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国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的路径
中国传统文化是没有权利观念可言的,虽然中国帝制历史上的人权状况其实也在持续改善。例如,商鞅变法不仅不许民众批评,而且不准赞扬,变法十年后效果显著,一些人来加以赞扬,商鞅居然把他们作为“乱化之民”迁徙到边疆去。但是,到了清朝的时候,民告官已经为法律所允许,只是为了防止民众滥用这一法律条文而规定必须“滚钉板”。
不管怎么说,权利观念是泊来品,是随着要求开埠通商的西人挟船坚炮利之威大举入侵,中国才被迫接受的,因此,中国自然只能归于“后发商业文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体系在中国是如何成长的?首先来看看清末的权利立法。
1、营业自由权 1903年《商人通例》、《公司律》
2、财产权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3、人身自由权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4、言论出版著作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5、集会结社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营业自由权是典型的经济权利,以上情况表明,在资本主义列强的高压下,满清王朝做出的第一个顺应历史潮流的权利立法,不能不是经济权利立法。因为这种立法无害于它的统治,与此同时,又能保护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样,仍处于农业文明时代末期的满清王朝不难做出这种选择。
1908年,风雨飘摇的满清王朝为了挽回行将土崩瓦解的颓势,被迫顺应历史潮流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权。这是和一切国家权利立法相应的——任何国家,只有首先确立私有财产权,才能顺理成章的确立权利体系。与此同时,该大纲也对基本公民权利给予了规定,包括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等,这样,它就和德国、日本等后发商业文明国家不同,而和原发商业文明国家一样了。对渴求公民权利的社会先进分子来说,这当然是极大的好事,但是,其结果又是怎么回事呢?众所周知,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却是大打折扣的,民众并没有因此真正拥有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这个大纲也没能挽回满清王朝的灭亡命运。所以,和德国、日本等国不同,人家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是在长期剥夺或者说不给予国人以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走出了一条成功的专制资本主义道路,相反,满清王朝是在被迫给予国人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走上了一条失败的、灭亡的可悲道路。
当然,这不是说它不给国人公民权利就不会灭亡,而是说,它是在对国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企图以给公民以权利为目的作为让步来换取民众对它的统治权的认可的,然而,我们知道,权利的确立必然带来非君主制的公民社会,所以,满清王朝的这一如意算盘其实也太不明智了。
必须指出,在权利成长路径上走原发商业文明国家道路而非后发商业文明国家道路,结果并没能达到其目的,这并非仅仅是满清王朝的悲哀,其实也更是中国的不幸。由此开始,中国的权利成长开始步入歧途——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走原发商业文明国家的权利成长路径,看起来是走了捷径,其实却是一厢情愿,毫无成功可能。又正因此一时堵死了效法德国日本走专制资本主义路径——以暂时不给予国人公民权利来加速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因为它的结果,是社会大动乱,甚至长期陷入内战状况。
在满清试图以给予国人公民权利的方式来苟延残喘三年之后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在那两年之后又爆发了“二次革命”,再过两年是“护国战争”,又隔了两年是“护法战争”,从此中国祸乱四起,战争连绵,还何谈以宪法和法律保护权利体系的成长?我们再看推翻满清之后的情况。
辛亥革命后,南京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权利方面,该约法比满清政府的大纲多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信仰自由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通讯秘密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选举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们知道,原发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成长路径的前四项的顺序是“1私有财产权——2言论自由权——3信仰自由权——4全国选举的投票权”,至此,中国在权利立法方面已经完全重复了它们的路径。
孙中山曾强调,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法乎其中仅得其下,因此他誓言要效法美国,以最好的最先进的制度为蓝本,这在当时也是很多激进人士的共识。假如能够如愿以偿,那当然太好了。但是,这些反传统的志士仁人却忘了我国先贤的谆谆教诲——欲速而不达。众所周知,历史没有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任何实施的机会,很快它就被废止。
1913年继它而出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也没有逃脱和它同样的命运。随后的几次制宪努力破产后,1923年,曹锟搞出了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里首次规定了公民有择业自由权。但是,这部宪法根本没有得到国人的确认,随着曹锟的迅速倒台成为一堆废纸。这样,它所规定的权利也同样没有任何确保的可能了。
此后,中华民国历史上又出现了其他宪法,但是,无论此前还是此后,还是没有一个能逃脱同样的命运。
宪法既不为国人信奉和遵守,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就不可能保障。以致在很多年里,大量各色人等均以为宪政民主制不合中国的国情,或者拿宪法当幌子当儿戏,既然如此,中国当然也不会有有效的权利立法!
对此应该指出,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彼时中国没有确立强大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因此无法成长,国家很大程度上仍然滞留在农业文明的历史阴影之中,社会又陷入了军阀混战和农民革命的泥沼,因此,政治逻辑又回到了“有枪就是草头王”,“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即真理”的强权基点上,如此一来,宪法法律都是一纸空文,本该由它们保障的权利又怎么不成为笑料?
