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奴隶主只能判三年?!

 


王占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教授、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山西地下奴隶制曝光后,全国人民极度震怒,互联网上已是杀声震天。但是,同胞们,你们可曾想到过,按照《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所曝光的以往那些判例,山西的那些罪大恶极的奴隶主们最多却只能被判三年刑!


不仅如此,就是新华网上的这篇文章也是对于那些奴隶主们太客气了!凭什么要给“奴隶主”这三个字加上引号?!以王兵兵为代表的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货真价实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


我在《全力以赴地剿灭山西的地下奴隶制》一文中已经明确地将这种极端黑暗的制度定性为了“奴隶制”。我的这个判断是有充分的科学根据的。世界公认,奴隶制度的根本特征,一是劳动者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动者在超经济强制下被迫从事劳动,三是劳动者完全没有个人经济收入,四是劳动者可以被买卖,五是劳动者可以被杀戮。这五条合起来就是: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只是奴隶主的财产。那么,以这五条来衡量,山西地下黑窑所实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制度,又是什么呢?进而,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证据:[民工骨折仍被逼干活][图集] )


我看我们现在在理论上真是有点退化了。如此严重的问题,怎么可以被说成是什么“用工问题”、“保护农民工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呢?如果真是可以这么讲的话,那么,古希腊岂不就是没有奴隶制了吗?古罗马的奴隶问题岂不是也要改写成了所谓“用工问题”了吗?!


我所担心的是,在逻辑上,伴随着这种轻描淡写的定性而来的,必然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现代奴隶主的从轻发落,即使是“从重从快”,因其适用的本身就是轻罪法条,那也重不到哪里去。而这种做法的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已经明确指出的:“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更令人担心的是,我们现在即使是充分地认识到了这是奴隶制性质的严重问题,恐怕也是白费劲。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中,现在根本就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严重滞后,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我很赞成《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所提出的下述主张: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我只是想补充一点意见:这件事要快,不能慢!要以山西奴隶制事件为契机,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这件事,决不能让此次事件中的现代奴隶主们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气”,决不能再让他们逃脱真正的法律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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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奴隶主只能判三年?!

 


王占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教授、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山西地下奴隶制曝光后,全国人民极度震怒,互联网上已是杀声震天。但是,同胞们,你们可曾想到过,按照《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所曝光的以往那些判例,山西的那些罪大恶极的奴隶主们最多却只能被判三年刑!


不仅如此,就是新华网上的这篇文章也是对于那些奴隶主们太客气了!凭什么要给“奴隶主”这三个字加上引号?!以王兵兵为代表的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货真价实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


我在《全力以赴地剿灭山西的地下奴隶制》一文中已经明确地将这种极端黑暗的制度定性为了“奴隶制”。我的这个判断是有充分的科学根据的。世界公认,奴隶制度的根本特征,一是劳动者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动者在超经济强制下被迫从事劳动,三是劳动者完全没有个人经济收入,四是劳动者可以被买卖,五是劳动者可以被杀戮。这五条合起来就是: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只是奴隶主的财产。那么,以这五条来衡量,山西地下黑窑所实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制度,又是什么呢?进而,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证据:[民工骨折仍被逼干活][图集] )


我看我们现在在理论上真是有点退化了。如此严重的问题,怎么可以被说成是什么“用工问题”、“保护农民工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呢?如果真是可以这么讲的话,那么,古希腊岂不就是没有奴隶制了吗?古罗马的奴隶问题岂不是也要改写成了所谓“用工问题”了吗?!


我所担心的是,在逻辑上,伴随着这种轻描淡写的定性而来的,必然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现代奴隶主的从轻发落,即使是“从重从快”,因其适用的本身就是轻罪法条,那也重不到哪里去。而这种做法的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已经明确指出的:“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更令人担心的是,我们现在即使是充分地认识到了这是奴隶制性质的严重问题,恐怕也是白费劲。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中,现在根本就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严重滞后,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我很赞成《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所提出的下述主张: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我只是想补充一点意见:这件事要快,不能慢!要以山西奴隶制事件为契机,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这件事,决不能让此次事件中的现代奴隶主们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气”,决不能再让他们逃脱真正的法律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