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第43期)

第三章 当前关于转型路径的主张(上)
一、渐进改革主义
什么是渐进主义呢?没有人做过系统的概括,但由于谈论的人太多,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描述、界定。可以通过揭示其是什么和不是什么,来厘清渐进主义的基本思路与主张。首先,看看渐进主义是什么,或者说其主张什么。从众多涉及渐进改革的作品(注1)可以发现:第一,渐进主义主张逐步的、慢速的改革;第二,渐进主义主张先从较小的、不触动现制度大原则的问题改起,从小到大、从局部到整体碎片化地推进;第三,渐进主义假定小改革会导致大改革、开启民主转型之路,或者认为许多小改革累积起来最终会形成自由民主制度;第四,渐进主义认为只有逐步的、碎片化的改革,才能代价最小、最平稳地过渡到民主。

那么,渐进主义不是什么呢?第一,渐进主义当然不主张暴力革命,不仅如此,它也反对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认为这些都是激进主义;第二,除个别例外,渐进主义不要求尽快开放言禁党禁——尤其是党禁,不认为民主转型要从以容忍反对派为核心的自由化开始;第三,渐进主义不要求甚至反对尽快举行全国直选,认为中国还不具备举行全国直选的条件;第四,渐进主义假定或者说担心快速、剧烈的整体性变革会导致大的动荡甚至国家的分裂。

概而言之,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所谓渐进主义是这样一种思潮,即认为中国的民主转型应该从细小的改革开始,慢速地、碎片化地推进,转型的关键内容,也就是涉及整体原则的变革,特别是开放党禁言禁、全国大选,可以也应该缓行,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平稳地、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自由民主。

英语中有一个经常使用的成语,字面意思是“在灌木丛周边击打”(beat around the bush),最初大概起源于捕猎时敲打灌木丛的外围让隐藏的飞鸟或走兽自己出来,后来专门用于形容一个人说话故意回避要害、在外围绕圈子。这个源于西方的成语用来形容当下中国的渐进主义也大致是合适的。本文第二章说过,民主转型包括自由化和民主化,有开放言论、党禁和自由选举等关键内容。然而,在许多渐进主义者那里,这些关键内容,即使不是全部,至少像全国大选这样最重要的举措,是不在近期考虑之内的。

渐进主义的缘起和蔓延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一个显著原因是策略考虑。渐进主义者们认为,只有提出较低、不触动现制度根本原则的要求,统治精英才有可能接受,从而开启政治变革之门。在渐进主义者们看来,凡是统治集团不能接受的主张都是不现实的,最重要的是说服统治集团进行政治变革,这就需要提出的诉求不能让统治集团感到有急迫威胁。另一个明显原因是,主张小改小革的渐进主义可以被官方所容忍,可以获得言说和发表空间而又不至于招致风险。渐进主义者们认为,在不自由的政治环境中,这不失为一种他们表达自己对民主的愿望的一种方式,因为虽然他们没有要求尽快民主化,但民主毕竟是他们的远景目标,表达了也就心安了。

然而,渐进主义的由来和勃兴并不仅仅出于这两个颇为无奈的理由。倘若如此,渐进主义是不可能发展成为许多人所深信不疑的思潮的。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学者们还从西方和外部世界的历程与学说中寻找资源,为渐进主义进行了许多学理论证。“英国道路”、柏克的“保守主义”、“苏联东欧的教训”、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波普的“零星社会工程”等等,都被拿来论证渐进改革主义。所以,渐进主义在当代中国不仅仅是一种出于无奈的低限度诉求,也是一种有着多种渊源、自觉自愿的学说。

(我知道,保守主义在中国的盛行似乎已经塑造了新的“政治伦理”,凡是慢的、小的就是好的,任何要求进行快速而重大变革的主张,都会被不分情由地斥之为“激进主义”。但我告诉你,我才是政治现实主义者。)

