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权力体制沿革
关于国家的起源,论述的人已经很多了,在此没有必要详加赘述。不过,为了使读者看清国家权力一般走向,在此笔者仍简单梳理一下国家权力的演变脉络。
国家权力的产生并不是自血系社会开始的,因为血系权力不具备国家权力组织的基本特征。正如人们现在都知道的,国家最主要的基本特征是她具有专门的权力机器-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组织诞生于多宗族社会混居时期。自然原始自足经济发展为利益交换型社会时,在交换集中地区的氏族部落社会便渐渐地扩大为人口多元化混居,由强势氏族控制的小城,这些小城就是后来国家出现的最初萌芽。由于在城郭内出现了生活习惯、群体利益和宗族文化越来越不同的人群,从而打破了此前单一氏族部落家族式的纯血缘结成的社会框架。从氏族社会时的血脉相通进入到一个血统、文化、习性、利益、思想日益错乱混杂的社会,这自然地导致掌控城郭的氏族首领不得不强化权力手段以控制领域内的局面,由此也引发出后来越来越复杂的专业权力机器。
权力监行队伍的出现使社会权力组织产生了质的变化,为国家的成熟奠定了基础。氏族权力时期权力人的产生过程和施政主要依赖氏族成员的心理认同,发展到多宗族混居后,社会成员间单纯的血液纽带关系逐步被涂上越来越浓的地位和财富色彩,在强势氏族保障自我利益,强制推行指令的过程中产生了专门执行权力人指令的职能人员。逐步形成的专业化权力监行队伍使强人式的权力系统得以确立,它是国家权力诞生的主要标志。
最初的国家组织很简单,刚开始脱离氏族组织时,城郭只有简单的权力强人和职能混杂的武装人员,后来发生的城郭间兼并战争进一步给原始国家机器的最终形成提供了条件:一,随着城郭战争规模的扩大,或大规模氏族迁移并居,彻底打破了城郭权力体制上遗留的以族系为基础的家族式权力系统,取而代之的是完全强人式的权力系统;二,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军队,不仅塑造出最初的权力强人,而且为统领军队的强人专制提供了强力统治手段。由此可知,国家体制的完成和演化与军事组织的演化发展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西东方两大轨迹
在人类史上,国家权力传统从一开始就沿着两大轨迹伸延。一条在欧洲,从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权力发展而来;另一条在亚洲,主要沿着古中国的国家权力传统为线索。
先看亚洲这条线。从公元前23世纪古中国建立第一个王权国家夏以后,古中国商、周两朝已使帝王体制得以确立。帝王体制的原则就是帝王权力至上,国家属于帝王所有。这种国家权力体制既使经过春秋和战国时期多国间的合众联横也没有被动摇,并且竟然在说客谋士的影响下得以加强。到秦始皇统一中原后,东方最大最原始的国家皇权体制就被牢固的确定下来。秦始皇的国家体制被东方所有后世权力人树为楷模,在后来的中国国家权力变化中,尽管国号年号不断改变,而皇权体制在根本上没有改变。后来的帝王(权力人)只是进一步越来越系统地对秦始皇的皇权制加以巩固,使其深入到国民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中。就是说,如果从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在中国立帝开始算起,中国虽经3000多年国体变更,帝王换了一次又一次,而根本上的皇权体制一直延续未变,直至20世纪初,它几乎含概了中国及周边国家整个文明史。中国清朝以前各朝代的权力正统思想和文化都被笼罩在其阴影下,中国的帝王权力体制对东方国家社会和文化影响之深,绝非仅从体制层面上可以识透。
古中国皇权传统对中亚的影响从汉武帝时便已开始,到中国隋唐时期(公元六世纪)其传播力度到达极盛,扩散至东亚西亚和南亚各国。当时古中国帝王控制的地域已西从安西,东到安东,北起单于府,南至日南;有郡、府328个,县1573个。一方面由于当时中国与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将中国文化和政治制度情况传至大半个亚洲;另一方面,在古中国盛强的局势下,周边小国为求保全,纷纷遣使节到中国朝贡,并效仿中国建立自己的皇权体制。在她强大势力的影响下,可以说整个亚洲区域的国家权力体制也始终被极权体制笼罩着。
在亚洲,同是东方古文明发源地的古印度,到中世纪也没有形成真正具有独立意义的权力体制,所以她实际上对亚洲的权力体制没有起到足够的影响,在此可不加赘述。而近代史中的印度在国家政治上的挫折和分裂远远超过其他亚洲国家,因此,虽然她国土广阔,人口众多,而且,从甘地以后国家已实行了多集团权力体制,但其对亚洲国家政治上的影响力依然远不如中国。如果说古印度对亚洲政治有所影响,那就是释迦牟尼开启的佛教被传播到亚洲所有国家,并深入到最高权力层面。对民众来说,佛教教理在民众心理上一定程度麻痹了极权暴政和经济贫困造成的巨大压力,使极权体制得以维持,因此被亚洲各国权力人所接受、提倡,并在东方造成一些政教合一的皇权国家形式。不过,这样的国家体制始终没有成为主流。
国家权力发展的另一条线由古希腊古罗马起源。古欧洲权力史其实是一本古罗马史,翻开这本历史人们看到的是完全不同于亚洲国家的权力轨迹。古欧洲的国家形式有两个相近的起源,一个是古希腊,产生于公元前8世纪左右,在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和小亚细亚沿海一带;另一个就是古罗马,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中叶,在现意大利拉提乌姆平原一带。当时希腊的文明程度比罗马更先进,但在国家体制发展上,古罗马很快就超过了古希腊。无论是古希腊,还是在古罗马,当国家萌生的时候都深厚地保留了原始氏族胎迹。氏族内的人被定为自由人,有公民权;氏族外的人或者无公民权,或者就是奴隶。对国家事务的决策只在有公民权的人中进行,他们因此自然地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古罗马权力体制中的元老院是氏族传统存在的又一个证明,是氏族长老制的翻版和延续。
古罗马“王政时代”(其历史阶段相当于古中国商代)的王权也不同于古中国的帝王之权。古罗马的“王”虽为国家最高权力掌握者,但有关国家大计的决定还须在元老院通过,元老院的权力高于“王”,对“王”起着钳制作用。氏族特点一开始就深刻地柔入进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权力体制,公民大会(胞族会议)、议事会(、长老会、元老院)、公职人员(王)构成国家权力的三分格局,而权力属于所有“有公民权的人”的意识也不可动摇地融于这两个古欧洲民族的灵魂中。
公元前509年,王政时代末的王塔克布暴虐无道,被罗马人愤而逐之。由此在古罗马史上开列出第一次由公民罢黜国家权力人员的始例。其后,国家权力落入贵族之手,贵族将公有地据为私有,平民失去权利,税役沉重。于是,平民又为自己的利益与贵族权力坚持不懈斗争达200年,终以取得“设置保民官”、“平民会议”、“担任高级官职”、废除债务奴隶等一系列结果夺回了自己的公民权力。这个结果再一次坚定了古罗马人权力意识的两基础:一权力人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因此公民可以取消给予他的权力;二重视国家立法中的公民利益,从制度上取得有利于自己权利的保障。这就是古罗马人开创的国家权力传统,一个沉淀着强烈原始氏族原则和民权意识的国民,一个习惯公民选择体制的民族,一个强调公权法律的国家,她开启了以后数千年欧洲文明史的源头。
当时的古罗马人正是凭借着自己体制上的这种优越性,在公元前3世纪上半叶征服了大半个意大利。在占领地他们继续推行有投票权自治公社、无投票权自治公社、同盟、臣属地的国家体制,同化和归降了一个又一个城邦。同时,随着古罗马国家疆域不断扩大和巩固,古罗马人开创的国家权力体制和民权意识传统也随之得以传播。极盛时期,古罗马的边陲曾到达大半个欧洲,西起不列颠,东到幼发拉底河,北越过多瑙河,南达到北非;欧洲政治传统正是在古罗马人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后来的启蒙运动明证了这一点。
从历史的角度看,古罗马后期进入国家帝王体制有其必然性。因为,猛然间国家越来越大,她超出了当时蒙昧民众的理解力,加之神权为权力人披挂起“国家权力神赋”的耀眼纱袍,民众便看不懂权力是怎么一回事,也不知道如何能够约束掌握着强大暴力军团的权力人。古罗马的氏族化国家体制在发达的军队面前不再适用了,于是,自然地就产生出一个军事强人时代。其特点是,所有的国家权力人首先都是军事强人,因此争夺军事强人地位便成为主导所有国家权力演变的历史主线。
无论在亚洲和欧洲,中世纪的主流世界本质上只有一种国家权力体制,就是帝王极权制。不过,在亚洲这条历史线始终没有根本变化,一直延续到中国满清末年(1911年)。然而在欧洲,这条历史线并没有能够直线发展,17-18世纪欧洲帝王极权体制首先在启蒙运动的利剑下被结束了寿命。
国家体制新起点-启蒙运动
发生在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是由欧洲文艺复兴和英国议会君主制导引出来的一次政治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思想家最初在当时思想环境较宽松的荷兰和英国兴起,然后进入法国,并在法国达到她最辉煌的境界。因为在那里产生了国家体制新思想集大成者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和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当时凡是看过他们著作的人都被他们清醒、聪慧、深邃的思想所震动,而激起反叛专制极权的热情。正如笔者前面所述,在极权体制下社会总是处于权力阶层压迫状态,从来就不缺少反抗专制的社会力量。启蒙思想的出现犹如黑夜明灯,使所有盲目的反抗力汇集到一个方向,就是朝向腐朽无道的极权体制和极权统治者。
