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核心价值,就是像人的心脏一样独一无二并且不可替代的一种价值。但是,作为精神生命体的个人及人类社会,偏偏拥有连心脏都可以通过人工来发明创造的精神创造力。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假冒伪劣的核心价值及核心价值观层出不穷并且日新月异,也就成了不文明、不正常的社会环境中的一种扭曲变形了的社会常态。笔者没有闲暇分析批判各种各样假冒伪劣的核心价值及核心价值观,只想简单介绍一下90年前从美国留学归来的胡适,曾经介绍过的并且为现代文明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那种核心价值与核心价值观。
“自由的个人”与“健全的个人”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谈到包括中国戏剧在内的东方戏剧与以古希腊悲剧为经典源头的西方戏剧之间的本质性区别时,给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戏剧定义:戏剧所要表现的是“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相比之下,中国社会只有“一种戏剧的萌芽”,这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戏剧“不是写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而只是把生动的事迹和情感结合到某一具体情境,把这个过程摆在眼前展现出来”。借用中国戏剧界的行话来说,迄今为止的传统戏曲与现代话剧所要表现的都是“演员演故事”,而西方戏剧从一开始所要表现的就是以人为本的演员演角色,也就是通过演员来重点表现作为“自由的个人”的戏剧人物相互之间的意志冲突与动作实现。是不是拥有“自由的个人”,是东西方社会及其文化的本质性区别,也是文明与野蛮,或者说是现代文明与前现代文明之间难以逾越的一道分水岭。
在中国文化史上,表现“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西方经典戏剧的正式引进,是从1918年6月出版的《新青年》“易卜生号”开始的。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编辑这期刊物的胡适,并没有采用黑格尔的“自由的个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一个更加准确的概念,也就是“健全的个人”。
1930年12月,专门为少年学生编辑的《胡适文选》由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发行,胡适在为该书所写的自序《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中,认为《易卜生主义》一文“代表我的人生观,代表我的宗教”。他为此提供的说明是:“易卜生最可代表19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的精华,故我这篇文章只写得一种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这个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一面教我们学习娜拉,要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个人;一面教我们学斯铎曼医生,要特立独行,敢说老实话,敢向恶势力作战。”
接下来,胡适对“少年的朋友们”教导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胡适所说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其实就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人生价值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核心价值观。在胡适眼里,“健全的个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娜拉在家里被丈夫当作玩具一样哄骗和利用,等到她发现这种真相之后,就毅然离家出走,重新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这就是她通过自我健全来承担自己的个人责任的第一步。《国民之敌》中的斯铎曼医生发现温泉里面存在着危险的病菌,就建议温泉浴场停业整治。当地的浴场老板、政府官员及普通市民,担心这样做会影响到旅游收入及经济繁荣,坚决反对斯铎曼医生揭露事实真相,并且在大会上宣布斯铎曼医生是“国民之敌”。易卜生从事戏剧创作的主要成就,就是呼吁全社会容忍和鼓励包括娜拉、斯铎曼医生之类的“健全的个人”,从而保障现实社会中不断涌现敢于说出真话、敢于承担责任的“国民之敌”。
1935年5月12日,胡适在自己主编的《独立评论》第150号上发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再谈五四运动》,把“健全的个人”及“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源头,直接追溯到他所尊重的蔡元培和杜威身上。他一方面认为,1917、1918年的时候,北京大学所提倡的新文化运动,无论形式上如何五花八门,意义上只是思想的解放与个人的解放。蔡元培先生在民国元年就提出“循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之公例,不以一流派之哲学一宗门之教义梏其心”的原则了。
与此同时,胡适还强调说:“我们当时曾引杜威先生的话,指出个人主义有两种:(1)假的个人主义就是为我主义(Egoism),他的性质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2)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他的特性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这后一种就是我们当时提倡的‘健全的个人主义’。我们当日介绍易卜生(Ibsen)的著作,也正是因为易卜生的思想最可以代表那种健全的个人主义。”
针对“个人主义的人生观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生观”的时髦说法,胡适追问道:“难道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可以不用充分发展个人的才能了吗?难道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用不着有独立自由思想的个人了吗?难道当时辛苦奋斗创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志士仁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奴才吗?……还有一些人嘲笑这种个人主义,笑它是十九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过时思想。这种人根本就不懂得维多利亚时代是多幺光华灿烂的一个伟大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都生死在这个时代里,都是这个时代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的产儿。他们都是终身为自由奋斗的人。我们去维多利亚时代还老远哩。我们如何配嘲笑维多利亚时代呢!……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
