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引言:暴政对家庭的镇压
中国在二十世纪后半叶,国家政权作为制度比例的非理想化终极它不仅对家庭改造,而且还将镇压冲动固化为习性。计划生育政策是对家庭镇压的一个顶峰,因此,也有了较为深刻的“事后”的知识分子良心检讨与批判[注1]。对家庭的镇压会导致社会最小单位的内卷化,即如阿伦特所言:“(暴政)禁止公民进入公共领域,迫使其退缩到家政生活的私隐状态中,要求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私人事务。”[注2]如果暴政的社会现实仅如阿伦特所做的理论批判那样,未尝不可接受,就是说人们均追求一种特别世俗化的东西——“日子过得更好”成为基本信仰,或曰生活信仰。事实上是,这个假设太理想化,一如“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哲理分化(含有消极自由成份),尽管阿伦特并未涉及生活信仰问题。
暴政镇压家庭即通过政治打击家庭带来人道灾难,是它最乐见的效果。在古代法律上,此为“株连”(当时无负面含义)与族诛的法律目的。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文革”运动时期,国家政权通过对家庭的个案镇压也收到了预想的效果。比方说,对母子在同一政治案件中一起枪决的处置[注3]。其他类型的对家庭的政治镇压虽不是“一起枪决”之类的法律程序处置,但所造成的家庭内难又远比“一起枪决”更有负面的社会效果。这可以从学术名人钱理群的忏悔[注4]到“小人物”黎烈南的追随性(受启于前者)的反应[注5]当中,能够得到充分证实。
一、儒法加列宁:社会基础的悲剧性根源
从中国历史延续来看,在此专题研究中,已经涉及到洪秀全与毛泽东继承历史的改造,至少毛的重塑父权是维系政权的一种必然手段。在毛洪(假定他们可压缩为一个历史节点)不远的历史景深中去看问题,那么,他们关于政权与家庭的关系仍基于传统的外儒内法的治术。无须多说外儒内法为何物,一言以蔽之:政权即国家,国家即社会,领袖集团(宗教或政党)统辖社会暨国家。也正是在这个绝不现代但又经列宁主义政治给披上现代外衣的逻辑之下,才有了中国当今高级政治人物“不爱国即人渣”的论调[注6]。
“不爱国即人渣”案例背后实际上是发明者所受的教育问题,广义而言为软背景[注7]——它是由知识积累起来的个体发现力与话语权力。很显然,该论发明人陈鸣明不乏话语权力,但严重缺乏个体发现力,即其话语权力背后的伦理完全违背基本人伦。但是,在案例中,陈鸣明所拥有的学历(在职研究生,管理学硕士学位)至少名义上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之所以其以违背基本人伦而不自觉的状态率性直言,说明其教育背景恰是儒法与列宁的两种暴政混合体。此非牵强附会,不妨反过来看钱理群与黎烈南的忏悔,其根源是整个家庭被这两种暴政所毒化:其一,在外部强力政治未介入家庭关系时,父辈是儒法暴政的执行者无疑,否则就不会出现日后的“忤逆”,因为家庭民主(平等交流、自由表达)完全可以解构儒法暴政;其二,在外部强力政治介入家庭关系后,列宁暴政颠覆了传统的家庭关系,解放也发生了畸变,或曰儒法与列宁两种暴政虽然可以混合发生作用,但内部也存在巨大的张力。
在列宁式暴政主导下的社会,不但公民个人会随时被“人渣化”,作为最小群居单位的家庭也在所难免。列宁暴式政导致了数百万家庭的破散自不必细论,仅看一些著名人物的个案便可知其毒害至深。如曾被鲁迅欣赏的列宁暴政镇压结果“梭罗古勃之流的沉默”[注8],其中所涉及到梭罗古勃(1920)不仅要为自己领到作家应有口粮的生活琐事写信恳求列宁“查问”(照顾),最终还因出国问题搭上了妻子的性命:“到了1921年7月12日,苏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了他的出国申请,但不准他妻子同去。9月,他妻子投河自杀,他也就放弃了出国的要求。”[注9]今天看来,梭罗古勃夫妇的遭遇即家庭变故虽只是一人之死,但它在逻辑上,却是四十九年后(1970)发生在中国的林舜英李立荣母子一起被处决的先例。
二、抵抗对暴虐:正向传统与零星暴力的关系