启蒙运动带来的最大成果是1789年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多国民众推翻封建极权国家体制的颠覆运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直接证明了她与启蒙运动的关系。启蒙思想带来的第二个成果是1775年4月在北美爆发的独立战争,这次战争实际上是欧洲大革命的一部分,因为,发起和主导那次独立运动的领导者和参与者主要还是欧洲移民,他们普遍地具有欧洲人追求自由权利的古罗马传统意识,而独立运动针对的目标是挂着殖民者头衔的英国独裁者,所以,北美独立运动的实质是推翻欧洲极权体制统治。著名的『独立宣言』不仅证明了她与启蒙思想的内在关系,同时也说明她是欧洲民主运动的延伸。
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最大成果,而1775年的北美独立运动是第二成果呢?因为,在笔者看来,在推翻中世纪封建极权体制运动中,法国大革命的意义更纯粹、更明显、更突出。其实所有的极权体制和极权人物都是十分脆弱的。在启蒙思想面前,极权者只有一个伎俩就是想尽办法封锁,抓人封书;而一旦思想封不住了,专制权力对社会的大面积镇压就成为民众推翻极权体制的直接导火线和动力。
启蒙运动带来的第三个结果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运动。从思想体系看,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不仅广泛地汲取了启蒙运动优秀人物的观点,而且,他主张“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将建立民主制度”(『共产主义原理』),这个在民主体制基础上建立新贫民(无产阶级)政权的思想与启蒙运动核心思想-颠覆国家专制体制一脉相承。因此,当时在欧洲蓬勃兴起的无产阶级运动应该属于颠覆专制极权体制的一支。1917年发生的俄国二月革命和以共产主义为旗帜的十月革命推翻的也正是沙皇极权体制,而沙皇是欧洲最强大最顽固的一个封建极权堡垒。可以认为,在俄国1917年二月和十月革命以后,欧洲才真正结束了公然的封建极权体制。所以,没有理由不认为俄国的十月革命本质上也属于启蒙运动的重大成果。当然,十月革命后建立的列宁式国家体制不属于启蒙运动,因为他走向了启蒙运动的对立面。
俄国十月革命以后,世界国家权力体制的发展出现了比较复杂的局面。开始在反对封建极权旗帜下存在的一股势力,即以欧洲和北美国家为核心,包括俄国和东欧国家的反专制体制势力,在俄国十月革命后逐步分化为两支:一支是以西欧多数国家和北美国家构成的民主体制势力,他们主张多集团权力制衡民主体制;另一支是以俄国、东欧国家组成的无产阶级专制国家体制,即列宁国家体制。后来亚洲最大的国家中国也加入了这个体制。更糟糕的是,在后来的岁月中这两股势力进入公开对立和亚战争状态,由此启蒙思想激发出的变革之力和其光辉也就被两大新势力的冷战所淹没。
此期间,从新极权体制中生出一个极端事件,即以希特勒的“国家民族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的德意法西斯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5 月希特勒极权国势力战败,其党羽被送上国际法庭,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次战争严重地警告世界,在科学技术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极权国家体制的高度发展,加上一个国家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潮会给世界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希特勒与其说是狭隘民族主义者,不如说是中世纪独裁者幽灵借狭隘民族情绪的一次复活,如果他得以成功,那一定是中世纪帝王体制再次卷土重来。所以,从二战以后坚持民主体制,还是主张极权体制更在实际上成为启蒙运动新的分界线,而有关掌权者阶级代表性的争吵实际上退居到次级地位。世界以“极权,还是民主”的体制分界线重新构成两条发展线索。值得一提的是,二战结束后举行的两次国际大审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不仅以其世界正义击垮了极权狂人及追随者顽固的狂妄,而且由她带来的震撼对所有后来国家极权者都是巨大威慑。
1949年10月,中国新政府成立。从一开始这个政府就表现出体制上的模糊性,名义上她宣布自己国家为共和体制,并设置了全套民主议会机制,而实际上她又实行国家机器党派所有,实行列宁式一党极权制。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文化地位、经济和军事力量方面的重要性,她加入到列宁国家体制阵营无疑对处于体制对立中的两大势力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一方面她使列宁的国家极权体制在世界范围得到巩固,各类形形色色的极权体制国家因此找到了俄中联盟这一新的势力靠山;另一方面中国也使自己刚燃起的共和之梦又一次成为泡影。
二十世纪末,以俄国为中心组成的联邦国家在国民反对专制极权体制的浪潮中解体,杜马又回到了俄罗斯国家体制中。这透露出一个信息,启蒙运动推动的反极权体制潮流还在缓缓由西向东涌动,她并没有因为“新民主极权”体制的出现而停滞。不过,俄国的大变化并没有彻底改变1917年后世界两种国家体制发展线索的整体格局。因为,在俄罗斯和东欧实行多集团制衡民主体制后,原来表面上摇晃于共和制和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下的中国极权寡头们不得不亮出自己极权体制维护者的顽固面貌,他们实际上使中国成为列宁式国家体制和世界极权体制新的中流砥柱。
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的世界,各国依体制重新归队排分两大阵营,民主制国家与极权制国家表面上的利益组合并无法掩盖两大体制国家间根本的警惕和对峙。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和军事崛起在实力上重新稳定了极权体制阵脚;另一方面,由于俄国权力体制转变带来的影响力大大提高了民权民主体制的优势,推动启蒙思想又一次在所有极权制国家广泛地传播。在此形势下极权体制国家及其权力垄断小集团、权力人除了寻求同类道义上的相互支持,便只能寻找新的变形体制来维护自己。一时间,民主社会主义、新民主集权制、党领导民主制、精英民主制等等新专制体制主张便纷纷粉墨登场。由此已可预感到,二十一世纪上半叶在东方传统极权国家,民权民主思潮与极权体制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强劲的撞击,及其导致的体制变革大地震乃不可避免。
正如人们看到的,二十一世纪上半叶民主与极权两大体制令人注目的撞击将主要发生在两大地区,一是中东,一是东亚。
先看中东极权体制国家。二十世纪后的启蒙潮流发展在中东国家最大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世界反恐怖、反人类自残主义与穆斯林的盲目宗教狂热、盲目民族献身主义的冲突;二,启蒙思想怀疑一切教义,解放思想观念与以伊斯兰教思想中抵制自由思维,索缚人性觉悟的冲突;三,多教派主张的制衡体制与强势教派维护的单一教派国家极权垄断体制的冲突。
中东是个比较特殊的地区,她横跨欧亚非三洲,虽然在地理上她大部分处于亚洲大陆,但在历史和文化上她的欧洲痕迹更深刻。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在大部分中东国家还没有走出氏族社会时,中东地区便成了欧洲强权国家的羔羊。几乎整个中世纪中东地区都处在被极权国家统治和奴役的状态。公元330年拜占庭帝国(东罗马)最先占领和统治了中东,在1000多年中,拜占庭帝国军事强人极权制给中东政治和文化烙上了深深的记印。而后,公元610年穆罕默德(Muhammad)创建了伊斯兰教,并以此统合部落缔造了第一个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国家阿拉伯。早期她的国家体制融部落传统、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权力人极权为一体,取一种以氏族部落联合为基础,教主导政,同时又有族群首长制色彩的开明极权形态。穆罕默德去世之后的两任哈利发(即国家权力人)继承其国家体制,依然实行开明极权体制,同时积极开拓疆界。到第三任哈利发奥斯曼.伊本.阿凡时期,一方面阿拉伯人击败拜占庭,从拜占庭手里夺取了大片领土,建立起中东历史上首个阿拉伯大帝国;另一方面从阿凡开始,穆罕默德时期国家体制中的氏族痕迹也被逐步消除,哈利发的权力得到强化。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伊本.阿凡甚至终止了二任哈利法欧麦尔的制度,转而学习拜占庭君主极权制。仅8年后,到倭马亚王朝时期穆罕默德缔造的阿拉伯帝国便实质上蜕变为一个世袭君主制的极权国家。
从公元610年起到1258年阿拉伯帝国灭亡,阿拉伯帝国对中东地区的统治达四个世纪之久。一方面她的教政合一极权制深入地影响到该地区各国的国家体制;同时,另一方面在同化中东诸国语言、风俗,推广伊斯兰教文化过程中,她铸成了一个历史事实,塑造了一个以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文化风俗为基础的大阿拉伯民族,这对以后中东各国家体制构建意义极其深远。
续阿拉伯帝国之后,对中东国家权力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国家为奥斯曼帝国。如果从1413年穆罕默德(Mehmed)一世继位算起,到1922年11月凯末尔废除苏丹和哈利发制为止,奥斯曼帝国对中东国家的统治达500余年之久;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曾经统治了欧亚非三洲近40个国家,600万平方公里的领地;就是说,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其广阔的地理版图不但又一次推动了穆斯林文化的传播,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后伊斯兰教极权体制对中东的影响,此影响在奥斯曼帝国瓦解过程中表现出来。
