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六十周年。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人类完成了一项是史无前例的壮举。从此之后,“人权”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美国罗斯福总统夫人的安娜·埃莉诺·罗斯福后来在回忆录中说:“P.C.Chang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
这里的P.C.Chang就是来自中国的张彭春。1946年1月,张彭春作为中国代表出席了在伦敦举行的联合国创办会议,会后担任中国驻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常任代表,并担任《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
在此之前,张彭春就已经代表中国政府活跃在国际舞台上。1937年抗战爆发,南开大学遭到日军轰炸并被侵占,张彭春连夜化装乘船离开天津,经过威海卫转南京,然后应国民政府聘任赴英美等国宣传中国抗战,争取外援。1939年1月,张彭春再次出国宣传中国抗战,并在美国发起组织“不参加日本侵略委员会”,协助美国政府游说美国国会通过“对日经济制裁案”。1940年5月,他担任中国驻土耳其公使。1942年5月调任驻智利大使。直到1944年10月因患上心脏病辞职,担任母校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依据《联合国宪章》,1946年6月21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立,由18名代表组成,每一名代表都是其政府的代表。首届成员来自以下18个国家:澳大利亚、比利时、白俄罗斯、智利、中国、埃及、法国、印度、伊朗、黎巴嫩、巴拿马、菲律宾共和国、乌克兰、英国、美国、苏联、乌拉圭和南斯拉夫。美国代表罗斯福夫人出任人权委员会主席,张彭春任副主席,法国娴熟的文件起草专家勒内·卡森和黎巴嫩代表、哲学教授查尔斯·马立克(Chrles Mlik)担任特别报告员。
1947年1月27日-2月10日,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纽约市成功湖镇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会主要讨论了所提交的法案,包括人权法案的形式和内容。会议不仅讨论各个提案,还对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做出了重要的部署和安排,“会议决定应该由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从事国际人权法案最初草稿的拟订任务,并提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全面审议。”会议要求法案要言简意赅、明确易懂,其内容能被联合国各成员国接受,然后以“法案”为基础起草《宣言》。同时,这次会议鉴于起草小组遇到的各种困难,将起草小组扩展成一个起草委员会,58个国家派代表参加。
1947年6月9日-25日的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还是在成功湖镇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联合国秘书处准备好的长达408页的国际人权法案草案大纲。这个大纲不仅包括55个国家宪法的内容,也包括各国政府提交的蓝图。另外,这次会议也讨论了来自于不同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公民私人的建议,如美洲法律学会提交的草案。但大部分时间都用来思考《宣言》的观点。在这次会议上,罗斯福夫人被选为主席,勒内·卡森被选为副主席兼起草人。由于张彭春在起草工作启动之初就提交了他自己的方案,因为被选为担任另一名副主席。
“公约”还是“宣言”?
起草工作一开始,各位代表就已经陷入争论之中,是否要赋予《宣言》以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首先被提了出来。
有的国家坚持主张要赋予该文本以法律约束力,应该起草一个“公约”而不是一个“宣言”。这些国家包括印度、澳大利亚和英国。他们还主张把经济和社会权利排除在应该考虑的范围之外。中国、苏联、美国和南斯拉夫的代表强烈反对这样的主张。
张彭春认为,虽然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野蛮、最黑暗的时代,有人迫切地希望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能够出台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本,以保护国家权力下十分柔弱的个人,特别是保护那些曾长期受殖民统治的国家、地区和人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做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政治关系中埋下祸根,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本必然对国家产生制约作用,这将会为日后某些国家利用人权干涉别国提供武器。再者,本届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一项决议、一个道德性的宣言文本。如果将文本定义为法律关件,必然会对一些有实质性的内容加以限制,因为使之成为法律文本必然会有太多的顾忌,容易投鼠忌器,反而有悖于起草本《宣言》的初衷。如果真要使本《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肯定会吓跑很多国家。毕竟,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非一朝之功,当务之急是要先制定一个宣言,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考虑制定公约。
