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人  2017130

 

 

 

2016919,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如下的民事诉状,判决结果大大出乎意料。法官避开我的诉讼主题‘说谎’’,罗列了许多无关联的、似是而非的所谓‘事实’,并以默认的形式予以肯定,推导出了被告‘说谎’有理的结论。并用刑法精神‘情节甚微’为被告开脱民事责任(荒谬、可笑)。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经上诉,中院无视我的上诉理由,按‘潜规则’(维护基层法院形象),枉法裁判,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

 

 

 

(下附的一审诉状、上诉状、一、二审判决,都与原件无异。只是原判决书上都有公章,我打印复制的判决书上没有公章。上诉状中提到的页码是原一审判决书的页码,不是本文的页码。请勿误会)

 

 

 

 

 

 

 

                    民事诉状

 

 

 

原告:刘树人   80 汉族 退休职工 

 

 

 

      住甘州区职教中心1号家属楼102 

 

 

 

      手机号:13099387751 身份证号:622102193603084733

 

 

 

被告:刘志东   46 汉族 鼓楼红利来老板 

 

 

 

      住欧式街A8号楼301   

 

 

 

      手机号:13993642315 身份证号:622201601123001

 

 

 

1、诉讼请求:

 

 

 

 一、对被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行为给以批评、教育。判令被告登报认错。不得再有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类似行为。

 

 

 

二、如被告已骗取到补发的张私字第W015437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请判决其在20241119日前无效。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我因起诉产生的损失:诉状费200元,公交车费18元,证据复印费3元。共计221元。

 

 

 

2、事实和理由:

 

 

 

20041120被告将其农垦局旧楼52-502住宅(张私字第W015437号)出租于我,租期20年,明示我可以转租。为证明其诚意,被告还将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质押于我。但近日发现,2015324张掖日报二、三版中缝有被告的‘遗失声明’,声称‘不慎遗失’W015437号《房产证》。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被告明知W015437号房产证在我处质押,并未丢失,却登报声明“不慎遗失”。无论其意欲为何?均是欺骗政府不诚实信用的违法行为。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如任其非法活动得以完成,不仅对我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该住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产生不利甚至有害影响;客观上必导致更多人效尤,对法制的危害不可谓不大。请依法公判。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基层人民法院

 

 

 

                                                     原告人:刘树人

 

 

 

                         2016919

 

 

 

附:2015324张掖日报一张。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张地房权证私字第W015437号两张,起诉状副本一份。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702民初9915

 

 

 

 

 

 

 

原告:刘树人,男,193638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职教中心1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退休职工。身份证号:622102193603084733

 

 

 

被告:刘志东,男,19601123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甘州区欧式街A8 号楼301室,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01196011230015

 

 

 

原告刘树人与被告刘志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人、被告刘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树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对被告弄虚作假、欺骗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被告登报道歉;2、要求判令被告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20241119日前无效;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1120,被告将其所有的农垦局旧楼52单元502室住房出租给原告,船期20年,并明确原告可以转租,为证明其诚意,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原告。原告于近日发现,2015324《张掖日报》二三版中缝刊登了被告的“遗失声明”,声称其“不慎遗失”房产证。被告明知房产证在原告处,却登报声明“不慎遗失”,被告不诚信的违法行为非但对原告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危害法制社会。

 

 

 

被告刘志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租赁房屋事实,但认为,原告租赁被告房屋时,原告给付被告35000元使用,产生的孳息抵顶房屋租金。2013年,农垦局旧楼规划为开发搬迁范围,因拆迁补偿涉及产权确认问题,被告找原告索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但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重新安排租赁住房,且须租够20年。后被告听说原告持上述两证到开发商处进行登记,而被告从原告手中又无法取回自己的产权证书,故其就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声明,并且补办了上述证书。综上,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1120,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农垦局院内住宅楼2单元502住房,原告可以转租,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35000元,利息抵顶房租,原告在5年后可随时终止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35000元,船期不定,直到原告自愿搬迁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双方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合同签定后,原告交付了35000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张地房权证私字第W015437)和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现在房屋由原告出租他人。后该房屋所在的区域规划为开发搬迁范围,开发商亦在小区张贴搬迁告知书,原告曾到开发公司办公室了解拆迁情况,被告亦致电原告索要产权证书,但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另行安置;期间原告因租赁房屋门锁被堵怀疑系被告所为向派出所报了案。原告在派出所仍要求被告将其安置好再返还产权证。双方为此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便于2015324在《张掖日报》第二、三版中缝刊登“遗失声明”,其内容为“刘志东不慎遗失坐落于西环路107号农垦家属楼52502室《房产证》,证号:W015437,面积80.55平方米,声明挂失”。20157 1日,被告在出租房屋门口张贴告示,要求原告三个月以内腾出房屋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20162月,被告刘志东分别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原、被告并非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纷争,而是缘于被告补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行为引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征在原告手中,但其却以“不慎遗失”为由登报声明挂失,并补办了上述证书,故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陈述为被告以遗失证书为由补办证书系弄虚作假,被告应对其欺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登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首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应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判断当事人有无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其次,“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惩罚性民事责任方式,而法律上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本案中,被告因故未能从原告手中取回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就以“不慎遗失”为由登报挂失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在向原告索要产权证书未果的情况下,其采用登报补办的方式并无不当;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因被告补办产权证书的行为产生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亦未构成任何侵权行为;诚然,公民的个人道德修养是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一个方面,但道德主要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果道德突破法律底线,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原告认为被告登报声称的“不填遗失”为弄虚作假,属于其主观意识,其情节甚微,远远达不到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无效的主张能否依法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而被告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如认为张掖市产权交易中心向被告颁发的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第129401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张国用(2016)第160602号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原告的该项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树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树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红梅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0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本法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宝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人)刘树人 汉族 山西省原平市人 1936

 

 

 

    出生于原平市平地泉村     退休职工   汉族

 

 

 

    住张掖市甘州区职教中心1号家属楼1单元102

 

 

 

身份证号:622102193603084733  手机号:13099387751

 

 

 

上诉人代理人:刘建国  1972年生    汉族 个体户

 

 

 

    住甘州区黑河水电十字回收公司家属楼3单元701

 

 

 

    手机号:13809361099   身份证号:62220119720323033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志东 19601123出生 汉族

 

 

 

张掖市人 住张掖市甘州区欧式街A8号楼301 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622201196011230015    手机号:13993642315

 

 

 

 

 

 

 

上诉人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9915号民事判决书对刘树人与刘志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如下:

 

 

 

诉讼请求:一、撤消该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复印费

 

 

 

              20

 

 

 

          三、確定争议的‘用益物权’之归属。

 

 

 

事实和理由:

 

 

 

1、依法该自行回避的人没有回避。

 

 

 

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开庭时审判员候红梅根本没有问过被上诉人是何时取得了补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也没有陈述过他取得两种证书的细节(包括取得的时间),但判决书第三页却出现了“20162月,被告刘志东分别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字句。

 

 

 

请看笔录第三页如下的问答:

 

 

 

审:被告,你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被: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属实,约定房屋租期为520年,原告给了我3.5万元,我使用3.5万元及其孳息抵顶房租,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当时已交于原告。租赁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位于农垦曦花园小区,2013年房地产开发商发布拆迁公告,因涉及拆迁补偿问题,我就找原告要产权证,当时原告没有说不给的话,只是让我重新找个房子,住够20年,后来听说原告拿着土地证与产权证到开发商处登记房子,我就在报纸上登记了产权证遗失声明,同时补办了产权证与土地证,该声明是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登记的,因为涉及拆迁补偿问题,我拿不到产权证,不得已才在报纸上登记遗失声明,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是审、被之间仅有的一次涉及房屋的对话。请问候红梅审判员是如何得知‘20162月’这一时间的?这证明候审判员与被告熟识或违反规定会见过。被告登‘遗失声明’的时间是2015324,从‘同时补办’四个字中你也推断不出‘20162 月’吧。

 

 

 

民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上述:可以确定候红梅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人。

 

 

 

正式开庭前候红梅就在庭上和被告方打招呼说话,我问:“你们认识?”候说:“他拿了我的笔。”于是我没有申请候审判回避,但开庭过程中,我发现候红梅审判员对本案主题(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我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毫无兴趣也很少过问,却用了很多时间、精力,纠缠一些与本案无重要关系的琐碎问题。如:被告与我通过几次话等等,这些能说明什么?能说明被告没有弄虚作假?还是能证明其‘弄虚作假’合法、有理,甚至应该表扬、支持?

 

 

 

    开庭笔录第624行,候审判还给被告暗送秋波说:“原告,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以欺骗手段取得的房产证与土地证无效,现在法庭向你释明,该行为系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你是否明白?”

 

 

 

判决应该在庭审后作出、宣告,审理此时尚在进行,就向当事人告知未作出的判决,明显不当。明显是在给我施压、给被告吃定心丸。

 

 

 

我要求判两证无效,是基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东西是否合法,应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支持。并不是因为行政行为侵害了我的权益,所以与行政诉讼无关。我只是要求对‘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行为给以惩戒,这属于民事诉讼。正因如此,一审才能立案。候审判员上面‘应提起行政诉讼’的提示实在是‘文不对题,自打“立了案”的嘴巴’。假定该‘提示’为善意,也应在立案时告知,而不是现在。

 

 

 

判决第三页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原、被告并非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纷争,而是……”。 这似乎是对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驳斥。我也认为案由欠妥,似应换成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物产纠纷’的‘不动产登记纠纷’。但“案由”不应也不是当事人定下的,而是法官决定的,候法官又是在打自己的嘴巴吧!

 

 

 

既发现案由错了,为什么不改用正确的案由审理、判决?却发出了如下的奇谈怪论:

 

 

 

‘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有无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见判决书3 1215行)

 

 

 

 

 

 

 

请问候审判,你的上述怪论根据何法、何论著得出?什么是‘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有司法解释吗?按你判决中的解释‘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判断当事人有无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我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提供给你的合同中表达得清清楚楚;即我享有该住宅的‘用益物权’,被告享有该住宅的附条件(20241119日后行使)的‘处分权’。你说这是一致还是不一致?不一致又在哪里?请明示。也好让我输个明白,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吧。(见民诉法第152条)

 

 

 

候审判认为:(见判决书第三页)‘“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其采用登报补办的方式并无不当;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因被告补办产权证书的行为产生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亦未构成任何侵权行为,’。

 

 

 

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也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据此,‘赔礼道歉’并不是惩罚侵权行为的专用方法,何况我的诉讼请求是“对被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行为给以批评、教育。判令被告认错。不得再有弄虚作假欺骗政府的类似行为。”这些诉讼请求难道不应支持?你全部驳回,难道要纵容、支持‘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吗?

 

 

 

你认为其‘情节甚微,’(见判决书第4 页)请出示判断‘说谎’应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你有何法律根据?即便如你所认定‘情节甚微’,但不应‘给以批评、教育,判令其认错’吗?是‘有错认错’不应该?还是你认为被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根本没错?

 

 

 

或者甚至应该支持、表彰?你应该也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否则无以服人。

 

 

 

何况民法通则134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挽留。’等多种承担责任的方式,难道对被告不宜适用以上任何一种处理方式吗?

 

 

 

你说:(见判决书4页第三行)‘如果道德突破法律底线,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末,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是法律底线?突破这个底线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弄虚作假’是不是突破了突破了这一底线?

 

 

 

你还认为:‘其采用登报补办的方式并无不当’(见判决书3 页倒3行)。错!错!错!不当!不当!不当!

