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排他型、无共识与包容型、有共识——以埃及和突尼斯为例

作者:因玛库拉达·斯莫尔卡


 

翻译:陈万龙     审校:王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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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突尼斯商贩自焚而死掀起的阿拉伯之春(网络图片)


 

摘要:突尼斯和埃及的民主转型和不同“命运”在中国也备受关注,但关注不等于了解。因玛库拉达·斯莫尔卡(Inmaculada Szmolka)是西班牙格尼纳达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副教授,她在本文中分析了由“阿拉伯之春”开启的突尼斯和埃及的民主转型,并由此试图得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她的理论预设是,转型的模式(model)能够对民主化进程的结果(result)产生影响。文章首先提出了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框架,包括政体的定义和分类、政治变迁过程的类型,以及民主转型的各种模式。然后,将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模式在四个分析维度进行对比:转型的领导、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对转型过程的共识,还有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第三部分评估研究的成果并得出结论:对各政治势力的排斥和不负责任的政治主体的干扰会对民主转型的结果造成不利影响(埃及);与此形成对比,各政治主体达成协议和主导政党的妥协让步能够促成转型的成功,即使在极化的政治情境下也是如此(突尼斯)。本文原文发表在2015年冬季《阿拉伯研究季刊》(第37卷第一期)。

 

 

一、引言

 

随着2010年12月起在北非和中东爆发的革命、动乱和抗议,不同类型的政治变迁过程在这一区域集中发生了。此种现象促使很多学者和分析人士开始探讨:这是否意味着一波新的民主化浪潮的到来(Blaydes and Lo, 2011: 2;Diamond, 2011; Dobson, 2011; Gershman, 2011; Grand, 2011; Priego, 2011)。亨廷顿将民主化浪潮定义为“一系列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从非民主向民主的、在数量上显著地超过相反方向变迁的转型”(Huntington, 1991:15)。类似的,卡罗瑟斯认为民主浪潮是指“在每个地区至少有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从专制统治向更自由、更民主治理转变的运动”(Carothers, 2002:5)。其他学者也将传染性(Whitehead, 2001:3)或者扩散效应(Bunce and Wolchik, 2006: 10)视作民主化的特征。

 

在所谓“阿拉伯之春”或“阿拉伯觉醒”之后开始的北非和中东的政治变化中,确实含有民主浪潮的同时性、传染性特征和类似的政治过程(Pace and Cavatorta, 2012)。但作为这篇论文讨论的一个起点,我们仍然认为发生在阿拉伯世界的并不是民主化浪潮,而是在政体-性质问题上导致多种的结果(包括民主化、政治自由化、新形式的权威主义或者对政治体制不产生实质作用的装点门面的改革)的第五波政治变迁浪潮(Szmolka, 2014a: 128)。[1]

 

本文会集中探讨其中趋向于民主的政治转型,分析两个在威权统治者由于大众革命而被迫下台之后启动的民主转型过程,也就是埃及和突尼斯的转型。[2]威权统治者的倒台为这两个国家的民主化开启了颇有希望的道路(Asseburg, 2012: 5)。同样,利比亚和也门的威权统治者也被迫下台,也启动了民主转型。然而,由于这两个国家的转型结果尚不明朗,它们的转型就不纳入这一研究了。另外,突尼斯和埃及的情况也更适合我们采取最为类似的研究方法(Przeworski and Teune, 1970)。一方面,突尼斯和埃及拥有相似的政治、社会、文化特征(控制变量)。在政治特征上,起义发生时,两个国家都属于政府处在掌控和支配地位的威权政体[3](Szmolka, 2011: 21)。两个国家都由革命引发了民主转型,在威权政府垮台后两国的局势都按照民主转型的经典模式展开:增长的多元主义、制定新宪法、举行竞争性选举。而且,两国转型都发生在伊斯兰主义者和世俗政党两方对立情境之下。另一方面,突尼斯和埃及的民主转型又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因变量)——突尼斯的民主化成功和埃及出现新的威权统治。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解释为什么这一转型过程在埃及遭受了失败,却在突尼斯取得了成功。研究假设为:埃及的民主转型模式无法促成政治体制的转变。因此,研究的因变量是从威权主义到民主的政体转变是否可能,自变量就是转型的模式。主要结论为:在埃及,排他型的转型和一个不负责任的政治主体(军队)的干扰使建立民主体制变得不可能。相反,在突尼斯,各政治主体之间的协议和主导政党的妥协让步促成了转型的成功。

 

本文希望实现的目标有:(1)提出一个讨论政治体制和政治转型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包括对各种政治体制的定义和分类、政治转型过程的类型学和各种转型模式的归纳。转型模式的分类方法基于以下四个维度:转型的领导、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对转型过程的共识,还有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2)在这四个分析维度下,对突尼斯和埃及的政治变迁进行比较和归类。(3)通过评估本研究的成果,为制度转型理论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政体与政治变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

 

1、政体的分类

 

政体是一系列的权力制度和结构,是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方式,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和其他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也是政治体系运行和政治过程实际发生的方式。

 

在此,我们将提出一套政体的分类方法。所有的政体类型将从民主和威权主义两端发展出来。这里使用的“民主”概念是经验主义和分析性的,而非规范性的。我们也试图使用一个最低限度的民主的概念,来尽量整合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定义了8种政体。这种分类方法是用来定义阿拉伯之春发生之前的政治制度,并且评估突尼斯和埃及政治转变之后的政体的。这里涉及到3种分析指标,即多元化程度和政治竞争、参与程度,政府效能,公共权力与公民自由。(见表1)

 

表1  政治体制的类型与分析维度

 

政体的类别

政体的子类别

分析维度

多元性与政治竞争

政府运作

公民权利与自由

完全民主

 

竞争性多元主义

民主的

有保障的

缺陷民主

监护式

竞争性多元主义

有缺陷的

有保障的

不自由

竞争性多元主义

有缺陷的

限制的

多元威权主义

准竞争、限制性

准竞争性多元主义

独裁的

限制的

霸权式、限制性

霸权式多元主义

独裁的

限制的

封闭威权主义

 

无多元性

极权主义的

严格限制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以下是各种政体类别的定义:

 

a.完全民主。这是一种权力获取建立在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基础上的政体,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拥有平等的机会。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履行其职能。对多元主义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唯一限制是不能违背法律和宪法原则。这种制度建立在对基础政治规则的多数同意和对少数人的尊重之上。政府必须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b.缺陷民主。这种政体会举行竞争性选举来实现代议的功能和产生政府,但可能因为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无法巩固它们趋向民主的进程:对代议机构不适当的约束与平衡,一种政治势力的霸权削弱了反对势力的角色,腐败和官官相护的现象,来自外来的代议机构的威胁,存在一个外国势力掌控着国内民主的发展,或者在社会、种族与宗教群体之间缺少平等。基于其中的不同因素在影响政治体系,我们又将缺陷民主分为以下两种:

 

b.1. 监护式民主:存在着影响一国的发展但不承担政治责任的政治主体的制度。

 

b.2. 不自由的民主:对公民自由和有效的法治有限制的制度。[4]

   

c.  多元威权主义。在这样的政体中,代议机构由多元化的选举产生,但某些政治势力被排除在这个政治过程之外。同样的,政府正当机能的运转会因代议机构缺乏自主性而受阻,这或是由各政治势力之间的不平衡所导致,或是由于存在着有影响力但不负政治责任的政治主体。另外,自由虽然在原则上被承认,但当政治权力受到威胁的时候,公民权利和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基于政治竞争的程度不同,多元威权主义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c.1. 准竞争、限制性威权主义。政治光谱中的多数政治势力都可以参与到政治和选举中,既可以竞选也可以在相应机构中被代表,因此这种政体有着较好的社会与政治多元化程度。但即便如此,某些政治团体还是被排除在选举和竞选之外。与之相类似,由于存在拥有一票否决权的、不负政治责任的政治势力或是将政治过程集权化的正式政治主体,代议机构的自主性也会被削弱。这些政体在短期内往往会发生公民自由提升的现象,但这些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很可能会被执政党或国家元首以国家安全和宗教等理由加以限制。

         

c.2. 霸权式、限制性威权主义。在这种政体中,政治体系可能被军队、外国势力、宗教团体、经济寡头,或其他有权势的团体所控制。而且,通常会有一个未经正式认可的政治权威实际上掌控着所有的政治权力。尽管它们可能会允许一定的政治自由化的进程(比如对政治多元主义的承认),但只有已经掌握权力的政党或候选人才真的有机会获得权力或公共机构的职位。因此,由于某些反对党被排除在外,这种体制下的选举并不是竞争性的。而且,公民权利和自由要被限制,并始终处于当局的威胁之下。某些种族、宗教或区域性的团体可能会失去它们的公民权利;跟这些团体有关的冲突也会时有发生。

     

d. 封闭威权主义。在这种体制下,法治并不存在,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也不被承认。代表掌权者以外的利益或主体的政治团体不允许存在。在选举过程中——如果有选举的话——只有体制内的候选人可以参选。

 

2、政体转变与政治变迁过程的类型学

 

即使起点相同,政治变迁也会、并且常常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政治变迁都必然导致政体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对政治变迁发生的不同路径做一个区分(Szmolka, 2014b)。

 

基于之前呈现的政体类型,我们可以区分出7种不同的政治变迁过程:民主化、独裁化、民主退化、政治自由化、威权强化、民主深化和民主巩固。

 

a.民主化包含着由威权主义到民主政体转变的过程,因此,要有一种政体代替另一种。相关的学术文献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一个威权国家发生了民主化有不同的看法。林茨和斯泰潘(Linz and Stepan, 1996: 1)指出民主化完成的4个标志:(1)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产生政府成为广泛共识;(2)政府权力的获得是自由和普选的直接结果;(3)这一政府事实上拥有制定新政策的权力;(4)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来源于新的民主程序,不必与其他法律主体(比如军队或宗教领袖)分享权力。另一些政治学者则认为,民主化的实现要符合达尔(Dahl, 1989)对多头政体的界定:官员由选举产生并且能够控制政府的决策;经常性的、自由的、公平的选举;普遍选举权(所有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所有成年人都有竞选官员的权利;言论自由;公民能够从不同渠道获取信息;组成和加入独立社团的权利;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我们认为达尔、林茨和斯泰潘所列出的条件还不够充分。在突尼斯,虽然其状况在2011年的选举之后就符合以上所述的所有条件,但我们仍不能用“民主化”来描述这一过程。因为在2013年2月各方一致赞成的宪法得到批准之前,大家并未普遍接受一个共同的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框架。所以,除了上面所列出的条件之外,各方一致赞成的宪法得到认可也是民主化实现的必要条件。

 

b.独裁化,与民主化相反,是指从民主到威权政体的转型。其出现往往由于权力的滥用,对政治竞争的明显限制,和/或对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约束。

 

c.民主退化是指一个政体在保有实质性的民主内核(竞争性选举、有效的政治反对、有保障的公民权利,和大多数人的自由)的前提下,失掉某些民主特征的过程。这个概念适用于从完全民主政体退回到缺陷民主的情况。比如,当政治决策受到不负责任的政治主体干扰或者公民权利受到有限度的侵害(政治上、种族上或宗教上的)时,民主倒退就有可能出现。

