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频是一位70后的思想者,在此之前已经写作出版过《70后的碎梦》、《湖南人怎么了?》、《经营天下的湖南人》、《当商帮已成浮云》等10多部思想文化类畅销书。笔者多年前曾经热衷过此类文化思辨,只是限于学力没有思辨出任何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只好逐步转入实证性质的民国史研究。读到徐志频充满思辨色彩的新书《公民的烦恼》,笔者首先感到的是亲切和兴奋;接下来领略到的,却是在畅销书作者中司空见惯的似是而非、价值混乱。

《公民的烦恼》中的大多数篇章,都是针对当下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的冷静思考:为什么今天中国人满足多反而抑郁大,享受多反而幸福少,安宁多反而焦虑重?为什么我们虽然年龄不同,身份各异,隔地遥远,却长年累月连绵不断地遭遇相近烦恼事?由于书中涉及社会现实和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笔者实在没有能力和精力进行充分全面的消化吸收,只能就自己感兴趣的《“商人诚信”的陷阱》一文,谈一点自己的读后感想。

在此前的《当商帮已成浮云》一书中,徐志频通过对于中国历史上此起彼伏的十大商帮的系统研究,总结出这样一条结论:过分地依赖权力去从事商业交易,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显明的特点。告别传统商帮,发展现代商会文化,应该成为中国现代工商企业者自觉自愿、志同道合的理性诉求。在此基础上,收入新书《公民的烦恼》的《“商人诚信”的陷阱》一文,堪称是厚积薄发、游刃有余的精心之作。

据徐志频介绍,2011年4月初,随着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鹤逃往国外,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开始不时见诸报端。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投资实业利润已经非常微薄,而大量的民间游资又找不到投资出路。深层的原因,是民企发展到这个阶段与规模,必然会有金融资本的需求,他们需要面对巴菲特那样的国际金融高手,在现有的政策条件里显然无法做成这样。更加深潜的历史文化原因,是商帮传统的局限性。

中国人很早就会经商,3000多年前的商朝人就以善于经商出名。学术界有一种说法,商人的最早来源,是周武王灭商后,商朝遗民为了生计,东奔西跑做买卖。到了西周,由国家垄断的商业机构,成为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部门。最早的商帮萌芽,在唐朝完全是一种意外产物,专制皇帝需要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为朝廷服务,没想到商人借势发展成一个个结党营私的民间帮派。古代社会交通极不发达,商人从熟悉的环境里走出去,在任何一个陌生环境里都会感到缺乏安全感。惟有诚信,才是工商交易最为安全的护身符,这是当年晋商非常讲究诚信的根本原因。

中国传统十大商帮,兴起于明朝,盛于清朝,终死于清朝末年。取商帮而代之的,是中国现代商会。1904年,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家现代商会成立,1914年《商会法》颁布,民间商会迎来一个春天。1949年,民间商会一夜之间全部消亡。直到1995年,随着中国第一家异地商会——昆明温州商会——宣告成立,名为商会实为商帮的商业组织再次复苏。没有《商会法》的规范制约,温州商会将“蚂蚁军团”式的商业竞争模式发挥到极致。他们协作制胜的最重要一点,就是相互支持,熟人圈中,朋友圈内,只要见过一次面,就可以相互借钱。小到几十万,多到几千万,大到数亿,他们只要有,无不倾囊相借,连借条都不用打。但是他们做梦也没有料想到,2011年一个偶然的借贷事件,竟然引发一场令许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温州商帮不需要文本契约的古老诚信,遭遇现实社会的沉重打击和残酷颠覆。究其原因,温州商人和温州商会,没有用现代法理精神与地域文化来定位自己,而是坚持用传统农耕游牧社会的宗法道义和帮会诚信,来从事已经全球化、信息化的现代工商企业和现代金融资本的经营运作。

现代工商契约文明的精神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梭伦颁布“解负令”,取消公私债务,恢复债奴的公民身份,永远禁止把雅典公民沦为奴隶。这个理念后来又上升为一种依法限权的国家制度。在这一基础上,后来的欧美国家,逐步建立起现代公民制度,平民与贵族逐渐融合为契约平等的城邦自由民即现代公民,罗马法的“人格权”概念,就是由此而来的。令笔者感到沮丧和失望的是,有意识地以“公民价值观”为手术刀穿透中国历史、盘点传统文化、阐明当下生活的徐志频,通过较为扎实的商帮研究,得出的却是这样一段似是而非的思想结论:

“在公民意识觉醒的今天,中国人需要做的,是将诚信划分成生活诚信与商业诚信。生活诚信,可以按中国传统的儒家要求,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实事求是,否则就应遭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而商业诚信,则完全按商业的伦理来要求。比方某个温州商人借给他人一千万,但没有字条借据,只要借方不认认账,而贷方无从法律取证,则借方完全可以心安理得,……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就是商人最大的,也是唯一的诚信。”

行文至此,笔者不得不对徐志频所谓“将生活诚信和商业诚信分开”的“公民价值观”提出质疑:将生活与商业,或者说是将生活诚信与商业诚信区分开来的价值边界在哪里?甲乙双方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的商业借贷行为,难道就不是现代公民正当诚信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么?

这里所涉及的,其实是现代工商契约文明社会最为基本的价值链条和价值谱系问题。简单说来,这个价值链条和价值谱系主要包括五个层级的价值要素。第一层级是主体个人以人为本、财产私有、权责明确、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自食其力、自我生产、自我壮大、自我健全。简称自由自治。第二层级是以人为本、意思自治的甲乙双方当事人或交易人,在社会化扩大再生产的文明轨道中逐步实现契约平等、公平竞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动态过程。简称契约平等。第三层级是民间社会的公民自组织以及政府组织,建立在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的基本前提之上的权为民所赋、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自治、民治公决、民主授权的程序正义。简称民主授权。第四层级是民主宪政国家建立在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的基本前提和正当程序之上的治官安民、宪政限权、权为民所赋的现代政治制度。简称宪政限权。第五层级是在人类社会全球化、信息化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全方位实现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的大同博爱。简称大同博爱。要实现大同博爱的最高境界,前面四个层级的价值要素必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在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农耕游牧社会的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中,虽然存在着一部分契约诚信的碎片基因,但是,包括今天逃债赖账的温州商人及其温州商会在内的主权个人、企业法人及社会组织,在现代工商契约文明社会每一层级的价值要素方面,都是不能够脚踏实地地立得起、站得住的。不对这个并不艰深烦难的价值链条和价值谱系进行系统认知和整体把握,像徐志频这样总想拖着“中国传统的儒家”的文化尾巴,来谈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将生活诚信和商业诚信分开”的所谓“公民价值观”,是很容易在反思批判中国社会既有的精神困境和价值混乱的同时,又制造添加新一轮似是而非的价值混乱的。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商人诚信”的陷阱》这一篇文章当中,而是《公民的烦恼》一书进行公民思考的一种常态“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