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陈光和辩护律师程海致临沂市中级法院和沂南县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09日13时00分 发布



    山东省沂南县东师古村村民陈光和的案件直接与陈光诚案件相关,或者说陈光和案件本身就是构陷盲人陈光诚的一部分。自从2006年春季以来,陈光和先后遭逮捕和判刑。在11月下旬陈光诚案件一审重审期间,陈光和作为关键证人答应为给陈光诚出庭作证。但他在11月26日于临沂市陶然居酒店门口距离律师几米之遥处被沂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高明中队长绑架,其后11月28竟被沂南县公安局以所谓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在12月27日律师们受到严重暴力袭击的同一天,陈光和才获得释放。程海律师已经年逾五旬,在2006年5月受陈光和的家属邵长娟的委托,多次前往山东沂南县,也因此遭受多起来自临沂当地警方的暴力侵害。2007年1月4日,程海律师作为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临沂当地的三个执法部门,分别是
   
   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朱茂臣 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沂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 刘杰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住所地临沂市考棚街八小集巷2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国 检察长。
   
    关注陈光诚案件的各界可以从程海律师的起诉状中,了解更多陈光诚案件中临沂当地政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程海律师这两份行政起诉状,与李劲松律师受陈光诚委托在2006年12月8日递交的4份行政和民事起诉状相呼应,把过去16个月中关于陈光诚案件的背景描述得更清晰,也更全面出示了确凿的司法证据。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77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 北京市昌平区,职业 律师。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霞光里5号瑞普大厦3层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编100027。
   
   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朱茂臣 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沂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 刘杰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住所地临沂市考棚街八小集巷2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国 检察长。
   
   诉讼请求:
   
   1、责令第一被告限期处理原告2006年6月22日和 23日向该局连续三起自己被殴打和在该局办公楼被抢劫的案件报案;
   
   2、责令第二被告限期处理原告2006年12月27日电话报案被殴案;
   
   3、确认原告2006年6月22日夜在第一被告办公楼上被打和被抢劫时求救,该局拒不保护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行为违法;
   
   4、确认第一被告工作人员王成勇等在该局办公室内我报案后作笔录期间,抢夺撕毁我卷宗袋、限制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
   
   5、确认第一被告2006年6月23日在作原告第3次治安案件报案笔录时强制录像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销毁强制录像资料;
   
   6、确认第一被告50多天拒不安排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法;
   
   7、确认第二、三被告在原告请求其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后,拒绝履行保护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督察、检察第一被告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
   
   8、三被告分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邵长娟委托,原告2006年5月9日按第一被告的要求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手续递交其安排的工作人员贺永(刑警中队长)。因本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第一被告应在48小时或5日内安排会见,第一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安排。6月22日原告又去交涉未果后,在去向第一被告投诉贺永违法行为的途中遭7、8人从车中强行拽下殴打,下午约3点半原告向第一被告第1次报警。在第一被告处做报案笔录时,其工作人员王成勇、付某、杜某抢走原告的卷宗袋撕毁;付某抢走原告第1次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后原告向其他笔录人要回);笔录期间王成勇、付某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让我们去买饭、不让去一楼信访科投诉贺永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事、上厕所派人“陪同”。晚10点多,原告在第一被告办公楼二层又遭原加害人等10多人的围打,原告向在现场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杜某和杜某同办公室的人、尹忆合、王成勇、付某、胡某、谢某等求救,他们纷纷躲开或回到房间反锁上门,杜某把孟宪明和李克昌两律师也推进他房间(在楼梯左边朝南两人一间的房内办公),任原告在其门外被围打、抢走相机和里面的照片存储卡、电池和电池盖,并摔坏相机。近夜12时原告向第一被告第2次报案(后交书面报案材料),其工作人员付某安排警察尹忆合做了笔录并将坏相机作为证据调取。6月23日上午约11点原告等欲去县检察院处投诉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又遭原加害人等约10人强行拦截围堵,原告又向第一被告第3次报案。期间我打电话给第二被告强烈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和投诉第一被告集体违法行为,值班人说没领导值班,明天给局长打电话;又打电话给第三被告,值班人员武某经请示后说这事他们不管,去找公安局长。三起报案至今未处理。
   
