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必须同步推进并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当然,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一样,后者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去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而前者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而是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和发展它们。”“因为,这些政治制度主要是在1949年和1954年建立的。”“这套政治制度正是根据多元社会的经济结构、阶级结构和社会结构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因此,我们今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什么制度去取代这些制度,而是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去完善和发展这些制度。”这是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最近在学习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七一”讲话时发表的言论。中国选举和治理网(发布时间:2011-9-30 2:51:04)以《李君如: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制度替代》为题发表了他的讲话全文。从李君如上面说的这些话里,可以知道他说这些话有这么三层意思:(1)现有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2)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3)而是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和发展它们。从第一层可以推出第二层,因为现有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所以改革不能取代。从第二层可以推出第三层,虽然有优越性但还有不足所以需要完善和发展它们。这好象说话的逻辑性很强,但实际上这里充满悖论。我的看法正好与李君如的看法相反,我认为,现有政治制度不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是要用多党民主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因为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无法完善和发展现有的一党专政政治制度。
(一)现有政治制度不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
现有政治制度是指什么呢?简单说来,无非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它的具体体现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主要通过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事委员会制度。所有这些政治制度的根本可以归结为中共的领导,中央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领导,地方由党委和党支部领导。这种制度的实质就是一党专政,就是一党专政形式的专制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真的如李副校长所说的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吗?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的领导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同时行使立法权。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党国体制,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共领导,其权力有限,被戏称为橡皮图章。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在各级“人代”的选举中,中共和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安排候选人的方式进行控制和操纵,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代”选举中,对异议人士的参选,主要由公安局“国保”出面进行破坏。这样的选举不具有竞争性,是假选举。实际上,中共还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设计,使得原本就不真实的选举更加“虚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共朝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谁都知道,“政协”是为中共统战的需要而设置的,只是中共手中的木偶,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得出,中共凌驾于八个木偶党派之上,毫无平等可言。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县以下的镇长)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名交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在中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实行等额选举,在地方,省、市、县(包括市里的区)和镇各位省长、市长、县长和镇长实行等额选举;副职进行15%的差额选举。但共产党实际上掌握重大的权力,各级行政机构的重要岗位的人员任命、晋升以及解除都是由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在行政机关进行决策之前,中共的各级组织已经对所有重要的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以及党委直接参与政府管理。所以,在中共的党国体制中公共行政大体上只是党务的副产品。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长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名交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虽然宪法上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独立的规定,但实际上中共总是操纵和控制司法。目前在我国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有:(1) 中共的干扰、(2)立法机关的干扰、 (3)地方政府的干扰、(4)审判委员会的干扰、(5)上级法院的干扰。而中共的干扰是最致命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成为中共的工具,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在党的机构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党的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给案件打批条,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由此可见,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人民解放军”更是在中共的严密控制之下,“枪杆子里出政权”“党指挥枪”这是中共几十年来死死抱住的信条,军队从人事到经费到武器都在中共的操纵之下。我国的军队叫“党军”不叫国家军队。
很明显,我国目前实行的制度是一党专政制度。实行一党专政的国家有苏维埃制度和法西斯主义专制政府形式两种,苏维埃制度有两个亚种——苏共模式和中共模式;法西斯主义专制政府形式是由墨索里尼和希特勒创建的,苏维埃制度是由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创建的。通观世界历史,可知列宁是创建一党专政形式的第一人。西方学者把苏维埃国家、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府和纳粹德国都归入极权主义。这种极权主义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一体化,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
我国的政治体制,从权力结构方面来考察其主要特征就是:(1)实行一党制,不存在其他竞争性政党,党的主要组织原则是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2)共产党和国家“水乳交融”,虽然它也像其他现代国家一样拥有正式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但共产党实际上掌握重大的权力,中共一党专制制度引申出徒有其名的选举制度、形式化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党控制下的官吏选拔与任命的行政制度、意识形态垄断制度以及“党”对军队的绝对掌控体系等等。
历史事实反复证明这种政治制度不具有李副校长所说的制度优越性。(1)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实施法治。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具体说来,法治包含如下意义:(a)法律必须是民选的立法机构通过的良法;(b) 法治强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c) 法治强调任何人和组织都要守法。但是,全部的历史事实显示,在实行一党制政治的我国,法律主要反映的是中共的意志,其立法代表往往是通过假选举选出来的,中共和政府手中掌握着全部公权力,凌驾于法律、国家、民族和全社会之上,享有特权,自从有了中共和共产党政府以来,守法一直是个难题,公民守法有中共和政府的强制,可中共和政府守法谁来强制呢?没枪的人如何能让有枪的人守法呢?所以,由此可以断定在中共一党制政治之下没有法治,如果硬要说有,那这类所谓的”法治”只是伪法治。
(2)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保障人权。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自由权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在中共一党专政下公民没有言论自由权、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更没有结社自由权。要保障人权首先就要实行宪政。自近代宪法问世以来,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便成为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经验表明,在许多情况下,真正的关键问题并非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伦理道德的应然认可,也不是它能否在宪法上得到规定,而是它能否在实际上得到承认和保障。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发展和完善的。在中共一党制下,尽管也有一部宪法,但由于实行中共一党制结果是这个党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落实,就成为虚假的宪法,所有不被中共认可的权利都成为一纸空文。虽然,中共也经常在讲他们在实施宪政,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假宪政。
(3)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有效反腐。腐败就是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人类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学说发展至今,主要证明了四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在中共一党制下,这四种有效的制衡权力的形式都没有,能有效反腐吗?中共一党制的腐败不只是个人的人性问题而且更要的是制度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腐败。
(4)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保证工作效率,因为我国各级领导人多是由上级任命,这就会带来下级对上级的广泛认同的问题,各级领导人在上任的前几年时间里,都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政治斗争上,打击旧势力,扶植自己的心腹,根本无暇顾及社会发展。中共一党制下国家的决策大多是由上级领导听取一些相关专家的建议后拍板而定的。虽然决策过程很快,但是在实施当中,会受到各方面的百般阻挠,一些决议甚至过了几年都还未能真正实施。这样的效率能叫高吗?
