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莫爾‧馬丁‧尼薩(Seymour Martin Lipset)(又译:西摩·马丁·利普塞特)
 
譯者:李劼 (Jie Li)
 
全文簡介
在這篇文章中,作者探討了影響全球民主制度建設的各種因素和過程。作者考察了各種各樣的文化和經濟變數,宗教傳統,選舉制度,建立一個具有參與性的公民社會的重要性,和政治黨派應該采取何種方法在民主制度下保持社會穏定。本文的結論是:在當今全球的很多新生民主國家里,其政權大多只有很低認可度和合法性,所以這些政權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應該是其國家的長治久安。尤其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當時很多國家的政治民主化的開始是伴隨其經濟轉型所導致的深刻社會危機。這種情況實際上已構成了對這些國家民主制度建設的威脇。因此,這些新生的民主政權最需要的是有效的管治(efficacy),尤其在經濟領域,但同時也在政制領域。如果這些政權能在國家的經濟建設中取得成效,他們便能相應地保持其國家的穏定。反過來說也一樣:假如這些政權不能為其人民的衣食住行提供足够的保障,真正的民主制度也不大可能在這些國家生根發芽。
 
 
 
最近的全球性民主化,正如亨廷頓(Huntington ,1991)所定義的“第三浪潮”(the third wave),是始於七十年代中期的南歐。然後在八十年代的早期和中期,這股浪潮延伸至拉丁美洲和一些亞洲國家,例如韓國,泰國和菲律賓。最後在八十年代末期和九十年代初期,民主化抵達東歐,前蘇聯和撒哈拉以南的部份非洲國家。僅僅在不久之前,聯合國的成員名單中絕大部份都是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systems)。但到了1993年年底,超過一半的聯合國成員國,即186個國家中的107個,都已經建立起競爭性的選舉制度和確立其公民的各式各樣政治參與權和人權。這個比例是1970年的數字的兩倍(Karatnycky 1994: 6; Freedom Review 1993: 3-4, 10)。在現時全球的民主化建設中,進展最慢的是穆斯林國家(稍後我會回應為何這其中很少國家是民主政制)和非洲的部份國家。儘管尚未完全民主化,但“超過三十個非洲國家已經處於從威權或軍權政府轉變至多元政制的過程中” (Schneidman 1992: 1; Diamond 1992 b: 38-39; Diamond, 1993 b: 34)。轉變成為民主國家的過程並非一帆風順。那些有着悠久威權政制傳統的國家往往較難建立一個有合法性的民主政制,原因是這些國家的傳統和信仰都與民主制度的內涵互相抵觸。
在他的經典著作(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里,Schumpeter (1950)對民主一詞作出了如下的定義:“這是一個制度上的安排,從而令到每一個公民得到權利和參與競爭性的選舉去達至全民性的政治決定”(頁250)。  這個定義過於廣泛,我在本文的探討不可能對這個定義作出全面的考察。  相反,我在本文會專注於其中的文化和經濟變數,對選舉制度的討論,宪政上的安排(例如總統和議會之間的關係),建立一個具有參與性的公民社會的重要性,和政治黨派應該采取何種方法在民主制度下促進和保持社會穏定。一言以蔽之,即影響全球民主制度建設的各種因素和過程。
 
民主是如何興起?
貧窮國家的政治
 
在討論民主政制之前,我先要表明我的觀點和看法。我同意美國開國元首的一些基本的擔憂,即如果一個強大的政府或國家令人感到恐懼(或引用法律界的朮語,令人感到懷疑)的話,那麼則有必要找出方法去制衡政府。在現代世界,正如經濟學家已經證明,這一點在低收入國家尤其必要。有一個概念叫“庫兹涅茨曲線”(Kuznets curve)(Kuznets 1955; 1963; 1976),儘管它備受爭議,表明了當一個欠發達國家在開始發展和城市化時,其收入分配狀況會有惡化情況出現。但當其工業化程度變高時,國民收入分配會漸趨平衡(Olson 1963; Weede and Tiefenbach 1981; Todaro 1981: 134; Bollen and Jackman 1985b; Muller 1988; Chan 1989; Weede 1993)。  在一個國家走上發展之路前,社會階層的收入結構類似一個狹長的金字塔,即底層最龐大,到了中部和頂部時則逐漸變狹窄(Lipset 1981: 51)。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是所有公民最重要的資本,收入,權力,和身份來源。這一點在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下顯得尤為突出,但它同時也出現在很多被稱為自由市場的經濟體系中。對於一個人或政權而言,他們不太可能會接受一個有競爭性的選舉結果從而讓出其權力。如果他們真的這樣做,那絕不是一個合理或正常的抉擇,尤其在一些新生的,欠缺稳定,和不太具有合法性的民主國家里。
馬克思(Marx)曾指出極度的不平等是緣於貧乏(scarcity),所以他相信作為平等和民主的社會主義制度,如果它要建立在一個弱小的國家,只能在一定豐厚的物質條件下孕育和產生(Marx 1958: 8-9)。按照馬克思的這個邏輯,如果一個國家強行在物質貧乏的條件下追求和實現社會主義制度,那麼只能導致各種社會制度和改革計劃的失敗和被抑制。一些社會主義信徒的論述也證明了馬克思觀點的正確。巴西一位研究民主制度的學者Weffort (1992)令人信服地指出“儘管公民的政治平等權利在某些經濟上高度不平等的國家也可以存在,”但是在這種不正常的反差下“只會導致社會矛盾,扭曲的制度,不穏定,和長期的暴力衝突. . .後果是無法鞏固民主政制”(頁22)。當代的一些社會學家指出,高度的物質基礎和經濟發展水平往往與高度的民主政制相輔相成(Lipset, Seong, and Torres 1993: 156-58; Diamond 1992 a)。除了經濟水平和國力等因素的影響外,當代的社會學家也認同托克維爾(Tocqueville)的觀點,即擁用社會平等的國家,表現為對其公民的個人身份和地位,不論其出身和財富,的普遍尊重,更易產生和發展民主政制(Tocqueville 1976: vol. 2, 162-216; Lipset 1981: 439-50; Dahl 1971: 85-104; Sartori 1987: 343-345; Dogan 1988: 11-12)。但也正如Weffort (1992)同時強調,“很多新生的民主國家並没有這種最低的社會條件前提. . .我們也可以從中解釋為何這些國家大多都欠缺社會穏定”(頁18)。
 
經濟和政體
 
在19世紀,當時的很多政治理論家已經關注到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之間的聯繫(Lipset 1992: 2)。正如Glassman (1991)所言“馬克思主義者,古典資本主義經濟學者,甚至擁護君主政制的人士都認同工業資本主義和議會民主之間的關係”(頁65)。在這樣一種市場經濟模式下,除了出現一批數量龐大的農業勞動者外,還產生了一個中產階層,這個階層可以平衡國家的權力和提供必要資源援助弱勢群體。多位20世紀的學者,例如Weber (1906: 346), Schumpeter (1950), Moore (1966), Skocpol (1979), 和 Berger (1986; 1992),也曾對此觀點作了詳細的分析和總結。Schumpeter (1950)認為,“現代民主其實是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物”(頁297)。Moore (1966)則認同馬克思主義者的觀點,他確信“没有資產階級則没有民主”(頁248)。
Berger (1992) 從保守主義的立場作出了如下的觀察“儘管政治民主的國家必然也是市場經濟,但也有不少例子證明没有政治民主的國家也同時實行市場經濟”(頁9)。這就意昧着,儘管資本主義經濟是產生民主政治的必然因素,但它不是唯一因素(Diamond 1993a)。有一些學者曾對此作過調查(Diamond, Linz, and Lipset 1988: xxi),他們發現“那些能够進步到民主政制的國家除了發展資本主義經濟模式外(例如擴大經濟模式中的市場決定因素和保護企業階層的獨立性),也因為它們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去實行民主。”
在探索為何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拉丁美洲,到目前為止仍未能全面實現民主化,學者Waisman (1992: 140-55)得出了結論,他認為這些國家的私有成份的生產模式仍不足以推動民主。他強調,一個健全和強大的市場經濟是必要前提。當國家采取行動去限制市場和自由貿易時,那將會導致獨裁(因為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模式只會扼殺競爭)和產生威權主義。一個自由的市場經濟需要民主,反之亦然。
儘管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產階級的壯大能起到制衡國家的權力和確保人權和法治,但最終卻是勞工階級(尤其是在西方)起到了向政黨要求擴大公民投票權利的角色(Therborn 1977; Rueschemeyer, Stephens, and Stephens 1992: 59, 97-98, 140-43)。正如John Stephens (1993)指出,“資本主義的發展是與民主的興起密切相關,部份原因在於資本主義能改變整個社會的階級結構並加強勞工階級”(頁438)。
腐敗,作為政府管治中的一個主要問題,通常是與貧窮相輔相生(Klitgaard 1991: 86-98)。國家操控一些重要的公共資源,例如工作,合同和資本,並扮演着分配這些公共資源的角色。在國家處於貧窮的情況下,它必然要強調集權或個人專政。在這種情況下,要清除裙帶關係和國家對重要公共資源的壟斷幾乎不可能。因為這樣,有針對性地制定法規和制度來減少裙帶關係和減少人治色彩則顯得必不可少。現時的發達國家在其歷史過程中用了漫長的時間才取得這個成就,而在現時一些欠發達國家要達至同樣的地步則可能是難上加難,因為這個去除人治的過程往往與這些國家的傳統和人民的需求相違背。因此,正如Jefferson, Madison和其他學者在18世紀末已經指出,國家干預越少,其對公共資源的操控越少,從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自由政體出現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一個有競爭性的市場經濟模式可以說是從社會和政治角度來消除裙帶關係的最佳方法。市場的力量越大,那些政治精英通過其特權去取得國家權力和公共資源的空間越小。除了限制國家的權力外,道德操守的標準也應在新生的和相對貧窮的民主政權中得到加強。在國家範圍以外分配財產,借貸,和其他資源時其適當的行為準則必須明確無誤地執行。理所當然地,要達致這個目標,需要以能者居之的標準來選出一個有效率的公務員團體來協助。過去的經驗表明,在英美和歐洲多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和成熟需要歷經幾十年的時間(Johnston 1991: 53-56)。儘管過去的歷史顯示例如韓國曾經在相對的短時間內從一個貧窮國家建成為民主政體,但事實上要在當今眾多的貧窮國家里改變其根深柢固的思維,信仰和制度並非一朝一夕的易事(Seung-Soo 1992; Macdonald 1992)。
 