 

 

 

据实登报补办确无不当,但“虚构事实登报补办”就大大不当了。该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妨害了我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 。候审判没有调查被告补办了哪些物权,怎能断定‘被告亦未构成任何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仅办理了附条件(20241120日后行使)的处分权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还补办了占有、收益、使用权,则明显侵犯了我的“用益物权”,如果补办了不附条件的处分权,则可能妨害我的“用益物权”。

 

 

 

特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由此可知,用益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即只能被一人或一方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是业主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它包含了处分权和用益物权,刘志东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就有了处分权和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不应该也不允许2人(或多方、多人)同时拥有。由于你的荒谬且错误的判决,使‘一个排他性物权,我和刘志东同时拥有’的社会怪象合法地存在,如不迅速消除这一不合逻辑的怪象,它将给法院、国家、社会抹黑,也必将成为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笑柄,

 

 

 

因为它是由中国法官造成的。

 

 

 

请法庭决定,该住宅的‘用益物权’依法应归谁(我或刘志东)所有。这是本案的‘焦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正视、面对的现实。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我据此条规定提起诉讼,有何不当?请明示。

 

 

 

候审判员未查明案件事实就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还以行政诉讼为藉口踢皮球,符合法律规定吗?是以理服人吗?

 

 

 

上述情形,使我对候红梅审判的合法性产生过疑虑。判决拿到手后,我才确知候审判员属于应该自行回避的人。但已不能申请其回避了。只能上诉以求得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收到判决书后,我找候审判员复制庭审笔录,她说‘笔录不能复制’,我争辩‘民诉法规定可以啊!’她说‘是可以而不是应该。我说不能复制就不能复制 ’。 我说:在‘可以从轻判处’的句子里,‘应该’和‘可以’有区别,但在权利性的句子里,可以不能理解为不可以。她说‘你这是咬文嚼字。我说‘执法就得咬文嚼字’。她理屈词穷才说,‘你到606找候院长去。’

 

 

 

在候院长处,我第一次体会到了公平与正义。他耐心地听取了我的请求,并认真地查阅法律文书。查到有关条文后,又请来了王庭长商议,我才终于复制到庭审笔录。可是候红梅审判员为什么连这么一点程序公平也不愿给我呢?这是明文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每个当事人都应该享有的啊!

 

 

 

 

 

 

 

2、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我一审的诉讼请求是:

 

 

 

    一、对被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行为给以批评、教育。判令被告登报认错。不得再有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类似行为。

 

 

 

二、如被告已骗取到补发的张私字第W015437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请判决其在20241119日前无效。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41120被告将其农垦局旧楼52-502住宅(张私字第W015437号)出租于我,租期20年,明示我可以转租。为证明其诚意,被告还将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质押于我。但近日发现,2015324张掖日报二、三版中缝有被告的‘遗失声明’,声称‘不慎遗失’W015437号《房产证》。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被告明知W015437号房产证在我处质押,却登报声明“不慎遗失”。无论其意欲为何?均是欺骗政府不诚实信用的违法行为。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如任其非法活动得以完成,不仅对我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该住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产生不利甚至有害影响;客观上必导致更多人效尤(说谎),对法制的危害不可谓不大。

 

 

 

我给一审提供的证据有:20153 24 日张掖日报一张(原件)。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张地房权证私字第W015437号两张(复印件)。被告和法庭也都认可了我提供的证据,即我所诉完全属实,均有根有据。完全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即判决书第6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之二‘三项)。

 

 

 

判决书第6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之第一项(民诉法第三条),

 

 

 

如果是要证明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那末,立了案、开了庭再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岂不是自打嘴巴,滑天下之大稽。且不符合前述物业法35条中‘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之规定。显然据民诉法第三条不能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如果仅指行政诉讼的话,也不能据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并未向一审提出过任何行政诉讼。一审建议我提起行政诉讼(见判决书第四页)又据此驳回,是否过于可笑、太不讲理了。

 

 

 

    综上,我认为:以一审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但其第二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却适合向一审法院问责。我曾向房管部门查询刘志东是否已补发了产权证,对方均以各种藉口拒绝回答。而一审也未按“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调查收集;其第三项(民诉法第二条)也适合对被告刘志东适用,因为他没有证据能驳回我的诉讼主张。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既然如此,就应该判刘志东败诉,给以适当的惩戒并承担诉讼费。但一审却判我败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允。

 

 

 

 

 

 

 

判决书第三页承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此,我对该住宅享有‘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被告仅有处分权,且只能在我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期满后(20241119)行使。物权法明文规定,处分权、用业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一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妨害另一种权利的行使。合同一旦生效,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变更,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一种常识。候红梅审判员应该知道吧!

 

 

 

刘志东有什么权利、理由,现在就从我手中拿走其质押于我的两证呢?没有!‘拆迁’是所有人与开发商自愿互利的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不是政府要求或强令的。如果有,他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我交给他。

 

 

 

为开发商办事的张运华(即争议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负责人),曾征询我可否现在把两证还给刘志东,我明确表示:只要大体公平、合理,完全可以。现在提前终止合同,刘志东可以换得约40万元的新楼房,如不给我一些补偿,我将损失10年(谈话是2014年进行的)的租金七、八万元,只要刘志东承认应该给我补偿就行,具体数目好商量。但刘志东在派出所见我后(见判决书第三页倒4行)却不承认这一原则。而是继续以发通知、贴告示等方式威迫我就范。发通知、贴告示是协商吗?有法律效力吗?但一审却似乎予以了默认。

 

 

 

一审判决第三页倒4行说:‘在向原告索要产权证无果的情况下,其采用登报补办的方式并无不当’。‘无果’我有错吗?如有错他向法院起诉要回不就有“果”了吗。‘无果’就可以‘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了吗?一审这种主张有何法律根据,请明示。以教育我等无知草民,便于恪守遵行。

 

 

 

候红梅法官一直避谈被告是否有‘弄虚作假、欺骗政府机关’的行为,也避谈该行为是否合法、应该。就是企图给读判决的人造成刘志东的违法行为是被迫无奈的可怜象,因而应该同情支持。。

 

 

 

   且不谈可怜(意味着弱势群体)者是否可以违法 ,刘志东真的无奈吗?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

 

 

 

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据此,只要刘志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如实说明情况,不动产登记

 

 

 

部门决不敢拒绝登记,否则登记人员就要受法律惩处。但刘志东的如意算盘是:骗得房产证让登记者承担登记不实的后果。他自己规避开法律获利。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看看这条规定,就可以知道刘志东心里打的什么算盘了。

 

 

 

3、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但是一审法院一直没有给我送达过举证通知书。

 

 

 

此外,一审判决书制作草率、不认真负责,甚至连当事人的情况都没確定,如:判决书说我是酒泉人,开庭笔录又说我是张掖人;但我一直是山西人。判决书上说,我的诉讼请求是‘欺骗行政机关’‘而且危害法治社会’,而我的诉状中是‘欺骗政府机关’‘对法治的危害不可谓不大’;判决第一页写的是‘欺骗行政机关’,第三页上又成了‘欺骗国家行政机关’。庭审笔录中也有不少瑕疵,恕不一一列举。这些瑕疵无伤大雅,也不是判决错误的主因,但足以证明候红梅审判员不认真负责的态度了。作为法官这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该回避的人没有回避、审判偏离诉讼正题、偏袒被告,判决错误、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判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

 

支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树人

 

        20161120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 07 民终883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人,男,193638出生,汉族,

 

 

 

甘肃省酒泉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职教中心1号家属楼1单元102室,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东,男,19601123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甘州区欧式街A8 号楼301室,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刘树人因与被上诉人刘志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终9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11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树人、被上诉人刘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1120,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农垦局院内住宅楼2单元502住房,原告可以转租,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供35000元,利息抵顶房租,原告在五年后可随时终止合同,被告向原告退回35000元,船期不定,直到原告自愿搬迁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35000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张地房权征私字第W015437)和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现该房屋由原告出租他人。后该房屋所在的区域规划为开发搬迁范围,开发商亦在小区张贴搬迁告知书,原告曾到开发公司办公室了解拆迁情况,被告亦致电原告索要产权证书,但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另行安置;期间原告因租赁房屋门锁被堵怀疑系被告所为向派出所报了案,原告在派出所仍要求被告将其安置好再返还产权证。双方为此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便于2016324在《张掖日报》第二、三版中缝刊登“遗失声明”,其内容为“刘志东不慎遗失坐落于西环路107号农垦局家属楼52502室《房屋证》,证号:W015437,面积80.55平方米,声明挂失”。201571,被告在出租房屋门口张贴告示,要求原告三个月以内腾出房屋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20162月,被告刘志东分别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原、被告并非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纷争,而是缘于被告补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引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原告手中,但却以“不慎遗失”为由登报声明挂失,并补办了上述证书,故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陈述为被告以遗失证书为由补办证书系弄虚作假,被告应对其欺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登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首先,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应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判断当事人有无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其次,“赔礼道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惩罚性民事责任方式,而法律上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本案中,被告因故未能从原告手中取回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就以“不慎遗失”为由登报挂失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在向原告索要产权证书未果的情况下,其采用登报补办的方式并无不当;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因被告补办产权证书的行为产生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亦未构成任何侵权行为;诚然,公民的个人道德修养是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一个方面,但道德主要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果道德突破法律底线,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声称的“不慎遗失”为弄虚作假,属于其主观意识,其情节甚微,远远达不到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主张能否依法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而被告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如认为张掖市产权交易中心向被告颁发的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第129401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张国用(2016)第160602号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原告的该项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树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树人负担。

 

 

 

宣告后,一审原告刘树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且认为被上诉人补办登记证书,侵害上诉人用益物权,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因诉讼支付的复印费20元。事实和理由:20041120,被告将其所有的农垦局旧楼52单元502住室出租给原告,租期20年,并明确原告可以转租,为证明其诚意,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原告。原告于近日发现,2015324《张掖日报》二三版中缝刊登了被告的“遗失声明”,声明称其“不慎遗失”房产证。被告明知房产证在原告处,却登报声明“不慎遗失”,被告不诚实信用的违法行为非但对原告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危害法治社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导,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履行租赁合同时,因被上诉人谎称房屋产权证书不慎遗失,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补办证书引发本案诉讼。上诉人刘树人仍以一审诉讼请求坚持作为二审诉讼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以被上诉人谎称遗失证书为由补办证书系弄虚作假,被上诉人应对其欺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登报向社会公开道赔礼歉。对此,本院认为,张掖市产权登记机关并未向上诉人刘树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上诉人刘树人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刘志东赔礼道歉。且被 上诉人刘志东谎称遗失证书,从产权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的行为,也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因此,刘树人的该项请求属无权代理的行为,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20241119日前无效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产权登记机关向产权人颁发的权利登记证书是依据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并遵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发的具有公示效力法律证明文件。上诉人如果认为产权登记机关向被上诉人制发补办的登记证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应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登记行为,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更不能以民事诉讼分段确认登记证书的效力。上诉人刘树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及理由也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树人认为,被上诉人重新补办登记证书,侵害其用益物权,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20元复印费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物权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解除租赁合同,上诉人至今仍承租被上诉人的房屋,且仍将租赁房屋出租,收取租赁费,上诉人对承租房屋享有的用益物权。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不应受影响。

 

 

 

关于上诉人主张20元复印费的承担问题。因上诉人一审时,放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文印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二审时新增复印费20元的上诉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被上诉人刘志东拒绝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上诉人刘树人可另案诉讼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树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核对与原件无异

 

 

 

    杨海全

 

 

 

                             

 

 

 

                            郭永旺

 

 

 

O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李晓凤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宝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欺上瞒下,虚报浮夸,“吹牛皮”, 说大话,随意“翻番”的说谎现象,实在屡见不鲜了。说到经济发展速度,上面希望多快,有人就能“搞出”多快;说到企业的规模、产值、利润等指标,上面需要多少,有人就能上报多少;上面需要“翻番”就有人能“翻番”。据审计部门介绍, 不少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大都建立两本账,内部掌握一本实际产值、利润的账,对外是肆意夸大的另一本账。一位长期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说:现在的经济报表上报时,一般都要乘以二。这样不就“翻番”了吗?这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做法,已经使我们吃了不少苦头。如果按照虚假的数据分析形势,进行决策,使用干部,就必然会出现失误。

