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7年9月12日,曾群芳與曾建元,嘉義吳鳳廟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淡江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兼任副教授

臺北市高齡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副理事長

 

家父曾群芳為前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地下黨人,秉持臺灣人出頭天意識,參與二二八起義,再投入新民主主義革命,在臺灣各地逃亡一年後出面投降,羈押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自新後再因自首不誠羈押於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家父在我被迫離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復司法不法組研究員之後過世,入土已兩年半。他生前告誡家人,不得申請國家賠償,我知道,這是因為他不是政治受難者。他是失敗的反抗者,也是被中國共產黨欺騙和背叛的革命者。在臺灣民主化的最後鬥爭中,他把首屆民選總統的那一票,投給了中國國民黨的地下黨同志李登輝。

家父的青年時代,正值臺灣鼎革之際,他關於臺灣前途的探索,為臺灣人民反殖民而犧牲,表現出了客家人的硬頸精神,是我們家族的榮耀。但他一生感受不到臺灣人的普遍肯定和尊崇,他為了保護家族親友和企業,隱身於人群,讓自己和同志們的故事湮沒不彰。

他過世之後,我們終於有機會公開談論他的歷史功過,我特意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申請閱覽、抄錄與應用家父曾群芳的相關檔案,希望利用國家促進轉型正義的政治動能,讓他的政治檔案得以公開於陽光之下,國家人權館答以未收藏家父資料,乃將公文業轉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民國111年7月28日,軍情局以〈國報督察字第1110011657號〉函復,以曾群芳檔案屬國家機密而依《檔案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拒絕我的申請。

軍情局否准之理由僅以案屬國家機密,但《檔案法》第17條後段已規定:「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軍情局未於處分理由交代拒絕之法律依據,乃有違《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該處分因違法而應予撤銷。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乃排除同法第11條第2項「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同條第5項「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等規定。

惟曾群芳檔案涉及白色恐怖受難者,性質屬於政治檔案,依《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完成清查後六個月內……完成檢討;經檢討後仍列屬永久保密者,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曾群芳檔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是否依法定程序核定為永久保密,軍情局皆未說明。我懷疑原處分僅為軍情局依《檔案法》之片面認定,而忽略政治檔案應依《政治檔案條例》重新核定之特殊性。

政治檔案規避解密,以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為由,實則往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或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白色恐怖時期國家緊急權之實施,國防部所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等機關皆為主責與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所屬機關以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為由自行認定政治檔案永久保密,乃有掩飾國防部所涉歷史與責任之嫌,有違利益迴避之法理。

亡父曾群芳所涉叛亂案件事實發生在民國36年至43年間,自新後疑受《戊寅專案》長期監控,惟事隔七十年,當時國防部所屬軍法機關皆已裁撤,承辦人員早已離職退休或不在人世,為此,曾群芳檔案是否還有保護情報來源或管道之需要,深堪懷疑。我要為此請求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洽請國家安全局或是組織專家就曾群芳檔案是否仍有情報來源保護之必要進行鑑定。

民主進步黨政府的促轉會已經解散,大案如林宅血案、陳文成案,個案的真相和加害者是誰,小案如名不見經傳的曾群芳案,究竟如何反抗和逃亡,所有的答案都仍在風中,和促轉會成立前沒甚麼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