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南都周刊》副总编辑长平发表了一篇文章《西藏:真相与民族主义情绪》。文章的开头写道:拉萨事件发生以后,小道消息迅速传开,但是国内媒体照例噤声。连续几天,各家媒体上都只有西藏自治区负责人的简短通报和谈话。长平在文章中说:“拉萨究竟发生了什么?大多数中国人看到的只有政府在封锁消息几天之后统一发布的新闻。对于任何来源单一的垄断性新闻发布,我不敢说它是假的,但是也不能确认它是真的。”长平也许根本想不到这样一篇文字引发了中国网络的“人民战争”。从民族情感上讲,长平在这个时候发表这样的个人言论确有不妥,但许多人直指长平为“汉奸”、“走狗”也同样不妥。甚至有人愤怒地写道,“作为一个中国境内的媒体,其行为是绝对不能被容忍和原谅的。让我们认清其偏私和汉奸嘴脸,强烈呼吁正义爱国人士和部门调查其反动行为,查封这家已不具备大众媒体资格的报纸,捕获其幕后黑手和相关不法分子”。这样的批判文字和“文革”期间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已没有多大区别。
对西方偏见的看法
相信中国人对和平和统一的诉求是真实的,同样也相信西方的媒体会存在偏见,存在一些根植于其文化和意识形态深处的偏见。但令人忧虑的是,某些自以为具有现代思维的、爱国的中国民众,如果不知道尊重少数人的表达权利,不知道表达自由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公民的价值,那是可悲的。表达自由最重要的是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因此,国家和社会在对待不同意见的问题上应当保持宽容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少数人表达权利的保护,才是从根本上对表达权利的尊重。因此,《论自由》的作者密尔认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于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西藏3·14事件发生以来,西方媒体在报道中表现出明显的偏见。美国CNN、福克斯电视台、《华盛顿邮报》,英国BBC、《泰晤士报》,德国的N-TV、RTL电视台等,它们在西藏事件的报道中出现了诸多失实,与其说是故意,还不如说是意识形态偏见所致。其实,大多数西方媒体未必故意要歪曲中国,他们也力图作一些客观报道,只可惜一方面西方媒体存在一些意识形态偏见(这样的偏见不只是在媒体的报道中存在,在西方的部分政客、学者、普通民众中都存在)。在美国,灌输这种偏见从小学就开始了。最近,笔者在网上读到一篇文字,文章的作者介绍说,她女儿学校的一位老师对学生说:“Chinaisrul inganothercountrytog etlotsandlotsof money(中国正统治着另一个国家,目的是获取大量金钱)”,这个老师说的那个“国家”,就是Tibet(西藏)。这些意识形态偏见早已根植于一代又一代人的内心。事实上,我们自己身上同样也存在着对西方的意识形态偏见。
另一方面也因为中国媒体没能及时提供给西方媒体真实消息的来源,西藏真实的情况他们无从采访,而从中国官方得到的信息又非常有限,但他们倒是很容易获得达赖方面的大量信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著名的德国《明镜周刊》,一开始,它发表了对中国形象不利的文章,引起中国人的抗议。但自从其总编辑奥斯特西藏之行后,《明镜周刊》连续发表了《通向世界屋脊的火车》和《他(达赖)欺骗了自己的祖国》等报道,强调了西藏的经济繁荣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很好的保障”。可见,当初无法进入实地采访,是他们产生偏见新闻的原因之一。从这一意义上可以看出,封锁“负面”消息来源的做法只能事与愿违,单方面的信息来源必然导致偏见和失实结果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开放的媒体环境和更加及时透明的信息发布渠道,这样才不至于使我们陷于被动局面。事后的说明与澄清,往往需要付出加倍的成本,而效果未必理想。
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形态是一个内化于不自觉的行为之中的心理机制,这是西方媒体产生意识形态偏见的心理根源。长期以来,东西方由于缺乏充分的对话、沟通与交流,而西方的主流媒体又具有那种未经反省却又自命正确的价值观。于是在西方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之中,中国政府是“压迫人权的政府”的代名词,而中国传媒也因为是中国共产党操纵而没有任何的独立性,因此必然是不可信的宣传机器(“宣传”一词在西方人的概念体系中是一个负面的名词)。香港名嘴梁文道也分析说,在西方传媒人的观念中,中国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省自觉。于是在西藏和人权等议题上,他们往往就失去了客观的坚持,不惜以剪裁图片、张冠李戴和颠倒黑白等手段来报道新闻、控诉中国,从而获得“政治正确”的自我满足感。
但即使如此,笔者还是要强调,长期以来通过专业主义培养出新闻客观操作理念的西方媒体,未必存在对中国的“实际恶意”。前不久《炎黄春秋》杂志社的社长杜导正接受香港《亚洲周刊》专访时说过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中共十七大,当局原先对境外媒体卡得很紧,总是忧虑这些媒体偏爱那些对中国的负面报道。后来官方放开了一下,觉得效果不错。
中南海主管意识形态和媒体的领导人最近总结说:‘没想到境外媒体写我们的东西,说了那么多好话,那么客观,达到了我们自己要说却达不到的效果,今后要继续开放。’”
少数人声音的意义
笔者细读长平的文章,实在没有读出所谓“汉奸”的味道,而作者对表达自由的渴望和对民族团结的渴望却是显而易见的。他在大家头脑都发热的情况下给予善意的提醒,让我们可能更理性、更冷静地思考问题,这是非常有价值的。这样的言论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笔者同意一个网友的评论,他说,西藏的问题是历史、宗教、文化、政治缠绕已久的地雷,现在炸开了,却惊讶地发现我们找不到究竟谁是触发爆炸的原始罪人。而沉迷在民族爱国热情中的人们又有多少是熟读西藏历史与人文的行家?或者更大胆地问,是不是有人刻意放大西方媒体扭曲、诋毁西藏问题的细节,企图转移人们对西藏(少数民族)政策的反思和检讨的视线?那么,再来看看长平文末的呼唤吧:“除了官方的定性之外,能不能允许媒体自由讨论以进一步揭示真相?”