 

 

 

据说,在新加坡说谎是犯罪。格林奈,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长期从事与商业犯罪斗争的工作,是新加坡公认的“商业犯罪的克星”。他曾亲自处理轰动全国的七大商业案件,为国家追回15 亿新元的资产,被誉为“杰出的公务员”,可谓功勋卓著。1991 年,他被指控犯有“说谎罪”:一是1990 年他向财政部申请一笔购买新汽车贷款,却挪用来还一部旧汽车的账;二是他在印度尼西亚某商人尚未签约时,先后两次对八达汽车公司谎称:某商人已签约买下某度假村,劝说该公司也投资300 万新元。而事实上这位商人只是有投资意向,还没有兑现。格林奈最终被判处3 个月的监禁,失去月薪 12 万新元的公职。担任公职 20 年的 50 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 万新元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

 

 

 

     如此执法如山,法不容情,真正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和公正。正如李光耀在郑章远案处理之后所说:“要采取行动对付一个认识多年的密友和部长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如果不采取行动,任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就会受到损害。新加坡过去3O 年建立起来的廉洁制度就会很快削弱,而且毁于一旦。”

 

 

 

石飞在《中国社会无信是怎么炼成的》一文中有力地揭露、批判了说谎的成因、危害后。得出了‘除社会制度等各种因素外,“说谎不犯罪”是一重要原因。’的结论。民间有“哄死人不偿命”的说法,社会上有“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的实践。如果都不说假话,大跃进饿死数千万人,文革祸及全国的事就不可能发生。中国的许多坏事,都和“说谎”有关。

 

 

 

徐友渔先生在《记忆历史的重要性在哪里?》说:

 

 

 

记忆的保存、记录、复制与传播,是揭露谎言、避免悲剧的必要条件。试想一个人在街头碰到行骗者,他上当后,不论是否遭到损失,只顾走自己的路,不在大庭广众之下揭露和斗争, 那么,受骗者还会接踵而至。我曾经想不通,在远远不到一个人生的时段内,运动一个接一个,弥天大谎一次又一次,为什么都能成气候,都能得手?难道真如俗话所说,日常假话易于辨识,而欺世谎言反倒容易使人信以为真?我坚信原因在于记忆中断,关键在于受骗者并不是同一批人,如果谎言对新来者永远有效,那么玩弄权术的人必然稳操胜券。

 

 

 

记忆在本真的意义上是人的精神资源、精神财富,但它往往被某些政治和社会力量当成权力合法性资源,因此,记忆必然有可能被利用、

 

 

 

歪曲或垄断。每当出现改朝换代或异族统治, 刷新臣民记忆的行为就会大张旗鼓地进行。新的神话、新的创世纪、新的福音书和教义将居于民族记忆的核心。如果出现了骇人听闻的暴行,集体记忆中将留下空白和断裂,某些事件被列入话语禁忌,一段鲜血淋漓的记忆不翼而飞。有人会对此心安理得,他们懦弱的心灵无法承受记忆的重负,他们只愿意享受当下。但毕竟有人要捍卫记忆,竭尽全力搜寻被偷窃和藏匿的东西,他们坚信,记忆的遗失不仅是过去的缺损,而且是未来的坍塌,他们捍卫的是民族的灵魂。

 

 

 

冉云飞先生在《破解谎言的利器 补好逻辑课》中说:“逻辑对一个人行事、判断、撰文、表述、演讲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逻辑学的运用也十分广泛, 几达无所不包的地步。”

 

 

 

“我们要基于事实本身用语言来表述,因此就形成了概念。作为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诚实与精确。如果所说的语言与现实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那么就会成为对现实的有意歪曲,从而形成对扭曲信息的不当传播。”

 

 

 

朱长超:《人民的儿子邓小平》更是以翔实的资料揭露了“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真实面目。重臣著《李鹏泄密 六四军事政变的真正意图》,进一步证明邓小平等人才是动乱的制造者。

 

 

 

     杨继绳在《墓碑》的‘代前言’中说“极权制度造就恐惧和谎言,恐惧和谎言又是这个制度赖以运行的基本条件。恐惧产生谎言。政府有着处罚一切和剥夺一切的权力。处罚和剥夺产生恐惧。拥有得越多的人恐惧就越严重,一旦遭到处罚,他们的地位落差更大。官员和知识分子比普通百姓拥有得多,因而比百姓更加恐惧,因而对这个制度更加“忠诚”。为了迎合和自保,他们都拼命比赛说谎,都装作相信谎言。官员的讲话,社会科学,文艺,新闻,教育,连满布墙头路边的标语口号,都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制造谎言和传播谎言。都在时时刻刻地欺骗民众和奴化民众。

 

 

 

说谎为害之大,由上述可以证明。故而在刑法中增立‘说谎罪’很有必要。新加坡‘说谎罪’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已被实践所证实,何不乐而仿效,为我所用。在刑法中增加‘说谎罪’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避免许多纷争,减少取证成本,何乐而不为? 在无全社会共识的当前,这也是各方可接受的方式。下面的两篇文字,有着更详细的记载与论述,有兴趣或愿‘死磕’者可以认真看看。

 

 

 

鉴于此,我对被告的’说谎’(可能妨害我的用益物权)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诉法》第二条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冀图藉法律之力,为实现、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尽自己的义务。本案对我本人并没有重大利害关系,正如二审判决第五页(或面)即本文27页倒8——10行所说:“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解除租赁合同,上诉人至今仍承租被上诉人的房屋,且仍将租赁房屋出租,收取租赁费,上诉人对承租房屋享有的用益物权。”到目前尚未受到影响。没想到遇上了一、二审的几位“天才”审判者,竟能(敢)避开诉讼主题、理由,罗列无关联的法律条文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之错误、混乱、草率,看了以上之判决及上诉理由我相信自有公论。如果这样不说理(不指出或据法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只管自说自话)的判决能成立的话,那末任何识字的人都可以当法官,只要任意列举若干法律条款,驳回起诉或上诉就行了。反正我(法官)又不和你(当事人)辩论,你(当事人)也无法、无权和我(法官)辩论,‘合法地’走完一、二审程序就是终审判决了。我(法官)有这个权,你(当事人)又能奈我何?

 

 

 

倒是一审判决第三页倒54 行(即本文第6页倒2 行)候红梅法官为被告开脱的一句话:被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醒我有必要发表此文。她的意思可能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说谎’有罪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诈骗罪刑法还是有规定的。50年代的李万铭案件也是以说谎定罪的。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反对说谎的,民诉法第二条就有明文、具体规定。然而,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说谎”就是犯罪或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才使候红梅之流勉强钻了空子。得以枉法裁判。

 

 

 

愿官、民都能以上述为戒,促成人大修改《刑法》,加入“说谎罪”的条款;在民法中具体规定‘说谎’者应受的制裁、惩戒。如能实现,则祖国幸甚,我等草民幸甚。

 

 

 

        8旬老翁 刘树人  QQ  9354112  手机 13099387751

 

 

 

 

 

 

 

 

 

 

 

附《墓碑》代前言 ’永久的墓碑’ 及《中国社会无信是怎样炼成的》全文如下:永久的墓碑

 

 

 

                             杨继绳

 

 

 

这本书原打算名为“天堂之路”,后来我改为“墓碑”。“墓碑”有四重意思,一是为在1959年饿死的父亲立墓碑;二是为3600 万饿死的中国人立墓碑;第三,为造成大饥荒的制度立下一个墓碑;第四,在写这本书写到一半时,北京宣武医院在为我体检中发现有“病变”(甲胎蛋白呈阳性),于是我加快了写作的速度,下决心把这本书写成,也算是为自己立一个墓碑――有幸复查时排除了病变,但写此书有很大的政治风险,如因此书而遭不测,也算是为理念而献身,自然也就成了自己的一个墓碑。当然,主要还是前三种意思。

 

 

 

墓碑是凝固的记忆。人类的记忆是国家和民族赖以进步的阶梯,是人类航程前进的路标。我们不仅要记住美好,也要记住罪恶,不仅要记住光明,也要记住黑暗。极权制度下的当权者隐恶扬善,文过饰非,强制地抹去人们对人祸、对黑暗、对罪恶的记忆。因此,中国人常犯历史健忘症,这是权力强制造成的健忘症。我立的这块墓碑恰恰是让人们记住人祸、黑暗和罪恶,是为了今后远离人祸、黑暗和罪恶。

 

 

 

(一)   

 

 

 

1959 年4月底,我正在利用课余时间为学校共青团委办“五四”青年节墙报,我儿时的朋友张志柏(小名车子)从湾里匆匆赶到浠水第一中学找我,急急忙忙地说:“你父亲饿得不行了,你赶快回去,最好能带点米回去。”他还告诉我:“你父亲没有力气去刨树皮,饿得没办法,想到江家堰去买点盐冲水喝,没想到倒在半路上,是湾里的人把他抬回来的。”

 

 

 

我当即放下手上的工作,向团委书记兼班主任赵纯烈老师请假,并到食堂科停伙3 天,取出了3 斤大米,立即赶回家——睡虎下湾。走到湾里,发现一切都变了样:门前的榆树(浠水称之为油树)没有皮,白花花的,底下的根有些也刨光了,剩下一个凌乱的土坑。池塘干了,邻居说是为了捞蚌放干的。蚌有股难闻的腥味,过去是不吃的。没有狗叫,没有鸡跑,连过去欢蹦乱跳的小孩子们也呆在家里出不来。湾里一片死寂。

 

 

 

走进家门,真是家徒四壁,没有一颗粮食,没有一点能吃的东西,水缸里连水也没有。饿得走不动,哪有力气挑水啊!父亲半躺在床上,两眼深陷无神,脸上没有一点肌肉,皱纹宽阔而松弛。他想伸出手招呼我,但没有伸起来,只是动了动。这只手和上生物解剖课时看到的人体骨骼标本上的手差不多,外面虽然有一层干枯的皮,但没有遮住骨骼上每一处的凸起和凹陷!看到这只手,我心里陡起一陈酸楚和震撼:原来通常说的“瘦得皮包骨”是这样的恐怖和残忍!他嘴里嘟啷着,声音很低,他是叫我赶快走,赶快回学校去。

 

 

 

.  ..父亲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两个月以前他还是好好的(其实当时他腿上已经浮肿,可我不知道是饿的)。父亲在生产队里负责放牛。那头水牛很可爱,经父亲精心照料,它壮实而清洁。这头小水牛虽然不会讲话,但它的眼神会说话:或是亲近,或是忧伤,或是渴望,或是恼怒。它通过眼神可以和父亲交流,我也略懂一些它的眼神。我每次从学校回来,总要骑着它在山坡上溜溜。两个月以前,父亲托人叫我回家。生产队里把这头牛偷偷地杀了,我家分了一斤牛肉。他知道学校生活苦,是叫我回家吃牛肉的。我一进屋,就闻到诱人的肉香。父亲不吃。他说这牛跟他关系太好了,牛通人性,他吃不下。其实是找借口,让我一人吃。我大口地吃起来,他在旁边看着,眼里露出慈祥的光。我后悔自己不懂事,如果他吃了那一斤牛肉,也不至于饿成这个样子!

