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周一(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四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根据判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及其下属等8人,依《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6人,依照《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官方新华社报道,事故发生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25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亿元。
新华社引用事故调查小组报告指出,事发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间接原因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应急响应不力等。
判决后,10名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4名被告表示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