(5)在中共的一党专政的制度设置不科学,系统科学原理揭示,系统的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存在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通过竞争和协同会推动系统的演化发展,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竞争和协同关系的科学基础。一党制条件下,既没有竞争也没有协同,一党制专政意味着只有一个党在统治,排斥其他党派,如何来党与党之间的竞争?在一党制这样的专制制度下,政治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只是被动的听从掌权系统的安排接受掌权系统的指令,这种作用是典型的线性作用,所以中共的政治系统增长不出复杂性和没有蓬勃的生命力。
中共的一党专政制度明明不具有制度优越性,李副校长却说有制度优越性。我想了一下,也许我和他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我是从95%的民众的角度来看问题,他可能是从各级领导干部的角度去看问题,当然,如果是从领导的角度看问题,那么中共这种一党专政制度确实是对他们有优越性。中共视国家为私产,自上而下任命官员,最终形成一个效命于中共的金字塔型的官僚体系,这个官僚体系运行的动力主要是来自自上而下赋有等级专制的特权,这个特权的性质之一就是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制衡、制约。谁都知道,在邓小平时期,经过多次权力斗争,在中央邓小平总揽了大权,邓的权力和毛泽东的个人独裁基本一样,但地方体制却改变了,原来的毛泽东时代的集体领导改变为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单位都基本上由“一把手”说了算,已无法对他们实行有效监督。这种体制一直沿用至今。这种体制为掌握公权力的人直接贪污受贿,为掌握公权力的人跟别人联系起来利用公权帮助别人发财自己在任上时别人帮存着退休后才要过来享用,为掌握公权力的人自己不贪污受贿也不给别人利益但纵容自己的子女和亲属利用他的影响力做生意赚钱发家致富,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公款吃喝、公钱出游和公车私用大开方便之门。这种一党专政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确实有优越性,要不为何各级领导及其亲属大都腰缠万贯,国家从上到下腐败横生到处充满腐败之气?要不为何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垄断性的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从领导到一般员工大都是“官二代”或领导亲属或亲戚?但我不认为这种制度有优越性,因为这种制度对95%以上的广大的中产者、小资产者、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没有优越性。
(二)多党民主制有优越性制度替代不可避免
我国现在的政治制度对领导干部来说有优越性但对广大民众来说没有优越性,而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却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很显然,他这是为权贵说话,不是为广大民众说话,其丑陋内心和丑陋嘴脸明眼人是能够看得出来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有优越性呢?
我认为,第一、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法治的实施。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于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具有公正性和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时代要求实行法治,现代大部份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执政者领导国家的重要方式,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民众把握国家的权力,保证法律真正体现民众的意愿,保证民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把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各项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法治是民众的共同意志通过国家议会上升为法律,执政者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民众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
第二、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指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生命、平等和自由权利。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基本自由。现代政治制度的正义性就是体现在保护人权上,换一句话说,就是能保护人权的政治制度具有正义性,否则,反之。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在其著的《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断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人权观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同意与接受,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现在,人权已经从近代学者书斋发展成为整个西方的社会思潮,进而演变成全人类普世化的价值诉求和制度。尽管在人权问题上世界各国继续存在形形色色的冲突与斗争,但谁也无法抹杀人权价值取向,谁也无法阻挡人权制度普世化的发展趋势。当今国际人权法则是信奉人权价值与规范的普遍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至今,世界已有一百八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
第三、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有效反腐。任何腐败都是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实现的,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可能有腐败。腐败不仅严重损害政府和执政政党的公信力,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反腐败还对政风和社会风气状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听任自身腐败滋长,且又无力遏制,必然会导致风气败坏。反腐倡廉始终是世界各国的一项战略任务。不仅要扎实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物质文明建设,而且还要切实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夺取全面发展不断创造条件。这就要求反腐倡廉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坚强的保证。反腐倡廉始终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反腐倡廉对于保证各级官员正确行使公权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对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坚决遏制各种腐败现象,是世界各国永不懈怠的根本要求。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加强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等等,都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来更加突出反腐倡廉建设的位置,要通过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为国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是世界各国加强官员同民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腐败是腐蚀剂,如果官员发生腐败问题而又不能有效加以遏制和防范,那就会涣散民众的信心和斗志,销蚀政府的创造力、凝聚力,难以有效推进国家事业的发展。反腐倡廉,防止官员因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的危险,这是加强政府同民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国家团结的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第四、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工作效率。政权是否高效运作,一直是判断一个公共管理体系是否优良的标准,也是判断政权是否负责任的标准。因为,政权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中枢系统、协调系统和控制系统,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均与政权运转效率紧密相关,因此,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权机构被视为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高效率和高绩效意味着公共部门能够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意味着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视金钱的价值(符合经济的原则)、重视时间的价值(符合效率原则)、重视结果的价值(符合效能的原则)、重视服务的价值(公民满意原则)。在政权成本一定、决策正确的情况下,其运作效率越高,政权价值就越高。
第五、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制度设置的科学性。我讲的科学性必须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来衡量。第一、第二和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之前都有一个基础理论准备时期,第一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建立在牛顿力学、数学秩序原理、机械决定论基础上的组织化原则)是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构建完成的。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电磁学为代表)是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量子力学为代表)是在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现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系统科学为代表)已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说的是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和混沌学等。现代技术和社会已经变得十分复杂,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已经不再满足需要,这是用系统科学处理复杂性问题研究兴起的背景。控制学家阿希贝提出研究复杂系统的战略。信息学家魏沃尔的“科学与复杂性”是当时复杂性探索的最高成就,认为未来科学和哲学主要研究自组织的复杂性。自组织理论认为应该以自组织性为基本概念来探索复杂性的本质和根源。普里戈金学派断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为探索生物复杂性和社会复杂性奠定了基础。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着重研究了系统的创生,即从相对无序到新有序结构的产生。超循环理论是关于自组织过程与系统发展阶段的理论,它阐明了在生命起源和发展的化学阶段和生物学阶段之间,有一个分子自组织的阶段。所谓超循环是指催化功能的超循环。突变理论揭示的是自组织系统的消亡和转换的突变,是系统发展演化渐进过程的中断,使系统的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转变。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整体性原理、层次性原理、开放性原理、目的性原理、突变性原理、稳定性原理、自组织原理和相似性原理。系统科学的基本规律可概括为:结构功能相关律、信息反馈律、竞争协同律、涨落有序律和优化演化律。系统科学具有解决自组织复杂性问题的优势,它能为规律和原理建立数学模型。
