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来港演讲,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下的角色和使命,牵涉到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你从哪里来」?他称《宪法》是特区的「根」和「源」,「没有国家宪法这个根和源,就没有香港《基本法》、就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就没有今天香港一国两制的生动实践。」他引述《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特制订《基本法》,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藉此引证「宪法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根本、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他因而批评有人谈论特区的宪制基础时,只提《基本法》,或有意无意地忽略《宪法》,「甚至还有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依据是《中英联合声明》,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要说特区从哪里来,那就不得不提三个「不平等条约」,即是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的《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部份,交由英国管治的《北京条约》;及租借新界给英国,为期99年到1997年终结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根据《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香港岛及九龙半岛乃是永久割让给英国,理论上,英国只需要在九七交还新界。因此,如非有《联合声明》此国际协议,就只会有「新界特别行政区」。
《联合声明》第一、二条宣告,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第三条则是各项由中国政府声明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即是中央政府为了促使英国政府交还整个香港,所作出的一系列承诺和附带条件,而最后的第(十二)项更订明,上述的基本方针政策将由「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所以说,没有第三条的话,英国政府未必会与中央政府签订《联合声明》,交还整个香港。
大家试想,中央政府如非按照《联合声明》在整个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又怎能根据《宪法》第31条及第62条,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呢?
此外,李飞所引述的《基本法》序言,实在也有说明上述的先后关系:「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然后,才到李飞所引述的段落。
李飞要在特区引入宪法
《基本法》起草期间,笔者曾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鲁平除了《宪法》第31条外,还有哪些《宪法》条文适用于特区,他表示有,但始终没有言明。而最终通过的《基本法》,就只有提及《宪法》第31条,就连《宪法》内涉及国旗、国徽、首都的条文也没有提及,有关范畴只是透过附件三,纳入为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其实,一如李飞亦明言「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谈一国两制、依法治港等问题时,经常将《宪法》和《基本法》同时来讲,可见,所谓《宪法》是特区的「根」和「源」,不过是「近年」才有的说法,而且相信中共也心里有数,必须抹煞《联合声明》才可自圆其说,故也是「近年」才一度向外声称《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已经「失效」。
李飞要刻意抬举《宪法》为特区的「根」和「源」,其司马昭之心就是要在特区引入《宪法》,这样下来,中共所有对港内部事务的干预,都可振振有辞地说这是「依照《宪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