现在看来,张彭春提出的理由无疑是中肯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迫切需要的是让全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了解,什么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在这一宏大的道德约束下,具体的法律文本可以在这片土壤上继续生长。
在持此类观点代表的努力下,虽然1947年12月2日–1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要同时制定一份宣言、一项公约和一个执行措施文件,但“先宣言后公约”的主张实际上占了上风。
1948年5月3日-21日,起草委员会的第二次会议还是在成功湖召开。起草委员会对所收到的一些成员国政府对国际人权法案的评论进行了深入讨论。本来应该按照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进行,但那时“只有重新起草《宣言》草案的部分内容的时间了”,并没有时间讨论公约与执行的问题,因此,最终只起草了一份宣言。
“良心”
1948年5月24日-6月18日,人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成功湖召开。这次会议以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报告为基础开展工作,对《宣言》草案的各个条款重新进行了审议。
《宣言》的第一稿是由法国的卡森在秘书处的纲要和先前讨论稿的基础上提交的。该草稿的第一条规定“作为一个家庭的成员,人人都是自由的,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并应彼此视为兄弟”。
在随后的讨论中,卡森提出的“平等的尊严和权利”遭到南非代表的反对,这是因为此时的南非还在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而张彭春表示支持卡森的原则,并提出在该条加入“(人、仁)富有良心”的内容,增加“良心”(Conscience)一词。在他看来,“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曼的思想也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儒家伦理中“人”具有崇高的价值,“人”代表了互惠的意思,如《论语》中就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名言。张彭春把“人”翻译成“Conscience”,这是对儒家最重要的伦理思想所作的极为西化的翻译。这种翻译可以说是将儒家文化融入世界文化的成功努力,使得在英语世界中可以透过“Conscience”一词洞悉儒家精神。张彭春说:“儒家的‘人’是全人类全部价值的基础……他要求我们对他人表现出关心和尊重……”。
卡森从中得到启发,他后来解释先前所表述的三个基本问题,即(人类种族或家庭的一体性,人人有权得到与他人一样的对待的思想,人与人团结、友爱的思想)时提出了自由、平等和博爱。他与卡森一起使得《宣言》最终写入了“博爱义务”。
美国的代表最早提出“all men are creted equal”(“人生而平等”,英文中“人”与“男人”同为一词,所以也可以译为“男人生而平等”)的表述,遭到一些国家代表的抗议,认为这损害了女性权益;另外,在英文中 ,“crete”也隐含上帝创造人类的宗教意味,因而受到其他非基督教国家代表的质疑。张彭春则主张立足于普遍主义,坚持取消一切借助于自然和神的措辞,他的观点最终为起草委员会主席罗斯福夫人所接受。
第一条原先的表述中有这样的措辞:“本性上赋有……(Human nature is endowed with……”。虽然马立克在解释该条的时候说明了“本性上赋有”并非意味着人类可以超越他们自身的良心和理性的意思,但是,这样的表述还是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异议。
巴西代表提出:“根据上帝的形象和外表创造出来的人类,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虽然巴西代表说,他并不想挑起一场有关宗教和哲学的论战,但是委员会还是应该照顾到各国人民的宗教情感,并提出了修正案。比利时的德维亚特认为,这样的问题是由措辞不当引起的,他建议删掉本性一词。张彭春很同意这样的意见。
他认为,当《宣言》为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接受时,各个国家及民族在人口的多寡上应该被充分地考虑。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例很大,并且这部分人口有着和西方基督教截然不同的文化思想和伦理传统,东方人特别是中国人的思想中包含了个人得体的行为举止、尊老爱幼、儒家传统所主张的正统的礼仪礼貌、为他人着想的人本思想,中国文化作为中国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对中国人行为模式的影响等都不应该被忽视,然而中国代表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并没有要求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所以他希望各国人民在此问题上应该表现出并且保持平等、宽容的态度。本届人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达成一项具有宽泛基础、符合基本原则并且能够付诸实施的协议,所以应该将那些形而上学的提案撤回。此外,就现在的西方文明来说,中世纪那种宗教不能容忍一切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张彭春呼吁委员会考虑巴西的提案,删除“本性”一词,以促使巴西代表能够撤回他们的修正案。法国的格伦·巴赫随后附议。在张彭春等人的努力下,巴西代表撤回了他们神学性修正案,委员会也删除了第一条中“本性”的字眼。这样一来,代表们就可以认为,《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这里所说的国际人权被世界所共同接受和承认的共同基础究竟又是什么呢?既然上帝(God)、人性(Human nature)和本性(Nature)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否就意味着理性(Reason)和良心(Conscience)就一定能够适合所有的人而对普遍人权的判断提供标准,从而成为人类的共同基础呢?
