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选择异地安置


重庆“消息灵通人士”4月2日披露,颇受关注的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即所谓“最牛钉子户”事件,已获顺利解决,当事双方2日下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


人民网报导,消息人士透露,被拆迁人杨武、吴萍夫妇选择的是“异地房屋”安置方式。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介绍,该协议还是在当地九龙坡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 的,“这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一份有效协议。”报导说,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近期将召开发布会,公布有关具体情况,并择期对“钉子户”建筑物实施拆迁。


报导引述现场保安说,被拆迁人杨武2日下午已把悬挂在称为“钉子户”房子上的国旗和横幅撤下,他本人也随即撤离了这幢旧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3月30日曾就这一拆迁案向媒体通报说,该院将发布公告,责令房主杨武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若其到期不履行公告,该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法院方面称,在强制拆除前,该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繁华地带一工地中的 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因开发商和房主杨武、吴苹夫妇未达成协议、僵持三年未拆迁,一直孤独地耸立在被挖空的工地中,被中国网民和国内许多媒体 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



重庆“钉子户”事件引起了中国物权法专家的高度关注。在中国政法大学日前举办的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与物权法解读为主题的“高峰对话”上,物权法专家用物权法来解读、考量重庆“钉子户”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说,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也规定禁止权利滥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强调,民事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 护。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 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长期研究美国物权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说,物权法颁布后,大家有一个偏见,错误理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可侵犯的财产,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私人的财产。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不可阻拦。在美国,征收征用也很平常,法律人要理性看待、理性思考重庆“钉子户”问题。


周大伟说,在美国,公共利益翻译成publicuse(公共使用),对公共使用有很宽泛的解释,重庆的旧城改造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老百姓的生活,城市化的理由也很正当,是一股不可阻拦的潮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王卫国认为,物权法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但在公平补偿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应该向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程序的公权力让步。同时,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 突,应该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一般说来,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旧城改造中,政府可以为新城建设招商引资,但旧城拆迁必须由政府实 施。”


“重庆旧城改造中出现此次‘钉子户’ 现象,是中国长期以来拆迁造成社会积怨的一个爆发。”王卫国说,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不健全,程序不平等,补偿不公平,强拆不文明,加上房地产市 场存在明显的垄断利润,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与迁居成本差距太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涉嫌在征用土地中与开发商分享巨额利润。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带来群众的不 满。这种不满导致了人们对“钉子户”的同情。“当然,‘钉子户’只是一种通俗的称呼,确切地说,应该叫做‘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前提是,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周大伟解释,纵观世界各国,很多东西都可以民营,但城市规模化永远是政 府在管,因此征收、征用、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由于只有政府拥有对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权力,所以,政府指令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我国 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有重大缺陷,条例规定的拆迁人是开发商,往往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自己“淡入”幕后, 扮演着“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诉讼的责任和义务。


王卫国说,1991年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我国没有物权法,没有房地产市场,条例规定的拆迁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只 是义务主体。条例虽然在2001年经过修改,但基本理念和框架没变。物权法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拆迁是政府征收个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开发商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资格。政府征收行为要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应该充分证明拆迁项目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经过城市规划、人大审议、评估听证、中介机构评估财产和与被拆迁人协商等一系列程序。”王卫国说,公共利益应具备直接性、普遍性、具体性、节制性和公平性。“如果政府和被拆迁户因为拆迁发生争议,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裁判。”


“房屋拆迁中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同等重要。”赵旭东说,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中还存在诸多程序上的瑕疵,开发商对“钉子户”断水断电是不人道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关系到他们的人身权利。谈及如何解决重庆“钉子户”问题,周大伟认为,在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方面,可以考虑让被拆迁人持有开发商公司的股票,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或者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让开发商交部分定金到法院,法院负责强制拆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有人担心物权法实施后会导致大量‘钉子户’出现,其实,只要有科学、公平和完备的拆迁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审判,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王卫国如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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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选择异地安置


