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作为本文的标题,我煞费了一番苦心,原本想使用“我是公民”的标题,也可以。“我是公民”是对事实的描述,这个所谓的人人皆知的事实是被法律装饰的,即所有人相对于法律而言都是“公民”,公民不过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了作为公民的条件: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我是公民”仅仅反映了一个法律表述上的“事实”而是否真的享有公民权则另当别论。于是,如果把“我是公民”作为标题就会很容易让人误解:我现在充分的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或者我闲的没事再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在法律上,规定了我的公民身份,在现实中,我却不能行使公民权利,那我还是公民吗?我应当是,有充分的理由是公民,可我却不是,由此,我不能说“我是公民”,只能说“我要做公民”,前者是在描述一个“事实”,后者是希望,是努力实现的方向。

“新公民运动”的提法被一些朋友归结为三个关键词:一个是“新”,以此来区别于以往的,常规的,“旧”的,第二个关键词是“公民”,第三个关键词是“运动”。三个关键词又相互关联,核心是“公民”,“新”与“运动”始终围绕着“公民”——做“新的公民”或“公民运动”。

以往的,常规的,“旧”的公民概念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赋予或规定的公民权利,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看似权利、义务是公民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实际上,只需遵法、守法就可以表述为公民——在专制的法律制度下,遵法、守法在现实中就会将“公民”演变成为另一个对立词:臣民。

专制的法律制度是服务于统治阶层的,法的全部目的就是确立专制的秩序。而任何所谓的权利都会因为可能威胁到专制的秩序而被剥夺,这样,公民,守法的公民很可能面临两种结局:其一,被剥夺公民身份,其二,做臣民——前者都是在严格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自由言论权)却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后者都是放弃自己的权利,(并非主动的放弃自己的权利)而选择做臣民。这证明的是,在专制的法律制度下,对“公民”的概念如不做颠覆性的解读没有任何意义。

“新”不过是相对于“旧”而言,在专制的特定环境下,对公民的“旧”的解读就是臣民——听话的“公民”。不想做臣民的,勇于不做臣民的就是“新的公民”。“新”不是说在实践中会有更多的,标新立异的,离奇的内容,而是说,有勇气践行那些法律容许的却很难行使的,有时甚至是很危险的权利——这种“新”与其说是新的思维、新的内容不如说是“新”的行动能力——这种能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勇气。乌坎事件,什邡事件都可以被称之为“新”的公民运动,这些“运动”突出的特征是勇气,打掉贪官的勇气,维护自身安全的勇气。

现在很多人的兴趣还集中在“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普及上,似乎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极度匮乏。可是,在乌坎事件和什邡事件发生前,谁能想到那里的人们会有如此强烈的“公民意识”?这些事件一方面说明,多数是沉默的,但并不是不懂自己有哪些权利,另一方面说明,公民意识要通过行动来证明——变消极为积极。只有通过积极的践行公民权利才能最终建立起公民社会。

区别于集合概念,公民是个被具体了的概念,是指个人,每一个个人。由此,公民的行动能力更多的是指个人的践行能力——每一个有公民意识的个人的践行能力。但是,当每一个有公民意识的个人在行使,坚定的、勇敢的行使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时,就会在社会上掀起一场浩浩荡荡的公民运动,这时,每一个被具体化的个人又由于是“运动”的一份子,一部分儿而被集合为“公民运动”的整体——虽然,每一个个人在行使着不同的权利,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为医疗、教育、拆迁、环保、自身安全,诸如此类,都表现为行使着不同的权利,但又都可以集合在“公民权利”的“旗帜下”守望相助,共赴未来。

“旗帜”是集合的,集合了“不同”,集合了“具体”,在这样的“旗帜”下,所有的不同,不同的信仰之争,观点之争,和平与暴力之争,政治谋略、政治手段之争都显得那样的微不足道,在共同“旗帜”的作用下整合所有可能整合的社会力量,为最终实现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一般理解,“公民”作为法律概念不会出现在封建,独裁,专制制度的法律上只与民主政治、民主制度有关。可是在中国,在专制的法律框架下也明确了“公民”的概念及“公民”所享有的诸多“平等”的权利,这很矛盾,很难理解,这也是法律与现实之间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如果将“新公民运动”仅仅局限于专制法律的框架下,仅仅是一些得到法律认可的行为,那么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新公民运动”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效果,非但不会更接近理想状态反而与之渐行渐远。在专制下,公民运动一定具有着政治运动的明显特征,每一次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都是在平衡、制约、挑战、或是否定政治权力的过度贪婪,过度无理。这就具有了危险性,对于这种危险性,需要有勇气面对。但是同时,也需要理性、需要智慧,从容的应对可能发生的一切,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选择“进”或“退”。盲目的乐观、冲动与过度的谨慎、懦弱都不可取。

“新公民运动”以非强制性的个人行为为基础,不具有组织化特征。这可以有效地避免、降低风险,也便于操作。各自为战、四面出击,既可以说真话、自由的言论,又可以对权力机关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违法的监禁、软禁、限制人生自由说“不”。既可以根据兴趣、爱好、专业性质、个人特长涉足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也可以参与到具有公民性质的社会团体中。这些团体具有以下特征: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与自愿性。

如果我们认为,我们是公民,具有公民意识,那么就走出家门去践行吧,行动起来,哪怕仅仅是参加几次家庭教会的礼拜,哪怕是加入一个NG0,甚至于仅仅需要占用些时间与相同兴趣、爱好的朋友喝喝茶,聊聊天。这并不难,也并不复杂,仅仅是在做一件极为“正常”的事,之所以这么正常的事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危险性是因为,我们做的太少,太习惯于忍受早已被玷污的“法律”的淫威了。

多次的化名自以为得计,低估了人家的智商。业余的与专业的玩,总显得那么的低级,那么的可笑。似乎有必要认真的想一想,有些事情是否真的那么可怕?

201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