当时各国代表均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各种解释和修改意见。张彭春也提出了让人信服意见。他认为,所谓的自由、理性和良心这样的概念,并不是一些永恒的具有终极含义的概念,他们所反映出来的只能是特定时代的自由、理性和良心,对它的解释只能经验性地依具体历史社会条件而做出。这样,第一条就表现出了一种与时俱进的开放性,从而比以往的表述更具有宽泛的基础,这也正是《宣言》的基本目标之所在。
于是,我们现在才看到了《宣言》第一条这样的表述:“人人生而白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虽然《宣言》第一条在语言表述上还是西方自然权利传统的翻版,但正是有了以张彭春为主的代表非西方世界的有力声音。这也许与张彭春本人既传统又开放的思想有关。他的经历大约可以反映其精神上的开放:获得“庚子赔款”设立的奖学金赴美留学,在土耳其做过中国大使,在巴格达作关于中国和阿拉伯文化的讲座,以致力于比较儒家思想和伊斯兰主义。他甚至还建议起草委员会成员花上几个月时间来深入研究儒家思想。
后来在1948年9月30日-12月8日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第88次会议–第179次会议上,代表们针对第一条又提出了新的问题。有的国家(主要是古巴、危地马拉和荷兰)代表想把第一条放到《宣言》的序言中去,他们称第一条是整个《宣言》的基础、基石、信条、出发点和框架。但比利时代表德维亚特第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张彭春对此也予以积极的附议。
他认为,第一条应该保留在它现有的位置,作为两个句子组成的第一条不应该被强制地割裂。第一句有关权利的宽泛申明和第二句对责任的暗示形成了很好的对应和平衡。挪威的卡斯伯格、法国的卡森等也都支持张彭春提出的主张。可以说,张彭春的这一意见,维持了《宣言》原有的整体构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数以百万计生命的丧失就是由于第一条提出的这些原则遭受到了粗暴的践踏,当战争胜利以后,人们更应该给予这些原则一个醒目的地位,以彰显其重要性、权威性。最后唱累的结果是,26个国家表示赞成把第一条保留在原有的位置,5个国家反对,10个国家弃权。所以,该条就被保留在了它现在的表述和位置上。
委员会起草的《宣言》第二条旨在提出一个不歧视条款:即不管此人(包括个别人和种属群体)的不同特点,《宣言》对其都平等而天差别地适用:
人人都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个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籍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属于其它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下。
“或其它”
讨论完了第一条,接着讨论第二条。第二条本意是要规定一个一般性的不歧视条款,但如何表述才能做到“一般性”呢?