 

d.政治自由化发生在威权统治的背景下。它是指在一个保持其专制本质的政权内发生的政治压制的放松和公民自由的扩展(Mainwaring, 1989; O’Donnell, Schmitter and Whitehead, 1986)。政治自由化不一定是向民主转型的开始,因此也不必然引发政体从威权到民主的转变。但它有可能包含着一个霸权式威权主义政体,通过政治竞争的扩大而向准竞争性威权政体的转变。

 

e.威权强化代表着一个政权专制程度的加深。威权政权对政治竞争和政治权力与自由的实践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它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威权政体的类别和子类别中,通常导致一个相对不那么专制的政体变成一个更加专制的政权。

 

f.民主深化(Schedler, 1998)是指民主政体品质的改进,是从缺陷民主到完全民主的转变。因此,民主深化是发生在民主政体内部的政治变迁。

 

g.民主巩固是指对民主的价值、制度、实践和民主政权的合法性的确认(Linz and Stepan, 1996; Morlino,2003)。因此,它是发生在完全民主政体的背景下的发展过程。

 

3、民主转型的模式

 

我们所提出的转型模式的分类方法主要基于以下4个分析维度,它们是转型过程的领导、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对转型过程的共识,还有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

 

通过对这4个维度的分析,我们将转型模式划分为外部影响下的转型和内部转型,包容型转型和排他型转型,有共识转型和无共识转型,还有参与式转型和无参与的转型。(见表2)

 

表2 民主转型的模式

 

分析维度

转型模式

转型特征描述

1.领导

1.1.外部影响转型

由外生势力驱动,作为军事干预或决定性外部监管的结果

 

 

1.1.1.外部强制转型

被强制推动

1.1.2.外部监管转型

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势力的监管下

1.2.内部转型

被国家行为主体设计与实施

 

1.2.1.有强势领导的内部转型

强势领导驱动

 

1.2.2.有弱势领导的内部转型

无强势领导驱动

2. 竞争与政治互动

2.1.包容型转型

由各主要政治主体参与

2.2.排他型转型

由统治势力主导,排除其他的重要政治主体

3.共识

3.1.有共识转型

以精英之间的谈判、交易和定约为特征

3.2.无共识转型

对主要议题没有一致意见,对转型模式有分歧

4.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的参与

4.1.参与式转型

精英与大众之间良有活力的互动。公民参与到转型过程中,不仅限于选举

4.2.无参与转型

转型动态中无公民参与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在表3和表4中,我们呈现了每个维度的具体分析变量,这些变量将会用来在下一部分对转型模式进行比较。为避免歧义,这些变量的类别均在二分法的表格中给出。

 

表3 转型模式的维度、变量与指标

 

维度

变量

类别

领导

外部行为主体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

旧威权人物者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制度转型期统治者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反对团体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否决权掌握者(veto player)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竞争与政治互动

多元主义与竞争性

增长/降低

碎片化

高/低

极化

高/低

政党互动

强/弱联盟

共识

对选举制度的改革

达成/未达成

对选举结果

达成/未达成

对政府的组成

达成/未达成

立宪程序和内容

达成/未达成

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参与

选举与投票中的动员

重要/不重要

动员支持民主转型

重要/不重要

公民社会对民主转型的贡献

决定性的/非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表4 民主转型中的领导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外部政治主体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旧威权人物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决定性的

转型期制度主导者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反对团体的角色

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否决权掌握者(veto player)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三、对突尼斯与埃及转型模式的讨论

 

1、转型实施战略的领导

 

第一,突尼斯和埃及两国转型的领导都是内部的,没有外部力量来促使威权政权的倒台。西方政府延续了之前的政治立场——在不危及其在本地区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寻求改革。它们更倾向于渐进的民主化进程,而非以革命道路走向民主。西方领导人均对革命的发生感到惊讶。当本·阿里在突尼斯辞职,以及埃及军方决定对抗议持观望态度时,西方领导人们才敦促穆巴拉克辞职。国际社会在发表支持民主转型的声明、观察转型实施过程和正式检讨过去对阿拉伯地区的外交政策模式上,都比较克制。在这个意义上,欧盟对中东国家的新外交政策已经开始调整,试图使双方的政治与经济合作适应民主化成功的新形势。然而,美国和欧盟却都未对发生于2013年7月3日的、推翻民选总统穆尔西(Morsi)的军队政变表示谴责。[5]因此,我们认为在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中没有外部干预,而且转型过程都是由内部势力来设计和实施的。

 

第二,与旧的威权统治者相联系的霸权式政党都在大众革命之后丢掉了权力:在突尼斯是宪政民主联盟(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Rally,CDR),在埃及是国家民主党(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NDP)。[6] 然而,旧体制的其他成员则在军队、司法机构,甚至政府内保住了职位。在埃及,法官们否决了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Supreme Council of the Armed Forces,SCAF)和总统做出的一些决定,而且法官中的绝大多数都支持针对穆尔西总统的政变。

 

第三,从突尼斯和埃及的选举结果来看,适应力强的机构领导人可以从竞争性选举中产生。威权体制下主要的反对势力赢得了议会选举。在突尼斯,本·阿里统治时被禁止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党(Ennahda)在制宪会议中获得了37%的选票和41.5%的席位(2011年10月23日)。哈马迪贾巴里(Hamadi Djebali)作为旧体制下的政治犯和伊斯兰复兴运动党的秘书长,在2011年12月14日被任命为突尼斯总理。他依靠两股世俗的政治势力——劳动自由民主阵线(Democratic Forum for Labour and Liberties,也被称作Ettakatol,属泛阿拉伯主义)和保卫共和大会(Congress for the Republic,CPR,属中/左翼)组建了新政府。[7] 在统治联盟的三大政党的支持下,制宪会议选举保卫共和大会领袖蒙塞夫·马尔祖基(Moncef Marzuki)为总统。在埃及,作为穆斯林兄弟会(Muslim Brotherhood,MB)下属政党的自由与正义党(Freedom and Justice Party,FJP),在2012年初组成的埃及人民议会(People’s Assembly)中获得了38%的选票和43.3%的直接当选席位。然而,直到2012年5月和6月举行总统选举时,穆斯林兄弟会才真正取得行政权力。2012年6月30日,自由与正义党主席穆罕默德·穆尔西在第二轮总统选举中获得了51.5%的选民的支持,成为埃及首位民选总统。7月24日,穆尔西任命独立人士希沙姆·甘迪勒(Hesham Qandil)为总理。在政府中,穆斯林兄弟会的三名成员和大多数部长都曾在旧政权中任职。在此后的一年内,政府在自由与正义党(主要力量)、萨拉菲派光明党(Salafist Al-Nour)[8]与一些自由主义政党的支持下治理国家。然而,无论在选举上还是制度上,由于其他政党和政治主体的平衡作用,居于主导地位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和穆斯林兄弟会都没有为转型提供强有力的领导。

 

第四,在埃及和突尼斯,反对派政党和社会运动都对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却导致了不同的结果。在突尼斯,反对团体制衡了伊斯兰复兴运动党的权力,促成了一个更为开放和包容的转型过程。在埃及,其他政党对执政党的压力跟在突尼斯一样,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反对团体有能力动员一部分民众。然而,由于伊斯兰主义者的不妥协和军队的干预,反对派政党的压力不足够改变整个民主化进程。

 

因此,在转型过程中和终结转型时,埃及的军队都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在2012年的总统选举前都掌握着行政权和立法权。在穆尔西担任总统期间,军队持续对其工作施加影响。这导致了二者共存关系的不对称(Hernando de Larramendi, 2013: 82)。2013年7月3日,军队再次用政变推翻了穆尔西总统,打断了民主化进程。因此,埃及军队在民主转型中一直是拥有否决权的政治主体。相反,突尼斯军队则不是一支有影响力的政治势力,这主要是因为突尼斯军队并不像埃及军队那样跟威权政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在转型的方向、战略和实施上都没有外部政府的重大干预,所以两国转型的领导力量都可认定为内部力量。进一步说,两国转型的制度上的领导力量都不算强势,但原因不同:在突尼斯,是因为反对团体的压力;在埃及是因为军队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因此,拥有一个在选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党并不意味着就会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来实现民主转型。

 

2、竞争与政治互动

 

社会革命的第一个后果就是新的政党进入政治系统。关于政治党派的法律会被修改。在转型的最初阶段,成立新的政党会被许可。在埃及,2011年3月28日,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颁布了第12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的第40号法律关于政党的条款。在突尼斯,政府同时通过了关于政党(87-2011号)和结社(88-2011号)的法令,时间是2011年9月24日。

 

新的法律框架和计划中的选举会创造出多元化、竞争性的全新政党体系。在突尼斯,据估算有117个政党参与了2011年10月23日的选举,而只有其中的8个政党是在此之前就存在的(Marx, 2011: 3)。另外,在转型的过程中,还不断有新的政党出现。有一些是政党分裂的结果,甚至那些重要的大党也有分裂的情况出现。在埃及,42个政党和4个广泛的选举联盟[自由/左翼埃及联盟(the liberal/left-wing Egyptian Bloc)、伊斯兰同盟(the Islamic Alliance)、继续革命派(the Continuous Revolution)和民主同盟(the Democratic Alliance)]参与了人民议会的竞选。埃及和突尼斯的选举都被认为是公正、透明、妥善组织及有竞争性的(Carter Center, 2012: 2; Montabes-Pereira and Martínez-Fuentes, 2011; Murphy, 2013)。

 

社会的分歧会反映在民主转型后形成的政党体系上。这两国最重要的社会分歧是宗教分歧(世俗派与伊斯兰势力)和意识形态分歧(自由派、进步派和保守派)。它们各自的政治体系都呈现高度的碎片化和极化。然而,在埃及,政党呈现极化状态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各政治势力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而是由于伊斯兰势力的垄断导致世俗派政党在转型过程中遭到排斥。同样的,由于行政机构的威权统治风格,政治竞争性也减弱了。[9]

 

尽管呈现碎片化形态,突尼斯的政党还是能够形成政治同盟,这不仅发生在意识形态亲和的政治势力之间,也发生在世俗派政党和主要的政治势力伊斯兰复兴运动党之间。革命之前,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和其他反对党就已经有所接触。这种接触营造了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使复兴运动党、保卫共和大会和劳动自由民主阵线能够结成统治联盟。对保证民主转型顺利进行最重要的事件,是复兴运动党与反对派政党在经过数周的谈判之后,于2013年9月28日达成了政治协议。复兴运动党接受了一个包括政府辞职、成立无党派的过渡政府、实行宪法和新选举法,还有立刻举行总统和立法机构选举的路线图(Martínez-Fuentes, 2014)。突尼斯议会在通过宪法的三天后,也就是2014年1月29日,批准成立了负责实现这些目标的技术官僚政府。

 

总而言之,在埃及和突尼斯,多元的、选举的政治竞争都有所增长。然而,政治竞争和参与的存在必须始终贯穿于转型过程的各个阶段。因此,伊斯兰势力的霸权决定了埃及的转型是排他型模式。而在突尼斯,由于反对派在转型中的政治参与和政府不强制行使其权力的决定,其转型呈现包容型的模式(见表5)。

 

表5 民主转型中的竞争和政治互动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多元性与竞争性

碎片化

极化

政党互动

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3、对转型过程的共识

 

在突尼斯和埃及转型的最初,存在着普遍认可的民主化程序:修改选举法、举行立法机构和总统选举、批准新宪法和成立民主政府。然而,这些政治过程的实现并不一定能够带来民主化。

