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改革陷入困境源于权利与权力的错位

年初,以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领军的所谓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派,聚会北京西山,研讨改革。其间,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指出:“党国体制违反宪政原则”。此等在邓小平年代堪称经典的“自由化”言论,事后并未受到严厉追究,虽然民间“新左派”和一些上海的赋闲“老干部”揭竿而起,要求严惩贺先生,却并未获得当局回应。此一事件,令人玩味,其间释放出来的信息十分清楚:中国的经济改革何去何从,已经严重困扰当局!因为,了解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邓小平颤颤巍巍“南巡”整个跌宕起伏过程的胡温不会不知道,杀一个贺卫方容易,惩办一个高尚全也不难,但要重新收拾人心聚焦改革,难!而江泽民“十三年统治”留下的严重后遗症,日趋激化的社会冲突,已经并还在反复印证昔日邓小平的一句话:“不改革,任何一条路都是死路!”——问题在于:怎么改?

中国的改革,成功于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失败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这就引出了一个令人诧异的问题:同样是“产权改革”,为何前者成功,后者失败?

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着眼于政府“下放权力”,后来逐渐聚焦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了 “清晰产权”。

按理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个进程,完全符合经济体制转型的逻辑,也是所谓“渐进式”改革的真实写照。因为,我们不难理解,二十多年前,在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松动、经济改革还没有赢得人心、思想启蒙还处于“完整准确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邓小平语)那个层次的时候,谁说要“搞市场经济”无异于离经叛道,且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舆论支持。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所谓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竭力推动下,中共十四大以后,当那个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的“清晰产权”被赋予实施之后,中国经济改革的面貌突然发生逆转。这些年来,急剧攀升直至远超国际警戒线的基尼系数、在严酷镇压中仍然风起云涌的民间维权个案,为中共十四大以来的改革提供了一幅简洁而生动的写照。

由权贵主导的产权改革给普通民众带来了一场浩劫,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以最近两年为例,除了我们知道的太石村血案、汕尾血案之外,不到半年前,在上海闵行区,还发生因征地引起农民自焚的惨剧;就在一个多月前,在上海市的顶级中心城区黄浦区,也就是最近被撤职并立案审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发迹地,一名居民因不满住房动迁后的补偿,持刀冲进动迁组的办公室,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悲剧!

这场浩劫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笔者曾经根据公开媒体披露的资料研究过的一个案例:2003年8月22日,在市政建设工程中被动迁的南京市民翁彪,因对动迁安置不满,绝望之余同拆迁人员发生冲突而引火自焚。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舆论哗然。9月4日,新华社《半月谈》杂志专门举办了“拆迁问题”高层研讨会。从那以后,中央高层对拆迁问题多有发言。对此,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拆迁户应该有自己的谈判平台,社区居民真正通过选举产生的基层团体,该为维护权益发挥更多的作用,单个的居民,毕竟力量单薄。(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谢立中)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也说:建立公正的谈判平台,建立更透明公开的决策监督制度,也许是解决拆迁问题的不二途径。

专家们的建言能够解决问题吗?《南方周末》随后不久发表的一篇《一个城市拆迁的标本审读》为我们分析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些真实素材。

这个标本中的主人公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住在南京市长江路邓府巷,距离市中心新街口只有10分钟的步行路程。2003年5月,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国际”)以6.23亿的“捆绑”价格买下邓府巷西地块,面积达11万平方米。6月,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了邓府巷的拆迁公告,期限是9月1日。从6月份开始,玄武区拆迁办开始和孙长征商谈拆迁的事。按南京市相关规定,邓府巷属一级土地,按照2001年时制定的标准,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

按照这个算法,孙长征兄弟两家人总共只能拿到12万多的补偿费,加上设施补偿费在一起也不过13万。他们接受不了这个价格,他们说:“我们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了。可两家
人,只有13万元,在南京到哪里去买房子?”因此,孙长征和拆迁办谈了两次:“要么在附近给套房子住,要么给两套经济适用房,远就远点。”拆迁办不理睬他,孙长征就没签协议。7月初,孙长征家的水被断掉,紧接着电也被断掉……

从这个拆迁标本中,我们看到“从6月份开始,玄武区拆迁办开始和孙长征商谈拆迁的事”。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一种谈判。但是谈判的基础是什么呢?是“按南京市相关规定,……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

在笔者看来,问题首先就出在这里。

政府这个“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所依据的是什么?这个补偿标准是否体现了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应该得到补偿的权利?