作为对于五四运动及新文化运动的一种辩护,胡适进一步解释说:“民国十五六年的国民革命运动至少有两点是和民国六七八年的新运动不同的:一是苏俄输入的党纪律,一是那几年的极端民族主义。苏俄输入的铁纪律含有绝大的‘不容忍’(Intoleration)的态度,不容许异己的思想,这种态度是和我们在五四前后提倡的自由主义很相反的。民国十六年的国共分离,在历史上看来,可以说是国民党对于这种不容异己的专制态度的反抗。可惜清党以来,六七年中,这种‘不容忍’的态度养成的专制习惯还存在不少人的身上。刚推翻了布尔什维克的不容异己,又学会了法西斯蒂的不容异己,这是很不幸的事。”
胡适晚年的深度反思
1935年9月3日,胡适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导言》中,把《新青年》同人的共同信仰,明确认定为自己在《易卜生主义》一文中“借易卜生的话来介绍……的‘健全的个人主义’”。只是这样的认定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当年的胡适,还远没有达到“健全的个人”的精神境界,《新青年》同人中的陈独秀、钱玄同等人,与“健全的个人”的精神境界差得更远。
1920年5月4日,胡适和蒋梦麟应《晨报副镌》“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共同署名发表了一篇《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其中写道:“要补救组织的不完备,应注重议会法规(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条件。……此外还须注意团体生活最不可少的两种精神:(1)容纳反对党的意见。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2)人人要负责任。天下有许多事,都是不肯负责任的‘好人’弄坏的。好人坐在家里叹气,坏人在议场上做戏,天下事所以败坏了。不肯出头负责的人,便是团体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国家的国民。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胡适所说的民治主义,也就通常所说的民主主义。无论是当年的《新青年》同人还是参加五四运动的北大学生,在所言所行、所作所为方面,都没有达到这种只有“健全的个人”才可能拥有的既要承担责任又要民主宽容的精神境界,而是更加接近于“暴民专制”的精神境界。要不然,胡适也就用不着拿“希望”两个字做文章了。直到1959年3月12日,晚年胡适才在《容忍与自由》一文中,针对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新青年》同人极端反对本土传统文化的既不民主也不科学的专制态度,提供了真正符合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深度反思:
“现在在四十年之后,我还忘不了独秀这一句话,我觉得这种‘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态度是很不容忍的态度,是最容易引起别人的恶感,是最容易引起反对的。……我现在常常想我们还得戒律自己:我们若想别人容忍谅解我们的见解,我们必须先养成能够容忍谅解别人的见解的度量。至少至少我们应该戒约自己决不可‘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我们受过实验主义的训练的人,本来就不承认有‘绝对之是’,更不可以‘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
在这篇文章中,胡适谈到自己1908年17岁时,曾经引用《礼记•王制》中的一句“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来痛骂白话小说《西游记》和《封神榜》,等到自己在北京大学的讲坛上提倡白话文的时候,恰恰处在了被“杀”的位置。他因此采用“正义的火气”的概念解释说:“不容忍的态度是基于‘我的信念不会错’的心理习惯,所以容忍‘异己’是最难得,最不轻易养成的雅量。”
1961年10月10日,胡适在致苏雪林信中,再一次谈到“正义的火气”:“‘正义的火气’就是自己认定我自己的主张是绝对的是,而一切与我不同的见解都是错的。一切专断,武断,不容忍,摧残异己,往往都是从‘正义的火气’出发的。”
对于五四运动,晚年胡适也给出了更加深刻的否定性反思。唐德刚的《胡适口述自传》,是根据胡适1958年与唐德刚之间的16次谈话录音整理而成的,其中明确认定,五四运动是对于由《新青年》杂志所直接启动的新文化运动的一场不幸的政治干扰。
比起胡适所说的“正义的火气”,梁漱溟在发表于1919年5月18日《国民公报》的《论学生事件》一文中,对于五四运动中的青年学生与《新青年》同人一脉相承的极端专制态度,另有更加准确的法理分析:
“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幺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必须强调的是,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一回事,真正以身作则地实践这种核心价值观是另一回事。《新青年》同人中的陈独秀、钱玄同,以及一度“悍”化的胡适等人,最为致命的自相矛盾,就在于采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自相矛盾地反对专制强权、提倡民主科学。从《新青年》同人到五四运动中的青年学生,再到接受了“苏俄输入的党纪律”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国、共两党,他们由“不容忍”的态度所养成的“专制习惯”,并不完全来自于外国,反而在更大程度上来自于中国本土既根深蒂固又无处不在的专制传统。
陈独秀的“讼棍”表现
针对陈独秀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反对专制强权、提倡民主科学的自相矛盾,胡适在1924年9月12日写给《晨报》副刊的公开信中,曾经采用“讼棍”的字眼谴责道:“今日政治方面需要一个独立正直的舆论机关,那是不消说的了。即从思想方面看来,一边是复古的混沌思想,一边是颂扬拳匪的混沌思想,都有彻底批评的必要。近日拳匪的鬼运大亨通:六年前作‘克林德碑’那篇痛骂拳匪的大文(《独秀文存》卷一,页343至360)的作者,现在也在大出力颂扬拳匪了!……这真是‘翻手为云覆手雨’,我们只好叫他做‘讼棍的行为’。”
陈独秀的《克林德碑》发表在1918年11月1日的《新青年》5卷5号中,其中慷慨激昂地写道:“义和团的野蛮、义和团的顽旧与迷信,义和团时的恐怖空气,我都亲身经验过。……现在世界上有两条道路:一条是向共和的、科学的、无神的、光明的道路;一条是向专制的、迷信的、神权的黑暗道路。——我国民若是希望义和拳不再发生,讨厌像克林德碑这样可耻纪念物不再竖立,到底是向哪条道路而行才好呢?”