 

选举制度、选举和组成政府

 

通过新的选举法是走向组织竞争性选举的第一步。为选举制宪会议,突尼斯的各政党一致赞同采取比例代表制(最大余额法),将各行政区域作为选区,候选人用不公开的名单选出。在埃及,对于在2011年11月和2012年3月间举行的立法机构选举,各政治势力也在选举制度上形成了统一意见。[10]然而,最高宪法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裁决,选举法中允许政党与独立参选人竞争某些席位的条款违宪。[11]结果,人民议会在2012年10月解散。[12]至于总统选举,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制定了一项法令,要求共和国总统必须在两轮绝对多数的制度下选出,一个任期为6年。[13]这种选举方法的主要风险在于,某些总统候选人的资格会被认为无效。[14]

 

在突尼斯和埃及,这些选举都和平地结束,选举结果也被各政党接受。人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来保证选举的多元和避免以往选举中出现的选举舞弊。在突尼斯,选举名单的审核和选举的协调与监督都由独立高等选举委员会(Independent High Authority for the Elections)负责(27号法令,2011年4月18日)。另外,各政党和候选人的代表和国际观察员都被授权可以进行监督。在埃及,最高选举委员会监督立法机构的选举,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有关选举的投诉。最初,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声明不会有国际选举监督,因为他们认为这关乎国家主权问题。后来,虽然只有卡特中心可以参与到选举之中,其他的国家或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被授权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同样,总统选举也是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观察的对象。虽然选举的结果不能令所有的政党都满意,但没有人拒绝承认这些结果。而且,政府的组成反映了选民的决定,也没有构成对埃及和突尼斯民主转型的威胁。

 

立宪程序

 

2011年3月19日,埃及进行了第一次的宪法改革。但这次改革并没有得到所有政党的支持:当穆斯林兄弟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老国家民主党支持的时候,其他政党、革命解放广场运动和一些公众人物(比如穆罕默德·艾巴拉迪和阿姆鲁穆萨)就表示反对。因此,在举行议会和总统选举之前,必须对宪法进行彻底的修订。通过公投,埃及对宪法进行了一次局部修订,涉及到修改旧宪法的八个条款,删除了一条既有条款,并且合并了两个新条款。[15]作为公投的结果,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公布了包含63个条款的宪法宣言,此宣言在新宪法通过之前具有宪法效力。然而在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包括立法与行政职权和指定议会和政府成员的权力)公布之前,宪法宣言也由于权力的分配倾向于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被很多政党抵制。

 

通过新的埃及宪法的任务交到了由国会议员和公民代表组成的联合会议手里。制宪会议(Constituent Assembly)要在6个月内起草一部宪法草案。但大家对这一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了不同意见。最初,制宪会议由相同数量的国会议员(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间被选举出来)和公民代表组成。然而,2012年4月10日,高等行政法庭(High Administrative Tribunal)宣布制宪会议无效,认为它处在穆斯林势力的控制之下,所以无法代表埃及社会。[16]到了6月初,人民议会成功通过了选举制宪会议新成员的规则,使受阻的立宪过程再次向前推进。2012年6月17日,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针对那次被多数政治势力所抵制的宪法改革,颁布了一个宪法宣言。通过这个宣言,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保证了自己拥有对立宪过程的一票否决权和军事上的权力。2011年11月到12月间,政府试图通过所谓的《新埃及国家基本准则宣言》(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New Egyptian State)。这一行为遭到了其他政治团体的强烈反对,也导致临时政府于2011年12月21日辞职。[17]最终,新的制宪会议还是成立了。然而在2012年12月,自由派和左派成员退出了议会,并公开谴责穆斯林多数将自己的标准强加给他们。12月30日,其余的制宪会议成员和替身成员通过了宪法草案。尽管面对强烈的社会和政治反对,总统穆尔西还是召集了于2012年12月15和22日举行的宪法公投。结果,但公投是以63.8%的票数通过了宪法,但是只有32.9%的投票率,。2012年12月25日,宪法开始生效,直到2013年7月的军队政变发生。

 

埃及的2012年宪法包含着诸多积极因素,比如广泛应用的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规,各个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通过半总统制的政府体系),对总统任期的限制(两个任期、每个4年,第133条),还有宗教自由(虽然只提到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第43条)。另一方面,最具争议的部分是将伊斯兰教教法(sharia)作为法律的主要来源(第2条)。其他有争议的条款跟军队的权力有关。高等国防委员会(Higher Defence Council)总共15个委员中的7个来自军方(第197条)。这个委员会有控制武装部队预算和审核相关法律的法定权威。另外,国防部长必须由军方人士担任(第195条)。宪法还规定,军事法庭可以审判被指控对军队成员犯罪的平民(第198条)。

 

2014年1月14、15日,埃及公投通过了另一个新宪法。有38.6%的登记选民参加了此次公投,98.1%的选票赞成通过新宪法。分别由10个委员和50个委员组成的两个委员会,参与起草了宪法文本。这两个委员会都有着明显的宗教色彩。新宪法获得了国家拯救阵线(National Salvation Front)、“反抗”运动(Tamarrod)、光明党(Al-Nour)、爱资哈尔清真寺(Al-Azhar)和科普特教会(Coptic Church)等势力的支持。相反地,它也被相当数量的政治主体所抵制,如穆斯林兄弟会、伊斯兰集团(Al-Gama’a Al-Islamiyya)、《中间报》(Al-Wasat)、强大埃及党(Strong Egypt Party)和4月6日民主阵线(April 6th Democratic Front)。

 

和之前的宪法一样,现在的这个宪法也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教,将伊斯兰教教法定为法律的主要来源(第2条)。不过,在新宪法中,信仰自由在被确认为“绝对的”(第64条),而且伊斯兰教事务必须咨询爱资哈尔清真寺的规定也被删去了。基于宗教、种族、性别或地域的党派都被禁止(第74条)。新宪法倡导性别平等,规定国家负有保护女性权利的责任(第11条)。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保留了指定国防部长的权力,但只能在之后的8年内行使(也就是两个4年的总统任期,第234条)。同样地,国防委员会(National Defence Council)有权制定军事预算,而且不受立法机构监督。至于议会,原上院协商会议(Shura Council)被解散。人民议会可以通过总统的不信任案,在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举行大选。最后,总统的权力比之前的宪法所赋予的要小。

 

在突尼斯,制宪会议于2011年10月23日由普选产生。2011年12月10日,制宪会议通过了包括26个条款的临时宪法。它对总理、国家元首和议会的权力都做了安排。宪法改革以141片赞成、37票反对、39票弃权的结果得以实行。[18]

 

制宪会议委托一个委员会来起草宪法草案。然而,事实证明要各方对突尼斯宪法的内容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立宪过程的阻滞和政治上的不稳定导致杰巴利总理于2013年2月19日辞职。[19]在政党执政联盟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前内政部长和伊斯兰复兴运动党成员阿里·拉哈耶德被任命为总理。[20]2013年6月,委员会完成了它最后一稿宪法草案,并提交国家制宪会议(National Constituent Assembly)。在复兴运动党和反对党达成协议之后,这一宪法于2014年1月26日获得了绝对多数制宪会议成员的赞成票得以通过。[21]第二天,共和国总统和国会议长签署了突尼斯的新宪法。

 

这部宪法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是关于女性权利和伊斯兰教在国家社会中地位的表述。伊斯兰教被定为国教(第1条),但并没有提到要将伊斯兰教教法作为法律的来源。信仰和良心的自由得到了保障(第6条)。关于行政权力组织形式的博弈也很复杂。复兴运动党坚持实行议会制,而其他政党则提出实行总统制。最终,半总统制的政府制度被写进了宪法。行政权力由总统和总理分享,总理扮演主导性的角色。总统必须普选,一届任期为5年(第74条)。总统虽然保有很多重要的特权,但他的实际权力并不那么大,特别是在国防和外交事务中(第76条)。政府在其组建时对议会负责(第88条)。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解散政府,然后任命下一任总理(第96条)。

 

总之,在突尼斯,立宪过程是取得多方共识的,而在埃及却不是这样。(见表6)各政党和其他政治主体之间的交易、互通和妥协对保证突尼斯民主转型的成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相反,缺少谈判渠道导致了埃及民主化的失败。

 

表6 共识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对选举体系的改革

达成

达成

对选举结果

达成

达成

对政府的组成

达成

达成

对宪法程序与内容

达成

未达成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4、转型过程中的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

 

研究者们已经明确说明了在他们对民主转型的解释中政治抗议的重要性(Bratton and van de Walle, 1997)。突尼斯和埃及发生的民主转型也无疑是由它们各自的大众革命开启的。早就有学者质疑,公民社会的虚弱是阿拉伯国家保持权威统治的原因之一的观点(Bellin,2004: 141)。埃及和突尼斯的转型状况也使这种观点的说服力减弱。确实,在过去的几十年内,归功于各专业团体、人权运动和女性组织的努力,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公民社会都实现了可观的发展。

 

突尼斯和埃及转型中大众参与主体是多样的:主要是无政治归属的普通公民,但也有很多有组织的团体(政党、贸易和劳工协会、人权运动团体、女性组织、伊斯兰教团体,以及其他反对运动团体)。因此,抗议者之间并不存在很强的凝聚力和意识形态连结,也没有一个团体以胜利之师的形象出现或者处在要提出跟旧政权不同的政治规划的位置。

 

无论在埃及还是突尼斯,社会大众的绝大多数都在变革的开始阶段支持政治变革转型。第一次自由选举的投票率非常重要。在突尼斯,参与投票的人占到有资格的选民的52%(86%的登记选民和16%的未登记选民)。在埃及不同阶段的立法机构选举中,平均投票率达到65%。在埃及的总统选举中,第一轮的投票率为46.4%,第二轮是51.8%。

 

由于在革命运动和转型期统治者之间有着很深的分歧,所以两国的大众动员都没有在革命之后就终止。两国民众对经济的恶化、必要公共服务的缺失和安全问题等都有着普遍的关注。甚至在埃及,抗议出于不同的原因而持续出现:有对暴力的宗派活动的回应;也有在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掌权时,对军队企图控制转型的反应;还有穆尔西任总统期间,对他的宪法建议、国内政策和他对伊斯兰教至上的拒斥,表达不满的行动;等等。针对穆尔西的大规模抗议主要是由“反抗”(Tamarrod)运动组织来主导的。这些抗议也用来证明军事政变的正当性。[22]政变之后,抗议转变为示威者和安全部队之间的暴力冲突。临时总统阿德利·穆罕默德·曼苏尔(Adly Mahmoud Mansour)随后签署了一项针对抗议的法案,对公共集会设置了限制,也为安全部队规定了行为准则。

 

在突尼斯,支持政府和反政府的抗议者之间、抗议者和安全部队之间也发生了冲突,但没有那么暴力。由于两位杰出的反对派人士——肖克里贝莱德(Chokri Belaïd)和穆罕默德布拉米(Mohamed Brahimi)——分别于2013年2月5日和7月25日被谋杀,突尼斯的抗议更增长了气势。很多抗议是由突尼斯版的“反抗”运动组织和国家拯救阵线所组织的。不同于埃及,突尼斯的抗议者数量较少,游行比较和平,安全部队的反应也比较克制。而且,突尼斯的状况也证明,通过谈判、让步和协议是可以平息社会动荡的。

 