无论暴政的程度有多么大,基于人性之天然追求公平的物种学意义[注10],人们都会做出相关的反应。因此,才有前苏联时期从未绝迹的异议活动,乃至于像中国家庭林舜英李立荣母子的近乎自发的抗争。剔除政治因素不论,仅以经济观点看家庭对不良社会制度的抗争也对社会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发生在安徽的小岗事件(1978)是个典型,它为邓小平改革提供了民意基础。反过来,又促成了“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土地准私有形式出现。
在小岗事件之前,中国农村就存在一定数量的家庭抗争行为,尽管最终没有形成规模。比如,杜润生所提到的1957年合作化运动期间,“还有合起来以后又有拉牛退社的”[注11];以及,在1980年发现的贵州特例,“一个搞了十几年包产到户的村,相当富足”[注12],但它是秘密进行的即全村参与家庭集体契约(非明文)乃是一种道德规制。此类现实的抵抗基于传统中的正向资源即社会抵抗国家的可能性,从暗地的“隐含人际交易的自我组织”到显性的“源自生存需求的集体抵抗”[注13],不一而足。
从更深的历史背景上看,以家庭为单元(户主要是代表)的集体行动方式抗争是前民国时代的史实。它从中国社会生活质量无逆转下降(清中叶以后),抗租税行为是租种户对土地所有者且亦是对国家的抵抗。抵抗的效果如此地具有震憾性,以致“国家(1886,光绪十二年)对地主的帮助采取了一种新的形式,即建立追租局”[注14]。如果说小岗事件的抵抗性质可以追溯到清朝中后期的历史资源(尽管邓小平十分精明地化解暨利用了此种抵抗),那么,今天的中国零星暴力性抗争也是一种家庭抵抗选择。我不赞成私暴行为,但像广西发生的反对计划生育迫害而杀伤官员事件[注15],本质上是国家暴力滥用导致的;同类性质的首都机场自爆事件[注16],虽然是行为人本身最初受害,但最终也是家庭无法承担受害后果,以至于行为人采取了极端的行为。
即使对私暴行为持道德批判的论者,也认为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很多施暴者面对的不只是具体的伤害者,而是一个坚固的、非人格化的体制,无迹可寻又无处不在,即使使用暴力也无可施力,所以他们把暴力针对的对象转变成了不特定大众。”[注17] 我能够理解一些论者出于政治上自律(国家之恶例行化的心理后果)而对私暴行为进行的批判,也清楚一些“旁观者”看似公平的道德偏向,如其云“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私暴者们扰乱公共秩序的做法都不应被合理化。”[注18]。但是国家之恶例行化必针会导致暴力抵抗。不管这种暴力抵抗是否足以颠覆国家既存秩序(如中国古典公民起义式的反叛后果),以及是否如当今埃及那样引发持续的社会动荡(但未必就是大规模暴力互向),历史逻辑的映照仍然会提示人们:这些零星暴力会促使整个社会的知识精英进行反省,从而给出一种道德纠偏即警惕国家之恶的例行化无节制的深入。
三、道德或言说:警惕软暴力的侵害
仍在历史逻辑处说话,我坚信:正是以家庭为利益为支点的暴力抗争,是前苏联覆亡的一个远期潜伏因素,尽管前苏联并未亡于大规模社会暴力。1930年的西伯利亚537起农民反抗集体化的“匪帮”被消灭[注19]并未给前苏联带来真正的江山主义收益,相反,仇恨与敌视成了相当部分民众对国家的真实态度。国家之恶例行化并不完全显现在合法暴力使用上,而官员公权私有而致的反人性私暴行为(如政法委副书记为4元停车费而痛殴收费者[注20]等,更多地表现为软暴力。软暴力表现形式很多,如使用人格侮辱性语言、采取个性压制型管理策略等,但其最终是形成一种文化心理——服从权力之恶,或者对权力不辨善恶而绝对认可。并且,此种绝对认可有着传统方面的规制性信条,如被当今儒学复兴势力所推崇的朱板庐(明末清初,1627-1698)之治家格言,有曰:“国课早完,即囊橐无余,自得至乐。”[注21]
完全承认国家至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经济利益上让国家占居主导,必然会破坏家庭生存的经济基础。因此,现实中也就有了长江中下游长达百年的抗租税活动,更有了共产党社会里面在合作化时期及人民公社时期的抵抗。经济上如此,也有历史给予的正向传统,然而,在一个缺乏民主的前公民社会,国家持之以恒地推行软暴力,比如以《朱子家训》为宣教题材,大大地奴化了民众思维。