用这五条标准来衡量我国的一党专政制度,如上所述它没有优越性。所以,必须彻底改造这种制度,寻找一种新的制度替代它。通观世界政治史,我们能够发现只有多党民主制度才符合以上的五个条件。所以,我国的政治改革必须朝着多党民主制度迈进,换一句说,即是我国的政治改革必须用多党民主制替代一党专政制度。
从立法和行政关系的角度看,多党民主制可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很明显,这是三种不同的具体的民主形式,但是在这三种不同的具体民主形式中都有其基本的共同的内容和原则,比如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三权分立等等。其中多党民主制的核心是多党制,其基本制度框架是三权分立。在没有政党竞争的国家里,通常是一党专政政治。在一党制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控制政权。虽然有时候也有其他的少数党派,但是他们只能在法律上接受统治党的领导。一个社会可根据政党制分成两类,非竞争性政党制与竞争性政党制。前者为一党专政,后者为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民主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需要靠选举时的偶然胜利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以组织政府。多党制是民主政治,一党制是专制政治。多党制是一种党派间平等、和平竞争的政治制度。竞争当然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但是没有竞争则必然是绝对的不公平。多党制不是说那些政党先进,而是说多党竞争的制度先进,因为多党竞争的结果有利于百姓。 在多党民主制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民主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美国的立国者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在民主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民主社会解决政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法治的实施,法治的第一个前提是,法治国家实施的法律,必须是由真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通过的良法。多党民主制政治下的立法代表通过真实的选举选出来,他们通过的法律能代表民意 法律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就是良法。多党民主制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多党民主制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分开。没有是一个政党能掌握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所有领域的权力,权力处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状态,有反对党的存在,持不同政见者能进行活动;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没有哪个党有优越性,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多党制能保证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遵守法律。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和组织,离不开人、组织和政党对它的遵守,没有了遵守,法律就失去了依托,法律的运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法律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法治理论所强调的“制约政府”,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式”的“横向问责”和“民主竞选式”的“纵向问责”。对多党民主制当而言,“横纵向问责”有,“纵向问责”也有。多党民主制下权力受约束,凡事没有一个党能说了算。多党民主制设计是一种最能适合人类理想的政治模式,最能符合人类本性的监督制度。
多党民主制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人权是平等的权利,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自由权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自由是人权的主要内容。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予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在多党民主制国家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都得到保障,其选举也具有真实性。在现代多党民主制国家里,选举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要保障人权首先就要实行宪政。在多党制下由于没有任何的一个党能掌握所有的权力,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都要遵守宪法,所以宪法规定的权利能够加以落实。以保障人权为终极价值的宪政,在制度设计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得使行使权力的人保持相互监督,以便把人的不可避免的犯错误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人权才能在一个国家得到最好的保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是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在多党民主制下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掌握三权,在竞选中取胜的政党只能掌握行政权,立法机关里还有反对党,有制衡,司法权是中立的,不为任何政党所拥有,因为法官不能加入任何政党组织。
多党民主制能有效反腐。任何腐败都是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实现的,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这四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在多党民主制下都有,在这么好的制度下不容易干坏事。人性复杂,人都有腐败倾向,在多党民主制下掌权的人手中的权力有实质性的监督和约束,大面积腐败难于能够。毋庸置疑,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抑制政府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如果没有多党制只是一党制,分权就是一句空话。按美国的情况,如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归于一个党,相互的制约、限制根本就无法实现。从美国的历史经验看,遏制腐败既要通过三权分立和制衡,也要通过行政监督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但更重要的是有多党进行制约才有效。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工作效率。导致政权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a)缺乏竞争压力;(b)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行政资源趋向于浪费。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由无穷透支的可能性。(c)由于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监督者可能为被监督者所操纵。(d)政府寻租,寻租的前提是政权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寻租活动浪费资源,寻租也会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夺权力,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e) 政府的扩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在多党民主制下有竞争性,公权力由于三权分立无法垄断,权力又能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寻租难于能够,政府的扩张受到议会限制,所有导致低效的原因都基本上能加以避免。实行多党民主制的国家,要通过一项重大决议,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来讨论,才能敲定最终的方案;产生一个总统也要半年一年。多党民主制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是由议员广泛参与,民主投票产生的,因而决策时间较长,但是,政策一旦定下来,就能很快的实施下去。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设置的机制科学性。采用多党制,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政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选举,特别是总统和议会选举。多党能轮流执政。实行的是多党制,政党之间能够互相监督,执政党不敢也不能做坏事。多党民主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分权有制衡。比如,在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三权分立,各部门掌管各自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又相互监督,谁都要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质询或弹劾。