御用学者郝铁川在理论上常闹笑话,因为此人为当局辩护时老是胡言乱语,但是,作为学者,在和统治需要有距离时他也不乏真知灼见。例如谈到清末和民国的权利立法时,他就正确地指出:“中西近代法制史有一个显著不同,即西方法制比较务实,注重‘刚性’,不能实现的权利一般不写进法律,因此法律生效之日往往就是权利实现之日;传统中国法制比较浪漫,有‘宣言’的特点,短时间内把知道的权利都写进法律,但法律生效之日未必就是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之时。”
事实是,人家的法制——立法——是建立在全民共识基础上的,人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国人的共信,是高于一切个人和团体利益的社会公益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现实需要,因而只要出台就会生效,中国的法制——立法——却是服从统治者紧迫需要的,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统治者维持权力的临时性工具,在有利于统治时就实行,不利于统治时就不实行,甚至是欺世盗名瞒天过海的障眼法,仅仅为了给强行攫取的统治权力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根本就没有打算实行。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后本要靠国家权力来保障的权利纯属一纸空文,还何谈权利体系的成长?
所以,虽然历次宪法在制定中都会做天花乱坠的许诺,乃至权利体系不需成长就完全“成熟”,其实,却从来都还没出世就已经胎死腹中!
9、国民党政府的权利立法和《戡乱》
历史上,被统治者在成为统治者之后迅速转换角色,反过来以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否定自己从前反对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的观点看法,是几千年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就是“王朝循环”。
中华民国取代满清王朝虽然是中国从农业文明向商业文明过渡的一个伟大转折点,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无论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在民主与专制问题上,具体的说,在立即实行民主还是实行开明专制上,都不能不继承满清王朝的做法,那就是一方面急急忙忙表示完全认可民主,一方面还是坚持实行开明专制政策,尽管相继掌握中国统治大权的袁世凯、黎元洪、段祺瑞、曹锟、孙中山、蒋介石等人的具体说法和做法各不相同。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民党政权确立对中国的全面统治之后,一方面,它不能不在制定宪法、肯定权利方面比满清王朝和北洋政府走得更远,另一方面,面对薄弱的市场经济基础和反政府的军事叛乱,以及它自己对绝对权力的需要,它又不能不继续实行高压专制统治。
民国初年的议会中,支持孙中山和国民党的议员占500余人,支持袁世凯和进步党的议员占400多人,结果袁世凯在大选时以势压迫国会先选总统后定宪法,国民党则认为袁世凯违反民主原则,为此发动“宁赣之役”(所谓二次革命),于是,袁世凯以此为由将国民党议员全部赶出国会,就这样,造成了后来南北政府相互对峙的局面,解决的办法,最终还是军事和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就随着宪法权威的荡然无存而失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就像春秋战国时代的军阀割据造成了学派林立的诸子百家一样,从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到1930年代的政局混乱并没有对中国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造成多大伤害,相反,在世界民主自由大潮的影响下,倒是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百家争鸣”时期,也就是说,尽管权利的法律保障不得力,但法律也没有对权利的实施造成多大伤害,准确的说,此时当权者仍然摄于宪法的威力不敢过分的公然打压已经确立的权利,故对之采取有限的放任政策,结果,在这种相对自由的环境之中发生的东西方文化大碰撞造成了中国文化的空前繁荣。
如上所述,本来,国民党是因为袁世凯没有立即实行民主政治、没有充分保障权利(包括议会议员的权利和国民的权利)才重新武装起来暴力夺权的,那么,它掌握政权后又是否会立即实行民主政治、充分保障权利的实施呢?事情并非如此。这一点仅仅从1923年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的施政方针就可以见出。按照这个方针,宪政还是被推向未来,首先是要暴力夺权,然后统治人民。其结果,是造成了国民党对中国大陆的二十多年的独裁统治,并且为新的更加专制的独裁统治开辟了道路。也就是说,使中国的政治进步反向化,或者干脆说是使中国的政治发生持续的大倒退。
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统治时代中国的权利保障状况即使没有太大的退步,也难有多大的进步。国民党政府在1931年推出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法提出了以下五种新权利:
1、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
2、男女受教育权平等权
3、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权
4、劳动者成立互助组织权
5、劳工生活保障权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劳工生活保障权”,这一权利是典型的社会权利。至此,中国的权利立法就走完了原发商业文明国家的权利体系成长之路。但是,事实又怎么样呢?
