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开庭公开审理我状告海关的案件,海内外一些媒体及时做了报导,引起世人的关注。几个周以来,不断有社会各界人士对对我表示关心并要求进一步了解案情。向世人道明此案的来龙去脉及我的一些想法,似有必要。
诉讼缘起
2009年6月5日,我在香港参加一个国际学术会议后从香港乘火车回广州,随身携带在香港购买的二十余本有关中国历史和当代中国问题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我对海关扣书的做法早有所闻,但将信将疑。之所以带那么多书“闯关”,一是因为我在写作《中共党内的自由主义:从陈独秀到李慎之》一书,正在参考这些著作和资料;一是因为信息有误,自以为我在海外工作,大不了海关将这些书拦截在下来,我出境时再带回去。
但是,我低估了海关的“禁书”力度。我因为在火车上看书入了迷,下车时将两本书遗忘在车厢里,走到半途想起来后再回去取,出关时只剩下几个人,在广州天河车站海关通关时,阴差阳错地成为“被抽查”对象。那时香港刚刚出版赵紫阳的录音自传《改革历程》,海关部门当是接到指令重点查书,当发现我的行李箱里有书,围过来翻检的海关值勤人员有五位之多。他们没有找到《改革历程》,大概有点失望。大约几分钟的功夫,他们便从我的书中跳出《解构与建设》、《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中国改革的末路》、《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等十一本,说是这些书海关扣留了。
我这是第一次有这样的经历。看到那些海关值勤人员都是二十多岁,看样子都受过高等教育,出道不久,便对他们说,我在大学里教书,年纪相当于你们的父辈,你们该称我为老师的,这样随意没收老师的书,是很不礼貌的事情。我还详细地向他们解释说,我在大学里从事当代中国历史和当代中国社会的研究,这些书是对我的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而且,我还对他们说,这些书籍都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没收合法的私人财产是很严重的事情,海关无权这样做。但是,他们理直气壮,说他们是“照章办事”,我所携带的这些是“违禁”书,当然海关要没收。我当即对他们说,你们说我“违禁”,可否给我看看“禁”在哪里?是谁定的“禁”?这些“禁”是否有法律依据?海关值勤人员说,哪些书该禁,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我进一步申辩说,“禁”由你们内部掌握,我等公民根本无从知道这些“禁”,“违禁”从何说起?海关执勤人员对我说,你给我们说这些没有用,反正我们是照章办事、例行公事。我无计可施,只好要求他们开具收据。
当我提出要收据的要求以后,海关执勤人员便“请示上级”,将那十一本书也一起搬去请示。大约过了个把钟头,来了两位公安干警,向我宣布,《解构与建设》和《中国改革的末路》两本书当场收缴,其余九本扣留审查,收缴还是退还,三个月内会有通知。我向他们求情说,我正在用这些书,如果你们不便让这些书进关,让我出境时带回去总可以吧。我去过世界那么多个国家,从来没有遇到过哪一个国家的海关要求申报学术书籍或没收学术书籍,只有我的祖国这样做,也太落后了。料不到一位正在看我护照的干警凶巴巴地喝问我:谁说这些书可以让你带出境?你再嚷嚷就不仅仅是扣书了。这时我才明白,让旅客出境时将书带走的传闻可能只是对洋人的一种优惠,中国公民没有资格享受那种待遇。这种对自己同胞的歧视,使我感到很不是滋味,而且警员的态度又那么蛮横,我被激怒了。我真的大声嚷起来,对那位警员说:你有本事就将我也扣起来!另外一位警员赶紧说,我们照章办事,办理相关手续。
接下来,是令人生畏的签字和按手印。在我所工作的澳大利亚,公民们所得到的法律知道是,当事人除非得到律师的指示绝不能“承认”任何事情、更不能在文件上签字。但中国“国情”不同,我不签字、按手印,就拿不到海关收据、也出不了海关,因而只好违反国际社会的法律常识,按照海关干警的要求在一大堆文件上签字并按手印。这些文件包括《收缴清单》、《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查检纪录》、《个人陈述》、书单、护照复印件等。
一个月之后,受我委托在广州交涉此事的弟子告诉我,海关方面对扣留审查的那九本书已有了结论。2009年7月22日,我再回到中国,到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交涉。海关值勤人员2009年7月23日退还了《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四本书,收缴其余的五本。与此同时,我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唐荆陵律师办理对广州天河车站海关起诉事宜。
法庭辩论
我通过代理律师唐荆陵于2009年8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广州天河车站海关,要求海关当局撤销收缴决定、归还书籍、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我及我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重申我们的《行政起诉状》中的要求,对广州天河车站海关的《答辩状》及海关出庭人员的辩解逐条驳斥,指出海关当局收缴公民学术书籍的行为,在执法程序和适用实体法律条文两个方面都违法。
从执法程序角度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便属于公民自由权力的范畴,这是常识。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执行公开之法,秘密的未经向公众公布和表明适用于公众的所谓内部规定,不应该用来作为所谓执法依据。国家在海关管理上,的确拥有在有限的场合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物品进出境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是可以听凭一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使用,那样的使用只是权力的滥用,就丧失了所有的正当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并不支持这种滥用。在本案中,被告这种以一小撮人的“秘室决定”代替国家法律的做法完全背离了法治原则。退一步讲,即使海关可以正当地拥有审查自用书籍进出境的权力,该权力也应该是以事先公布的禁止进出境书籍清单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在临时进行随机性的审查。