多党民主制的政权组织的分权结构决定了美国政权系统的开放性,而开放又使到政权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之间充分竞争,在竞争的基础上产生协同,从而推动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州长选举和议员选举,不同的候选人纷纷登场,进行竞选,激情理性都在飞扬。在这样的竞选中,也当然有协同,跟候选人助选就是一种合作。竞选获胜后,又既有竞争也有协同。失败者承认失败,获胜者执掌政权,但又不能为所欲为,还需要与失败者一起共同把事情搞好。即使失败了却又不是全败,不能获胜的政党在议会还是有议席的,总统选不上,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州长位置都丧失。议会里有不同党派的议员,既相互监督也相互合作。这就是一种既竞争又协同的局面, 这种局面说明了多党民主制符合系统科学的竞争协同律。多党制政权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多党民主制下言论自由,人民敢说敢想,跟全世界交流信息,世界各国的文化可以流进流出。这种开放是全方位的,并不只限于官方许可的某一些领域。在多党民主制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议会议员、政务官都是通过竞选直接产生的。这也就意味着各级政权是向全体公民开放的。实行多党民主政治,这种政治结构决定了各政党之间要相互竞争和相互监督,这就需要掌握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所以需要政权具有开放性。没有开放性,也竞选不起来,相互监督也就不可能。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实际上是国家这个大系统的调节装置,能最大限度地调节系统的行为,以达到系统的目的。国会(各党派在里头争吵和妥协)行使立法权,通过法律规定秩序,政府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司法根据宪法审查法律看是否违宪。司法发现国会立法有问题,立刻根据宪法中止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调节。国会发现政府和法官不认真执行法律,立刻进行质询,严重的加以弹劾,这也是一种调节。政府执行法律发现问题可以向国会提出议案,国会根据情况进行修改,这也是一种调节。这种使调节多党民主社会趋向稳定目标整体优化。“涨落 ”是指对系统稳定状态的偏离,系统通过涨落能达到有序,即通过涨落能形成新的结构和功能。多党民主制政权系统是通过不断的涨落,而保持动态有序的,各政治组织通过竞选使到非线性作用丰富,涨落被放大,随机的小的涨落通过相干效应不断增长形成“巨涨落”。系统科学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是公认的当代最科学的理论,现在用这种理论来考察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系统,我们发现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的建立符合现代科学原理。
我国的一党专政制度不能实施法治、不能保障人权、不能有效反腐、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不具有科学性,因此,这种制度不具有优越性。而多党民主制能实施法治、能保障人权、能有效反腐、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具有科学性,所以,这种制度具有优越性。有优越性的制度最终是要代替没有优越性的制度,从长远来看,这是政治历史发展的必然。同理可以推出,多党民主制一定会取代一党专政制度,这不是李君如副校长说“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制度替代”就能够加以避免的。
(三)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无法完善现有的政治制度
我国现在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一党专政制度,一党专政制度的实质是专制主义;而人民民主是多党民主制的本质要求,这是两种不同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人民民主只能选择多党民主制度,要专制主义只能选择一党专政制度。换一句话,多党民主制体现的是人民民主,一党专政制度体现的是专制主义,两者无法统一。所以,不可能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去完善和发展一党专政制度,只能通过政治改革加以替代,即用多党民主制替代一党专政制度。这是我国政治改革的真正出路。
当今世界民主化已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浪潮,民主既是人民的理想,也是各国政治领袖标榜的贴金标签。人民民主理论发源于古希腊,这种古典式民主对什么是民主的经典表述体现在雅典时期最著名的政治家伯利克里的一篇演说词中,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制度,是因为权力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另一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民主的定义则是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允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可见古希腊对人民民主的理解就是“人民的统治”。法国的卢梭后来发展了这种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但是在现代政治活动中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有决定权。随着大规模民族国家组织的出现,古典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愈益成为不可能。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和绝对规模使得集中的政治控制和决策成为必然,这一切都只有依靠官僚制来完成。民主不再是人民直接去主权,只能是人民间接去主权,即通过代议制选举出政治领袖,由政治领袖直接去操控官僚组织。这种精英治国理论被美国的熊彼特大肆渲染,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写道:民主意味着一种方法,即实现政治、立法、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方式是某些特定的个人由于成功地获得了人民的选票而有决定一切事务的权力,民主生活是以政党的面貌出现的相互竞争的领袖为了获得统治的委托权而进行的斗争。
“人民民主”的古典民主理论讲清了权力来源和谁主权的问题,这当然是历史上政治文明发展的一次飞跃。但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权力,精英民主理论对此的断然否定,告诉我们直接民主行使的限制性条件,在一个规模庞大的、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对国家的治理是不能依靠人民直接去进行的。人民影响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和代替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行政治理权的行使上人民只能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通过民主的选举,选出人民真正想要选举出的、并在他们违背人民的意愿时可随时撤换的政府官员,委托他们行使行政治理权,人民可以监督和影响政府官员的公共决策。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历史证明,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从历史上看,多数统治有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暴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有许多因素,包括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对此进行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这就是宪政民主论的设计。
我国建立的一党专政政权不是一种同于宪政民主的政权形式,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现代政治国家,宪政民主论不承认这样的正当性。宪政民主论具有鲜明的特征:主权在民、宪法权威至上和一系列的“共和”制度。主权在民原则为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主权在民原则从渊源上规定了权力的正当性。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主权在民原则从根源上说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让渡才构成宪法权力产生的正当途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与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相违背的。只有废除一党专政制度建立起现代多党民主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主权,从而才会有真正的人民民主,才会有政治文明,才会真正有人的价值和尊严,才会有真正的人权的保护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公民才会享受到货真价实的人权,在我国现在的一党专制国家,没有可靠的人权保障。我们只有建立起多党民主制度,我们才是主人,我们的权利才能真正掌握在我们手中。在现在中国的制度下共产党的党棍才是主人。因此,中国的政治改革如果是想实现政治文明、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基本人权就不可能用人民民主的要求去完善和发展现有政治制度,而只能是废除一党专政制度实行多党民主制度。
李君如却说:“因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也必然要继续向前推进。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三,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第四,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他还说:“这五点十分重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角度看,第一点讲的是根本原则,第二点讲的是根本目标,第三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第四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国家政权运行行为,第五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司法机关和公民的法律行为。因此,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构想。”但实际是坚持了第一点讲的根本原则就毫无民主可言了,后面的第二、第四、第五点就基本上作废了,因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无法统一,有如上面所述的坚持了中共的领导,中共就必然凌驾于人民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坚持了第一点讲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一党专政制度,就是推行专制主义。李君如说这样的话,不是脑有毛病就是有判断力有限。