回到制度比例关系(序列)那里,家庭最终成为最缺乏民主的地方[注22]。家庭民主在家庭经济压力或者荣誉目标压力下(二者亦可兼有),会更大程序地减少,最终使教育产品成为社会次品。尽管这些社会次品可能实现了家庭的荣誉目标(经济目标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它们最终会显性地以软暴力伤害社会,比如我们在本文较前部分提到的“不爱国即人渣” 论的发明行为。换言之,如陈鸣明那类的表面成功者们,都是家庭不民主内部环境造就的以教育名品面目出现的社会次品。准确地说,每个说出“雷人话语”的官员均是社会次品,均是家庭非民主的不自觉的受害者。
“雷人话语”的内容本身反映了社会真实存在,但它所具有的软暴力性质恰恰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不仅仅是缺乏社会民主即良性制度,而且家庭民主的匮乏维续了古典的奴性与贼性相结合的非人社会。非人社会,是前公民社会的基本面目,也是威权主义无法(也不愿)洗去的后垢。此种情形一如阿尔瓦•维克托所言:“这些寡头组成一个真正的特权阶级,他们有着尊卑等级思想和种族观念,而且从骨子里看不起自己的国家。”[注23]
结语:家庭应当为社会贡献什么?
从前公民社会往公民社会过渡即实现非民主政治向民主的转化,既要求家庭的内部民主也需要社会形成一种新的共识,以期人性化前景出现。家庭民主化的外部与内部因素的矩阵关系,纯理论状态如此:
(A)家庭站在“社会”意义的角度,承认自己有抵抗国家之恶例行化的责任,尤其不服从以软暴力形式推行的所谓社会目标,如教育产业化、政权宗教化;
(B)家庭成员之间不只存在交易观念下的平等[注24],而且要有宗教性平,如父母与儿女皆为上帝的儿女之价值观念;
(C)家庭不但具有一般性的决策民主,相当于对重要事务的公民投票,而且自由度应地民主度之上,实践泰戈尔所说的“给你所爱人自由”之道德启示;
(D)具有进化观念的文明或曰文化共同体不仅要以家庭民主观念对待所有“家庭成员”(单个公民),而且要为作为社会最小集体的家庭提供民主的外部支援,比如放弃教育产业化而承担更多的教育成本,以及降低意识形态的宗教本质而放宽信仰选择的尺度。
其中:A与C具有映射关系,促进个体良知的提升,我确定其为新因素E;B与D具有映射关系,促进国家形成大责任观念,我确实其为新因素F。最终,在E与F的关系确定上,两者溶合不仅能够实现政治改进(转型,改良,演进),而且还会为整个文明的新生谋求到可能的路径。
2013年7月25日至8月3日初稿,其间补入新闻案例;8月5日定稿与含溪轩(新)书房,小城泊头。
注释部分:
[1]如杨支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的文章,“‘叶廷芳提案’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走向”,载于其自印集(即我曾界定过的“白封出版”而在前苏联叫萨米亚特)《火眼金睛看计生》(2013),P26-35。
“叶廷芳提案”是指2007年全国人大与政协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社科院研究员)叶廷芳等共29人,提交“尽快停止独生子女条例的执行”议案。
[2]参见汉娜•阿伦特著《论革命》(汉译本,陈周旺译),P114;陈译版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
[3]母子“一起枪决”的案例,可参见《经济观察报》2013年5月6日文章,“我被抓上‘一打三反’公判大会”(作者:方子奋)。文章记述的是1970年的事件,有曰:“在‘12•10’公判中,李立荣与他年届六旬的母亲林舜英一同被判死刑,并被绑在同一辆车上驶向刑场…”
[4]参见《读书》杂志1998年第8期文章,“‘遗忘’背后的历史观与伦理观”(作者:钱理群)。
[5]同[4]刊2000年第3期文章,“古人早已见到”(作者:黎烈南)。
[6]参见网易2013年7月29日转刊《南方都市报》新闻,“贵州副省长陈鸣:不爱国为败类人渣”(记者未详)。
[7]关于“软背景”概念,可参见拙著《我从来就不喜欢鲁迅——从政治异见到文化异见》,P105-107;拙著版本:台湾秀威出版公司,2013。或见我的网易博客(http://sihoen.blog.163.com)2010年 6月11日博文,“软背景——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最关键因素”。