1931年的中国,由于国共两党各拥党军互相残杀,不仅在战场上有大量无辜者死于非命,就是在政府管辖之下的大城市里,各种严重侵犯人权的事情也层出不穷,其典型事例是很多左翼作家被秘密杀害,文化界的自由度相对于北洋政府时期大大收缩。
不仅如此,蒋介石连他本党同志的生命都不放过。1931年8月19日,国民党左翼领袖邓演达主持第三届党干部培训班的结业式,这给蒋介石的人一个逮捕邓并将他投入监狱的机会。邓演达在监狱受到总司令本人的审讯和惩罚。被捕4个月后,蒋介石下令杀害邓演达。于是,12月29日,蒋的警卫头目王世和在南京麒麟门外的沙子岗悄悄地将邓处决。
邓演达之死作为蒋的秘密特工侵犯公民权利的又一个例子,使反对政府侵犯人权的斗争更加激烈了。1932年12月,一组包括蔡元培、宋庆龄、鲁迅、马相伯、沈钧儒和史量才在内的全国最有声望的知识分子,共同组织起了“中国人权保障同盟”。其总干事和副会长是很快在全世界自由和进步的圈子里名声渐起的杨杏佛。1933年6月18日,刺客们躲在亚尔培路中央研究院国际出版品交换处门口。当杨杏佛的汽车在大门口一停下,刺客们立即上前开枪。杨杏佛连中10枪。受致命伤的杨被送到金神父路上的广慈医院,在那里他因伤势过重而去世。就这样,连“中国人权保障同盟”的实际负责人杨杏佛也都被暗杀了。
国民党政府一方面被迫在书面上添加新的人权保障条款,一方面不惜对政敌和社会上的人权捍卫者加以暗杀,这正是彼时中国人权状况的最好写照。说白了,虽然在它掌权之前它高举民权(人权)大旗讨伐北洋政府,但是,它夺取政权之后,其最高掌权人为了自己个人的统治利益,在侵犯人权方面做得比北洋政府更加恶劣。
1947年,国民党政权又推出了《中华民国宪法》。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形式,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联合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尽管国共内战使中共退出了这次制宪,因为仍然有超过最低法定人数的参加者,该制宪还是继续进行,并于12月25日三读通过,于当天闭幕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并咨请于民国36年(1947)元旦公布,于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
《中华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中,把自从满清新政以来历次宪法文件中的权利全部完整准确细致的加以了复述,而且,在这部空前完美的宪法中,又增加了一些从前没有提出过的权利,例如:
1、劳动者就业保障权
2、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3、已逾学龄受教育权
4、经济落后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特别保障权
5、边疆地区各民族发展受特别保障权
但是,此时正值国共内战最激烈的时期,国民党果真能实行宪政,果真能确保这些新老权利条款得到实施吗?事实当然绝非如此。对此,国民党也心知肚明。就在《中华民国宪法》生效不久,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国民党主宰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临时条款》的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这些规定,并不仅仅是无限扩大总统也就是蒋介石的权限和担任总统的时间,更可怕的是,它基本上把宪法给予公民的权利都重新剥夺殆尽!
所以,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的二十二年里,中国社会的权利状况并没有摆脱满清王朝末年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路数,那就是:宪法上关于权利的许诺尽可能的完美,现实中却该怎么践踏就怎么践踏,只要统治权能够维持,统治者什么都做得出来。
因此,不管推翻国民党政府的结果是导致了多么可怕的历史倒退,从国民党政权对大陆的二十二年统治来说,其公民权利保障状态确实是法律上书面上不断前进,实践中现实中却不断倒退,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它为什么会被从大陆赶走的内在原因。
10、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中国权利体系发育方式解读
1949年以后,中国形成大陆台湾分别由一个武装军政集团控制的局面,从而开始了分头发展,也因此为权利体系的成长提供了两个不同的样板。本文主要是想探讨和说明权利体系成长的一般规律,故必须尽量避免涉及有争议的现实政治,所以在谈到中国大陆的权利变化状况时只做简单概括。
1949年2月,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域内发布《关於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国大陆地区失效。
1955年,中共颁布了其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再次重蹈覆辙。一方面它把所有已知权利完美的罗列出来,一方面主持制定第一部宪法的毛泽东当即在内部讲话中就说明绝不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除《婚姻法》外,中共统治的前三十年里没有出台任何落实宪法权利的具体法律。
此后,中共又宣布“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彻底消灭私有财产,由此,中国社会也就倒退到西周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全国人都处于严重的人身依附状态,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唯一始终有效的法律《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事实上也常常受到侵犯和践踏。
这样,虽然宪法上一直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几乎和自由民主国家无异的各种权利,事实则比任何中世纪的欧洲人所能想象到的都还要可怕——到了文革时期,只有毛泽东和他信任的几个人高高在上,包括国家主席刘少奇、毛泽东指定的接班人林彪在内的中共高官、元帅的生命权都毫无保障,至于国人,在“革命造反”、“群众专政”、“全面专政”之下,随意被打死、被吃掉也天经地义,至于言论自由之类的人身之外的权利就更不必说了。
