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华社前记者戴煌状告出版署长的说明

 


各位师友:

受戴煌先生委托,我和张思之先生代其起诉了新闻出版总署,旨在纠正该署指令出版社撤销《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出版选题的违法行政行为。2月28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并未出具收到起诉材料的收据,理由是重要行政案件不给收文手续,是否受理也需汇报并经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起诉状的全文请见附件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在此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倘若七天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也应先立案再决定到底是受理还是裁定驳回起诉;若法院在七天内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直接起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3月7日期限届满前,却告知我们还要“等等”,能否受理和出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都还没有结论。

为此,我和张思之先生于3月8日再次前往该院,提交了《关于及时依法立案的申请》,目的是以此固定2月28日起诉的事实,以防将来空口无凭说不清楚,同时请法官明白依法受理是法院的本分,拒绝受理案件需要给出合法的理由。在这次谈话中,我告诉法院我们对本案极为重视,期望法院也能依法办事,同时也明示了不会无休止地等下去,请法院不要掉以轻心。这份文件请见附件二。

3月13日两会结束前,我与法院第三次联系,询问立案程序的进展情况。对方答复说刚从北京市高级法院请示下来,领导们还在研究,因而我们只能再等等。我重申我们不会一直等下去的立场,表示无论受理有否,都将在两会结束的前后公布案件消息,公布的内容包括戴煌先生起诉新闻出版总署的事实和第二中级法院违法拒绝受理案件的事实。

3月20日我第四次与法院通话,被告知经过请示研究,该院已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理由是戴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说是戴煌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新闻出版总署“毙”选题的函不是直接发给戴煌的,而是发给中国作协和作家出版社的。我申辩说,因为选题被“毙”的结果之一,是戴煌的著作无法出版,因而戴煌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起诉的依据是戴煌的著作权收到侵犯,并非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抑或政治权利收到侵犯,法院没有理由曲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基于我们的坚持,法官答应近日内将出具书面裁定,我们也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案原告戴煌先生是1944年参加新四军的一位老记者,他因耿介直言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其后20余年间失去自由,妻离子散,他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况且此书在大陆已两次出版,本不应存在选题被“毙”的可能。出版社受制于邬书林副署长所坦承的“重大选题审查备案程序”循例上报送审,竟然被该署依据语焉不详“有关文件规定”认定为不宜安排出版,这一事实意外昭示了中国大陆出版自由和作家创作自由的种种禁区。由于新闻出版法暂付阙如,我们相信总署口衔天宪言出法随的背后,包藏的是无法无天视宪法为具文的“祸心”。这种现实必须改变??如能改变,请自今日始!

更为关键的是:与章诒和先生《伶人往事》等八本书的事后被禁相比,戴煌先生的著作是未出先禁,属于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比事后审查和惩罚更为恶劣,出版界的被迫“画地为牢”已经严重桎梏了作者的创作自由和研究冲动。有证据证明,每年都有大量著作因无法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所谓“选题审查”程序而胎死腹中。作为国内作家以禁书为由起诉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违法的第一件案件,本案的意义尤为深远。

我们将提起上诉,直到程序用尽。我们也在此恳切地期待,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司法机关能够正视言论开放的时代潮流,用诚实坦荡和光明磊落一洗身上的累累“恶名”,以实际行动证明他们能够被公众期待和信赖。

顺便告知各位,近日我们将代理章诒和先生,就1月11日邬书林副署长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实施查禁其《伶人往事》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该署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工作准备正在进行中。

多谢关注。

浦志强

2007年3月21日于广州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就新华社前记者戴煌状告出版署长的说明

 


各位师友:

受戴煌先生委托,我和张思之先生代其起诉了新闻出版总署,旨在纠正该署指令出版社撤销《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出版选题的违法行政行为。2月28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并未出具收到起诉材料的收据,理由是重要行政案件不给收文手续,是否受理也需汇报并经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起诉状的全文请见附件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在此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倘若七天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也应先立案再决定到底是受理还是裁定驳回起诉;若法院在七天内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直接起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3月7日期限届满前,却告知我们还要“等等”,能否受理和出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都还没有结论。

为此,我和张思之先生于3月8日再次前往该院,提交了《关于及时依法立案的申请》,目的是以此固定2月28日起诉的事实,以防将来空口无凭说不清楚,同时请法官明白依法受理是法院的本分,拒绝受理案件需要给出合法的理由。在这次谈话中,我告诉法院我们对本案极为重视,期望法院也能依法办事,同时也明示了不会无休止地等下去,请法院不要掉以轻心。这份文件请见附件二。

3月13日两会结束前,我与法院第三次联系,询问立案程序的进展情况。对方答复说刚从北京市高级法院请示下来,领导们还在研究,因而我们只能再等等。我重申我们不会一直等下去的立场,表示无论受理有否,都将在两会结束的前后公布案件消息,公布的内容包括戴煌先生起诉新闻出版总署的事实和第二中级法院违法拒绝受理案件的事实。

3月20日我第四次与法院通话,被告知经过请示研究,该院已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理由是戴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说是戴煌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新闻出版总署“毙”选题的函不是直接发给戴煌的,而是发给中国作协和作家出版社的。我申辩说,因为选题被“毙”的结果之一,是戴煌的著作无法出版,因而戴煌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起诉的依据是戴煌的著作权收到侵犯,并非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抑或政治权利收到侵犯,法院没有理由曲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基于我们的坚持,法官答应近日内将出具书面裁定,我们也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案原告戴煌先生是1944年参加新四军的一位老记者,他因耿介直言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其后20余年间失去自由,妻离子散,他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况且此书在大陆已两次出版,本不应存在选题被“毙”的可能。出版社受制于邬书林副署长所坦承的“重大选题审查备案程序”循例上报送审,竟然被该署依据语焉不详“有关文件规定”认定为不宜安排出版,这一事实意外昭示了中国大陆出版自由和作家创作自由的种种禁区。由于新闻出版法暂付阙如,我们相信总署口衔天宪言出法随的背后,包藏的是无法无天视宪法为具文的“祸心”。这种现实必须改变??如能改变,请自今日始!

更为关键的是:与章诒和先生《伶人往事》等八本书的事后被禁相比,戴煌先生的著作是未出先禁,属于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比事后审查和惩罚更为恶劣,出版界的被迫“画地为牢”已经严重桎梏了作者的创作自由和研究冲动。有证据证明,每年都有大量著作因无法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所谓“选题审查”程序而胎死腹中。作为国内作家以禁书为由起诉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违法的第一件案件,本案的意义尤为深远。

我们将提起上诉,直到程序用尽。我们也在此恳切地期待,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司法机关能够正视言论开放的时代潮流,用诚实坦荡和光明磊落一洗身上的累累“恶名”,以实际行动证明他们能够被公众期待和信赖。

顺便告知各位,近日我们将代理章诒和先生,就1月11日邬书林副署长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实施查禁其《伶人往事》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该署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工作准备正在进行中。

多谢关注。

浦志强

2007年3月21日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