[8]“梭罗古勃之流”的说法背景,见于鲁迅编译的苏联短篇小说集《竖琴》之前记(言),转引自朱正、邵燕祥编译《重读鲁迅》,P292-293;朱邵编版本:东方出版社,2007。
[9]同[8],P293,梭罗古勃的妻子阿安•尼•切博塔廖夫斯卡娅是一位作家兼翻译家。
[10]作为一个自然纯科学问题,我无能力展开讨论,但是,一些相对通俗的解释还值得关注。比如说,英国《每日邮报》网站2012年8月25日报道,“人类与生俱来的公平观念意味着,我们宁愿都得不到也不愿比别人少”;新华社《参考消息》8月29日译介,“人类天然具有公平观念”,第7版〈科技前沿〉。在一些评论中,法学人士引述了这篇报道的科研实践。如《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日文章,“平等的观念源自何处”(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
[11]参见杜润生著《中国农村制度变迁》,P4;杜著版本: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12]同[11],P5。
[13]“隐含人际交易的自我组织”与“源自生存需求的集体抵抗”,是我的一篇博文的两个分节题目。博文(2013年5月5日,网易博客首页推荐),“社会抵抗国家因何而起,何以可能?”,是以家庭意识形态产品谱牒为分析对象的学术解析。在此解析之后前还有同类文章,“两篇旧文章,一个大难题——从家庭共产主义到社区共产主义”,载于我的网易博客2013年6月8日。
说是“之前”,是因为两文均写于狱中(原文体为读书札记),今列后者写成于2001年12月3日,而前者写成于2002年国庆节放假期间。
[14]参见白凯(Kathuyn Beunhandt)著《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汉译本,林枫译),P208;林译版本: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15]参见网易新闻2013年7月24日转刊《新京报》报道,“广西男子计生局行凶2人遇害,传其妻子被强制引产”。
[16]参见网易新闻2013年7月21日转刊《新京报》报道,“上访残疾人首都机场引爆土炸弹疑为伸冤”。
[17]参见《经济观察报》2013年7月29日文章,“暴力不是弱者的武器”(作者:刘淄川),第16版〈评论〉。
[18]参见新加坡《联合早报》2013年7月27日文章,“私暴力时代的到来”(作者:陈婧);同[10]报转介,“中国出重拳打击‘私暴力’”,第8版〈中国大地〉。
[19]参见沈志华著《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P431;沈著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该书还记载了其他一些暴力反抗,如塔吉克发生了172起针对集体农庄的“恐怖事件”(P430);还有,在乌兹别克(1931-1932)发生了七万七千起暴动,参与人数一万三千人(P431);再者,有几十万乌克兰与北高加索参与反抗集体农庄的农民“被送到西伯利亚和哈萨克的集中营”(P432)。
[20]参见荆楚网2013年7月26日报道,“宜城政法委副书记为4元停车费,闹市殴打59岁收费员”。
[21]称为“朱子家训”的文本于今容易见到,但较早期的被拾起是岳麓出版社1987年的《重订增广》,《朱子家训》是该书六个附录之一。《重订增广》是晚清湖南人周希陶于同治八年(1869)编辑而成。
[22]“最匮乏民主的地方是家庭”是我的一个评论性命题,在一篇博文(“学外语不单单是为了学技能”)里面,它是一个小标题。此文亦录入[7]书,P88-93(小标题在P91)。
[23]转引自菲利普•李•拉尔夫、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伯恩斯著《世界文明史》下卷,P964(上下卷单另页码);赵等译版本:商务印书馆,1999。
[24]有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特指父母与儿女)交易关系,参见拙著《真实的交易——提高生活质量的通俗经济学》,P109-132(第8章〈家庭学问,既深又浅〉拙著版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引言:暴政对家庭的镇压