18世纪前叶的奥斯曼帝国是个典型的极权制国家,以苏丹极权为标志的帝王体制曾数次激起大规模阿拉伯民众反抗。十九世纪上半叶,启蒙思想通过欧洲国家的贸易、文化、传教活动和政治往来进入奥斯曼和中东地区。最先在这个帝国引发的变化是1839年11月阿卜杜勒迈结德一世颁布的“坦齐马特”敇令,它首次在政府层面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并进行了权力体制改造:建立起最高司法委员会、苏丹(即帝王)、伊斯兰长老会共同立法制。此后,奥斯曼权力体制在民权势力与极权者之间反反复复,直到1918年10月奥斯曼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国家面临被战胜国瓜分的处境,土耳其人的民族自救意识才被深深震动,在救亡中国民地位和体制变革又一次被提升到土耳其政治台面上。1922年11月凯末尔新政府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决定废除苏丹帝制,结束奥斯曼帝国体制,废除哈里发制,进行政教分离,实行多党制。1923年10月民主制的土耳其共和国建立。十九和二十世纪奥斯曼帝国瓦解阶段不仅给奥斯曼帝国,也在中东引发了一种充满矛盾的新阿拉伯复兴意识。这种意识既主张摆脱奥斯曼和外国极权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又主张恢复阿拉伯极权大帝国;既期望穆斯林平等民主,又主张政教合一,权力归一。
紧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寿终正寝,以英法为代表的欧洲强权开始染指中东。她们凭借新式武力在中东到处建立殖民地,并在殖民地实行殖民式极权化统治。换句话,他们在殖民地的权力体制与封建帝王体制没有本质区别,不同点只是她们是来自中东之外的非伊斯兰统治者,这自然就使中东国家反抗极权统治与民族解放独立运动融为一体。特别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欧洲是启蒙运动的发源地,当时英法政府的殖民体制和强盗行为严重地损坏了启蒙运动在中东民众中的形象,于是各种旧的和新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便都趁机借阿拉伯民族复兴潮流兴旺自己,如穆斯林原教旨主义、各种阿拉伯帝国复活思潮。因为他们土生土长的历史根基,因为千百年民族压迫积淀的反抗外族统治情结的释放,因为在中东伊斯兰教文化习俗的普及远在启蒙思想之上,于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半个世纪中,中东国家的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最后总是回到一个基点上,就是伊斯兰国家极权体制取得统治地位。
伊斯兰国家极权制的特点在于,其体制具有浓烈的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狭隘民族色彩。在这种极权制下一股被麻痹的盲目仇外极端倾向被极权者暗中保护着,权力人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极权体制。这股势力的本源是伊斯兰教保守派和国家新极权者,他们担心反专制意识的觉醒会结束自己的前途。这股势力非常偏持极端,所以在民众中难以普及,如果没有外力威胁,它很难发展。它最害怕的是启蒙思想与传统伊斯兰教结合产生的伊斯兰教民主改革,因为伴随着伊斯兰教民主变革运动的出现,一定会发生大面积的民族文化巨变和国家体制变革。可以想到的是,在变革的最后时刻极权势力一定会利用伊斯兰极端力量反抗民主潮流。伊斯兰极端主义教义显示,这些极权寡头们和极权人会不惜通过宗教顽固派拉整个伊斯兰教为自己陪葬,独裁者甚至不在乎在自己死亡时也毁灭整个阿拉伯民族,以至整个世界。
当然,专制者的害怕不等于变革就不会出现,随着中东伊斯兰宗教改革被提上时代议程,中东国家体制的演变结果只能是政教分离,政治民主,及伊斯兰新权力体制的诞生。
最后的极权体制堡垒
相比较中东将发生的变革来说,东亚将发生的变化和影响可能要高一个级别了,这是因为东亚存在着目前世界上最大最顽固的国家极权体制支撑点——中国极权体制。
中国的极权体制不仅历史长久,有史记载的皇权史达3400多年以上,其体制传统对民众的影响可谓深入骨髓;而且其极权体制形式变化多端,名义林林总总,专制权术著述诸多,所以,中国的极权体制可以维持3400年而其体制核心不变。这在世界所有国家极权体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然而,公元1912年就是这样一个顽固的封建极权体制堡垒也于瞬间瓦解了。颠覆中国几千年封建极权体制的代表者是孙中山,他以“五权宪法”理想和实践为中国历史竖立了一块里程碑。孙中山所以能够成功,得益于当时三种社会力量:其一是民众摆脱清政权腐败的诉求。笔者在前面已经多次阐述过,在几千年专制条件下这种反抗性诉求始终如星星之火。其二是抵抗外军入侵,保护民族利益的民族本能。八国联军击败清军在客观上动摇了满清统治力。不过,中国历史上统治者的武力被动摇的事也不是仅此一次。其三,最根本最主要的还是启蒙思想唤醒的觉悟力。她在这个国家内萌发了全新的社会精英群体,他们构成了封建极权体制的致命克星。
在这个大国历史上,作为一个皇权它可以败给另一个皇权,但极权体制本身是延续不变的,孙中山的意义就在于,他不只是推翻了皇帝,而是整个颠覆了皇权赖以维系的极权体制本体。也就是说,自孙中山开始在这个东亚封建大国才具有了将国民利益置于权力人之上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可能性。开启中国体制新纪元的革命有过两个阶段:首先是启蒙思想传播阶段,翻译家严复、思想家梁启超、思想家康有为和谭嗣同等人主导了当时中国的思想启蒙运动;在此基础上,然后才有了孙中山的革命阶段。
然而,孙中山和他的伙伴毕竟是从旧文化传统过来之人,原有社会环境、新精英觉悟程度和斗争实力、经验都局限着他们的行为。作为革命领袖孙中山的局限性更是导致首次新国家权力体制实践失败的重要原因。孙中山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原则问题上:一,他将五权分立的国家机制置于大总统一权之下,从而自己破坏了权力制衡体制架构;二,他从列宁处学习了以党治国和领袖政党模式,取消了国民个人政治选择权。由此,他的革命在他去世后背离启蒙思想原旨,回到新极权体制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仅此还不足以证明中国封建极权传统之顽固。
从孙中山以后,民权思想在中国进一步被普及,越来越多的政治家、知识分子和民众开始了解启蒙运动,接受民主和民权思想。 但是,近一个世纪过去了,中国的共和制已换了二次,而今日的这个亚洲大国却不但没有实现真实的民权民主体制,相反,他还成为实际上令所有民主制国家都琢磨不透而惧怕的专制体制堡垒。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中国的极权体制具有三大特点所致:一是其极权理念具有巧妙植根于本土传统意识的生存力;二是其权术策略技巧上的适用性和狡猾机变;三是民族危机感为权力人提供了一种排外心理上的本土体制防卫墙,客观上维护了极权体制。作为一个几千年处于极权体制下的民族,她的所有文化和国民传统都渗透着“君之上”意识,主导国民意识最高期望值的就是明君明主观念,加上几千年积累的极权统治术又为权力人专权提供了极其丰富狡猾的经验。它不仅指导极权者如何以怀柔掩盖暴力,用慈悲遮蔽残酷,化奢耻为廉简,在困境时龟缩并以退为进;而且,它还为权力人计谋如何以公正大义装扮极权私利,使民众顶礼膜拜,非其莫选。从权力人的角度看,中国文化中的权术经验犹如醉人的蜜,是极引诱所有权力者品尝和百试不爽的迷魂剂。孙中山觉得它甜,毛泽东也醉入其间,中国当代史中两个共和制最初的倡导人都不可幸免地投入极权谋略怀抱,可见其力量之一斑。对启蒙运动的发展来说,这种力量的顽固性当然令人生畏。
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又一次推动了共和制的领袖是中华民国第三任总统蒋经国。在孙中山实行大总统制以后,孙的接班人蒋介石政府和毛泽东的第二共和国表面上设立的虽然是议会制,实际上都是极权制。特别是1949年毛泽东建立的共和国,虽然表面上比孙中山的五权总统体制搞出更多民主形式,但一个极有意思的现象是,1966年在毛泽东晚年“文化大革命”那种权力极端专制,国家法制和权力制衡已完全荡然无存,极权性质昭然若揭的状态下,那些遮盖体制真相的民权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和宪法制宪活动竟然还有模有样地“运行”着。这无非又一次说明,形式上的民主是完全可以被极权人和权力寡头们使用的,形式上的共和制完全可以成为美化和粉饰极权体制的华丽装饰。
不过,出人意料的是,就在中国极权体制彷佛不可逆转的背景下,中国台湾出现了第三次共和体制变革。1978年由总统蒋经国在台湾开始了一次中国历史上意义深远的“政治革新”。1985年12月25日,他在一次会议上离开预先准备的讲稿,公开宣布蒋家人“不能也不会”竞选下一任“总统”,随后他进行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权力体制改革。事实证明,这是孙中山之后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没有枪炮声的共和体制革命。在蒋金国的推动下,中华民国主动放弃了权力人和一党极权体制,而代之以由国民选择权力人、执政党和国家前途的民主体制,台湾的国家权力机器摆脱执政党的控制,实现非党中立化,国家最高权力机制开始分立制衡。这次改革给中国台湾民众带来崭新的政治环境,她对中国香港地区和周边国家发生了重要影响,但由于中国内陆地区实行严格的新闻封锁,使其冲击波经过近20年才缓慢地波及到极权帝国本土。