在公民社会方面,埃及和突尼斯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突尼斯,公民社会的角色在民主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很重要。因此,转型中形成的政治协议是由四个公民社会组织一起促成的,它们是:突尼斯总工会(UGTT, Union Générale Tunisienne du Travail),突尼斯人权联盟(Ligue Tunisi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突尼斯工业、贸易与手工业协会(UTICA, Union Tunisienne de l’Industrie, du Commerce et de l’Artisanat)和突尼斯律师秩序协会(Ordre National des Avocats de Tunisie)。

 

总之,大众抗议在两国都发生得比较频繁和激烈,而且它们证明了公民在促进政治变迁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可以说是大众参与式的。然而,公民社会和大众抗议已经被证明并非埃及民主化的充分条件。(见表7)甚至,军队利用了大众动乱来实现其政变,而逆转了民主转型。

 

表7 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参与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选举与公投中的动员

重要的

重要的

动员民众促进民主转型

重要的

重要的

公民社会对民主转型的贡献

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四、结果与推论:排他型、无共识转型VS包容型、有共识转型

 

本文提出了一个分析政治变迁过程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它试图通过比较和讨论埃及与突尼斯的民主转型为民主化的研究做出贡献。这一研究的起点是认为这两个案例不仅有着区域(北非)的重要性,也有全球范围的重要性。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可能成为这样的政治转型的典型模式,即发生在极化情景下的政治转型以及宗教因素在政治中起关键作用的国家的政治政治转型。突尼斯成功的民主化甚至可能成为其他类似国家民主转型的成功范式。

 

与我们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相一致,两国转型的模式可以做如下的分类。(见表8)突尼斯实践了一次在内部弱领导下的,包容型、有共识、参与性的转型;埃及则经历了一次在内部弱领导下的,排他型、无共识、参与性的转型。

 

表8 突尼斯与埃及转型的模式

 

维度

领导

竞争与政治互动

共识

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参与

突尼斯

内部,弱领导

包容型

有共识的

参与性的

埃及

内部,强领导

排他型

无共识的

参与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因此,突尼斯和埃及转型的共同特征是内部弱领导和公民参与。虽然很多学术文献证明了领导和社会参与在民主转型中的重要性,但这两个维度并不是解释民主化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另一方面,突尼斯和埃及在两个维度有所不同:政治主体的互动和转型过程上的共识。在突尼斯,转型过程中形成了共识政治,主要的政治主体也参与到了转型之中;而埃及的转型则以军队和伊斯兰势力的霸权为特征。多元选举和公民参与权不足以保证民主转型的顺利推进。政治竞争和参与在转型的所有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民主转型也必然需要共识政治和各政治主体相互妥协的意愿。谈判、交易和协定是突尼斯转型成功的必要条件。相反,转型的埃及模式证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并不是民主化成功的充分条件,还需要合法当局依据不被军队或宗教领袖这样的政治行为者决定的政策来进行治理。

 

可以看出,两国实践的转型模式在最终形成的政体上产生了不同的结果。突尼斯实现了从霸权的、有限制的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变。相反,尽管所有的政治转型过程都在埃及发生了,但它保持了一个霸权的威权政体。埃及的民主未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看不到什么希望:穆斯林兄弟会和自由正义党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塞西将军在2014年5月26、27日举行的总统选举中胜出后,权力仍集中在军队的手中。[23]

 

在突尼斯,最近于2014年10月23日举行的立法机构选举和2014年11月23日举行的总统选举,确认了政体变迁的正确方向。两个选举都被国内和国际的观察者认为是自由和公平的。世俗的突尼斯呼声党赢得了38%的议会席位,而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则以31%的席位成为第二大党。目前,联合政府的产生非常可期。虽然政治转型尚未终结,但突尼斯的民主化已经成功。一旦最低限度的民主制度被建立起来,它就一定会长出根基:保证政治的问责,创造出良好的、能防止腐败和滥权的政府体制,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和司法独立,尊重各个群体的同时强化国家统一,实现对国防力量的民主控制,增强政党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在民主文化中教育政治主体和公民,还有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

 

 

致谢

 

本文是在研究项目“北非和中东威权统治的持续性和政治变迁的过程:政体和国际背景的后果”的框架下发表的。此项目由西班牙经济与竞争力部(CSO2012-32917)和安达卢西亚政府(project of excellence SEJ 3118)资助。笔者要感谢Guadalupe Martínez-Fuentes 对本文较早的版本的评论,也要感谢各位评论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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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亨廷顿(Huntington , 1991: 16-26)将中欧和东欧的民主转型归入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但我们认为这些后共产主义转型所启动的民主化与发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南欧和拉美的民主化有显著的区别,将其视为第四波民主化浪潮更为恰当(Doorenspleet, 2005; Landman, 2008; McFaul, 2011; Priego, 2011)。因此,基于这种观点,最近发生于北非和中东的政治变化应该被视为第五波政治变迁浪潮。

[2] 革命过去被认为是以与旧体制决裂(Linz, 1990:18)、政权取代 (Huntington, 1991: 109)或者政权垮台(Mainwaring, 1992: 294)为特征的转型。在突尼斯,总统本·阿里于2011115逃亡沙特。在埃及,胡斯尼·穆巴拉克面对从2011125开始就要求他下台的持续抗议,终于在211辞职。然而,斯考切波 (Skocpol, 1979: 32)在其经典研究中指出,公民对政权的不满并不是威权垮台的必要条件,真正重要的是,为了防止革命发生,国家可以始终掌控强制手段。所以,在突尼斯和埃及的案例中,大众革命成功的标志是军队做出不干涉抗议者的决定。

[3] 这种体制以霸权式的政党为特征,在突尼斯是宪政民主联盟(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RallyCDR),在埃及是国家民主党(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NDP)。虽然由于霸权式政党的存在,执政政党的轮替不可能实现,但政治系统中政党之间的互动还是被允许的。选举是非竞争性的,仅仅作为一种组成支持政府的议会多数的机制而存在。但议会并不是一个强势的、有自主权的机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处于被当权者限制和持续威胁的状况之下。

[4] 如果一个政体存在这两方面(不负政治责任的政治主体和被限制的公共自由)的结合,那我们就不能用缺陷民主这个概念来描述了。它就应该被认定为威权政体了。

[5] 20136月,埃及爆发了总统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冲突。军队下达了在48小时内停止暴力的最后通牒。最终,军队干预并罢免了穆尔西总统。

[6] 2011年26,军队暂停了宪政民主联盟的活动。3月,在内政部的要求下,突尼斯一审法院取缔了宪政民主联盟。2011416,埃及的国家民主党在最高行政法院宣布解散它的决定后也遭遇了相同的命运。

[7] 由于其他政党在反对派一位重要成员被谋杀的政治危机(我们稍后会解释)后,驳回了他希望建立一个技术官僚政府的提议,甘迪勒于2013219辞职。

[8] 光明党支持军队的政变并同意参与军队的政治规划。

[9] 有几个例子可以来证明这种情况。2012812日,穆尔西颁布了一项宪法法令,允许他除了行政权力以外可以行使立法权。20121122日,穆尔西又颁布一项法令,使他能够避开对其行为的司法监督或审查。这项法令在其颁布的第二个月就被废除。

[10] 埃及议会两院选举的过程分成了几个阶段:下院人民议会(1128 29日,121415日,134日)和上院协商会议(129日到3月)。

[11] 选举法由内阁会议于2011925日通过,并由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在对它进行了不公平的修改的两天后颁布。这个选举法为人民议会的选举设计了复杂的平行体系,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将在不公开的名单中用最大余额法选出,另外三分之一通过简单多数产生。在这三分之一里,有一半的席位预留给农民和工人,这种设计跟旧政权是一样的。另外,新的规则要求每一个选举名单中必须包括女性。类似的,(总共508个席位中的)3个席位要预留给科普特人(埃及的基督徒——译者注),下议院中的10个席位也被指定。最初,独立参选人只能由简单多数选出,而且政党不能占据为独立参选人预留的席位。这一规定被各政党一致拒绝,结果就在101日被修改为允许政党竞争由简单多数制分配的席位。

[12] 虽然穆尔西总统尽力阻止,最高宪法法院还是批准解散议会。

[13] 第一轮总统选举在201232324日举行,第二轮在61617日举行。

[14] 20124月,由于不同的原因,最高总统选举委员会宣布23个候选人中的10个候选人资格无效。其中的3个人获得了重要势力的支持,他们分别是:Khairat Al-Shater(穆斯林兄弟会的官方候选人)、Omar Suleiman(穆巴拉克政权的安全部门主管),和Salafist Hazem Abu Ismail。在宣布这些资格无效之前,公民大会(the Popular Assembly)批准了一项政治权利法案的修正案,来禁止曾在穆巴拉克政权中占据高位者成为公务人员,但是宪法法庭判定这一法案违宪。所以,穆巴拉克政权的最后一任总理穆罕默德·沙菲克(Mohamed Shafik)得以竞选总统,并在第二轮中与穆尔西对决。

[15] 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为举行议会和总统选举提供一个框架。总统任期被从6年减少到4年,最多只能连任两届。而且将竞选总统的候选人的资格降低,以解决司法控制选举的问题。这一改革获得了77.27%的选票的支持,虽然只有41.19%的选民参与投票。改革的实际程序就是成立了由8位宪政主义者(包括1 位穆斯林兄弟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并由颇具声望的改革活动家Tarik el Bishri法官领衔。

[16] 20113月,宪法宣言规定了制宪会议的组成结构(第60条),仅仅表示制宪会议将由100位成员组成,他们由上下两院的议员选出(除了那些已经被指定的成员)。随着伊斯兰势力在立法机构选举中的胜利,议会决定制宪会议应由50个议员和50个公民社会的代表组成。20123月,议会通过投票压倒了那些指责伊斯兰势力操纵了制宪会议的自由派和非宗教势力,通过了这样的组成方案。也因此,在328日的制宪会议只有78位成员出席。

[17] 这个宣言包括了通过新宪法时必须考虑的22条超宪法原则。这些原则保证了军方拥有对宪法草案中某些条款的一票否决权,也保证军方在制宪会议无法在6个月内起草好宪法的情况下,拥有起草宪法的权力(第22.3条)。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还被保障拥有控制军事预算和宣战的权力(第9条)。

[18] 产生的主要摩擦是由总理和总统的权力分享带来的。部分政党认为这一安排过分偏向于总理。

[19] 作为解决危机的办法,他提出组建一个技术官僚政府。但这一提议被他所属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否决了,这就直接导致了他的辞职。

[20] 201419日,阿里·拉哈耶德辞职,以成全临时政府的成立。临时政府将会贯彻政府和反对党达成的政治协议,重新开启民主转型。

[21] 在突尼斯,根据局部宪法改革章程的第3条,国家制宪会议必须以绝对多数通过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整个宪法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果没有达到上述的多数同意,则必须在最多一个月之内举行第二次投票。如果还达不到,则要进行全民公决。这种情况下,多数同意就可以被接受了。

[22] “反抗”运动组织是在20134月由抗议团体“够了”(Kefaya)的成员组成的。

[23] 穆斯林兄弟会于2013923日被最高法院宣布禁止,又于201312月被宣布为恐怖主义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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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转型:排他型、无共识与包容型、有共识——以埃及和突尼斯为例

作者:因玛库拉达·斯莫尔卡


 