在展开分析渐进主义之前,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本文批评渐进主义不是要否定民主转型会分阶段进行。渐进主义之需要批判是因为它在民主转型的外围兜圈子,回避民主转型的主要内容,将那些内容当成更加遥远的政治议程。民主转型的每个阶段都包含了重大的变革,而渐进主义者要求的往往是小改小革,或至多只要求部分重大改革。从这个角度看,渐进主义实际上不是一种要求民主转型、而是推迟乃至拒斥民主转型的思潮。尽管这不是许多渐进主义者的初衷,尽管渐进主义者们也许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但实际效果却如此。第二,这里所批评的是政治上的渐进改革主义,而不是社会层面的逐步演进。在威权统治之下,公民社会的成长是缓慢的,必然具有演进性的特点,而且公民社会也经常需要通过聚焦于具体个案或者要求进行某些单项的小变革培养自信、聚集力量。公民社会无奈的演进性本身是无从批评的,但威权统治坚持强硬路线、束缚公民社会前进的脚步却是必须批评的。

还应该清楚的是,不能以公民社会的演进性为作为转型战略的渐进改革主义辩护,这不仅忘记了正是威权统治在束缚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混淆了公民社会的演进与民主转型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过程。公民社会的演进可以削弱威权政体、为民主转型的发生提供不可或缺的驱动力,但公民社会的演进本身并不是民主转型,而是民主转型的预备阶段。民主只有在通过公民社会的努力获得破局后经过民主转型的政治过程才能到来,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接下来将首先检视渐进主义的具体变革主张,因为到现在只是“抽象”地叙说了渐进主义的主要倾向、基本特征。

二、两种流行的渐进改革主张
并不是所有的渐进主义者都有具体的改革主张,许多人只是人云亦云地表达对快速的、整体性的变革的反对,却不说明如何展开渐进变革,不讨论“循序渐进”的“序”究竟应该是什么,因而是百分之百的“空想渐进主义者”。为渐进主义提供具体改革设想的,主要是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批专业人士。他们当中既有自由派知识分子,也有官方学者、“智囊”。    

没有必要一一讨论渐进主义者们的所有设想,只需讨论那些影响最大、流传最广的主张,其中,“法治先行”说、“党内民主”说,就是这些年来相当流行甚或沸沸扬扬的两种主张。鉴于所涉问题的重要性,我将一一给与比较详细的剖析。

2.1 法治先行,民主缓行

这一主张的萌芽可以追溯到80年代末。那时在私下讨论中,有人就提出来,一个国家是否可能没有民主却有自由,这也就涉及到法治与民主能否分离,因为自由必须通过建立法治来保障。但法治先行说的浮出水面,则是90年代末的事。从1988年起,法学家季卫东发表了《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等多篇文章、演讲论述这一观点,此后,顾肃、童之伟等政治学、法律学者也先后加入到阐述的行列。(注2)

这一流派的学者认同民主制度、为政治改革不能启动而焦虑。然而,他们认为当下就开放党禁、全国直选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季卫东写道:“在短期内中国走向多党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实行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更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注3)所以,退而求其“次”,先不进行整体性改革,从建立法治切入政治改革,不失为可行、稳健的选择。但法治先行不只是基于“民主暂时不现实”的策略性考虑,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民主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体制不能不以法治为前提。”(注4)“我们所说的政治改革,归根结底,是要……建立和健全一种也能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少数者权利的民主制度。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首先推行法治以及宪政。”(注5)“在我国现阶段,在更大规模的民主化实现之前,有必要先厉行法治和宪政主义。”(注6)

在法治先行论者们看来,法治是可以在没有民主的前提下建立的。他们中一些人特别喜欢提到香港、新加坡,认为那两个地方就是没有民主却有法治的例证。1999年,北大教授潘维发表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文章(注7),甚至认为中国未来政治改革的方向不应该是民主,而是建立新加坡、香港那种“有法治少民主”的政体。潘维写道:“政治改革的导向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化,二是法治化。二者总有先后,世界上从来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二者同时兼得。”民主制“尽管给了‘人民’充分的政治自由……却常常使社会四分五裂,甚至陷入无政府状态”,“第三世界的民主制……常常沦落为社会失序”。(注8)

潘维坚决反对以民主为远景目标,已然不属于渐进民主学派中的法治先行流派。但是,他与法治先行论者们有一个共同的立论基础,即认为法治可以孤独地崛起,不需要以民主或民主化为前提。他所谓第三世界民主化国家“有民主无法治”、社会陷入混乱失序,也是一些法治先行论者或中国现制度的支持者所谈论、援以为据的。(注9)

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所说的“法治”,指的应该是以保护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的法律限制政府。一个由来已久的观点认为,法治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政治、制度条件,包括自由选举、舆论监督、分权制衡等。法治先行论者们寄希望于在没有进行整体性变革的前提下先建立法治,其实也就是假定法治可以在威权统治的政体框架下确立。

