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中国有56个经官方核准的“民族”,汉族之外的其他55个民族被称作“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中的大多数是在1949年中共建政之后才被严格区分出来,或被人为组合进去,他们虽然居处相对偏远、习性较有特色,但总体而言,与汉族人在体形外貌、文化风俗、生产生活方式上差别不大,甚至于根本无法辨识——按照西方的标准,他们是很难被称为民族的。

为了让这些名曰民族实为族群的居民群体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外观,毛泽东的中央政府不惜劳心费力对其加以民族形像包装,比如替他们编撰半是神话半是传说的民族历史,设计华丽耀眼的民族服装,确定统一的民族节日,甚至还专门为壮族、布依族、苗族、黎族、纳西族、哈尼族、傈僳族、佤族、侗族等十几个族群发明创造了十几种迥异于汉语的字母化拼音化民族文字。一些在明清时代和中华民国已经设立行省进行有效管治的地方被中共废省设区——所谓“少数民族自治区”,一些早就有了通用的汉语名字的中国城市又被改回数十年前乃至数百年前的老名字,如迪化改成乌鲁木齐,归化、绥远改成呼和浩特。这个党似乎是千方百计要把那些特殊族群和普通汉族人的距离拉得更远些。

毛泽东的中国政府之所以要做这些在正常国家看来动机费解、效果可疑的工作,其目的有三:第一,当然是为了凸显毛主席、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民族解放”的史无前例的恩情和功勋;第二,是为了向世界各国炫耀中国政府正确地掌握了不亚于苏联的解决高度复杂的多民族国家建构问题的“科学理论”和非凡能力;第三,则是通过做大分母的方法来稀释民族冲突的浓度,进而营造民族团结的假象以自欺欺人——按清朝和民国的五族划分,如果有两三个民族出事,则问题就相当严峻,但如果按56个民族来计算,那么即使藏、维、蒙族同时“闹事”,在比例上也只有5%,还是可以勉强自封为“民族大团结”的。但这不是很虚伪、很弱智吗?



在当代中国,“少数民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法律概念。少数民族身份意味着可以依法享有包括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在内的广泛化、系列化的“少数民族政策”。这些政策刻意强化了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族的不同身份和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民族具有扶持性、优惠性、收买利用性、拉拢腐蚀性——比如生孩子不办准生证,打架斗殴偷东西可以不坐牢,摆地摊不必怕城管,小孩子治疗先心病可以由北京买单,高考可以加10分,入党提干之后更有资格充当政治花瓶,等等。对于少数民族当中的权贵和精英来说,对于混居于或混迹于汉族区域的那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口来说,这些政策当然是颇有意义的,只是未必能获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但对于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广大的少数民族普通民众而言,则完全没有什么意义。本来嘛,人家既不打架、不偷东西、不摆地摊、没有先心病、上不了汉人办的大学,也不可能进汉人主导的人大入政协充当政治花瓶,生孩子自古以来就没听说过还要办什么准生证的,——你“党和政府”拿什么去贿赂拉拢这些隐身的、失语的少数民族的大多数呢?

中国的民族差别存在于身份证和户口簿中,存在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名额分配中,也存在于从教育到就业、从经济到文化、从权利到义务、从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但这种类别化的差异完全不是多元民族面貌的自然呈现,而是政府人为划界、强行区分、曲意为之。事实上,中国的民族差别并非主要体现于血缘、历史、地理和自然秉赋所形成的种族特性、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之上,而主要体现于人为设置的“少数民族政策”并贯穿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日常行政管理和各种经济社会的官方规范之中。简言之,政府不仅人为制造了民族,更人为制造了民族差别;政府不是在淡化民族界限、缩小族群差距,而是试图固化民族界限、扩大族群差距。

共产党是一个强调群属身份甚于关注个人权利的统治集团,它注重阶级性、民族性而蔑视公民性、人性,它不愿意按照普适于各族各类人民的通用标准平等待人,而习惯于对人民进行分门别类的区别对待:根据类别的不同而赋予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义务,有时候还公然大搞依靠某类人、支持某类人、限制某类人、消灭某类人的类别歧视和类群灭绝——土改、反右、文革均为此种暴行。阶级、民族、户口,此三者正是毛泽东时代最基本的三套人口分类体系,阶级、民族、户口的不同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人生命运,甚至意味着生死荣辱之间的天壤之别。在后毛时代,因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从政治舞台上隐退,等级化、歧视性的户口政策也不得不顺应时代变化而有所松动、且即将不保,剩下来,民族就成了从毛时代留存下来的最刚性的、完全世袭化的基本人口分类。

