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民共同体
小到几个人组成的旅游团队,以及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团体,大到公民社会(独立自治地区、国家、超国家、世界),都是公民共同体。不过,在这里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公民组成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政治团体。
公民社会的一切社会团体都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政治性质,因为公民团体的第一特点就是自治——自我治理。政治无非就是治理众人之事,政治团体所从事的就更其如此了。所以,一元化专制下,统治者从来都对公民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感到极度恐惧,始终不遗余力的加以打压。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公民共同体的发展成熟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
就市场经济来说,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一个公正的规则系统——包括各团体、各行各业的规则体系和国家的制度体系。如前所述,公正的规则只能由彼此势均力敌的多元化力量才可以造就,一个公民团体之所以能形成公正的规则,就在于它由享有平等权的公民组成,并且由大家共同制定。
这样,对一个国家来说,能撑起市场经济的这个环境空间的,只能是最高级的政治性公民共同体——多个势均力敌互相抗衡的政党。多个政党互相抗衡,各有所求,谁也不能一统天下,独占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也就只有达成公平的协议,制定公正的规则。当然,这个规则就是宪政民主制。
由此可知,公民社会是公民创造的,更是公民通过多个公民共同体的谈判协商、折冲樽俎最后达成的妥协或者说共识造成的。这种妥协的结果就是公正的规则高于一切,其固化形态就是宪政民主制,就是实行一切人权利平等基础上的法治。法治要求作为当代社会擎天柱的“公民共同体”确立这样一些原则:1、规则至上;2、诚信忠贞;3、竞争博弈;4、博爱宽容;5、对话妥协;6、黄金分割;7、团结协作 。
在今天,最重要的公民共同体就是能够承担起建立公民社会的团体,在波兰它的名字叫“团结工会”、在南非它的名字叫“非洲人国民大会”,在缅甸它的名字叫“全国民主联盟”,在中国,它会叫什么?这恐怕得取决于努力做个模范公民的你本人了!
7、公民意识
意识是指良好的高级思想、行为模式成为一种本能,公民意识是指把关于个人权利、社会责任、规则义务三方面的思想、行为模式融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只要有需要就自然而然的反映出来。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公民国家,因此,美国公民普遍有着世界上最强烈的公民意识,这也正是美国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公平、正义能够得到高度发展,互相之间始终能保持合理张力的原因。
这里举一个著名的例子,尼克松作为总统,在窃听竞选对手的机密的水门事件发生后,立刻受到美国人民的一致声讨,仅事情曝光的头一天,就有五十万份抗议信电潮水般的涌入白宫,连他的同党、他的属下也无法容忍这种违背美国政治伦理的做法,因此,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尼克松不得不下台。
由此可见,使美国社会能确保公平正义的不仅仅是制度,更是美国公民极其强烈的公民意识,正因此,一旦发生掌权者越过红线的事情,真正是“全国共诛之,全民共讨之”!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优异的死制度,和优异的活人——具有强烈公民意识的国民相结合,才能使社会形成良好风气。
相反,在中国,当毛泽东整死高岗的时候,彭德怀、刘少奇落井下石,当毛泽东整彭德怀的时候,刘少奇、林彪落井下石,当毛泽东整死刘少奇的时候,林彪落井下石,最后,林彪也被毛泽东整死了!这就是没有公民意识,没有公平正义观念的结果!风气一坏,人人都可以成为受害者,由此可谓一目了然。
8、公民运动
公民运动也叫国民运动,其特点是以行使公民权利的方法争取和维护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人所共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公民运动有19世纪英国的宪章运动,20世纪捷克的77宪章运动,南非的非洲人国民大会运动、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等等。与公民运动有形式联系,却有本质区别的是革命运动和暴民运动。暴民运动的典型,有美国的三K党,满清时代的义和团,本朝的红卫兵,以及今天的索马里的那些组织及其所作所为。革命运动的典型有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罗马尼亚革命以及阿拉伯之春。
公民运动诉诸权利,有具历史意义的建设目标,有结果是必然的,暴民运动诉诸暴力,破坏,没有具历史意义的建设目标。革命运动诉诸暴力破坏,有具历史意义的建设目标,但是否有结果不确定。
关于革命运动和公民运动的区别和联系有必要多说几句,因为不仅它们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它们内部的情况区别也很大。革命的特点是诉诸暴力,因此一旦发生必然生灵碳涂,所以,未见其利已见其敝,受害的是广大民众,如果有成,也是一将功成万骨枯。更何况,革命的后果无法逆料,其一是革命可能失败,导致历史的倒退,其二是革命胜利了,革命的目标并不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如十月革命为代表的那一套,结果开历史倒车更远,其三,革命以后,打天下者坐天下是无法克服的顽症,历史上这种教训很多。当然第三种情况在市场经济不发达时很多,现在基本上不可能长期居功揽权了,但是,还是会有一个从赳赳武夫向普通平民过渡的问题。