从季卫东及其他法治先行论者的著述看,他们呼吁最多的是当权者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先允许司法独立。他们甚至认为,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切入点。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人都知道,法治的支柱是司法独立。也许法治先行论者们觉得司法独立不会对统治党的权威构成重大挑战,因而认为在拒绝开放党禁、全国直选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行性的。但问题是否这样简单呢?让我们就从这里开始讨论法治是否能先于民主建立。实际上,是否会决定给与司法独立的地位,是与是否愿意终结一党制、举行全国自由选举亦即决定实施整体性变革纠缠在一起的。司法是否能真的独立,也是由整体政治架构决定的。迄今的历史表明,没有任何一个威权或极权国家,其司法系统是独立的,即使在宪法条文上宣称是独立的,也不会有实际意义。没有民众的监督,没有媒体的注目,谁来保证掌权者尊重司法独立,谁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回顾历史,所有具有独立司法系统的国家,司法的独立地位都是与自由选举、代议制、分权制衡等宪法原则一并甚至有时是滞后确定的。我国学者所无限羡慕的、现代世界最早的法治国家英国,法院的独立地位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奠定议会至上地位3年后即1771年以法律明确的。在过去数十年出现的、新兴的自由民主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先于民主转型而独立,即使法律上独立实际上也不独立。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威权统治者而言,独立的司法系统其实是比放宽言论、结社的管制更加危险的事情。司法系统一旦独立,它就会不再情愿履行审判、镇压反对派的功能。不仅如此,它还可能会“擅自”侦办、审判贪腐的领导者,甚至调查、追究他们侵犯人权的严重罪行。

所以,在民主转型的整体性变革发生之前,司法是不会得到独立的许可证的。它想独立也独立不了。主张先从司法独立入手建立法治先行,实际上是试图将经验表明只有通过民主转型的整体性变革才会成为可能和有实际意义的事情,提前到没有可能、更不会有实际意义的阶段来做。然而,在这样的窘境中,季卫东等法治先行论者并不要求开放党禁、全国直选,相反,认为那些整体性变革在当下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

法治先行论者们强调法治对于民主的重要性,这当然无可质疑。然而,却并不能因为法治的重要而推导出法治必须也能够先行,不意味着不可以通过民主转型为法治举行奠基礼。这里特别需要澄清的一点,就是潘维等人所渲染的“民主化与法治化不可得兼”,第三世界民主化国家“有民主无法治”、“社会陷入混乱失序”。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民主国家都是法治国家,也就是并不是所有存在自由公正选举的国家,都建立起了法治、宪政。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你走遍全世界,也找不到一个没有一定民主却有法治的国家,找不到一个法治国家不是民主国家,找不到一个威权国家同时也是法治国家。“有民主无法治”的新兴民主化国家并不一定就是“社会失序”的国家,而通常是人民获得了较大的政治自由,但公民个人自由(civil liberties)仍然受到政府压制的国家。前面说过,潘维的大作发表于1999年。根据丹麦政治学家约根•莫勒(JørgenMøller)的统计,1998年,在88个新兴民主国家中,有64个是自由民主国家,24个是不自由的民主国家(illiberal democracies),亦即还没有建立起法治、宪政的国家。但是,自90年代末以后,不自由的民主政体大幅下降,到了2005年,全部新民主国家中只有7个是不自由的民主国家,包括牙买加、莱索托、塞内加尔等(注10)。这样的走势证实而不是证伪了法治与民主的相关性:人民在获得了选举政府的自由后,其他方面的自由才更有可能得到法律保障;法治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即使一个国家在民主化后没有迅速建立起法治,只要民主继续存在,它也有着发展成法治国家的巨大潜力。

法治先行论者们以新加坡和香港为例来说明法治与民主的可分性是不足为训的。实际上,它们根本就不是恰当的案例,能说明的倒是相反的结论。确实,香港在殖民地时期“无民主有法治”,但香港的法治是从英国本土移植而来,是英国的法治在一个小殖民地的延伸。这一点是如此明显,任何严肃的人都不会否认香港的法治是以英国本土的民主宪政为大前提的。否则,就是只羡慕水桶里有水,却不愿意承认水管的作用。今天香港人所享受的法治是殖民地时期留下的遗产,其前景将取决于目前有限的民主是否会得到加强、扩大。如果北京坚持拒绝香港人的民主要求,长此以往,有理由担心香港的法治也将受到侵蚀。

