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十字方针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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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国与国家美德成比例(网络图片)

 

引言:上海的国家丑闻

 

十八世纪晚期,赞成法国大革命的英国牧师理查德·普赖斯发表了一篇布道词,题目是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尽管此篇布道遭到英国著名的保守主义者埃德蒙·伯克的反对,以致成为伯克写《对法国大革命反思》一书的理由之一【注一】。但是,后来的民主政治体系对普赖斯提出的一个原则都是持赞成态度的。他说:「理性的人要使自己对国家的热爱与所热爱的国家的美德成比例。」【注二】这是一个十分简单的对称原则,尽管它的表述有嫌过度委婉。简言之,一个国家应该具有让其人民所爱的美德,对得起人民的爱。因此,我将普赖斯的原则「翻译」到汉语的时下语境,而称之为「对称原则」。

 

「对称原则」作为一个词汇本身,不可避免地要有更多的解释,不过,在关乎中国民主转型的实证政治学话语体系里面,它明晰也狭义地指国家应该具有以人权为优的最起码的道德品质。这不抽象,以具体案例来说,警察作为国家权力最直接的代表,他们可以开枪击毙一个抗法者,但不能击倒一个抱着幼童的妇女——对于发生在上海的那起国家丑闻,连赞成以刑罚处置抗法百姓的法国警察都提出了批评,即曰「上海案件中的警察问题也很大,有反应过度、盲目使用暴力的嫌疑」【注三】。然而,发生在上海的国家丑闻并非孤立事件,在中共国家将要召开党权大会(十九大)之前,警察使用合法暴力的行为几乎成为灾难。除了引发巨大网络争议的平民抱怨医院食堂饭菜不好而被行政拘留事件【注四】之外,在县域政治里,行政拘留成为十九大前维稳的必要措施。

 

一、人民恶德与信仰人民之矛盾

 

不仅由于上海的国家丑闻之前的平民抱怨医院饭菜质量被拘事件,我才关注县域政治里的敏感时期行政拘留问题,而是更多的原因来自我以特殊个案形式帮助的维权人士之遭遇。比如,一个叫余俊祥的农民因其太太彭艳苓遭遇司法不公,我代写了行政诉讼【注五】,与本(县级)市公安局打官司。尽管稍后由专业律师介入并重写诉状,但我做的诉状思路暨证据系统仍是律师的重要参考。余(以彭的名义)在进行行政诉讼(已立案,等开庭)准备之同时,还到北京上访。第一次到国家信访局,由户籍镇的派出所出人接回;第二次到中南海附近,试图递交控告材料而被临时看管,再由派出所出人接回,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从八月十二日计起)。我对该拘留事件未做意见表达,但是,以个人身份陪同余母赵素芬(七十岁)到拘留所去探望余。此后,我从网上检索与余被拘相关的同类案例即涉「非访」或曰「违法上访」的事例,发现在泊头市内至少有三宗。当然,由于此三宗案例存在也排除了公安方面报复余进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以及,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中检察系统负有终极罪错责任是逻辑性成立的。由于涉及检方责任的问题【注六】超出本文范围,存而不论。

 

上指三宗行政拘留案例均发生在二〇一七年八月,它们是:(一)杜某(五十八岁,男)一月份进京「到天安门等敏感地区进行非访」,被拘十日【注七】;(二)冉某(女,年龄不详)八月份「到天安门地区投递上访材料」,被拘十日【注八】;(三)伊某(性别、年龄均不详)「因组织参与违法上访」被拘留,期限不详【注九】。虽然这是个不完全统计,其如余俊祥案例未公开,但到敏感地区(包括中南海的新华门)去显然占了被拘原因的主体。纯粹计量,是为三分之二,若加计未被爆料的余俊祥案例,则是四分之三。

 