政治文化的內核
 
民主的產生和建設需要一個對此擁有廣泛支持的氛圍,即全體公民和政治精英對言論,傳媒,集會,宗教自由,組建反對黨的權利,法治,人權和諸如此類的普世價值原則的接受(Almond 1956: 34-42; Pye 1965: 3-26; Dahl 1971: l-16; Bobbio 1987: 63-78; Diamond, Linz, and Lipset, 1990: 16-18)。這種情況並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從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到1917年的俄國二月革命,從19世紀的拉丁美洲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亞非國家,它們嘗試從威權主義過渡到民主政制的多番努力都宣告失敗。Linz (1988) 和亨廷頓(Huntington ,1991)曾經指出,此前兩次人類史上的民主化浪潮都不約而同地被緊接着的威權主義復興所推翻。“在1915年至1931年間采納民主政制的17個國家中只有其中4個能在二十至三十年代保持民主…在1958年,在當時32個實行民主的國家里,其中有三份之一在七十年代時已經退步成為威權主義”(Huntington 1991: 17-21)。
這種情況也不幸地發生在現時的東歐前共產主義國家,拉丁美洲和非洲。在最新的一份來自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報告中指出:“在1993年行將結束之時,全球的自由度正在出現下滑,而暴力,鎮壓和國家操控則呈上升趋勢。這種現象的出現是5年來的首次…”(Karatnycky 1994: 4)。這樣一種“反向浪潮”(reverse wave)的產生最明顯地出現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國家,當地“只有9個國家情況有好轉,而18個國家則出現倒退”(頁6)。在俄羅斯,一個有着法西斯背景的政黨竟然領先其他黨派。該政黨雖然在1993年12月的大選中只取得了百份之二十四的選票,但與此同時,共產黨和它的盟友只拿到僅超過百份之十五的選票。
儘管在幾乎全球每個地方民主政制都開始萌芽,但整個過程都是步履維艱,而其中執政黨的反對勢力和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只是在互相讓步和妥協的政治模式中艱難地浮現(Sklar 1987: 714)。正如我和我以前的學生Martin Trow 和James Coleman在大約40年前時寫道:
全球爭取民主自由的權利大多是通過各個社會,宗教,地區,經濟階層和專業團體之間的互相爭鬥和他們與政府的抗衡來取得的。每一個政治團體都希望達成自身的政治意願,但假設其中没有一個團體能強大到贏得絕對的權力來執政,其結果寬容的產生。大體而言,寬容概念的產生和對各個持有不同政見的政治團體的競選權利的認可,都是來源於各個社會里不同的強大和不可侵犯的團體間的互相制衡和較量。有以下幾個程序令到寬容成為社會里的一項廣為認可的傳統:在某些情況下的一些團體,例如天主教和新教教會,曾經嘗試摧毁反對聲音,但他們最終認識到由一個團體來操控絕對的勝利果實是不可能,如果真的發生了也可能會因此導致社會制度的分崩離析。在諸如此類的互相制衡下,弱勢社群和反對派系發展出一種民主意識(a democratic ideology),這種民主意識能起到堅決維護弱勢社群的權利並籍此強調他們的存在價值。從而,這些群體有可能挑戰當權派和要求當權派承認他們的這些權利,用以防範革命暴動和當權派對權力的壟斷。對于這些群體而言,失去對自身權利的堅持和維護即意昧着失去政治上的支持者,而這些支持者同時都是民主價值的守護者(Lipset, Trow, and Coleman 1956: 15-16)。
由此產生的結果是民主政制得以循序漸進地發展,首先是基於財富級別和教育水平的投票權。政治精英從此逐漸地認同民眾的參政權並容忍和建立反對派與他們競爭的權利和制度(Almond and Verba 1963: 7-8; Rustow 1970: 357)。Dahl (1971: 36-37)曾經強調過,在19世紀的歐洲,當時的一些政黨,例如自由黨和保守黨,其建黨的動機並不在於要去贏得多數選民的支持,而在於保障自身在議會中的多數派地位。在這種情況,這些政黨反而不會熱衷於煽動民粹主義的狂熱。
比較政治學指出,假如權力,地位和財富過多地集中在當權者手中,那麼民主制度的建立就會難於上青天。在這種情況下,各方的權力鬥爭只會著重於零和博弈(a zero-sum game),即只能有一個勝利者,而失敗者則一無所有。一旦中央政府的權力過大,佔有的公共資源和利益過多,其反對派系或其他權力制衡者則不會有意願去接受整個政治競爭規則來制度化權力架構,從而導致政權變動頻繁和社會不穏定。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民主能够產生在早期的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原因在於當地的政治和經濟兩者之間的糾纏是有限的,政經在大體上是分離的。在北歐,民主化能够令到王室和貴族保留他們的身份和地位,儘管他們的權力被削減。在美國,中央政府在長達半個多世紀以來都不是公共資源和特權的佔有者,因此,當權者能够相對容易地讓出他們的權力。
民主的發展在全球任何地方從來都不是有計劃地進行,除了在二戰後的德國和日本,當地在戰敗後由戰勝國主導其民主政制的建立。但從美國到北歐,自由,投票權和法治等等都是以漸進而非有計劃的方式來建立。為了令到他們的政權合法化,政黨組織,即使它們不情願,也會最終認識到反對派系存在和參與競爭的權利。曾幾何時,很多新生民主國家的領袖,從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和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到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都嘗試鎮壓他們的反對者。如前所述,歷史上多數的新生民主國家都是被推翻,例如1871年之前的法國,1848年前的歐洲多國,一戰後的東歐,中歐和南歐,和對此司空見慣的拉丁美洲和非洲。民主政制的成功有賴於少數派的能力和他們與多數派之間的協調,而多於當權者對民主的承諾。
跨民族的歷史學研究指出,文化因素往往比經濟因素對民主的影響來得更重要(Lipset et al. 1993: 168-70; Huntington 1991: 298-311)。Dahl (1970: 6), Kennan (1977: 41-43), 和 Lewis (1993: 93-94)也強調在19世紀全球第一批民主國家里(大約有超過20個)主要是西歐,北歐國家或由這些國家的原居民定居的國家。“還没有證據顯示在這些族群以外的居民會選擇這種治國方式”(Kennan 1977: 41-43)。  作為研究中東地區的權威Lewis (1993)認同以上Kennan的觀點:“民主制度還没有產生在其他任何文化傳統里;而民主制度是否能移植和能在其他文化系統里生存則有待觀察”(頁 93-94)。
尤其特別的是,最新的研究數據顯示,那些曾經是英國殖民地的政權是最具民主元素和最有民主潛質的(Lipset et al. 1993: 168)。正如Weiner (1987)所言,除了19世紀的美洲和澳洲外,“在所有總人口少於一百萬(即幾乎全球所有的小型國家)和曾經有着被殖民歷史的國家之中,能延續民主政制的都無一例外是前英國殖民地”(頁20) 。這其中的原因耐人尋味(Smith 1978)。在英式和非英式的統治模式之間的比較中發現,很多前英國殖民地,例如在革命前的北美洲,近代的印度和尼日利亞,都能在他們取獨立前建立選舉制度,政黨和法治。相反,在西班牙,葡萄牙,法國,荷蘭和比利時的殖民地,以及前蘇聯的衛星國,它們並没有容許其他異見黨派加入主流政體。因此,民主化在前英國殖民地比世界其他地方來得更成功和實行得更循序漸進;其獨立前的歷史可以說是一個關鍵的因素,這段歷史對這些地區起到促進社會化(socialization)的作用和幫助它們減輕在向民主自由轉型的過程中產生的陣痛。
 
