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份《决斗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描述,彭北京要与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进行决斗的原由大致是:1995年5月8日,彭与黄某等三方投资设立一家水泥公司,后因内部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郴州中院枉法执行,混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将彭北京所投资的公司财产当作其个人财产执行;同时,执行法官还以执行的名义,长年打白条占用彭的巨额执行款而拒不归还或说明去向;此外,该法院还非法强制执行了与案件毫无关系的第三方财产,仅仅因为该第三方是彭的妹夫。
过去十年间,彭北京称自己“曾一直寄希望于法院和政府,先后依法提出异议、申诉、控告,足迹遍及郴州、长沙和北京”,“也找过法院、检察院、纪委、人大、信访局和无数新闻媒体,穷尽所有法定救济途径,也曾因此得到了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许云昭等人义正词严的批示,”但这些批示最终也是泥牛入海。
彭所展示的最新专家论证书也显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卫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法学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隋彭生一致认为,如果彭所述为实,郴州中级法院确实有违法执行之处。
虽然最终的真相和是非对错还需要通过法律裁决,但基本可以说,不管谁对谁错,这都是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法官长期非法占用执行款,则涉嫌贪污挪用;如果当事人所言不实,则涉嫌诽谤。
但吊诡的是,对法院的执行错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由其他机关直接纠正,因此,若上述执行错误确实存在,还要由郴州中级法院自行纠正。显然,自己是不太可能拿自己开刀的。当事人只能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但我们的通常情况,都是层层批示又回到原处,终点又回到起点!这便是本案当事人被迫提出生死决斗的制度缘由,突显出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巨大空洞。生死决斗只是和平抗争的形式之一,一个黑色幽默,但在黑色幽默的背后,是一个公民对法律、法官郑重其事地投下的一张不信任票。这个不信任的情绪,会通过现代传播媒介,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传递,不断加深、不断印证着人们对于中国司法的某种印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彭北京的遭遇,不是一个人的遭遇,而有可能是许多人的共同遭遇。
很多人遇到与政府纠纷、与强势背景的个体或法人的纠纷,得不到法院的及时、公正判决,得不到政府的及时、公正处理,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就会环环相扣不断共振。各级法院和政府都别忘了这样的共振原理:木桥本身有自己的振荡频率,步兵操练时不能齐步走,一旦与桥梁振频一致,桥就断了!当日积月累导致社会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因某种偶然因素发生“共振”现象,就是由个体抗争到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当口!那时,平时再强势的机构都有可能在“共振”中与群众两败俱伤。
中国必须痛下决心推进政府和法律体系的改革,“政法分离”,让法律体系自外于政府体系独立运行,并且接受公众舆论的及时监督,接受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有效制约。对法律部门来说,其唯一的职责只能是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而不是沦为强势集团的打手和家奴。而当务之急,是从眼前已经暴露、已经发生的一个个具体个案入手,还社会以真相,还真相以正义的结果。舍此无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