本来,政府其所以愿意补偿,前提正是因为作为原住民的孙氏兄弟家庭拥有应该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在今天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这种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补偿。否则,政府去淘这份神干什么?1978年以前的“三线”建设,从沿海到内地,从城市到农村,从平原到山区,就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什么补偿。那也难怪,因为不是市场经济。

那么,孙长征们应该获得补偿的权利是什么呢?

用产权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动迁居民至少拥有两个权利:第一,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作为原住民,从城市中心地段搬往偏远地区居住后,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来源于“先占原则”,这是由自然法理论演化出来的,在财产关系上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原则。因为,孙长征兄弟在居住之初,此地并无商业开发价值。随着这个地块升值,作为原住民,有权分享增值的部分。第二个原则则是我们熟悉的“公平原则”。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的动迁可以不遵循上述原则,一句“无私奉献”就可以在理论上“摆平”。而现在动迁居民所面对的,不是国家而是大大小小的开发公司,对于这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开发商,有什么理由要靠劳动吃饭的老百姓对他们无私奉献呢?进一步说,既然政府口口声声是说是按照货币化办法而不是行政性办法来动迁,那为什么又闭口不谈“补偿原则”呢?

或许有人会说,承办动迁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政府。上述原则未必适用。果真如此,问题就更大了:明明是开发商的商业性动迁,那让开发商同原住民去谈好了,政府在一旁仲裁,有何不好?为什么非要横插一扛子呢?这不是有意为寻租创造条件吗!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其所以孙长征们缺乏谈判能力,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应该具有的“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没有凸显出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没有一个说法。虽然孙长征们感到懊恼,但他们除了抱怨动迁费太少,在南京市买不到房子之外,却也不知道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也就用不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代,只是通过暗箱操作,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来,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如何消受?

与孙长征们权利不清相对应的,是政府方面的权力扩张。

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纠纷发端于南京市的市政建设工程中。在中国,市政建设毫无疑问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执行动拆迁任务的机构才被命名为“拆迁办”,同那些林林总总的什么“计生办”、“文明办”一样。

那么,作为政府,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时,同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换句话说,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在那里呢?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当遇到这类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诉诸法院的纠纷时,可以向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申诉来调解。比如,一名病人住院之后要支付费用,决不是仅仅由医院开账就要病人付钱,一定要经过一个中立于病人同医院之间的第三方,审核用药的合理性之后,才由病人付钱。道理很简单,如果医院开具的费用不经过独立第三方审核,医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怎能保证它不滥用昂贵药品以谋增加收益?

而那个管辖拆迁办的南京市政当局,主要承担着改善南京城市形象的职能,其官员的政绩乃至升迁,均取决于城市形象工程的进展,它当然对尽快拆迁有着超强的冲动。这种“寻租”冲动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掩盖在“改善城市形象”的职责的幌子之下,而实现这种“寻租”冲动的行政权力又不受丝毫制约,于是,部门寻租批上了合法性的外衣,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在这个强大的“利维坦”面前,拆迁户不是成为任其宰割的羔羊就是成为拼死抗争的“暴徒”!

这个案例虽然发生在两年多之前。两年来,由于胡锦涛当局把民间维权列为打击对象,对媒体的控制更加严厉,我们再也无法从公开的媒体上获得这种信息。然而,事实上,因城市动拆迁引起的冲突丝毫没有缓解,这才有在本文开头时列举的发生在上海的那些事例。而那些仅仅是偶然获得的信息而已,连“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都谈不上。

在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牟取私利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经济改革终于演变成一场浩劫,以至于个别体制内有点良知的媒体都在禁不住呼吁(以下引自《中国青年报》 2004年8月19日):“人大的权力在哪里?工人的权利在哪里?人民群众(真正的所有者)的知情权在哪里?这些问题不落实,国企的问题仍将是一团乱麻。(完)

[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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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陷入困境源于权利与权力的错位

