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 最高法的控告信(组图)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8月28日00时42分 发布





侯世强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 最高法的控告信


—— 关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6.22枉法审理 原告退庭抗议剥夺诉讼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是四川省自贡市红旗乡原大岩村护地村民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刘玉华、刘修平等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 最高法,控告: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故意剥夺了,我们的合法诉讼权利。祥见:(行政裁定书)我们是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2003年6月至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令五申”、严禁乱占农民土地令。村民保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却遭到官商勾结,强暴征地和房屋拆迁,近12年,连续发生动用警察和涉黑人员欧打、拘留村民事件,投诉无门。
   
   2006年10月18日,被告:自贡市公安区汇东公安分局利用非法权力,针对依法护地村民发布“镇压令”故意对抗中央政府颁布的“和谐令” 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令五申”严禁乱占农民土地令。自贡市政府却故维护官商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10月20日,本案原告5人,和村民依法护地,却遭被告暴力欧打、拘留。2006年11月8日,本案护地村民,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自贡市公安区汇东公安分局非法拘留案。自流井区法院故意不依法受理共同诉讼,驳回起诉、分案起诉、剥夺诉讼代理人资格,故延期开庭审理,收取高出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费50元,乱收10多倍的行政诉讼费580元等,重重刁难本国公民依法民告官案。07年7月4日,市中级法院庭审陈守林等6名护地村民状告:汇东公安分局拘留案,法院枉法终审判决,正在申请法院再审法律程序之中。
   
   2006年10月18日被告利用非法执法处罚权力,对护地村民发布“镇压令”在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工地和人群聚集地,大量张帖“镇压令”、10月20日本案原告人5村民依法护地,却惨遭被告暴力欧打、拘留。2006年11月8日,本案护地村民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刘玉华、刘修平等5人,依法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贡市公安区汇东公安分局非法拘留案。自贡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从请示、审批、同意延期开庭只用了三个工作日就搞定了,拖延开庭审理民告官案,法院却用了约7个月零14天时间。
   
   2007年6月22日,市政府动用各级行政官员、警察、法警约300人,戒备森严,也是自贡市建国以来人为制造法院开庭审案,最恐怖的法庭庭审现场,故威协老实巴交的失地农民。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正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告是不具有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被告,自贡市汇东公安分局,当庭对原告提出,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质讯问题,被告当庭却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已具有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法院应依法当庭宣判被告败诉。自贡市汇东公安分局,是1995年自贡市政府少数官员利用职权,为官商勾结,倒卖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谋取暴利的私家“保镖”和“打手”、专门建立的非法组识,对原告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属违法行为,请法院依法撤销。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在众多警察、法警的威严下,公开在法庭上既不讲理,也不讲法,又故意歪曲国家法律,为被告充当辩护人,法庭外递纸条给审判长左右庭审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正有,面对庭审法官如此公开违法行为,当庭提出:“反对!和坚决反对!”、据统计为约6次,当庭提出:“抗议和严正抗议!”统计为约8次。
   
   本案审判长对原告代理人反对、严正抗议的声音,从未提出,反对无效,抗议无效,充分证明,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的反对,严正抗议,是合法有效。但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法官仍违法继续进行审理,并向原告人提出:“保留意见,被告是否具有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由法院决定”,和在法庭上公开充当被告辨护人。
   
   本案原告代理人和旁听人全体退庭,对法庭违法审理行为,表示严正抗议!该法院在6月28日就已经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剥夺了原告人的上诉权利,法院故意堵死原告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渠道。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违背事实真象,故歪曲法律,强迫剥夺了公民诉讼、上诉权利,故裁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世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和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侯世强诉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按撤诉处理,不给予上诉权。”
   我们认为,不糊涂的法官、判糊涂案,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只有留给全国人大立法者和法律专家解释。我们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为,该法院故意将最高法解释:“无正当理由”五个字,适用错误。我们认为,“是法官在法庭庭审违法,造成原告人中途退庭,表示严正抗议!法院裁定书却只字未提及,这就充分证明,法院心中有鬼,既不敢面对事实真象,又故枉法剥夺公民诉权、和上诉权,法官明显执法违法,法院裁定书就是铁定的事实证据。”、详见:(该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年7月9日该法院审判长刘丹,审判员李龙平和法警等4人,强行将枉法裁定书送上门,强迫原告代理人刘正有签收,被拒绝签收理由与法官庭审违法,造成退庭抗议,的事实真象是:
   