委员会在诸如一般性的表达是否应该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保持一致,肤色是否已被种族所包含,是否应当把阶级也列为不歧视的范围等发生了争论。其中的一个主要的争议就是有关“身份(status)”、“财产(property)”以及“出生(birth)”的概念范围的界定。
苏联代表在看到“财产”因素被列入之后,立即提出了应该加上“社会身份”一项。他们认为,俄语中有这样的词汇(Soslvoviye)——它指出了那种非由财产而是由出生决定的封建阶级特权,俄语中的这个词汇显然带有很强烈的封建农奴意味。英国代表则主张完全删掉“财产”一词,因为“身份”已经涵盖了这样的要求。但苏联代表坚决反对“无论财富的多寡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英苏双方各执己见。最后,还是由张彭春提出了一个令双方都满意又不会有任何含义上的损失的解决方案,即在身份之前加上“或其它(or other)”。
这样做,既使财产因素包含在所列理由之中,又吸纳了苏联代表所指出的封建阶级特权,这种带有模糊性的措辞使条文表现得既明确又有弹性。张彭春又一次运用其独特的中国文化、中国哲学和高超的外交艺术和戏剧艺术才能,化解了一场东西方之间的争论。
其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有代表认为第二条和第七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有重复规定的嫌疑。巴西代表主张将两条合并为一条。该主张遭到了张彭春的反对。
张彭春的理血是:“第二条的目的在于确保人人有资格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区别,即它只是一条一般性的不歧视条款。而第七条(当时为第六条)的目的在于宣言要为每一个人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以免受到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行为,从而使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变得有实际意义,虽然这两条看似貌合其实神离。”这样的分析无疑是精辟、正确和富有远见的。只有当纸面上的法变得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时候,它才是活的、具有生命力的法。
在第三条(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提出了一个概念性的框架。他认为《宣言》的前三条表达了18世纪哲学的三种主要的思想:第一条表达的是博爱思想;第二条表达的是平等思想;第三条表达的是自由思想。正是基于对自由思想的分析,第二条才得以运用于全人类。所以,第三条阐明了一个基本原理,即《宣言》要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以及人身安全权进行保护。在《宣言》其后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自由思想得到了不断的扩充。它首先被应用于个人,然后被运用于家庭,最后是国家。这一系列被创造出来的条款,发展和阐明了自由思想。后来,黎巴嫩代表阿兹库尔又对张彭春的意见做了一些重要补充。
在对第七条进行审查时,由于第一款、第二款有很多含义和保护对象是重合的,对于这些概念该如何理解以及如何把握才能够与以前的条文相区别,成员之间的分歧很大。南斯拉夫代表认为,既然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应当禁止歧视的理由,那么第二款就应当把重点放在反对不公平的特权方面。另有法国、印度、英国的代表也主张应对法律的平等保护作更为详尽的阐述。
张彭春在会议中主张将第二款改为“不加歧视并免受……歧视之害”,这一建议被委员会以10票赞成、4票反对和2票弃权而采纳。因为这样的表达符合条文的内在承接性,又不失其真意。
在对《宣言》第二十四条的讨论中,张彭春针对一些代表提出的“每一个人享有适当的休息和闲暇的权利”,认为闲暇的权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给薪休假的提法更为具体可行。该主张后来也为《宣言》所采纳。
也是在张彭春的建议下,委员会决定将《宣言》草案中第二十九条的第二款后移,其理由是:在权利都还没有提及之前就先说对权利的限制,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在张彭春的启发下,法国的卡森也向委员会建议,把有关限制和义务的句子的顺序倒过来。
五十九个国家的代表齐集一堂,共同商议、起草和制定《世界人权宣言》,谈何容易!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乃至国情,必然会带来许多误解、矛盾和争端,但是张彭春凭借其渊博的中外文化知识,出色的外交手腕,化解了谈判过程中的许多僵局,成为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调解者和沟通者。张彭春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化解矛盾和寻求出路,在讨论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法国代表卡森说:全靠张先生用适当词句,摒除障碍,宣言才得以顺利通过。罗斯福夫人在她的回忆录中说:“张博士是一位多元主义者,他动人地解释他的主张: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种。他说,《宣言》应当兼顾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汉弗莱博士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方针。虽然他是对汉弗莱博士说话,实际上这话是对马利克博士说的。马利克博士立刻顶他,颇为冗长地阐述汤玛士·阿基那的哲学。汉弗莱博士也热烈加入讨论。我记得张博士有一次提示说,秘书处不妨花几个月工夫研究一下孔子的主要学说。”
学者萨尼·突维斯(Sumner.B.Twiss)也认为:“中国代表张彭春当年把儒家的一些理念、观点引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审议过程,这种努力导致了宣言的最后形成并通过。在智慧的高度上,张彭春对宣言的形成所尽的责任比谁都要大,他将具有更为普遍性而非纯粹西方的思想注入于世界人权宣言之中。”
也正是由于张彭春的贡献,199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0周年时,联合国召开纪念大会,张彭春的后人被邀请去参加。
今年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颁布60周年,第61届世界非政府组织年会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大厦召开。主办方将张彭春的画像摆放在会场主席台左侧第二位。被摆在主席台两侧的主要起草人画像还有罗斯福夫人、马利克、卡森、汉弗瑞等。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健教授出席会议时,看到了这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