一些人将新加坡当作法治国家,足以让人怀疑他所说的法治是什么,是否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标。新加坡有高效能的执法、司法系统,但这并不是法治的唯一指标。国际著名智库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与艾伯特•沙恩科研究所(Albert Shanker Institute)合作发布的一份网络报告中说:“新加坡缺少自由社会的法治所必备的诸多要素,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保障人权和权力分离。”(注11)

新加坡也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应该说具有较好的法治基础。但是,自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1959年赢得选举后,新加坡独立后的短暂民主被终结,政权逐渐蜕化成压制性的,被称为“软性威权主义”(soft authoritarianism)。(注12)在国际上,新加坡的法庭以审判反对党领袖和独立批评者、将他们送进监狱或使他们倾家荡产而著名。新加坡的经历表明,即使在一个有较好法治基础的国家,当民主不复存在以后,法治也会被侵蚀、破坏殆尽。

法治先行论者们没有从过去60余年来中国法制的曲折艰难历程中吸取教训。这里不想提到毛泽东时代,因为那是一个与全然不重视法律甚至奉行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只把眼光投向70年代末以来大张旗鼓的法制化。与1979年以前法制近乎荒漠的状况相比,应该说过去数十年来所取得的进展是非常显著的。一个门类齐全、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80年代末就已初步建立起来,此后便进入了补充新法律、修订某些基本法律的阶段。与此同时,一个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发展了起来,法官、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也大大提高了。上述进展的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但必须看到,它们只是中国法制状况的部分图景,人们对于中国法制的总体状况是不满意的。宪法所承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仍然是一纸具文、处于被剥夺践踏的境地。政府在制定大量法律规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同时,也颁布了或重新包装出台了许多反人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像过去一样,统治集团、执掌权柄的人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法院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腐败,据统计,在当今中国,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人的6倍,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群体(注13)。

回顾过去30余年中国的法制化历程,可以说,从80年代末开始,最主要的问题就已经不再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是取消那些侵犯人权的恶法,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将当权者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所以,一个必须提出的问题,20年前就应该提出的问题,就是:在总体政治架构不变的情况下,70年代末以来的法制化到底能走多远,是否可以一直发展、进化到人们所渴望的法治状态?

一个有许多法律的国家并不一定就是法治国家,法制并不等于法治,这一点已经被许多人所认识到。然而,法治的实现必须以适宜的政体形态——自由选举、分权制衡的共和政府为前提,这一点却并没有被许多人所认识到。在推进中国法制的过程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普遍感觉到,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来自于总体的政治制度,但这一感受在一些人的“专业思考”中却经常被忘记。有些人感到很困惑,他们质问为什么统治党不能在它自己颁布的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幻想着如果党国官员们能遵守宪法、法律,法治就实现了,却忘了以什么机制、力量来保证官员们遵守法律。有些人为某项法律条款的改进或某个个案的纠错而欢呼,幻想着一点一滴地逐渐累积下去,法治就实现了,却忘记了任何向保障人权靠近的法条修改过程,其最大障碍就来自于党国体制本身,党国体制构成了阻碍中国法律改革、法制发达的瓶颈。

“法治先行、民主缓行”的主张,就是在这种不愿意面对现实、沉湎于幻想的思想背景中提出来并被许多人所信奉的。但我们可以预言,在整体的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虽然并不排除还会继续有某些法律的小修小补以及出台某些并不算坏的新法律,中国总体的法制状况不会再有大的改进,法治将一如既往地只是人们的念想和呼吁。

不过,法治先行论最大的问题,还不在于它是不现实的。法治先行论者的全部表述陷入了一个无法超越的悖论:一方面,他们所渴望的法治在民主转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另一方面,他们却在渲染民主转型是不现实和危险的,放弃乃至反对要求尽快开放党禁、启动民主转型。法治先行论转移了人们对整体政治制度的关注,不利于民主转型的大变革的发生,因而不仅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迷梦,也是一种貌似开明、实际上有毒素的言说。