 

 

 

我捏了捏父亲的手,就赶紧拿起水桶和扁担,把水缸挑满了。我又扛起锄,提上筐到去年种花生的地里去刨花生芽(去年刨花生漏在地里的,春天长出了比豆芽菜粗得多的嫩芽,据说其中含有毒素,不能吃,但也被人们刨得差不多了)。我刨着,刨着,心里充满了懊悔和自责,我为什么不早点回来挖野菜呢,为什么不早点请假拿点米回来呢?懊悔和自责无济于事。我用带回的米煮成稀饭,送到床边,他已经不能下咽了。三天以后就与世长辞。

 

 

 

父亲杨修身,字毓甫,号洪源,生于1889 年(光绪15 年)农历6 6 日。他实际是我的伯父,也是养父。从我出生三个月起他把我养大成人,他和我的母亲(养母)对我胜过亲生儿子,他们对我超出常人的疼爱在家乡传为佳话。后来我从乡亲那里得知,不管刮风下雨,父亲总是抱着我踏着乡间小道到四乡求乳,因此我的乳母遍布四乡八邻。有一次我重病昏迷,父辈在神龛前磕破了头皮后长跪不起,直到我苏醒。我头上长了一个大脓疱,母亲硬是用觜吮吸出脓头,才得以痊愈。他们对我的教育超出了一般农民的眼光,家境十分贫困,却千方百计供我读书。对我的品行要求极为严格。

 

 

 

在乡亲们的帮助下,我草草地安葬了父亲。父亲已经静静地躺在地下,他的形象却在我的大脑里活跃起来。他健在时,我怎么没有注意他;哪知他走了,一桩桩往事却在我的大脑里浮现。

 

 

 

1950 年,我们所在的麻元乡乡政府经常召开斗争地主、恶霸的大会。有一次,一场大型斗争会在枣刺岭召开,父亲带我去参加。会场是一个倾斜的山坡,山坡的低处临时搭了台,山坡上站满了农民。口号震天,荷枪的民兵耀武扬威。被斗争的人五花大绑拖到台上,每一位诉苦的人说完话后,都有人涌上台对被斗者一顿暴打。打到后来,已经没有气息了,就拖到山坡上枪毙。这一次就枪毙了14 人。我看到父亲自始至终没有说话。我和几个小伙伴从会场回来后,玩起了斗地主的游戏。没想到父亲看到后把我拖到家里,狠狠地打了一顿屁股。当时我不知道为什么挨打。后来我听他说,被枪毙的不全是坏人,上台打人的也不都是有冤屈。从此以后他再没有带我去看斗争会。

 

 

 

我母亲(养母)1951 年去世后,我就和父亲相依为命。母亲刚去世时,我一度失学在家。他不让我干农活,腾出家里唯一的桌子,每天督促我学习。可是,有一次交公粮,他却让我挑两小袋稻谷和他同行。他说,过去没有田,现在分了田,交公粮是大事,要让我体验体验。谁知到半路,我走不动了。他就把我连同两小袋稻谷一起放在他的挑子上,送到了粮站。土地改革时,我家分得了12 担谷的田(相当于三亩)。当时分得土地时他是多么高兴啊,我小小的年纪也分享到快乐,可是没过两三年,土地又收归集体了。

 

 

 

1954 年我考上了浠水初中。由于没有钱交伙食费,我得走读。从家里到学校20 华里。为了缩短我上学的路程,父亲在离县城10 里路的麻桥,找了一间旧房子,开了一间小茶铺。这10 里路全是大马路,为我走读创造了条件。每天天不亮,他就叫我起床,打发我去学校赶早7 点钟的自习。有一天下起了暴雨,这间旧房子的山墙倒了,差一点把他压在下面。后来学校给我助学金,我能寄宿读书了,父子才结束了这种艰难生活。

 

 

 

父亲饿死,我很悲痛,但没有丝毫埋怨政府。我不认为这和政府有什么关系。也不认为这和“三面红旗”有什么关系。我对当时宣传的“大跃进”的成就、人民公社的优越性依旧深信不疑。我不知道更远地方发生的事情。我以为我家乡发生的事是个别现象。我以为父亲的死只是我一个家庭的不幸。想到伟大的共产主义即将到来,家庭的这点不幸算什么?党教导我遇事要牺牲“小我”,维护“大我”,我绝对听党的话。这种认识一直保持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那时,党团组织灌输什么,我没有任何怀疑,都全盘接受。我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小学考初中获得全县最高分,名列第一。小学加入少先队,初中加入共青团,从小学到大学一直当学生干部。1957 年反右派时,党组织说右派分子坏,我就认为坏。1958 年大跃进,我也是学校里的积极分子。我写的赞美大跃进的诗曾送到黄冈地区教育展览馆。当时我是团委宣传部长,兼任学校《青年共产主义者》油印小报的主编。白天参加劳动,晚上编报纸。1959 年元旦,我为这张报纸写《元旦献词》,热情地歌颂“大跃进”。在全校庆祝新年的大会上,校长王占崧一字不差地宣读我写的这篇文章,作为向全校师生的献词。

 

 

 

我做这些都是真诚的,没有丝毫功利目的。父亲的死,虽然我很悲痛,但没有减弱我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当时大批青年人也积极地投入了“大跃进”,他们自己和家人都在挨饿但没有怨言,他们也是真诚的,共产主义在鼓舞着他们,他们中的很多人愿意为共产主义这个伟大的理想而献身。

 

 

 

我之所以真诚地支持“大跃进”,除了共产主义理想的鼓舞以外,还因为无知。我的家乡是一个偏僻的小村,远离公路。信息十分闭塞,农民不知道大山以外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有一次,我听到一位老农民对我父亲说:有人看到宣统了,有可能重新出来做皇帝。他们不知道溥仪在天津和东北这一段经历,也不知道溥仪当时已经当作汉奸被关押。农民怀念皇帝。1949 10 1 日北京发生的大事他们也不知道。村干部黄元中是知道的,那天他到乡里开了会。第二天,他儿子(小名赖子)对我说:“毛主席坐殿了。”我问:“什么叫坐殿?” 赖子说:“就是当皇帝。”他说这是他父亲告诉他的。我们那里绝大多数农民终生最大的活动半径不超过50 公里。我们家乡虽然离汉口只有一百多公里,但对农民却是遥不可及的。人们对汉口的向往只能停留在儿歌里:“月亮月亮跟我走,一走走到洋汉口;月亮月亮跟我跑,一跑跑到袁家桥”。县城是可望而可及的好地方。可是,去县城来回也得花一天的时间,其中有一半路程是崎岖的羊肠小径。很多人一年仅去县城一两次。夏夜洗完澡后乘凉,是农民最惬意的时候。有的一家几口人坐在自家门前,一边喝着自产的粗茶,一边摇动着自家用麦秸编织的扇子,谈起家长里短。爱热闹的人则围坐在一起,一边乘凉,一边聊天。或谈从说书人那里听来的“桃园三结义”,或谈几十年前从武汉传过来的“兴汉灭旗”。但这些已经听过很多次了,使人腻烦。如果谁谈起县城里发生的新鲜事,大家都竖起耳朵听。谈论县城情况的人会引起人们的尊敬。乡村的闭塞虽然使农民无知,但却可以保存一部分人性的纯真。父亲对1950 年斗争会的反感,不是来自理性的判断,而是出于人性的自然。我1954 年离开乡村进入县城上学时,是带着一片空白的头脑离开农村的。

 

 

 

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政权以后,一方面封锁了来自境外的一切理论和信息,另一方面又全面否定了中国传统的道德标准。政府既垄断了信息,又垄断了真理。中共中央既是权力中心、真理中心,又是信息中心。一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都全力论证共产党政权的正确性;一切文化艺术团体,都竭尽全力地歌颂中国共产党;一切新闻机构,都发布证实中国共产党英明、伟大的新闻。从幼儿园到大学,都把树立学生的共产主义世界观当作第一要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文艺团体、新闻机构、学校,都成了中国共产党垄断思想、垄断精神、垄断舆论的机器,都在时时刻刻地塑造着青年人的灵魂。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也为当“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自豪。

 

 

 

在思想和信息封闭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利用这些垄断机器,长期灌输共产主义价值,排除和批判其它价值。这样,在无知青年的头脑中造成了一种鲜明而强烈的是非和爱憎,形成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强烈渴望。这时,如果有反对这种理想或与这种理想不一致的言行出现,必定受到群起攻击。

 

 

 

除了社科、新闻、文艺、教育的强力灌输以外,组织灌输更为有效。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都有一批核心人物,核心人物周围又有一批骨干分子,一层控制一层,一层效忠一层。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成百上千次的大小会议,表彰和批评,奖励与惩罚,把青年人的思想引上了单一的轨道。一切与共产党不同的看法,都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当时我真诚地相信,近百年来受帝国主义欺凌的、积贫积弱的中国,通过“三面红旗”,能够进入社会主义,进而实现人类最高的理想——共产主义。为了这个崇高的理想,眼前的问题算得了什么?

 

 

 

我不怀疑“三面红旗”,除了无知以外,还有一原因,这就是整个社会强大的政治压力,使我不敢怀疑。很多残酷事实在我眼前发生。万尚君,是比我高一届的同学,因称赞铁托一篇批评“社会主义阵营”的长篇讲话,失去了考大学的机会。他考初中时是全县第一名,我是继他之后的第一名,所以我们很熟悉。他学习成绩优异,读书多而勤于思考,仅十七岁因独立思考就失去了前程。1959 年春天,有人在厕所的隔板上发现了“打倒毛”三个粉笔字,惊恐万状,急忙报告学校领导,学校急忙报告公安局,公安局很快侦破,原来是一位比我高一班的同学写的,他因饥饿而不满,借此发泄。我亲眼看到他带上手铐被投进了大狱。不停顿的革命大批判,耳闻目睹的严酷惩罚,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恐惧心理。这种恐惧不是看到毒蛇猛兽那种陡然产生、陡然消失的恐惧,而是化解在神经和血液中,成为每个人的生存本能,人们像避开炽热火焰一样而避开政治危险。

 

 

 

在皇权思想有深厚土壤的国度里,人们本来视中央政府的声音为权威,中国共产党利用中央政权这个“神器”,向全民灌输单一的价值。经历简单的青年人真诚地相信这些灌输,而那些有一点阅历的家长,或是对“神器”的迷信,或出于对政权的恐惧,努力防止自己的孩子出现与政府不一致的思想,总是要求自己的孩子顺从,听话。

 

 

 

1960 年我考上了北京清华大学。一进学校,就参观清华大学反右派展览,进行忠诚教育。接着下乡劳动50 多天,一方面接受劳动教育,一方面开展保卫“三面红旗”的辩论。虽然我们饥肠轆轆,但不怀疑“三面红旗”。这所历来以思想开放著称的大学,却十分封闭。清华大学历来有很多名教授,但我们只是从毛泽东的著作中知道闻一多和朱自清,不知道陈寅恪,不知道吴宓。清华大学图书馆藏书很多,但我们能借到的书,除了工程技术书籍以外,只有与共产主义有关的书。清华的两位校友杨振宁和李政道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学校不仅对这件事秘而不宣,还在团干部会上吹风:这两个人思想反动,不要像他们那样走“白专”道路。在大学期间我还是很听话,一直担任团支部书记,1964 5 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当时的人们认为我们这些青年很单纯。是的,我们的“单”,是指脑子里只有舆论机器所灌输的信仰,信仰是单一的;我们的“纯”,是除了当时舆论所灌输的思想以外,再没有别的东西。

 

 

 

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把在新政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塑造成这个政权的忠实信徒。如果在这几十年内不发生什么大事,这个政权能稳固存在,我们这一代人就终生持有这种信念。使我的认识最初发生转变的是文化大革命。文革初期,清华大学成千上万张大字报揭发出来的情况使我震惊:我多年来尊敬的老革命,生活竟如此腐败,精神境界竟如此低下!1966 8月到12 月,我和同班几位同学一起到20 多个城市“串联”,各地的大字报也揭发出高官的腐败和特权。我开始不迷信权威,不迷信高官,也不迷信报纸上所说的一切。我开始怀疑中国共产党多年来向我灌输的神话。我和多数普通群众一样,是以反对高官的特权的心态参加文化大革命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湖北省长张体学说的一句话使我震惊:湖北省在三年困难时期饿死了30 万人!这时我才知道,发生在我家庭的悲剧不是个别现象。

