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雅各宾党人砍掉美丽头颅的罗兰夫人有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从字句上看简直反动透顶。同样,成龙大哥的“香港和台湾自由太多,所以太乱”之言如果作字句主义的解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观。
但字句主义从来不是一种好的解读。国人最擅长的“阶级分析”(成龙代表某特权阶级)也并不更高明——从成龙的慈悲之心、慈善之行来看,很不像是特权阶级代言人。好的解读在哪里呢?我以为,关键在于我们不惯于深思“自由”与“秩序”的複杂矛盾关系。
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实践上说,如果各自推向极端,“自由”与“秩序”就是相互矛盾衝突的。如果不走极端,两者之间就是“此消彼长”的数量关系——秩序多,则自由少;自由多,则秩序乱——这是常人理性很容易理解的客观现实。就此而言,成龙并没有错。
不幸,走极端却是幼稚理性的常态。于是有各执一端的“极端秩序主义者”和“极端自由主义者”。前者厌恶一切自由之乱,由此主张专制权力的铁腕管制,成为专制秩序之拥趸;后者则痛恨一切秩序之束缚,因而要求摆脱一切束缚的“解放式自由”,变为无政府主义的信徒。
幸而,世间还有另一种制度安排,那就是“自由宪政”,也就是“自由秩序”,或“法律与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它竟然能把“自由”和“秩序”这两个相反的价值目标组合成一种恪守中庸之道的所谓“共和主义的混合制度”,让它们虽说不可能彻底和谐,但确实做到了“相反相成”,大体上和平共处,堪称人类文明的一大奇蹟!简单说来,其办法如下:
首先,划出一个尽可能宽大的、不涉他(不影响他人)的领域,叫做“私域”;在此私域内,给每个人以平等享有充分自由,任何人(无论个人、多数群体或政府)不得侵犯。
第二,把这些私域内的“个人自由”用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予以列举,然后以法律和其他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分权制衡、代议制、两院制议会、多党竞争、公民独立自治的NGO等等)给以切实保障。这些“个人自由”就叫做“人权”,即每个人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尤其是政府)如果侵害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这也就意味著,任何自由都有其界限——“你挥拳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我行我素、随心所欲、放纵不法的“解放式自由”不过是种反社会的主观狂想。
第三,“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了法律和相关制度是不的;法律和制度要实际发生效力,必须配合公民的觉悟、人民的素质,即相应的文明礼仪、道德伦理、行为习惯和公民政治文化。如果人民、尤其是各级政府官员普遍缺乏守法有德的文明习惯,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宪政民主即自由民主在欠发达国家的难产,文化要素比制度要素分量更重,“文化的移植难于制度的移植”是一个普遍规律。
许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踏入了“制度决定论”的误区,天真地以为只要破坏旧制度、创立新制度就一切OK了。正是在这方面,成龙(虽说是模糊地)道出了“文化”(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反倒是比一些幼稚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还要高明一些。确实,如果大家都视法律为具文,“禁止乱吐口香糖”的规定又有何意义可言?
它只能是和满街的口香糖渣子相映成趣而已。你总不能派警察看住每个人!而且,谁去看住警察?谁又去看住看住警察的人呢?所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就不过是通往地狱之路。那种纵容议员在议会里打架的民粹民主式自由(多数人的意志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和砍掉罗兰夫人高贵头颅的革命暴政式自由(革命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实乃同出一门,迟早都要以“唯独一人有绝对自由,其馀所有人都没有自由”的个人独裁收场。
因此,不是“谁”来管我们的问题,而是“什麽”来管——是法律和道德来管我们。在这一点上,成龙恐怕是落入了“传统中国式的错误”。这“法律”则必须是普适性的正义良法,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尤其是要平等适用于政府官员和一切居于悤势地位的人士。自由秩序的反面——专制秩序的根本问题,恰恰在于缺失这个“平等普适性”,法律不但不能适用于政府官员和社会上层人士,反而是他们用来任意侵夺被治者和弱势者自由权利的利器!
这也正是当前中国大陆最根本性的痼疾。所以除了“自由的限制性”问题外,还有一个“自由的平等性”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上,“名人”们确实应当有所警惕,千万不要视自己享有的特权为理所当然,而把民众自由权利视为乱源。中国居首位的问题也许就是:一少部分人的自由不受约束,而大多数人的自由缺乏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