中国在二十世纪后半叶,国家政权作为制度比例的非理想化终极它不仅对家庭改造,而且还将镇压冲动固化为习性。计划生育政策是对家庭镇压的一个顶峰,因此,也有了较为深刻的“事后”的知识分子良心检讨与批判[注1]。对家庭的镇压会导致社会最小单位的内卷化,即如阿伦特所言:“(暴政)禁止公民进入公共领域,迫使其退缩到家政生活的私隐状态中,要求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私人事务。”[注2]如果暴政的社会现实仅如阿伦特所做的理论批判那样,未尝不可接受,就是说人们均追求一种特别世俗化的东西——“日子过得更好”成为基本信仰,或曰生活信仰。事实上是,这个假设太理想化,一如“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哲理分化(含有消极自由成份),尽管阿伦特并未涉及生活信仰问题。
暴政镇压家庭即通过政治打击家庭带来人道灾难,是它最乐见的效果。在古代法律上,此为“株连”(当时无负面含义)与族诛的法律目的。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文革”运动时期,国家政权通过对家庭的个案镇压也收到了预想的效果。比方说,对母子在同一政治案件中一起枪决的处置[注3]。其他类型的对家庭的政治镇压虽不是“一起枪决”之类的法律程序处置,但所造成的家庭内难又远比“一起枪决”更有负面的社会效果。这可以从学术名人钱理群的忏悔[注4]到“小人物”黎烈南的追随性(受启于前者)的反应[注5]当中,能够得到充分证实。
一、儒法加列宁:社会基础的悲剧性根源
从中国历史延续来看,在此专题研究中,已经涉及到洪秀全与毛泽东继承历史的改造,至少毛的重塑父权是维系政权的一种必然手段。在毛洪(假定他们可压缩为一个历史节点)不远的历史景深中去看问题,那么,他们关于政权与家庭的关系仍基于传统的外儒内法的治术。无须多说外儒内法为何物,一言以蔽之:政权即国家,国家即社会,领袖集团(宗教或政党)统辖社会暨国家。也正是在这个绝不现代但又经列宁主义政治给披上现代外衣的逻辑之下,才有了中国当今高级政治人物“不爱国即人渣”的论调[注6]。
“不爱国即人渣”案例背后实际上是发明者所受的教育问题,广义而言为软背景[注7]——它是由知识积累起来的个体发现力与话语权力。很显然,该论发明人陈鸣明不乏话语权力,但严重缺乏个体发现力,即其话语权力背后的伦理完全违背基本人伦。但是,在案例中,陈鸣明所拥有的学历(在职研究生,管理学硕士学位)至少名义上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之所以其以违背基本人伦而不自觉的状态率性直言,说明其教育背景恰是儒法与列宁的两种暴政混合体。此非牵强附会,不妨反过来看钱理群与黎烈南的忏悔,其根源是整个家庭被这两种暴政所毒化:其一,在外部强力政治未介入家庭关系时,父辈是儒法暴政的执行者无疑,否则就不会出现日后的“忤逆”,因为家庭民主(平等交流、自由表达)完全可以解构儒法暴政;其二,在外部强力政治介入家庭关系后,列宁暴政颠覆了传统的家庭关系,解放也发生了畸变,或曰儒法与列宁两种暴政虽然可以混合发生作用,但内部也存在巨大的张力。
在列宁式暴政主导下的社会,不但公民个人会随时被“人渣化”,作为最小群居单位的家庭也在所难免。列宁暴式政导致了数百万家庭的破散自不必细论,仅看一些著名人物的个案便可知其毒害至深。如曾被鲁迅欣赏的列宁暴政镇压结果“梭罗古勃之流的沉默”[注8],其中所涉及到梭罗古勃(1920)不仅要为自己领到作家应有口粮的生活琐事写信恳求列宁“查问”(照顾),最终还因出国问题搭上了妻子的性命:“到了1921年7月12日,苏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了他的出国申请,但不准他妻子同去。9月,他妻子投河自杀,他也就放弃了出国的要求。”[注9]今天看来,梭罗古勃夫妇的遭遇即家庭变故虽只是一人之死,但它在逻辑上,却是四十九年后(1970)发生在中国的林舜英李立荣母子一起被处决的先例。
二、抵抗对暴虐:正向传统与零星暴力的关系
