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如何等于坏规则

 


有的地方之所以潜规则深深地束缚着人们的生活,完全是因为正式规则或“明规则”存在根本缺陷 自从吴思先生出版了他的《潜规则》以后,这个做了书名的词语也空前流行了。这个词流行以后,我心下曾将它等同于“非正式规则”这样一个术语,可仔细想一想后又以为不妥。另外注意到很多人把“潜规则”等同于“坏规则”,也觉得不是太对头。在林林总总各种规则中,我们本来可以有多种办法来区别它们、定义它们,但社会舆论似乎更有兴趣用“明规则”“暗规则”(潜规则)之类的术语来区别规则,这是什么原因呢?


的确很难把潜规则看作非正式规则。什么叫“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规则就是正式规则,其他规则就是非正式规则或潜规则么?这样说有些麻烦。例如,一个政党的党章不是国家法律,但它可能被政党的党员广泛认可,有的情况下它的影响力不亚于国家法律。还有,一个国家的宗教也可能主宰这个国家的大量事务,它也是相当“正式”的。


似乎更不可把“坏规则”等同于潜规则。有的规则非常明确,甚至是国家的法律,但却是坏的规则,或者至少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坏的规则。相反,有的社会生活的规则虽然没有被国家或政党的文件所明文记载,但却是好的规则。我国政府在1958年的文件中所确立的户籍登记制度基本上是一个好规则,但后来的一些政府文件慢慢在其中加入一些不尽合理的因素。这个规则完全是明的,而不是暗的,算不上是潜规则。最近,又有政府文件出台,说国家法律不保护住房“小产权”,这个规则也是明的,不是暗的。尽管这个规则的发布事出有因,但我仍认为它有商榷的余地。反观生活当中的许多处世规则尽管没有由国家法律或政党文件加以确认,不妨把它们看作潜规则,但却是好规则。例如,在有积水的马路上驾车不可太快,以免给行人溅水; 公共交通工具上需要给不方便的乘客让座,等等。


那么,能不能把不符合人类文明准则同时又不便公开言说的行为规则叫做潜规则?我记得有民间关于买官卖官的几句顺口溜,说“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不能否认,在不少地方,这些话也算是一种准则了,是一种在官场获得晋升的准则,是一种潜规则。这个定义的边界比较清楚,应该能够满足语义学的要求。


要正确把握这里提出的关于潜规则的定义,要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这只是针对规则的某种形式来定义规则,而不是对规则本身进行分类。同样的规则,在一定条件下是“明”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则是“暗”的;前者情形下意味着规则是可以言说的,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不可公开言说的。例如,在当今美国,歧视有色人种被看作“政治不正确”,也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歧视行为是不可言说的。但事实上白人对有色人种的歧视还是广泛存在的,有时候这种歧视表现得很微妙,不妨把这种歧视看作是一种潜规则。但在上世纪60年代之前,这种歧视在美国很多情形下是可以言说的;有的美国州还有歧视性的法律。


第二,按这个定义,潜规则自然是坏规则,因为它们与人类文明相悖,但要看到,潜规则只是大量坏规则中的一部分,有时甚至不是坏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有很多很坏、很不符合人类文明要求的规则还在到处肆虐,到处被激进又腐朽的军事集团强制推行。还有一些坏规则假借文明口号伪装成好规则被居心叵测的人所兜售。更有一些坏规则因人们的愚昧或因人们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不能被废止。再深入地看,有的地方之所以潜规则深深地束缚着人们的生活,完全是因为正式规则或“明规则”存在根本缺陷;是因为正式规则给潜规则的作用开辟了空间。要让我们的世界更加文明、进步,改革者工作的重心还是应该不断完善那些正式规则。


好规则常常是由社会精英阶层制定的,或者是由他们发现后去着力推动实施的。但前提是这个社会精英阶层须是一个现实的存在。最近一个新闻报道说,一位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因为表明自己的家乡是某某省,便不被几家公司所接纳。看来地域歧视由潜规则变成了一些公司人事部门的明规则。这让我感到惊愕。我真怀疑在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有一个主导社会风尚发生良性转变的社会精英阶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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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如何等于坏规则