值得指出的是,1978年以后,中共为了从毛泽东时代造成的“国民经济濒于破产”的深渊里挣脱出来,不得不让“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邓小平出面“复辟资本主义”(均为毛泽东的论断),这样,中国才摆脱了从民国初年以来相对于彼时实际状况的社会和政治倒退状况,开始了极为艰难的重新起步。
由于历史的原因,1980年的宪法虽然继续完满的规定了各种公民权利,但仍然是一纸空文,而且,它的致命问题是仍然完全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如前所述,私有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生长的基础,这样,它的重新制定也就成了当今中国权利体系开始正常成长发展的前提,但是,中共虽然“复辟资本主义”,囿于其意识形态,始终拒绝按商业文明的需要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和言论自由权制度,以致迄今为止中国的权利体系仍然无法健康成长——虽然相应的自由度在不断扩大。
但在台湾,由于始终维持中华民国的法统,《中华民国宪法》保持了在台澎金马的法律效力。这个地区因此避免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导致的历史大倒退。所以,无论台湾国民党当局多么专制蛮横,台湾地区总算没有发生像大陆那样倒退回三千年前的严峻局面,所以,大陆1978年“复辟资本主义”不过是倒退回台湾的1949年,相应的,台湾的社会进步由此和大陆至少拉开了三十年的距离。
最重要的是,从满清末年开始到国民党撤退台湾,私有财产权一脉相承地延续了下来,这样,也就为其他各种权利的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尽管由于社会政治转型失序而发生了许多问题,时间一长头绪终归会理顺。
具体的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随着公民社会的确立,言论自由度越来越大,民众的社会政治生活空间越来越大,公民力量终于艰难的发展起来,加上天赐台湾人民以乡土观念作为凝聚点,这样,在土著的民进党毅然冲击党禁的情况下,国民党当局从长远计议不得不停止镇压开放党禁。于是,在两党颉颃局面骤然形成的政治变局中,台湾社会也就同时实现了所有公民权利的回归。
从以上情况可知,中国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在权利体系的成长方面表面上走了原发商业文明国家的捷径,其实却落入了“欲速不达”的历史陷阱。就是说,虽然从权利立法的顺序看,中国也是按“1、私有财产权——2、言论自由权——3、信仰自由权——4、全国选举的投票权——5、社会权利”进行,并且总是非常迅速的将当今世界的最新权利法案接过来加以制定,但是,在公民社会的自发力量崛起并且和统治当局达成事实上的妥协从而进入政治力量多元化时代之前,当局是不会兑现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各种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的,在这种时代,当局要么以其他理由无限期的推迟公民权利的实施(例如国民党政权),要么干脆把宪法当作幌子,虽然规定了各种公民权利,却只是用来应付国际社会,根本就没有打算兑现。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实现的实际情况必然是全和无的关系。
尽管由于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言论自由度会越来越大,社会会越来越进步,但是,由于行政权力总是可以任意干扰司法、打压公民,权利也就永远是只字面上的东西,既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只有在公民力量终于克服当局的重压,顽强的发展起来,并且立于不败之地,再也不会被当局压垮,并且对当局构成强大的压力之后,所有公民权利才会同时开始确立。也就是说,和台湾在民进党崛起之后台湾人民才真正获得了全部公民权利一样,中国大陆只有在反对派力量崛起之后,民众的所有公民权利才会同时回归。
* * * * * * * *
最后,有几点情况值得说明: 第一,任何国家,要建立现代制度,都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权开始,只有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才能确立,经济才能高速发展,市民社会才能起步,所以,后发商业文明国家的社会本来往往是缺乏进取性的,这样,从起步上说,专制统治者以强力方式保护私有财产权,以极端方式推进市场经济,其弊端固然易于受人诟病,其正面意义还是不容低估的。
第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绝不是只对官僚、贵族、大资产者有利,正好相反,恰恰是对全体民众,尤其是广大生活在自己土地房屋作坊里的平民大众最有利的。因为那些有权有钱者总是有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相反,平民大众却非常缺乏保护手段,一旦真正确立了私有财产权,也就是说,只要这种权利真正能够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平民大众就有了“护身符”。
第三,如果说道义上的原因使“人权天赋”,那么权利的产生绝不是上天赐予的,而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因为市场必然要求“公平交易,意思自治”,由此使物权成为市场存在的前提,物权又反照出人权神圣,市场的主人因此平等的制定出的第一个规则必然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只有有了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所必须的言论自由权——意思自治权,整个权利体系才可能逐步发展起来,虽然后发商业文明国家权利的成长会有一些后进特色。
2012年7月15日
中国传统文化是没有权利观念可言的,虽然中国帝制历史上的人权状况其实也在持续改善。例如,商鞅变法不仅不许民众批评,而且不准赞扬,变法十年后效果显著,一些人来加以赞扬,商鞅居然把他们作为“乱化之民”迁徙到边疆去。但是,到了清朝的时候,民告官已经为法律所允许,只是为了防止民众滥用这一法律条文而规定必须“滚钉板”。
不管怎么说,权利观念是泊来品,是随着要求开埠通商的西人挟船坚炮利之威大举入侵,中国才被迫接受的,因此,中国自然只能归于“后发商业文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体系在中国是如何成长的?首先来看看清末的权利立法。
1、营业自由权 1903年《商人通例》、《公司律》