翻译:陈万龙     审校:王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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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突尼斯商贩自焚而死掀起的阿拉伯之春(网络图片)


 

摘要:突尼斯和埃及的民主转型和不同“命运”在中国也备受关注,但关注不等于了解。因玛库拉达·斯莫尔卡(Inmaculada Szmolka)是西班牙格尼纳达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副教授,她在本文中分析了由“阿拉伯之春”开启的突尼斯和埃及的民主转型,并由此试图得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她的理论预设是,转型的模式(model)能够对民主化进程的结果(result)产生影响。文章首先提出了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框架,包括政体的定义和分类、政治变迁过程的类型,以及民主转型的各种模式。然后,将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模式在四个分析维度进行对比:转型的领导、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对转型过程的共识,还有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第三部分评估研究的成果并得出结论:对各政治势力的排斥和不负责任的政治主体的干扰会对民主转型的结果造成不利影响(埃及);与此形成对比,各政治主体达成协议和主导政党的妥协让步能够促成转型的成功,即使在极化的政治情境下也是如此(突尼斯)。本文原文发表在2015年冬季《阿拉伯研究季刊》(第37卷第一期)。

 

 

一、引言

 

随着2010年12月起在北非和中东爆发的革命、动乱和抗议,不同类型的政治变迁过程在这一区域集中发生了。此种现象促使很多学者和分析人士开始探讨:这是否意味着一波新的民主化浪潮的到来(Blaydes and Lo, 2011: 2;Diamond, 2011; Dobson, 2011; Gershman, 2011; Grand, 2011; Priego, 2011)。亨廷顿将民主化浪潮定义为“一系列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从非民主向民主的、在数量上显著地超过相反方向变迁的转型”(Huntington, 1991:15)。类似的,卡罗瑟斯认为民主浪潮是指“在每个地区至少有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从专制统治向更自由、更民主治理转变的运动”(Carothers, 2002:5)。其他学者也将传染性(Whitehead, 2001:3)或者扩散效应(Bunce and Wolchik, 2006: 10)视作民主化的特征。

 

在所谓“阿拉伯之春”或“阿拉伯觉醒”之后开始的北非和中东的政治变化中,确实含有民主浪潮的同时性、传染性特征和类似的政治过程(Pace and Cavatorta, 2012)。但作为这篇论文讨论的一个起点,我们仍然认为发生在阿拉伯世界的并不是民主化浪潮,而是在政体-性质问题上导致多种的结果(包括民主化、政治自由化、新形式的权威主义或者对政治体制不产生实质作用的装点门面的改革)的第五波政治变迁浪潮(Szmolka, 2014a: 128)。[1]

 

本文会集中探讨其中趋向于民主的政治转型,分析两个在威权统治者由于大众革命而被迫下台之后启动的民主转型过程,也就是埃及和突尼斯的转型。[2]威权统治者的倒台为这两个国家的民主化开启了颇有希望的道路(Asseburg, 2012: 5)。同样,利比亚和也门的威权统治者也被迫下台,也启动了民主转型。然而,由于这两个国家的转型结果尚不明朗,它们的转型就不纳入这一研究了。另外,突尼斯和埃及的情况也更适合我们采取最为类似的研究方法(Przeworski and Teune, 1970)。一方面,突尼斯和埃及拥有相似的政治、社会、文化特征(控制变量)。在政治特征上,起义发生时,两个国家都属于政府处在掌控和支配地位的威权政体[3](Szmolka, 2011: 21)。两个国家都由革命引发了民主转型,在威权政府垮台后两国的局势都按照民主转型的经典模式展开:增长的多元主义、制定新宪法、举行竞争性选举。而且,两国转型都发生在伊斯兰主义者和世俗政党两方对立情境之下。另一方面,突尼斯和埃及的民主转型又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因变量)——突尼斯的民主化成功和埃及出现新的威权统治。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解释为什么这一转型过程在埃及遭受了失败,却在突尼斯取得了成功。研究假设为:埃及的民主转型模式无法促成政治体制的转变。因此,研究的因变量是从威权主义到民主的政体转变是否可能,自变量就是转型的模式。主要结论为:在埃及,排他型的转型和一个不负责任的政治主体(军队)的干扰使建立民主体制变得不可能。相反,在突尼斯,各政治主体之间的协议和主导政党的妥协让步促成了转型的成功。

 

本文希望实现的目标有:(1)提出一个讨论政治体制和政治转型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包括对各种政治体制的定义和分类、政治转型过程的类型学和各种转型模式的归纳。转型模式的分类方法基于以下四个维度:转型的领导、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对转型过程的共识,还有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2)在这四个分析维度下,对突尼斯和埃及的政治变迁进行比较和归类。(3)通过评估本研究的成果,为制度转型理论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政体与政治变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

 

1、政体的分类

 

政体是一系列的权力制度和结构,是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方式,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和其他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也是政治体系运行和政治过程实际发生的方式。

 

在此,我们将提出一套政体的分类方法。所有的政体类型将从民主和威权主义两端发展出来。这里使用的“民主”概念是经验主义和分析性的,而非规范性的。我们也试图使用一个最低限度的民主的概念,来尽量整合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定义了8种政体。这种分类方法是用来定义阿拉伯之春发生之前的政治制度,并且评估突尼斯和埃及政治转变之后的政体的。这里涉及到3种分析指标,即多元化程度和政治竞争、参与程度,政府效能,公共权力与公民自由。(见表1)

 

表1  政治体制的类型与分析维度

 

政体的类别

政体的子类别

分析维度

多元性与政治竞争

政府运作

公民权利与自由

完全民主

 

竞争性多元主义

民主的

有保障的

缺陷民主

监护式

竞争性多元主义

有缺陷的

有保障的

不自由

竞争性多元主义

有缺陷的

限制的

多元威权主义

准竞争、限制性

准竞争性多元主义

独裁的

限制的

霸权式、限制性

霸权式多元主义

独裁的

限制的

封闭威权主义

 

无多元性

极权主义的

严格限制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以下是各种政体类别的定义:

 

a.完全民主。这是一种权力获取建立在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基础上的政体,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拥有平等的机会。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履行其职能。对多元主义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唯一限制是不能违背法律和宪法原则。这种制度建立在对基础政治规则的多数同意和对少数人的尊重之上。政府必须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b.缺陷民主。这种政体会举行竞争性选举来实现代议的功能和产生政府,但可能因为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无法巩固它们趋向民主的进程:对代议机构不适当的约束与平衡,一种政治势力的霸权削弱了反对势力的角色,腐败和官官相护的现象,来自外来的代议机构的威胁,存在一个外国势力掌控着国内民主的发展,或者在社会、种族与宗教群体之间缺少平等。基于其中的不同因素在影响政治体系,我们又将缺陷民主分为以下两种:

 

b.1. 监护式民主:存在着影响一国的发展但不承担政治责任的政治主体的制度。

 

b.2. 不自由的民主:对公民自由和有效的法治有限制的制度。[4]

   

c.  多元威权主义。在这样的政体中,代议机构由多元化的选举产生,但某些政治势力被排除在这个政治过程之外。同样的,政府正当机能的运转会因代议机构缺乏自主性而受阻,这或是由各政治势力之间的不平衡所导致,或是由于存在着有影响力但不负政治责任的政治主体。另外,自由虽然在原则上被承认,但当政治权力受到威胁的时候,公民权利和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基于政治竞争的程度不同,多元威权主义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c.1. 准竞争、限制性威权主义。政治光谱中的多数政治势力都可以参与到政治和选举中,既可以竞选也可以在相应机构中被代表,因此这种政体有着较好的社会与政治多元化程度。但即便如此,某些政治团体还是被排除在选举和竞选之外。与之相类似,由于存在拥有一票否决权的、不负政治责任的政治势力或是将政治过程集权化的正式政治主体,代议机构的自主性也会被削弱。这些政体在短期内往往会发生公民自由提升的现象,但这些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很可能会被执政党或国家元首以国家安全和宗教等理由加以限制。

         

c.2. 霸权式、限制性威权主义。在这种政体中,政治体系可能被军队、外国势力、宗教团体、经济寡头,或其他有权势的团体所控制。而且,通常会有一个未经正式认可的政治权威实际上掌控着所有的政治权力。尽管它们可能会允许一定的政治自由化的进程(比如对政治多元主义的承认),但只有已经掌握权力的政党或候选人才真的有机会获得权力或公共机构的职位。因此,由于某些反对党被排除在外,这种体制下的选举并不是竞争性的。而且,公民权利和自由要被限制,并始终处于当局的威胁之下。某些种族、宗教或区域性的团体可能会失去它们的公民权利;跟这些团体有关的冲突也会时有发生。

     

d. 封闭威权主义。在这种体制下,法治并不存在,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也不被承认。代表掌权者以外的利益或主体的政治团体不允许存在。在选举过程中——如果有选举的话——只有体制内的候选人可以参选。

 

2、政体转变与政治变迁过程的类型学

 

即使起点相同,政治变迁也会、并且常常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政治变迁都必然导致政体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对政治变迁发生的不同路径做一个区分(Szmolka, 2014b)。

 

基于之前呈现的政体类型,我们可以区分出7种不同的政治变迁过程:民主化、独裁化、民主退化、政治自由化、威权强化、民主深化和民主巩固。

 

a.民主化包含着由威权主义到民主政体转变的过程,因此,要有一种政体代替另一种。相关的学术文献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一个威权国家发生了民主化有不同的看法。林茨和斯泰潘(Linz and Stepan, 1996: 1)指出民主化完成的4个标志:(1)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产生政府成为广泛共识;(2)政府权力的获得是自由和普选的直接结果;(3)这一政府事实上拥有制定新政策的权力;(4)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来源于新的民主程序,不必与其他法律主体(比如军队或宗教领袖)分享权力。另一些政治学者则认为,民主化的实现要符合达尔(Dahl, 1989)对多头政体的界定:官员由选举产生并且能够控制政府的决策;经常性的、自由的、公平的选举;普遍选举权(所有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所有成年人都有竞选官员的权利;言论自由;公民能够从不同渠道获取信息;组成和加入独立社团的权利;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我们认为达尔、林茨和斯泰潘所列出的条件还不够充分。在突尼斯,虽然其状况在2011年的选举之后就符合以上所述的所有条件,但我们仍不能用“民主化”来描述这一过程。因为在2013年2月各方一致赞成的宪法得到批准之前,大家并未普遍接受一个共同的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框架。所以,除了上面所列出的条件之外,各方一致赞成的宪法得到认可也是民主化实现的必要条件。

 

b.独裁化,与民主化相反,是指从民主到威权政体的转型。其出现往往由于权力的滥用,对政治竞争的明显限制,和/或对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约束。

 

c.民主退化是指一个政体在保有实质性的民主内核(竞争性选举、有效的政治反对、有保障的公民权利,和大多数人的自由)的前提下,失掉某些民主特征的过程。这个概念适用于从完全民主政体退回到缺陷民主的情况。比如,当政治决策受到不负责任的政治主体干扰或者公民权利受到有限度的侵害(政治上、种族上或宗教上的)时,民主倒退就有可能出现。

 

d.政治自由化发生在威权统治的背景下。它是指在一个保持其专制本质的政权内发生的政治压制的放松和公民自由的扩展(Mainwaring, 1989; O’Donnell, Schmitter and Whitehead, 1986)。政治自由化不一定是向民主转型的开始,因此也不必然引发政体从威权到民主的转变。但它有可能包含着一个霸权式威权主义政体,通过政治竞争的扩大而向准竞争性威权政体的转变。

