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三点提出:“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信访总量、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不简单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考评,推动各地区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上级评议和群众评议、平时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特别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而里面“不简单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考评”的内容被外界理解为将终结信访排名制度,有评论人士称将因此“遏制地方截访冲动”。
通读《意见》,笔者从中的确能感知当局对尽快扭转信访严峻形势的急迫,也能看出,相较于过去,今次提出“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等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思路,以及通过改进考核方式来遏制地方截访的尝试性努力,然而应该承认该《意见》本质上还是没有跳出过往对上访问题的认识,所以解决思路上仍然是量的变化与质的不变,或者说是汤的变化与药的不变。《意见》对于上访问题认识的局限,我们仅就终结信访排名与遏制地方截访冲动的关系,便可见一斑。
首先,从导致上访的根本因由来看。要想溯源政府截访动因,就先得理清上访的主要根由。应该看到,那些上访者背负的冤情多半与地方公权力越界侵权有关。即造成上访者背井离乡、弃业舍家而选择餐风露宿、披星戴月奔波于途的原因,多是他们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而这种侵害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地方权力相连。由此可见,地方公权力是上访(虽不说唯一,但肯定是)主要的肇因。再者,由于地方公权侵权而制造了上访,那肯定很难指望公权自身来纠正侵权,以平息上访。
这其中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侵权的一方不会主动放弃侵权,更不会主动纠正侵权而赔偿被侵一方的权利;其二、被侵的权利方也无法相信侵害自己方会主动公平解决自身的问题,有时甚至迫于各种原因,地方公权力想解决问题,也会拿出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但由于其自身侵权的角色,而使被侵方无法相信与接受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因为被侵方会主观认为侵害方不会真正解决问题,所以这些被侵者通常认为一切侵害方同意的解决方案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如此,地方公权力侵权后又指望地方公权力解决问题的心理基础很难建立。因此,那些被地方政府侵害的人选择离开地方去上访,以寻求跳出地方限制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上访主要肇因于地方公权侵权及被侵者无法在地方维护到权利。
其次,从解决上访问题的必然结果来看。从上访历史可见,一切公权力侵权都伴随着谋利与渎职,而无论公权力谋利还是渎职,都意味着有行使公权力者在违法犯罪,而一切的违法犯罪都意味着存在可能遭到法律的追究,也即都需要有人最后承担法律责任。在这过程中,因被侵害而上访者就是揭开公权行使者犯罪盖子的主体。所以,绝大多数上访者都是地方政府权力黑幕的揭幕人。如此一来,解决上访问题就意味着地方行使公权力者中有人要相应地付出代价,或是受处份责罚而影响升迁调职,或是承刑责锒铛入狱,甚至摆上身家性命。这样一来,解决上访问题的关键其实不在于上访者而在于侵权者,即往往是地方公权力想尽办法阻止问题的解决,以逃避可能面临的追责。
最后,从截访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条件来看。既然导致上访始于地方政府公权力越界侵权,那么化解上访就意味行使权力者将付出代价。这样地方政府不可能有主观化解上访问题的动力。不仅没有化解的动力,而且有为维持继续侵权或逃避侵权责任而千方百计掩盖侵权的主观意愿,这是人的趋利避害本性使然。同时,从整个社会制度设置来看,这种《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恰恰给地方制造侵权上访事件后,掩盖侵权事实,逃避侵权责任,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这种主观意愿与现实可能结合下,地方政府自然有了截访的强烈冲动!
由上面对导致上访始因、化解上访结果及出现截访意愿和现实截访条件来看,截访的根本原因是维持继续谋利侵权与逃避侵权责任。既然截访冲动来自维持权力侵权谋利与逃避被追责,那么信访曾经的排名与现实的准备终结排名,都不是促使截访的决定性因素。虽然信访排名在某种程度上也曾影响到地方官员的政绩,甚至升迁,但那绝对不是致命的,更不是关乎整个地方权力系统中的许多人利益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权力行使者都并不总是面临升迁问题,但他们都面临是否选择谋利的问题,在一个堕落到拜金的时代,权利行使者集体性谋利已经成为惯常,这样掩盖权力集体性侵权才是行使权力的集体的共同意愿,因而地方政府性截访冲动是地方权力集体性意志的反应。
我国此前推行的信访排名源自2005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以此为据,中国信访部门定期对各地信访情况进行排名,而地方也每每以控制排名为名而疯狂截访。但是,我们透过这些外在的表象可以看到,其实从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全国就出现了大规模的上访潮,也相伴着就出现了截访潮。当然此前中国也不乏上访群体,但由于有收容遣送,而使大批上访者经常被收容遣送,从而掩盖着上访聚集的情况。
2003年后,恰恰是因为上访大军与截访事件屡屡发生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新形势下的上访问题,才出台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条例》中关于以信访量来排名之初衷当然是为了促进地方政府加大解决上访问题力度,而不是让他们加大截访。但让人感到诡异的是,这么一条意在促进化解信访问题的条款居然变成了地方政府截访的口实,其中显而易见的是地方政府假借担心这种排名而掩盖其逃避侵权法律追责的实质。所以,信访上的排名绝对不是地方政府截访冲动的始因,而只是借以掩盖罪责的由头,即地方政府截访的真正动因是维持侵权与逃避侵权罪责。如此看来,现在就算终结了信访排名,也绝对不会影响地方政府截访冲动。如若不信,大家静观一年半载,便见分晓!