   2006年12月27日原告等四律师去临沂市和沂南县办案,凌晨5时左右我们在近临沂市的长途卧铺汽车上被从睡梦中惊醒,五六个寻衅滋事的男女歹徒用1米长的钢管把李方平和李劲松律师打得头破血流,我的左手臂也被打肿。这些人不图钱财,应当与我们所办案件有关。我随即向第二被告的110报警三次。因两律师被严重打伤需人照顾,在该市执业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保障,我们被迫于当日下午3点多打车离开。第二被告对我的3次报案至今没有派人找我了解案情和处理。
   
   原告认为:三被告知法犯法,拒不履行保护原告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第二、三被告不履行督察、检察第一被告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法定职责,已经堕落成当地黑社会行为的帮凶和参与者,违法情节极其恶劣。三被告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是职务行为,三被告应承担责任。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和律师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除本案第5项诉讼请求外,原告已于2006年7月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起诉,该院回复原告向贵院起诉。
   
   
   
   此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程海
   
    2007年1月4日
   
   
   


原告证据目录


   
   
   
   1、原告2006年5月9日递交贺永的邵长娟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复印件(原件交贺永),邵长娟家的户口本复印件;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22日给家属邵长娟的批准逮捕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2、向沂南县公安局前两次的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复印件。共3页。
   
   3、孟宪明律师的书面证词和律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共3页。
   
   4、原告2006年6月的中国移动手机通话详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报案和投诉
   
   5、2006年原告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行政起诉后,该院的回复(见诉状首页左上角的“退回 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退回邮件信封复印件,共2页。
   
   6、2006年12月27日原告手被歹徒钢管打肿的病历1页;同行律师李方平、黄开国的证词各1页,以及李方平律师被严重打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病床上的伤情照片 张。
   
   
   
   
   
   
   
   
   
    起诉人:程海
   
    20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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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陈光和辩护律师程海致临沂市中级法院和沂南县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09日13时00分 发布



    山东省沂南县东师古村村民陈光和的案件直接与陈光诚案件相关,或者说陈光和案件本身就是构陷盲人陈光诚的一部分。自从2006年春季以来,陈光和先后遭逮捕和判刑。在11月下旬陈光诚案件一审重审期间,陈光和作为关键证人答应为给陈光诚出庭作证。但他在11月26日于临沂市陶然居酒店门口距离律师几米之遥处被沂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高明中队长绑架,其后11月28竟被沂南县公安局以所谓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在12月27日律师们受到严重暴力袭击的同一天,陈光和才获得释放。程海律师已经年逾五旬,在2006年5月受陈光和的家属邵长娟的委托,多次前往山东沂南县,也因此遭受多起来自临沂当地警方的暴力侵害。2007年1月4日,程海律师作为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临沂当地的三个执法部门,分别是
   
   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朱茂臣 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沂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 刘杰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住所地临沂市考棚街八小集巷2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国 检察长。
   
    关注陈光诚案件的各界可以从程海律师的起诉状中,了解更多陈光诚案件中临沂当地政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程海律师这两份行政起诉状,与李劲松律师受陈光诚委托在2006年12月8日递交的4份行政和民事起诉状相呼应,把过去16个月中关于陈光诚案件的背景描述得更清晰,也更全面出示了确凿的司法证据。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77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 北京市昌平区,职业 律师。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霞光里5号瑞普大厦3层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编100027。
   
   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朱茂臣 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沂市八一路,法定代表人 刘杰局长。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住所地临沂市考棚街八小集巷2号,法定代表人李占国 检察长。
   
   诉讼请求:
   
   1、责令第一被告限期处理原告2006年6月22日和 23日向该局连续三起自己被殴打和在该局办公楼被抢劫的案件报案;
   
   2、责令第二被告限期处理原告2006年12月27日电话报案被殴案;
   
   3、确认原告2006年6月22日夜在第一被告办公楼上被打和被抢劫时求救,该局拒不保护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行为违法;
   