无论暴政的程度有多么大,基于人性之天然追求公平的物种学意义[注10],人们都会做出相关的反应。因此,才有前苏联时期从未绝迹的异议活动,乃至于像中国家庭林舜英李立荣母子的近乎自发的抗争。剔除政治因素不论,仅以经济观点看家庭对不良社会制度的抗争也对社会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发生在安徽的小岗事件(1978)是个典型,它为邓小平改革提供了民意基础。反过来,又促成了“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土地准私有形式出现。
在小岗事件之前,中国农村就存在一定数量的家庭抗争行为,尽管最终没有形成规模。比如,杜润生所提到的1957年合作化运动期间,“还有合起来以后又有拉牛退社的”[注11];以及,在1980年发现的贵州特例,“一个搞了十几年包产到户的村,相当富足”[注12],但它是秘密进行的即全村参与家庭集体契约(非明文)乃是一种道德规制。此类现实的抵抗基于传统中的正向资源即社会抵抗国家的可能性,从暗地的“隐含人际交易的自我组织”到显性的“源自生存需求的集体抵抗”[注13],不一而足。
从更深的历史背景上看,以家庭为单元(户主要是代表)的集体行动方式抗争是前民国时代的史实。它从中国社会生活质量无逆转下降(清中叶以后),抗租税行为是租种户对土地所有者且亦是对国家的抵抗。抵抗的效果如此地具有震憾性,以致“国家(1886,光绪十二年)对地主的帮助采取了一种新的形式,即建立追租局”[注14]。如果说小岗事件的抵抗性质可以追溯到清朝中后期的历史资源(尽管邓小平十分精明地化解暨利用了此种抵抗),那么,今天的中国零星暴力性抗争也是一种家庭抵抗选择。我不赞成私暴行为,但像广西发生的反对计划生育迫害而杀伤官员事件[注15],本质上是国家暴力滥用导致的;同类性质的首都机场自爆事件[注16],虽然是行为人本身最初受害,但最终也是家庭无法承担受害后果,以至于行为人采取了极端的行为。
即使对私暴行为持道德批判的论者,也认为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很多施暴者面对的不只是具体的伤害者,而是一个坚固的、非人格化的体制,无迹可寻又无处不在,即使使用暴力也无可施力,所以他们把暴力针对的对象转变成了不特定大众。”[注17] 我能够理解一些论者出于政治上自律(国家之恶例行化的心理后果)而对私暴行为进行的批判,也清楚一些“旁观者”看似公平的道德偏向,如其云“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私暴者们扰乱公共秩序的做法都不应被合理化。”[注18]。但是国家之恶例行化必针会导致暴力抵抗。不管这种暴力抵抗是否足以颠覆国家既存秩序(如中国古典公民起义式的反叛后果),以及是否如当今埃及那样引发持续的社会动荡(但未必就是大规模暴力互向),历史逻辑的映照仍然会提示人们:这些零星暴力会促使整个社会的知识精英进行反省,从而给出一种道德纠偏即警惕国家之恶的例行化无节制的深入。
三、道德或言说:警惕软暴力的侵害
仍在历史逻辑处说话,我坚信:正是以家庭为利益为支点的暴力抗争,是前苏联覆亡的一个远期潜伏因素,尽管前苏联并未亡于大规模社会暴力。1930年的西伯利亚537起农民反抗集体化的“匪帮”被消灭[注19]并未给前苏联带来真正的江山主义收益,相反,仇恨与敌视成了相当部分民众对国家的真实态度。国家之恶例行化并不完全显现在合法暴力使用上,而官员公权私有而致的反人性私暴行为(如政法委副书记为4元停车费而痛殴收费者[注20]等,更多地表现为软暴力。软暴力表现形式很多,如使用人格侮辱性语言、采取个性压制型管理策略等,但其最终是形成一种文化心理——服从权力之恶,或者对权力不辨善恶而绝对认可。并且,此种绝对认可有着传统方面的规制性信条,如被当今儒学复兴势力所推崇的朱板庐(明末清初,1627-1698)之治家格言,有曰:“国课早完,即囊橐无余,自得至乐。”[注21]
完全承认国家至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经济利益上让国家占居主导,必然会破坏家庭生存的经济基础。因此,现实中也就有了长江中下游长达百年的抗租税活动,更有了共产党社会里面在合作化时期及人民公社时期的抵抗。经济上如此,也有历史给予的正向传统,然而,在一个缺乏民主的前公民社会,国家持之以恒地推行软暴力,比如以《朱子家训》为宣教题材,大大地奴化了民众思维。