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极权体制其实已处于被新启蒙运动最后瓦解的阶段。在她的周围,曾为极权体制的日本、台湾、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俄罗斯等国家体制都已经民主化,甚至列宁体制国家越南也在向民主化体制转型。无孔不入的启蒙信息,不仅来自太空卫星,来自互联网,来自频繁的国际间人际交往和无法禁绝的联系,而且更不可逆转的是它随着新经济活动在这片古老的极权帝国大地上扩散。20世纪80年代,第三次复出的中国政治强人邓小平将经济提上中国的主导地位。邓小平改变了毛泽东的计划经济模式,选择了市场经济,由此便决定了中国开始步入一个契约时代。契约时代的社会运行机制必然要求完全独立和中立的仲裁行政体制,而共产党的专权体制却使完全中立的仲裁机制建立不起来,使契约无法得以公平裁判,因此所谓的法制化社会机制也就无法正常运行。这个事实本身加上共产党自己鼓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足以使民众认识其国家体制的根本问题。极权者实际上已经失去了限制人民了解和接受新思想的有效手段。试问,如今在这个极权国家还有多少人不知道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正义性!还有谁不知道“民主和选举”!还有谁不知道共产党管制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图有虚名的“橡皮图章”!还有谁不知道政府腐败源于一党极权!只有极权利益集团还不知道,或不希望知道,一波废除极权体制的海啸正在这个最顽固的极权国家蓄势待发。
笔者认为,正在进行中的东亚和中东国家体制演变进程应该在可见的二、三代人时间,甚至更短时间内得到决定性结果。历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一,科学技术越来越快的发展不断提供着突破思想文化信息封闭的基本环境,她必然会伴随新生代的成长环境推动中东和东亚人民人权意识觉醒。二,民主化强势国家的势力扩展将同时带动优势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伸展。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启蒙运动的人性体制具有不可阻挡的普遍向心力,与之相比,专制体制的强暴性会越来越脆弱,最后一定会被优势体制覆盖。三,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已经步入一个全球性时代,“联合国”地位的确立和发展不可能建立在极权体制基础上,被各国(包括极权体制国家)接受的联合国民主共议制模式和人权观将从最高处推动各国权力体制民主化法制化。
可以断定,在东亚和中东国家极权体制结束后,整个世界将面对一个真正的权力体制新纪元。
颠覆国家极权体制的五种方式
人类历史上颠覆旧国家极权体制主要有过五种方式。这些方式既有时代特点,也是被当时当地一个国家具体状况决定的。当一个国家民众的民主诉求成为潮流的时候,选择以和平方式变革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但很多情况下,变革者都不得不选择武力方式,或者半武力方式,因为,变革之初原极权体制和权力人总是在表面政治资源上强过寻求体制变革的一方。为此,变革方需要精心选择、策划,以最强劲、快速、果敢、有效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标。表面强大的极权统治者其实是很脆弱的,因为他们实际上只是极少的一些人,甚至只有几个人,以四两之力拨千斤的成功变革已被历史反复证明过。
暴力革命
20世纪中叶以前,这种变革方式很普遍,也容易被人们接受。暴力革命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国家内数量极大的民众普遍生存于贫困线以下,生活绝境迫使大量民众不得不铤而走险。既是说,暴力革命是以民众生存危机和民族生存危机为基础的反抗变革活动。20世纪60年代后,全球的暴力革命条件逐步被改变,一方面世界经济有了巨大发展,贫困线以下人口被大面积减少和得以控制;另一方面军警的武装镇压能力随着武器发展日益强大,普通反抗群体已无法用简单暴力对抗国家机器;因此,民众暴力革命这一形式也就逐步退出变革舞台。
暴力革命以彻底粉碎整个旧权力机器为目标,在形式上好像变革很彻底,其实不然。暴力革命虽然反抗性很明确,是非分明,但同时却充满血腥和破坏性,带有强烈的人性掠夺和侵犯特征,此种变革方式是以大量的国民生命为代价的。从反抗方面看,由于是一种暴力行动,所以,在反抗者方面会自然形成强人和强人核心,这就给革命后的新极权人和强权体制提供了条件;而革命中为维护核心造成的体系,在革命后也极容易自然转化成国家极权体制基础,所以,暴力革命后诞生的国家,许多都袭承了极权体制,而不是民众期望的民权民主体制。
不合作运动
历史上最大最成功最著名的和平抗争是19世纪20至30年代印度甘地发动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按照甘地的说法,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本质就是“文明不服从”。以非暴力方式有选择地不服从权力方的法令、规定、指令,对非民意政府、极权政府的极权行为采取不合作态度。从民众角度,可以是公开不执行和隐形拒绝执行;从政府和有关机构具体人员,可以是行为上的拖延、执行不力、执行变异等等抵制行为。
在如今极权者不得不对体制加以民主伪装的条件下,不合作运动具有巨大变革催化力。变革方可承接极权者的表面口号为自己的口号,以极权者的法律为自己行为的法律凭据进行抗争活动。而极权者在大民主环境下不敢撕破假民主面皮,他们就只能作茧自缠,直至极权体制真相必露。当发生极权者以暴力镇压民众“合法”的不合作运动时,权力集团内部的分裂和争斗将比民众的和平抗争来的更激烈,对极权者个人威胁更大。
因为不合作运动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当然也可能会有局部和短期暴力行为),所以,其流血可能性小,普通民众少皮肉之痛的忧虑,其方式也就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运动容易被推动起来。不合作运动以民众个人抵制极权为主要形式,组织上不需要很严密,易于体现人心集合的能量;而极权者在法律上难以挑剔,权力手段也就难于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其冷静理智的运行特点可以促使参与的民众在抵制极权过程中思考国家权力应有的形式,形成共识,给构筑新的国家权力体制打下基础。这是目前极权统治者最害怕的变革形式了。如英国殖民者不得不向甘地投降一样,1991年的苏联极权体制也是在民众及军人的不合作运动面前土崩瓦解的。
宫廷政变
就宫廷政变这一形式来说,它与国家体制变革没有必然联系,它只不过是国家最高层权力人之间转移权力的一种手段而已,很多情况下它常常是新极权人物和小集团颠覆民主体制的工具,但以此方式获得体制变革成功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历史上,成功运用宫廷政变推翻旧体制的著名案例应该数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了。当时的英国议会维护派与国王詹姆斯二世之间发生矛盾,议会维护派担心詹姆斯二世因得子而废议会,因此,从荷兰请来詹姆斯二世的女婿威廉,推翻了詹姆斯二世。这次宫廷政变所以被后世认为是一次成功的“不流血光荣革命”,主要在于驱逐詹姆斯二世后,议会不失时机地向威廉提出一个《权利宣言》。宣言谴责詹姆斯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指出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等。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正式批准定为法律,即《权利法案》。由此而彻底废除了君主制,在英国开启了一个君主立宪体制的新时代。
从政治变革效果上说,宫廷政变是政治变更中流血较少、较迅速的一种国家权力接手方式。如果变革集团能够在取得最高权力后及时稳定国家整体局面,并有章法地推动新体制的建立,那么,此途径无疑是一个国家民众的福音。不过,这是非常不容易的。首先颠覆一个极权者难度极高,因为极权者都具有多疑阴险冷酷,对其认为不可靠的人极端敏感和残忍的特征;他视权力胜过自己的生命,所以他一般会以最可靠的卫兵一层一层地将自己裹包起来。其次,宫廷政变一般都发生在权力集团内部,或者是权力人与权力人之间,或者是食权阶层最高层与权力人之间。可以推知,政变后的体制变革必然是有限的,新权力集团最高层的利益不会被改变。相反的情况是,当极权体制被推翻时,食权阶层上层的利益受到影响,旧食权阶层复辟的可能性极大。这是由于为维护极权体制极权者和极权寡头们必须以巨大利益收买食权阶层,并与食权阶层上层结下紧密裙带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宫廷政变只能是体制变革者的辅助手段,因为,更艰巨的任务在,政变后体制变革方如何应对体制变革与食权阶层之间的关系。
主动政治改革
20世纪中叶后,随着各国越来越多的新生代理想主义者登上权力舞台,权力变革历史也开始发生变化,由极权体制权力人主动推动的民主化权力体制变革活动日益增多,这是启蒙运动催醒的文明和理性意识带来的自然结果。
1985年12月25日,时任台湾极权体制总统的蒋经国在未经极权小集团同意的情况下,忽然自作主张利用自己的“总统”地位进行了根本性的体制变革,从而结束了他身后的极权体制。
1988年6月时任苏联极权体制最高权力人的戈尔巴乔夫推出“改革政治体制”,将国家政治中心从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转到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3月他又对苏联宪法进行重大修改,取消了苏共的领导地位,允许 多党制和政治多元化,实行政体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
权力人主动终止极权体制,实行民主政治体制,对国家和民众来说,是一个国家政治变革理想的方式。因为她最大地保持了社会稳定,避免了变革民众与权力维护军警间的流血冲突。不过,改革者不能不看到,如果没有大多数国民政治上的觉悟和诉求,如果没有食权阶层的觉悟,并对权力垄断集团形成压力,那么,那个谋求体制变革的最高权力人是不可能产生的。由权力人自己主动否定原极权体制,并实行民主新体制的现象集中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绝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诸多时代条件集成的结果。
