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牙仲裁法庭的裁决对争议双方都具约束力。依该公约附件七规定,裁决是最终的、不可抗辩的。从理论上来说,两国均须承认并遵守裁决。但也有分析表示,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并不具备执行裁决的可能性。
那么现在需要厘清之点有哪些?著名国际法专家、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孔杰荣 (Jerome Cohen) 周一撰文指出,不管中国喜欢与否,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的仲裁庭作出的裁判,对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明镜新闻网与美国之音对此指出,孔杰荣的文章首先澄清了外界不甚清楚的两个名称,那就是:“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孔杰荣说:“大家必须了解,星期二的裁决不是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作出的,而是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回应菲律宾提诉中国仲裁案所设的仲裁庭作出的,(…)而这个仲裁庭是由5位世界顶尖海洋法专家组成。”
报道引述孔杰荣写道,中国主张其拥有对南中国海“无可争辩的主权”,因此拒绝仲裁庭作出的可能涉及其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并表示中国从未同意在这些问题上由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公正仲裁。但孔杰荣认为北京的这番辩解有一定的误导,仲裁庭的裁决并不决定其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而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运用。
孔杰荣进一步称:“仲裁庭已经表示,其裁决不是对以上这些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仅仅是对其它重要问题的关切,所有涉及的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运用,因此,是在仲裁庭的裁决权范围内。”
实际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的第二节就是对“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作出的规定。孔杰荣因此表示,“《公约》要求强制解决争端、要求各方遵守裁决,中国既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意味着中国明确同意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另外,依孔杰荣之见,仲裁庭亦将会澄清对在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就存在的国家对海洋权的申索,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中国主张的概念模糊的“九段线”是否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历史权利”的解释。
文章中,孔杰荣还总结出,“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同意了强制性第三方裁决,却随便放弃其庄严的条约承诺,不但继续留在条约体系内,还要挑战被授权的独立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请大家想想,这会把世界法律体系搞成什么样。” 而此言不无批评中国,一方面拒绝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承诺提出“没有说服力的辩解”;另一方面声称“中国才是国际法的真正捍卫者”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