2.2 “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与法治先行论不同,党内民主先行论对许多自由知识分子没有吸引力。但是,其萌芽同样可以追溯到80年代,而在90年代正式浮出水面。80年代末,在私下讨论中,有人曾提出,在共产党不愿意放弃一党制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允许党内派别合法化,像日本自民党那样一党多派、长期执政。这在当时是一种非常边缘化的观点,然后沉寂了。但是,90年代末,一种新的、重点不在一党多派的党内民主论开始得到阐发、追捧,胡伟、林尚立、王长江、王贵秀、萧功秦、俞可平等体制内学者是其著名主张者。

胡伟率先系统地论述了“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政治发展观。在其1999年发表的《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一文中,胡伟写道:“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若绕开共产党进行或者在共产党之外另起炉灶, 要么是根本没有可能性, 要么是代价高昂甚至得不偿失”;“大多数人口处在经济文化相当落后的农村地区, 缺乏民主的意识和观念, 政治素质较低”,“在目前和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中国社会又不具备大范围实行民主的条件”;“政治发展的近期目标仍然是为经济发展开辟道路,它不仅需要一定程度的民主政治, 而且更加需要一个稳定的政治社会条件和有效率的政府”。所以,“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建设性的、可行性的设计, 不应当是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而是改善它的领导方式, 推进党内民主”, “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产生一种社会示范效应, 然后逐步推广扩大, 由精英民主导向大众民主”(注14)。

那么,什么是“党内民主”、如何建构“党内民主”呢?新权威主义、新保守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萧功秦,将党内民主论分为“温和论”与“激进论”两种类型。“激进论”并不是这些年走红的党内民主论的主流,主要存在于异见人士和民间知识分子中间,认为党内民主的核心在于允许不同意见群体合法化、建立派别竞争制度。“温和论”的主张者一般出自大学、研究所和宣传部门,他们从领导人的言论中寻找依据、特别注意可操作性,重点不在倡导党内多元化,而在要求引入民主程序政治的某些观念和规则。萧功秦认为,领导集团会部分接受温和论的观点,但对于“一党多派论”则会坚决拒绝。(注15)萧功秦是党内民主的热心鼓吹者之一,既然他都认为“一党多派论”不可能被接受,让我们先重点分析一下会“部分接受”的“温和论”能走多远。

实际上,“温和的党内民主论”并不完全是学者们的一种独立思潮,最早公开提出相关政治表述的不是学者而是官方。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温和派们的主张被领导层部分地采纳了,不如说是他们在响应、演绎领导层的言论。大家知道,没有党内民主是共产党历史中的一个老问题,因为它是一个奉行“民主集中制”亦即“民主”为虚、领导人专权为实的政党。领导层曾无数次地表示要“发扬”或“建设”党内民主,但他们的表态通常是空洞的、没有任何建构措施。不过,在1987年的十三大上情况似乎第一次略有变化。十三大政治报告还提出了“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表述。这一表述在十四、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消失了,到了2002年的十六大、2007年的十七大又恢复了。十六大政治报告也提出了一些“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措施。十七大政治报告重复了那些措施,但个别表述似乎略为具体一些。

正是十六大之后,“党内民主”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由来已久的老问题似乎突然变成了新问题(胡伟的《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1999年发表之后并没有立即引起太多关注)。萧功秦所说的“党内民主的温和派”主要是在十六大之后才变得活跃起来的,他们的主张也没有超出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框架。也许一些学者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所寄予的期望,与官方的实际政策导向未必一致,不过,真正重要的显然是领导层是否真的要改造共产党、建立党内民主。官方为什么要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它真的是一种民主转型的路径设想吗?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该考察的是官方关于党内民主的设想和措施。

官方版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措施,十六大政治报告写道:“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注16)

在这些举措中,党代会常任制是新奇的,似乎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但实际上并不重要。所谓党代会常任制,指的是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仍然给予党代表某种机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不禁让人想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70年代末以来,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机构也得到了加强。然而,人大变成了宪法所宣示的“权力机关”、摆脱了“橡皮图章”的地位了吗?(注17)答案是任何了解中国政治的人都知道的,这里无需多说。经验表明,“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也没有给与特别关注的价值。