   一、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在法庭上公开为被告辩护,法庭外递纸条给审判长左右庭审严重违法行为,是法官违法,玩弄国法渎职行为,原告退庭表示严正抗议!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是违法行为。
   
   二、该裁定书未说明,退庭理由与事实真象,也未说明原告和原告代理人退庭严正抗议!谁是谁非,法官故维护官商勾结,欺压遵纪守法的护地村民。
   
   三、法院不顾原告人的当庭申辩权利,法官不讲究法律程序,造成普通老百姓有冤无处伸张,法院裁定不给予诉讼、上诉权利,剥夺公民诉权。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枉法裁定书,故剥夺了原告人合法诉讼权,和上诉权利,把护地村民和受害当事人,的行政和司法救助渠道堵死了,造成依法护地村民有冤无处伸,法官故践踏国家法律,为保护官商勾结,疯狂倒卖土地谋取暴利,对抗中央政府,严禁乱占土地令,无视失去土地农民生存权利,又无养老医疗保障,侵吞失地农民依法应得土地补偿费,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弱势群体诉诸行政和司法时又遭遇司法不公,被迫走投无路,斗胆将法院执法违法行为,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告,并请求上级人大、检察院、法院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尽快派员前来四川自贡市彻查行政和司法官员腐败行为,整肃劣官、彰显国家法律、严惩腐败贪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本国公民人权。
   
   特此控告
   
   控告人: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
    刘玉华、刘修平、刘正有(代笔)
   注:呈附件,自流井区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年8月28日
   
   
\"侯世强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图一、左起刘玉华、刘修平、侯俊良、李存华、侯世强
   
\"侯世强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图二、警察、法警戒备森严的法院庭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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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8月28日00时42分 发布





侯世强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 最高法的控告信


—— 关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6.22枉法审理 原告退庭抗议剥夺诉讼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是四川省自贡市红旗乡原大岩村护地村民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刘玉华、刘修平等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 最高法,控告: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故意剥夺了,我们的合法诉讼权利。祥见:(行政裁定书)我们是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2003年6月至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令五申”、严禁乱占农民土地令。村民保护自已赖以生存的土地,却遭到官商勾结,强暴征地和房屋拆迁,近12年,连续发生动用警察和涉黑人员欧打、拘留村民事件,投诉无门。
   
   2006年10月18日,被告:自贡市公安区汇东公安分局利用非法权力,针对依法护地村民发布“镇压令”故意对抗中央政府颁布的“和谐令” 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令五申”严禁乱占农民土地令。自贡市政府却故维护官商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10月20日,本案原告5人,和村民依法护地,却遭被告暴力欧打、拘留。2006年11月8日,本案护地村民,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自贡市公安区汇东公安分局非法拘留案。自流井区法院故意不依法受理共同诉讼,驳回起诉、分案起诉、剥夺诉讼代理人资格,故延期开庭审理,收取高出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费50元,乱收10多倍的行政诉讼费580元等,重重刁难本国公民依法民告官案。07年7月4日,市中级法院庭审陈守林等6名护地村民状告:汇东公安分局拘留案,法院枉法终审判决,正在申请法院再审法律程序之中。
   
   2006年10月18日被告利用非法执法处罚权力,对护地村民发布“镇压令”在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工地和人群聚集地,大量张帖“镇压令”、10月20日本案原告人5村民依法护地,却惨遭被告暴力欧打、拘留。2006年11月8日,本案护地村民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刘玉华、刘修平等5人,依法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自贡市公安区汇东公安分局非法拘留案。自贡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从请示、审批、同意延期开庭只用了三个工作日就搞定了,拖延开庭审理民告官案,法院却用了约7个月零14天时间。
   
