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UGL公司400万英镑的事件,律政司仍未决定是否提出检控。香港市民郭卓坚入禀高等法院,私人检控梁振英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虽然郭卓坚认为此举可逼使律政司介入,但香港律师说,律政司是否接手案件,还是在于证据否足够,并非法院受理便可成事。(杨默 报道)
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郭卓坚周四(29日)对本台记者表示,因为梁振英已不是公职人员,所以今次不能申请「司法覆核」,只能对他提出私人检控。郭卓坚透露,他在本月12日,曾致函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查询会否检控梁振英收取UGL400万英镑的事,对方回覆指,仍未决定是否就该案提出检控。
郭卓坚不满律政司迟迟没有提出检控,认为有人是想把案件一直拖延,他也说就算政府换届,「都是梁振英的人」,所以他今次引用《裁判官条例》第14条,提出私人检控,指梁振英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希望藉此能令律政司介入,他又说,法院会在两星期内,决定是否受理,他自己对获批感到乐观。
郭卓坚说︰梁振英这案,我曾写信给刑事检控专员,对方回答我没有说不告,没有说告。我说廉署已经给了所有证据你,他说根据这个贿赂条例,廉署不应说这些话,我不应答你。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唯有告,因为你拖了四年,是不是要等到丢淡为止?成数应该是百份百的机会,今次我迫他做,但是他可以说,现在立法会调查未完,律政司没表明告与不告,现在太早了。
虽然郭卓坚认为按法律而言,法院很大可能会受理,从而迫使律政司接手,但是香港律师黄国桐则认为,律政司是否接手,在于证据是否足够,律政司因为私人检控而介入并不是必然的事。
黄国桐说︰我不觉得会,私人检控是一个理论来,如果我是律政司的话,你就检控吧,但是很大的问题就是你怎样搜集证据,你可以做这样的事,但是否等于律政司会接手做?这不是必然的事。律政司是看证据的,如果你表证成立的话,律政司觉得有足够证据,表证成立,可能会介入。但这不是必然,是证据的问题。律政司是否介入是看证据是否足够,如果举证责任是不够的,怎样介入?
香港无线电视上月引述消息报道,律政司决定不就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收取UGL款项检控,廉署亦已结束调查,但律政司澄清,未决定是否就事件提出检控,强调案件仍未完结,相关报道并不正确。
UGL事件起于2014年,澳洲有传媒报道梁振英在出任特首前,和提出收购其持股的戴德梁行控股公司的澳洲企业UGL签订离职协议,可以获400万英镑。在梁振英的利益申报表中,受薪工作一栏没有申报这笔款项。特首办当时回应指,有关款项只是涉及梁振英未当特首前提供的服务,毋须申报,又指该份合约是离职协议,是一项不公开的商业安排。双方交易时,梁振英已辞去行政会议职务,又未获选为特首,在制度下毋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