宗教傳統
 
宗教傳統可以說是能否向民主轉型的最重要的因素(Huntington 1993: 25-29)。從歷史上而言,羅馬天主教,東正教,伊斯蘭教和儒教都與民主有着負面的關係;相反,新教和民主則是相輔相成。這些差異可以從以下方面作出解釋:(1) 新教更強調個人價值的實現; (2) 傳統上其他的宗教與世俗政權的關係更深和複雜。托克維爾(Tocqueville ,1975) 和 Bryce (1901)曾經指出,民主的促成是由於政教的分離,從而世俗政權無須聽命於教會的律令來治國。
從托克維爾(Tocqueville)時代到七十年代中期的學者曾留意到,在所有歐洲國家和它們的海外領土里,信奉新教的國家比信奉天主教的國家更容易建立民主政制(Lipset 1981: 57-58; Lipset 1970, 1988: 90; Bollen 1979: 83; Huntington 1991: 79-82)。政治學學者Pierre Trudeau (1960)在五十年代末期觀察到,天主教一直以來都與世俗政權關係密切,其教會壁壘分明,“是以威權主義作為精神基礎,而在處理精神和世俗事務時其界限的標準非常模糊甚至混亂,例如在表決世俗事務的解決方案時根本無視其他人的意見” (頁245)。新教徒,尤其那些來自與世俗政權無關的派系,都缺少威權主義色彩,都更合群,更具大眾參與性和更強調個人主義。但天主教國家在七十和八十年代主導世界的第三次民主浪潮,由此反映“天主教教會在六十和七十年代出現的在教條,法理,社會和政治信仰方面的重大變化”(Huntington 1991: 281, 77-85)。這些變化主要來自以下多個因素:極右主義和教會法西斯主義在天主教思想和政治體系中的削弱,歐洲法西斯主義的全面潰敗,和在二戰後全球多個天主教國家在經濟上的快速增長,尤其是在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的魁北克,巴西和智利。
相反地,穆斯林國家(尤其阿拉伯世界)並未參與全球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它們幾乎全部都保留威權主義模式。在不久的將來,民主能否在這些國家建立仍是一個未知之數,因為“政治自由的概念在這些國家並没有太多市場,民主與伊斯蘭世界格格不入”(Vatikiotis 1988: 118)。正如Wright (1992)曾經指出,伊斯蘭教“不僅提供一系列精神上的信仰指導,也提供一系列治國教條”(頁131)。Gellner (1991)留意到“現代世界的穆斯林社會簡直就是一個馬克思主義的縮影。他們被教條包圍,甚至可以說是被過多的教條所折磨. . .”(頁506)。Lewis (1993)在分析過去和現在穆斯林教條中信仰和政權的關係時寫道:
伊斯蘭國家從根本而言是一個神權政治(theocracy),它並非西方意義上的由教會和僧侶統治的世俗政權,. . .但卻是在更根本意義上由神來統治的國家。. . .其理論是:國家是神的屬地,人民是神的子民,法律是神的法律。. . .因此毫不奇怪,. . . 伊斯蘭國家的歷史是一部從未被解放的極權政治史。(頁96,98)
Kazancigil (1991)曾經對此作過同樣的分析,他也認為穆斯林和東正教社會都存在着同樣的失敗:“兩者皆無法將政教分離”(頁345)。在東歐,尤其俄羅斯,東正教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係密切。正如Guroff (1993)所強調:“教會一直以來都是沙皇俄國和蘇聯國家政權的一個機關。. . .無論是在沙皇俄國或蘇聯,東正教教會從來没有為人權或宗教自由發聲”(頁10-11)。
Eisenstadt (1968)曾經指出在儒教中國“没有任何一間教會或一個文化機構能擺脫國家的操控”(頁25),而同樣地,“伊斯蘭教也強調政教團體之間的同一性,”因此,他總結出“中國和伊斯蘭社會之間的重大相同點”(頁27)。亨廷頓(Huntington ,1993)說過,“關於傳統儒教是非民主或反民主的結論,在這一點上還没有任何學者對此表示過異議”(頁15; Whyte 1992: 60)。Lucian Pye (1968; 1985)對此也強調儒教和共產主義理念之間的相同點,他說:“兩者在權貴階層上的傲慢這一點上同樣地極端. . .兩者也同樣地堅持官僚對國事的壟斷。. . .有一點也需要表明,儒教和毛澤東思想在意識形態上都同樣強調權威和秩序”(Pye 1968: 16)。He Baogang (1992)也作過類似但不那麼悲觀的陳述,他在對中國大陸的文化傳統的分析後作出了如下結論:“證據顯示這里的反民主文化因子比親民主的文化因子要來得強大”(頁134)。而實際上只有日本,這個儒教色彩最不純的儒教國家,“在1990年前已經擁有民主政制,. . .儘管它的民主只是美國在二戰後佔領的產物”(Huntington 1991: 15)。而其他的儒教國家,例如韓國,越南,新加坡,和台灣─它們大體上而言都是威權主義。與其他缺少民主因素的文化類似,“儒教將社會和國家合二為一,它並不對任何社會自發組織在國家的層面提供支持和合法性”(頁301)。當然,因應經濟的急速增長,這種情況在最近幾年已出現變化,這反映了經濟的變遷可以對威權主義的政體產生影響。
但如印度,一個在工業化之前已成為民主政體的印度教(Hindu)國家,呈現出不同的性質:
從我們討論的角度出發,印度文明中最顯著的特徵可能是它作為一種高度完整和獨特文明,在其整個歷史長河里都能保持其文化上的身份但又從來不曾被政治制度所操控。. . .與其他歷史上的古老文明相比較,印度文明傾向於將政治世俗化。. . .因為其在政治和文化上的分離,現代化在印度的發展不會像其他傳統文明般與政治扯上太大的關係。(Eisenstadt 1968: 32)
但以上的這些對文化的描述並不意味着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在前社會主義陣營中有光明的前景。雖然天主教教會在波蘭脫離蘇聯共產主義的控制過程中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如前所述,歷史上曾深受天主教影響的國家並非是最易接受民主觀念洗禮的地區。波蘭現在深受天主教教會的控制和麻煩,儘管天主教教會已經放鬆對西歐和美洲國家的操控,但它現在正加強對東歐的干預。東正教在俄羅斯和白俄羅斯一直以來都處於支配地位。烏克蘭現在也是受制於天主教和東正教教會。而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在俄羅斯和烏克蘭都是根深柢固。穆斯林在前蘇聯的中亞地區是一個強大的族群,大部份中亞國家在獨立後是前蘇聯所有原成員國中最缺少民主的。而由信奉東正教的塞爾維亞人領導,加上信奉天主教的克羅地亞人和信奉伊斯蘭教的波斯尼亞人組成的前南斯拉夫現正受到因為種族和宗教矛盾引發的內亂折磨,不但没有和平更没有民主的指望。因此,如果對以上一系列的文化價值和政治制度不相和諧的常見現象熟視無睹的話,那麼我們就是在欺騙自己。
但人的信仰價值的變化,資本主義的誕生,中產階級的出現,更有力量的勞工組織,增長的財富和教育水平的上升,世俗主義的興起和公民社會的成熟,這些因素都會在國家的控制範圍里創造自治空間和有利條件去實現民主。在這一點上,在最近幾年全球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經濟上不斷繁榮的以儒教為主導的東亞國家,它們曾經被認為是最没可能做到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Tu (1993)留意到這些國家“在民主和市場方面從未有過的活力。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都在1992年成功地舉行了全國大選,此舉證明了民主在儒教國家不僅可能而且可行”(頁viii)。Nathan和Shi (1993)曾經報道過“在中國進行的首次具有科學合理性的關於政治行為和取向的全國性調查,”他們發現“與其他穩定和有悠久傳統的民主國家居民相比,中國公民在同類調查中的得分較低,但如果仔細分析,這個得分並不能引出民主在中國無法實行的結論”(頁116)。同類的調查曾經在俄羅斯做過並得出相同的正面結論(Gibson and Duch 1993),但在1993年12月由當時的民族主義者和親共產主義者得勝的選舉中看出,該國在民主化的道路上要做的事還很多。民主在大部份的前蘇聯和非洲國家,工業化還未成型的穆斯林社會都未能生根發芽。儘管很多新生民主國家在不斷努力和取得進步,但隨民主化而來的必需的文化轉型並没有產生,因而我們還不能說這個“第三次浪潮”不會被扭轉。來自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一份報告顯示,在1993年,“在政治和民生自由度方面,全球有42個國家出現退步傾向,而只有19個國家有進步迹象”(Karatnycky 1994: 5)。 
 