 

 

 

大学毕业以后,我分配到新华社。新华社记者可以接触到其他人无法接触到的社会层面。我不仅知道了很多与党史教科书上不一致的真实情况,我也看到了城市工人的贫困生活。作为新华社记者,我更知道报纸上的“新闻”是怎样制造出来的,知道新闻机构怎样成为政治权力的“喉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思想禁锢比过去松动了不少。一些真实的历史开始透露出来。过去党教导我们,在抗日战争期间,只有共产党抗日,国民党一味投降妥协;现在才知道,国民党支撑着抗日的主战场,有一两百位将军为国捐躯。过去党教导我们,由于自然灾害,少数地方发生了饥荒;现在才知道,完全是由于人祸,几千万人饥饿而死......我开始知道,中国共产党党史,甚至近百年的中国历史,都是按照共产党的需要,进行了歪曲和编造。一旦知道自己过去长期受到蒙骗,就产生出一种摆脱蒙骗的强大力量。当权者越是掩盖真实,就促使我更加追求真实。我不仅大量阅读新发表的史料,也在采访新闻中努力了解真实的过去。我亲身经历的1989 年北京风波,更使我大彻大悟。年轻学生的鲜血,把我的头脑里过去几十年接受的种种谎言洗刷一尽。作为新闻记者,我力求发表真实的报道和言论;作为学者,我有责任还历史的本来面目,并把真实历史告诉受蒙骗的更多人。

 

 

 

在摆脱蒙骗和追求真实的努力中,我一步一步地弄清楚了我父亲死去的社会背景。虽然时间过去了几十年,我对父亲死因的思考却日益深入,对他老人家的思念也日益加深。进入八十年代,家乡兴起了为先人修建墓碑的风气。特别是在外面当大官的人,修的墓碑十分气派。亲戚朋友也曾劝我为父亲修建一个墓碑。我想,我虽然没有当什么大官,我为父亲立的墓碑一定要比当大官的更气派。然而,我想到了1958 年家乡那些墓碑的命运。有的被拆来修建水利设施,有的在大炼钢铁中用来做土高炉的底座,有的则铺在路上任千人踩、万人踏。墓碑越气派,被拆除的危险就越大。父亲墓碑是不能不修的,但是不能修在大地上,必须立在心里。立在心里的墓碑,不会遭人践踏,也不会被人拆除。

 

 

 

在我心里的确为父亲修建了一座墓碑。这本书,就是铭刻在我心中墓碑上的文字表达。即使我在这个世界消失了,这个文字表达的心声,将存留在世界各地的一些大图书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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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我家里的悲剧同时发生在全国上千万个家庭中。

 

 

 

读者将会在本书的第22 章中看到,我参照中外多方面的资料,确认从1958 年到1962年期间,中国饿死3600 万人。因饥饿使得出生率降低,少出生人数为4000 万人。饿死人数加上因饥饿而少出生人的数,共计7600 万人。

 

 

 

在信阳,在通渭,在凤阳,在亳州,在罗定,在无为,在馆陶,在济宁,在四川省的不少地方,几乎家家都有人饿死,很多家庭人口全部死绝,有的村庄死得绝无人迹。正是应了毛泽东的两句诗:“千村癖藜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

 

 

 

且不谈应该出生而没有出生的4000 万人,饿死3600 万人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这个数字相当于1945 8 9 日投向长崎的原子弹杀死人数的450 倍。即大饥荒相当于向中国农村投下了450 枚原子弹。这是投向日本两颗原子弹中较大和一颗。这个数字相当于1976 728 日唐山大地震死亡人数的150 倍。也可以说大饥荒相当于发生了150 次唐山大地震。这个数字超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数字。第一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只有一千多万人,发生在1914–1918 年,平均每年死亡不到200 万人。中国1960 年一年就饿死1500 万人以上。大饥荒的惨烈程度远远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四千万到五千万之间。这四、五千万人是在欧洲、亚洲、非洲广袤的土地上,七、八年间发生的,中国这3600万人是在三、四年间死亡的,多数地区死人是在半年之内集中发生的。

 

 

 

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有的灾荒都望尘莫及的数字:中国历史记载最高的灾荒死亡数字是19281930 年全国22 个省受灾。这次灾荒死亡人口超过了历史记录,但仅为1000 万人。从1920 年初到1936 年,17 年灾荒合计死亡1836 万人。李文海等人所著《近代中国灾荒系年》和《中国近代十大灾荒》认为上述数字过大,他们认为,1928-1930 年的死亡人数不到600万,是最严重的一次;1931 年长江大水死亡人数是14 万。19581962 年饿死人数是中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灾荒死人数的好几倍。

 

 

 

没有呼天抢地的哭声,没有披麻带孝的礼仪,没有送葬的鞭炮和纸钱,没有同情,没有悲哀,没有眼泪,也没有震惊和恐惧。几千万人就这样无声无息地,神精麻木地消失。有的地方用大车将死人成批地拖到村头的大土坑里,有的地方因无力掩埋,死人的胳膊和腿还露在外面,有的地方死人就倒在寻找食物的路旁,还有不少死人长时间放在家里被老鼠啃掉了鼻子和眼睛。1999 年秋,我到信阳淮滨县防胡乡高油坊了解当年情况。70 多岁的农民余文海把我领到村外一块麦地边,他指着麦地中间的几棵树对我说:那长树的地方原来是一个大坑,上百具尸体就成堆的埋在那里。如果不是当事人余文海指认,谁也不会知道,在绿油油的麦苗和挺拔的树木下面,深埋着惨烈的悲剧。

 

 

 

死亡前的饥饿比死亡更恐怖。玉米心吃光了,野菜吃光了,树皮吃光了,鸟粪、老鼠、棉絮都用来填肚子。在挖观音土的地方,饥民们一边挖,一边大把大把地往自己嘴里塞着观音土。死人的尸体,外来的饥民,甚至自己的亲人,都成了充饥的食品。那时,“人相食”不是个别现象,古籍记载“易子而食”,而在大饥荒年代,吃亲生儿女的事件就有多起。在信阳的一些县里,在甘肃通渭,在四川,我都听到了当事人讲述的骇人听闻的吃人故事。我还见到过吃过人肉的人,听他讲述过人肉的味道。据亲历庐山会议和大跃进的李锐说,当时人吃人的记录全国至少上千起。这些悲剧,本书在各省章节里,有着详尽的记载。

 

 

 

这是一场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悲剧。在气候正常的年景,没有战争,没有瘟疫,却有几千万人死于饥饿,却有大范围的“人相食”,这是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异数。在当时及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的一切书刊、报纸,一切官方文件,都极力回避和掩盖这一大规模的人类悲剧。各级干部对饿死人的事也是三缄其口。对饿死人数的统计,各级干部弄虚作假,千方百计缩小死亡数字。为了永远掩盖这一事实,当局还下令销毁各省报上来的人口减少数千万的资料。

 

 

 

逃往香港的难民和海外侨民的国内亲属传出了一些消息,一些西方媒体据此陆续发出了一些有关中国大陆发生饥荒的报道。这些报道是零星的,极不全面的,但中国政府一概斥为“恶毒攻击”、“造谣诬蔑”。为了扭转世界舆论,中国政府邀请了一些“友好人士”来华访问,希望借他们的笔“澄清事实真相”。对这些来华访问的人士,中国政府作了极其周密的准备,精心安排了各种行程,包括访问地点、接触人员以及接待外宾的台词等等。外宾访问时,与老百姓高度隔离,有的地方有意布置丰衣足食的假象。当时任新华社国内部副主任的方实,曾经承担过陪外宾到安徽考察的任务。在他85 岁的时候,曾向我谈起安徽省委如何欺骗外宾的情况(见本书第四章)。受骗的外宾,回国之后,发表文章,以他们的“亲身经历”,赞扬中国的“伟大成就”,说中国不但没有饥饿,而且人民丰衣足食。英国记者格林(Felix Greene)在他1965 年那本谈中国的名著《无知的帷幕》(A Curtain of Ignorance)中说,1960 年他走遍严格实施粮食配给的中国,却没看见大量挨饿的事。在中国家喻户晓的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就是受骗后再骗别人的外宾之一。这些外宾的文章又被新华社翻译过来,成为“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在《参考消息》和《参考资料》上发表,作为统一思想,压制国内的不同看法的工具。

 

 

 

在事件发生20 多年以后,一些外国学者和旅居在国外的华人,才开始对这场空前的悲剧,作了一些介绍和研究。这些研究是很有价值的。但是,由于研究者远离中国本土,又无法看到中国档案馆里的内部资料,阅读他们这些研究成果,总是给人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从20 世纪90 年代初开始,我利用到全国各地采访的机会,查阅全国各地的有关资料,访谈经历过大饥荒的人。我从大西北到大西南,从华北到华东,从东北到华南。查阅了十几个省的资料,访谈了上百位当事人。经过十年的努力,我收集了上千万字的资料,记下了10 多本当事人谈话记录。我终于比较全面和比较深入地得到了这场持续三四年的大饥荒的真实情况。

 

 

 

面对大饥荒造成的严重后果,刘少奇曾对毛泽东说:“饿死这么多人,历史要写上你我的,人相食,要上书的!”1962 年春,刘在与邓力群谈话时也讲到“历史上饿死人的事是要写到史书上去的。” 可是,大饥荒已经过去40 多年了,在中国国内还没有这样一本书。这不仅是历史的遗憾,也对不起几千万饿死的冤魂。我花了几年时间,终于写成了这本书。这本书也算是几千万饥魂亡灵的一座墓碑,我希望饥饿的亡灵得到安慰。

 

 

 

刘少奇还说过,对这场灾难要刻上碑,记上账,“要子子孙孙地传下去,以后再也不犯这个错误。”是的,如此重大的历史事件,应当立上巨碑,以警后世。我想,为了牢记历史教训,仅有我这本书是不够的。唐山大地震有了纪念碑,日本广岛、长崎有了纪念碑,欧洲很多地方建立了二战纪念碑。

 

 

 

中国也应在一切饿死人密集的县份(如信阳,通渭,罗定,亳州,凤阳,遵义,金沙,郫县,荣县,丰都,大邑,馆陶,济宁等等),在饿死人最多的四川、安徽、贵州、河南、山东、甘肃、青海等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在天安门广场,建立大饥荒纪念碑。这些纪念碑不仅纪念亡灵,也是让人们永远记住这场灾难,从中吸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

 

 

 

 .. (三)

 

 

 

 

 

 

 

在耕地面积比六十年代减少、人口增加两亿以后的八、九十年代,中国粮食竟然多了起来,年轻人不知何为饥饿,农民还面临“卖粮难”的问题。这仅仅是因为中国农村制度发生了变化:联产承包制代替了人民公社制度。可见制度对于饥荒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以研究饥荒而著称、1998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写道:回顾世界上可怕的饥馑史,在任何一个独立、民主、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饥馑。不管我们观察哪个国家,是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最近的饥馑,还是其他独裁政权下的饥馑;是苏联三十年代的饥馑,还是中国1958 年至1961 年大跃进失败后的饥馑;或更早一些,爱尔兰或印度在外族统治下的饥馑。在这个规律(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饥饉)面前,我们找不到任何例外。虽然中国在经济的许多方面做得比印度好,但中国仍然出现过大范围的饥馑(而印度却从未如此),这场饥馑实际上是世界史上有记录的饥馑中最大的一次,在1958 年至1961 年间差不多饿死了三千万人民,而导致这场饥馑的错误的政府政策却被延续不变达三年之久。这些导致人民饿死的政策被推行下去而未受到批评,因为议会里没有反对党,没有新闻自由,也没有多党制下的选举。事实上,恰恰是因为缺少对执政党的挑战,才使得严重错误的政策虽然每年杀害了上千万人,也仍然能够持续下去。