李大钊在随后发表的《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中,也支持了陈独秀的这一观点:“前些年科学的应用刚刚传入中国,一般愚暗的人都说是异端邪教。看待那些应用科学的发明的人,如同洪水猛兽一样。……这种愚暗无知的结果,竟造出来一场义和拳的大祸。”
然而,到了1924年9月3日,陈独秀、彭述之、蔡和森、张太雷等共产党人,却把《向导》周刊办成了“义和团问题专辑”,其中的第一篇文章就是陈独秀的《我们对于义和团两个错误的观念》。这篇文章的结论与他自己六年前在《克林德碑》一文中得出的结论刚好相反:义和团运动的方向是正确的,性质是革命的,义和团是“中国民族革命史”上的“序幕”。
对比出自同一个人的两篇自相矛盾的文章,尽管其中的观点发生了背道而驰的转变,贯穿其中的话语态度却是完全一致,那就是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和“正义的火气”。在这样的自相矛盾中,陈独秀表现出的最为根本的缺失,就是胡适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为核心本位与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独立思考、坚持真理、勇于负责、自由平等、科学文明、民主宽容、自我健全的现代公民精神及现代文化精神。
胡适所说的“讼棍的行为”,在当年另有一个更加正式的称谓,叫做以绍兴师爷为典型代表的刀吏笔手段。出身于绍兴师爷世家的鲁迅与周作人,对于刀吏笔手段的运用更是达到了炉火纯青的最高境界。用周作人的话说,绍兴师爷的刀吏笔手段的最高境界就是“颠倒反复无所不可”。
“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由胡适的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可以推演出这样一种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公民常识: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每一个人在他自己的私领域以及一部分的公领域里面,都是以自我为中心或核心的,而不是所有个人都以一个专制皇帝或专制集团为中心或核心的。以自我为中心并且承认所有人的自我中心的每一位个人,在公共性的制度框架特别是法律程序面前,既是双向互动、人人平等的,同时也是需要通过自我健全和自我克制来承担属于自己的一份公民责任的。所有公共领域内的公共权力,都是为保障所有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健全而存在的,或者说是为保障健全或并不健全的所有个人的基本权利而服务的。在每一位公民的个人价值之上,是不存在任何性质的本体价值或核心价值的。所有不经当事人同意就要强制性要求健全或并不健全的个人为了某种神圣美好的公共事业或公共利益奉献牺牲的公共权力,都只能是恶作为的非法权力或专制权力。
但是,在习惯于自欺欺人的愚民自愚也就是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中国社会里,是从来不培养造就更不鼓励爱护“健全的个人”的,反而总要像传说中的孔老二诛杀少正卯、秦始皇焚书坑儒,以及1957年的举国上下反右派那样,专门扼杀有一点点独立思考的能力与勇气的本国思想者。在这样的社会里面,是基本上不可能产生黑格尔所说的“自由的个人”与胡适所说的“健全的个人”的。
同样是宪政民主,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心平气和地讨论制订了一部直到现在依然不可动摇的文明宪法。到了125年之后的1912年,在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等革命党人主持下制订出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却变成了专门针对袁世凯一个人的一部明显违法的伪宪法或者说是反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订之后,中国社会又过去了将近100年的时间,大陆中国的当权者,偏偏连台湾当权者陈水扁、马英九们已经做到的向本国人公布自己家的私有财产的阳光宪政行为都不肯做也不敢做。陈水扁无论贪污了多少钱,他下台之后是可以而且必须接受司法调查的。大陆中国的邓小平、叶剑英、江泽民、李鹏、李瑞环甚至于赵紫阳、胡耀邦、李锐、李慎之等政治老人的家庭,都没有像陈水扁的家庭那样接受过正大光明的司法调查。假如说台湾的陈水扁、马英九是比较健全或者说是已经接近于健全的中国人的话,自以为拥有先进性的大陆中国的当权者,都是最没有政治素质的最不健全的中国人。
在笔者看来,中国社会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假如掌握最高权力的九名中共常委是“健全的个人”的话,他们就应该以身作则、正大光明地率先公布自己家所拥有的公私财产,以便让全中国人民来公开监督,同时还应该让全国人民来对他们进行公开公正的投票选举。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最无耻、最野蛮也最缺乏文明素质和政治素质的人,并不是广大的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而是不经过全国人民公开公正的投票选举就要行使公共权力的那些人。