根据系统科学理论,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是由基本结构决定的,政治系统与其它自然系统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功能和性质,都是结构、功能和性质的统一体。系统的结构是指组成系统整体的诸要素之间时空的相互联系的形式。系统结构是隐藏在系统内部的,它是通过系统的功能及性质表现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系统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系统功能及系统性质。政治系统的结构与自然系统的结构一样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它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因而总是呈现时空上的层次性。结构又是事物多样性有机统一的存在方式,政治系统要素不同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系统不同的结构,并由此形成性质不同的层次。既然性质是由结构决定的,那么要改变系统的性质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专制主义的这个性质是由一党专政制度这个根本结构决定的,人民民主这个性质是由多党民主制度这个根本结构决定的,所以要实行人民民主就必须从根本改变一党专政制度这个根本结构,构建多党民主制度这个根本结构。
2011年10月1日
(一)现有政治制度不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
现有政治制度是指什么呢?简单说来,无非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它的具体体现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主要通过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事委员会制度。所有这些政治制度的根本可以归结为中共的领导,中央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领导,地方由党委和党支部领导。这种制度的实质就是一党专政,就是一党专政形式的专制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真的如李副校长所说的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吗?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的领导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同时行使立法权。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党国体制,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共领导,其权力有限,被戏称为橡皮图章。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在各级“人代”的选举中,中共和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安排候选人的方式进行控制和操纵,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代”选举中,对异议人士的参选,主要由公安局“国保”出面进行破坏。这样的选举不具有竞争性,是假选举。实际上,中共还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设计,使得原本就不真实的选举更加“虚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共朝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谁都知道,“政协”是为中共统战的需要而设置的,只是中共手中的木偶,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得出,中共凌驾于八个木偶党派之上,毫无平等可言。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县以下的镇长)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名交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在中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实行等额选举,在地方,省、市、县(包括市里的区)和镇各位省长、市长、县长和镇长实行等额选举;副职进行15%的差额选举。但共产党实际上掌握重大的权力,各级行政机构的重要岗位的人员任命、晋升以及解除都是由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在行政机关进行决策之前,中共的各级组织已经对所有重要的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以及党委直接参与政府管理。所以,在中共的党国体制中公共行政大体上只是党务的副产品。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长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名交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虽然宪法上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独立的规定,但实际上中共总是操纵和控制司法。目前在我国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有:(1) 中共的干扰、(2)立法机关的干扰、 (3)地方政府的干扰、(4)审判委员会的干扰、(5)上级法院的干扰。而中共的干扰是最致命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成为中共的工具,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在党的机构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党的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给案件打批条,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由此可见,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人民解放军”更是在中共的严密控制之下,“枪杆子里出政权”“党指挥枪”这是中共几十年来死死抱住的信条,军队从人事到经费到武器都在中共的操纵之下。我国的军队叫“党军”不叫国家军队。
很明显,我国目前实行的制度是一党专政制度。实行一党专政的国家有苏维埃制度和法西斯主义专制政府形式两种,苏维埃制度有两个亚种——苏共模式和中共模式;法西斯主义专制政府形式是由墨索里尼和希特勒创建的,苏维埃制度是由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创建的。通观世界历史,可知列宁是创建一党专政形式的第一人。西方学者把苏维埃国家、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府和纳粹德国都归入极权主义。这种极权主义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一体化,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
我国的政治体制,从权力结构方面来考察其主要特征就是:(1)实行一党制,不存在其他竞争性政党,党的主要组织原则是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2)共产党和国家“水乳交融”,虽然它也像其他现代国家一样拥有正式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但共产党实际上掌握重大的权力,中共一党专制制度引申出徒有其名的选举制度、形式化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党控制下的官吏选拔与任命的行政制度、意识形态垄断制度以及“党”对军队的绝对掌控体系等等。
历史事实反复证明这种政治制度不具有李副校长所说的制度优越性。(1)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实施法治。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具体说来,法治包含如下意义:(a)法律必须是民选的立法机构通过的良法;(b) 法治强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c) 法治强调任何人和组织都要守法。但是,全部的历史事实显示,在实行一党制政治的我国,法律主要反映的是中共的意志,其立法代表往往是通过假选举选出来的,中共和政府手中掌握着全部公权力,凌驾于法律、国家、民族和全社会之上,享有特权,自从有了中共和共产党政府以来,守法一直是个难题,公民守法有中共和政府的强制,可中共和政府守法谁来强制呢?没枪的人如何能让有枪的人守法呢?所以,由此可以断定在中共一党制政治之下没有法治,如果硬要说有,那这类所谓的”法治”只是伪法治。
(2)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保障人权。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自由权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在中共一党专政下公民没有言论自由权、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更没有结社自由权。要保障人权首先就要实行宪政。自近代宪法问世以来,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便成为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经验表明,在许多情况下,真正的关键问题并非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伦理道德的应然认可,也不是它能否在宪法上得到规定,而是它能否在实际上得到承认和保障。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发展和完善的。在中共一党制下,尽管也有一部宪法,但由于实行中共一党制结果是这个党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落实,就成为虚假的宪法,所有不被中共认可的权利都成为一纸空文。虽然,中共也经常在讲他们在实施宪政,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假宪政。
(3)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有效反腐。腐败就是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人类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学说发展至今,主要证明了四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在中共一党制下,这四种有效的制衡权力的形式都没有,能有效反腐吗?中共一党制的腐败不只是个人的人性问题而且更要的是制度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腐败。
(4)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保证工作效率,因为我国各级领导人多是由上级任命,这就会带来下级对上级的广泛认同的问题,各级领导人在上任的前几年时间里,都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政治斗争上,打击旧势力,扶植自己的心腹,根本无暇顾及社会发展。中共一党制下国家的决策大多是由上级领导听取一些相关专家的建议后拍板而定的。虽然决策过程很快,但是在实施当中,会受到各方面的百般阻挠,一些决议甚至过了几年都还未能真正实施。这样的效率能叫高吗?