 

 

 

的确,造成中国几千万人饿死的根本原因是极权制度。当然,我不是说极权制度必然造成如此大规模的死亡,而是说极权制度最容易造成重大政策失误,一旦出现重大政策失误又很难纠正。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垄断了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源,出现灾难以后,普通百姓没有自救能力,只能坐以待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实行全面的无产阶级专政,对不同政见的人残酷镇压;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政府垄断了一切经济资源;思想上实行严厉的舆论垄断和思想垄断,不同意见不能发表。这个政治体制用毛泽东自己的话来说就是“马克思加秦始皇”。这里的马克思,是经过列宁和斯大林加工过的“马克思”。把苏联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嫁接在秦始皇两千多年前建立的、经过历朝历代逐渐严密化的专制制度上。这样,行政权力的滥用,既超过了前苏联,又超过了中国的帝王时代。这就是极权制度。

 

 

 

中国的专制制度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沿袭了两千多年,有着丰厚的历史积淀。中国共产党承袭了这个制度以后,尽管这是中国帝王专制的尾声,但由于有了现代武器、现代交通工具、现代通讯手段、现代组织手段,因而对社会、对官员、对民众的控制比历代帝王的专制更为严密细致,更为深入广泛。它严密控制着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生活。专政的强制力量,深入到每一个边远的乡村,每一个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大脑和肠胃。说它是极权制度,是指行政权力的扩张,已经达到了极致,已经达到了尽头,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

 

 

 

极权制度,从上面看是权力高度集中,不仅民权被完全剥夺,连中央一级官员也沦为最高领导人的办事员;从下面看则是奴性十足,从高层官员到底层百姓,都没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思想,对掌权者俯首听命,百般迎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袭秦始皇构筑的权力“金字塔”。在其顶端的一小群人,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这是一个议事机构。毛泽东是常委的核心,他具有决定任何事务的权力,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帝王的位置。毛泽东除了党的领袖、国家主席以外,还身兼军委主席,手握重兵,具有强大的武力威慑力量。“金字塔”顶端的其他人既对毛泽东亦步亦趋,诚惶诚恐,又十分迷恋自己的地位。这样,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成了毛泽东的个人专政。毛泽东名义上是共和国的领袖,实际是中国最后一位皇帝,而且是权力最大的皇帝。在延安时代,毛泽东问他的俄文翻译师哲:总统和皇帝有什么不同?师哲用政治学的知识回答了个一二三,毛泽东听了哈哈大笑,说:“其实都是一样的!”1950 年,在新中国第一个五一劳动节颁发节日口号时,毛泽东在送给他审定的口号稿件上,亲笔加上了“毛主席万岁!”这一条。可见毛泽东也把自己当皇帝。

 

 

 

1955 年,按照毛泽东的意见,经济指导方针“冒进”,高指标、高速度,造成了1956年国民经济全面紧张。由于粮食高征购,1956 年农村已经饿死了不少人。周恩来、陈云等人本来无意反对毛泽东,仅凭在第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了“反冒进”措施,毛泽东对此大为震怒,周恩来差一点丢了官。1958 年毛泽东思想狂热,其他领导人也跟着狂热,造成恶劣而严重的后果以后,1958 年底到1959 年初采取了一些纠正措施。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对大跃进提出了批评,毛泽东立刻翻脸,不仅放弃了原来的纠正措施,还变本加厉地推行1958 年的错误政策,使造成农民饥饿的政策又持续了三年之久。那时,全国只有一个思想家,只有一个理论权威,他就是毛泽东。毛泽东思想就是全国人民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既手握国家军政大权,又是国家最高的思想权威,即教化全民的最高权威。这就实现了“政教合一”,“权力中心和真理中心的合一”。在这里不仅不能奢望有反对党的声音,一切不同意见都被当成异端。人们不仅不敢批评政策,心里偶尔浮现了不满的想法,立刻就产生恐惧,并迅速主动地把“腹诽”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实现了全国思想的“一体化”,“全体一致地喜笑怒骂”。

 

 

 

极权制度造就恐惧和谎言,恐惧和谎言又是这个制度赖以运行的基本条件。恐惧产生谎言。政府有着处罚一切和剥夺一切的权力。处罚和剥夺产生恐惧。拥有得越多的人恐惧就越严重,一旦遭到处罚,他们的地位落差更大。官员和知识分子比普通百姓拥有得多,因而比百姓更加恐惧,因而对这个制度更加“忠诚”。为了迎合和自保,他们都拼命比赛说谎,都装作相信谎言。官员的讲话,社会科学,文艺,新闻,教育,连满布墙头路边的标语口号,都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制造谎言和传播谎言。都在时时刻刻地欺骗民众和奴化民众。

 

 

 

在全国所有的地方都有同样的组织机构,都执行同样的政策,全国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某一个组织之中,都喊同样的口号,都流行同样的政治话语,在相同的时间内都在召开同样内容的会议。由于全社会都是同样的情况,一旦因政策失误造成灾难,也必然是全国性的,受难者找不到逃生之地。读者将会在本书有关一些省的章节里看到,远隔千里的省份,情况竟是那么相似,这正是政治一体化的必然结果。

 

 

 

在这个权力金字塔里,每一级官员,在上级面前是奴隶,百般讨好;在下级面前是主人,作威作福。他们既想当上更高一级的主人,更怕当不上现在位置上的奴隶。他们迷信领袖,崇尚权力,顺应潮流,逆来顺受。权力越集中,权力核心内部的斗争越激烈。斗争越激烈,毛泽东越感到周围人对他地位的威胁,就接连不断地清洗。在残酷而激烈的权力斗争中,官员们以欺骗自保,不惜出卖朋友换取攀上高位的“通行证”。在施政过程中,高层的意志被层层放大,底层的声音被层层压制。上面的错误一级又一级的“创造性的发挥”,使错误政策越走越远;底层的实际情况一层一层地被封锁,使高层决策者不识迷途。这样,错误政策按“正反馈”的方式加剧,直到出现灾难性后果才被发觉。补救灾难性后果还不能伤及最高掌权者的威信,故纠正错误不可能到位。灾难性的后果主要是由农民承担。

 

 

 

在过去的皇权制度下,老百姓有沉默的权力;极权制度下,老百姓连沉默的权力也被剥夺。一次一次的政治运动,大大小小的会议,要求每一个人“表态”,要求人们“暴露思想”、“向党交心”。每一个人思想深处最为隐秘之处,也必须向党敞开,让党检查。高压政治下的“表态”,实际是强迫人们对自己的良心撒谎,使人们失去了心灵深处最后的一点领地。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自我作贱,使人们不断地践踏自己过去尊敬的东西,奉承过去瞧不起的东西。极权制度就是这样使民族性堕落。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人们表现的那样疯狂,那样的残忍,正是民族性堕落的结果,也正是极权制度的“政绩”。

 

 

 

这个政权,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为全体民众的最高目标,并且用强制手段,不惜一切代价来推行这种理想。农民承担着实现这个理想的成本的主要部分:承担着工业化的成本,承担着集体化的成本,承担着城市廉价生活的成本,承担着各级官员奢侈生活的成本。这些主要是通过统购统销政策来实现的。农民只能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卖给国家。农民生产的粮食,首先满足人口快速增长的城市需要。这个制度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工业化,需要快速增加城市人口,需要出口农产品换回机器。因此,就不能让农民吃饱,而是用征购的方式强制地收走农民的粮食。刘少奇曾经坦率地承认这一点:

 

 

 

“现在国家对粮食的需要量,同农民愿意交售的数量之间,是有矛盾的,而且矛盾相当尖锐。如果按农民的意愿,他只愿意在自己吃饱了以后才把多余的粮食卖给国家。假如让农民统统吃饱了,然后国家才征购,那末,我们这些人就没有饭吃了,工人、教员、科学家以及其他的城里人都没有饭吃了。这些人没有饭吃,工业化也搞不成了,军队也要缩小,国防建设也不能搞了。“

 

 

 

刘少奇这里讲的是实话,这段实话表明,在这个制度下,政府压根儿就不让农民吃饱。农民卖完“余粮”以后,就没有留下多少口粮,这是使大批农民饿死的原因之一。在城市经济实行国有化的同时,农村实行经济集体化,中国官方文件称为“农业合作化”。实际上,“合作化”和“集体化”是两个本质不同的东西。前者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合作,后者是剥夺个人利益;前者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利互补,后者是取消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中国搞的不是合作化,而是集体化。农业集体化是对农民的剥夺。否定私有制,否定个人利益,是实行极权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农业集体化,就没有中国的极权制度。

 

 

 

农业集体化将生产资料收归集体,生产队种什么作物,种多大面积,用什么方式种植,农民和生产队的干部没有权力决定。集体化时给农民留了一点自留地,仅够一家吃菜而已,1958年这一点自留地也收归集体。农村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等一切产品全都由国家统购统销。每一个农民吃多少粮食,吃什么样的品种,由县以上的党政机关决定。每天早晨,农民都聚集在村头等候队长派工,在作业组长带领下集体劳动。

 

 

 

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以后,城乡居民的生活资料全都由国家凭票证供应。而这些票证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领取。户籍制度极其严密,离开户口所在地短期到外地去,需要当地政府开具的证明文件,并带上粮票、油票和其它票证,到了目的地以后,拿证明文件到目的地派出所登记才能住宿,用自己带来的粮票、油票才能吃饭。粮票分本省的和全国的,如果离开本省,就得带全国粮票。要领到全国粮票,必须出示省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到外省的证明信。农民除了参加农业劳动以外,不能外出做工。农民离村需要向队长请假。

 

 

 

农民就这样在政治权力的高度禁锢中劳动和生活。他的生活资料由政府严密控制下的集体组织(人民公社)来保证。一旦政策失误,集体组织(人民公社)失去了保证能力以后,由于农民被捆住了手脚,死到临头,也不能采取自救措施,只能等死。

 

 

 

人民公社是农业集体制度的发展,也是极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实际上是在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这种作法不仅政企不分,而且把一切经济活动统统纳入政治目标之中,把一切财富纳入政府官员控制之中,用政权的组织代替了家族、宗教以及一切社会组织。

 

 

 

人民公社刚成立时,普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实际上是由各级官员对老百姓的生活必须品进行“供给”,这不仅为各级官员控制公社财富创造了条件,也从基本生活上控制了社员。官员不“供给”,社员就不能生存。由于政府不具备供给能力,供给制只是昙花一现。供给制虽然只持续了很短时间,却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特别是粮食的浪费。

 

 

 

1958年,还一度把军事组织引入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实行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人民公社的男女劳动力全部编为军事建制,实行统一的军事指挥。在“大办钢铁”、“大办水利”、“大办农业”等各种“大办”当中,官员对农民像指挥军队那样部署、调动、指挥。还通过公共食堂、幼儿园等,把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生活方式改变为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生活方式,最后达到消灭家庭的目的。消灭了家庭的经济单位功能以后,使家庭失去了生产自救的能力,他们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向大自然索取食物,只能完全仰仗国家,吃喝完全依赖“公共食堂”。

 

 

 

公共食堂制度是大量饿死人的重要的祸因。兴办公共食堂的过程是消灭家庭的过程,也是对农民掠夺的过程。农民家庭的灶拆了,锅盆碗盏和桌椅板凳被公共食堂征用。粮食和柴草集中到食堂,家畜、家禽也集中到食堂饲养。社员挖的野菜也要交给食堂。有的地方,除了公共食堂以外,家庭的烟囱不允许冒烟。

 

 

 

公共食堂最先暴露出来的危害就是浪费粮食。食堂初开办的最初两个多月,各地放开肚皮大吃大喝。不管劳动好坏,都一样吃饱喝足。当时毛泽东等领导人“粮食多了怎么办”的担心已传达到基层。农民以为,国家的粮食很多,吃完了政府会供应的。有的公社到1958年底粮食就吃光了,但最终等不来政府的供应。