有一位当教师的朋友谈到这样一个事情。他说他给外国来的留学生讲课时,有个美国留学生问到《零八宪章》,说是那里面的东西无非就是宪政民主、保障人权。这是美国的小学生都已经明白的文明常识,为什么中国最有名的知识分子还要签名支持这样的宪章,而且中国政府还要关押《零八宪章》的起草人刘晓波呢?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自称是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国人,是如何地不文明或者说是如何地野蛮、愚昧甚至于没有道德廉耻。
由于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从来没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者说是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筑起一道足以保障个体权利的刚性的制度规则和法律程序;于是便出现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那就是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被称为“愤青”的自以为最爱国其实却是最胆怯的一群人,在现实社会及网络社区中聚众围攻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某个人。借用鲁迅的话说,“他们自己毫无特别才能,可以夸示于人,所以把这国拿来做个影子;他们把国里的习惯制度抬得很高,赞美的了不得;他们的国粹,既然这样有荣光,他们自然也有荣光了!倘若遇见攻击,他们也不必自去应战,因为这种蹲在影子里张目摇舌的人,数目极多,只须用mob的长技,一阵乱噪,便可制胜。胜了,我是一群中的人,自然也胜了;若败了时,一群中有许多人,未必是我受亏:大凡聚众滋事时,多具这种心理,也就是他们的心理。他们举动,看似猛烈,其实却很卑怯。至于所生结果,则复古,尊王,扶清灭洋等等,已领教得多了。所以多有这‘合群的爱国的自大’的国民,真是可哀,真是不幸!”
比起鲁迅“救救孩子”的呐喊,打捞这些已经沉沦迷失于“合群的爱国的自大”的精神陷阱之中的愤青们,并且为他们注入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显得更加迫切和紧要。面对这种中国特色的“合群的爱国的自大”的乌合之众(mob),每一位致力于自我健全的个人,都应该坚定不移地认准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以及由此而来的常识性判断:凡是像大陆中国的现行国歌那样鼓吹歌唱每一位个人或国民奉献自己的血肉筑成新的长城的国家或民族,都是没有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民族、党派、政府、科学、真理、民主、自由、上帝、真主,都是以人为本、为人存在的。假如没有了个人以及由个人所组成的人类社会,无论多么神圣的东西都是没有价值甚至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国家、民族、党派、政府、科学、真理、民主、自由、上帝、真主之类或美好或神圣的东西之所以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就在于这些东西必须有助于或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及核心权利,而不是反过来剥夺败坏每一位公民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及核心权利。
总而言之,胡适所说的“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正义的火气”,恰恰是与“健全的个人主义”背道而驰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提倡所谓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传统儒教文化,以及“颠倒反复无所不可”的传统法家文化即刀吏笔文化的集中体现。90年前的留美学生胡适,基于世界性的眼光率先提出的以白话文替代文言文的“文学革命”,以及以“健全的个人”为核心本位与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独立思考、坚持真理、勇于负责、自由平等、科学文明、民主宽容、自我健全的现代公民精神及现代文化精神,也就是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既为迷惘困顿的《新青年》杂志找到了可操作性的路径信道,也在由《新青年》杂志直接启动的新文化运动中,逐步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进而为中国社会及其文化开拓出了一种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现代化传统。只是由于自由主义与“健全的个人主义”,迄今为止从来没有被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所承认与包容,胡适坚持提倡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现代化努力,也一直没有得到国人应有的关注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