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e租宝案被称作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现在本案宣判,对被告人处以高额罚款,这对近百万受骗者意味着什么?如何防止受骗?

China Online Lender Seized (picture-alliance/AP Photo/Chinatopix)

(德国之声中文网)据中国官媒新华社12日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e租宝案涉案公司–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公司被罚19亿元人民币,丁宁被判无期徒刑。

去年早些时候,21名涉案人员被捕,中国警方介绍:”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 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因为涉案资金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这起案件一年多以来广受关注。现在法院公布宣判结果。老百姓,尤其是受害者最关心的问题依旧是:投资者的钱怎么办?

获赔比例应该非常低

新华社报道称,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德怡向德国之声介绍:”公安机关目前冻结的资金远远小于此案涉案资金。所以只能按比例发还受害投资人。但是获赔比例应该非常低,因为绝大多数的钱应该鉴于公司经营成本和高管的高额工资被挥霍掉了。”

因为”该案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转么设立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规定的登记期限是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2016年12月该案专案组发布介绍,截至目前,本案侦查阶段主登记阶段已经结束,已有24万余名投资人通过身份审核。

China Online Lender Seized (picture-alliance/AP Photo/M. Schiefelbein)

2016年1月,e租宝受害者聚集在北京信访办前

罚金来源赔偿金来源

目前法院宣判,涉案公司被罚19亿元人民币,有人呼吁将罚金赔偿给受害投资人。但是,王德怡指出,根据中国法律,返还受害投资人的资金只能来源于涉案案款和物资,也就是公安机关冻结、查封的资金,非常有限。但是法院在执行罚金时,也可将涉案人员的其它合法财产作为罚金来源。因此公安机关返还资金的范围和法院执行罚金的范围不同。

既然如此,投资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e租宝公司和个人的其它合法财产用于偿还损失的投资款?王德怡回答:”中国最高法院目前的规定是,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刑事处理、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的单个受害人无权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即使一部分涉案资金已被被告人转化为合法财产,例如登记在被告人名下的其它房屋、汽车等私人物品。这些财产也不会成为赔偿投资人的资金来源。

非法集资变本加厉?

近年来,中国许多家庭愿意通过私人贷款来获取比银行的低利率更加优厚的回报率。非法集资犯罪者由此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招摇撞骗。一位北京金融从业人员向德国之声坦言:”理财就是跟民众借钱,再借给需要钱的公司或者项目,收益就是中间的息差,一般实体企业掏10%融资,中介扣掉2%作利润,剩下8%返还给民众,基本上就是这个模式,所以20% 的收益从何而来?一般产业都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现在这个经济形势,短期收益超过10%的一概都不能信!”

China Online Lender Seized (picture-alliance/AP Photo/M. Schiefelbein)

e租宝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

这名金融从业者还感慨:”民间借贷是潘多拉,规矩不建立好执行危害大。市场准入、存续期管理、资金监管、处罚追责,都需要完善。”

律师王德怡也认为:”中国法律在几年前对这一类案件的监管没有现在这么严厉,对P2P交易平台的监管也不太到位,之前法律都没有要求银行对资金做第三方存款,现在政府正在陆续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此相关的非法集资似乎愈加愈演愈烈。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此前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就”e租宝”案表示:”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手段不同,这类案件集资方式往往借助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名义,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这类案件凭借互联网广泛传播,涉及参与者众多,地域遍布全国,投资人损失巨大。”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情况,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要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