2、财产权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3、人身自由权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4、言论出版著作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5、集会结社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营业自由权是典型的经济权利,以上情况表明,在资本主义列强的高压下,满清王朝做出的第一个顺应历史潮流的权利立法,不能不是经济权利立法。因为这种立法无害于它的统治,与此同时,又能保护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样,仍处于农业文明时代末期的满清王朝不难做出这种选择。
1908年,风雨飘摇的满清王朝为了挽回行将土崩瓦解的颓势,被迫顺应历史潮流推出了《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权。这是和一切国家权利立法相应的——任何国家,只有首先确立私有财产权,才能顺理成章的确立权利体系。与此同时,该大纲也对基本公民权利给予了规定,包括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等,这样,它就和德国、日本等后发商业文明国家不同,而和原发商业文明国家一样了。对渴求公民权利的社会先进分子来说,这当然是极大的好事,但是,其结果又是怎么回事呢?众所周知,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却是大打折扣的,民众并没有因此真正拥有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这个大纲也没能挽回满清王朝的灭亡命运。所以,和德国、日本等国不同,人家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是在长期剥夺或者说不给予国人以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走出了一条成功的专制资本主义道路,相反,满清王朝是在被迫给予国人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走上了一条失败的、灭亡的可悲道路。
当然,这不是说它不给国人公民权利就不会灭亡,而是说,它是在对国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企图以给公民以权利为目的作为让步来换取民众对它的统治权的认可的,然而,我们知道,权利的确立必然带来非君主制的公民社会,所以,满清王朝的这一如意算盘其实也太不明智了。
必须指出,在权利成长路径上走原发商业文明国家道路而非后发商业文明国家道路,结果并没能达到其目的,这并非仅仅是满清王朝的悲哀,其实也更是中国的不幸。由此开始,中国的权利成长开始步入歧途——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走原发商业文明国家的权利成长路径,看起来是走了捷径,其实却是一厢情愿,毫无成功可能。又正因此一时堵死了效法德国日本走专制资本主义路径——以暂时不给予国人公民权利来加速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因为它的结果,是社会大动乱,甚至长期陷入内战状况。
在满清试图以给予国人公民权利的方式来苟延残喘三年之后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在那两年之后又爆发了“二次革命”,再过两年是“护国战争”,又隔了两年是“护法战争”,从此中国祸乱四起,战争连绵,还何谈以宪法和法律保护权利体系的成长?我们再看推翻满清之后的情况。
辛亥革命后,南京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权利方面,该约法比满清政府的大纲多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信仰自由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通讯秘密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选举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们知道,原发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成长路径的前四项的顺序是“1私有财产权——2言论自由权——3信仰自由权——4全国选举的投票权”,至此,中国在权利立法方面已经完全重复了它们的路径。
孙中山曾强调,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法乎其中仅得其下,因此他誓言要效法美国,以最好的最先进的制度为蓝本,这在当时也是很多激进人士的共识。假如能够如愿以偿,那当然太好了。但是,这些反传统的志士仁人却忘了我国先贤的谆谆教诲——欲速而不达。众所周知,历史没有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任何实施的机会,很快它就被废止。
1913年继它而出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也没有逃脱和它同样的命运。随后的几次制宪努力破产后,1923年,曹锟搞出了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里首次规定了公民有择业自由权。但是,这部宪法根本没有得到国人的确认,随着曹锟的迅速倒台成为一堆废纸。这样,它所规定的权利也同样没有任何确保的可能了。
此后,中华民国历史上又出现了其他宪法,但是,无论此前还是此后,还是没有一个能逃脱同样的命运。
宪法既不为国人信奉和遵守,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就不可能保障。以致在很多年里,大量各色人等均以为宪政民主制不合中国的国情,或者拿宪法当幌子当儿戏,既然如此,中国当然也不会有有效的权利立法!
对此应该指出,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彼时中国没有确立强大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因此无法成长,国家很大程度上仍然滞留在农业文明的历史阴影之中,社会又陷入了军阀混战和农民革命的泥沼,因此,政治逻辑又回到了“有枪就是草头王”,“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即真理”的强权基点上,如此一来,宪法法律都是一纸空文,本该由它们保障的权利又怎么不成为笑料?