回到制度比例关系(序列)那里,家庭最终成为最缺乏民主的地方[注22]。家庭民主在家庭经济压力或者荣誉目标压力下(二者亦可兼有),会更大程序地减少,最终使教育产品成为社会次品。尽管这些社会次品可能实现了家庭的荣誉目标(经济目标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它们最终会显性地以软暴力伤害社会,比如我们在本文较前部分提到的“不爱国即人渣” 论的发明行为。换言之,如陈鸣明那类的表面成功者们,都是家庭不民主内部环境造就的以教育名品面目出现的社会次品。准确地说,每个说出“雷人话语”的官员均是社会次品,均是家庭非民主的不自觉的受害者。
“雷人话语”的内容本身反映了社会真实存在,但它所具有的软暴力性质恰恰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不仅仅是缺乏社会民主即良性制度,而且家庭民主的匮乏维续了古典的奴性与贼性相结合的非人社会。非人社会,是前公民社会的基本面目,也是威权主义无法(也不愿)洗去的后垢。此种情形一如阿尔瓦•维克托所言:“这些寡头组成一个真正的特权阶级,他们有着尊卑等级思想和种族观念,而且从骨子里看不起自己的国家。”[注23]
结语:家庭应当为社会贡献什么?
从前公民社会往公民社会过渡即实现非民主政治向民主的转化,既要求家庭的内部民主也需要社会形成一种新的共识,以期人性化前景出现。家庭民主化的外部与内部因素的矩阵关系,纯理论状态如此:
(A)家庭站在“社会”意义的角度,承认自己有抵抗国家之恶例行化的责任,尤其不服从以软暴力形式推行的所谓社会目标,如教育产业化、政权宗教化;
(B)家庭成员之间不只存在交易观念下的平等[注24],而且要有宗教性平,如父母与儿女皆为上帝的儿女之价值观念;
(C)家庭不但具有一般性的决策民主,相当于对重要事务的公民投票,而且自由度应地民主度之上,实践泰戈尔所说的“给你所爱人自由”之道德启示;
(D)具有进化观念的文明或曰文化共同体不仅要以家庭民主观念对待所有“家庭成员”(单个公民),而且要为作为社会最小集体的家庭提供民主的外部支援,比如放弃教育产业化而承担更多的教育成本,以及降低意识形态的宗教本质而放宽信仰选择的尺度。
其中:A与C具有映射关系,促进个体良知的提升,我确定其为新因素E;B与D具有映射关系,促进国家形成大责任观念,我确实其为新因素F。最终,在E与F的关系确定上,两者溶合不仅能够实现政治改进(转型,改良,演进),而且还会为整个文明的新生谋求到可能的路径。
2013年7月25日至8月3日初稿,其间补入新闻案例;8月5日定稿与含溪轩(新)书房,小城泊头。
注释部分:
[1]如杨支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的文章,“‘叶廷芳提案’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走向”,载于其自印集(即我曾界定过的“白封出版”而在前苏联叫萨米亚特)《火眼金睛看计生》(2013),P26-35。
“叶廷芳提案”是指2007年全国人大与政协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社科院研究员)叶廷芳等共29人,提交“尽快停止独生子女条例的执行”议案。
[2]参见汉娜•阿伦特著《论革命》(汉译本,陈周旺译),P114;陈译版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
[3]母子“一起枪决”的案例,可参见《经济观察报》2013年5月6日文章,“我被抓上‘一打三反’公判大会”(作者:方子奋)。文章记述的是1970年的事件,有曰:“在‘12•10’公判中,李立荣与他年届六旬的母亲林舜英一同被判死刑,并被绑在同一辆车上驶向刑场…”
[4]参见《读书》杂志1998年第8期文章,“‘遗忘’背后的历史观与伦理观”(作者:钱理群)。
[5]同[4]刊2000年第3期文章,“古人早已见到”(作者:黎烈南)。
[6]参见网易2013年7月29日转刊《南方都市报》新闻,“贵州副省长陈鸣:不爱国为败类人渣”(记者未详)。
[7]关于“软背景”概念,可参见拙著《我从来就不喜欢鲁迅——从政治异见到文化异见》,P105-107;拙著版本:台湾秀威出版公司,2013。或见我的网易博客(http://sihoen.blog.163.com)2010年 6月11日博文,“软背景——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最关键因素”。