制度化
 
 
新生的民主社會必須使其民主制度化,進一步加強,和變得更具合法性。這些國家都面臨很多問題,其中包括創造一個更繁榮和平等的經濟體系;減少衝突;取代舊的政治和軍方精英;和依靠穩定的政黨來制定更可行的選舉和管治系統(Linz and Stepan 1989; Whitehead 1989; Di Palma 1990: 44-108; Huntington 1991: 208-79)。如果要把所有關於民主制度化的問題說清則需要專書另作論述,所以我在此只能分析以下幾點: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執行選舉的制度,公民社會,政黨,法治和經濟秩序。
 

合法性
 
 
在民主制度下謀求政治穩定不能依靠武力。在武力之外的選擇是尋求合法性(legitimacy),即所謂的“一種可以為各方所接受的管治權”(an accepted systemic title to rule)。  舉個例子,大部份的北歐和英聯邦國家都在發展民主政制的同時維護和保留了其傳統君主制的合法性和存在。如果没有這兩種制度的同時並存,民主在這些地區可能不會像現在般建立和發展。
合法性理論的鼻祖Weber (1946)曾分析過以下三種由掌權者取得合法性的方式。它們大致可以作如下的描述:
(1) 傳統上的權力承繼,最佳的例子就是君主制國家。
(2) 遵循法律和理性的權力交接,在這種方式下,掌權者贏得權力是因為他們通過選舉取得在位的合法性和被大眾接受。在美國,憲法是所有職權的合法性基礎。
(3) 掌權者以個人魅力來取得權力,在這種方式下,一個領導人上台是因為大眾相信其信念和思想是天才和神賦,這個人有特殊才華和能力,他是宗教先知,他的到來是因為上帝的傳召。這是一種明顯的“個人崇拜”(cult of personality),我們以前在很多掌權者身上都看見過這種現象(頁78-79)。
取得合法性的最佳方式是通過長期的政治有效性(prolonged effectiveness),這一點體現在政府的表現和它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公民和各階層(例如軍隊和經商界的領袖)的需要和願望(Lipset I960, 1981: 64-70; Lipset 1979: 16-23; Linz 1978: 67-74; Linz 1988: 79-85; Diamond et al. 1990: 9-16)。然而,以上的這個歸納並不能幫助現時新生的民主政體創造最有效的制度工具來分隔利益集團和掌權者。
這種分隔的重要性絕不可低估。掌權者在競選時可能會被選民反對和排擠,但一個國家的政府和權力象徵必須受到尊重和不被挑戰。因此,一國公民需守法和尊重政府,即便他們不喜歡掌權的人。以上情況曾經發生在後弗朗哥(post-Franco)時代的西班牙,當時西班牙的君主制在二戰後成功地重新建立,即便是在今天也只有很少國家能做到這點。在二戰後的日本,因為麥克阿瑟(MacArthur)的原因,在天皇的恩準下發生了更多的戲劇性轉變,從而避免了一戰後協約國所犯下的錯誤。在一戰後,協約國摧毁了德國的君主制而協助建立了後來的魏瑪共和國(Weimar Republic)。温斯頓‧丘吉爾(Winston Churchill)曾強烈反對此舉,他正確地預計到新建立的民主制度會被德國王室殘餘勢力所反對,新政不會得到他們的支持和信任。
擁有法律效力和理性的合法權力管治在大多數新生的民主國家都是孱弱的,因為在這些國家里其法律歷史上都是以當地的外國殖民者或本土的獨裁者為依據。為了達致建立擁有法律效力和理性的合法權力管治,需要加強法治和維護法庭的聲譽,而這兩者都必須是獨立於政治以外。正如Ackerman (1992: 60-62) 和 Weingast (1993)作過的分析,在新生的民主國家里,以上的先決條件揭示了這些國家務必儘快制定自由和民主的憲法。憲法能為權力的合法性提供保障,限制國家的濫權,保護公民的政治和經濟權利。當然,要建立這一套穩定的合法性體系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
二戰後由前法西斯政權創立的民主國家,像魏瑪共和國一樣,是在佔領國的支援下取得因而在開始時並無合法性可言。但這些國家在二戰後實現的經濟上的奇迹令到它們有了優勢,這經濟上的成就創造了就業機會和逐步提升了生活質素,它們在經濟上的成功持續了多年。這些民主國家的穩定也與它們國內對右翼反民主勢力的抑制有關,這些右翼反民主勢力在當地是與法西斯主義和軍國主義的失敗聯係在一起。
我在此需要重申,假如民主政權在欠缺合法性的情況下仍能生存的話,它們則必須做到具備有效性,例如在一些拉美和後共產主義的新生民主國家里。它們需要尋求一種所謂的負面合法性(negative legitimacy)─即一種用於抵消威權主義的移花接木式的政制,因為在這些國家里以前的獨裁政權實在是根深柢固。新獨立的國家,尤其是那些產生在威權主義或政變以後的政權,往往從根本上缺乏合法性管治基礎。舉個例子,在一戰後的歐洲,當時大多數新生的民主國家都是由於推翻了奧匈帝國,普魯士和沙皇俄國而應運而生,它們都不能長治久安。在1920年,當時28個歐洲國家中有26個是民主議會制;但到了1938年只剩12個(Mann 1993: 2; Lee 1987)。正如我此前所指,在二戰後取得民主政制的拉美和非洲國家到目前為止仍然是貧窮,尤其在最近的1993年,這些國家都不約而同地見證了其民主的滑坡。原因除了其經濟上的失敗外,這些國家都無法滿足其國內各個持份者和政黨的要求。這些政權缺乏足够的資源來取信於人民和政治精英,因此它們此前建立民主的努力不斷受挫(Linz and Stepan 1978)。
儘管很難作出假設,但總括而言,非民主的威權主義政權比民主政權來得脆弱。從性質而言,威權主義政權更缺合法性;它們更依賴於武力而非信念來取得和支撐權力。因此,可以這樣說,這種政治制度是不受其絕大部份公民的歡迎甚至是遭到抵觸。如果一種政治制度缺乏合法性,它只會引起更多民怨,更腐敗,和出現更多的對法治的毁壞。一個依賴於武力來維系和並不受民眾認可的政權,其從本質上而言是不穩定和最有可能在危機面前崩潰的。正如托克維爾(Tocqueville)所言,即使是快速的經濟增長也未必能令這個政權苟延残喘。專制政權,尤其是在民主散播的時代,將面臨坑人二十二的處境(a catch-22 situation):就象弗朗哥時代的西班牙,韓國,和智利,“這些政權能達致經濟上的成功,但它們無法滿足其人民對參政的訴求,除非它們的獨裁消失”(Diamond 1989 a: 150; Huntington 1968: 5, 41)。反之,如果專制政權未能在經濟或社會領域取得成功,它們的合法性也將隨之消失,並會因此導致其垮台。
但以上的這種情況似乎不能用來形容蘇聯,因為該政權維系了長達四份之三的世紀。話又說回來,一個脆弱和不受歡迎的政權未必會倒台。因為鎮壓式的警察制度,強大的軍隊,和統治者擁有隨時用武力來解決民亂的決心都可令這樣的政權得以長治久安。這種政權的瓦解需要一個重大的催化事件,一場戰爭的失敗,一個急速的經濟下滑,或者政權內部間的內訌。在蘇聯,戈爾巴喬夫(Gorbachev)上台之前已經有各種各樣的經濟和社會數據表明該國所面對的巨大困境─例如生產力的下降和死亡率的上升─在在顯示了其制度的嚴重缺陷,其規模龐大的秘密警察組織也證明了政權的低合法性和低擁護度(Feshbach 1978, 1982, 1983; Amalrik 1970; Todd 1979)。在1953年的東柏林,在1956年的布達佩斯,在1968年的布拉格,和自1955年以來發生在波蘭的一系列事件都有可能最終在莫斯科重演。現在我們已經可以認可一些對該政權持最嚴厲批評的學者的言詞。一個像蘇聯這樣的政治制度,假如它不會立即在政治上崩潰的話,它亦會導致在經濟上缺乏效率和無生產能力。
與專制政權相反,民主政制依賴和尋求民眾的支持,並容許不同黨派競爭權力和選票。政府的低效率未必會影響社會和經濟領域。反對派實際上是扮演着協調溝通的角色,其主要的職責是監督政府和揭示社會問題。有成立和組建反對派的自由意昧着在經濟和政治領域擁有充份的言論自由。
韋伯(Weber 1946: 232-34)曾經提出一個獨裁者其實要比一個民主社會的領袖更無權。他認識到因為言論自由的限制,獨裁者未必會知道他的命令是否會被其下屬官僚所怱略或被反對他的人士所嫌棄。韋伯為此引用過德國的弗里德里克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失敗的土地改革作為例子。當時的普魯士帝國下的官僚和當地的貴族並没有執行這項改革,但卻無人把這事告訴弗里德里克大帝。相反地,在民主社會反對派和傳媒通常都會把這種違法亂紀之事公諸於眾。
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Mikhail Gorbachev)在其執政的最後幾年至少兩次發表講話提及一黨制的不良後果。與韋伯的觀點類似,戈爾巴喬夫認識到在這種制度下的官僚們往往拒絕執行他們所反對和討厭的命令和改革。他強調這種事情絕不可能發生在多黨制的社會。從戈爾巴喬夫角度而言,他當然不可能支持多黨制。他為此呼吁蘇聯的傳媒和知識份子扮演在民主國家中的反對派角色,去揭示和暴露社會的不公平現象(Gorbachev 1987: R 24; 1988: 33)。
非傳統的威權主義政體嘗試通過建立個人迷信(cults of personality)來建立其合法性,例如拿破崙(Napoleon),杜桑(Toussaint),墨索里尼(Mussolini),希特勒(Hitler)。新生的獨裁者往往缺乏方法從法治的渠道來建立在法理基礎上的合法性管治。儘管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曾明確地反對渲染強人(great men)在歷史上的重要性而強調物質力量和人民大眾的角色,但共產主義政權卻往往被迫地去依靠統治者個人的魅力來建立合法性。它們的這些舉措通常只會締造一個又一個獨裁者,例如列寧(Lenin),斯大林(Stalin),毛澤東(Mao),鐵托(Tito),卡斯特羅(Castro),胡志明(Ho),金日成(Kim),和其他。在這里有一個有趣的地方值得指出,歷史上有4個曾經經歷過大規模民眾反政府起義的社會主義國家─1953年的東德,1956年的匈牙利,1955年至1980年的波蘭,和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都不約而同地是個人迷信色彩最弱的,就象從1989年至1991年的前蘇聯。
但是依靠個人魅力來取得統治合法性的政權是不能長治久安的。如前所述,一個最佳的政治制度是分隔利益集團和掌權者。當掌權者和他或她的政策被人民視為壓迫或剝削時,該政權及其制度將會被人民所拋棄。人民不會被愚弄或被迫去接受暴政;坦白地說,僅靠武力絕不可能取得“合法管治”(title to rule)。
 