公民运动是和平转型的保障,强大的公民共同体的崛起是公民运动的力量所在。这种方式完成社会变革看起来比较慢,但是,由于老弱病残都可以参加,直接推动了全民参政,因此基础最为坚实,社会代价比较小。不过,由于主动权长期掌握在统治者手上,一些历史旧账不可能清算,甚至会被永远掩盖,这样,许多“苦大仇深“之辈很不能接受。
一个国家的转型是有一定的路径依赖的,如果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生活过得下去,就不会铤而走险,暴力革命就不可能发生,如果公民力量足够强大,在危机爆发时,就可以用行使公民权利的办法完成转型。当然,如果当局一意孤行全力镇压,其力量又不足以把人民镇压下去,那么公民运动也可能转化为暴力革命,这种事例在当代世界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总之,公民运动的意义价值决定了它是当代世界民主转型的首选。为了减少社会代价,避免民众无谓牺牲,使国民无论老弱病残从一开始就可以参加进来,全力争取以公民运动的方式完成民主转型,应该是在穷尽努力之前一直应该坚持的理性的、道德的、文明的办法。
9、公民权利
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就是奴隶。权利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不是针对他人的,运用权利是弱者以法定方式和强者、和权势、和同等对象理性抗争,因此,行使权利永远无罪无错——尽管行使权利时的具体诉求可能是错误的。在很多官方场合,尤其是在中国的监狱里,掌权者总是威胁恐吓人们“滥用权利危害公共秩序”,声称“要严厉打击滥用权利的现象”,其实,他们打击的恰恰是弱势者权利意识的觉醒。
总之,在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里,每个人都需要拥有和行使权利,权利就是正义,权利就是本分。即使被迫针对他人而行使权利,也还是为了自保,并且仅仅是为了自保,而不会也不能侵犯、支配他人以及社会。凡侵犯、支配他人、社会的行为都超出了权利范围。
在社会生活中,人和人之间的利益总是犬牙交错的,因此,不同人之间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常事。这种情况下,也就是权利相交错时,原则是低级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优先。比方说,荒年中粮商的财产权也是要保障的,但是,你不能看着灾民白白饿死,因为生存权比财产权更重要。这种情况下,粮商就不能任意哄抬物价,必须在合理的价位出售,必要的话,也可以以其他方式首先确保灾民生计,事后再返还购粮款。
整个当代权利体系,是从两条最基本的权利成长起来的。1581年,尼德兰共和国的法庭规定了男子的私有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权。这两条基本权利使市场经济活动获得了法律保障,也使公民有了对抗公权力的强大法宝,从此,市民社会茁壮成长,并且最终把公权力关进了法治之笼。私有财产权则成长为经济社会权利体系,言论自由权也成长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
1966——1976年,联合国用十年时间制定并且在全世界推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其制定、批准与实施的工作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几年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升格为人权理事会)。它由每年开三次会议的18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是由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条可选协议。第一条协议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正因此,我本人借助海外朋友的帮助,两次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其更名后的人权理事会做出过投诉和控告。第二条可选协议废止了死刑。但中国选择了继续实行死刑。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当局可以用死刑来继续威慑公民,另一方面,如果风云突变,统治者和许多官员也会面临同样民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包括149个成员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在这一天,我本人带着一些同仁前往湖北省民政厅,申请成立中国人权观察组织,却遭到当局的拒绝,此事立刻在国际社会引起反响,指责中国当局“内外有别”。
中国政府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使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
最重要的是,中国政府迄今为止并没有真正打算实施这些其实在中国宪法里基本上都已经写进去了的内容,而人大一旦批准,该公约的内容就在中国高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硬性作用,所以,当局只好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以签署来缓解国际压力的同时,以不批准来使其不能生效,结果就如中国宪法一样,只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今世界各国公民的守护神,它的最重要内容什么?
