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揽洪诉北京市规划委案(2006年11月7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有关2005规东建字03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核发

 

(以下为代理人华新民的部分陈述)

 

首先,该工程许可证的核发和之前用地许可证的核发都侵犯了我们的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论在我们的宅基地上建什么都是违法的,无论是金宝街详细规划上所规定建设的新四合院群落,还是正违反金宝街详规建设的豪华楼宇即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

然而,违反金宝街详规建楼等于是违法加违法,而且使我们最初的愿望再也不可能实现了,这就是恢复我家宅院的原貌,使我们能够回到自己的家里,回到自己的胡同里。

所以我们要求撤消有关工程许可,并在这一年多当中多次依法要求冻结该工程。

对此,针对被告对原告起诉书的答辩和第三人的参诉意见,我在这里提出以下意见:

1,          被告和第三人和参诉意见中回避了原告主要的诉讼之点,是以偷换概念的方式做的答辩和参诉意见。

第一个被偷换的概念:原告所诉的变更建设工程内容的程序违法中的程序和被告在答辩中所说到的“程序”不是一个概念。原告提到的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程序,是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所制定的程序规定,而被告在答辩中所提到的所谓“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被告所提到的程序要求之一——“专家论证”与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论证不是一回事,被告人同时也对其它的程序规定避而不谈。

   原告所说的论证,叫做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因为要把原定的在7号地建设新四合院群落的规划调整为建设一座楼宇,是必须要经过这个可行性论证的。根据上述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需要组织的论证是这个 “详规调整审查组”的论证,而不是一个与详规调整无关的 “北京旧城历史风貌保护与危房改造专家顾问小组评审会议”的论证,所以被告若以该论证会的纪要作为规划调整审查的证据的话,那完全是一个无效的证据(同时即使这样还是一个伪证,因为只有六位专家出席,没有七位,所列的谢辰生没有出席这次会议)。另外我们在规委的网站上也没有见过对金宝街详规内容进行调整的公示,即在第七条里规定必须要做的公示。因此原告所说的程序和上述规定里所指的程序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如果此会议纪要不是作为规划调整审查的证据,而是作为答辩中所说北京市政府要求的 “按原审定方案的规划控制条件进行建设”的论证证据,那就更荒唐了,因为金宝街详规图上对7号地明明规划的是一片四合院,而今天7号地上明明在盖着一座庞大的三层高的楼宇,这是凡睁着眼睛的人都能看到的。

  第二个偷换概念,就是想以在 “纪要”中出现的“传统形式建筑风格”式的建筑来代取金宝街详规中规定建设的四合院。我也在媒体上读到香港赛马会发言人不断地强调其北京会所是一个 Roman\"> “四合院型制”的建筑。然而人人都知道四合院是什么样的,四合院就是四合院,楼就是楼,楼顶上点缀点儿传统风格或所谓“四合院型制”,仍然还是座楼,就好象狗永远是狗,猫永远是猫,狗头上撒一点猫的茸毛也是变不成猫的。现在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已经盖得这么高这么大了,事实摆在那儿,还骗得了谁呢?

2,          被告和第三人是用所问非所答的方式做的答辩和参诉意见,对于原告的起诉和为支持起诉内容而提供的证据基本没有做出回应。

被告没有正面解释为什么许可证的内容会不符合金宝街详规图的内容,也完全没有回答为什么金宝街7号地是在开工几个月以后的20063月做的土地出让变更,包括把原来的土地规划用途即作为居住使用的四合院用途在这个时候变成了综合楼用途。

   事实上,直到今天,金宝街详规图上的7号地应该还是画着一片新四合院,如我说的不对,请被告出示今天的金宝街详规图来反驳我(万一变了需要说明是怎么变的),我也希望法院要求被告出示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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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揽洪诉北京市规划委案(2006年11月7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有关2005规东建字03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核发

 

(以下为代理人华新民的部分陈述)

 

首先,该工程许可证的核发和之前用地许可证的核发都侵犯了我们的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论在我们的宅基地上建什么都是违法的,无论是金宝街详细规划上所规定建设的新四合院群落,还是正违反金宝街详规建设的豪华楼宇即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

然而,违反金宝街详规建楼等于是违法加违法,而且使我们最初的愿望再也不可能实现了,这就是恢复我家宅院的原貌,使我们能够回到自己的家里,回到自己的胡同里。

所以我们要求撤消有关工程许可,并在这一年多当中多次依法要求冻结该工程。

对此,针对被告对原告起诉书的答辩和第三人的参诉意见,我在这里提出以下意见:

1,          被告和第三人和参诉意见中回避了原告主要的诉讼之点,是以偷换概念的方式做的答辩和参诉意见。

第一个被偷换的概念:原告所诉的变更建设工程内容的程序违法中的程序和被告在答辩中所说到的“程序”不是一个概念。原告提到的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程序,是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所制定的程序规定,而被告在答辩中所提到的所谓“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被告所提到的程序要求之一——“专家论证”与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论证不是一回事,被告人同时也对其它的程序规定避而不谈。

   原告所说的论证,叫做 “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因为要把原定的在7号地建设新四合院群落的规划调整为建设一座楼宇,是必须要经过这个可行性论证的。根据上述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需要组织的论证是这个 “详规调整审查组”的论证,而不是一个与详规调整无关的 “北京旧城历史风貌保护与危房改造专家顾问小组评审会议”的论证,所以被告若以该论证会的纪要作为规划调整审查的证据的话,那完全是一个无效的证据(同时即使这样还是一个伪证,因为只有六位专家出席,没有七位,所列的谢辰生没有出席这次会议)。另外我们在规委的网站上也没有见过对金宝街详规内容进行调整的公示,即在第七条里规定必须要做的公示。因此原告所说的程序和上述规定里所指的程序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如果此会议纪要不是作为规划调整审查的证据,而是作为答辩中所说北京市政府要求的 “按原审定方案的规划控制条件进行建设”的论证证据,那就更荒唐了,因为金宝街详规图上对7号地明明规划的是一片四合院,而今天7号地上明明在盖着一座庞大的三层高的楼宇,这是凡睁着眼睛的人都能看到的。

  第二个偷换概念,就是想以在 “纪要”中出现的“传统形式建筑风格”式的建筑来代取金宝街详规中规定建设的四合院。我也在媒体上读到香港赛马会发言人不断地强调其北京会所是一个 Roman\"> “四合院型制”的建筑。然而人人都知道四合院是什么样的,四合院就是四合院,楼就是楼,楼顶上点缀点儿传统风格或所谓“四合院型制”,仍然还是座楼,就好象狗永远是狗,猫永远是猫,狗头上撒一点猫的茸毛也是变不成猫的。现在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已经盖得这么高这么大了,事实摆在那儿,还骗得了谁呢?

2,          被告和第三人是用所问非所答的方式做的答辩和参诉意见,对于原告的起诉和为支持起诉内容而提供的证据基本没有做出回应。

被告没有正面解释为什么许可证的内容会不符合金宝街详规图的内容,也完全没有回答为什么金宝街7号地是在开工几个月以后的20063月做的土地出让变更,包括把原来的土地规划用途即作为居住使用的四合院用途在这个时候变成了综合楼用途。

   事实上,直到今天,金宝街详规图上的7号地应该还是画着一片新四合院,如我说的不对,请被告出示今天的金宝街详规图来反驳我(万一变了需要说明是怎么变的),我也希望法院要求被告出示此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