有一种看法,认为体制内改革不会触及极权体制本身,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不客观了。因此,盲目地否定所有体制内改革派的极端革命主张,实际上可能起到延误体制变革进程、造成国家内大规模流血冲突的后果。如今对于所有真心推动民主体制的人来说,抓住时机在民众中,特别是在食权阶层中传播启蒙思想,推动具有体制变革倾向的新权力人勇敢走向民权民主体制,乃不失为一条有效的变革之路。
占领和复制
一个国家的权力采用何种体制是可以从外部输入的。实际上,各国的国家体制都有从他国引入的部分,不同处在于,是由他国强行输入,还是由本国人学习引进。19世纪英国在殖民地曾大量复制大不列颠体制;二战后,德国和日本的民主体制就是在美英法占领军的主导下建立的;而东欧一些国家的列宁国家体制则是由苏联共产党人输入的。毋庸违言,占领和体制复制本来就是体制变革的一种方式。
“强行输入”与“学习引进”的主要区别是:学习引进体制,其主动权在主权国家,该国掌握着选择、取舍、修改的权力;而强行输入体制其主动权在占领军,这样的体制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必然是两个国家(占领国和被占领国)都能接受的,而不是一个国家;二是其体制程度不等地融入了占领国的利益和意愿。
占领和复制方式的实行有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她只会发生在强国对弱国之间。强国在具备控制和操纵弱国权力人地位的条件下,强国才能对弱国的体制施加影响;在两个独立的国家间,在大国与大国间不存在从外部输入体制的可能性。其二,二次大战后,只有当占领军具有国际法理地位时,占领军才具有向被占领国输入体制的可能性。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间已经形成一种国家间不得随意侵犯的准则;同时还形成了联合国授权规则,联合国军可以惩罚“破坏国际秩序”者的原则(见联合国宪章)。既是说,一方面一国任意侵占他国的时代已经结束;另一方面,民主体制在联合国军旗帜飘扬的地方可以合法地得到推广。刚进入21世纪,中东就有两个极权国家几乎在一夜间就瓦解了,一个是塔利班教权控制下的阿富汗;还一个是野心勃勃的区域强人萨达姆控制下的伊拉克,致使这两个令周边国家畏惧的极权国家倒台的是被称为世界警察的美军。从国际法理上说,美军出兵的理由没有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惩罚与还击”原则,也得到该地区主要国家支持,而真实的战略意图就不仅只为惩罚几个当权人了。人们看到,战后这两个国家都实行了美国式民主制。
以上五种方式无论哪一种,关键点都在军人觉悟和军队倒戈。暴政是建立在收买和麻痹军人基础上的,极权者和极权小集团没有国民基础,因此他们失去武装的家奴就意味着失去权力支撑,所有的历史事件都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无论使用什么方式与极权者抗争,军队和军人都是争夺的焦点,在此意义上说,军人国家化意识的确立是决定权力民主体制变革的转折点。
国家起着稳定地域社会的作用。当国家权力机制因变革处于失控,或者被破坏的情况下,社会上各种动机的人就会如失去管束的困兽相互争斗冲突,使整个社会秩序紊乱,国家就会混乱和动荡。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时候,最好的变革方式首先是政治改革,其次是不合作运动。
颠覆后的权力体制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从颠覆活动本身是无法判断的(包括民意性很强的“不合作运动”和由民众掀起的“暴力革命”),必须从颠覆后建立的新国家权力体制结构去判断。推翻旧体制是一回事,新权力人和新权力体制的性质又是一回事,“革命成功”只不过提供了一次体制更改的机会,除此之外推翻旧极权体制与建立新民主权力体制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反,颠覆活动成功,却带来体制历史性倒退的事在各国历史中不乏其例。
世界史告诉人们,在曾经产生过独裁的地方,在独裁权力依然强大的地方,民主权力体制的出现必然是两大势力对抗的结果,它即不可能是独裁者的恩赐,也不可能是新旧势力的简单易手。没有国家内部和外部的强大压力,独裁者不会自动向人民交出权力。就是说,多集团权力体制没有产生是新势力与旧势力对立局面不足以抗衡的结果,弱势者与强势者不可能坐在一起讨论国家体制变革问题。
提示:
1, 世界近代史和当代史上发生的国家权力变革活动,说到底都是由17世纪启蒙运动激发的人性觉悟在世界传播的结果,启蒙运动唤醒的民众带来了摆脱权力独裁者和对旧权力体制的崭新抗争。启蒙运动后,几乎所有的国家权力变革总是围绕权力体制分为两大派,即以权力人为核心的极权派和高举平民权力旗帜的民主派(民权派)。
2, 值得注意的是,民权民主这面旗帜是什么人都可以举的。民众可以举,新专制小集团内的弱势派可以举,甚至下台的旧权力集团也可以为维护自己利益,制约最高权力人,或者进行夺权活动而高喊民权。不过,不管举民权旗帜的是谁,也不管他们是否怀有阴暗动机,只要启蒙运动的思想得以在民众中得到传播,就必定会推动真正的新权力体制诞生。因为,觉悟到自己政治利益和懂得国家权力属于所有国民这个基本道理的民众是新民主权力体制最坚实的基础。
所以,对创建新政治体制的变革者来说,重要的不仅是自己思想,更重要的是在民众中传播启蒙新思想。伴随着国民与权力人利益冲突的启蒙思想的传播面和传播速度,最终决定着一个国家新权力体制诞生的时间表。
3, 觉悟的民众+不合作抗争=极权体制瓦解。
4, 在旧权力体制和新权力思想交织时代成长的、接受启蒙思想的一代权力人,他们的权力作为受到掌权集团利益和新思想两方面夹击,常常表现出巨大的矛盾性。不在权力位置上时他们可能是清醒的,登上权力宝座后他们就如同被旧权力体制阴魂附体。此时,人民和国家需要等待、争取和支持那个能够战胜专制阴魂的新权力勇士。
5, 极权最可恶的特征在于扼杀人的思想和信仰自由。而启蒙运动的含义,其一是人身解放,即推翻极权体制,使民众解脱强权拁锁;其二更重要的就是解放人的心灵,让每一个人在思想和心理上站立起来,敢于正视和反省国家行为。
四, 权力公有制
可以这样认为,多集团权力体制是迄今人类文明史上最进步的权力体制。多集团体制完成了国家权力组织的三个历史使命:一是通过权力分立制衡制止了国家权力私有和被权力人滥用;二是通过独立国家法制机制构建了契约化和相对公平的社会;三是通过国民选举完成了国家权力性质从代表少数人意志向代表多数人意志的转变。一句话,多集团体制是人类权力史中真正由多数国民意志执政的权力体制。
然而,多数国民意志体制就是最好、最合理的国家权力体制吗?否。可以肯定地说,她只是国家权力体制发展中的阶段性产物,就是说,她必然还要发展和演变。且不说未来更久远的国家形式,至少多集团权力体制与18世纪启蒙运动的理念和理想是有差距的。当我们综合启蒙运动发生以来那些先贤们的论述可以看到,他们提出的国家权力体制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国家权力应为全民所有,而不是国民中的多数所有,更不是少数人或个人所有。其二,国家权力不仅是控制和管理手段,而且国家对国民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她的权力和责任是不可以被出卖或转让的,她有责任终止所有形形色色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三,一个国家的利益与人类利益应该趋同,而不是相抵触,因此一个国家的权力行为应该置于国际监督下。如果说这构成了国家权力公有制的蓝本,那么,多集团权力体制就只能是一种“权力共有制”。
从国家权力多数化到权力公有制
权力多数化不等于国家权力全民化;一个国家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智慧也不等于国家行为的公平和明智。
从本质上说,不论是极权下的少数人权力,还是选举制代表的多数国民和多数党权力都是一部分人的权力,是一部分人利益至上的权力,而不是真正彻底的权力公有。正如少数人可以牺牲多数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一样,多数人也是可以牺牲少数人利益,甚至为多数人自己的利益加害少数人的。在某种利益驱使下,国家多数人的狭隘、盲目、自私、冲动意识造成的历史悲剧还少吗?历史上许多的战争狂热、专制狂热、宗教狂热、民族狂热、革命狂热几乎出于同一个根源,即国家多数人利益和意志主宰一切。历史事实是,在思想保守僵化、封闭狭隘的国家文化传统笼罩下,一个国家多数人意志的愚蠢和残酷有时甚至可以超过封建开明君主统治。国际法庭在对二次世界大战发动国-德国战犯审判时,法西斯德国司法部长承认自己有罪,但他同时说,他的罪不仅仅属于他一个人,也不仅仅属于德国民族,而是属于这个世界,包括后来成了战胜国的那些国家和人们,是他们在更早时候容忍了德国的做法,对希特勒的德国敞开大门。如果排除他狡辩的意图,此话确实意味深长,令世人深思。
自从孟德斯鸠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论以来,公民选举和两院制(上下院)为实行此体制的国家政治平衡稳定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是,此体制并没有制止住一国之内一部分人的权力被另一部分人侵犯,尤其是多数人意志对少数人的侵犯;也没有制止住“三权”合谋的民族野心和侵犯他国利益的殖民主义行为。正如寡头极权被认为是强奸多数人意志的非法权力一样,在多数意志专制条件下,少数人的不得不服从也是一种极权现象。多数人意志总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多数意志不可能总是合理的,她只能是永远有利于多数人自己的。那么,对处于弱势状态的少数人真正的社会公正在哪里?!少数人的明智如何得以保证(事实证明,真理常常在少数人手里)?!权力体制如何保障少数人的利益不成为多数人的牺牲品?!