真正需要检视的是,领导层会如何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会在多大程度上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对于任何政党而言,选举都是党内民主的基石。选举制度关系到一个政党内部民主的有无,如果选举制度是不自由的,其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如果选举制度是自由、公正、真实的,党的代表大会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的领导人、官员也会受到监督、约束。也就是说,上述所有其它宣称要采取的措施,将取决于选举制度是否会自由化、变得有实际意义。可是,迄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领导层愿意服用自由选举、竞争这一“灵丹妙药”,或者说“毒药”,它只愿意进行某些非常有限、明显扭曲的调整。在已经实行的扭曲、有限的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中,特别为一些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是差额选举。分析一下差额选举的效果和前景,我们将会清楚地看到,在坚持一党统治不变的前提下,党内民主是否能建立起来。

差额选举是官方提名的候选人数目略多于应选人数的做法,它是在拒斥自由竞选的前提下所发明的一种“中国特色”的选举方式。一些学者对这种扭曲的选举方式寄予很高期望,认为是渐进式推进党内民主乃至大众民主的最佳切入点。例如,按照胡伟的设想,先中央后地方逐步扩大差额选举比例,每次选举提高5%到10%的差额额度,“用大约50年的时间”,中国在政治上“可望实现较大程度的党内民主并进而带动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注18)。50年,半个世纪!这明显是一个延缓民主转型的时间表。不过,对此可以姑且不论,只讨论一下在党内民主论者们给定的条件之下,即坚持一党统治不变的前提下,历史是否会沿着这样的轨迹发展下去。

为此,首先有必要提到过去的历史——人大的差额选举经验。早在70年代末差额选举就被引入到了人大的选举中,不断地受到学者、媒体的颂扬,但是,它改变了国家的政治生态、带来了“人民民主”了吗?数十年来,数差额选举的比例一直停滞不前、没有“循序渐进”,例如,全国人大常委的选举差额始终维持在5%——100个候选人只能“差”掉5个。差额选举的对象也始终是避重就轻,不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尽管差额选举偶尔会在个别地方给选举结果带来变数,但选举的过程和结果总体上显然处于领导集团牢固的掌控之中。党内差额选举实际上也不是新鲜事了。1987年十三大的时候,党内就基于人大选举的“经验”引入了差额选举。像人大选举一样,差额选举也主要适用于小部分“代表”、“委员”,不包括县级以上执掌权力的党组织领导人。差额选举最高只适用于中央委员的预选,预选差额比例长期停留在5%,2002年的十六大提高到5.1%,2007年的十七大有了显著的提高,达到了8%,被媒体宣传成“党内民主发展的重大突破”。或许可以算得上“突破”,然而,党内民主仍然遥远——如果我们严肃地使用而不是曲解抹黑“民主”一词。

那么,差额选举是否会继续“突破”下去,一如胡伟们所设想的那样呢?在我看来,在坚持一党统治不变的前提之下,党内差额选举未来的前景只有两种可能。其一,像人大差额选举一样数十年停滞不前;其二,选举差额还会略有提高,但不会大幅提高。这是因为,在不放弃一党统治的前提之下,差额选举必须控制在非常有限的额度和层级之内,否则,将发展成不同派系公开、激烈的竞争,也就是萧功秦所说的“激进党内民主”,极有可能导致共产党裂变为不同的政党。换言之,差额选举的扩大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的界碑就是领导集团能否操控全局,其实也就是非民主与民主的界限,超出这个界限,共产党将极有可能瓦解。十七大能将中央委员预选差额提高,也是因为领导集团相信并没有“突破”边界、依然能够操控全局。

上面的分析表明, 在坚持一党统治不变的前提之下,“党内民主”实际上是建立不起来的。对于一个专制政权而言,无论是放松对外部的控制,抑或是放松对内部的控制,都是危险的。对此,领导集团始终是有清醒认识的。所以,他们在谈论“党内民主”时,总不忘了将“民主集中制”和“党的团结统一”置于更高的、原则的地位(注19)。那么,在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党内民主的前提下,领导集团又为什么提出来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并制造“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舆论呢?这涉及到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伪改革现象”。伪改革现象的产生与官方的“民主”观念和“政治发展”观直接相关。在过去数十年中,官方一直在宣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家知道,这是一种将独裁当成“民主”来颂扬的“理论”,目的在于对抗、规避普世的民主宪政原则,坚持一党统治的现代专制主义。许多人厌烦这一虚伪的“理论”、对其不屑一顾,但统治精英对这一“理论”却是严肃的。它压制、惩罚来自任何方向的挑战,也不时进行某些貌似开明的伪改革或无限期的改革“试点”。例如,不依照民主政治的要求实行各级政府首长竞选,却在一些地方推行严格操控下的乡镇长“公推公选”或基本流于形式的地方政府内部科处室、部门负责人“竞聘上岗”。又如,不允许法院判案援引宪法、受理宪法案件,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设立一个没有任何权威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审查”法规违宪问题,等等。