御用学者郝铁川在理论上常闹笑话,因为此人为当局辩护时老是胡言乱语,但是,作为学者,在和统治需要有距离时他也不乏真知灼见。例如谈到清末和民国的权利立法时,他就正确地指出:“中西近代法制史有一个显著不同,即西方法制比较务实,注重‘刚性’,不能实现的权利一般不写进法律,因此法律生效之日往往就是权利实现之日;传统中国法制比较浪漫,有‘宣言’的特点,短时间内把知道的权利都写进法律,但法律生效之日未必就是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之时。”
事实是,人家的法制——立法——是建立在全民共识基础上的,人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国人的共信,是高于一切个人和团体利益的社会公益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现实需要,因而只要出台就会生效,中国的法制——立法——却是服从统治者紧迫需要的,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统治者维持权力的临时性工具,在有利于统治时就实行,不利于统治时就不实行,甚至是欺世盗名瞒天过海的障眼法,仅仅为了给强行攫取的统治权力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根本就没有打算实行。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后本要靠国家权力来保障的权利纯属一纸空文,还何谈权利体系的成长?
所以,虽然历次宪法在制定中都会做天花乱坠的许诺,乃至权利体系不需成长就完全“成熟”,其实,却从来都还没出世就已经胎死腹中!
9、国民党政府的权利立法和《戡乱》
历史上,被统治者在成为统治者之后迅速转换角色,反过来以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否定自己从前反对统治者的意识形态的观点看法,是几千年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就是“王朝循环”。
中华民国取代满清王朝虽然是中国从农业文明向商业文明过渡的一个伟大转折点,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无论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在民主与专制问题上,具体的说,在立即实行民主还是实行开明专制上,都不能不继承满清王朝的做法,那就是一方面急急忙忙表示完全认可民主,一方面还是坚持实行开明专制政策,尽管相继掌握中国统治大权的袁世凯、黎元洪、段祺瑞、曹锟、孙中山、蒋介石等人的具体说法和做法各不相同。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民党政权确立对中国的全面统治之后,一方面,它不能不在制定宪法、肯定权利方面比满清王朝和北洋政府走得更远,另一方面,面对薄弱的市场经济基础和反政府的军事叛乱,以及它自己对绝对权力的需要,它又不能不继续实行高压专制统治。
民国初年的议会中,支持孙中山和国民党的议员占500余人,支持袁世凯和进步党的议员占400多人,结果袁世凯在大选时以势压迫国会先选总统后定宪法,国民党则认为袁世凯违反民主原则,为此发动“宁赣之役”(所谓二次革命),于是,袁世凯以此为由将国民党议员全部赶出国会,就这样,造成了后来南北政府相互对峙的局面,解决的办法,最终还是军事和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就随着宪法权威的荡然无存而失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就像春秋战国时代的军阀割据造成了学派林立的诸子百家一样,从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到1930年代的政局混乱并没有对中国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造成多大伤害,相反,在世界民主自由大潮的影响下,倒是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百家争鸣”时期,也就是说,尽管权利的法律保障不得力,但法律也没有对权利的实施造成多大伤害,准确的说,此时当权者仍然摄于宪法的威力不敢过分的公然打压已经确立的权利,故对之采取有限的放任政策,结果,在这种相对自由的环境之中发生的东西方文化大碰撞造成了中国文化的空前繁荣。
如上所述,本来,国民党是因为袁世凯没有立即实行民主政治、没有充分保障权利(包括议会议员的权利和国民的权利)才重新武装起来暴力夺权的,那么,它掌握政权后又是否会立即实行民主政治、充分保障权利的实施呢?事情并非如此。这一点仅仅从1923年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的施政方针就可以见出。按照这个方针,宪政还是被推向未来,首先是要暴力夺权,然后统治人民。其结果,是造成了国民党对中国大陆的二十多年的独裁统治,并且为新的更加专制的独裁统治开辟了道路。也就是说,使中国的政治进步反向化,或者干脆说是使中国的政治发生持续的大倒退。
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统治时代中国的权利保障状况即使没有太大的退步,也难有多大的进步。国民党政府在1931年推出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法提出了以下五种新权利:
1、学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
2、男女受教育权平等权
3、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权
4、劳动者成立互助组织权
5、劳工生活保障权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劳工生活保障权”,这一权利是典型的社会权利。至此,中国的权利立法就走完了原发商业文明国家的权利体系成长之路。但是,事实又怎么样呢?