由此可见,简单的公民选举和以公民和国家利益为核心的两院制,即现在的共和制、民主制并不是完美的国家权力体制。在简单选举制下,一个权力人或一个权力集团的丑恶可以被选民终止于大选,一些制度的缺陷也可以在选民的投票中被改变,但真正的体制缺陷,那些制度上的根本性问题并不是选举可以改变的。比如,当一个国家的贫困人口成为少数时,在现有选举制下他们的权利一定会失去权力保护;在多数国民意识发生偏持时,少数人明智、清醒的呼唤在国家权力机制中不可能起作用;对多数国民难以改变的眼前利益至上习惯,少数人的远见卓识至多被肢解为技术补充。由此这个体制便产生了无法克服的后果:庸人化,局部利益至上,政治短视,国家行为偏持,甚至极端狭隘。
因此笔者认为,在已经实行民主体制的国家必须继续对现有的选举和两院体制加以改进。
建立专家审议机制。就是在国家最高权力人选举程序中加入一道审议程序,国家设立由宪法认可的、不受政党和利益集团操纵的、被国际专业机构认可之独立专业人员组成的最高权力候选人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在选举前以非个人记名方式对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候选人作出专业性负面评议,并公开在新闻渠道上发表,与党派的选举宣传构成平衡。所谓非个人记名就是每一个委员都可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发表个人评议,而不需公开实名。
委员会具有候选人否定权。在半数以上委员认为一个权力候选人具有社会破坏性,或者具有危害人类倾向时,委员会有权力否定候选人的被选举资格。
进行议员(代表)和议会机制改革。对议员(代表)资格需要有最基本的水准审核,要求是:一候选议员与自己代表的社会阶层有十年以上的联系基础;二有和平的社会理想;三有人类社会发展史认知基础;四有科学和社会发展知识水准。议员(代表)候选人在通过选举委员会的命题测验后,资格才被认可。议员(代表)需要懂得自己代表的利益上限,即什么是自己可以和应该争取的最大利益,知道本阶层与其它阶层构成的社会总体关系。在现代多集团权力体制实践中,由于议会(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成为一个国家权力规则的制定机构,因此议会代表们的政治构成素质便实际地决定了一个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根本。应该改变的一种现象是,如果国民议会代表素质低下,那么议会就可能成为一种民权假象,而实际上成为议员们牟取整个社会利益的阴谋场,或者成为一群蠢材的大杂烩、一个出风头的无聊甚至反动的政治舞台,或者成为狭隘民族思潮对抗人类整体利益的小据点,或者是一群短见的功利主义者主导一个民族自我毁灭的指挥部。所以,对议会参政代表素质资格(不是学历)的要求就是对民权体制最重要的保证。
保证下议院贫困代表人数。在下院或国民大会代表中,贫困阶层代表人数应该不少于三分之一。理由是,上下院的议员(代表)本质上都代表自己集团和阶层利益,上院从来都代表一个国家既得利益集团,或者上层阶层的利益,他们从来都是国民中的少数;下院则是一个国家中下层阶层多数国民议员(代表)集聚的地方,如果由于国民阶层比例的改变使下院中的贫困阶层失去了足够数量的议员(代表),那么,在国家利益中最需要获得发言权的贫困阶层处境将不堪设想。对国家发展目标来说,贫困阶层的利益应该放在首要位置考虑,那怕他们仅是国民中的极少数,如果此阶层的人数为多数就更不用说了。判定一个贫困代表的基本指标就是其本人的家庭收入,其指标根据国家行政(国务)院的贫困标准线来确定。
现代法律理念原则之一是保护弱者,国家权力体制应该与之相适应。
设置国家专家院。现在多数民主国家实行的两院,主要代表一个国家内利益阶层的利益平衡,下院代表普遍利益,上院代表领导阶层利益;那么,谁来代表国家综合利益和未来,谁来致力于改变弱势群体状况?没有。作为一个国家决策机制仅仅只考量阶层利益是不够的。一方面,对国家绝大多数选举人来说,他考虑问题的眼光不会超过20年。就是说,被他们选出的权力人大部分都是利益短见者,那么100年后民族和人类的利益、发展谁来考虑?没有一种体制保证,有远见的人就到不了权力位置上,这不仅是一个国家,也是人类的悲哀。虽然国务行政院在做国家总体平衡工作,但国务院只是权力执行机构,自然她起不到国家权力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当一个国家进入社会中间阶层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时代,弱势阶层与领导阶层都成为少数的情况下,弱势阶层实际上就成为目前两院体制遗弃的“非公民”,然而,正是他们最需要国家权力的帮助。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有的两院外建立国家专家(精英)院。既然同属于少数的领导阶层可以有上院,当然国家就有责任将总体平衡职能提升到国家权力决策的地位,以保障国家所有人的生活安全和能力得以发展。专家院不是专门为保护和改变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设置的,它与上下两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代表某个阶层的利益,而代表每个国民的利益,代表国家未来,保障国家与人类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她是国家整体均衡发展和国家未来的策划者,当然它客观上就会起到改变弱势阶层状况的作用。
专家院是国家议案的主要产生者,她提交大部分国家决策草案,供上下院进行审议表决。由于行政国务院要处理日常事务,不可能有太多精力搞综合性决策方案研究;而上下院的利益性太强,局限性大,所以由专家院提出审议案可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
专家院议员从国家级专家和有专业资格的社会精英中由国家专业机构选举产生,也可以聘请国际专家担任议员。专家院议员本人不得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就是说,除了国家给予的议员薪酬,他不能有社会其它利益来源。专家院议员不可兼任上下两院议员。专家院地位略低于上下两院之和,即其地位高于上院,也高于下院,只有当上下两院同时反对的条件下,其提案才被否决。
在人类大利益面前,任何团体、政党、区域、国家、宗教的利益都具有狭隘和自私特征,这是由人的本能决定的。也许有些近代政党、团体、国家的缔造者并不是鼠目寸光的狭隘利益主义者,他们最初的纲领可能符合人类长远的发展目标,尽管如此,至今为止在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杰出的纲领可以逃过普遍人性狭隘和局限的蚀食,所有天才纲领无不一次次地淹没于其国民现实、具体、狭隘的小利益倾向中。因此,专家院可以提供一种既能够综合国家阶层利益,又协调国家未来和人类整体利益等多项参数的可能性,使国家权力体制步入一种理智性、科学性的系统化发展模式。
组建国家人员管理委员会。在上院、下院、专家院三院下设立专门的国家人员管理机构,独立管理国家人员(即食权阶层)。她的任务是聘用、管理、考核、辞退国家人员,提高国家人员素质,保障国家人员廉洁,切断国家人员与任何利益集团、党派的政治经济瓜葛。国家政军警高级人员的升降审核权在三院,任命权在国家元首。作为民主体制下的国家元首应该是以三院为基础的国家形象体现,当然他也就必须独立于任何政治组织和利益组织,不是任何非国家组织成员,只代表国家。
实行联合国司法监督。一个国家最高权力人的选举程序公正性应该受到联合国的司法监督。选举前由国家选举委员会邀请联合国进行监督,选举中联合国派出人员观察选举各环节的公正性,选举后联合国应该对选举的公正性作出评价,并公开发布。在联合国监督组作出完全否定的评价时,联合国成员国应该否认该权力人的合法性,使该权力人在国际上失去权力法理地位。
作为使一个国家与整个世界在体制上具体联系起来的第一步,实行国际区域组织和联合国对一个国家权力机构选举进行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国家权力共有制是一种进步,它保障了一个国家(区域)内的权力共有,但是正如所有的阶级革命理念都是一种势力衡变概念一样,在国与国关系上,一个国家内的权力共有制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国与国势力理念,她本质上依然属于集团性质,即这个权力只代表一个地域的利益,这个“共有权力”不过是以一个国家之全局的形象表现罢了。国家(区域)权力共有制扩大了的权力体制私有的外延,而其本质上并没有摆脱国家这个“大私有”权力观,即一个国家利益为大为上的大民族权力观。由此可见,我们今天看到的所有权力共有制(如共和制、民主制)都称不上真正的权力公有制,所谓的“国家权力公有”充其量只是地域权力共有。
在权力体制观念上现在地球上不同的地区依然接受四种基本理念,一是阶级权力理念,二是民族权力理念,三是政教合一权力理念,四是国家民权理念。前三种观念是正被否定被变革的集团势力至上权力理念,而第四种由于披着国家权力共有制和民权外衣,所以其本质目前并没有受到质疑。如果站在地球人类的角度看,其实“多集团”民主国家权力与“单集团”国家权力的性质并无二至,都是地域权力体制。在国家主权论保护下,国家间割据使人类整体权力体系无法确立,因此也使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得到有力维护。据此可以想到,由国家主权论筑起的势力保护墙迟早会在新启蒙运动的质疑中坍塌。届时,国与国军队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和国家间的联合,并实行政治中立将成为可能,由此也就构成一次权力体制国际化大变革的前提条件。就像现在欧共体国家开始努力的那样。
然而,笔者并不认为现在就应该和可以推倒国家主权论这堵墙。在政治和经济竞争环境下,一个国家民主权力体制如何不成为分裂主义的条件,是所有国家都要面对的重大问题。独立的国家体制具有防止分裂、保障一个国家统一的功能,在大环境没有改变的条件下不仅国家主权论无法被否定,相反,否定主权论只会使弱势国家形成更坚硬的民族主义外壳,极权体制便可以乘机利用这个外壳保护自己。换句话,过激的变革只会使狭隘民族主义变的更顽固,使国家权力体制变得更集中更专制,而不是相反。
收回被出卖的国家权力
要达到完全的权力公有制,所有国家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这不仅由于权力体制的改变受制于全世界大多数民众的普遍觉悟,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现行社会经济活动方式及体制对国家政治体制具有极大制约作用。
