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尔《公正》一书第六章的标题是“平等的理由/约翰·罗尔斯”。其中介绍说,约翰·罗尔斯(1921—2002)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他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中主张、思考公正的方式,是询问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P159)罗尔斯的推理如下:
假设我们当时聚集到一起——就像我们现在这样——来选择一些管理我们集体生活的原则,也就是起草一份社会契约。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假设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的背后进行选择,这道“无知之幕”将暂时不让我们知道任何关于我们自己是谁的信息。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阶层或性别、种族或民族、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我们也不知道自己的优缺点——我们是健康还是体弱多病,是接受过高等教育还是中学辍学,是出生于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还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因为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P160)
罗尔斯认为,从这种假想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第二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它却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P161)
作为反面证据,桑德尔在“一个平等主义的噩梦”的小标题下,介绍了小库尔特·冯内古特写作的反乌托邦科幻小说《哈里森·伯杰龙》。该小说的开篇情景是这样的:
“那是2081年,终于人人平等……没有哪个人比别人聪明些,没有哪个人比别人漂亮些,也没有哪个人比别人强壮些或者灵巧些。”(P175)
这种绝对平等由美国的设障上将及其手下士兵负责强制执行。那些超过正常智商水平的公民,需要以强制奴役的方式在耳朵内戴上一个微型智能收音机,政府发射台每隔20秒钟就会发送一种尖锐的噪声,以阻止他们“不公平地利用他们的大脑”。年仅14岁的聪明强壮的英俊少年哈里森·伯杰龙,不仅被强行刮掉眉毛,而且像奴隶和小丑一样被戴上300磅重的破铜烂铁,以抵消他的天赋优势。小说的结局是,哈里森·伯杰龙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英勇顽强地粉碎了这种乌托邦平等主义强制奴役的专制噩梦。
与这种乌托邦平等主义的强制奴役不同,罗尔斯提倡的是一种差异性的公正理论:“自然的分配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人们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公正。这些只是一些自然事实。公正或不公正在于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P186)“差异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协议,即将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公共资产,并共享这一分配的好处,而无论其结果是什么。……人们能够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以至于这些偶然性对那些最不幸者有利。”(P176)
按照桑德尔的解释,成功人士经常忽视他们的成功所具有的偶然性方面,他们幸运地拥有——至少是某种程度上——我们这个社会所恰好看重的才能。罗尔斯的建议是,我们应该同意“与他人分享命运”。无论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最终能否成功,它都代表了美国政治哲学中迄今为止所提出的、最具说服力的、支持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的理由。(P186)
到了第九章“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忠诚之难”中,桑德尔进一步写道:“20世纪80年代,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给美国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最详尽的哲学表达10年之后,许多批评家(我也是其中之一)依据我刚刚所表明的,而对这种自由选择、无约束的自我观念提出了质疑。他们反对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并且认为,我们不能抽离于自己的各种目标和情感而推理公正。他们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共同体主义’的批评者而闻名于世。”(P252)
按照桑德尔的介绍,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提出的叙述性观念,是对于罗尔斯《正义论》强有力的质疑和批评。在麦金泰尔的眼里,人类是讲故事的存在。“如果我能回答一个先在的问题——我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故事之中?——那么,我才能回答这个问题:我要做什么?”(P253)麦金泰尔认为,“我们都是作为某种特殊的社会身份的承担者而进入自己的各种环境。……我从我的家庭、城市、部落和国家的历史中,继承了各种各样的债务、遗产、正当的期望和义务。这些构成了我的生活中的特定成分和我的道德起点。这部分地给予了我自己的生活以道德独特性。”(P254)“我的生活故事总是内嵌于那些共同体的故事之中——从这些共同体中,我获得了我的身份。我生而带有一种历史;个人主义模式中的那些试图割断我自己与这种历史的尝试,就是破坏我现存的关系。”(P255)
桑德尔认为,“从叙述性的关于人的观念来看,自由主义关于义务的论证过于浅薄。它没有说明我们作为公民而对同胞所具有的特殊义务;再者,它没有捕捉到那些忠诚和责任——它们的道德力量部分地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依靠它们而生存,与将我们理解为已然所是的特殊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国家或民族的成员,作为那种历史的承担者,作为这一共和国的公民——不可分割。基于这种叙述性的论证,这些身份并不是偶然的,并不是当我们慎议道德和公正时应当搁置的,它们就是我们所是的一部分,并因此正当地与我们的道德责任有关。”(P256)
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桑德尔区分了三种道德责任:
1、自然的义务:普遍的;不需要同意。 2、自愿的义务:特殊的;需要同意。 3、团结的义务:特殊的;不需要同意。
在桑德尔看来,“第三种不能在契约论术语中得到解释的义务——称之为团结的义务或成员的义务”。(P257)而在事实上,对于具备“自我规定的意志”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个人来说,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确实不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轮船抵达北美新大陆的男性基督教徒,以上帝的名义讨论制订的人人平等的自治公约;还是1787年来自13个州的代表讨论制订的美国联邦宪法,都不是在“无知之幕”的假定状态下操作完成的。但是,罗尔斯的理论假设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正理论,并不是像麦金泰尔所指控的那样,是一种“试图割断我自己与这种历史的尝试,就是破坏我现存的关系”的“个人主义模式”。现代文明社会所有的平等契约和平等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恰恰是意思自治、平等合作的团结义务;而不是麦金泰尔和桑德尔所迷恋的前文明社会的人身依附性质的团结义务。现代文明社会所有的团结义务,都是可以用甲乙平等的双方契约和人人平等的公共法律,来加以固化规定、量化细分的文明义务。桑德尔所谓“特殊的;不需要同意”的“团结的义务”,在已经实现民主宪政的现代文明国家里,是一种不应该也不必要存在的虚伪概念。他所区分的三种道德责任,完全可以被归并为一种“普遍的、需要同意的”的“契约平等和法律平等的自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