在详尽甚至有嫌繁琐的实证细节之外,人们不仅要问:为了特殊时期的会议或者国家在行政上设定内控「敏感地区」,是否符合宪法中已申明的国家保障人权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仅得否定答案可以激起公众的不满,问题是:人民作为整体的神性与作为分散个体的罪性,让国家德性处于悖论之中,这样的统治即便不是明言「可以推翻」的,那么,它自身也面临着双重的不可能。首先,在知识上,它无可能,或许这是涵养深厚人士原谅国家之恶的理由,其如瑞安(Alan Ryan)所说的人民交给职业政客的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注十】;其次,在道德,它更无可能,这源于人民并非没有恶德,且在恶德方面,国家与人民更不对等。于是,霍尔巴赫(P.H.Baron de Holbach)在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所批判的法国社会现象「穿越」到中国现实,「人几乎在任何地方都是奴隶,就好像他应该卑下、应该自私自利、矫揉造作,毫无荣誉感,一句话,应该有他所处地位的种种恶德」【注十一】。然而,无论人民恶德情形如何,它都不能成为国家蔑视人权的理由,其如发生在上海的国家丑闻,可以用事后法律或行政规则制裁抗法妇女,但不能因其轻度抗法而对其实施过度打击以致怀中婴儿坠地。

 

人民恶德与信仰人民是绝对悖论,非民主的政治也必然处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法国水准。正是由于这一点,作为科学的中国民主转型是一场拯救:使得一个坏国家与社会相剥离,前者死掉,后者重生,于是,人民也有了一个道德自新的机会,不再因国家有大恶而我可恃小恶以对抗或生存。现实中,中共国家的信仰人民已经由诚实的追求变成了不得已的谎言,所以说,「数字化政治」里的自信不管是三个还是四个,都是陈词滥调,至多再加上一些党权变皇权的神秘性佐料儿。

 

二、集体领导与执行团队之矛盾

 

体制内的政治学者已经注意到了信仰人民与人民恶德之悖论,尽管未使用「人民恶德」的概念。但是,在维稳政治层面,人民融化于社会不仅使人民神性(信仰人民的伦理基点)无处寻找,而且,人民也无从得到国家德性(尤其表现为行政质效)的支持。于是,「人民分散为自私自利的『个人』,只能找科层体系解决无花八门的『公正』问题」【注十二】。人民设想的「公正」不可能存在,原因则是以政客职业功能为底子但以德治者面目出现的党官,他们总是以国家之事为大,以人民之事为小【注十三】,所以,才有十九大之前空前严厉的行政拘留。党官体系的效率与专业能力极度低下,与学历形成巨大反差【注十四】,尽管没有必要讨论他们学历的真实性与可受市场检验的程度。综合到政治学一般上,它既经典说明中共国家治理能力低下之「可原谅」而如瑞安所说,存在「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十分尖锐地提出了现代政治中的执行集团优质化之稀缺问题。就算经历重大权力结构调整,党权变皇权,也完全没必要解决「不可能的公正」。

 

信仰人民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是真实且得以践行的政治伦理,但是,在取得政权之后,治理的复杂性远非革命之简单博弈,而由于过分的策略性导致了国家德性的低质。对低质施以革命行为提振之(如整肃运动)不可能有效,反而使低质的国家德性变得败坏,尤其以不讲人权为特征。所以,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一九八九)在分析苏共领袖集团的治国行为时,数次贬斥他们,或谓之「一个阴谋权力集团」【注十五】,或谓之「一小撮诡计多端的领导人」【注十六】,或谓之「一小撮非常冷酷无情的阴谋家」【注十七】。在布氏的激烈之外,反人权的左翼极权主义政治始终面临得力的执行团队缺乏之困境,哪怕是改革时期也是这样。统治集团内部没有人权保障,不可能换取对「核心」人物的真正忠心,尤其是内部分歧无法理性解决,最终以牺牲高级权力分子的人权为代价来平息内部冲突。斯大林残酷对待布哈林与毛泽东残酷对待刘少奇,赫鲁晓夫玩弄马林科夫与邓小平玩弄胡耀邦,在人权逻辑上没有任何本质区别。这样的政治事件可以拉一个长长的清单。

 

「没有一个得力的执行团队,政治强人也会束手无策」【注十八】是对中共国家集体领导制的一个恰当判断,尽管判断者并没将人权因素引入分析当中。不过,这个判断的衍生意义是一个无效的集体领导制与个人不恰当地集中权力存在冲突,那么一种深刻的冲突必然导致政治崩溃。所以,在十九大之前盛传取消(作为集体领导「最直接表现」【注十九】的)常委制。甚至,还有人寄希望于尽快实行总统制。

