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意见






青岛野蛮拆迁: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意见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16日23时46分 发布




   
   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的当庭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袁薪玉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袁薪玉、郑方武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一案袁薪玉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坚信被告人袁薪玉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妨害公务罪。简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属于违章建筑。
   
   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和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袁薪玉、郑方武夫妇在2001年经河西村委批准之后,交了1200元土地费和土地管理费,并由村委土地科出据收据,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承担。此后,被告人建造了房屋,根据河西村的惯例,在交纳了上述费用后,应由村委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村民袁德海、袁本远的证言显示,整个河西村没有一个村民自己去取房管部门亲自办理房产证。造成本案被告人至今未拿到相关产权手续的原因在于河西村未履行其义务,在于从2005年开始的对河西村的非法拆迁。根据袁德海、袁本远的证词和被告人陈述,四方区城关执法局多年来多次到河西村清理违法建筑,从未把被告人的建房当作违法建筑,所有村民也从来不认为被告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二、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3月30日政府部门的拆除行为也是非法的。
   
   谁来认定的非法建筑?何时认定的?认定的时候有没有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所有这些都还没有做,青岛市四方区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就直接向被告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的依据是(2004)61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而61号文件的依据是什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那么,什么才是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程序?按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在有了处罚决定并告知了救济权利,而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也无权强制执行,而是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青岛市四方区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所出据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只字未提,也未向任何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会同城管、公安、消防及河西实业公司等部门私自执行强制拆除行为,显属违法。可以说,2007年3月30日对被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打砸抢性质。
   
   三、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袁薪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阻止正在进行的毁坏自己房屋的非法暴行,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有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控方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3月30日的拆房行为属于执行公务,仅有几页纸证明“某某是警察、属国家公务员”。——警察的行为未必就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他们在杀人抢劫的时候就是暴徒。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免受暴力拆迁,对他人财产、人身亦未造成任何侵害,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袁薪玉、郑方武的行为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令人敬佩的英雄行为;他们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反抗,是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优秀公民。
   
   四、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放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其主观方面应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多次陈述,她根本没有焚烧房屋和伤害他人的意图。被告家庭是低保价庭,房屋几乎是他们仅有的财产,在被非法断水断电的情况下仍然坚守自己的房子,她上房举标语、往自己身上浇汽油等行为,目的是保住房子,怎么可能纵火焚烧掉?根据袁本民的证词,袁薪玉平时孝敬老人、善良厚道,即使在情绪紧张的时候也不会作出伤害屋内老人、伤害周围群众的举动。袁薪玉和郑方武事先没有任何放火的共谋,他们只想“吓唬吓唬”暴力拆迁者。他们当场往身上泼的是茶水,其中一个瓶子里面是汽油掺水,在僵持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有无数的机会可以点火而没有点——如果他们真的想放火,怎么解释这些行为?
   根据办案人员3月30日、31日、4月5日对袁薪玉的讯问笔录,显示她曾几次说过“当时只想自己解脱、没想那么多”、“顾不了那么多了”等等。但袁薪玉当庭表示,她并没有说过这些话。根据讯问笔录的上下文,可以看到相关的问话明显属于诱供。案卷第92页,“别的什么也顾不上了,……伤不伤人不管了”,后八个字有明显改动痕迹而没有任何说明。尤其是,根据被告的当庭陈述,办案人员曾对郑方武说过“签了字了就没事了”,而袁薪玉说“他们四个小时逼着我承认,不签字就不让走”。因此,凡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为准;辩护人对袁薪玉的询问也证实了这一点。
   本案中,控方的所有证人、鉴定人无一出庭,《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即使“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才可以不出庭作证。因此控方没有拿出法院准许其证人不出庭的证明,其书面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审判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证人如不出庭,根本无法进行质证,如果仅凭书面证言这些传闻证据就进行定案,岂不是把公民权利当作儿戏?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本案发生的背景来看,从真正的法治精神来看,站在今天被告席上的,不应该是袁薪玉夫妇,而应该是那些在河西村的非法拆迁中进行权钱交易、对公民财产进行打砸抢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暗中动用小哥(黑社会)威胁殴打村民,在明里又披着法律的外衣、打着旧城改造的旗帜,公然进行掠夺。这破坏了本来的和谐社会,弄得鸡犬不宁、家破人亡、天怒人怨。而被告人维权护法的行为不仅不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否定评价,而且还应得到敬佩和赞扬。请法庭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彪
   
   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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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意见