当一个中国人刚一出生就被中央政府认定为属于这个国家里的“少数”,而且,他的子孙后代将永属“少数”,想必这并不是一件美妙的事情——即使他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某些优待“少数”的特殊政策;尤其是当他认识到他必须永远按照“多数”认可的方式来受教育、就业和生活,必须按照“多数”确定的规则来玩“爱国者”游戏,来限定自己作为“少数”一分子的一切组织生活,这就变成了一件难免会唤起压迫感和屈辱感的事情。以先天性、遗传性特征界定群属身份、权利义务、“少数”与“多数”之分,这是一种蛮横的前现代的统治思维。被这种先天性、遗传性的“少数”与“多数”关系所扭曲了的,诚然不仅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平等的公民权利,还有燃烧的身体,天价的切糕,以及人们内心对族群壁垒的恶劣感受。一套以汉族与少数民族间良好关系为目标的民族政策,居然做到了让汉族人极其反感、让少数民族非常生气的地步,这还不是彻头彻尾的失败吗?



中国有严重的民族问题。当然,这些民族问题并非全部由共产党所造成,有些问题由来已久,比如西藏问题,比共产党的党史更悠久。(最近读到有论者认为西藏问题的“源头”是昌都战役和“十七条协议”,而非“民主改革”和达赖喇嘛流亡。论者当然自有其道理,不过笔者不以为然。我认为:“十七条协议”在当时是西藏问题的解决方案而非问题的源头,中共此后强行实施所谓“民主改革”破坏了“十七条”关于西藏政教和社会制度不变的协议条款,导致西藏问题被重新激活,而西藏问题真正的源头当然是辛亥革命,正是大清国的崩溃直接造成了外蒙古的永久脱离和西藏长达三十多年不被承认的事实独立。此非本文主题,不赘。)

但中共政府在民族问题上至少犯有以下三种错误:一是错误地掩盖或粉饰了某些真正的民族问题,比如,当普通的维吾尔族人和汉族人在乌鲁木齐的街头轮番杀戮对方以大泄其“民族义愤”之时,官方却愚蠢地回避真相,宣布“这不是民族问题,而是一小撮……”;二是把某些仅仅是族群问题的问题错误地上升为民族问题,或者为族群问题在未来的民族化、独立化提供了法理性的快捷方式——前苏联有过这样的教训,它的十五个加盟共和国其中有一些以前就是独立的民族,有些则从未独立建国,但最后全都独立了,而独立的后果对有关各方并非都是喜剧;三是错误地实施了虚假不实、自欺欺人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系列费力不讨好的“少数民族政策”,却因此而几乎完全堵塞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正当有效的宪政渠道。

在当代中国,政治性、制度性的名实不符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个国家,人民是假的,共和是假的,社会主义是假的,宪法是假的,人大、政协是假的,民主党派是假的,“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大团结”也都是大大掺了假的。假与假不同,有些是本质为假,有些是人为作假,但一切假象都有被戳穿的风险,更有被戳穿之后无所适从、不知所终的风险。

有很多人批评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一些体制内的学者和官员。批评意见大概有两种:一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很好,但中共口惠而实不至,尚未真正落实,至少是没有严格和认真地予以贯彻落实;二是认为这一制度理论混乱、逻辑不通、不符合中国国情,不是中共不落实,而是根本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正如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批评意见一样,有些人认为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构想很好,不好的只是中国从来就没有建设过真正的社会主义;另一些人则认为社会主义本是乌托邦,绝不可行,若一意强行,只能步入“通往奴役之路”而非“社会主义康庄大道”。我赞成关于“社会主义”以及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二种批评意见,它们是行不通的。

中国的民族问题一直被人为地隐藏着、压制着,但它并没有被解决,长此以往,终有一天会全面爆发。当中共政府的专制统治能力降低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当中国进入民主转型的实质性阶段,严峻的民族问题将会不期而遇。辛亥革命曾引爆民族问题,苏东巨变曾引爆民族问题,在世界其他地方,亦有无数前车之鉴。所以,在民族问题上,未雨绸缪是绝对必要的。可悲的是,中国现行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政策”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复杂化和恶化了将来解决民族问题的环境和气氛。
(未完待续)

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