 

e.威权强化代表着一个政权专制程度的加深。威权政权对政治竞争和政治权力与自由的实践设置了更多的限制。它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威权政体的类别和子类别中,通常导致一个相对不那么专制的政体变成一个更加专制的政权。

 

f.民主深化(Schedler, 1998)是指民主政体品质的改进,是从缺陷民主到完全民主的转变。因此,民主深化是发生在民主政体内部的政治变迁。

 

g.民主巩固是指对民主的价值、制度、实践和民主政权的合法性的确认(Linz and Stepan, 1996; Morlino,2003)。因此,它是发生在完全民主政体的背景下的发展过程。

 

3、民主转型的模式

 

我们所提出的转型模式的分类方法主要基于以下4个分析维度,它们是转型过程的领导、政治主体之间的竞争与互动、对转型过程的共识,还有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

 

通过对这4个维度的分析,我们将转型模式划分为外部影响下的转型和内部转型,包容型转型和排他型转型,有共识转型和无共识转型,还有参与式转型和无参与的转型。(见表2)

 

表2 民主转型的模式

 

分析维度

转型模式

转型特征描述

1.领导

1.1.外部影响转型

由外生势力驱动,作为军事干预或决定性外部监管的结果

 

 

1.1.1.外部强制转型

被强制推动

1.1.2.外部监管转型

在一个或多个外部势力的监管下

1.2.内部转型

被国家行为主体设计与实施

 

1.2.1.有强势领导的内部转型

强势领导驱动

 

1.2.2.有弱势领导的内部转型

无强势领导驱动

2. 竞争与政治互动

2.1.包容型转型

由各主要政治主体参与

2.2.排他型转型

由统治势力主导,排除其他的重要政治主体

3.共识

3.1.有共识转型

以精英之间的谈判、交易和定约为特征

3.2.无共识转型

对主要议题没有一致意见,对转型模式有分歧

4.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的参与

4.1.参与式转型

精英与大众之间良有活力的互动。公民参与到转型过程中,不仅限于选举

4.2.无参与转型

转型动态中无公民参与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在表3和表4中,我们呈现了每个维度的具体分析变量,这些变量将会用来在下一部分对转型模式进行比较。为避免歧义,这些变量的类别均在二分法的表格中给出。

 

表3 转型模式的维度、变量与指标

 

维度

变量

类别

领导

外部行为主体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

旧威权人物者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制度转型期统治者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反对团体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否决权掌握者(veto player)的角色

决定性/非决定性

竞争与政治互动

多元主义与竞争性

增长/降低

碎片化

高/低

极化

高/低

政党互动

强/弱联盟

共识

对选举制度的改革

达成/未达成

对选举结果

达成/未达成

对政府的组成

达成/未达成

立宪程序和内容

达成/未达成

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参与

选举与投票中的动员

重要/不重要

动员支持民主转型

重要/不重要

公民社会对民主转型的贡献

决定性的/非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表4 民主转型中的领导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外部政治主体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旧威权人物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决定性的

转型期制度主导者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反对团体的角色

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否决权掌握者(veto player)的角色

非决定性的

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三、对突尼斯与埃及转型模式的讨论

 

1、转型实施战略的领导

 

第一,突尼斯和埃及两国转型的领导都是内部的,没有外部力量来促使威权政权的倒台。西方政府延续了之前的政治立场——在不危及其在本地区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寻求改革。它们更倾向于渐进的民主化进程,而非以革命道路走向民主。西方领导人均对革命的发生感到惊讶。当本·阿里在突尼斯辞职,以及埃及军方决定对抗议持观望态度时,西方领导人们才敦促穆巴拉克辞职。国际社会在发表支持民主转型的声明、观察转型实施过程和正式检讨过去对阿拉伯地区的外交政策模式上,都比较克制。在这个意义上,欧盟对中东国家的新外交政策已经开始调整,试图使双方的政治与经济合作适应民主化成功的新形势。然而,美国和欧盟却都未对发生于2013年7月3日的、推翻民选总统穆尔西(Morsi)的军队政变表示谴责。[5]因此,我们认为在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中没有外部干预,而且转型过程都是由内部势力来设计和实施的。

 

第二,与旧的威权统治者相联系的霸权式政党都在大众革命之后丢掉了权力:在突尼斯是宪政民主联盟(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Rally,CDR),在埃及是国家民主党(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NDP)。[6] 然而,旧体制的其他成员则在军队、司法机构,甚至政府内保住了职位。在埃及,法官们否决了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Supreme Council of the Armed Forces,SCAF)和总统做出的一些决定,而且法官中的绝大多数都支持针对穆尔西总统的政变。

 

第三,从突尼斯和埃及的选举结果来看,适应力强的机构领导人可以从竞争性选举中产生。威权体制下主要的反对势力赢得了议会选举。在突尼斯,本·阿里统治时被禁止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党(Ennahda)在制宪会议中获得了37%的选票和41.5%的席位(2011年10月23日)。哈马迪贾巴里(Hamadi Djebali)作为旧体制下的政治犯和伊斯兰复兴运动党的秘书长,在2011年12月14日被任命为突尼斯总理。他依靠两股世俗的政治势力——劳动自由民主阵线(Democratic Forum for Labour and Liberties,也被称作Ettakatol,属泛阿拉伯主义)和保卫共和大会(Congress for the Republic,CPR,属中/左翼)组建了新政府。[7] 在统治联盟的三大政党的支持下,制宪会议选举保卫共和大会领袖蒙塞夫·马尔祖基(Moncef Marzuki)为总统。在埃及,作为穆斯林兄弟会(Muslim Brotherhood,MB)下属政党的自由与正义党(Freedom and Justice Party,FJP),在2012年初组成的埃及人民议会(People’s Assembly)中获得了38%的选票和43.3%的直接当选席位。然而,直到2012年5月和6月举行总统选举时,穆斯林兄弟会才真正取得行政权力。2012年6月30日,自由与正义党主席穆罕默德·穆尔西在第二轮总统选举中获得了51.5%的选民的支持,成为埃及首位民选总统。7月24日,穆尔西任命独立人士希沙姆·甘迪勒(Hesham Qandil)为总理。在政府中,穆斯林兄弟会的三名成员和大多数部长都曾在旧政权中任职。在此后的一年内,政府在自由与正义党(主要力量)、萨拉菲派光明党(Salafist Al-Nour)[8]与一些自由主义政党的支持下治理国家。然而,无论在选举上还是制度上,由于其他政党和政治主体的平衡作用,居于主导地位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和穆斯林兄弟会都没有为转型提供强有力的领导。

 

第四,在埃及和突尼斯,反对派政党和社会运动都对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却导致了不同的结果。在突尼斯,反对团体制衡了伊斯兰复兴运动党的权力,促成了一个更为开放和包容的转型过程。在埃及,其他政党对执政党的压力跟在突尼斯一样,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反对团体有能力动员一部分民众。然而,由于伊斯兰主义者的不妥协和军队的干预,反对派政党的压力不足够改变整个民主化进程。

 

因此,在转型过程中和终结转型时,埃及的军队都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在2012年的总统选举前都掌握着行政权和立法权。在穆尔西担任总统期间,军队持续对其工作施加影响。这导致了二者共存关系的不对称(Hernando de Larramendi, 2013: 82)。2013年7月3日,军队再次用政变推翻了穆尔西总统,打断了民主化进程。因此,埃及军队在民主转型中一直是拥有否决权的政治主体。相反,突尼斯军队则不是一支有影响力的政治势力,这主要是因为突尼斯军队并不像埃及军队那样跟威权政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在转型的方向、战略和实施上都没有外部政府的重大干预,所以两国转型的领导力量都可认定为内部力量。进一步说,两国转型的制度上的领导力量都不算强势,但原因不同:在突尼斯,是因为反对团体的压力;在埃及是因为军队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因此,拥有一个在选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党并不意味着就会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来实现民主转型。

 

2、竞争与政治互动

 

社会革命的第一个后果就是新的政党进入政治系统。关于政治党派的法律会被修改。在转型的最初阶段,成立新的政党会被许可。在埃及,2011年3月28日,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颁布了第12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的第40号法律关于政党的条款。在突尼斯,政府同时通过了关于政党(87-2011号)和结社(88-2011号)的法令,时间是2011年9月24日。

 

新的法律框架和计划中的选举会创造出多元化、竞争性的全新政党体系。在突尼斯,据估算有117个政党参与了2011年10月23日的选举,而只有其中的8个政党是在此之前就存在的(Marx, 2011: 3)。另外,在转型的过程中,还不断有新的政党出现。有一些是政党分裂的结果,甚至那些重要的大党也有分裂的情况出现。在埃及,42个政党和4个广泛的选举联盟[自由/左翼埃及联盟(the liberal/left-wing Egyptian Bloc)、伊斯兰同盟(the Islamic Alliance)、继续革命派(the Continuous Revolution)和民主同盟(the Democratic Alliance)]参与了人民议会的竞选。埃及和突尼斯的选举都被认为是公正、透明、妥善组织及有竞争性的(Carter Center, 2012: 2; Montabes-Pereira and Martínez-Fuentes, 2011; Murphy, 2013)。

 

社会的分歧会反映在民主转型后形成的政党体系上。这两国最重要的社会分歧是宗教分歧(世俗派与伊斯兰势力)和意识形态分歧(自由派、进步派和保守派)。它们各自的政治体系都呈现高度的碎片化和极化。然而,在埃及,政党呈现极化状态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各政治势力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而是由于伊斯兰势力的垄断导致世俗派政党在转型过程中遭到排斥。同样的,由于行政机构的威权统治风格,政治竞争性也减弱了。[9]

 

尽管呈现碎片化形态,突尼斯的政党还是能够形成政治同盟,这不仅发生在意识形态亲和的政治势力之间,也发生在世俗派政党和主要的政治势力伊斯兰复兴运动党之间。革命之前,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和其他反对党就已经有所接触。这种接触营造了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使复兴运动党、保卫共和大会和劳动自由民主阵线能够结成统治联盟。对保证民主转型顺利进行最重要的事件,是复兴运动党与反对派政党在经过数周的谈判之后,于2013年9月28日达成了政治协议。复兴运动党接受了一个包括政府辞职、成立无党派的过渡政府、实行宪法和新选举法,还有立刻举行总统和立法机构选举的路线图(Martínez-Fuentes, 2014)。突尼斯议会在通过宪法的三天后,也就是2014年1月29日,批准成立了负责实现这些目标的技术官僚政府。

 

总而言之,在埃及和突尼斯,多元的、选举的政治竞争都有所增长。然而,政治竞争和参与的存在必须始终贯穿于转型过程的各个阶段。因此,伊斯兰势力的霸权决定了埃及的转型是排他型模式。而在突尼斯,由于反对派在转型中的政治参与和政府不强制行使其权力的决定,其转型呈现包容型的模式(见表5)。

 

表5 民主转型中的竞争和政治互动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多元性与竞争性

碎片化

极化

政党互动

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3、对转型过程的共识

 

在突尼斯和埃及转型的最初,存在着普遍认可的民主化程序:修改选举法、举行立法机构和总统选举、批准新宪法和成立民主政府。然而,这些政治过程的实现并不一定能够带来民主化。

 