1,“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2,“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3,“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4,“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5,“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当然,该公约里还有很多更重要的条款,但是我们只需要强调这几条就够了,因为一个国家做到了最基本的这么几条,其他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一切人权利平等,二,由国家机器确保这种平等,三,不得施以酷刑,四,不得任意抓捕人,五,全面保障言论新闻思想和传播自由。
第一条确保公平公正,第二条由政府确保,第三条第四条不以残酷手段对付公民,不随意抓捕公民,第五条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
有了这五条,政府不专制不血腥了,反过来保护人权,公民则有了完全的表达自由,就会提出一切应该提出的要求并且迫使政府照办,如此一来,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就齐备了!
说到底,一切专制政权之所以能够维持,无非是靠了恐惧和欺骗两手,没有了恐惧和欺骗,公民社会也就能够迅速确立!所以,我们说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今世界各国公民的守护神。我们行使公民权利完全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气壮,也必将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迫使我国政府完全照办。所以,我们有责任也有条件以行使公民权利的方式,完成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和平转型重任!
10 、公民参与
在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公民参与不是问题,因为公民社会的特质就是由全体公民自己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是,不幸的是中国今天还没有脱离臣民社会,绝大部分国民既无法摆脱欺骗造成的思想束缚,更无法摆脱恐惧造成的驯服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成熟,由于公民社会的成长,由于国际民主化浪潮的冲击,由于互联网提供了公民能够掌握的信息交流、舆论传播和自我组织的崭新平台,当局的恐惧与欺骗两手迅速失灵,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参与越来越方便,作用越来越大。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现象就出现了,那就是,不管当局愿不愿意,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条件正在迅速改善,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能力也随之而迅速提高。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即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也是当局还可以控制和引导的社会现象。这样,当局如果有起码的现代政治生活常识,就应该抓住最后的时机,通过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的方式,使中国向宪政民主制转型的过程尽可能的平稳,可控。比如说,当局如果在下一个区县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上依法办事,允许独立参选人组织选举,依法参选,那么,它就给自己留下了一个从独裁地位退步抽身的台阶,公民的参政热情因为有了这么一个合理合法的宣泄口,也就不会因为绝望而冲破高压不可遏制的走上街头甚至拿起武器,从而为和平转型打开通道。
所以,我们说,积极扩大公民参与,已经是中国当代统治者掌握社会政治转型进程的最后机会。很清楚,今天的中国,并不仅仅如人们所常说的那样是和平转型与非和平转型在赛跑,更直接的是公民运动和公民参与赛跑。如果当局始终不扩大公民参与空间,那么,其直接后果就是自发的公民运动在全国各地,以各种方式,因为各种矛盾冲突的激化,而形成一波又一波的狂潮。这就是瓮安事件、陇南事件、石首事件、乌坎事件、什邡事件、启东事件为代表的多年来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虽然迄今为止都被当局镇压下去了,但是,每一次事件都是对国人公民意识的最好启蒙,都在为今后更大规模的直至全国性的公民运动打基础,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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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从十个方面对公民概念做了分析,也结合中国社会当前的问题做了解说。
我们自认为自己是这个共和国拥有全部人权的合法公民。
我们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的公民社会。
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完成中国向公民社会的转型。
我们希望当局以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的方式进行这种转型。
我们致力的是以公民运动的方式完成这种转型。
我们力争的是避免国家大分裂、社会大动荡、黎民大流血的暴力革命。
但是,除非统治者有足够的现代政治理性,那么最坏的局面不是不可能出现的。作为肩负完成宪政民主制转型责任的公民,我们将为中国的和平转型呕心沥血至死方休,并且将不遗余力的呼唤全体负责任的觉醒公民来和我们共同承担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