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阳:中国宪法的致命伤

最近,中国的权力高层发出了“依法治国”的“前进信号”。一时间电视、报纸大讲法治,讲“依法治国”,还讲“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过,宣传的浪潮刚起来,接着又像要退潮。是不是这样?又是什么原因?还不清楚。但确实值得比过去认真一点看待中国的宪法了。

中国的宪法本来不值一提,它对指导国家政治不起什么作用。反过来,宪法倒需要时不时地修改,以迎合变化中的政治形势。所以有1954、1975、1978、1982四个正式的宪法版本,还有多个修改版。政治变化在前,宪法跟随其后。例如,在1970年9月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中有当时的畸形政治下才可能出现的文字,像“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才过了一年(1971年9月13日),林副统帅死了。所以1975年的正式宪法是另一个样子。之后,随着文革结束并被否定,1975年宪法中的文革色彩,比如“革委会”“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之类的,又要去除了,于是又有了1978年的宪法。紧接着,改革开放让1978年宪法也不合时宜了,又有了1982年的宪法。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正,目前最新的是2004年修正版宪法。总之,中国的宪法根本不是奠定国家大厦的基石,不是国家政治依从宪法,而是宪法依从政治局面。

不过,此处放下中国宪法的地位问题,只说说宪法中的一处致命伤。如果一如从前,就没必要说,反正宪法只是一本“应景的小册子”。但是,如果真想拿宪法当回事,真要“依宪治国”了,这个致命伤就会发作,使宪法难以“活起来”。其实,宪法的致命伤是个明摆着的老问题:它包含一些根本就没打算实行的条款。有的原本也实行不了,自相矛盾。本文只说一条:究竟党中央大,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宪法自相矛盾。

宪法中写了: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宪法中又写:人民要由共产党领导。那么,代表人民的人大当然也要在党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就不是人大了,而是党中央。显然,这里前后矛盾。

文字有矛盾,实际中无矛盾。党中央一直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所在。人大和政协以“举手机器”和“花瓶”著称,从不挑战党的领导。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写明白,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中央?答案也显而易见,这么写有点“野蛮”,不像个现代文明国家。西方国家可算现代文明国家的主流。虽然相当一些中国人对西方国家很看不上眼。可是在写宪法时,却不由自主地仿照“西方那套”。

在西方国家里,都是全国人大(人家叫议会)权力最高。虽然也有个执政党掌权,但是,第一,执政党掌握的只是政府行政权,权力受到相当限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框之内行事。政府无权改变或新增法律,那是议会的职权。议会才有权立法,给政府画“框框”。而且议会往往也不能动宪法,若要修改宪法,一般要搞全民公投,征求全国人民的同意才行。第二,每隔三四年,全国人民就要用选票重新选择一次,执政党若干得不好就赶他下台,换一个党试试。

西方的这套建立在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上,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人人平等”。从“人人平等”出发,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只能归全国人大。因为党员与非党员平等,党员少于全体人民,党中央的权力就必须低于代表全体人民的人大。所以中国的宪法也不能不写人大的权力最高,如果还想被看作现代文明国家。

但是,共产党又绝不想放弃权力垄断,决不允许其他的党或组织来竞争权力,决不允许人大的权力在党权之上。这个矛盾就是“致命伤”的病根,很难医治。共产党坚持权力垄断的决心不会动摇。也无人能撼动这个权力垄断(至少在短期内)。同时共产党又决不想实话实说,在宪法中写明党的权力最高,而不是人大。脸面也非要不可。

写宪法的人肯定曾颇费心机,让这个矛盾在文字上不那么明显,把“人大权力最高”写在宪法正文的明显位置,把“党领导人民”写在不显眼的序言里,而且只写“领导人民”,不写“领导人大”,以免被一眼看破。还有人试图用更“彻底”的办法,把“人大权力最高”和“党领导人大”的矛盾消除:宣称党的领导就是人民的意愿,就是人民的选择,那么“党权最高”岂不正是“人民权力最高”的体现?确实,中国人民的多数曾经在国共内战时期明确地选择了共产党。但是,如此就能“一选定终身”了么?从此“共产党朝代”就“江山万年长”了?这可不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做法。