   2007年6月22日,市政府动用各级行政官员、警察、法警约300人,戒备森严,也是自贡市建国以来人为制造法院开庭审案,最恐怖的法庭庭审现场,故威协老实巴交的失地农民。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正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告是不具有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被告,自贡市汇东公安分局,当庭对原告提出,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质讯问题,被告当庭却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已具有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法院应依法当庭宣判被告败诉。自贡市汇东公安分局,是1995年自贡市政府少数官员利用职权,为官商勾结,倒卖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谋取暴利的私家“保镖”和“打手”、专门建立的非法组识,对原告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属违法行为,请法院依法撤销。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在众多警察、法警的威严下,公开在法庭上既不讲理,也不讲法,又故意歪曲国家法律,为被告充当辩护人,法庭外递纸条给审判长左右庭审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正有,面对庭审法官如此公开违法行为,当庭提出:“反对!和坚决反对!”、据统计为约6次,当庭提出:“抗议和严正抗议!”统计为约8次。
   
   本案审判长对原告代理人反对、严正抗议的声音,从未提出,反对无效,抗议无效,充分证明,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的反对,严正抗议,是合法有效。但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法官仍违法继续进行审理,并向原告人提出:“保留意见,被告是否具有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由法院决定”,和在法庭上公开充当被告辨护人。
   
   本案原告代理人和旁听人全体退庭,对法庭违法审理行为,表示严正抗议!该法院在6月28日就已经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剥夺了原告人的上诉权利,法院故意堵死原告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渠道。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违背事实真象,故歪曲法律,强迫剥夺了公民诉讼、上诉权利,故裁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世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和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侯世强诉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按撤诉处理,不给予上诉权。”
   我们认为,不糊涂的法官、判糊涂案,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只有留给全国人大立法者和法律专家解释。我们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为,该法院故意将最高法解释:“无正当理由”五个字,适用错误。我们认为,“是法官在法庭庭审违法,造成原告人中途退庭,表示严正抗议!法院裁定书却只字未提及,这就充分证明,法院心中有鬼,既不敢面对事实真象,又故枉法剥夺公民诉权、和上诉权,法官明显执法违法,法院裁定书就是铁定的事实证据。”、详见:(该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年7月9日该法院审判长刘丹,审判员李龙平和法警等4人,强行将枉法裁定书送上门,强迫原告代理人刘正有签收,被拒绝签收理由与法官庭审违法,造成退庭抗议,的事实真象是:
   
   一、本案审判长、审判员在法庭上公开为被告辩护,法庭外递纸条给审判长左右庭审严重违法行为,是法官违法,玩弄国法渎职行为,原告退庭表示严正抗议!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是违法行为。
   
   二、该裁定书未说明,退庭理由与事实真象,也未说明原告和原告代理人退庭严正抗议!谁是谁非,法官故维护官商勾结,欺压遵纪守法的护地村民。
   
   三、法院不顾原告人的当庭申辩权利,法官不讲究法律程序,造成普通老百姓有冤无处伸张,法院裁定不给予诉讼、上诉权利,剥夺公民诉权。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枉法裁定书,故剥夺了原告人合法诉讼权,和上诉权利,把护地村民和受害当事人,的行政和司法救助渠道堵死了,造成依法护地村民有冤无处伸,法官故践踏国家法律,为保护官商勾结,疯狂倒卖土地谋取暴利,对抗中央政府,严禁乱占土地令,无视失去土地农民生存权利,又无养老医疗保障,侵吞失地农民依法应得土地补偿费,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弱势群体诉诸行政和司法时又遭遇司法不公,被迫走投无路,斗胆将法院执法违法行为,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告,并请求上级人大、检察院、法院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尽快派员前来四川自贡市彻查行政和司法官员腐败行为,整肃劣官、彰显国家法律、严惩腐败贪官、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本国公民人权。
   
   特此控告
   
   控告人:侯世强、侯俊良、李存华、
    刘玉华、刘修平、刘正有(代笔)
   注:呈附件,自流井区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年8月28日
   
   
\"侯世强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图一、左起刘玉华、刘修平、侯俊良、李存华、侯世强
   
\"侯世强等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图二、警察、法警戒备森严的法院庭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