 


有的地方之所以潜规则深深地束缚着人们的生活,完全是因为正式规则或“明规则”存在根本缺陷 自从吴思先生出版了他的《潜规则》以后,这个做了书名的词语也空前流行了。这个词流行以后,我心下曾将它等同于“非正式规则”这样一个术语,可仔细想一想后又以为不妥。另外注意到很多人把“潜规则”等同于“坏规则”,也觉得不是太对头。在林林总总各种规则中,我们本来可以有多种办法来区别它们、定义它们,但社会舆论似乎更有兴趣用“明规则”“暗规则”(潜规则)之类的术语来区别规则,这是什么原因呢?


的确很难把潜规则看作非正式规则。什么叫“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规则就是正式规则,其他规则就是非正式规则或潜规则么?这样说有些麻烦。例如,一个政党的党章不是国家法律,但它可能被政党的党员广泛认可,有的情况下它的影响力不亚于国家法律。还有,一个国家的宗教也可能主宰这个国家的大量事务,它也是相当“正式”的。


似乎更不可把“坏规则”等同于潜规则。有的规则非常明确,甚至是国家的法律,但却是坏的规则,或者至少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坏的规则。相反,有的社会生活的规则虽然没有被国家或政党的文件所明文记载,但却是好的规则。我国政府在1958年的文件中所确立的户籍登记制度基本上是一个好规则,但后来的一些政府文件慢慢在其中加入一些不尽合理的因素。这个规则完全是明的,而不是暗的,算不上是潜规则。最近,又有政府文件出台,说国家法律不保护住房“小产权”,这个规则也是明的,不是暗的。尽管这个规则的发布事出有因,但我仍认为它有商榷的余地。反观生活当中的许多处世规则尽管没有由国家法律或政党文件加以确认,不妨把它们看作潜规则,但却是好规则。例如,在有积水的马路上驾车不可太快,以免给行人溅水; 公共交通工具上需要给不方便的乘客让座,等等。


那么,能不能把不符合人类文明准则同时又不便公开言说的行为规则叫做潜规则?我记得有民间关于买官卖官的几句顺口溜,说“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不能否认,在不少地方,这些话也算是一种准则了,是一种在官场获得晋升的准则,是一种潜规则。这个定义的边界比较清楚,应该能够满足语义学的要求。


要正确把握这里提出的关于潜规则的定义,要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这只是针对规则的某种形式来定义规则,而不是对规则本身进行分类。同样的规则,在一定条件下是“明”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则是“暗”的;前者情形下意味着规则是可以言说的,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不可公开言说的。例如,在当今美国,歧视有色人种被看作“政治不正确”,也不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歧视行为是不可言说的。但事实上白人对有色人种的歧视还是广泛存在的,有时候这种歧视表现得很微妙,不妨把这种歧视看作是一种潜规则。但在上世纪60年代之前,这种歧视在美国很多情形下是可以言说的;有的美国州还有歧视性的法律。


第二,按这个定义,潜规则自然是坏规则,因为它们与人类文明相悖,但要看到,潜规则只是大量坏规则中的一部分,有时甚至不是坏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有很多很坏、很不符合人类文明要求的规则还在到处肆虐,到处被激进又腐朽的军事集团强制推行。还有一些坏规则假借文明口号伪装成好规则被居心叵测的人所兜售。更有一些坏规则因人们的愚昧或因人们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不能被废止。再深入地看,有的地方之所以潜规则深深地束缚着人们的生活,完全是因为正式规则或“明规则”存在根本缺陷;是因为正式规则给潜规则的作用开辟了空间。要让我们的世界更加文明、进步,改革者工作的重心还是应该不断完善那些正式规则。


好规则常常是由社会精英阶层制定的,或者是由他们发现后去着力推动实施的。但前提是这个社会精英阶层须是一个现实的存在。最近一个新闻报道说,一位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因为表明自己的家乡是某某省,便不被几家公司所接纳。看来地域歧视由潜规则变成了一些公司人事部门的明规则。这让我感到惊愕。我真怀疑在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有一个主导社会风尚发生良性转变的社会精英阶层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