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项基本方略,其中第六项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事实上,习近平近年经常会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当然是明白要实现他构想中的远大目标──「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治是绝不可缺的重要元素。
一直以来,笔者都认为,香港回归后,要在一国两制下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就必须维持司法独立。因此,八十年代初,中英谈判期间,我曾分别向两位时任新华社副社长李储文及李菊生,争取特区沿用普通法法制,并把终审法院设在特区,和邀请外国法官参与审讯,他们均实时接受了我们的建议。由此可见,当年的领导人是欣赏香港的法制,其后亦在八四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中清楚列明。《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另于附件一进一步说明,除与《基本法》相抵触外,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而且「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这分别是后来《基本法》的第八条及第八十二条。
然而,近年来,中共治港者经常公开作出一些冲击特区法治的言论,对香港法院的裁决说三道四,明显期望香港法官跟内地法官一般,紧遵党的意旨判案,亦即是要落实《白皮书》的要求──「各级法院法官」履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以「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
不过,特区的法官如真的以「治港者」身份审案,不但会破坏特区的司法独立及法治精神,更是跟习近平所提出的国家长远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为正如笔者常说,维持特区司法独立,捍卫法治精神,保障特区法制不受冲击,正是促成「一带一路」不可或缺的一环。
内地应追赶香港而非拉低香港
其实,已故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和作出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就是希望让香港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火车头,一方面香港能凭借当时的优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内地则在五十年内追上香港,发展为同样文明、安定和繁荣的社会,然后两者才接轨。后来,他更提出如果五十年不够,可以再多给五十年,相信是要藉此表明,即使到二○四七年,内地仍未达至香港水平,也不会为求中港接轨而将特区从高位拉下来,而是会再给内地五十年时间去追赶。
习近平在工作报告中,曾表示要把维护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究竟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看来南辕北辙的概念可如何「有机结合」,笔者不得而知。不过,既然他这般强调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变,那他就应立刻阻止中共治港者继续针对特区的法治说三道四,致力维护一国两制,不让一国两制变形、走样。
《白皮书》对法官的「要求」,必然会严重损害一国两制,更会令国家难以实现习近平的「中国梦」。因此,特区的法官一定要把《白皮书》的说法,完全抛诸脑后,一如既往地依法作出公平裁决。至于,那些向来不满法官判政府败诉的中共治港者,往后则应反过来引以为傲,公开支持特区司法独立,并且效法,改革内地司法制度。
国家领导人和中共治港者都必须珍惜特区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而特区官员和港人亦要全力捍卫,这样,特区才可发挥所长,协助国家实现「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