自18世纪规模性市场经济的闸门被打开,如今整个世界已卷入市场经济洪流,于是产生了市场经济规则下的国家权力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当我们谈到国家权力体制时,我们始终脱不开的两个字就是“货币”表示的这股利益泽水。国家权力行为围绕经济利益运转,也跟随市场方式和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仅市场交换原则渗透到权力体制中,产生出国家权力被买卖和交换现象。权力腐败从权力人延伸到整个食权阶层,而且,使人对人的控制关系从政治领域延伸到经济领域中,权力的存在和作用以模糊的表现形式无限地扩大了。在权力人和食权阶层都以货币为生存手段的条件下,资产实际上成为第一权杖。所有的人(包括权力人和食权阶层,更何况没有任何依托的平民百姓)都需要经常普遍地依附资本所有者,由此一个国家的权力便实际上掌控在资本集团手中。当国家在体制上认可,为了利益可以将权力变成商品的时候,国家权力也就自然地成了私人帐簿里的财产。于是,在经济等级条件下社会就失去了公平平等基础,再民主的权力体制也不可能有权力公正,更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力公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即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外,再也找不到别的联系了”( 马克思《共产党宣言》)。实际后果一目了然,食权阶层由单纯奉禄制变成兼有商业利益来源,对劳动者的权力压力变成权钱双重压力。所以,有人认为资本主义民主比开明的封建皇权更卑劣。
当表面上的经济关系构成了实际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民主资本主义实际上就沦为资本家专权制。在市场体制基础上的国家民权模式,等于就是由谁来出售国家权力的模式。A党,或者B党,或者C党,或者AB(BC、AC——)党联盟;总之,结果是不管国民选择谁执政,每一轮被选登场的那个党最大的盘算都是考虑,在掌握国家权力的执政年限中如何使本党获得最大利益,而选举中那些动人的承诺和口号多半都沦为当政后不会根本兑现的蛊惑。过来人都知道这是一种民主形式下的欺骗游戏,所有被选举党和权力候选人在维护体制问题上没有根本区别。显然,这种民主体制并不是人民期望的权力公有制。这种国家体制所以还能够存在有四个基本社会基础:一,那些从此游戏规则中获取利益的党和资本控制者需要它;二,不断泛生的没有尝到欺骗后果的年轻人相信它;三,由于没有更好的新规则新体制,大多数不信任这种体制的民众不得不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无论怎么比,这种体制模式都比专制极权体制为好;四,20世纪末,卡尔.马克思的主张和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的失败,使重新选择市场经济的国家转而重新选择了这种“资本民主体制”,从而给这种正在过时的体制注入了强心剂。
这里有必要重新认识一下19世纪末和20世纪发生在欧亚大陆的大规模“社会主义”运动。如果说17-18世纪启蒙运动初期发动的变革是首次“权力共有和财产私有的社会资本主义革命”,那么,20世纪由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第二次变革就是一次“财产共有和权力垄断的专制社会主义革命”。虽然都是从启蒙运动提出的民权理念出发,但后者对前者却持否定态度,否定其虚伪和变卖人权的体制。其否定的根本要点是前者主张的财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革命只是将一个封建帝王手中的国家权力变成了许多个大资本家手里的权力,虽然原来的政治专制改变成以货币和市场形式进行的“自由”式统治,但其寡头极权的本质没有变。这个可以看得见的新极权行为,就是劳动阶层不得不依附于资本家,他们的命运和生命都被国家权力人转卖到资本家手里。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财产的控制可以变为对雇员的一种人身控制。当一个社会处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皇族的权力私有制实际上转变为资本拥有者对被雇佣人的控制权力,因此国家民权和共和就只能是一种政治装潢。此话换一种说法就是,在一部分人能够控制另一部分人的谋生手段的体制下,权力共有制只能是一部分有钱人的“共有”,而不会是所有国民的共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这种依附关系的不合理和非法性。
在这个核心问题上马克思没有错,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是真实的,也是合理的,否则便无法解释当时在欧亚大陆众多国家同时兴起的,第二波对资本主义国家体制进行否定的大规模民众新启蒙革命运动。
然而,马克思和社会主义运动怎么会在20世纪末被劳动阶层和被统治大众否定了呢?先来看国家权力共有和财产私有的“社会资本主义”变革。这个革命的旗帜有两个关键的理念:一是权力共有,二是财产私有。其实“保护财产私有”并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封建社会的财产分封,大小官吏的奉禄所得,地主占有的土地等都是私有财产,而贫穷民众也希望自己的“不成财产的私有财产”得到保护,那么,反对保护私有财产的就只有帝王一个人,因此,在曾经发生的农民革命中资产阶级“保护财产私有”的这个革命理念人们并不少见。资本主义革命真正有别于农民革命、对封建极权体制具有杀伤力的武器是“共和制”,即权力共有,因为她在权力体制上反对任何新的极权。因此笔者认为,相对封建社会来说,民主资本主义的根本变化在于建立了权力共有制,而其次才是实现了经济私有体制。是权力体制变革引发了财富大竞赛,引出了一个私有资本繁荣的社会。
与资本主义革命相反的是,财产公有和国家权力私有的“专制社会主义” 体制打击了几乎所有的人,包括工人阶级。无产者虽然没有财产,但每个无产者都有要求民主和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列宁极权体制将他们仅有的民主和社会保障权都“代表”去了,“集中”去了。专制社会主义革命的两个理念:一是财产公有,二是权力归无产阶级专有,而其体制实际结果为个别领袖权力垄断。
由于权力体制的垄断性,就给专制社会主义带来致命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在国家权力私有制条件下是没有真实的国家公有财产可言的,亦如在皇权下没有真正的国家财产一样,国库=皇库。国家权力私有实际上等于财产的最大私有化,即整个国民财产被权力集团和少数权力人占有。列宁就是在变权力为一党私有时,变国家财产为一党私有,最终是极权寡头们占有。事实上可以看到,列宁国家的财产属于权力集团所有,与国民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在列宁式国家国民才会对社会财富和劳动积极性表现麻木。反映在国家税务上,纳税人和收税人都不在乎税的去向和使用,因为税属于“国家”,而国家权力人不受监督,国家权力人不需要告诉纳税国民有关国家税务处置的真实情况,纳税人也无法有效监督国家税务状况。由此,经济发展就可以凭权力人个人意志决定,与国民生活相分离,盲目而混乱,缺少活力,由此而至她的经济导向崩溃就是理所当然的。
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明显就是封建极权体制衣钵,打着这面旗帜就与封建极权制自然地扯在一起,所以,列宁主义者批判资产阶级民主咬牙切齿,否定封建极权体制却半遮半掩,对开明帝王甚至津津乐道,于是专制社会主义体制就有了最根本的软肋。公民在这样的体制下生活,其感觉与在皇权下基本一样,多的只是麻痹性的“革命主人感”和“伟大国家”意识。这虽然是由列宁实行的,但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已经存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即其继承者理解的“争得权力”,后被列宁实践为新专制论。由此不难看出,这场革命的指导思想和指导者从一开始在权力体制上就存在根本缺陷,于是而铸成了她后来的命运:不根本修正,就必定彻底被抛弃。
马克思的错误在于,身处权力逐步共有,而财产私有化越来越主导一切的资本主义社会,他对财产私有制引发的问题看得更深,相反对权力私有制的批判却反而不及资产阶级领袖。他的逻辑错误是,一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属于一个阶级,二认为财产公有是国家权力共有制的前提。在马克思对权力公有制的错误理解下,列宁荒谬地否定和破坏了国家权力全民共有和中立性理念,他的权力专制论导致了“社会主义”权力体制与封建权力体制的同流合污,从而使被压迫新劳动阶级浴血奋斗争来的社会权力再次奉献到权力人的餐桌上,又一次使千万人争取解放斗争的牺牲最后变成了仅为少数权力人享受的权力美餐。
专制社会主义革命的失败是由于她在权力体制上与封建极权体制同流合污造成的,不过,她的失败并不能证明,民主资本主义权力体制就是民众的权力体制;也不意味着,简单地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社会主义体制就会比民主资本主义权力体制更完美。在实行民主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由于事实上人身依附关系依然是体制造成的普遍现象,所以,迄今为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民主体制的深刻见解和批判依然显得真切现实、具有生命力,以至就是在专制社会主义被人们普遍抛弃的今天,也没有人能够在根本论点上挑战他。笔者认为,这至少告诉人们一个道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权力体制民主化必须在政治和经济两大领域同时进行,而不应该仅仅只是在政治层面进行权力制衡和限制。
为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新的国家权力体制变革应该向经济领域延伸。
首先,体制变革者应该重新认识和定义国家权力概念外延。国家权力不只是控制国民和疆土,权力体制也不只是为了权力制衡和一般民主(选择和更换权力人)。国家不被出让和分享的权力应该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军警狱所有权,税权,币权,领土权,文化知识信息保护权,国家治安管理权,国民信仰和思想自由保障权,国民受教育权、健康保护和医疗权、贫困救助权、国民生育规划权、住所保障权、老人和儿童生活维护权。
其二,国家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只属于国家,属于全体国民,不与任何个人、集团、政党共有分享。执政党和执政人都只能在宪法下活动。国家规定,个人、集团、政党可以无偿协助国家履行权力,但国家无权转让或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代替行使国家权力。将国家应该承担的政治权力转让给个人、集团、政党就等于出卖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人的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国家权力被出卖,国家必须立即无条件收回自己的权力;同时,出卖国家权力的政府和权力人不仅要下台,而且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购买国家权力的人或集团也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追究。