 

没有高级权力层面的执行效力其实是在重复一项政治文化的失败,即是说:秦朝作为中国传统政治至今的范本,其法律条文繁密程度足以震慑底层社会(如陈胜与吴广一批底层人士面临的「失期法皆斩」),但是,法律执行的效率并不理想,其如禁书令流于形式。关于这方面的分析,我的过来研究已有较多表述,故不再引文献以支持。必须说明的是:繁密法条之执行所耗费的执行资源是庞大的,且不管效率如何,执行者的正当与不正当利益均是重大因素。尽管无须以详尽个案来区分执行者的利益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他们的基本人权需求是存在的——最低限度的工作收入是生存权的要素。所以,集体领导制下的高级党权往下层施压必然会产生较坏的人权后果。虽然以生存权低质化为特征的人权受损者们并不一定具有人权观念,但是,进行条件反射式抵抗则很方便,其结果就是越不满越希望改革,越改革带来的不满也越多,即云:「无论知识群体的不满还是其他社会群体的各种要求,都要通过改革来实现。但恰恰在改革问题上,中国面临执行无力的局面。」【注二十】执行不力源于「党政官员群体普遍不作为的倾向」【注二十一】。简化上述问题,就是说:一个没有转型愿望的高级统治集团(更像布氏所贬斥的「一小撮诡计多端的领导人」)已经无法与他们所统率的执行者相对称,由此,国家德性进一步败坏!

 

三、核心价值与人权代数之矛盾

 

国家德性败坏的体制内解救方法是自我革命而不是「自我革新」,与此同时,容许社会力量推动国家向民主化转型的部分进程。当然,这只是理想化的模拟,相反的情况是:中共国家不惜政治崩溃而致意想不到的「自我颠覆」,从而也遭遇转型后全面清算。为了延缓这一过程或者在拖延中找到类似「非对称战争」的出奇手段,中共国家选择了战略大迂回,即以「文化自信」入手来压低整个社会的人权要求。高级权力层面的整肃活动只是「小传统」,其中的人权因素已被忽略,乃至成为人民恶德发酵的理由,后者狂欢那些巨贪遭遇了查处。中下级权力分子的人权状况亦无人关心,只是有可能向底层社会转嫁。转嫁过程中,不只是出现上海的国家丑闻,而且,经济侵夺即底层的生存权受害才是最突出的特征。比如说,以微腐败为特征的中下层财政自救,「为了勉强支撑,加大罚款力度在所不免,截留高级财政款项在所不免」【注二十二】。而罚款创收的非正当性往往由低端权力行为(政治执行力的最具体处)自己暴露,其如罚款可以分期缴纳【注二十三】,而在遇到法理质疑后也会出现「张口一万元」至一分钱也不要的结果【注二十四】。

 

降低社会不同观念的冲突概率是建立一个包容的价值体系,中共国家也努力这样做,其如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二十四个字」(十二个词),并在其后强化「文化复兴」。狭义地看,「文化复兴」即为国家战略大迂回。它想让底层社会承担国家德性败坏的后果,而这种承担的前提条件是古代仪式与习俗被全社会接受,从而反映出有别于人权一般的「古代价值观」,因为「这些价值观提倡等级、顺从和秩序」【注二十五】。显然,这种绕开关键问题的迂回没有什么效果。一方面,党权体系当中的等级与秩序名义性存在,而「顺从」是实质上做不到的;另一方面,迂回强化了政治方面的策略性而不是急需的政治透明,因此,最强劲的反腐也难以解决与「百代行秦政」在西汉晚期并行了的「王莽难题」【注二十六】。回避社会公平的改革不可能有实质效果,不满与改革的循环也由此产生。简言之,中共国家的「全面改革」虽然以经济反腐为内核,但它是政治腐败的表现形式。

 