从实体法律的角度说,广州天河车站出俱的收缴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查明和告知我所携带的书籍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海关当局所作的《收缴清单》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按照行政部门的规章,必须服从相关上位法、专门法律必须服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海关当局的规章和行为也明显属于违法。首先,《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远远超过了国家《海关法》对海关的授权。《海关法》授予海关检查违禁品例如毒品武器枪支弹药等等很容易确认的有害物品的权力。但是,《海关法》没有授予海关进行言论审查和学术审查的权力。而海关的行政规章自我扩权,审查印刷品的内容,特别是政治历史类学术著作的内容,并且定出模糊含混、宽泛无边的“箩筐条例”,诸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主权、损害国家荣誉、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等等。就像改革开放之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名一样,可以随意解释,陷害无辜公民。
从更高的层次上说,海关的的这类规章和做法,是违宪之举。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但是,海关的行政规章却公然违反宪法,剥夺宪法授予公民的上述权利。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也就是现代政治制度意义上国家主权的主体,而作为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海关却越权剥夺公民权利,封锁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剥夺公民从事学术研究的自由。广州天河火车站海关依据海关总署《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条文来处罚公民,严重侵害宪法授予公民的权利。我以公民、学者和受害者的身份,至为诚恳地请求法官们从宪法、法治和基本人权的高度来看待和审理这一案件,作出合乎法治精神和法律专业要求的判决。
在法庭上,我还引述国际人权公约来支持我的观点,为法官所制止。我国所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所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中国信誓旦旦要”与国际接轨“,要充当”负责任的大国“,对这些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所载明的公民权利,又岂能由海关部门来剥夺?
将法制纳入法治的轨道
海关当局违法没收公民的书籍,实际上是违法充当文宣部门的工具。我国文宣部门的一些人,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都停留在冷战时代。从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角度说,他们当然也有权利保存他们思想观点,也可以著书立说投入争鸣。然而,他们沿袭冷战时期的做法,利用政治权力来解决思想和学术上的分歧。海关当局介入学术审查,岂非多管闲事?从思想内容方面说,广州天河车站海关收缴和扣留我的那些书,是很珍贵的学术成果,但不是我国文宣部门的所有人都会喜欢。其中,《解构与建设:中国民主转型纵横谈》、《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三部著作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博树博士多年潜心研究的重要学术成果。它们深入分析中国现代专制主义的来龙去脉,论述中国宪政改革的理论依据、目标体系和可行路径。《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一书是中共前任总书记胡耀邦的战友和部下们,比如李锐、胡绩伟、谢韬、何方、杜光等德高望重的前辈回忆缅怀胡耀邦的嘉言懿范并为中国改革大业出谋献策的文章。《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是原贵州省委党校教授尹振环的力作,深入探讨法家专制主义思想对毛泽东的不良影响。《中国改革的末路》是一本论文集,收录陈子明、余世存等享誉全球的中国民间学者已经在国内的杂志或网络上的文章,回顾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并探讨改革出路。这些前辈和学者们的思想和观点,如果被中国的领导层或中国公民所接受并付诸实践,或许会损害某些特权者的利益,但绝对不会有害于中国人民的利益、绝对不会有害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
我决定打这一场官司,直接的目标当然是要借助法律救济讨回公道。更大的目标,则是想通过这场诉讼来为中国走向法治尽公民之义务与绵薄之力。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在过去三十年来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无法无天”(“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我国仅有《宪法》和《婚姻法》)到现在由三百多部法律所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我国在“健全法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观念层面,朝野上下、特别是法学界经过多年讨论和争论而明确地将“法制”(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区别开来,认识到传统社会一以贯之的“法制”,指的是统治者颁布法律并依照这些法律来统治人民;人类文明中的“法治”,则是在宪政的制度安排之下由公民授权机关颁布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并为保护公民权利而有通过各种有效机制限制政府的权力。现代文明的“宪法”与古代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宪法”最根本目标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其出发点是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