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出刊之际,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开得正是热闹,不过这个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多年以来的公共记录实在让人不敢恭维,本刊选取多篇与两会相关的文章,记录代表们这些年来的奇怪言行,同时再次发出一声质问:人大代表们,你们何为?

人们喜欢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等。这些说法其实并不确切。在我国,人大代表就享有凌驾于普通法律之上的两项特权,而且是法定特权。这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豁免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这就是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豁免权”。可以理解为相同的言论,从普通公民之口说出,可能惹祸上身,但从人大代表口中说出,则啥事也没有,如此谓之特权。这项特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之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特别保护范围,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言论特权仅仅与其担任的职务密切相关。假设张三是人大代表,这项特权赋予作为人大代表的张三,而不是给张三这个自然人。在职务之外,则张三的权利与普通公民完全平等。

人大代表还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审判或以其他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谓之“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权利与义务对等,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赋予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上述两项高于普通公民的权利,给予特别的保护,乃是因为他们承担着比普通公民更大的义务。离开这两项特殊保护,尤其是离开“言论表决豁免权”的保护,人大代表将无法履行其职责。这是立法初衷,其重要性、必要性不言而喻,普通公民也不难理解。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不曾出现人大代表援引“言论表决豁免权”为自己抗辩的案例。“人身特别保护权”被运用的案例倒是经常发生,但多是因为贪污腐败、甚至谋杀等其他刑事犯罪案发,至今不曾出现一例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权贵阶层忌恨,罗织罪名构陷、报复而需要援引“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案件。从立法角度看,人大代表急需特权保护,离开特权保护则无法履行职责;但从司法实践上看,这两项特权形同虚设,完全多余,人大代表们根本用不到它,立法者当初的担心属过度忧虑。出现这种局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人大代表并未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

据1997年召开两会时媒体报道,来自洞庭湖边的养猪专业户和来自内蒙古草原的乡村医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该届人大会议结束,发表与会感言时,一位说没想到这次见到了这么多党和国家领导人,心里特别激动;另一位则说会议的饭菜特别可口,每天花样都不重复。作为被他们代表的公民,笔者看到如此报道,心里凉到冰点。公民委派他们去北京,本意是由他们代表公民,来决定让谁担任国家领导人、不让谁担任国家领导人的,他们的领导是洞庭湖边和内蒙古草原上那些投票给他的选民,而不是主席台上坐着的那几个。但他们到了北京,在为见到主席台上那几个人激动之余,只记住了每天的饭菜花样,将自己的职责忘得一干二净。笔者作为公民,完全有理由怀疑他们作为人大代表,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的真正职责,否则就不会这样公开回答媒体采访。也有理由怀疑承担大会报道任务的媒体工作人员,也不知道人大代表的真正职责,否则就不会采编、刊发这样的报道。

时间又过去了若干年,看本届两会报道,委员代表们争相提案,非常忙碌,甚至已经提到了城市下水道改造问题,媒体赞之曰“心系民生”。在笔者看来,你如果是政协委员,你应该在来开会之前就去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建议,等办完这事再来北京开会,而不是趁开会之机到“两会”来上访;你如果是人大代表,在来开会之前就应该向本市人大提案弹劾你所在城市的市长,而不是把你城市行政官员的失职拿到北京请全国人民来帮忙解决。另一种情况如人大代表敬一丹,别的代表在开会,她胸佩印有国徽的代表证而不是记者证,每天忙着为自己所在的电视台录制访谈节目。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如果来自洞庭湖边的养猪模范代表,在会议期间总是请假回去给猪喂食,你们觉得这和敬一丹有区别吗?这是在履行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吗?这属于严重的“国会丑闻”,敬一丹所在选区应马上立案罢免其代表的资格。选民派你来开会,你领着人大代表的俸禄,却不能全副身心投入繁忙的会议之中,反而忙着录制节目,趁机增加自己三月份的绩效工资,应视为不能履行代表职务。某些话题公民们一旦公开谈论,就可能罹祸坐牢,而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你们可以在法律的特别保护下依职权而提出,比如结束一党垄断政权、还政于民问题,扩大直选问题,军队国家化问题,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把《香港基本法》“2012年后可以直接选举”的规定,解释为“不包括2012年”是否合乎立法本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你们避而不谈,就是失职。如果你们真的心系民生,为何民意调查中关注度高居榜首的“退休待遇双轨制”问题,本届两会中竟无人提案?民众呼声甚高的落实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问题也无人提案?

有这样不称职的人大代表,法律赋予他们的特别保护权长期被浪费也就不足为怪了。但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这样的保护特权,公民们就有理由呼吁在特权保护下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早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