中共国家的政治腐败不只表现为红色勋贵后代掌握国家高级权力,即江山主义内核是封建社会主义的政治规矩,而且,他以回避人权在社会生存与发展中的作用为能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国家层面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注二十七】,在社会层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注二十八】,在个人层面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注二十九】。这里面,任何一个层面均无「人权」,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采纳人权标准。这不可能是「人权」理解的歧义所致(因为对「民主」的理解同样有歧义),而是中共国家的故意回避,尽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在另一端,我设想在三个层面里存在算术关系,即是说国家层面的「民主」加上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这项与「公正」几乎重叠),再加上公民层面的「友善」(而有了这一项,「爱国」也就没实质意义,因为「爱国」必须以爱个体的人为始点)。简单地说,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友善〕。不过,这个算术式能很厉害地打乱上述三个分层,并且,也让分层中的设计恶意(形同恶意立法)现形,即是说「民主」与「和谐」应该是社会层面的,「法治」、「诚信」应当是国家层面的。

 

就算仍然不将「人权」列入上述价值观的词汇,但改变分层暨排序也会产生一连串(算术之上的)代数关系。使用计量经济的方法,也不难建立一个分析模型。由于本文的主旨不是建立模型,故存而不论。但是,转型科学建立与转型实践活动应将「方励之条件」作为模型可能性与可行性的先决条件,尽管方先生自己并没有命名那样一个概念(条件)。方先生(一九八七)曾说过「民主的关键内容是人权」【注三十】,如果把「民主」理成「放松限制」则是不对的【注三十一】。退一步而言,将今天的现实放在三十年前「方励之条件」提出的时候,那么,模糊地将「民主」视为「放松管制」仍不可能。「文化自信」以复兴传统为面目,要求实质性的顺从,而没有强管制则无以实现顺从。本文引言与第一节提到的五个行政拘留案已说明了管制的强化,这种强化预示着中共国家的政治崩在更大概率上会先于经济崩溃。

 

结语:形成个人判断能力

 

既然人权是民主的关键,那么,一个不提人权而只讲「民主」的国家一定是没有善德的,社会个体再友善,也无从改变国家恶德。在这个逻辑之下,人们也不难发现近两三年来,「爱国」除了有商业炒作意义,不再是许多人的自然感情。这正像「开口罚一万也可一分不要」案例对具体个人的政治立场之修正。从纯理论角度讲,中国的民主转型不只是为了创建一个好社会,也在于重塑一个配得上多数个体成员真心爱戴的「小国家」。之于每一个希望自己给社区成员乃至更广人际范围以友善印象的人,对称原则也是生活原则。用查理·芒格的话说是,「要想得到你想要的某样东西,最可靠的办法是让你自己配得上它」【注三十二】。芒格有此人生体悟固然与家教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良好家教还是其成功人生里的独立经验,里面不可否认的是条件美国是个「小国家」。尽管它对外强大(其如拥有十几艘先进航母),但出现「芒格诉美国」【注三十三】之类的案例绝不奇怪,而在中共国家「你想也别想」。

 

在未实现民主转型之前,有推动转型意愿的人们「可以想」的是建立基于对称原则的个人判断机制。比如说,一个有异议身份的基督教会面临政治立场与「顺服世上王权」教规的权衡。当中的首要条件是,必须界定世上掌权者的道德水准。模拟而言,蔡英文应当比她的「北京敌人」值得顺服,至少她的学历(学位)一点没假。并且,她会为不大的行政错误(如灾害后果消除不力)而道歉,但是,她的「北京敌人」则只会批示而不会道歉。简言之,个人生活当中必须采取「选择性顺服」原则【注三十四】,而且,这种选择不是为了掌权者的荣耀,而是为了社会基本生活之可能。

 

注释部分

 

[一]参见阿兰·瑞安著《论政治(下册)——从霍布斯至今》(汉译本,林华译),第二百五十九页(上、下册单另页码);林译版本:中信出版社,二〇一六。

 

[二]同[一],第二百六十页。

 

[三]参见环球网·国际新闻版块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报道《听听!外国警察是怎样聊上海「绊摔抱娃女」事件的》(记者:姚蒙、雨尘、汪嘉波、青木)。法国警察评论中的「也」字十分重要,尽管是汉译后的表达,因为他对民众个体「用语言、行动、威胁来抗拒执法」的情形提供了法国处理样本——「可判最多七千五百欧元罚款加六个月监禁」。(具体报道的分则〈巴黎警察:如果我是那名警察〉,驻法特约记者:姚蒙)。

 