年初,以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领军的所谓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派,聚会北京西山,研讨改革。其间,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指出:“党国体制违反宪政原则”。此等在邓小平年代堪称经典的“自由化”言论,事后并未受到严厉追究,虽然民间“新左派”和一些上海的赋闲“老干部”揭竿而起,要求严惩贺先生,却并未获得当局回应。此一事件,令人玩味,其间释放出来的信息十分清楚:中国的经济改革何去何从,已经严重困扰当局!因为,了解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邓小平颤颤巍巍“南巡”整个跌宕起伏过程的胡温不会不知道,杀一个贺卫方容易,惩办一个高尚全也不难,但要重新收拾人心聚焦改革,难!而江泽民“十三年统治”留下的严重后遗症,日趋激化的社会冲突,已经并还在反复印证昔日邓小平的一句话:“不改革,任何一条路都是死路!”——问题在于:怎么改?

中国的改革,成功于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失败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这就引出了一个令人诧异的问题:同样是“产权改革”,为何前者成功,后者失败?

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是着眼于政府“下放权力”,后来逐渐聚焦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了 “清晰产权”。

按理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个进程,完全符合经济体制转型的逻辑,也是所谓“渐进式”改革的真实写照。因为,我们不难理解,二十多年前,在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松动、经济改革还没有赢得人心、思想启蒙还处于“完整准确掌握毛泽东思想体系”(邓小平语)那个层次的时候,谁说要“搞市场经济”无异于离经叛道,且很难获得广泛的社会舆论支持。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所谓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竭力推动下,中共十四大以后,当那个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的“清晰产权”被赋予实施之后,中国经济改革的面貌突然发生逆转。这些年来,急剧攀升直至远超国际警戒线的基尼系数、在严酷镇压中仍然风起云涌的民间维权个案,为中共十四大以来的改革提供了一幅简洁而生动的写照。

由权贵主导的产权改革给普通民众带来了一场浩劫,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以最近两年为例,除了我们知道的太石村血案、汕尾血案之外,不到半年前,在上海闵行区,还发生因征地引起农民自焚的惨剧;就在一个多月前,在上海市的顶级中心城区黄浦区,也就是最近被撤职并立案审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发迹地,一名居民因不满住房动迁后的补偿,持刀冲进动迁组的办公室,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悲剧!

这场浩劫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笔者曾经根据公开媒体披露的资料研究过的一个案例:2003年8月22日,在市政建设工程中被动迁的南京市民翁彪,因对动迁安置不满,绝望之余同拆迁人员发生冲突而引火自焚。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舆论哗然。9月4日,新华社《半月谈》杂志专门举办了“拆迁问题”高层研讨会。从那以后,中央高层对拆迁问题多有发言。对此,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拆迁户应该有自己的谈判平台,社区居民真正通过选举产生的基层团体,该为维护权益发挥更多的作用,单个的居民,毕竟力量单薄。(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谢立中)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也说:建立公正的谈判平台,建立更透明公开的决策监督制度,也许是解决拆迁问题的不二途径。

专家们的建言能够解决问题吗?《南方周末》随后不久发表的一篇《一个城市拆迁的标本审读》为我们分析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些真实素材。

这个标本中的主人公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住在南京市长江路邓府巷,距离市中心新街口只有10分钟的步行路程。2003年5月,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国际”)以6.23亿的“捆绑”价格买下邓府巷西地块,面积达11万平方米。6月,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了邓府巷的拆迁公告,期限是9月1日。从6月份开始,玄武区拆迁办开始和孙长征商谈拆迁的事。按南京市相关规定,邓府巷属一级土地,按照2001年时制定的标准,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

按照这个算法,孙长征兄弟两家人总共只能拿到12万多的补偿费,加上设施补偿费在一起也不过13万。他们接受不了这个价格,他们说:“我们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了。可两家
人,只有13万元,在南京到哪里去买房子?”因此,孙长征和拆迁办谈了两次:“要么在附近给套房子住,要么给两套经济适用房,远就远点。”拆迁办不理睬他,孙长征就没签协议。7月初,孙长征家的水被断掉,紧接着电也被断掉……

从这个拆迁标本中,我们看到“从6月份开始,玄武区拆迁办开始和孙长征商谈拆迁的事”。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一种谈判。但是谈判的基础是什么呢?是“按南京市相关规定,……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

在笔者看来,问题首先就出在这里。

政府这个“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所依据的是什么?这个补偿标准是否体现了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应该得到补偿的权利?