选举制度、选举和组成政府

 

通过新的选举法是走向组织竞争性选举的第一步。为选举制宪会议,突尼斯的各政党一致赞同采取比例代表制(最大余额法),将各行政区域作为选区,候选人用不公开的名单选出。在埃及,对于在2011年11月和2012年3月间举行的立法机构选举,各政治势力也在选举制度上形成了统一意见。[10]然而,最高宪法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裁决,选举法中允许政党与独立参选人竞争某些席位的条款违宪。[11]结果,人民议会在2012年10月解散。[12]至于总统选举,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制定了一项法令,要求共和国总统必须在两轮绝对多数的制度下选出,一个任期为6年。[13]这种选举方法的主要风险在于,某些总统候选人的资格会被认为无效。[14]

 

在突尼斯和埃及,这些选举都和平地结束,选举结果也被各政党接受。人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来保证选举的多元和避免以往选举中出现的选举舞弊。在突尼斯,选举名单的审核和选举的协调与监督都由独立高等选举委员会(Independent High Authority for the Elections)负责(27号法令,2011年4月18日)。另外,各政党和候选人的代表和国际观察员都被授权可以进行监督。在埃及,最高选举委员会监督立法机构的选举,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有关选举的投诉。最初,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声明不会有国际选举监督,因为他们认为这关乎国家主权问题。后来,虽然只有卡特中心可以参与到选举之中,其他的国家或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被授权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同样,总统选举也是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观察的对象。虽然选举的结果不能令所有的政党都满意,但没有人拒绝承认这些结果。而且,政府的组成反映了选民的决定,也没有构成对埃及和突尼斯民主转型的威胁。

 

立宪程序

 

2011年3月19日,埃及进行了第一次的宪法改革。但这次改革并没有得到所有政党的支持:当穆斯林兄弟会、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老国家民主党支持的时候,其他政党、革命解放广场运动和一些公众人物(比如穆罕默德·艾巴拉迪和阿姆鲁穆萨)就表示反对。因此,在举行议会和总统选举之前,必须对宪法进行彻底的修订。通过公投,埃及对宪法进行了一次局部修订,涉及到修改旧宪法的八个条款,删除了一条既有条款,并且合并了两个新条款。[15]作为公投的结果,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公布了包含63个条款的宪法宣言,此宣言在新宪法通过之前具有宪法效力。然而在共和国总统的职权(包括立法与行政职权和指定议会和政府成员的权力)公布之前,宪法宣言也由于权力的分配倾向于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被很多政党抵制。

 

通过新的埃及宪法的任务交到了由国会议员和公民代表组成的联合会议手里。制宪会议(Constituent Assembly)要在6个月内起草一部宪法草案。但大家对这一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了不同意见。最初,制宪会议由相同数量的国会议员(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间被选举出来)和公民代表组成。然而,2012年4月10日,高等行政法庭(High Administrative Tribunal)宣布制宪会议无效,认为它处在穆斯林势力的控制之下,所以无法代表埃及社会。[16]到了6月初,人民议会成功通过了选举制宪会议新成员的规则,使受阻的立宪过程再次向前推进。2012年6月17日,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针对那次被多数政治势力所抵制的宪法改革,颁布了一个宪法宣言。通过这个宣言,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保证了自己拥有对立宪过程的一票否决权和军事上的权力。2011年11月到12月间,政府试图通过所谓的《新埃及国家基本准则宣言》(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New Egyptian State)。这一行为遭到了其他政治团体的强烈反对,也导致临时政府于2011年12月21日辞职。[17]最终,新的制宪会议还是成立了。然而在2012年12月,自由派和左派成员退出了议会,并公开谴责穆斯林多数将自己的标准强加给他们。12月30日,其余的制宪会议成员和替身成员通过了宪法草案。尽管面对强烈的社会和政治反对,总统穆尔西还是召集了于2012年12月15和22日举行的宪法公投。结果,但公投是以63.8%的票数通过了宪法,但是只有32.9%的投票率,。2012年12月25日,宪法开始生效,直到2013年7月的军队政变发生。

 

埃及的2012年宪法包含着诸多积极因素,比如广泛应用的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规,各个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通过半总统制的政府体系),对总统任期的限制(两个任期、每个4年,第133条),还有宗教自由(虽然只提到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第43条)。另一方面,最具争议的部分是将伊斯兰教教法(sharia)作为法律的主要来源(第2条)。其他有争议的条款跟军队的权力有关。高等国防委员会(Higher Defence Council)总共15个委员中的7个来自军方(第197条)。这个委员会有控制武装部队预算和审核相关法律的法定权威。另外,国防部长必须由军方人士担任(第195条)。宪法还规定,军事法庭可以审判被指控对军队成员犯罪的平民(第198条)。

 

2014年1月14、15日,埃及公投通过了另一个新宪法。有38.6%的登记选民参加了此次公投,98.1%的选票赞成通过新宪法。分别由10个委员和50个委员组成的两个委员会,参与起草了宪法文本。这两个委员会都有着明显的宗教色彩。新宪法获得了国家拯救阵线(National Salvation Front)、“反抗”运动(Tamarrod)、光明党(Al-Nour)、爱资哈尔清真寺(Al-Azhar)和科普特教会(Coptic Church)等势力的支持。相反地,它也被相当数量的政治主体所抵制,如穆斯林兄弟会、伊斯兰集团(Al-Gama’a Al-Islamiyya)、《中间报》(Al-Wasat)、强大埃及党(Strong Egypt Party)和4月6日民主阵线(April 6th Democratic Front)。

 

和之前的宪法一样,现在的这个宪法也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教,将伊斯兰教教法定为法律的主要来源(第2条)。不过,在新宪法中,信仰自由在被确认为“绝对的”(第64条),而且伊斯兰教事务必须咨询爱资哈尔清真寺的规定也被删去了。基于宗教、种族、性别或地域的党派都被禁止(第74条)。新宪法倡导性别平等,规定国家负有保护女性权利的责任(第11条)。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保留了指定国防部长的权力,但只能在之后的8年内行使(也就是两个4年的总统任期,第234条)。同样地,国防委员会(National Defence Council)有权制定军事预算,而且不受立法机构监督。至于议会,原上院协商会议(Shura Council)被解散。人民议会可以通过总统的不信任案,在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举行大选。最后,总统的权力比之前的宪法所赋予的要小。

 

在突尼斯,制宪会议于2011年10月23日由普选产生。2011年12月10日,制宪会议通过了包括26个条款的临时宪法。它对总理、国家元首和议会的权力都做了安排。宪法改革以141片赞成、37票反对、39票弃权的结果得以实行。[18]

 

制宪会议委托一个委员会来起草宪法草案。然而,事实证明要各方对突尼斯宪法的内容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立宪过程的阻滞和政治上的不稳定导致杰巴利总理于2013年2月19日辞职。[19]在政党执政联盟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前内政部长和伊斯兰复兴运动党成员阿里·拉哈耶德被任命为总理。[20]2013年6月,委员会完成了它最后一稿宪法草案,并提交国家制宪会议(National Constituent Assembly)。在复兴运动党和反对党达成协议之后,这一宪法于2014年1月26日获得了绝对多数制宪会议成员的赞成票得以通过。[21]第二天,共和国总统和国会议长签署了突尼斯的新宪法。

 

这部宪法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是关于女性权利和伊斯兰教在国家社会中地位的表述。伊斯兰教被定为国教(第1条),但并没有提到要将伊斯兰教教法作为法律的来源。信仰和良心的自由得到了保障(第6条)。关于行政权力组织形式的博弈也很复杂。复兴运动党坚持实行议会制,而其他政党则提出实行总统制。最终,半总统制的政府制度被写进了宪法。行政权力由总统和总理分享,总理扮演主导性的角色。总统必须普选,一届任期为5年(第74条)。总统虽然保有很多重要的特权,但他的实际权力并不那么大,特别是在国防和外交事务中(第76条)。政府在其组建时对议会负责(第88条)。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解散政府,然后任命下一任总理(第96条)。

 

总之,在突尼斯,立宪过程是取得多方共识的,而在埃及却不是这样。(见表6)各政党和其他政治主体之间的交易、互通和妥协对保证突尼斯民主转型的成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相反,缺少谈判渠道导致了埃及民主化的失败。

 

表6 共识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对选举体系的改革

达成

达成

对选举结果

达成

达成

对政府的组成

达成

达成

对宪法程序与内容

达成

未达成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4、转型过程中的大众动员和公民社会的参与

 

研究者们已经明确说明了在他们对民主转型的解释中政治抗议的重要性(Bratton and van de Walle, 1997)。突尼斯和埃及发生的民主转型也无疑是由它们各自的大众革命开启的。早就有学者质疑,公民社会的虚弱是阿拉伯国家保持权威统治的原因之一的观点(Bellin,2004: 141)。埃及和突尼斯的转型状况也使这种观点的说服力减弱。确实,在过去的几十年内,归功于各专业团体、人权运动和女性组织的努力,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公民社会都实现了可观的发展。

 

突尼斯和埃及转型中大众参与主体是多样的:主要是无政治归属的普通公民,但也有很多有组织的团体(政党、贸易和劳工协会、人权运动团体、女性组织、伊斯兰教团体,以及其他反对运动团体)。因此,抗议者之间并不存在很强的凝聚力和意识形态连结,也没有一个团体以胜利之师的形象出现或者处在要提出跟旧政权不同的政治规划的位置。

 

无论在埃及还是突尼斯,社会大众的绝大多数都在变革的开始阶段支持政治变革转型。第一次自由选举的投票率非常重要。在突尼斯,参与投票的人占到有资格的选民的52%(86%的登记选民和16%的未登记选民)。在埃及不同阶段的立法机构选举中,平均投票率达到65%。在埃及的总统选举中,第一轮的投票率为46.4%,第二轮是51.8%。

 

由于在革命运动和转型期统治者之间有着很深的分歧,所以两国的大众动员都没有在革命之后就终止。两国民众对经济的恶化、必要公共服务的缺失和安全问题等都有着普遍的关注。甚至在埃及,抗议出于不同的原因而持续出现:有对暴力的宗派活动的回应;也有在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掌权时,对军队企图控制转型的反应;还有穆尔西任总统期间,对他的宪法建议、国内政策和他对伊斯兰教至上的拒斥,表达不满的行动;等等。针对穆尔西的大规模抗议主要是由“反抗”(Tamarrod)运动组织来主导的。这些抗议也用来证明军事政变的正当性。[22]政变之后,抗议转变为示威者和安全部队之间的暴力冲突。临时总统阿德利·穆罕默德·曼苏尔(Adly Mahmoud Mansour)随后签署了一项针对抗议的法案,对公共集会设置了限制,也为安全部队规定了行为准则。

 

在突尼斯,支持政府和反政府的抗议者之间、抗议者和安全部队之间也发生了冲突,但没有那么暴力。由于两位杰出的反对派人士——肖克里贝莱德(Chokri Belaïd)和穆罕默德布拉米(Mohamed Brahimi)——分别于2013年2月5日和7月25日被谋杀,突尼斯的抗议更增长了气势。很多抗议是由突尼斯版的“反抗”运动组织和国家拯救阵线所组织的。不同于埃及,突尼斯的抗议者数量较少,游行比较和平,安全部队的反应也比较克制。而且,突尼斯的状况也证明,通过谈判、让步和协议是可以平息社会动荡的。

 