1931年的中国,由于国共两党各拥党军互相残杀,不仅在战场上有大量无辜者死于非命,就是在政府管辖之下的大城市里,各种严重侵犯人权的事情也层出不穷,其典型事例是很多左翼作家被秘密杀害,文化界的自由度相对于北洋政府时期大大收缩。
不仅如此,蒋介石连他本党同志的生命都不放过。1931年8月19日,国民党左翼领袖邓演达主持第三届党干部培训班的结业式,这给蒋介石的人一个逮捕邓并将他投入监狱的机会。邓演达在监狱受到总司令本人的审讯和惩罚。被捕4个月后,蒋介石下令杀害邓演达。于是,12月29日,蒋的警卫头目王世和在南京麒麟门外的沙子岗悄悄地将邓处决。
邓演达之死作为蒋的秘密特工侵犯公民权利的又一个例子,使反对政府侵犯人权的斗争更加激烈了。1932年12月,一组包括蔡元培、宋庆龄、鲁迅、马相伯、沈钧儒和史量才在内的全国最有声望的知识分子,共同组织起了“中国人权保障同盟”。其总干事和副会长是很快在全世界自由和进步的圈子里名声渐起的杨杏佛。1933年6月18日,刺客们躲在亚尔培路中央研究院国际出版品交换处门口。当杨杏佛的汽车在大门口一停下,刺客们立即上前开枪。杨杏佛连中10枪。受致命伤的杨被送到金神父路上的广慈医院,在那里他因伤势过重而去世。就这样,连“中国人权保障同盟”的实际负责人杨杏佛也都被暗杀了。
国民党政府一方面被迫在书面上添加新的人权保障条款,一方面不惜对政敌和社会上的人权捍卫者加以暗杀,这正是彼时中国人权状况的最好写照。说白了,虽然在它掌权之前它高举民权(人权)大旗讨伐北洋政府,但是,它夺取政权之后,其最高掌权人为了自己个人的统治利益,在侵犯人权方面做得比北洋政府更加恶劣。
1947年,国民党政权又推出了《中华民国宪法》。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张君劢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形式,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联合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尽管国共内战使中共退出了这次制宪,因为仍然有超过最低法定人数的参加者,该制宪还是继续进行,并于12月25日三读通过,于当天闭幕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并咨请于民国36年(1947)元旦公布,于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
《中华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中,把自从满清新政以来历次宪法文件中的权利全部完整准确细致的加以了复述,而且,在这部空前完美的宪法中,又增加了一些从前没有提出过的权利,例如:
1、劳动者就业保障权
2、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3、已逾学龄受教育权
4、经济落后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特别保障权
5、边疆地区各民族发展受特别保障权
但是,此时正值国共内战最激烈的时期,国民党果真能实行宪政,果真能确保这些新老权利条款得到实施吗?事实当然绝非如此。对此,国民党也心知肚明。就在《中华民国宪法》生效不久,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国民党主宰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经由修宪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议决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年5月1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并且优于宪法而适用。《临时条款》的内容要点为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得为紧急处分、设置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等,此外,并规定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连任一次的限制。这些规定,并不仅仅是无限扩大总统也就是蒋介石的权限和担任总统的时间,更可怕的是,它基本上把宪法给予公民的权利都重新剥夺殆尽!
所以,国民党政府统治大陆的二十二年里,中国社会的权利状况并没有摆脱满清王朝末年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路数,那就是:宪法上关于权利的许诺尽可能的完美,现实中却该怎么践踏就怎么践踏,只要统治权能够维持,统治者什么都做得出来。
因此,不管推翻国民党政府的结果是导致了多么可怕的历史倒退,从国民党政权对大陆的二十二年统治来说,其公民权利保障状态确实是法律上书面上不断前进,实践中现实中却不断倒退,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它为什么会被从大陆赶走的内在原因。
10、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中国权利体系发育方式解读
1949年以后,中国形成大陆台湾分别由一个武装军政集团控制的局面,从而开始了分头发展,也因此为权利体系的成长提供了两个不同的样板。本文主要是想探讨和说明权利体系成长的一般规律,故必须尽量避免涉及有争议的现实政治,所以在谈到中国大陆的权利变化状况时只做简单概括。
1949年2月,中共在大陆的统治区域内发布《关於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国大陆地区失效。
1955年,中共颁布了其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再次重蹈覆辙。一方面它把所有已知权利完美的罗列出来,一方面主持制定第一部宪法的毛泽东当即在内部讲话中就说明绝不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除《婚姻法》外,中共统治的前三十年里没有出台任何落实宪法权利的具体法律。
此后,中共又宣布“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彻底消灭私有财产,由此,中国社会也就倒退到西周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全国人都处于严重的人身依附状态,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唯一始终有效的法律《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事实上也常常受到侵犯和践踏。