众所周知,表达自由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权利:一是表达方式的自由,即可以通过寻求、接受和传递的行为方式来进行表达,其中“寻求”、“传递”是表达者主动表达的行为方式,“接受”是表达者被动表达的行为方式;二是利用传播媒介的自由,表达者可以自由地使用传播媒介来表达他所要表达的内容,这些媒介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采取艺术形式等等传播媒介;三是表达内容的自由,即表达者可以表达他所想要表达的信息和思想,只要这样的信息和思想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义务限制,主要包括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④只要言论不违背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那么言论就应该予以保护。在中国的舆论环境里,长期以来形成了“众口一词”的现象,但每一个人是否真正表达了自己的内心,是自己真实思想的流露呢?所以,少数人的声音———发自其内心真实的声音,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笔财富。
其实从民主的角度看,对少数人声音和观点的尊重,就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选择。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密尔认为,不能对“以公众的名义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放松警惕,他在其名著《论自由》中写道:“我所拒绝承认的却正是人民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不论是由他们自己来运用或者是由他们的政府来运用。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较有资格来运用它。应和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比违反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是同样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如那意见(按:少数人的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⑤密尔分两种情况分别对此加以论述,一种是当多数人的观点可能不正确的时候,那么少数人的意见尤显珍贵;在另一种情况下,即多数人的意见确是正确的时候,少数人的错误意见也应该允许表达。其实,这样的观点对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教科书中早就说过,“真理往往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国内学者莫纪宏教授对此也做过很好的分析,他认为“少数人在法治原则下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是民主体制下人权保护的逻辑起点”。⑥他分析说,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多数人”的概念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多数人可以表达“主权者”的现实的“意志性”,但是这种意志受到“主权者”自身利益的限制。对于不同于“多数人”主张的“少数人”,从制度上必须对他们的“特殊利益”加以保护。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协调的,也就是说,“多数人”的利益不可能受到“多数人”意志的侵犯。只有“少数人”,因为没有自身的意志直接参与制度所设计的利益分配机制,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对“少数人”的利益加以特殊的保护,防止“多数人”意志的侵犯。特别是“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更是限制“多数人”意志的最有效的价值手段。所以,作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的“表达自由”是民主制度合法性的基础。
爱国热情需要理性
如果冷静下来,也许我们可以重新分析一下长平的文章最后一段话。长平写道:“西方人对中国的偏见,源自一种居高临下的文化优越感。那么应该警惕的是,汉人在面对少数民族时,有没有这样一种由文化优越感而导致的偏见呢?西方人对中国的歪曲报道,源自不愿意倾听和了解、沉迷于萨义德说的那种东方主义想象,那么我们对少数民族又如何呢?如果我们以民族主义为武器来反抗西方,那么怎样说服少数民族放弃民族主义,加入到主流的国家建设中来呢?达赖喇嘛要求政府对他重新评价,那么他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呢?除了官方的定性之外,能不能允许媒体自由讨论以进一步揭示真相?”这是该文的最后一段,也是被网友们骂成是“汉奸”、“走狗”最要害的一段。
西方抵制奥运、支援“藏独”激起了海内外华人的愤慨,激起了全体中国人的爱国热情,成为凝聚民族力量的契机。民众对西方的抗议活动基本上是自发的,是真实爱国情怀的流露,就连西方主流媒体也承认这点。但笔者认为,任何正义的行为走过了头,就会变成非正义的。西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南都事件”发展到今天,是该我们好好冷静下来思考的时候了。因为事件可能朝极端的方向发展,愤怒之下的中国人或许忘记了胡适当年一再强调的“容忍”。当然,笔者强调要有最大程度的容忍,并不是说要容忍那些采取暴力手段的“恐怖分子”,对任何恐怖活动,我们都应该坚决反对。但对于“另类”言论的提醒,我们要不要给于一定程度的“容忍”?
目前,人们似乎不能容忍任何逆主流而动的论调,这些“另类”言论往往被视为“对集体的背叛”。同样,在美国杜克大学,一名学生王千源表达了不同于主流意见的想法(说实在的,这个学生的表演给笔者的感觉是做秀的成分比较多,但有这样的勇气,还是值得肯定的),随即惹来不少华人的口诛笔伐。这批评的行为倒没有什么不可以,但问题是他们还公开了其隐私资料,甚至将怒火发泄到她父母那里,在她父母家门口泼粪,这就不是理性的表达了。如果我们听不得不同的声音,那我们的所为不就成了“专制”的代名词?西方价值体系特别强调“我可以不认同你的观点,但我会誓死捍卫你的发言权”,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人类普世价值观念之一,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长平观点的批评本身并没有错,正常的批评是值得尊重的。问题是一些人并不是认真地反驳他的观点,而仅止于怒骂和贴标签,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要强调的是,即使长平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也应该尊重其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而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狂热地谩骂和人身攻击。表达自由需要智慧和理性,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作者:吴飞 郜书锴分别为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生)
注释:
①⑤[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第17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②③网络链接http://news.wenxuecity.com/messages/200804/news-gb2312-563726、566885.html
④吴飞:《平衡与妥协———西方传媒法研究》第3页,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⑥具体内容参见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316~31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