在公民社会方面,埃及和突尼斯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突尼斯,公民社会的角色在民主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很重要。因此,转型中形成的政治协议是由四个公民社会组织一起促成的,它们是:突尼斯总工会(UGTT, Union Générale Tunisienne du Travail),突尼斯人权联盟(Ligue Tunisi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突尼斯工业、贸易与手工业协会(UTICA, Union Tunisienne de l’Industrie, du Commerce et de l’Artisanat)和突尼斯律师秩序协会(Ordre National des Avocats de Tunisie)。

 

总之,大众抗议在两国都发生得比较频繁和激烈,而且它们证明了公民在促进政治变迁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可以说是大众参与式的。然而,公民社会和大众抗议已经被证明并非埃及民主化的充分条件。(见表7)甚至,军队利用了大众动乱来实现其政变,而逆转了民主转型。

 

表7 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参与

 

变量

突尼斯

埃及

选举与公投中的动员

重要的

重要的

动员民众促进民主转型

重要的

重要的

公民社会对民主转型的贡献

决定性的

非决定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四、结果与推论:排他型、无共识转型VS包容型、有共识转型

 

本文提出了一个分析政治变迁过程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它试图通过比较和讨论埃及与突尼斯的民主转型为民主化的研究做出贡献。这一研究的起点是认为这两个案例不仅有着区域(北非)的重要性,也有全球范围的重要性。突尼斯和埃及的转型可能成为这样的政治转型的典型模式,即发生在极化情景下的政治转型以及宗教因素在政治中起关键作用的国家的政治政治转型。突尼斯成功的民主化甚至可能成为其他类似国家民主转型的成功范式。

 

与我们的理论和方法论框架相一致,两国转型的模式可以做如下的分类。(见表8)突尼斯实践了一次在内部弱领导下的,包容型、有共识、参与性的转型;埃及则经历了一次在内部弱领导下的,排他型、无共识、参与性的转型。

 

表8 突尼斯与埃及转型的模式

 

维度

领导

竞争与政治互动

共识

大众动员与公民社会参与

突尼斯

内部,弱领导

包容型

有共识的

参与性的

埃及

内部,强领导

排他型

无共识的

参与性的

资料来源:本文作者

 

因此,突尼斯和埃及转型的共同特征是内部弱领导和公民参与。虽然很多学术文献证明了领导和社会参与在民主转型中的重要性,但这两个维度并不是解释民主化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另一方面,突尼斯和埃及在两个维度有所不同:政治主体的互动和转型过程上的共识。在突尼斯,转型过程中形成了共识政治,主要的政治主体也参与到了转型之中;而埃及的转型则以军队和伊斯兰势力的霸权为特征。多元选举和公民参与权不足以保证民主转型的顺利推进。政治竞争和参与在转型的所有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民主转型也必然需要共识政治和各政治主体相互妥协的意愿。谈判、交易和协定是突尼斯转型成功的必要条件。相反,转型的埃及模式证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并不是民主化成功的充分条件,还需要合法当局依据不被军队或宗教领袖这样的政治行为者决定的政策来进行治理。

 

可以看出,两国实践的转型模式在最终形成的政体上产生了不同的结果。突尼斯实现了从霸权的、有限制的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变。相反,尽管所有的政治转型过程都在埃及发生了,但它保持了一个霸权的威权政体。埃及的民主未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看不到什么希望:穆斯林兄弟会和自由正义党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塞西将军在2014年5月26、27日举行的总统选举中胜出后,权力仍集中在军队的手中。[23]

 

在突尼斯,最近于2014年10月23日举行的立法机构选举和2014年11月23日举行的总统选举,确认了政体变迁的正确方向。两个选举都被国内和国际的观察者认为是自由和公平的。世俗的突尼斯呼声党赢得了38%的议会席位,而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则以31%的席位成为第二大党。目前,联合政府的产生非常可期。虽然政治转型尚未终结,但突尼斯的民主化已经成功。一旦最低限度的民主制度被建立起来,它就一定会长出根基:保证政治的问责,创造出良好的、能防止腐败和滥权的政府体制,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和司法独立,尊重各个群体的同时强化国家统一,实现对国防力量的民主控制,增强政党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在民主文化中教育政治主体和公民,还有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

 

 

致谢

 

本文是在研究项目“北非和中东威权统治的持续性和政治变迁的过程:政体和国际背景的后果”的框架下发表的。此项目由西班牙经济与竞争力部(CSO2012-32917)和安达卢西亚政府(project of excellence SEJ 3118)资助。笔者要感谢Guadalupe Martínez-Fuentes 对本文较早的版本的评论,也要感谢各位评论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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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亨廷顿(Huntington , 1991: 16-26)将中欧和东欧的民主转型归入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但我们认为这些后共产主义转型所启动的民主化与发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南欧和拉美的民主化有显著的区别,将其视为第四波民主化浪潮更为恰当(Doorenspleet, 2005; Landman, 2008; McFaul, 2011; Priego, 2011)。因此,基于这种观点,最近发生于北非和中东的政治变化应该被视为第五波政治变迁浪潮。

[2] 革命过去被认为是以与旧体制决裂(Linz, 1990:18)、政权取代 (Huntington, 1991: 109)或者政权垮台(Mainwaring, 1992: 294)为特征的转型。在突尼斯,总统本·阿里于2011115逃亡沙特。在埃及,胡斯尼·穆巴拉克面对从2011125开始就要求他下台的持续抗议,终于在211辞职。然而,斯考切波 (Skocpol, 1979: 32)在其经典研究中指出,公民对政权的不满并不是威权垮台的必要条件,真正重要的是,为了防止革命发生,国家可以始终掌控强制手段。所以,在突尼斯和埃及的案例中,大众革命成功的标志是军队做出不干涉抗议者的决定。

[3] 这种体制以霸权式的政党为特征,在突尼斯是宪政民主联盟(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RallyCDR),在埃及是国家民主党(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NDP)。虽然由于霸权式政党的存在,执政政党的轮替不可能实现,但政治系统中政党之间的互动还是被允许的。选举是非竞争性的,仅仅作为一种组成支持政府的议会多数的机制而存在。但议会并不是一个强势的、有自主权的机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处于被当权者限制和持续威胁的状况之下。

[4] 如果一个政体存在这两方面(不负政治责任的政治主体和被限制的公共自由)的结合,那我们就不能用缺陷民主这个概念来描述了。它就应该被认定为威权政体了。

[5] 20136月,埃及爆发了总统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冲突。军队下达了在48小时内停止暴力的最后通牒。最终,军队干预并罢免了穆尔西总统。

[6] 2011年26,军队暂停了宪政民主联盟的活动。3月,在内政部的要求下,突尼斯一审法院取缔了宪政民主联盟。2011416,埃及的国家民主党在最高行政法院宣布解散它的决定后也遭遇了相同的命运。

[7] 由于其他政党在反对派一位重要成员被谋杀的政治危机(我们稍后会解释)后,驳回了他希望建立一个技术官僚政府的提议,甘迪勒于2013219辞职。

[8] 光明党支持军队的政变并同意参与军队的政治规划。

[9] 有几个例子可以来证明这种情况。2012812日,穆尔西颁布了一项宪法法令,允许他除了行政权力以外可以行使立法权。20121122日,穆尔西又颁布一项法令,使他能够避开对其行为的司法监督或审查。这项法令在其颁布的第二个月就被废除。

[10] 埃及议会两院选举的过程分成了几个阶段:下院人民议会(1128 29日,121415日,134日)和上院协商会议(129日到3月)。

[11] 选举法由内阁会议于2011925日通过,并由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在对它进行了不公平的修改的两天后颁布。这个选举法为人民议会的选举设计了复杂的平行体系,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将在不公开的名单中用最大余额法选出,另外三分之一通过简单多数产生。在这三分之一里,有一半的席位预留给农民和工人,这种设计跟旧政权是一样的。另外,新的规则要求每一个选举名单中必须包括女性。类似的,(总共508个席位中的)3个席位要预留给科普特人(埃及的基督徒——译者注),下议院中的10个席位也被指定。最初,独立参选人只能由简单多数选出,而且政党不能占据为独立参选人预留的席位。这一规定被各政党一致拒绝,结果就在101日被修改为允许政党竞争由简单多数制分配的席位。

[12] 虽然穆尔西总统尽力阻止,最高宪法法院还是批准解散议会。

[13] 第一轮总统选举在201232324日举行,第二轮在61617日举行。

[14] 20124月,由于不同的原因,最高总统选举委员会宣布23个候选人中的10个候选人资格无效。其中的3个人获得了重要势力的支持,他们分别是:Khairat Al-Shater(穆斯林兄弟会的官方候选人)、Omar Suleiman(穆巴拉克政权的安全部门主管),和Salafist Hazem Abu Ismail。在宣布这些资格无效之前,公民大会(the Popular Assembly)批准了一项政治权利法案的修正案,来禁止曾在穆巴拉克政权中占据高位者成为公务人员,但是宪法法庭判定这一法案违宪。所以,穆巴拉克政权的最后一任总理穆罕默德·沙菲克(Mohamed Shafik)得以竞选总统,并在第二轮中与穆尔西对决。

[15] 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为举行议会和总统选举提供一个框架。总统任期被从6年减少到4年,最多只能连任两届。而且将竞选总统的候选人的资格降低,以解决司法控制选举的问题。这一改革获得了77.27%的选票的支持,虽然只有41.19%的选民参与投票。改革的实际程序就是成立了由8位宪政主义者(包括1 位穆斯林兄弟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并由颇具声望的改革活动家Tarik el Bishri法官领衔。

[16] 20113月,宪法宣言规定了制宪会议的组成结构(第60条),仅仅表示制宪会议将由100位成员组成,他们由上下两院的议员选出(除了那些已经被指定的成员)。随着伊斯兰势力在立法机构选举中的胜利,议会决定制宪会议应由50个议员和50个公民社会的代表组成。20123月,议会通过投票压倒了那些指责伊斯兰势力操纵了制宪会议的自由派和非宗教势力,通过了这样的组成方案。也因此,在328日的制宪会议只有78位成员出席。

[17] 这个宣言包括了通过新宪法时必须考虑的22条超宪法原则。这些原则保证了军方拥有对宪法草案中某些条款的一票否决权,也保证军方在制宪会议无法在6个月内起草好宪法的情况下,拥有起草宪法的权力(第22.3条)。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还被保障拥有控制军事预算和宣战的权力(第9条)。

[18] 产生的主要摩擦是由总理和总统的权力分享带来的。部分政党认为这一安排过分偏向于总理。

[19] 作为解决危机的办法,他提出组建一个技术官僚政府。但这一提议被他所属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党否决了,这就直接导致了他的辞职。

[20] 201419日,阿里·拉哈耶德辞职,以成全临时政府的成立。临时政府将会贯彻政府和反对党达成的政治协议,重新开启民主转型。

[21] 在突尼斯,根据局部宪法改革章程的第3条,国家制宪会议必须以绝对多数通过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整个宪法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果没有达到上述的多数同意,则必须在最多一个月之内举行第二次投票。如果还达不到,则要进行全民公决。这种情况下,多数同意就可以被接受了。

[22] “反抗”运动组织是在20134月由抗议团体“够了”(Kefaya)的成员组成的。

[23] 穆斯林兄弟会于2013923日被最高法院宣布禁止,又于201312月被宣布为恐怖主义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