这样,虽然宪法上一直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几乎和自由民主国家无异的各种权利,事实则比任何中世纪的欧洲人所能想象到的都还要可怕——到了文革时期,只有毛泽东和他信任的几个人高高在上,包括国家主席刘少奇、毛泽东指定的接班人林彪在内的中共高官、元帅的生命权都毫无保障,至于国人,在“革命造反”、“群众专政”、“全面专政”之下,随意被打死、被吃掉也天经地义,至于言论自由之类的人身之外的权利就更不必说了。
值得指出的是,1978年以后,中共为了从毛泽东时代造成的“国民经济濒于破产”的深渊里挣脱出来,不得不让“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邓小平出面“复辟资本主义”(均为毛泽东的论断),这样,中国才摆脱了从民国初年以来相对于彼时实际状况的社会和政治倒退状况,开始了极为艰难的重新起步。
由于历史的原因,1980年的宪法虽然继续完满的规定了各种公民权利,但仍然是一纸空文,而且,它的致命问题是仍然完全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如前所述,私有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生长的基础,这样,它的重新制定也就成了当今中国权利体系开始正常成长发展的前提,但是,中共虽然“复辟资本主义”,囿于其意识形态,始终拒绝按商业文明的需要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和言论自由权制度,以致迄今为止中国的权利体系仍然无法健康成长——虽然相应的自由度在不断扩大。
但在台湾,由于始终维持中华民国的法统,《中华民国宪法》保持了在台澎金马的法律效力。这个地区因此避免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导致的历史大倒退。所以,无论台湾国民党当局多么专制蛮横,台湾地区总算没有发生像大陆那样倒退回三千年前的严峻局面,所以,大陆1978年“复辟资本主义”不过是倒退回台湾的1949年,相应的,台湾的社会进步由此和大陆至少拉开了三十年的距离。
最重要的是,从满清末年开始到国民党撤退台湾,私有财产权一脉相承地延续了下来,这样,也就为其他各种权利的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尽管由于社会政治转型失序而发生了许多问题,时间一长头绪终归会理顺。
具体的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随着公民社会的确立,言论自由度越来越大,民众的社会政治生活空间越来越大,公民力量终于艰难的发展起来,加上天赐台湾人民以乡土观念作为凝聚点,这样,在土著的民进党毅然冲击党禁的情况下,国民党当局从长远计议不得不停止镇压开放党禁。于是,在两党颉颃局面骤然形成的政治变局中,台湾社会也就同时实现了所有公民权利的回归。
从以上情况可知,中国作为后发商业文明国家,在权利体系的成长方面表面上走了原发商业文明国家的捷径,其实却落入了“欲速不达”的历史陷阱。就是说,虽然从权利立法的顺序看,中国也是按“1、私有财产权——2、言论自由权——3、信仰自由权——4、全国选举的投票权——5、社会权利”进行,并且总是非常迅速的将当今世界的最新权利法案接过来加以制定,但是,在公民社会的自发力量崛起并且和统治当局达成事实上的妥协从而进入政治力量多元化时代之前,当局是不会兑现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各种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的,在这种时代,当局要么以其他理由无限期的推迟公民权利的实施(例如国民党政权),要么干脆把宪法当作幌子,虽然规定了各种公民权利,却只是用来应付国际社会,根本就没有打算兑现。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实现的实际情况必然是全和无的关系。
尽管由于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言论自由度会越来越大,社会会越来越进步,但是,由于行政权力总是可以任意干扰司法、打压公民,权利也就永远是只字面上的东西,既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只有在公民力量终于克服当局的重压,顽强的发展起来,并且立于不败之地,再也不会被当局压垮,并且对当局构成强大的压力之后,所有公民权利才会同时开始确立。也就是说,和台湾在民进党崛起之后台湾人民才真正获得了全部公民权利一样,中国大陆只有在反对派力量崛起之后,民众的所有公民权利才会同时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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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几点情况值得说明: 第一,任何国家,要建立现代制度,都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权开始,只有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才能确立,经济才能高速发展,市民社会才能起步,所以,后发商业文明国家的社会本来往往是缺乏进取性的,这样,从起步上说,专制统治者以强力方式保护私有财产权,以极端方式推进市场经济,其弊端固然易于受人诟病,其正面意义还是不容低估的。
第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绝不是只对官僚、贵族、大资产者有利,正好相反,恰恰是对全体民众,尤其是广大生活在自己土地房屋作坊里的平民大众最有利的。因为那些有权有钱者总是有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相反,平民大众却非常缺乏保护手段,一旦真正确立了私有财产权,也就是说,只要这种权利真正能够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平民大众就有了“护身符”。
第三,如果说道义上的原因使“人权天赋”,那么权利的产生绝不是上天赐予的,而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因为市场必然要求“公平交易,意思自治”,由此使物权成为市场存在的前提,物权又反照出人权神圣,市场的主人因此平等的制定出的第一个规则必然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只有有了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私有财产权所必须的言论自由权——意思自治权,整个权利体系才可能逐步发展起来,虽然后发商业文明国家权利的成长会有一些后进特色。
201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