[8]“梭罗古勃之流”的说法背景,见于鲁迅编译的苏联短篇小说集《竖琴》之前记(言),转引自朱正、邵燕祥编译《重读鲁迅》,P292-293;朱邵编版本:东方出版社,2007。
[9]同[8],P293,梭罗古勃的妻子阿安•尼•切博塔廖夫斯卡娅是一位作家兼翻译家。
[10]作为一个自然纯科学问题,我无能力展开讨论,但是,一些相对通俗的解释还值得关注。比如说,英国《每日邮报》网站2012年8月25日报道,“人类与生俱来的公平观念意味着,我们宁愿都得不到也不愿比别人少”;新华社《参考消息》8月29日译介,“人类天然具有公平观念”,第7版〈科技前沿〉。在一些评论中,法学人士引述了这篇报道的科研实践。如《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日文章,“平等的观念源自何处”(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
[11]参见杜润生著《中国农村制度变迁》,P4;杜著版本: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12]同[11],P5。
[13]“隐含人际交易的自我组织”与“源自生存需求的集体抵抗”,是我的一篇博文的两个分节题目。博文(2013年5月5日,网易博客首页推荐),“社会抵抗国家因何而起,何以可能?”,是以家庭意识形态产品谱牒为分析对象的学术解析。在此解析之后前还有同类文章,“两篇旧文章,一个大难题——从家庭共产主义到社区共产主义”,载于我的网易博客2013年6月8日。
说是“之前”,是因为两文均写于狱中(原文体为读书札记),今列后者写成于2001年12月3日,而前者写成于2002年国庆节放假期间。
[14]参见白凯(Kathuyn Beunhandt)著《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汉译本,林枫译),P208;林译版本: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15]参见网易新闻2013年7月24日转刊《新京报》报道,“广西男子计生局行凶2人遇害,传其妻子被强制引产”。
[16]参见网易新闻2013年7月21日转刊《新京报》报道,“上访残疾人首都机场引爆土炸弹疑为伸冤”。
[17]参见《经济观察报》2013年7月29日文章,“暴力不是弱者的武器”(作者:刘淄川),第16版〈评论〉。
[18]参见新加坡《联合早报》2013年7月27日文章,“私暴力时代的到来”(作者:陈婧);同[10]报转介,“中国出重拳打击‘私暴力’”,第8版〈中国大地〉。
[19]参见沈志华著《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P431;沈著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该书还记载了其他一些暴力反抗,如塔吉克发生了172起针对集体农庄的“恐怖事件”(P430);还有,在乌兹别克(1931-1932)发生了七万七千起暴动,参与人数一万三千人(P431);再者,有几十万乌克兰与北高加索参与反抗集体农庄的农民“被送到西伯利亚和哈萨克的集中营”(P432)。
[20]参见荆楚网2013年7月26日报道,“宜城政法委副书记为4元停车费,闹市殴打59岁收费员”。
[21]称为“朱子家训”的文本于今容易见到,但较早期的被拾起是岳麓出版社1987年的《重订增广》,《朱子家训》是该书六个附录之一。《重订增广》是晚清湖南人周希陶于同治八年(1869)编辑而成。
[22]“最匮乏民主的地方是家庭”是我的一个评论性命题,在一篇博文(“学外语不单单是为了学技能”)里面,它是一个小标题。此文亦录入[7]书,P88-93(小标题在P91)。
[23]转引自菲利普•李•拉尔夫、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伯恩斯著《世界文明史》下卷,P964(上下卷单另页码);赵等译版本:商务印书馆,1999。
[24]有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特指父母与儿女)交易关系,参见拙著《真实的交易——提高生活质量的通俗经济学》,P109-132(第8章〈家庭学问,既深又浅〉拙著版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