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某些伪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人们心中制造政治体制在逐渐改革、在向民主方向发展的错觉,这已经成了官方应对国际国内压力、维持威权统治的重要策略。2002年以来扭曲的“党内民主改革”,以及由此营造的“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舆论,脱离这样的政治考虑是不能理解的。

“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一个容易引起联想的表述,但不能忘记的是,在官方的语境中,所谓的“人民民主”并不是普世的宪政民主,而是一党统治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就是当代中国专制主义的代名词。而要在中国实现民主转型,就必须破除这一“理论”。

在热衷鼓吹“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学者中,有些人所持的政治发展观也许与官方并不一致(注20)。在这些人看来,要求改变一党统治是不现实的,可以将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切入点,借此创造条件进而启动民主转型。前面已经阐明,问题在于只要坚持一党统治的前提不变,党内民主也是建立不起来的。我并不是说共产党是不可改造的。但历史必将证明,党内民主不可能先于大众民主发展起来,恰恰相反,只有在大众民主的外部条件下,党内民主才有可能发展起来。 只有在大众民主的情境之中,为了适应选战、提名有竞争力的候选人的需要,党内民主才能在相当的程度上发展起来。台湾国民党的变化就应该是我们最熟悉的一个例子。日本自民党一党多派的格局,也是以大众民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注21)。党内民主论者们刻意回避了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一党统治之间的矛盾,也忽略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

不过,党内民主先行论的最大问题还不在于党内民主在一党统治不变之前是不可能的,而在于它不要求甚至反对开放党禁,将民主转型延迟到不确定的未来。也许有人寄希望于通过发展某种程度的“党内民主”,造成派系斗争公开化、导致统治集团的分裂,从而走向民主转型。但可以预言,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不可能因为发展“党内民主”而导致,只会由外部的的压力所促成,在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下发生。中国未来民主转型的启动不可能是党内民主的产物。一些人对党内民主寄予莫大的期望,声称是中国“政治转型的最佳路径”(注22),如果不是代表官方利益的宣传,便是自欺欺人的幻觉。

上面颇为细致地剖析了法治先行论与党内民主先行论两种渐进主义主张。渐进主义的具体主张当然不只这两种,例如,先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等等。限于篇幅,也由于一些主张本身的荒谬,这里不再一一剖析。但是,只讨论法治先行论和党内民主先行论并不足以揭示渐进主义这一影响巨大、内容繁杂的思潮,下面将换一个角度,也就是从自由知识分子与官方知识分子的异同,检视之。

(未完待续)

注释

1、主张渐进主义的作品真是数不胜数,只要在网上搜索一下就能找到很多。这里只列举一些特别引人注目的文章和专著: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香港天地图书,1996年);朱学勤,《1998年:自由主义的言说》(1998年12月发表于《南方周末》,后收入其1999年出版的个人文集《书斋里的革命》);徐湘林,《以政治稳定为基础的中国渐进政治改革》(《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渐进政治改革中的政党、政府与社会》(中信出版社,2004年);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民主是个好东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何增科,《渐进政治改革与民主的转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周天勇、王长江、王安岭,《攻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新疆建设兵团出版社,2007年);周舵《理解中国前途的七件工具》(在乌有之乡的演讲,2008年)、《渐进、有序、可控的民主化》(《人与人权》,2008年7月);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改革在不断试错中前行》(时代周报访谈录,2009年1月); 等等。

2、季卫东论述或涉及法治先行的文章、讲演包括《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秩序的正统性问题》(2002年在浙江大学的演讲,首发中评网www.china-review.com)、《有步骤地推动政治改革——最小化社会代价》(《领导者》第23期,2008年)、《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4日)等。 顾肃、麻宝斌的论述,请参见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2000年3月)、麻宝斌《论民主的法治前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关于学术界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两者先后顺序的讨论,佟德志写过一篇虽然有遗漏、但清晰扼要的综述,请参见:佟德志《法治民主——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探讨》(《文史哲》2005年第2期)。