当然在社会整体运行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环境下,在操作层面国家权力行为不可能截然与经济活动完全切开,因此,在涉及到国家权力不得不与经济活动联系的操作节点上,国家必须有严格的细节规定,以保护上述原则不被经济活动侵蚀。市场经济实践和规律证明,上述权力一旦被卷入经济运行,所谓的公益就必然成为资本所有者牟利的工具,受益的主体绝不是国家和国民,而是资本所有者。同时,国家权力转让也为权力人在出卖权力过程中的受贿牟利提供了条件,造成严重的国家权力腐化。
其三,逐步切断财产造成的人身依附关系。1,严格制裁各种权力贿禄,对贿禄行为惩罚的严格程度决定了国家权力的公正程度,所以惩罚应该包括没收授贿人和受贿人所有财产,直至刑役惩罚。2,国家保障国民基本生存权,宪法禁止一切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他人的人身控制行为。但国家不干预经济活动中企业内部的利益捆绑关系和行为,也不能干涉经济活动中企业间合法竞争行为。这里特别需要正确界定“人身控制”和“利益捆绑关系”两者的界线,需要有准确的法律规定才可以避免和减少权力体制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对冲。3,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只能有两种,一是经济法规,二是税务。在税务方面有一个潜规则是必须改变的,即纳税与政治地位挂钩现象。一个人的纳税与他享有的政治权限应该分开,纳税人的纳税额高低不应该成为社会权力的对等物,否则,就在事实上构成国家权力被以商品的方式卖给了高额纳税人。
许多先贤,如柏拉图、欧文、卢梭、马克思都认为,财产私有制是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的根源,要铲除社会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就必须废除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按他们的理解,建立真正的权力公有制当然就只有等待财产私有制被根本废除的那一天了。就是说,他们认为,完全超然的权力体制要以经济体制的绝对非私有化为前提。按照他们的逻辑,如果改变私有经济是非常久远的事,实现权力公有制也就是非常久远的事;如果否定私有经济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不可能的,实现权力公有制也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他们的认识是正确的吗?这里至少有两个基本命题等待当代政治经济学者们来解答:一,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被取代吗?或者说,对人类来说,可能会有比市场经济更好的经济样式吗?二,在市场经济模式条件下,国家权力体制就真的不能实现公有制吗?换句话,国家权力公有体制必须以非私有经济体制为基础吗?
论述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已超出了本文的题旨,笔者会有另外专门的文章谈这个命题。但有一点笔者可以肯定,在社会体制改造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假想和“按劳分配”主张是有违人性的。如今的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和交流的有效形式,现在还看不到被取代的迹象。正如人们今天知道的那样,按劳分配经济模式在经济资源合理配置,调动劳动者的能动和积极性,特别在调动劳动者创造性上远不如市场经济模式优越。在体制上否定一个自己还没有完全理解的事物是一种政治偏持和幼稚,结果只能流于主观空想。
不过,这并不是说以财产私有规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不可改造的,也不是主张在观念和体制上人们不可以否定经济私有制的消极作用,更不是说它是人类社会不可否定的体制。人生而便有动物性本能,包括所有的伟人和圣人,无人可以逃脱。在此前提下私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出一种大人文环境,使人性中利己的一面被充分发酵。无休止和形形色色的贪婪、诈骗、抢劫、掠夺、贿禄、强暴、性交易、谋杀、战争等等一切人之劣根性都在市场经济环境刺激下加倍膨胀,因此,说“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一点也不过分。那么,要改变人性之恶,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完全的和睦协调,实现人类亲和,不改变现行私有经济体制又怎么可能呢。
从人类文明进化的角度看,对现有市场经济的改造也是必须的。如果将国家权力体制从私有向公有演变视为一个权力系统进化的过程,在阻碍大权力公有制系统建立的屏障突破后,多数国民对物质的欲望需求和文化传统就成为操控国家权力背后真正的手,如果这只手永远如猿人一样本能粗糙,那么人类自身就不可能完成文明进化。换句话,迄今为止的经济体制折射着人性本能的一面,而政治体制和文化系统已经开始超越人的原始性,政治文化体制发展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差距构成一种制约关系,使人本身的文明进化受到限制。如果没有与权力公有制相一致的经济体制,主导社会行为的深层本能之力就不会改变,那么,人类本身的进步就只能止于经济体制限制的境界内。
权力体制变革的结果必然是权力公有制,现在的问题只是哪个国家能够更快、更早在国家权力体制上接近这个目标。历史发展的轨迹显示着一个明显事实,走在最前面的那个国家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引导者,而且是先进体制的最大获益者。当然,这个果子并不是少数领袖想摘就可以摘到的,因为,国家体制每一点改变都需要以公民意识的、文化的、经济的客观条件为基石,想摘果子的国家一定要把基石垫得更高。
提示:
一, 从系统学的角度认识一个国家的政治问题便发现,迄今所有的政治冲突现象都是权力体制导致的必然结果。消除恶性权力争夺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承认权力的全民性,凡是宣扬权力属于一部分人(包括多数人)的国家,争夺国家权力的冲突和纠纷就永无休止。如果一种政治现象反复发生,那么必定是这个政治系统结构有问题,因而导致社会不断地对它做出反应。在那个系统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相应的社会反应不仅将周而复始地出现,而且会越来越强烈,最后其强烈度一定会发展到使这个政治系统崩溃。
二, 国家既不属于少数人,也不属于国民多数;她既属于一国之全体国民,更属于整个人类。多数国民的选择不等于全部国民的选择,而全部国民的选择也只是一个国家的利益选择,这种选择并不一定就符合人类整体利益。因此,从根本上看,一个国家孤立的利益决策有可能是违背自己根本利益的,她需要将自己的决策与人类利益在体制上联系起来。
从根本上说,在政治割据中产生的国家本身必然将随着政治割据条件的消失而消亡。真正的权力公有制不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和公平,而是全球所有国家的权力公有,即最高权力既不是由一国权力寡头们操纵,同时也不由地球上少数几个强国的议会联盟把握,而是归地球人类。一切关于“国家权力”的抗争谋略理论将结束在权力公有制实现之时。正如今天在欧洲大陆发生的政治变革一样,所有国家的权力体制最终都会在联合国的旗帜下归于一统,那一天就是地球人类文明成熟期的新开端。
三, 实现权力公有制是使财产私有制向更合理的社会经济体制转变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反过来,废除财产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实现权力公有制的必须条件。在权力私有制条件下进行的任何财产共有变革,最终只能使财产落入权贵们的私家金库,同时也必定会引发社会内部对权力不公的对抗。
在未找到比市场经济更合理、更有效、更人性的经济体制模式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权力体制民主化需要在政治和经济两大领域同时进行。只在政治层面孤立地进行权力制衡和限制不仅无法达到实际的权力民主化,而且会产生民主权力体制欺骗性,使民众怀疑权力公有制。
历史提出的命题是,人类首先应该通过优化国家体制使国家权力行为理智化合理化,使国家系统步入一种合理有序的发展阶段,创造一种社会体制平稳变革的环境;进而,在此基础上人类应该寻找一种与权力公有制相一致,又符合人性特点的经济体制,从而使社会人彻底超越原始特征在整体上进化为文明人。
在本文行将结束的时候,笔者再赘述几句话。
权力执行者们。是谁供养着你们?不是权力人,不是国家,是这个国家所有普普通通的劳动者。没有他们,你会怎么样?如果你还没有丧失基本的理智和人性,专制和暴政就将是空话。
一个普通人,一个有尊严的人。对专制者的沉默和不合作就是使专制体制瓦解的有力武器,用你的武器战胜那个强加于民众意志之上的专制国家权力体制。
一个明智的当权者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与人斗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变不合理、不公平、违反人性的体制,权力体制证明着你的权力性质,是你立足的依据。
结束语:
当整个世界结束国家割据、实现世界联合的那一天,人们回首几千年发展史时将会看到,国家极权制是整个人类发展史中最血腥、最残酷的历史,是人类成长史中一段最愚蠢的自相残暴经历。启蒙运动的作用不仅在于她促成了这段原始性成长史的结束,而且,是她让人类学会了自我反省,使人类从智慧动物成长为文明新生命。
当人类真正步入权力体制文明发展阶段时,人的一切原始性本能自然会受到文明科学社会管理框架之人性而有效的约束,今天所有带着原始痕迹的国家形态也就在新权力规则下自然消亡。新的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和体制会提供一种使所有社会成员具有同等独立和尊严的人格,具有社会公正、公平性,能使社会协调和睦,使所有人积极参与工作又生活稳定,并促进每个人智慧发展到极致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