其实,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虽然距离“人民的明确选择”时间上最近,却是四部宪法中对“共产党领导”表达得最含糊不清的。它在序言中承认了共产党的功绩,但对于党在未来的领导权呢,仅仅说以共产党为领导的统一战线今后将发挥它的作用,根本就没有明确地说人民要继续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另一方面,它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也许,1954年宪法更多地反映了共产党之外的声音。尔后,经过1957年反右,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被收拾得服服帖帖,宪法就完全按照共产党的意愿来写了。

设想,如果今天全体中国人民完全自由地再选择一次,可以肯定,多数人还会选择共产党执政。除了共产党,还有哪股政治力量有能力掌控偌大的中国?在保持社会秩序和可能的混乱之间,多数人还能怎么选择?必须指出,这样的局面是共产党一手造成的。任何可能的政敌都被公安局消灭在萌芽中了。任何明显脱离共产党领导的组织都被禁绝。这个话题不多说,只补充一点:如果一切权力真的属于全体人民而非一部分,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试图以和平方式与共产党争权力的组织就应该是符合宪法的,而不是“反党集团”,“反革命组织”。不过,这样的组织也可以被认定是违法的,因为背离了宪法条文“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两种矛盾的结论来自矛盾的宪法。

再回到“党代表人民”。这个说法的最高版本是“三个代表”之一的“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中国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这话讲得太蛮横。首先,此话应该由“授权方”讲:比如,“你的作为符合我的利益,你可以代表我”。这话不能反过来,由想被授权的人不由分说地告诉授权方:“我过去一直代表你,今后我要继续代表你”。第二,此说法也不符合事实。比如,在1966年党中央通过决议要开展文化大革命时,显然就没有“代表中国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还有搞大跃进,搞反右的时候,党中央又代表什么呢?

最后再回到宪法的矛盾。如果真要“依宪治国”,首先要消除宪法的矛盾,然后才谈得上贯彻宪法。如果“党权最高”无可更改,就别再写人大的权力最高。还有其它所有不打算实行的条款都要剔除,像什么“言论出版结社自由”之类的。如果还把“虚假的条款”写进宪法,宪法也就继续是个“虚的”。有书中写道,文革时刘少奇曾遭受造反派围攻,他手执一本宪法,试图以此保护他的基本公民权利,但是毫无作用。如果今天的宪法继续包含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实行的条款,那么宪法的效力也会依旧像在刘少奇手中那样,仅仅是一本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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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阳:中国宪法的致命伤

最近,中国的权力高层发出了“依法治国”的“前进信号”。一时间电视、报纸大讲法治,讲“依法治国”,还讲“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过,宣传的浪潮刚起来,接着又像要退潮。是不是这样?又是什么原因?还不清楚。但确实值得比过去认真一点看待中国的宪法了。

中国的宪法本来不值一提,它对指导国家政治不起什么作用。反过来,宪法倒需要时不时地修改,以迎合变化中的政治形势。所以有1954、1975、1978、1982四个正式的宪法版本,还有多个修改版。政治变化在前,宪法跟随其后。例如,在1970年9月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中有当时的畸形政治下才可能出现的文字,像“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才过了一年(1971年9月13日),林副统帅死了。所以1975年的正式宪法是另一个样子。之后,随着文革结束并被否定,1975年宪法中的文革色彩,比如“革委会”“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之类的,又要去除了,于是又有了1978年的宪法。紧接着,改革开放让1978年宪法也不合时宜了,又有了1982年的宪法。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正,目前最新的是2004年修正版宪法。总之,中国的宪法根本不是奠定国家大厦的基石,不是国家政治依从宪法,而是宪法依从政治局面。

不过,此处放下中国宪法的地位问题,只说说宪法中的一处致命伤。如果一如从前,就没必要说,反正宪法只是一本“应景的小册子”。但是,如果真想拿宪法当回事,真要“依宪治国”了,这个致命伤就会发作,使宪法难以“活起来”。其实,宪法的致命伤是个明摆着的老问题:它包含一些根本就没打算实行的条款。有的原本也实行不了,自相矛盾。本文只说一条:究竟党中央大,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宪法自相矛盾。

宪法中写了: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宪法中又写:人民要由共产党领导。那么,代表人民的人大当然也要在党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就不是人大了,而是党中央。显然,这里前后矛盾。

文字有矛盾,实际中无矛盾。党中央一直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所在。人大和政协以“举手机器”和“花瓶”著称,从不挑战党的领导。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写明白,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中央?答案也显而易见,这么写有点“野蛮”,不像个现代文明国家。西方国家可算现代文明国家的主流。虽然相当一些中国人对西方国家很看不上眼。可是在写宪法时,却不由自主地仿照“西方那套”。

