。


  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公正的含义。有的人认为公正就是要实现完全的平等,最好是平均分配。这种平均主义思想无疑是非常有害的。因为每一个人的天赋及努力程度不同,所以结果也应该有所不同。那种只追求结果平等的思想是懒汉的思想。这种想法会使得个人完全依赖于国家,使个人丧失独立性和进取精神。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摆脱传统的依附思想,树立独立型人格。我们所要求于国家的,应该是为我们提供充分的发展机会和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至于结果,主要在于我们自己的奋斗。
  
  最后,国家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有很多人把发展经济当作国家的主要职能,其实这是错误的。发展经济主要是民间的事。经济学上早已证明,由各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自由竞争比由国家来安排生产要有效率得多。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用中国的古话来说,那叫“与民争利”,必然会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国家要想促进经济发展,主要应致力于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应该当好服务员和裁判员,而不是直接去当运动员。


  当然,在后发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是情有可原的。但这不能成为一种常态,否则,势必尾大不掉、腐败丛生、积重难返,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所以,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为全体国民服务,但是,要避免政府假服务之名行专制之实,那就必须划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否则,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