[四]参见凤凰资讯·社会版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转刊涉县广播电视台消息《河北涉县一男子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记者:赵书霞、李扬)。

 

[五]参见我的博文《代撰诉状小记》,载于我的网易博客(http://sihoen.blog.163.com)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六]同[五],《对杨晓飞猜测写材料人有「鼓动」意图的简单回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

 

[七]参见「泊头同城」微信公众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爆料《营子镇杜某某进京非访被行政拘留》(作者未详)。

 

[八]参见「泊头资讯」微信公众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爆料《寺门村镇冉某某进京非访被行政拘留》(作者未详)。

 

[九]参见「沧州人家」微博大V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爆料《泊头市西辛店乡伊某某组织参与上访被行政拘留》(作者未详)。

 

[十]同[一],上册(副标题〈从希罗多德到马基雅维利〉),第四十五页。

 

[十一]参见霍尔巴赫著《自然的体系(上卷)》(汉译本,管士滨译),第二百四十一至第二百四十二页(上、下卷单另页码);管译版本: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九。

 

[十二]、[十三]与[十四]参见潘维著《信仰人民——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治传统》,第一百一十八页;潘著版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七。

 

[十五]参见兹·布热津斯基著《大失败——二十世纪共产主义的兴亡》(汉译本,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第二十三页;军科院译本:军事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九。

 

[十六]同[十五],第二十五页。

 

[十七]同[十五],第二十六页。

 

[十八]参见郑永年、杨丽君著《中国崛起不可承受之错》,第三十五页;郑杨著版本:同[一],二〇一六。

 

[十九]同[十八],第三十九页。

 

[二十]与[二十一]同[十八],第一百二十九页。

 

[二十二]参见我的经济评论文章《弱智治理导致经济崩溃》,载于《民主中国》网刊·思想版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在该文中,我举了一个我帮助几位村民维权的村级案例:「县级财政拨了六十万元修建标准村级公路(打造『精品村』),连接县域主要干线;但两年才修了二百多米,路没出村。表面上村干部贪占了拨款,实际上是镇政府挪走了大部分——几十号人得『人吃马喂』呀!」

 

[二十三]与[二十四]参见我的时政评论文章《中纪委也玩「凯特曼」》,载于《参与》网刊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如同上则我实证性处理的维权事务,「开口罚一万也可一分不要」是我具体处理(维护被罚一方权利)的案例。案例促使一些原来对反腐新政抱希望的底层人士转变了观点。有人哀叹:「共产党真太腐败了!王岐山这算白干了?」而在此前不久,我的这位乡下平辈还在私宴上严肃地说:「兄弟,你不能反对共产党,我可是党员呢!你反对共产党不是反对我吗?」

 

[二十五]参见英国《经济学人》周刊网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文章《中国共产党重新定义「中国人」》(作者未详);新华社《参考消息》报八月二十二日译介,《中国正在加快文化复兴步伐》,第十五版〈观察中国〉。

 

[二十六]参见我的时政评论文章《封锁「巴拿马文件」背后的政治危机——反腐的王莽化或者马科斯化》,载于《参与》网刊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在文中,我并没使用「王莽难题」这一概念,但有较为清晰的内容描述:(一)王莽不要钱,相反,还会把朝廷赏赐分发给手下,但他是最大的政治腐败分子,他要的是全新的个人崇拜,是天下国家;(二)有了天下国家,他可以大幅改革前朝的民族政策,但绝不涉及土地不公平问题;(三)他可以唆使亲信伪造符瑞,以证明他受命于天,但绝对不改革土地不公平问题。

 

[二十七]、[二十八]与[二十九]参见百度百科〈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词条。

 

[三十]与[三十一]同[十五],第二百一十六页。

 

[三十二]参见zhangweiguo0110微信朋友圈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转发「悦读馆」微信公众号文章《查理·芒格:让自己配得上想要的东西》。

此文源出芒格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南加州大学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演讲。

 

[三十三]事实当中,并没有「芒格诉美国」案。这里只是一个比喻。

具体案例可参见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法历程: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二〇〇五),第一百三十三至第一百四十六页(〈二十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第一枪——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一九〇四〉)。

 

[三十四]同[五],《我为什么不可能信佛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