 

 

 

公共食堂把社员置于非常恶劣的饮食环境中。打饭要排长队,过时吃不上。在居住分散的山区,从家里到食堂要走很远的路程,热饭打回去成了凉饭。食堂里做的饭菜质量很差。断粮以后,社员采的野菜得交给食堂做,做出来就更难吃了。在这样的饮食环境中,加重了饥荒对农民的杀伤力。公共食堂还是干部搞特殊化的基地。干部多吃多占、贪污腐化是普遍的现象,侵占了本来定量很低的社员口粮,加剧了社员的饥饿。

 

 

 

公共食堂最重要的效能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贯彻到每一个人的肚子里。办了公共食堂以后,生产队长是一“堂”之长,谁不听话,他就不让谁吃饭。办公共食堂,实际是让农民把饭勺子交到了领导人手里,也就是把生存权交到了领导人手里。农民失去了饭勺,就失去了生存权。本书记载了大量的各地因“扣饭”而把人活活饿死的事实。

 

 

 

在几千万冤魂中,有一部分是被基层干部被活活打死或逼死的。河南省委书记处书记杨蔚屏在1960 10 15 日《关于信阳事件的报告》中提供了这样的数字:仅光山和潢川两个县被打致死就有2104 人,被打致残的仅潢川一县就有254 人。其中被打死或致残的不只是农民,也有不听话的基层干部。在农村,所谓无产阶级专政,实际是干部专政,谁的官大,谁就可以对他所管辖的臣民和下级任意欺凌。在公社化、反“瞒产私分”、办公共食堂的过程中,有抵触情绪的农民,因饥饿偷吃了集体青苗的农民,在水利工地上因饥饿干活不力的农民,都可能遭到残酷的处罚。处罚农民的刑罚有几十种:吊打、罚跪、游街、扣饭、冷冻、晒太阳、割耳朵、“炒豆子”等。惨不忍睹。信阳地区罗山县彭新公社有17 名预备党员,在“反瞒产”中打了人的16 人,都“光荣地”转为正式党员,只剩一个不得转正,因为他没打人。在这本书各省的章节中,记录了大量打人致死的惨案。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惨案是1961年整风整社中揭露出来的,多发生在“三类队”(即落后队),不是每一个生产队都发生过这样惨烈的事情。不过,根据毛泽东的说法,“三类队”也占生产队总数的三分之一。在三分之一的生产队里发生这样的惨案,也是相当严重的。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遇到饥荒,可以得到外界的救助,或者外出逃荒。但是,在当时的制度下,农民没有求助和外出逃荒的权利。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地对外封锁饥饿的消息。公安局控制了所有的邮局,向外面发出的信件一律扣留。中共信阳地委让邮局扣了12000 多封向外求助的信。为了不让外出逃荒的饥民走漏消息,在村口封锁,不准外逃。对已经外逃的饥民则以“盲流”的罪名游街、拷打或其它惩罚。

 

 

 

在任何情况下,多数人是服从制度的,反制度的只是个别的例外,反制度者通常会被制度所粉碎。在既定的政治制度面前,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制度是一个“范”,即浇铸铸件的模型。不管怎么样坚硬的金属,只要融化成液体注入这个模型里,出来都是一个样子。不管什么人进入极权制度这个模型出来都是两个背靠背的连体人:专制者和奴隶的连体,即在下级面前是专制者,在上级面前是奴隶。毛泽东是这个模型的制造者之一(严格说来他是专制模型的继承者和发展者),他自己也要受制于这个模型。在这个制度框架中,毛泽东行为有其自觉性也有他的无奈。任何人无力与这个制度抗争,毛泽东也不例外。他虽然较早地发现了1958 年的问题,也下达过种种纠正的指示,但无济于事。按照当时理想的逻辑,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现在看来十分荒唐的事,在当时都是合理的,是顺理成章的。

 

 

 

极权制度是当今人类社会最为落后、最为野蛮、最没有人性的制度。在三年大饥荒期间,几千万人无辜地死去,就为这个制度敲响了丧钟。以后的四清、文化大革命,不仅没有能挽救其死亡的命运,更使它病入膏肓。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极权制度比过去松动了许多,人民公社已经解体,统购统销已经废除,百姓们能够在市场上求生存、求发展,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由于政治体制依旧,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变化更加剧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这种矛盾最重要的表现是,经济改革的成果分享和成本支付错位.。即支付改革成本最多的阶层享受成果最少,甚至成为弱势群体;支付改革成本少的阶层享受成果最多,从而成为强势群体(或称为既得利益群体)。市场经济的唯利是图和极权政治的不受监督的权力,二者的弊端结合在一起,不断制造出社会不公正,加剧着底层群众的不满。在新世纪的中国,我相信,无论是当权者还是普通百姓,从心底里都知道极权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问题在于,在制度变更的过程中,怎样减小社会震荡,怎样防止社会动荡造成的破坏。这个问题是需要考虑的。我想,只要大家都不是出于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而是出于社会利益,主动自觉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总是可以找到减轻震动、减小破坏的办法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为政治民主确立了经济基础,从而极权社会已经进入了后极权社会。经济市场化加紧催生着政治民主化。我坚信,在中国,总有一天极权制度会被民主制度取代。这不是很遥远的事情。

 

 

 

在极权制度彻底死亡之前,我提前为它立了个墓碑,以让后人知道:人类社会在在历史的某一阶段、在某些国度,曾经有一种以“解放全人类”的名义建立的、实际是奴役人类的制度。这个制度宣扬并实践的“天堂之路”,实际是死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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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中国社会无信是怎么炼成的?

 

 

 

看了今年春晚小品《还钱》,我的感慨特别强烈,心里冷嗖嗖的。环卫工人扫马路拣到了10 万现金后,按照包内的名片主动打电话联系失主,要他过来取钱。失主根本不相信,他想是人家在设套,引蛇出洞,调虎离山,关门打狗,拒绝前来。环卫工人要把钱送上门,失主也不答应,他担心自己经常不在家, 老婆长得漂亮,人家是假冒送钱之名,打他老婆的主意。结果, 双方只好约定到世纪坛街头,,对暗号接头还钱。可见,我们社会的诚信已经毁坏到了何种程度?小品的编导者把接头还钱的地点定在“世纪坛”,这也许是一种“匠心”表现——影射世纪之悲哀。

 

 

 

绵延数千年的旧中国,社会也始终存在不同程度的无信现象,甚至官场有“无官不诈”、商界有“无商不奸”的说法, 但总体看,诚信还是社会的主流和公认的价值观。人们都很看重信誉,不管是谁,一旦坏了信誉,小在家庭、亲朋之间,大在一个村庄、一个行业,上至朝堂内外,他都很再难混下去。这应该说,与儒家文化之精华——诚实守信代代传承至关重要。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则人任也”。作为人, 不讲信用是不行的。只有讲信用,人家才会信任。孟子说:“诚者, 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实在,是自然的规律;诚实, 是做人的准则。

 

 

 

“兵不厌诈”,那是战争年代的经典,敌对双方无论怎样装神弄鬼、欺瞒诡骗,人们都会不以为然,视作正常,并不会对社会诚信构成负面影响,因为那是战乱非常时期。

 

 

 

问题是,新中国在政权建立和巩固以后,频繁发动的政治运动,总是充满谎言和欺诈,把中华民族的诚信基因,一波一波吞噬,直至败坏精光,把中国“炼”成了一个完全无信的社会。时至今日,官场流氓无赖横行,商场假冒伪劣泛滥,人际间欺骗诡诈成为习惯……在这么一个争相弄虚作假,并以之为能事的社会氛围里,恪守诚实守信,被认为是“脑子进水”,无知傻冒,只会一年三百六十五天诚惶诚恐,每时每刻都要提心吊胆被当官骗,被商人骗,被同事骗。呜呼,恐怖也哉!

 

 

 

必须深刻地总结、检讨和反思我们国家由诚信到无信的悲哀的堕落历程,从而,重新构建中国的社会诚信。

 

 

 

首先是合作化运动。19506月至1952年冬,全国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完成,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此间,全国有3亿多农民分到了土地和生产资料。让亿万农民始料不及的是,1953 年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把他们刚分到手不久的土地一律收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到1956 年底,全国全部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从此,中国农民被永远剥夺了土地私有权。在中国公开出版的文学作品中,都宣扬广大农民对农业合作化如何自觉自愿、趋之若鹜,其实呢,都是逼迫强制的。哪个农民心甘情愿把一家老小的命根子(土地)充公掉?我家土改时分了4 亩地,加上祖业2 亩,共有6 亩地。听说入社,祖母没白没夜地哭嚎:“分给的地还未种两年,又要回去,还把老陵地赔上了,欺负人哪……”我当时刚念小学,学校把所有的学生都赶回家,谁家入了社,才准谁回校。我被赶回家十多天, 直到家里把土地交给了社里,才让我进教室。

 

 

 

农业合作化运动让人民群众感受最深的是,政府不讲信用,刚分给的土地,转眼就收回,并收去了人家的祖传田产。直到现在,我每当听到“土地公有”这几字时,就想笑,公有的土地都是哪里来的?

 

 

 

再次是对私改造运动。从195311月至1956 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强制性改造,统统变为公有制企业。建国之初,国家支持民族工商业,号召发展经济。话音没落, 就推翻前言,“灭”了所有的私营企业。这让全国工商业者领略了政府的无信。近年来,我们拍了不少反映中国民族工业的电视剧,如《大宅门》、《大瓷商》、《望族》等等,最终都是一个无果的“悬念”——外来侵略者没有摧垮它们,国民党政府没有毁掉它们,是对私改造运动让他们彻底绝了种。

 

 

 

再再次是反右派运动。1957 年反右派运动,初起号召党外民主人士帮助党整风提意见,善良的人们掏心剖肺地建言献策, 想不到,都中了“引蛇出洞”的骗局。毛泽东说,是“阳谋”。所有的真话直言者,都被打成了右派分子,沦为专政对象,或开除公职,或群众管制,或劳动教养,或判刑蹲监,有的甚至被枪毙。打右派层层下指标,为完成任务,有些地方把初中学生也打成了右派。当年到底打了多少右派?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错划了右派55 万人”,被认为是官方说法。作家叶永烈在《反右派始末》书中说:右派分子连同受株连的家属算在内,达数百万之众。学者朱正在《1957 年的夏季》书中说:1957 年划右派80 万人,株连290 万人。这个庞大的蒙冤群体,1979 年在整体上给予了改正摘帽,仅留5个民主党派领袖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陈仁炳和1个学生右派林希翎计6 人不予改正摘帽,以此维持“反右派运动是正确的,只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的既定结论。6 个人与数百万之众相比,还能叫“正确的”、“扩大化”吗?骗鬼都不信。

 

 

 

反右派斗争,向国民凸显了政治运动的虚伪性和欺骗性。从而让国民刻骨铭心——万万不可轻信号召,万万不可讲真话。时至今日,亲朋好友看了我写的抨击强权欺讹弱势、腐败堕落的文章,总常常提醒我:别忘了打右派的教训,小心给你戴帽子。反右派运动对国民诚信理念的戕害实在太深!