(5)在中共的一党专政的制度设置不科学,系统科学原理揭示,系统的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存在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通过竞争和协同会推动系统的演化发展,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竞争和协同关系的科学基础。一党制条件下,既没有竞争也没有协同,一党制专政意味着只有一个党在统治,排斥其他党派,如何来党与党之间的竞争?在一党制这样的专制制度下,政治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只是被动的听从掌权系统的安排接受掌权系统的指令,这种作用是典型的线性作用,所以中共的政治系统增长不出复杂性和没有蓬勃的生命力。
中共的一党专政制度明明不具有制度优越性,李副校长却说有制度优越性。我想了一下,也许我和他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我是从95%的民众的角度来看问题,他可能是从各级领导干部的角度去看问题,当然,如果是从领导的角度看问题,那么中共这种一党专政制度确实是对他们有优越性。中共视国家为私产,自上而下任命官员,最终形成一个效命于中共的金字塔型的官僚体系,这个官僚体系运行的动力主要是来自自上而下赋有等级专制的特权,这个特权的性质之一就是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制衡、制约。谁都知道,在邓小平时期,经过多次权力斗争,在中央邓小平总揽了大权,邓的权力和毛泽东的个人独裁基本一样,但地方体制却改变了,原来的毛泽东时代的集体领导改变为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单位都基本上由“一把手”说了算,已无法对他们实行有效监督。这种体制一直沿用至今。这种体制为掌握公权力的人直接贪污受贿,为掌握公权力的人跟别人联系起来利用公权帮助别人发财自己在任上时别人帮存着退休后才要过来享用,为掌握公权力的人自己不贪污受贿也不给别人利益但纵容自己的子女和亲属利用他的影响力做生意赚钱发家致富,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公款吃喝、公钱出游和公车私用大开方便之门。这种一党专政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确实有优越性,要不为何各级领导及其亲属大都腰缠万贯,国家从上到下腐败横生到处充满腐败之气?要不为何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垄断性的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从领导到一般员工大都是“官二代”或领导亲属或亲戚?但我不认为这种制度有优越性,因为这种制度对95%以上的广大的中产者、小资产者、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没有优越性。
(二)多党民主制有优越性制度替代不可避免
我国现在的政治制度对领导干部来说有优越性但对广大民众来说没有优越性,而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却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很显然,他这是为权贵说话,不是为广大民众说话,其丑陋内心和丑陋嘴脸明眼人是能够看得出来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有优越性呢?
我认为,第一、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法治的实施。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于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具有公正性和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时代要求实行法治,现代大部份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执政者领导国家的重要方式,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民众把握国家的权力,保证法律真正体现民众的意愿,保证民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把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各项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法治是民众的共同意志通过国家议会上升为法律,执政者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民众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
第二、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指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生命、平等和自由权利。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基本自由。现代政治制度的正义性就是体现在保护人权上,换一句话说,就是能保护人权的政治制度具有正义性,否则,反之。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在其著的《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断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人权观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同意与接受,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现在,人权已经从近代学者书斋发展成为整个西方的社会思潮,进而演变成全人类普世化的价值诉求和制度。尽管在人权问题上世界各国继续存在形形色色的冲突与斗争,但谁也无法抹杀人权价值取向,谁也无法阻挡人权制度普世化的发展趋势。当今国际人权法则是信奉人权价值与规范的普遍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至今,世界已有一百八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
第三、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有效反腐。任何腐败都是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实现的,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可能有腐败。腐败不仅严重损害政府和执政政党的公信力,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反腐败还对政风和社会风气状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听任自身腐败滋长,且又无力遏制,必然会导致风气败坏。反腐倡廉始终是世界各国的一项战略任务。不仅要扎实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物质文明建设,而且还要切实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夺取全面发展不断创造条件。这就要求反腐倡廉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坚强的保证。反腐倡廉始终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反腐倡廉对于保证各级官员正确行使公权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对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坚决遏制各种腐败现象,是世界各国永不懈怠的根本要求。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加强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等等,都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来更加突出反腐倡廉建设的位置,要通过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为国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是世界各国加强官员同民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腐败是腐蚀剂,如果官员发生腐败问题而又不能有效加以遏制和防范,那就会涣散民众的信心和斗志,销蚀政府的创造力、凝聚力,难以有效推进国家事业的发展。反腐倡廉,防止官员因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的危险,这是加强政府同民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国家团结的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第四、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工作效率。政权是否高效运作,一直是判断一个公共管理体系是否优良的标准,也是判断政权是否负责任的标准。因为,政权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中枢系统、协调系统和控制系统,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均与政权运转效率紧密相关,因此,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权机构被视为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高效率和高绩效意味着公共部门能够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意味着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视金钱的价值(符合经济的原则)、重视时间的价值(符合效率原则)、重视结果的价值(符合效能的原则)、重视服务的价值(公民满意原则)。在政权成本一定、决策正确的情况下,其运作效率越高,政权价值就越高。
第五、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制度设置的科学性。我讲的科学性必须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来衡量。第一、第二和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之前都有一个基础理论准备时期,第一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建立在牛顿力学、数学秩序原理、机械决定论基础上的组织化原则)是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构建完成的。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电磁学为代表)是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量子力学为代表)是在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现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系统科学为代表)已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说的是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和混沌学等。现代技术和社会已经变得十分复杂,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已经不再满足需要,这是用系统科学处理复杂性问题研究兴起的背景。控制学家阿希贝提出研究复杂系统的战略。信息学家魏沃尔的“科学与复杂性”是当时复杂性探索的最高成就,认为未来科学和哲学主要研究自组织的复杂性。自组织理论认为应该以自组织性为基本概念来探索复杂性的本质和根源。普里戈金学派断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为探索生物复杂性和社会复杂性奠定了基础。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着重研究了系统的创生,即从相对无序到新有序结构的产生。超循环理论是关于自组织过程与系统发展阶段的理论,它阐明了在生命起源和发展的化学阶段和生物学阶段之间,有一个分子自组织的阶段。所谓超循环是指催化功能的超循环。突变理论揭示的是自组织系统的消亡和转换的突变,是系统发展演化渐进过程的中断,使系统的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转变。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整体性原理、层次性原理、开放性原理、目的性原理、突变性原理、稳定性原理、自组织原理和相似性原理。系统科学的基本规律可概括为:结构功能相关律、信息反馈律、竞争协同律、涨落有序律和优化演化律。系统科学具有解决自组织复杂性问题的优势,它能为规律和原理建立数学模型。