地方政府截访冲动不会因信访排名终结而平息,那么当下只能从改变截访的客观条件上着力,具体增加信访透明,实现阳光信访,加强信访监督等等,都是些可用的方式,但针对时下信访属地管理制而出现的侵权者又成为接访者以及公权侵权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现实,可具体从两方面来限制地方政府截访冲动。
其一、异地交错接访。根据利益相关人回避的原则,接访上也应该采取异地接访,即目前体制下可以一个省与另一个省交错接访。如广东的上访者可到湖南找相应部门信访,而湖南可到湖北信访。这样尽量避开利益相关人接访,即侵权者成为接访者情况。以便建立起公信基础,与筑起可能相对公正的评议裁决平台。
其二、公开信访事实。由权力之外的社会中立机构(审计、评估、环保等等)及个人(如律师、人权捍卫、知识份子等等)来参与评议。对个案作出社会中立干预,以增加个案透明与解决公信。导致许多案件当事人经年上访,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当事人失去对公权力基本信赖,显然也是屡屡化解不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引入权力之外因素,以建立裁决结果公信力,从而使信访当事人能够接受,这无疑是必要的。
地方政府的截访冲动源自维持侵权与掩盖、逃避侵权罪责,要想从根本上遏制截访冲动就必然要遏制权力的侵权冲动。只有地方政府权力越界侵权受到遏制,才能最终止息民众上访,也才能使截访成为过去。否则,截访将是地方政府持久的课题,而变化的只是截访的由头与形式而已。从人类过往历史来看,真正有效“将权力关入制度笼子里”的是宪政民主。只有一个社会以公民权利为质,以国家《宪法》与法律为杆,才能造就规范约制权力的笼子,使政府权力得到遏制,不至于越界肆虐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只有这样,政府权力才会安守本份,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在一个权力受约制与公民权利得保障的社会,信访才能进入历史,截访才能最终遏制。
通读《意见》,笔者从中的确能感知当局对尽快扭转信访严峻形势的急迫,也能看出,相较于过去,今次提出“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等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思路,以及通过改进考核方式来遏制地方截访的尝试性努力,然而应该承认该《意见》本质上还是没有跳出过往对上访问题的认识,所以解决思路上仍然是量的变化与质的不变,或者说是汤的变化与药的不变。《意见》对于上访问题认识的局限,我们仅就终结信访排名与遏制地方截访冲动的关系,便可见一斑。
首先,从导致上访的根本因由来看。要想溯源政府截访动因,就先得理清上访的主要根由。应该看到,那些上访者背负的冤情多半与地方公权力越界侵权有关。即造成上访者背井离乡、弃业舍家而选择餐风露宿、披星戴月奔波于途的原因,多是他们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而这种侵害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地方权力相连。由此可见,地方公权力是上访(虽不说唯一,但肯定是)主要的肇因。再者,由于地方公权侵权而制造了上访,那肯定很难指望公权自身来纠正侵权,以平息上访。
这其中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侵权的一方不会主动放弃侵权,更不会主动纠正侵权而赔偿被侵一方的权利;其二、被侵的权利方也无法相信侵害自己方会主动公平解决自身的问题,有时甚至迫于各种原因,地方公权力想解决问题,也会拿出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但由于其自身侵权的角色,而使被侵方无法相信与接受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因为被侵方会主观认为侵害方不会真正解决问题,所以这些被侵者通常认为一切侵害方同意的解决方案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如此,地方公权力侵权后又指望地方公权力解决问题的心理基础很难建立。因此,那些被地方政府侵害的人选择离开地方去上访,以寻求跳出地方限制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上访主要肇因于地方公权侵权及被侵者无法在地方维护到权利。
其次,从解决上访问题的必然结果来看。从上访历史可见,一切公权力侵权都伴随着谋利与渎职,而无论公权力谋利还是渎职,都意味着有行使公权力者在违法犯罪,而一切的违法犯罪都意味着存在可能遭到法律的追究,也即都需要有人最后承担法律责任。在这过程中,因被侵害而上访者就是揭开公权行使者犯罪盖子的主体。所以,绝大多数上访者都是地方政府权力黑幕的揭幕人。如此一来,解决上访问题就意味着地方行使公权力者中有人要相应地付出代价,或是受处份责罚而影响升迁调职,或是承刑责锒铛入狱,甚至摆上身家性命。这样一来,解决上访问题的关键其实不在于上访者而在于侵权者,即往往是地方公权力想尽办法阻止问题的解决,以逃避可能面临的追责。
最后,从截访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条件来看。既然导致上访始于地方政府公权力越界侵权,那么化解上访就意味行使权力者将付出代价。这样地方政府不可能有主观化解上访问题的动力。不仅没有化解的动力,而且有为维持继续侵权或逃避侵权责任而千方百计掩盖侵权的主观意愿,这是人的趋利避害本性使然。同时,从整个社会制度设置来看,这种《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恰恰给地方制造侵权上访事件后,掩盖侵权事实,逃避侵权责任,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这种主观意愿与现实可能结合下,地方政府自然有了截访的强烈冲动!
