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安徽颍上县黄坝乡副书记、乡长和武装部长在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下,与房地产开发商谋和,强行拆除未与之达成拆迁协议的高某家房屋。几天之后,60多岁的高某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据安徽在线11月6日报道)
据说,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当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关注\”,颍上县检察院与当地政府部门配合成立了联合办案小组,介入事件调查。但笔者就不明白了,既然是当代党委政府如此高度重视,又奈何会出现网友在网上为死者鸣冤,以至惊动中央高层?如果我们的高层不要求有关部门\”严查\”此事。涉案三人能否立即被\”双规\”?能否被批准逮捕?能否因强制拆迁而被提起公诉?
为了维护自己的私有产权不受侵犯(事实上已经被侵犯),老实巴交的村民高某已经付出了自己的生命代价。在《物权法》已经大行其道的今天,强制拆迁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重庆最牛钉子户顺利拆除后不久,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曾感言\”《物权法》将终结强制拆迁\”,不知先生得知此情况后将作何感想?高某这种抛开公力救济的极端行为,究竟是谁之过?
毋庸置疑,权力和资本的非法勾结,是造成这一悲剧的根本。检察机关侦查中得知,为达到顺利承接黄坝乡中心街改造工程的目的,开发商毕某送给马文献(党委副书记)4万元,送给沈寿忠(乡长)2万元,送给郑田礼(武装部长)2万元。在成功收买了公权力后,在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中心街旧街改造工程于2007年9月开始施工。就因为屡次协商高某都没有同意拆迁补偿数额,2008年4月24日,开发商雇用民工将高某家人拖出门外,强行搬出物品,拆迁其房屋。当国家公权和民众私权遭遇时,无论是合法性、正当性还是力量大小考量,私权无疑是难以对抗公权,私权就在正当途径的斗争中败下阵来。著名的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曾断言\”上层社会由权力、经济和知识精英结盟而成,并且赢家通吃,一个人在某一领域获得优势,在其他领域则可以畅通无阻。\”权力没有约束,资本寻求到权力为靠山,这种稳定的利益集团结构已成了当下社会的症结。
在与公权的谈判中败下阵来,村民高某对寻求一个说法已失去了信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选择了用死亡来引起别人的注意,靠社会压力来寻求一个说法。中国的老百姓具有秋菊那样讨要\”说法\”的情结。事实证明,这样在政府门前自缢而非诉诸法律,确是在死亡之后讨要到了一个说法。
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宣告:\”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权利是一种能力、资格、利益……具有被觊觎和侵犯的可能。只有权利拥有者始终保持一种理性、敏感、勇敢,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并能在侵犯的第一时间寻求救济。我们为了自己他和他们的安全,已经将部分的权利让渡出来,交给国家统一管理,然而,当管理者开始和外人合伙侵犯主人交给他保管的权利之时,主人想找到管家要个说法,没有想到的是管家趾高气扬,最终将主人逼上了绝路,被迫无奈的主人最后选择自杀来捍卫自己不容侵犯的尊严。在权利人走投无路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救济也已经形同虚设,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保障线仍然没能挽回被剥夺的权力。为权利而斗争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也是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伟大动力,为权利而自杀则无疑是对司法与行政不公的最大讽刺!
耶林老前辈告诫后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笔者觉得付出生命的斗争真得不能承受如此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