在西方国家里,都是全国人大(人家叫议会)权力最高。虽然也有个执政党掌权,但是,第一,执政党掌握的只是政府行政权,权力受到相当限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框之内行事。政府无权改变或新增法律,那是议会的职权。议会才有权立法,给政府画“框框”。而且议会往往也不能动宪法,若要修改宪法,一般要搞全民公投,征求全国人民的同意才行。第二,每隔三四年,全国人民就要用选票重新选择一次,执政党若干得不好就赶他下台,换一个党试试。

西方的这套建立在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上,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人人平等”。从“人人平等”出发,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只能归全国人大。因为党员与非党员平等,党员少于全体人民,党中央的权力就必须低于代表全体人民的人大。所以中国的宪法也不能不写人大的权力最高,如果还想被看作现代文明国家。

但是,共产党又绝不想放弃权力垄断,决不允许其他的党或组织来竞争权力,决不允许人大的权力在党权之上。这个矛盾就是“致命伤”的病根,很难医治。共产党坚持权力垄断的决心不会动摇。也无人能撼动这个权力垄断(至少在短期内)。同时共产党又决不想实话实说,在宪法中写明党的权力最高,而不是人大。脸面也非要不可。

写宪法的人肯定曾颇费心机,让这个矛盾在文字上不那么明显,把“人大权力最高”写在宪法正文的明显位置,把“党领导人民”写在不显眼的序言里,而且只写“领导人民”,不写“领导人大”,以免被一眼看破。还有人试图用更“彻底”的办法,把“人大权力最高”和“党领导人大”的矛盾消除:宣称党的领导就是人民的意愿,就是人民的选择,那么“党权最高”岂不正是“人民权力最高”的体现?确实,中国人民的多数曾经在国共内战时期明确地选择了共产党。但是,如此就能“一选定终身”了么?从此“共产党朝代”就“江山万年长”了?这可不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做法。

其实,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虽然距离“人民的明确选择”时间上最近,却是四部宪法中对“共产党领导”表达得最含糊不清的。它在序言中承认了共产党的功绩,但对于党在未来的领导权呢,仅仅说以共产党为领导的统一战线今后将发挥它的作用,根本就没有明确地说人民要继续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另一方面,它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也许,1954年宪法更多地反映了共产党之外的声音。尔后,经过1957年反右,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被收拾得服服帖帖,宪法就完全按照共产党的意愿来写了。

设想,如果今天全体中国人民完全自由地再选择一次,可以肯定,多数人还会选择共产党执政。除了共产党,还有哪股政治力量有能力掌控偌大的中国?在保持社会秩序和可能的混乱之间,多数人还能怎么选择?必须指出,这样的局面是共产党一手造成的。任何可能的政敌都被公安局消灭在萌芽中了。任何明显脱离共产党领导的组织都被禁绝。这个话题不多说,只补充一点:如果一切权力真的属于全体人民而非一部分,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试图以和平方式与共产党争权力的组织就应该是符合宪法的,而不是“反党集团”,“反革命组织”。不过,这样的组织也可以被认定是违法的,因为背离了宪法条文“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两种矛盾的结论来自矛盾的宪法。

再回到“党代表人民”。这个说法的最高版本是“三个代表”之一的“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中国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这话讲得太蛮横。首先,此话应该由“授权方”讲:比如,“你的作为符合我的利益,你可以代表我”。这话不能反过来,由想被授权的人不由分说地告诉授权方:“我过去一直代表你,今后我要继续代表你”。第二,此说法也不符合事实。比如,在1966年党中央通过决议要开展文化大革命时,显然就没有“代表中国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还有搞大跃进,搞反右的时候,党中央又代表什么呢?

最后再回到宪法的矛盾。如果真要“依宪治国”,首先要消除宪法的矛盾,然后才谈得上贯彻宪法。如果“党权最高”无可更改,就别再写人大的权力最高。还有其它所有不打算实行的条款都要剔除,像什么“言论出版结社自由”之类的。如果还把“虚假的条款”写进宪法,宪法也就继续是个“虚的”。有书中写道,文革时刘少奇曾遭受造反派围攻,他手执一本宪法,试图以此保护他的基本公民权利,但是毫无作用。如果今天的宪法继续包含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实行的条款,那么宪法的效力也会依旧像在刘少奇手中那样,仅仅是一本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