3、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季卫东在以后的作品中越来越强调法治先行。

4、同上。

5、季卫东《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4日)。

6、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学术界》,总第82期,2000. 3)

7、潘维《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5期),该文在增补了部分内容后,2001年又以《民主迷信与中国政体改革的方向》为标题发表在《天涯》杂志。

8、同上。

9、例如佟德志的《民主化进程中的法治变量》。该文强调了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没有建立起法制,是被“阉割”了的民主化,最后归结到对于官方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的称颂上。http://www.comment-cn.net/politics/democracy/2007/0107/article_12906.html

10、参见Jørgen Møller: A Critical Note on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September 2008)。“不自由的民主政体”是菲瑞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提出的,1997年他发表了一篇备受关注的文章,说有一半在第三波民主化兴起的民主政体是不自由的。(Fareed Zakaria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Foreign Affairs,Vol.76, No.6, 1997)。莫勒在经过统计后发现,“不自由的民主政体”不是像扎卡利亚所说的那样是在上升,而是在下降。

11、http://www.democracyweb.org/rule/singapore.php

12、参见Gordon P. Means, “Soft Authoritarianism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in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Democracy in East Asia(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 ,96-110页。

13、法学教授陈忠林根据1999年到2003年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人大报告,作了一个统计: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0.2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率为1/200(0.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率为1.5/100。(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学术文化节学术讲座二:“恶法非法”,http://law.xmu.edu.cn/v.asp?t=xsbg&id=72)。正如经济学家何清涟所说,“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一倍,而职在惩治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6倍”(何清涟《改革30年:国家能力的畸型发展及其后果》,《当代中国研究》2008年第4期)。

14、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 年第一期)。根据萧功秦的介绍,1998年2月,胡伟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举办的学术讨论会上提交了一篇题为《中共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最早系统地论证了“党内民主”的发展道路,该报告的修订版1999年发表在《复旦学报》上。

15、萧功秦《从政治发展角度看“党内民主化”论》(《浙江学刊》2004年第2期)

1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9/65444/4429125.html

17、严格说来,中国并不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人民并没有自由选举过代表,“人民代表”是不存在的;党政官僚构成了“人民代表”的主体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大老板召集的部属、职工会议。在中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为掌权者提供“民主”的装饰;但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是不重要的,因为它并不是真正的议事、决策机关。70年代末以来,领导集团一直在说要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权威。但正是那个一再说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集团最反对出现议会性质的人大,它其实一直在推行一项更重要、更真实的基本政策,就是虚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人大的宪法地位是与著名的“党的领导”原则矛盾的。

18、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胡伟认为差额选举应率先在中央实施,每次选举中央委员会时差额比例提高5%至10%,“条件成熟时”把差额选举扩大到政治局与常委选举中,然后逐步推广到省市与基层(参见萧功秦《从政治发展角度看“党内民主化”论》)。

19、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鼓吹党内民主的学者们,其政治发展观有三类:第一类,与官方一致,即“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例如,复旦大学的林尚立(参见林尚立《党内民主及其边界》,载于《学习时报》2002年1月7日);第二类,反对西方多党民主模式,以类似于日本的一党多派模式为长远发展方向,例如上海交大的胡伟(参见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第三类,将发展党内民主作为一个阶段,到某个阶段进而启动民主转型。这一观点并没有公开表述,但一些支持宪政民主的人也寄希望于党内民主,显然他们将党内民主与民主转型联系了起来。

21、自民党虽然长期执政,但日本并不是一党制国家,是有反对党的。从1952年至1993年,社会主义党、共产党等反对党,每次选举中所取得的席位总数都超过了40%。左翼政党在日本不太容易得到多数支持,而且日本的选举制度在1994年以前是不利于小党发展的。由于自民党不断爆出的腐败丑闻,90年代初出现了反腐败的新党等政党。1993年,反对党的席位总数第一次超过自民党,组成了联合政府。(参见Alan Ware,Political 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240-241, pp.396-397。)民主党近年来的崛起,标志着日本正在向两党制方向发展。

22、Cheng Li,“Intra-Party Democracy in China: Should We Take It Seriously?”(http://www.brookings.edu/papers/2009/fall_china_democracy_li.aspx).这篇文章的民主概念和对民主转型的理解都是可疑的。作者是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的研究员。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