用这五条标准来衡量我国的一党专政制度,如上所述它没有优越性。所以,必须彻底改造这种制度,寻找一种新的制度替代它。通观世界政治史,我们能够发现只有多党民主制度才符合以上的五个条件。所以,我国的政治改革必须朝着多党民主制度迈进,换一句说,即是我国的政治改革必须用多党民主制替代一党专政制度。
从立法和行政关系的角度看,多党民主制可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很明显,这是三种不同的具体的民主形式,但是在这三种不同的具体民主形式中都有其基本的共同的内容和原则,比如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三权分立等等。其中多党民主制的核心是多党制,其基本制度框架是三权分立。在没有政党竞争的国家里,通常是一党专政政治。在一党制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控制政权。虽然有时候也有其他的少数党派,但是他们只能在法律上接受统治党的领导。一个社会可根据政党制分成两类,非竞争性政党制与竞争性政党制。前者为一党专政,后者为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民主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需要靠选举时的偶然胜利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以组织政府。多党制是民主政治,一党制是专制政治。多党制是一种党派间平等、和平竞争的政治制度。竞争当然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但是没有竞争则必然是绝对的不公平。多党制不是说那些政党先进,而是说多党竞争的制度先进,因为多党竞争的结果有利于百姓。 在多党民主制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民主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美国的立国者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在民主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民主社会解决政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法治的实施,法治的第一个前提是,法治国家实施的法律,必须是由真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通过的良法。多党民主制政治下的立法代表通过真实的选举选出来,他们通过的法律能代表民意 法律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就是良法。多党民主制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多党民主制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分开。没有是一个政党能掌握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所有领域的权力,权力处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状态,有反对党的存在,持不同政见者能进行活动;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没有哪个党有优越性,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多党制能保证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遵守法律。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和组织,离不开人、组织和政党对它的遵守,没有了遵守,法律就失去了依托,法律的运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法律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法治理论所强调的“制约政府”,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式”的“横向问责”和“民主竞选式”的“纵向问责”。对多党民主制当而言,“横纵向问责”有,“纵向问责”也有。多党民主制下权力受约束,凡事没有一个党能说了算。多党民主制设计是一种最能适合人类理想的政治模式,最能符合人类本性的监督制度。
多党民主制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人权是平等的权利,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自由权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自由是人权的主要内容。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予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在多党民主制国家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都得到保障,其选举也具有真实性。在现代多党民主制国家里,选举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要保障人权首先就要实行宪政。在多党制下由于没有任何的一个党能掌握所有的权力,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都要遵守宪法,所以宪法规定的权利能够加以落实。以保障人权为终极价值的宪政,在制度设计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得使行使权力的人保持相互监督,以便把人的不可避免的犯错误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人权才能在一个国家得到最好的保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是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在多党民主制下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掌握三权,在竞选中取胜的政党只能掌握行政权,立法机关里还有反对党,有制衡,司法权是中立的,不为任何政党所拥有,因为法官不能加入任何政党组织。
多党民主制能有效反腐。任何腐败都是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实现的,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这四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在多党民主制下都有,在这么好的制度下不容易干坏事。人性复杂,人都有腐败倾向,在多党民主制下掌权的人手中的权力有实质性的监督和约束,大面积腐败难于能够。毋庸置疑,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抑制政府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如果没有多党制只是一党制,分权就是一句空话。按美国的情况,如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归于一个党,相互的制约、限制根本就无法实现。从美国的历史经验看,遏制腐败既要通过三权分立和制衡,也要通过行政监督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但更重要的是有多党进行制约才有效。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工作效率。导致政权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a)缺乏竞争压力;(b)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行政资源趋向于浪费。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由无穷透支的可能性。(c)由于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监督者可能为被监督者所操纵。(d)政府寻租,寻租的前提是政权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寻租活动浪费资源,寻租也会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夺权力,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e) 政府的扩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在多党民主制下有竞争性,公权力由于三权分立无法垄断,权力又能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寻租难于能够,政府的扩张受到议会限制,所有导致低效的原因都基本上能加以避免。实行多党民主制的国家,要通过一项重大决议,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来讨论,才能敲定最终的方案;产生一个总统也要半年一年。多党民主制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是由议员广泛参与,民主投票产生的,因而决策时间较长,但是,政策一旦定下来,就能很快的实施下去。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设置的机制科学性。采用多党制,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政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选举,特别是总统和议会选举。多党能轮流执政。实行的是多党制,政党之间能够互相监督,执政党不敢也不能做坏事。多党民主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分权有制衡。比如,在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三权分立,各部门掌管各自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又相互监督,谁都要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质询或弹劾。多党民主制的政权组织的分权结构决定了美国政权系统的开放性,而开放又使到政权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之间充分竞争,在竞争的基础上产生协同,从而推动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州长选举和议员选举,不同的候选人纷纷登场,进行竞选,激情理性都在飞扬。在这样的竞选中,也当然有协同,跟候选人助选就是一种合作。竞选获胜后,又既有竞争也有协同。失败者承认失败,获胜者执掌政权,但又不能为所欲为,还需要与失败者一起共同把事情搞好。即使失败了却又不是全败,不能获胜的政党在议会还是有议席的,总统选不上,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州长位置都丧失。议会里有不同党派的议员,既相互监督也相互合作。这就是一种既竞争又协同的局面, 这种局面说明了多党民主制符合系统科学的竞争协同律。多党制政权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多党民主制下言论自由,人民敢说敢想,跟全世界交流信息,世界各国的文化可以流进流出。