行政和選舉制度
 
 
民主制度不僅是人們的道德需求,而且它是政治和社會穩定的決定因素。民主令一國公民有參與和歸屬感,他們能認識到政治不只是屬於上層的權力精英,而是與大眾息息相關。選舉制就是構築合法性的關鍵一環。是民主政制,而非當權的政府,擁有最終的合法性。由選舉產生的政治人物不僅忠於民主政制,而且也願意為當權政府效勞。但是,在低收入的民主國家來建立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正在受到挑戰,因為民主政制所允許的對政府有訴求和挑戰政府的自由可能會令到經濟不穩。
加拿大社會學家Metta Spencer (1991)曾經強調過,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保護少數族裔的權利不受主流族裔的侵犯。”當少數族裔,尤其是那些與主流族裔在語言和宗教方面有明顯差別的群體,感到他們不能在政治上分享權力時(例如他們“被主流族裔的選民在選舉中永恆地排斥”),他們有可能在自己的屬地嘗試得到自治或實現分離來建立屬於自己的主體社會。這種情況曾經發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前蘇聯的部份地方(頁427)。民主在當地被剝奪政治參與權的少數族裔的眼中缺乏合法性。因此,這些地方的民主轉型只會對其多元文化政治產生不穩定的因素,這一點在很多前共產主義的國家已經得到證實。Calhoun (1947)提出的在19世紀初的同步主流族裔理論(theory of concurrent majority)和Lijphart (1977)的共同社會化制度(consociational systems)的想法都提出了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這些學者提倡以宪法為基礎在影響其利益的情況下給予少數族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否決權。如此的嘗試在塞浦路斯和黎巴嫩都失敗了,但在瑞士卻得到成功。加拿大和南非現正進行類似的實驗。諷刺地,在這方面,Lani Guinier (1993: 1589-1642, 尤其 1625-42)提出與Calhoun相同的改革方案,但Calhoun的方案旨在保護主流社群的利益,而Guinier則意圖保障非主流社群及其後裔的訴求。
聯邦主義(Federalism)當然是最古老和在很多方面都能解決族裔矛盾以及重新劃定區域政治版圖。正如Horowitz (1985: 598)的結論,聯邦主義能產生5種衝突緩衝機制:(1)對衝突熱點進行減壓;(2)將權力下放至少數族裔的地方;(3)提供民族團結的誘因;(4)將族裔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和(5)努力減少族裔間的不平等和差異。但顯而易見,聯邦主義並非靈丹妙虊。它有成功也有失敗。
 
行政制度
 
 
當考慮到合法性和政府結構的關係時有一點需要指出,一個擁有鐵腕總統的國家比一個擁有議會制而其中王室成員或領袖並無太大實權的國家更欠缺穩定性。對於前者而言,一國元首集國家領袖的稱號,權力象徵和實權於一身,而後者這一切都是分屬於不同的人。假如一國元首獨攬大權,公眾將很容易把自己對政策制定者的埋怨和對國家的不滿混合在一起。在過去一又二分之一世紀的很多拉美總統制國家在建設民主政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充分地反映了這個困局。美國呈現了一個特別的案例,在這里儘管權力象徵和實權集於總統一人,但卻是美國的被意識形態神聖化的宪制能一直有效運行超過200年。在美國,宪制,而非掌權和在位者,才是權力的最終代表。在美國,(法律和理性的)宪制上的合法性需要多年才能發展形成。該國歷史上在其內戰(the Civil War)前曾發生過多次分離運動(例如1812年在新英格蘭州,1832年在南卡羅萊納州,和在1840年代主張廢除奴隶制的人士對抗當時仍堅持奴隶制合法化的宪法)。但內戰及其後的長期經濟增長令到美國的宪制政權取得了合法性。
Linz (1990 a; 1990 b) 和 Riggs (1993)傾向於認可議會制,因為在這種制度下行政權力是分散在議會內閣各個成員之間,這些內閣成員都在立法機構中代表不同的民眾階層和黨派。從另一方面而言,當權力集中於一人之手時,其他內閣成員(即便是與領袖同屬一個黨派的人)都對這個政權欠缺忠誠和不會認同其政策。Linz批評過這種總統制的僵化和你死我活的政治特色。他和Riggs都堅信隱藏在這種總統制內部的病症能够解釋為何在拉美和其他國家多次的民主失敗史。
以上的觀點是值得辯論的(Lipset 1990 a; Horowitz 1990)。如前所言,很多二戰前在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和東歐建立的議會制都失敗了。在1958年,查爾斯‧戴高樂(Charles de Gaulle)曾將第三和第四法蘭西共和國的不穩定歸咎於多黨議會制。這些共和國出現了短命和無效率的內閣。為了改變現狀,戴高樂引進了如下一種制度:一個強力總統同時與總理和立法機構分享管治權。在法國,這些改革舉措確實產生了更有效和長治久安的政權。在俄羅斯聯邦(Russian Federation),由葉利欽(Yeltsin)在1993年12月制定的新宪法里也作出了相同的改革嘗試。
對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權的對比評估必須考慮兩者的性質。在總統制政權中,立法,動用經費和撥款,和進行高層的人士任命都是只限於總統和通常是兩個立法機構間的職責。但議會制政權則是一個各機構統一和互補的政權,在其中總理和內閣能按法律進行他們相應的工作。由總理和議會組成的議會制,這種形式的政權通常可見於大部份的英聯邦和歐洲國家,是比從總統提議後由國會處理的總統制更強大和不受束縛(Lijphart 1984: 4-20)。前者的這種看似弱小和權力分散的政制在美國已經由來已久,儘管它在其歷史上也曾出現不少挫折和混亂。不過,如前所述,這種議會制曾在拉美不斷受挫,儘管有人曾提出反駁認為這種現象的發生並非因為那里的宪制有問題,而是那里的文化因素和生產力低下導致的。此前很多議會制政權也因為無法選出能佔有議會多數議席的黨派而導致不穩定。舉個例子,在7個前東歐共產主義國家里,只有阿爾巴尼亞選出了議會中的多數黨。在波蘭,1991年的時候有29個黨派在議會里分享議席(Economist 1993 a: 5),儘管在1993年的大選後減少到了只有7個黨派。在葉利欽1993年12月的選舉改革前,在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Russian Congress of People’s Deputies)里有14個黨派,每個黨派各有48人或以上作為大會代表,再加上199個無黨派代表(Economist 1993 b: 59)。同時有12個黨派在新的國家杜馬(Duma)中佔有議席,再加上120個獨立代表。這些情況究竟會有何影響仍然是未知之數。到目前為止在政治學者中對於兩種政制(總統或議會制)究竟誰好誰壞的都没有產生共識,因為兩種政制都曾在歷史上制造過不少失敗的例子。
 