重庆“消息灵通人士”4月2日披露,颇受关注的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即所谓“最牛钉子户”事件,已获顺利解决,当事双方2日下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


人民网报导,消息人士透露,被拆迁人杨武、吴萍夫妇选择的是“异地房屋”安置方式。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介绍,该协议还是在当地九龙坡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 的,“这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一份有效协议。”报导说,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近期将召开发布会,公布有关具体情况,并择期对“钉子户”建筑物实施拆迁。


报导引述现场保安说,被拆迁人杨武2日下午已把悬挂在称为“钉子户”房子上的国旗和横幅撤下,他本人也随即撤离了这幢旧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3月30日曾就这一拆迁案向媒体通报说,该院将发布公告,责令房主杨武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若其到期不履行公告,该院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法院方面称,在强制拆除前,该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协商,拆迁双方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繁华地带一工地中的 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因开发商和房主杨武、吴苹夫妇未达成协议、僵持三年未拆迁,一直孤独地耸立在被挖空的工地中,被中国网民和国内许多媒体 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



重庆“钉子户”事件引起了中国物权法专家的高度关注。在中国政法大学日前举办的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与物权法解读为主题的“高峰对话”上,物权法专家用物权法来解读、考量重庆“钉子户”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说,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也规定禁止权利滥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强调,民事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 护。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 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长期研究美国物权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说,物权法颁布后,大家有一个偏见,错误理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可侵犯的财产,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私人的财产。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不可阻拦。在美国,征收征用也很平常,法律人要理性看待、理性思考重庆“钉子户”问题。


周大伟说,在美国,公共利益翻译成publicuse(公共使用),对公共使用有很宽泛的解释,重庆的旧城改造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老百姓的生活,城市化的理由也很正当,是一股不可阻拦的潮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王卫国认为,物权法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但在公平补偿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应该向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程序的公权力让步。同时,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 突,应该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一般说来,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旧城改造中,政府可以为新城建设招商引资,但旧城拆迁必须由政府实 施。”


“重庆旧城改造中出现此次‘钉子户’ 现象,是中国长期以来拆迁造成社会积怨的一个爆发。”王卫国说,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不健全,程序不平等,补偿不公平,强拆不文明,加上房地产市 场存在明显的垄断利润,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与迁居成本差距太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涉嫌在征用土地中与开发商分享巨额利润。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带来群众的不 满。这种不满导致了人们对“钉子户”的同情。“当然,‘钉子户’只是一种通俗的称呼,确切地说,应该叫做‘拒绝搬迁的被拆迁人’。”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前提是,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周大伟解释,纵观世界各国,很多东西都可以民营,但城市规模化永远是政 府在管,因此征收、征用、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由于只有政府拥有对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权力,所以,政府指令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我国 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有重大缺陷,条例规定的拆迁人是开发商,往往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自己“淡入”幕后, 扮演着“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诉讼的责任和义务。


王卫国说,1991年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我国没有物权法,没有房地产市场,条例规定的拆迁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只 是义务主体。条例虽然在2001年经过修改,但基本理念和框架没变。物权法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拆迁是政府征收个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开发商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资格。政府征收行为要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应该充分证明拆迁项目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经过城市规划、人大审议、评估听证、中介机构评估财产和与被拆迁人协商等一系列程序。”王卫国说,公共利益应具备直接性、普遍性、具体性、节制性和公平性。“如果政府和被拆迁户因为拆迁发生争议,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裁判。”


“房屋拆迁中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同等重要。”赵旭东说,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中还存在诸多程序上的瑕疵,开发商对“钉子户”断水断电是不人道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关系到他们的人身权利。谈及如何解决重庆“钉子户”问题,周大伟认为,在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方面,可以考虑让被拆迁人持有开发商公司的股票,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或者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让开发商交部分定金到法院,法院负责强制拆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有人担心物权法实施后会导致大量‘钉子户’出现,其实,只要有科学、公平和完备的拆迁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审判,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王卫国如此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