本来,政府其所以愿意补偿,前提正是因为作为原住民的孙氏兄弟家庭拥有应该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在今天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这种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补偿。否则,政府去淘这份神干什么?1978年以前的“三线”建设,从沿海到内地,从城市到农村,从平原到山区,就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什么补偿。那也难怪,因为不是市场经济。

那么,孙长征们应该获得补偿的权利是什么呢?

用产权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动迁居民至少拥有两个权利:第一,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作为原住民,从城市中心地段搬往偏远地区居住后,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来源于“先占原则”,这是由自然法理论演化出来的,在财产关系上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原则。因为,孙长征兄弟在居住之初,此地并无商业开发价值。随着这个地块升值,作为原住民,有权分享增值的部分。第二个原则则是我们熟悉的“公平原则”。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的动迁可以不遵循上述原则,一句“无私奉献”就可以在理论上“摆平”。而现在动迁居民所面对的,不是国家而是大大小小的开发公司,对于这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开发商,有什么理由要靠劳动吃饭的老百姓对他们无私奉献呢?进一步说,既然政府口口声声是说是按照货币化办法而不是行政性办法来动迁,那为什么又闭口不谈“补偿原则”呢?

或许有人会说,承办动迁的并不是开发商,而是政府。上述原则未必适用。果真如此,问题就更大了:明明是开发商的商业性动迁,那让开发商同原住民去谈好了,政府在一旁仲裁,有何不好?为什么非要横插一扛子呢?这不是有意为寻租创造条件吗!

至此,我们不难看出,其所以孙长征们缺乏谈判能力,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应该具有的“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获得级差地租收益补偿的权利”没有凸显出来,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没有一个说法。虽然孙长征们感到懊恼,但他们除了抱怨动迁费太少,在南京市买不到房子之外,却也不知道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也就用不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代,只是通过暗箱操作,冒出一个莫名其妙的“每平方米补偿3750元”来,叫孙长征兄弟两家五口人如何消受?

与孙长征们权利不清相对应的,是政府方面的权力扩张。

我们已经看到,上述纠纷发端于南京市的市政建设工程中。在中国,市政建设毫无疑问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执行动拆迁任务的机构才被命名为“拆迁办”,同那些林林总总的什么“计生办”、“文明办”一样。

那么,作为政府,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时,同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换句话说,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在那里呢?

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当遇到这类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诉诸法院的纠纷时,可以向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申诉来调解。比如,一名病人住院之后要支付费用,决不是仅仅由医院开账就要病人付钱,一定要经过一个中立于病人同医院之间的第三方,审核用药的合理性之后,才由病人付钱。道理很简单,如果医院开具的费用不经过独立第三方审核,医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怎能保证它不滥用昂贵药品以谋增加收益?

而那个管辖拆迁办的南京市政当局,主要承担着改善南京城市形象的职能,其官员的政绩乃至升迁,均取决于城市形象工程的进展,它当然对尽快拆迁有着超强的冲动。这种“寻租”冲动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掩盖在“改善城市形象”的职责的幌子之下,而实现这种“寻租”冲动的行政权力又不受丝毫制约,于是,部门寻租批上了合法性的外衣,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在这个强大的“利维坦”面前,拆迁户不是成为任其宰割的羔羊就是成为拼死抗争的“暴徒”!

这个案例虽然发生在两年多之前。两年来,由于胡锦涛当局把民间维权列为打击对象,对媒体的控制更加严厉,我们再也无法从公开的媒体上获得这种信息。然而,事实上,因城市动拆迁引起的冲突丝毫没有缓解,这才有在本文开头时列举的发生在上海的那些事例。而那些仅仅是偶然获得的信息而已,连“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都谈不上。

在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牟取私利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经济改革终于演变成一场浩劫,以至于个别体制内有点良知的媒体都在禁不住呼吁(以下引自《中国青年报》 2004年8月19日):“人大的权力在哪里?工人的权利在哪里?人民群众(真正的所有者)的知情权在哪里?这些问题不落实,国企的问题仍将是一团乱麻。(完)

[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