選舉制度
 
 
選舉和更換行政人員和制度的程序也會影響到政權的合法化(Lipset 1979: 293-306)。選舉制度能給予選民以有效的方式來更換政府和將現任的掌權者淘汱,這種制度能保證政治和社會的穩定;選舉制度在一些擁有選舉法規,權力分配制度,強大的政黨和函需改革的地方更能得到認可和接受。
選舉制度注重單一黨派的區域,例如在美國和大多數的英聯邦國家,它能讓選民在兩個黨派間作出一個選擇。選民懂得如果他們不滿現政府的話,他們可以選擇其反對派。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下,政治黨派都是多元混雜。很多選民都會在其中選擇“不那麼壞的政黨”(lesser evil),因為反對派通常會承諾逆轉現任政黨的路線,掌權的黨派會因為其在任時實行的不受歡迎政策或社會出現不和諧狀況而受到選民的懲罰。
在比例代表制(systems with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中,選民未必能够決定政府的架構。在這制度下,每個政黨只能按照它們所得到的選票來確定其在議會和政府的席位。這種比例代表制在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初的前希特勒時代的德國,前法西斯時代的意大利和當時大多數的東歐國家實行過。它現時仍然在以色列,意大利,德國,北歐,大多數的東歐國家和俄羅斯聯邦繼續存在。在以上的國家和地區没有一個政黨可以壟斷,不同背景的黨派可以互相結盟。一個聯合政府內的政黨可以得到選票,但也有可能在選舉後被排除出新的內閣。小型,善於捕捉機會和有野心的政黨有可能對權力的分配,大選後的政策和政府架構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在比例代表制中,其導致不穩定和缺乏選擇的弊端可以從設立最少選舉代表制(a minimum vote for representation)中得到舒緩,例如在德國和俄羅斯存在的百份之五的議席限制。在任何選舉制度,無論是基於單一選區(single-member districts)或比例代表制,都不能確保由何種黨派勝出的選舉結果(Lipset 1979: 293-306; Gladdish 1993)。
 
公民社會和政黨
作為政治基礎的公民社會
 
 
比能促進政治穩定的選舉制更重要的是一個強大的公民社會—在其中有各種各樣的“協調性制度”(mediating institutions),包括“群組,媒體和網絡” (Diamond 1993 b: 4),這些制度在個人和國家間獨立地運行。它們都是“另類的組織,有能力反對和挑戰國家和政權”(Gellner 1991: 500)。40年前,我曾經首次嘗試對“有利民主的因素”(Lipset, Trow, and Coleman 1956: 15)進行過分析,當時的研究重點是公民社會。我留意到“在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社會里,作為一個公民是没有能力去影響國家的政策。如果一國公民不屬於任何政治團體和他們都是分化的,那麼國家掌權者將會輕而易舉地操控整個社會”(頁15)。
公民團體必須成為制度化的政黨的堅決擁護者,這些政黨都是作為現代民主政制的必須條件及其定義的一部份。正如Merkl (1993)曾經重提過的Schumpeter (1950)的精確論斷,“政黨一直以來都是促進民意,產生有意義的選舉結果和對政府作出影響的重要有效工具”(頁257-58)。或如Weffort (1992)所言:“民主建設其實是一個在有序的制度內產生衝突的過程”(Democracy-building is a process of. . . institutionalizing conflict)(頁111)。
我們現在對公民社會的重視應該感謝托克維爾(1976),他在19世紀初已經留意到為何眾多公民組織的普遍存在能令到當時的美國在政治和經濟上比歐洲強大。  他對此作出了以下的論述: 
人民必須了解在這些大型和人數眾多的組織里是如何確保秩序,每一個參與者是否都能以其個人的努力為該組織的進步作出自己的貢獻. . . .這些政治組織可以被看作是大型的免費學校,學員們在這里學習組織內部的理論. . . . (vol. 2: 116) 各個階層,背景和年齡的美國人民在其所屬的政治組織里都培養了一種對組織的感情和歸屬. . . .這些參與者相互啟發和影響各自的行為。他們其後會把在組織里學到的對人權和公民的理念應用於社會和以這些理念作為其行動的指引。(vol. 2, 119)
一個運行正常的公民社會也會是一個具參與性的組織。在其中的各個組織里的利益和行動能起到啟發和影響其國家政體的作用。政權需要與這些組織協商和討論其將要實施的政策和制度,而這些組織將會把這些信息反饋其公民。公民組織能够減少人民對政權變遷的反抗,因為這些組織可以防止政權,政制和人民之間的相互隔離,和協調(至少是認識到)各種不同利益和觀點的存在。
Schumpeter (1950)對政黨作為民主政制的基礎有一個觀點值得留意,即民主價值和權利的演變主要是通過社會上不同的群體間的互動而向前進化。在民主政制中,與為了謀求獨裁政權相反,各種不同的群體,階層,宗教團體,經濟和專業組織都相互競爭和與國家進行競爭,他們的競爭為的是大眾的民意和利用競爭得來的權力去達致自身的政治設想。如前所述,這些反對派組織必須對它們的存在合法化,要做到這點,它們必須容許並鼓勵其他組織有權去反對它們,從而為民主政制提供了基礎。通過這些組織之間的互動,衝突和其各式理念的交鋒,它們將創造出國家政權以外的另一個政治空間和取得對社會的話事權。
另一方面,極權制度並没有有效的公民社團組織。相反,這種制度企圖消滅任何在個人和國家之間進行斡旋的民間團體和操控它們從而令到制度上的競爭性完全消失。這樣做只會令到反對派的存在成為不可能,也會導致公民社團的有效性減弱和削弱個體的創造性活動能力(Tocqueville [1976, vol. 2: 124])。在西方,政治制度是建基在一大批多元化的群體組織上,在這些群體組織上產生了各種各樣的黨團派系(例如工會,民族和宗教組織,農業組織,退伍軍人組織,等等)。幸運地,大多數在前共產主義世界之外的新生民主國家,例如阿根廷,智利,南韓,台灣,和西班牙都不是極權社會,它們都曾在其威權主義時代已經建立了多元制度的公民社會(Scalapino 1989)。我們需要鼓勵新生的民主國家建立更多的諸如此類的公民社團。儘管如此,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社團組織的新任領袖都聲稱其組織的成立“在這段政治轉型期之中只是僅僅能够促進民主而已”(Weffort 1992: 12)。
然而,東歐和前蘇聯國家現在正面臨一個困境,即缺乏一個現代的公民社會,這種缺失導致這些國家很難將民主制度化。除了某些國家,例如波蘭,能够通過教會和其他自治和非法的小型組織,這些國家仍無法通過建立公民社團來締造穏定政治黨派(Sadowski 1993: 171-80)。相反,它們不得不從一無所有的基礎上創建政黨。各種不同理念的團體都是反對前共產黨的統治,但這些國家的共產黨都無一例外經歷過多年的政治洗禮,它們組織嚴密和擁有與其他政黨組成聯盟的能力。“這種情況是分化而非鞏固:67個政黨在波蘭參與大選,在羅馬尼亞是74個”(Economist 1993 a: 4)。其結果是,前共產黨(現在的社會黨)被推選成為議會中的多數黨,例如在立陶宛,或成為聯合內閣中的最大政黨,例如在波蘭。在1992年1月,保加利亞的一位得到共產黨支持的總統候選人拿下了百份之四十三的選票(Malia 1992: 73)。這種情況的產生當然是由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的艱難和社會狀況的普遍惡化所導致。
最近的調查也顯示出在共產主義45至75年統治下的持續效應。在幾乎所有的東歐國家,接近百份之七十的受訪公民都認同“國家必須提供就業,醫療服務,住房,教育,和其他設施”(Economist 1993 a: 5)。民主政制能否在這些國家獲得成功大多取決於其公民能否真正地調整自我去適應自由社會,拋棄過去對國家角色的看法,和接受反復無常的市場經濟制度,當然,還有這些國家能否在經濟上有出色的表現。Garton Ash (1990),Kohik (1992),和Di Palma (1991) 都曾經對共產主義的遺風和思維作出過令人信服的論述,匈牙利政治家和學者Tamh (1992)則為此寫道:
所有的民意調查和投票數據都顯示我們地區的公眾反對獨裁,但又不約而同地希望一個強人來執政;擁護民選政府,但又痛恨議會,政黨和媒體;喜歡社會福利立法和平等原則,但又排斥工會;希望推翻現有政府,但卻不願意看到反對派的存在;支持市場經濟概念(這對於他們而言只是西方式生活方式的代名詞),但又傾向於劫富濟貧和對銀行在勞苦大眾身上謀取暴利而不齒;要求立法制定最低工資,但又認為失業是一種道德上的丑行和希望懲罸和排斥失業者。(頁73)
 