   4、确认第一被告工作人员王成勇等在该局办公室内我报案后作笔录期间,抢夺撕毁我卷宗袋、限制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
   
   5、确认第一被告2006年6月23日在作原告第3次治安案件报案笔录时强制录像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销毁强制录像资料;
   
   6、确认第一被告50多天拒不安排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法;
   
   7、确认第二、三被告在原告请求其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后,拒绝履行保护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督察、检察第一被告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
   
   8、三被告分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邵长娟委托,原告2006年5月9日按第一被告的要求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手续递交其安排的工作人员贺永(刑警中队长)。因本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第一被告应在48小时或5日内安排会见,第一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安排。6月22日原告又去交涉未果后,在去向第一被告投诉贺永违法行为的途中遭7、8人从车中强行拽下殴打,下午约3点半原告向第一被告第1次报警。在第一被告处做报案笔录时,其工作人员王成勇、付某、杜某抢走原告的卷宗袋撕毁;付某抢走原告第1次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后原告向其他笔录人要回);笔录期间王成勇、付某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让我们去买饭、不让去一楼信访科投诉贺永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事、上厕所派人“陪同”。晚10点多,原告在第一被告办公楼二层又遭原加害人等10多人的围打,原告向在现场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杜某和杜某同办公室的人、尹忆合、王成勇、付某、胡某、谢某等求救,他们纷纷躲开或回到房间反锁上门,杜某把孟宪明和李克昌两律师也推进他房间(在楼梯左边朝南两人一间的房内办公),任原告在其门外被围打、抢走相机和里面的照片存储卡、电池和电池盖,并摔坏相机。近夜12时原告向第一被告第2次报案(后交书面报案材料),其工作人员付某安排警察尹忆合做了笔录并将坏相机作为证据调取。6月23日上午约11点原告等欲去县检察院处投诉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又遭原加害人等约10人强行拦截围堵,原告又向第一被告第3次报案。期间我打电话给第二被告强烈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和投诉第一被告集体违法行为,值班人说没领导值班,明天给局长打电话;又打电话给第三被告,值班人员武某经请示后说这事他们不管,去找公安局长。三起报案至今未处理。
   
   2006年12月27日原告等四律师去临沂市和沂南县办案,凌晨5时左右我们在近临沂市的长途卧铺汽车上被从睡梦中惊醒,五六个寻衅滋事的男女歹徒用1米长的钢管把李方平和李劲松律师打得头破血流,我的左手臂也被打肿。这些人不图钱财,应当与我们所办案件有关。我随即向第二被告的110报警三次。因两律师被严重打伤需人照顾,在该市执业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保障,我们被迫于当日下午3点多打车离开。第二被告对我的3次报案至今没有派人找我了解案情和处理。
   
   原告认为:三被告知法犯法,拒不履行保护原告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第二、三被告不履行督察、检察第一被告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法定职责,已经堕落成当地黑社会行为的帮凶和参与者,违法情节极其恶劣。三被告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是职务行为,三被告应承担责任。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和律师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除本案第5项诉讼请求外,原告已于2006年7月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起诉,该院回复原告向贵院起诉。
   
   
   
   此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程海
   
    2007年1月4日
   
   
   


原告证据目录


   
   
   
   1、原告2006年5月9日递交贺永的邵长娟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复印件(原件交贺永),邵长娟家的户口本复印件;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22日给家属邵长娟的批准逮捕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2、向沂南县公安局前两次的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复印件。共3页。
   
   3、孟宪明律师的书面证词和律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共3页。
   
   4、原告2006年6月的中国移动手机通话详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报案和投诉
   
   5、2006年原告向山东省高级法院行政起诉后,该院的回复(见诉状首页左上角的“退回 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退回邮件信封复印件,共2页。
   
   6、2006年12月27日原告手被歹徒钢管打肿的病历1页;同行律师李方平、黄开国的证词各1页,以及李方平律师被严重打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病床上的伤情照片 张。
   
   
   
   
   
   
   
   
   
    起诉人:程海
   
    20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