青岛野蛮拆迁: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意见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5月16日23时46分 发布




   
   袁薪玉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案一审的当庭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袁薪玉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袁薪玉、郑方武被控放火和妨害公务一案袁薪玉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坚信被告人袁薪玉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妨害公务罪。简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属于违章建筑。
   
   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和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袁薪玉、郑方武夫妇在2001年经河西村委批准之后,交了1200元土地费和土地管理费,并由村委土地科出据收据,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属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承担。此后,被告人建造了房屋,根据河西村的惯例,在交纳了上述费用后,应由村委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村民袁德海、袁本远的证言显示,整个河西村没有一个村民自己去取房管部门亲自办理房产证。造成本案被告人至今未拿到相关产权手续的原因在于河西村未履行其义务,在于从2005年开始的对河西村的非法拆迁。根据袁德海、袁本远的证词和被告人陈述,四方区城关执法局多年来多次到河西村清理违法建筑,从未把被告人的建房当作违法建筑,所有村民也从来不认为被告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二、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3月30日政府部门的拆除行为也是非法的。
   
   谁来认定的非法建筑?何时认定的?认定的时候有没有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所有这些都还没有做,青岛市四方区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就直接向被告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的依据是(2004)61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而61号文件的依据是什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那么,什么才是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程序?按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在有了处罚决定并告知了救济权利,而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也无权强制执行,而是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青岛市四方区清理违法建筑办公室所出据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只字未提,也未向任何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会同城管、公安、消防及河西实业公司等部门私自执行强制拆除行为,显属违法。可以说,2007年3月30日对被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打砸抢性质。
   
   三、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袁薪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阻止正在进行的毁坏自己房屋的非法暴行,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有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控方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3月30日的拆房行为属于执行公务,仅有几页纸证明“某某是警察、属国家公务员”。——警察的行为未必就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他们在杀人抢劫的时候就是暴徒。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免受暴力拆迁,对他人财产、人身亦未造成任何侵害,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袁薪玉、郑方武的行为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令人敬佩的英雄行为;他们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反抗,是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优秀公民。
   
   四、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放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其主观方面应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多次陈述,她根本没有焚烧房屋和伤害他人的意图。被告家庭是低保价庭,房屋几乎是他们仅有的财产,在被非法断水断电的情况下仍然坚守自己的房子,她上房举标语、往自己身上浇汽油等行为,目的是保住房子,怎么可能纵火焚烧掉?根据袁本民的证词,袁薪玉平时孝敬老人、善良厚道,即使在情绪紧张的时候也不会作出伤害屋内老人、伤害周围群众的举动。袁薪玉和郑方武事先没有任何放火的共谋,他们只想“吓唬吓唬”暴力拆迁者。他们当场往身上泼的是茶水,其中一个瓶子里面是汽油掺水,在僵持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有无数的机会可以点火而没有点——如果他们真的想放火,怎么解释这些行为?
   根据办案人员3月30日、31日、4月5日对袁薪玉的讯问笔录,显示她曾几次说过“当时只想自己解脱、没想那么多”、“顾不了那么多了”等等。但袁薪玉当庭表示,她并没有说过这些话。根据讯问笔录的上下文,可以看到相关的问话明显属于诱供。案卷第92页,“别的什么也顾不上了,……伤不伤人不管了”,后八个字有明显改动痕迹而没有任何说明。尤其是,根据被告的当庭陈述,办案人员曾对郑方武说过“签了字了就没事了”,而袁薪玉说“他们四个小时逼着我承认,不签字就不让走”。因此,凡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为准;辩护人对袁薪玉的询问也证实了这一点。
   本案中,控方的所有证人、鉴定人无一出庭,《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即使“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才可以不出庭作证。因此控方没有拿出法院准许其证人不出庭的证明,其书面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审判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证人如不出庭,根本无法进行质证,如果仅凭书面证言这些传闻证据就进行定案,岂不是把公民权利当作儿戏?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本案发生的背景来看,从真正的法治精神来看,站在今天被告席上的,不应该是袁薪玉夫妇,而应该是那些在河西村的非法拆迁中进行权钱交易、对公民财产进行打砸抢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暗中动用小哥(黑社会)威胁殴打村民,在明里又披着法律的外衣、打着旧城改造的旗帜,公然进行掠夺。这破坏了本来的和谐社会,弄得鸡犬不宁、家破人亡、天怒人怨。而被告人维权护法的行为不仅不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否定评价,而且还应得到敬佩和赞扬。请法庭依法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彪
   
   20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