 

 

 

再再再次是大跃进运动。1958 年,被举世公认为中国的“最牛皮年代”。毛泽东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最爱听粮食、钢铁放“卫星”。“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全国层层级级、方方面面赛着鬼侃瞎说,“集全国之力吹牛皮”,发挥到了极致,普天之下竞相放“卫星”,没有例外,只有更凶。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也不甘寂寞,居然玩伪科学文字游戏,运用所谓的太阳光能的歪理论证,稻麦亩产能达到两千多斤的20 多倍,即亩产4 万多斤。《人民日报》提出了一个经典的“牛皮口号”:“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为给营造全国全民大放“卫星”的舆论氛围,710 月间,《人民日报》连篇累牍刊发“卫星”上天的虚假报道。水稻亩产“卫星”有:广西环江红旗公社130,434 斤, 四川郫县友爱乡第九农业社82,525斤,广东连县星子乡田北社60437斤……小麦亩产“卫星”有:青海柴达木盆地赛什克农场第一生产队8,585 斤,河南西平城关镇和平农业社第四队7320 斤, 河南西平猛进农业社7,201 斤……钢铁“卫星”有:河南省土高炉日产生铁18,693.92 吨,河南禹县日产生铁4,396 吨,广西鹿寨县日产生铁20 多万多吨……

 

 

 

所谓大炼钢铁运动,是人民战争,土法上马,家家建炉, 人人参与,全国投入9000 万人,加上直接间接支援的人,全国投入大炼钢铁的劳动力超过一亿。就连宋庆龄也在自家门口建了一座高炉,并且向外国人炫耀。真是滑稽可笑,她能从这种炉子里炼出来铁吗?无非是要对牛皮运动的发动者表示忠心而已。

 

 

 

我当时读小学5 年级,教室门前就筑了一个土高炉,发动学生把家里的铁锅、铁勺、菜刀、铁锨、粪耙等铁器拿来装炉, 把桌椅、板凳等木家具拿来烧火,同学们轮班拉风箱烧火。我熬了两个夜班。到头来,五天五夜只收获一堆废铁渣。土高炉能炼什么生铁熟铁?想起来都想笑,愚昧至极!

 

 

 

与大跃进紧随相伴的是全国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刮共产风,中国全面整体跑步跨入“共产主义”,“一大二公”,工资制, 供应制,大食堂,社员吃饭不要钱……

 

 

 

贯穿大跃进、大炼钢铁、人民公社化始终的是,精神裹胁与政治迫害相结合的野蛮强制。当年《人民日报》推广的先进典型——河北徐水县就是个代表和缩影,一切行动军事化,县里为师,下设兵团,村里为营,营下设连。凡对大跃进有不同意见的干部和落后群众及地、富、反、坏、右分子,一律送劳动教养。县里建三个劳教农场,每场可容1000 多人,各乡、村建劳改队(点)。要求快捕快送,哪个乡完不成任务,就劳改党委书记。全县劳教人员最多时达7295 人。县委书记张国忠的谬论是:“捕人’能刺激生产积极性。” 在我家乡,干部打骂群众是随心所欲的,只要稍不顺眼,薅过来就拳打脚踢。我亲眼看着,大队干部把一个姓顾的邻居、50 多岁老人,吊在社屋的房梁上,用荆条抽打,抬到家里就断气了。祸起是,老人干活偷懒,还趴在玉米地里偷吮嫩玉米穗子的白水——饿急了。

 

 

 

徐水县历史上是个多水旱灾害的穷地方,土地79 万亩, 1957 年粮食平均亩产200 斤。1958 年放“卫星”放出了名,毛泽东亲临徐水视察。毛听张国忠说全县夏秋两季要拿到12 亿斤粮食,平均每亩产两千斤,高兴得睁大了眼睛,笑嘻嘻地说: “你们夏收才拿到9千多万斤粮食,秋季要收11亿斤呀!你们全县31万多人口,怎么能吃得完那么多粮食啊?你们粮食多了怎么办啊?”最后毛泽东笑道:“(粮食)多了,国家不要,谁也不要,农业社员们自己多吃嘛!一天吃五顿也行嘛!”要说是那些城里长大的官员,五谷不分,不清楚一亩地能产多少斤粮食,也就罢了。而你姓毛的,是个农民的儿子,青少年时期躬耕垄亩于韶山冲,一亩地能打粮食几何,应该明白得很。地方酷吏谎报亩产吨粮,他听了居然欣喜赞赏。这不是火上泼油, 昧心鼓励下面吹牛皮吗?他生怕人家吹牛吹得不够猛不够大不能称他的心。

 

 

 

毛泽东来了徐水,谁个敢怠慢,中央大员争相接踵而至。先是刘少奇下来同吃同住同劳动,紧接着周恩来、李先念、薄一波、邓子恢,邓小平、谭震林、谭政、刘澜涛、胡乔木、刘伯承、贺龙、罗荣桓、聂荣臻、叶剑英、彭真、粟裕、杨成武、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陈叔通都参观学习,纷纷盛赞吆好, 有的还写诗赞颂,著文讴歌。难道,那土高炉炼出的不是铁, 亩产吨粮的牛皮,无端摧残民众的现象,这些国家高官和顶级英才都看不见听不见吗?呜呼,一人“指鹿为马”,百官皆喊“绝对是马”,“千人争喏喏,竟无一人敢愕愕”。这样的政治生态,不酿举国大难才怪哩!

 

 

 

牛皮不久就被吹炸了,一年的“牛皮运动”带来了三年的大饥荒。1958 年,可是个风调雨顺的年景,丰产却没有丰收, 为给大炼钢铁让路,庄稼烂在地里没人收。公社大食堂,开张不久便断炊散伙。社员人均口粮几两,只能以树叶、野菜充饥。再来看看上述那个大放粮食“卫星”、钢铁“卫星”、共产“卫星”、备受毛泽东青睐的徐水县吧,1958 年该县全县粮食总产9,214.5 万公斤,比1957 年的12,415.5 万公斤,减少3,201 万公斤;财政收入减少1,862.3 万元。1960 年全县有浮肿病人2,447 人,死亡329 人。1961 年灾难达到高峰,全县死亡1,642 人。中共元老李锐先生撰文说,三年灾害期间,全国有3,755 万人被活活饿死。根据党史专家金冲《二十世纪中国史纲》披露的情况推算, 三年灾害期间饿死人数为3,860 万人。

 

 

 

大跃进带来了深重灾难,却不准说“不”。1959 年中央在庐山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历时1 个月。原定议题是总结大跃进的教训,纠正“左”倾错误。毛泽东容不得批评,将纠“左” 转为批右,把讲了实话的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等人打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集团”。随之而来的便是, 席卷全国的反右倾运动,即批判讲实话运动。饿死也不能说饿, 说饿就是对社会不满,就是反党。1961 年我读初中,一位姓汤的高二学生因为在作文里说吃不饱饭,被组织全校斗争,开墙报专栏批判,最后开除学籍。

 

 

 

最后说说文革浩劫。我作为文革的亲历者——红卫兵、造反派,太了解文革的罪恶了,罄竹难书!限于篇幅,本文不对文革的罪孽具体综述,只着重说一下它对社会诚信的破坏。在文革“红色恐怖”年代,红卫兵、造反派的行为准则是:“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谣言重复百遍就是真理”。只要是革命造反需要,都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不择手段,

 

 

 

随时随地将对立面诬陷为现行反革命或历史反革命,即便是对自己的生身父母、同胞兄妹、至亲好友,都可翻脸不认,栽赃陷害。我的一位老师,就是被“对立面”的一个女孩子、自己的学生诬陷为强奸犯的。她设套约老师来家有事,老师刚踏进门坎,她就撕烂衬衣,大喊大叫,让埋伏的“战友”扑上来抓个现行。不能全怪这个女孩子歹毒,是文革吞噬了她诚实做人的底线。作为人,一旦无信,什么坏事丑事恶事,都可以恬不知耻地去做!底层如此,国家最高层更是这样。国家主席刘少奇,可以毫无根据地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永远开除出党, 并被折磨致死。邓小平等一大批出生入死的开国元勋,不都曾被凭空编造的“材料”蒙受冤屈吗?

 

 

 

一次次的政治运动,都是反诚实守信的,都是激励背信弃义的,其最终结局就是,整个社会,诚信光光,虚假烨烨,人心悚悚。诚实守信,成了迂腐和傻瓜的代名词,为人不屑和歧视。然而,无论通过什么样的弄虚作假、卑鄙无耻的手段,只要成了大官大款大腕,都会受到人们的艳羡追捧逢迎甚至主流认可。看看当今社会,靠权钱交易、政绩造假,爬上显赫官阶的知多少?靠欺骗诡诈、行贿收买,假冒伪劣产品成为“优质”“名牌” 的知多少?靠抄袭剽窃、枪手代劳,赚取学历、学位、职称和奖项的知多少?如果你不怕审丑疲劳,就请上网一搜。

 

 

 

社会无信,承诺也就行同放屁。承诺者,即答应照办。中国自古就有“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之说,对于一个有德性的人,承诺胜过千钧。然而在当下的官场,承诺却被异化为忽悠。近年来,政府拖欠征地补偿款,市政建设拖欠工程款(新华社报道过,2004 年全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多达900 亿。有的地方党委办公大楼使用10 年了,几十万元工程款仍赖着不还),党政干部“白条”吃垮饭店等等无信的丑闻,媒体时有曝光。在人们的心目中,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就是“老赖”,“宁信蛤蟆三条嘴,不信当官风箱嘴”。党政官员的无信,对于社会诚信的破坏,具有无与伦比的负面导向作用,整个社会陷入无信状态,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拨乱反正,力求恢复社会诚信,譬如大力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荣”,但收效甚微。要知道,宣传力度再大,口号再响,也抵不上党政官员撒谎、食言的破坏性和反作用力大。党政官员一次说话不算数,足以抵消他一千次的“以诚实守信为荣”的吆喝,只能给人以“两面人”的狰狞印象。

 

 

 

有人说,中国社会无信已经成“癌”,并且全面扩散,康复无望,只能任其下去。其实,也无须如此悲观绝望。只要主政者想真心根治,能“壮士断腕”,痛下“猛药”,持之以恒, 中国社会的诚信还是能够逐步恢复的。当然,这不是发几个红头文件,提几句响亮的口号可以奏效的,而要动真格的,首先整饬好官场,以好的官风来影响和带动民风社风。要把说不说假话、做不做假事作为吏治的“高压线”,官德的底线。在曾经的年月里,社会倡导“政治挂帅”,“只要方向对头,不怕政策过头”,“只要结果正确,不管程序(手段)龌龊”。对于这一套,必须来个彻底颠覆!不管你的政治觉悟多么可靠, 不管你的才华多么超群,不管你的能力多么拔萃,不管你的政绩多么显赫,只要你不诚实说假话,那就决不提拔重用,已经获取了官位的,也要罢免,并且不管官阶高低,一视同仁。倘真如此,看哪个还敢不诚实守信?

 

 

 

在不少民主法治国家就是这么个理念。譬如,芬兰第一位女总理耶滕迈基,2003 6 18 日上台,仅63 天就被迫辞职。

 

 

 

其原因是,她在竞选总理时,撒谎说竞选对手“支持美国对伊动武,违背了芬兰奉行的中立原则”,并以此击败了对手。谎言被揭露后,舆论大哗,她难以维持,不得不主动辞职。撒谎无异于天下之大不韪!再如,美国第37 任总统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撒谎的丑行暴露后,激起全民口诛笔伐,信任大厦迅速垮塌,竞选连任获胜未满9 个月,就宣布辞职。撒谎不是犯罪胜似犯罪!还有当政期间惹上了“莱温斯风流韵事”的前美国总统克林顿。他在被调查时撒了谎,遭到全国声讨,宝座一度岌岌可危,后来他“实话实说”了,国民反而谅解宽容了他。可见,在美国人民的眼里,撒谎远比“作风问题”恶劣,前者不可恕,后者却可饶。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果我们也能像人家那样对撒谎、不诚信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予丝毫的姑息迁就, 就也能“炼”出一个诚信的社会来。只是,社会由诚信“炼” 成无信,是一个“酣畅淋漓”“潇洒惬意”的过程,而由无信“炼”成诚信,则是一个“脱胎换骨”、“涅槃重生”的过程。但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能够勇于面对和承受这个炼狱的考验, 并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