 
作為協調者的政治黨派
 
 
政黨可以看作是在公民和國家之間最重要的協調機構(Lipset 1993)。一個有利於穏定的民主社會的重要條件是其有着廣泛群眾支持的主要政黨的長期存在。而這種支持是不會因為這些政黨在政治上的失敗而消失。假如這種支持不存在,政黨就會永久地消失,從而不再產生反對派。例如美國的共和黨在三十年代初仍然保持作為一個強有力的反對黨,儘管它一直以來在選民中的支持率下降,歸因於它在作為執政黨時國家正遭遇大蕭條時期和面臨的失業,破產,和股市不穩等前所未見的經濟難題。
假設在新生的民主國家里,政黨無法得到民眾的忠誠擁護,它們只會由此消亡。在早期美國曾與杰佛遜(Jeffersonian)時代的民主和共和兩黨競爭政壇的漢密爾頓聯邦黨(The Hamiltonian Federalist party),就是因為在1800年時的總統選舉時落敗後而迅速走向消亡(Lipset 1979: 40-41; Dauer 1953)。在後威權主義時代的歐洲國家,民主黨派在早期似乎都享有大量的民眾支持─例如意大利的行動黨(the Party of Action),在後佛郞哥時代的西班牙曾經組成過多數政府的民主聯盟中心(the Union of the Democratic Center),在東德的公民聯盟(the Civic Union),波蘭的團結工會(Solidarity)─但它們無一例外在其後的選舉中落敗或消失。如前所述,同類情況在前蘇聯的一些國家也發生過。可以這樣說,一個穩定的民主政制需要至少兩個有着廣泛選民支持的政黨參與。民主需要有着不同的強大政黨參與和提供不同政綱和互相監督。從歷史上來說,不和諧和貧窮的印度,因為其公民對種姓制度(caste)和其他語言和宗教團體的忠誠,產生出源於對政黨的強有力支持的民主政制(Das Gupta 1989: 95; Diamond 1989 b: 19)。最近以來,易變性和腐敗導致了印度民主在質量上的下滑和不穩定(Kohli 1992)。
 
 
政治黨派的支持來源
 
 
二十五年前,我和Stein Rokkan嘗試對民主制度內的因素作系統分析;他對歐洲政黨系統的支持群體的多樣化進行研究。在著作《政黨制度和選民分類》(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里,我們認為現代歐洲政治分野是因為此前的兩大革命,即國家革命(the National Revolution)和工業革命(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而產生的。這些社會轉型創造了社會分裂從而影響了政黨的多元化和選民投票行為的不同。第一個革命是政治性的,後果是中央和地區間的衝突,例如國家和其他民族,語言和宗教團體,和其他邊緣社區。這個政治革命也導致了國家和教會間的衝突,在其中國家會嘗試操控教會,而教會則希望保持其一直以來作為一個團體的權利。工業革命則是因為經濟,由此導致了工業和農業,土地主和新興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其後出現的便是馬克思所強調的資本家和勞工之間的鬥爭。
以上的四種衝突因素,(中央和地方,國家和教會,工業和農業,資本家和勞工),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在當代世界延續,它們為此給民主社會的政黨制度提供了一個框架,這種情況尤其在歐洲特別明顯。階級成了最顯著的衝突和競選因素,尤其是在投票權延伸至全部的成年男性的今天(Lipset and Rokkan 1967)。托克維爾(1976: vol. 2, 89-93)在19世紀初和Bryce (1901: 335)在19世紀末都注意到在美國的政黨底層,其衝突存在於貴族階級的利益和民主訴求之間。以上所述的4個衝突因子在國際上當然是呈現出不同的變數(Lipset 1988: 227-66, 1985: 187-252)。有的表現在多黨制或濃縮為兩黨聯盟,例如在美國和澳洲。相對於西方社會在20世紀上半期的巨大變化,它們在政黨制度上的轉變可以說是微不足道。西方社會在九十年代的政黨衝突已變得系統化,有點像二戰前的亂象。當中的主要變化在於法西斯運動的消失和在某些國家中在共產主義崩潰前夕其代表勞工的政黨成為主要的大黨。這些勞工政黨自二戰後當然從此變得前所未有地強大。在最近的時期,所有社會民主黨和已被削弱的前共產黨都改變其意識形態綱領,聲稱要放棄對國有制的支持而擁護市場主導的經濟模式(Lipset 1991)。
自六十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世界似乎進入了一個新的政治時代。這個時代的主要特徵是以下不斷升温的熱點話題:“後工業時代的物質主義,環保問題,核武器的使用,人類的文化,女性和少數族裔的平等權利,教育的質量,國際關係,更多的民主,和一些有關道德,尤其是影響到家庭和性愛的話題”(Lipset 1981: 503-21)。這些議題曾被一些社會分析學者認為是人類的第三次革命,後工業革命的後果,由此會帶來新的社會和政治衝突。Inglehart (1990)和其他學者曾經指出在這個時代里出現的一些新的跨越性的衝突─例如工業和環保間的衝突─這種衝突表現在工業社會中強調生產的信奉者(這些人同時也是在各種社會議題上的保守主義者)和那些強調後工業時代應注重生活質量,環保,婦女平權,和核能的擁護者之間的不同。作為政黨有時候很難對例如生活質量等議題作出規劃,但有一些組織,例如綠黨和新左派─這些擁有很高教育程度的成員的組織會致力研究和促進這些議題。
政黨和社會的不和諧關係在後法西斯政權中,例如西班牙和智利,經常出現,但正如前所述,這種情況並未出現在由前共產主義轉變而來的“民主國家”(匈牙利除外)。這些前共產黨現在類似社會黨,而那些非共產黨則組成了各種不同的不穏定的自由主義,民粹和民族主義,地方主義,和有宗教性質的政黨。後者缺少一貫的黨政綱領和聯係去化解社會各階層的分化和矛盾。在俄羅斯,一個傳統上政黨分化的問題(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衝突)正在浮現,這種情況是首次在西方社會中誔生。另一個是教會和國家(或教會和世俗)之間的問題,這種情況也以各樣的形式顯露。而工農業(或城市和農村)之間的衝突也很明顯。諷刺地,現時資本家和勞工之間的矛盾是最不顯著,可能是因為在這些國家一個資產階級和一個獨立和有組織的勞工階層尚未形成。除非穏定的政黨能够形成,否則有競爭性的民主政治不大可能在東歐和中亞的國家長存。但是,有迹象顯示在匈牙利和波蘭不斷鞏固的民主是大勢所趨。
 
法治和經濟秩序
 
 
最後,秩序和未來的可預見性對於經濟,政治,和社會而言皆非常重要。曾經在1867年作為第一部完整的加拿大聯邦法的起草人將宪法的目標定為“和平,秩序,和好的政府”(Lipset 1990 b: xiii)。基本而言,他們認為制定宪法在於建立法治,正當的管治程序,和一個獨立司法機構。當權力管治變得專橫,個人獨裁,和無法無天時,作為一國公民則無法懂得應如何守法;因為在這種環境下會令人產生恐惧,即個人的任何行為都會有不可預知的風險。完整而言,法治應包括以下的重點:(1)政府部門,例如法院,警察局,和公務員組織都應對個人和社會平等相待;(2)個人和社會可以對其行為負責,和合理地預知到國家會對其行為作出的反映。世界銀行(World Bank,1991)在一份報告中曾經強調:“如果在一國之中的商務交易風險可以得到有效評估,交易費用得以調低,和政府的干預被減少,那麼法治就是構築這種可預見性和穏定性的關鍵一環”(頁iii)。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再一次看到了政治和經濟的相互依存的關係。
在探討本文的議題“建立民主制度的先決社會條件”時,我曾經不止一次地強調經濟發展的水平和民主政治的關係。如前所述,一系列實驗性的研究已經找出了在社會經濟因素(例如國民生產總值,受教育水平,醫療保障的程度)和政治制度(例如自由度和人權)的重大關聯(Lipset et al. 1993; Diamond 1992 a; Inkeles 1991; Bollen and Jackman 1985a; Bollen and Jackman 1985b; Bollen 1979; 1980; Flora 1973; Flanigan and Fogelman 197 1; Olsen 1968; Neubauer 1967; Cutright 1963)。
最近幾年有一些國家可以印證其經濟成功能對其在民主方面的進步產生影響(例如智利,西班牙,南韓,和台灣)。在民主化之前,這些國家都在經濟和個人幸福指數上有急速發展。但它們在這方面的發展仍然是不穩定的(Lipset, et al. 1993)。全球最大的民主國家印度,連同博茨瓦納,巴布亞新幾內亞,和斯里蘭卡,則與以上的情況相反。最近幾年一些低收入國家在民主方面的普及與在經濟上的發展並不匹配,儘管這種情況的出現大多是由於第三世界的獨裁者因為兩極世界的消失再也無法利用蘇聯和西方之間的矛盾取得利益所致(關於民主普及,參見Di Palma 1990: 15-21)。
很明顯地,社會和經濟上的關聯僅僅是一種猜想,不一定是原因。而其他的情況,例如歷史問題對本國政治的影響,文化因素,周邊國家的突發事件,來自其他地方的效應,其領導者的性格和政治運動的特質都可能給一國政體產生深遠影響。因此,西班牙內戰的結果(部份地是由其他歐洲國家決定)是將西班牙置於威權主義的系統中,這與二戰後將東歐置於蘇聯的鐵蹄下是一樣的,它們都決定了這些地區的政治前景,而西方國家則會全力制止這些地區與共產黨有結盟關係的黨派取得大選勝利。現時來說,國際機構和外國政權更有可能對多元的政治體制作出支持和有話事權。
Karl 和 Schmitter (1991: 270-71)曾指出對民主的先決條件的探討是有誤導性的。他們通過觀察政府和政黨的政策制定過程來闡述民主轉型。Karl指出,“與其對所謂的先決條件進行事倍功半的研究,最重要的應該是澄清在政權轉型的模式下(這些模式是由威權主義政權的崩潰而決定的),哪些戰略互動(strategic interactions)會出現,因為這些戰略互動能決定一國民主政制的誕生和發展. . .”(Karl 1990: 19)。
Karl 和 Schmitter (1991)認為以上對政治精英如何建構政體的分析是與對民主的先決條件的研究分離的。我對此不敢苟同。對先決的社會條件的分析是與成功的民主構制的建立息息相關。因為這些條件都是民主能否制度化的重要一環,無論民主的成功是否與這些條件的出現有關。正如Weffort (1992)強調,“一個民主政制的最低運作標準顯示出其最基本的社會條件”(頁18)。因此,我們並不需要在民主的先決條件和民主政制的建立之間作出非此即彼的研究選擇─它們兩者應該是相輔相成的。
 