由上面对导致上访始因、化解上访结果及出现截访意愿和现实截访条件来看,截访的根本原因是维持继续谋利侵权与逃避侵权责任。既然截访冲动来自维持权力侵权谋利与逃避被追责,那么信访曾经的排名与现实的准备终结排名,都不是促使截访的决定性因素。虽然信访排名在某种程度上也曾影响到地方官员的政绩,甚至升迁,但那绝对不是致命的,更不是关乎整个地方权力系统中的许多人利益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权力行使者都并不总是面临升迁问题,但他们都面临是否选择谋利的问题,在一个堕落到拜金的时代,权利行使者集体性谋利已经成为惯常,这样掩盖权力集体性侵权才是行使权力的集体的共同意愿,因而地方政府性截访冲动是地方权力集体性意志的反应。
我国此前推行的信访排名源自2005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以此为据,中国信访部门定期对各地信访情况进行排名,而地方也每每以控制排名为名而疯狂截访。但是,我们透过这些外在的表象可以看到,其实从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全国就出现了大规模的上访潮,也相伴着就出现了截访潮。当然此前中国也不乏上访群体,但由于有收容遣送,而使大批上访者经常被收容遣送,从而掩盖着上访聚集的情况。
2003年后,恰恰是因为上访大军与截访事件屡屡发生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新形势下的上访问题,才出台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条例》中关于以信访量来排名之初衷当然是为了促进地方政府加大解决上访问题力度,而不是让他们加大截访。但让人感到诡异的是,这么一条意在促进化解信访问题的条款居然变成了地方政府截访的口实,其中显而易见的是地方政府假借担心这种排名而掩盖其逃避侵权法律追责的实质。所以,信访上的排名绝对不是地方政府截访冲动的始因,而只是借以掩盖罪责的由头,即地方政府截访的真正动因是维持侵权与逃避侵权罪责。如此看来,现在就算终结了信访排名,也绝对不会影响地方政府截访冲动。如若不信,大家静观一年半载,便见分晓!
地方政府截访冲动不会因信访排名终结而平息,那么当下只能从改变截访的客观条件上着力,具体增加信访透明,实现阳光信访,加强信访监督等等,都是些可用的方式,但针对时下信访属地管理制而出现的侵权者又成为接访者以及公权侵权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现实,可具体从两方面来限制地方政府截访冲动。
其一、异地交错接访。根据利益相关人回避的原则,接访上也应该采取异地接访,即目前体制下可以一个省与另一个省交错接访。如广东的上访者可到湖南找相应部门信访,而湖南可到湖北信访。这样尽量避开利益相关人接访,即侵权者成为接访者情况。以便建立起公信基础,与筑起可能相对公正的评议裁决平台。
其二、公开信访事实。由权力之外的社会中立机构(审计、评估、环保等等)及个人(如律师、人权捍卫、知识份子等等)来参与评议。对个案作出社会中立干预,以增加个案透明与解决公信。导致许多案件当事人经年上访,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当事人失去对公权力基本信赖,显然也是屡屡化解不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引入权力之外因素,以建立裁决结果公信力,从而使信访当事人能够接受,这无疑是必要的。
地方政府的截访冲动源自维持侵权与掩盖、逃避侵权罪责,要想从根本上遏制截访冲动就必然要遏制权力的侵权冲动。只有地方政府权力越界侵权受到遏制,才能最终止息民众上访,也才能使截访成为过去。否则,截访将是地方政府持久的课题,而变化的只是截访的由头与形式而已。从人类过往历史来看,真正有效“将权力关入制度笼子里”的是宪政民主。只有一个社会以公民权利为质,以国家《宪法》与法律为杆,才能造就规范约制权力的笼子,使政府权力得到遏制,不至于越界肆虐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只有这样,政府权力才会安守本份,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在一个权力受约制与公民权利得保障的社会,信访才能进入历史,截访才能最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