这种开放是全方位的,并不只限于官方许可的某一些领域。在多党民主制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议会议员、政务官都是通过竞选直接产生的。这也就意味着各级政权是向全体公民开放的。实行多党民主政治,这种政治结构决定了各政党之间要相互竞争和相互监督,这就需要掌握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所以需要政权具有开放性。没有开放性,也竞选不起来,相互监督也就不可能。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实际上是国家这个大系统的调节装置,能最大限度地调节系统的行为,以达到系统的目的。国会(各党派在里头争吵和妥协)行使立法权,通过法律规定秩序,政府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司法根据宪法审查法律看是否违宪。司法发现国会立法有问题,立刻根据宪法中止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调节。国会发现政府和法官不认真执行法律,立刻进行质询,严重的加以弹劾,这也是一种调节。政府执行法律发现问题可以向国会提出议案,国会根据情况进行修改,这也是一种调节。这种使调节多党民主社会趋向稳定目标整体优化。“涨落 ”是指对系统稳定状态的偏离,系统通过涨落能达到有序,即通过涨落能形成新的结构和功能。多党民主制政权系统是通过不断的涨落,而保持动态有序的,各政治组织通过竞选使到非线性作用丰富,涨落被放大,随机的小的涨落通过相干效应不断增长形成“巨涨落”。系统科学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是公认的当代最科学的理论,现在用这种理论来考察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系统,我们发现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的建立符合现代科学原理。
我国的一党专政制度不能实施法治、不能保障人权、不能有效反腐、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不具有科学性,因此,这种制度不具有优越性。而多党民主制能实施法治、能保障人权、能有效反腐、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具有科学性,所以,这种制度具有优越性。有优越性的制度最终是要代替没有优越性的制度,从长远来看,这是政治历史发展的必然。同理可以推出,多党民主制一定会取代一党专政制度,这不是李君如副校长说“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制度替代”就能够加以避免的。
(三)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无法完善现有的政治制度
我国现在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一党专政制度,一党专政制度的实质是专制主义;而人民民主是多党民主制的本质要求,这是两种不同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人民民主只能选择多党民主制度,要专制主义只能选择一党专政制度。换一句话,多党民主制体现的是人民民主,一党专政制度体现的是专制主义,两者无法统一。所以,不可能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去完善和发展一党专政制度,只能通过政治改革加以替代,即用多党民主制替代一党专政制度。这是我国政治改革的真正出路。
当今世界民主化已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浪潮,民主既是人民的理想,也是各国政治领袖标榜的贴金标签。人民民主理论发源于古希腊,这种古典式民主对什么是民主的经典表述体现在雅典时期最著名的政治家伯利克里的一篇演说词中,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制度,是因为权力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另一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民主的定义则是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允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可见古希腊对人民民主的理解就是“人民的统治”。法国的卢梭后来发展了这种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但是在现代政治活动中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有决定权。随着大规模民族国家组织的出现,古典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愈益成为不可能。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和绝对规模使得集中的政治控制和决策成为必然,这一切都只有依靠官僚制来完成。民主不再是人民直接去主权,只能是人民间接去主权,即通过代议制选举出政治领袖,由政治领袖直接去操控官僚组织。这种精英治国理论被美国的熊彼特大肆渲染,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写道:民主意味着一种方法,即实现政治、立法、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方式是某些特定的个人由于成功地获得了人民的选票而有决定一切事务的权力,民主生活是以政党的面貌出现的相互竞争的领袖为了获得统治的委托权而进行的斗争。
“人民民主”的古典民主理论讲清了权力来源和谁主权的问题,这当然是历史上政治文明发展的一次飞跃。但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权力,精英民主理论对此的断然否定,告诉我们直接民主行使的限制性条件,在一个规模庞大的、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对国家的治理是不能依靠人民直接去进行的。人民影响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和代替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行政治理权的行使上人民只能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通过民主的选举,选出人民真正想要选举出的、并在他们违背人民的意愿时可随时撤换的政府官员,委托他们行使行政治理权,人民可以监督和影响政府官员的公共决策。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历史证明,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从历史上看,多数统治有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暴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有许多因素,包括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对此进行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这就是宪政民主论的设计。
我国建立的一党专政政权不是一种同于宪政民主的政权形式,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现代政治国家,宪政民主论不承认这样的正当性。宪政民主论具有鲜明的特征:主权在民、宪法权威至上和一系列的“共和”制度。主权在民原则为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主权在民原则从渊源上规定了权力的正当性。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主权在民原则从根源上说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让渡才构成宪法权力产生的正当途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与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相违背的。只有废除一党专政制度建立起现代多党民主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主权,从而才会有真正的人民民主,才会有政治文明,才会真正有人的价值和尊严,才会有真正的人权的保护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公民才会享受到货真价实的人权,在我国现在的一党专制国家,没有可靠的人权保障。我们只有建立起多党民主制度,我们才是主人,我们的权利才能真正掌握在我们手中。在现在中国的制度下共产党的党棍才是主人。因此,中国的政治改革如果是想实现政治文明、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基本人权就不可能用人民民主的要求去完善和发展现有政治制度,而只能是废除一党专政制度实行多党民主制度。
李君如却说:“因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也必然要继续向前推进。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三,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第四,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他还说:“这五点十分重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角度看,第一点讲的是根本原则,第二点讲的是根本目标,第三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第四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国家政权运行行为,第五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司法机关和公民的法律行为。因此,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构想。”但实际是坚持了第一点讲的根本原则就毫无民主可言了,后面的第二、第四、第五点就基本上作废了,因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无法统一,有如上面所述的坚持了中共的领导,中共就必然凌驾于人民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坚持了第一点讲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一党专政制度,就是推行专制主义。李君如说这样的话,不是脑有毛病就是有判断力有限。
根据系统科学理论,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是由基本结构决定的,政治系统与其它自然系统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功能和性质,都是结构、功能和性质的统一体。系统的结构是指组成系统整体的诸要素之间时空的相互联系的形式。系统结构是隐藏在系统内部的,它是通过系统的功能及性质表现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系统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系统功能及系统性质。政治系统的结构与自然系统的结构一样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它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因而总是呈现时空上的层次性。结构又是事物多样性有机统一的存在方式,政治系统要素不同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系统不同的结构,并由此形成性质不同的层次。既然性质是由结构决定的,那么要改变系统的性质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专制主义的这个性质是由一党专政制度这个根本结构决定的,人民民主这个性质是由多党民主制度这个根本结构决定的,所以要实行人民民主就必须从根本改变一党专政制度这个根本结构,构建多党民主制度这个根本结构。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