結論
 
 
民主是一項國際性的事業。一系列的政府和黨派,以及各式各樣的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都致力於為新生自由國家的人權和民主出錢出力,和施壓力給極權者並敦促其作出改變(Economist 1993 c: 46)。各類的國際機構和組織,例如歐洲共同體,北約,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都在提供其成員國資助款項時加入對其民主政制的要求作為先決條件。如前所述,散佈,蔓延,或宣示效應都具有可行性,這些效應都能促進民主,改革和令到威權主義者作出讓步。逃避自由選舉只會變得愚蠢和無效益,尤其是在拉丁美洲,東亞,東歐,和在一定程度上的非洲(Ake 1991: 33)。儘管如此,自由選舉並不能確保其制度的完美。外界可以給予支援,但民主制度內的反對派,這種制度的價值,利害關係,和清晰度都必須由希望建立民主的國家自己來得以實現。
研究結果顯示,鑒於它們制度上的低合法性,我們必須對很多新生民主國家的長期穏定性保持審謹態度。正如巴西學者Francisco Weffort (1992)曾經提醒我們,“在八十年代的新生民主期,當時很多國家的政治民主制的建立是與其深刻和長久的經濟危機同時發生的,這些危機導致了社會分化,隔離和大規模的貧窮. . .其中的一些國家更是把其民主政制建立在社會排他主義的雷區上(building a political democracy on top of a minefield of social apartheid). . .”(頁20)。這種情況將會輕而易舉地摧毁阿爾及利亞,海地,尼日利亞,和秘魯等地的已建立起來的民主政制。也會把某些國家的民主,例如巴西,埃及,肯尼亞,菲律賓,前南斯拉夫,和其他烏拉爾地區的共和國,推至退化的境地。更會在俄羅斯和其他前共產主義國家引發起左右兩翼的反民主運動。
新生民主國家最急需的是不僅在經濟而且在政治領域都要取得合法性。如果這些國家在經濟發展上有所作為,那麼它們也應能够保持政治上的穏定。但反過來,正如我剛才所言的,經濟上的不景氣會令這些國家的民主和政治穏定受損。Diamond (1992 b)在其關於非洲的研究中的評述也同樣適用於大多數的前共產主義國家:“我們如何才能讓民主容忍經濟改革方面的眾多短期失誤和痛苦?”(頁41)。有一些人會就此指出戈爾巴喬夫式的經濟和社會改革(perestroika)必須先於政治自由(glasnost)。他們認為在貧窮國家經濟和社會改革可以在没有政治自由的情況下進行。
我對此作一個方法論式的推斷和總結。我以上討論的其中一部份旨在從民主國家的經驗和結構角度找出民主和經濟增長的關係及其對社會分化的影響。但正如我也曾對此指出,在這之中也有其他的牽連。因為這里所涉及的不同的因果關係實在數不勝數,所以無可避免地任何因素或政策都有可能產生不同或相反的結果。亨廷頓(Huntington , 1991: 37-38)指出在民主的研究文本中有27個獨立的解釋性的變數(independent explanatory variables)。對此我們可以將其與醫學進行比較,在醫學里即使在數據庫中有數以千計對同類病例的治療方案,但仍無法從中抽出一個方案給醫生對患有同類病徵的新病人進行診治。同樣地,即使我們對甚麼是最佳經濟發展模式的定義也不能將其應用於任何一個國家。我們已經懂得在一個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日常生活模式被打亂,公民對其政府失望等的情況都有可能令到人們易於被極端的宗教或世俗組織吸引而誤入歧途。如前所言,托克維爾(Tocqueville ,1976)在當年研究法國大革命時已經預示到戈爾巴喬夫所經歷的事情和蘇聯出現的混亂,他對此作出的結論是,一個政體的崩潰往往是在其不斷改革的過程中帶給人們越來越高的期望值和摧毁了傳統價值觀與信仰的時候(vol. 1, 6-13)。
自二戰以來,尤其是最近幾年,汗牛充棟的實驗性,歷史性,和比較性的作品大大地加深了我們對民主的先決條件的理解。現在我們可以自信地對一些觀點進行更深入的探討,這些觀點都是關於對民主發展有利的結構,文化,和制度上的因素。但是其中具體結果的產生有賴於具體的社會環境和條件:取決於當地的選舉制,政制,種族結構,分化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當然,還有促進民主的人士的能力和策略。例如,華盛頓(Washington)和林肯(Lincoln),列寧和戈爾巴喬夫,尼克魯(Nehru)和戴高樂(DeGaulle),他們各自都對其所處的時代和國家的民主發展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
很明顯地,我們不能將研究結論生搬硬套。我在本文中探討過的各種因素確實會對民主產生一定影響,但它們都不能決定一國的民主前途。一些未來學家對此的評述並不可信。Dahl (1971: 208) 和 亨廷頓 (Huntington ,1984)兩位對結構性民主條件的詮釋先驅都不約而同地對戈爾巴喬夫上台前的多頭政治(polyarchies)或民主政制持極端悲觀看法。這種觀點與大多數蘇聯學學者在作出對蘇聯解體預言的失敗的情況是相似的(Lipset and Bence Forthcoming)。總括而言,民主的最終成功或失敗在大多數情況下繼續取決於政治領導者和其他群體的選擇,行為,和決定。
 
作者簡介
 
 
西莫爾‧馬丁‧尼薩(Seymour Martin Lipset)是美國喬治‧麥遜大學(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公共政策和社會學教授。他同時也是美國期丹福大學(Stanford Univerisity)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的高級研究員和榮休教授。尼薩曾被推舉為美國人文和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成員。他曾任美國社會學學會和政治學學會主席。他的著作《政治人》(Political Man)曾經贏得麥克維爾大獎(Maclver Award);而另一本與Earl Raab合著的書《非理性政治》(The Politics of Unreason)則被授予格納‧米德爾大獎(Gunnar Myrdal Prize)。除此之外,他還有兩本書正準備付梓出版,一本是有關美國例外論(American exceptionalism),另一本則探討美國的猶太人問題(與Earl Raab合著)。他現時正與Larry Diamond 和 Juan Linz合作對民主轉型問題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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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的論述參閱Lipset (1981: 27); Dahl (1970: 78; 1971: 150-62; 1982: 11); Huntington (1991: 5-13); and Schmitter and Karl (1993: 40-46)。
  關於對民主一詞的定義如何影響對民主政制的分析,參閱Sartori (1983: 28-34; 1987: 257-77)。
  這個定義並不適合東亞的新興工業化國家,例如韓國,台灣和新加坡。
  當然,在最近幾年有證據顯示在南亞,東亞,拉丁美洲和由南歐移民作主導的其他國家也有可能呈現民主政體。
  根據自由之家的調查標準,一個國家可以在政治和民生自由度上取得進步或導致退步而無須改變其國家是民主或威權的性質。
  參閱Dongan(1988)和Lipset(1963, 1979: 17)關於對合法性的研究。
  馬克思主義的先驅學者葛蘭西(Gramsci)在其20世紀的作品中也指出在資本主義世界里出現“密集的公民社會”(dense civil society)的需要,這會令到通向民主之路變得可能 (Stephens 1993: 414; Lipset 1981: 52-53; Huntington 198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