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式改革的破产与重新立宪

摘要


本文以古老中国现代化转型为历史背景,在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总结中国改革范式得失的基础上,试图追寻和探讨中国改革模式危机的深层原因,并进而提出转换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命题。相应地,在作者所设想的中国未来的新发展范式中,执政党与中国民众的作用和地位会与现在的改革范式有非常大的不同。


一、对改革范式的理论性评价


1、改革的历史合理性


在经过执政党最初的二十多年的统治之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下半期的中国可以说是人心思治。一方面,严重缺乏人身和政治权利并且穷困不堪的民众希望能实现执政党最初许诺给民众的民主和均富之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政集团希望在保持其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与民更始。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最高执政者提出的改革设想对朝野都有普遍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对一般民众来说,由于执政集团再次提出了能使其享有人身和政治权利并能不断改善物质生活的现代化目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改革事业有着高度的认可,并由此增强了对民族和国家未来的信心。而对整个执政集团来说,改革也是保障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现实要求,因为其急于通过展现其治理绩效来强化其执政的合法性。基于这样的缘由,我们可以认为改革在执政集团内部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


鉴于当时的改革诉求对民间和官方的双重吸引力,我们应不难理解它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改革本身甚至成了当时的一种具有无可置辩的关于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


2、改革模式的内在缺陷


然而,虽然改革范式在起始时期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正确性,但这并不等于它本身是合法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很长时间以来都是以违宪和违法的方式来推进的。这种不断违法的奇怪做法是由中国转型的初始条件和过程特点决定的。首先,在改革初期,中国从极权体制遗存下来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反改革的,因此为了改革就必须违法和违宪。其次,中国渐进式转型模式带有邓小平先生浓重的实用主义特色,用邓先生的话说就是: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里面的“试”和“闯”就包含了试着闯过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意思。正是改革范式的这种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合法性的习惯做法使其无法解决其自身的内在矛盾。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改革范式内部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明显的张力,也即民众的现代化诉求与执政集团在政治方略和推进策略上的机会性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应该说,这种张力在转型国家是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其假想中的受益者-广大民众和其实际推行者-官僚集团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


如果这一张力能在宪政机制下获得制度化的解决,进而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那么,这种范式将不会因为这种张力的存在而过度偏离其原初的目标。但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宪法体制,现实存在于中国的不同力量和集团间无法形成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最终,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改革范式必然会遭遇道义和政治上的双重危机。


首先,就总的国家发展目标而言,由于民众与执政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宪法性契约安排,民众在认可执政者执政合法性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宪法性安排以保证执政者会履行其义务,也即国家现代化目标。因此,执政者与民众最初在改革范式中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国家层面的法治性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缺乏宪法性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往往就会演变成赤裸裸的压迫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其次,由于其推行凭借的是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在缺乏法治的时代条件下,官僚体系在改革事业中的权力便不会受到限制,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也相应地就没有保障。当他们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这样的权力格局往往只会牺牲一般民众的利益,而保护执政集团的利益。邓小平先生“试”和“闯”的哲学就变成了大大小小官僚们“偷”和“抢”的实际行动。随着时间的累积,这种一面倒式的利益分配关系就会彻底瓦解民众对改革的道义性支持,最高执政者当初所奢想的执政目标也会随之落空。


二、对改革范式内在冲突的经验考察


笔者认为,从1970年代末期到目前为止的二十多年的所谓中国改革时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从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2)从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时期;以及(3)从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走向破产的时期。


1、从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


在这一阶段,改革的道义正当性和政治正确性基本上是合拍的。众所周知,中国改革运动最初的催生因素来自于民间。1976年45运动中发出的变革呼吁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运动的先声。随后,在经济生活领域,安徽小岗村的农民主动地推行起“大包干”改革,而在政治方面,以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民主墙”运动。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大包干”运动和“民主墙”运动中国的改革运动。


恰在此时,以邓小平先生为代表的改革派执政精英在经历了文革的波折后逐渐开始“咸鱼翻身”。此时的他们也有主观上的愿望来因势利导地推行改革,以巩固他们自身的政治地位以及执政党整体的统治地位。


这样,执政的改革派精英与民众之间暂时性地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但是,这种互动是非常不稳定的。可以说,民主墙运动的被镇压就已经初步暴露了改革模式内在的困境。这其中的深刻原因就在于,一般民众和改革派执政者未能在推行改革之初将其法治化为一种宪法性安排。这样就带来了两种严重的后果,首先,在改革的支持者之间很可能就会因为各自对目标以及自身权力/权利边界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现分歧,其次,由于缺乏国家根本大法的凭藉,反改革集团很容易就能通过一般的政治性操作否决具体的改革措施乃至改革目标。民主墙运动的危机可以说就是上述第一种后果的具体呈现。


由于执政的改革派精英在政治上的绝对优势,以及改革很快显示出的改善物质生活和扩张个人自由方面的积极效用,民主墙危机并没有造成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但是,当政者在这次危机之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法治化办法以预防和化解下一次的危机。结果,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官倒”、“脑体倒挂”以及通货膨胀)使得上述两种后果严重恶化起来。一方面,支持改革的民众没有从改革事业的成功中平等地获得收益,而改革派官僚集团开始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利益,这就形成了改革集团内部的张力;另一方面,改革中的问题为反改革集团提供了攻击改革的种种借口,他们得以在没有宪法依据的非常规政治活动中实施翻云覆雨的手段。这两种后果在1989年的全面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中得到最集中和最戏剧化的反映。1989年的危机同时也表明,在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法治化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国家主导下的改革范式终归是难以持续的。


2 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时期


中国改革事业因1989年的危机而陷入低潮,而邓小平先生于1992年初的南巡却再次为改革注入活力。当然,改革在二次出发时具有了不同于上述第一阶段的特点。首先,改革的明确目标已经缩小为实现“均富”-共同富裕的理想,而舍弃了以前的政治现代化内容。其次,改革的国家主导型特征进一步强化,民间对改革事业的推动已经降低到次要的地位,改革的启动和实施需要完全凭借象邓小平这样的政治强人以及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官员。


第三,由于执政党对其执政地位更为敏感,对以邓小平先生为代表的官方改革集团来说,改革范式所具有的绩效合法性目标实际上已经压倒了民众的现代化目标。尽管邓小平先生当时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完全没有任何宪法上的根据,却成了衡量公共事务的尺度,所有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都成了这种尺度的附庸。邓小平的这种极端实用主义政治方略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作为改革依靠力量的官僚集团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不讲是非只讲结果的统治机器。


另一方面,这种“唯生产力论”也确实激发出中国社会潜藏着的巨大活力。我们知道,在1990年代中期前后,中国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全民经商浪潮,民间和官方共同演绎了一段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似乎再度受到民众的默认,从而使其成功地渡过1989年后的危机时期。


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和谐却掩盖不了改革范式裂解的趋势,因为它已经不再试图解决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问题,反而要引导民众成为追求简单物质刺激的“经济动物”。它缺乏一种富有长久生命力的“软力量”,当然,它也就不可能真正打动怀抱政治现代化理想的知识分子群体。


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是,二次改革到1990年代末已经开始严重偏离其最初的目标。
作为改革事业依托者的官僚阶层以及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人团体开始成为分利集团。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开始成为普遍现象,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停滞状态,城市开始出现大量的下岗工人,中国社会开始出现明显的分化。


 3 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的破产时期


笔者认为,1997年发生的两件看似不相关联的事件多多少少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范式异化的开始。首先,邓小平的去世有着双重的历史性效应。第一,邓小平凭着革命者特有的“豪气”领导和推动了中国的改革事业。随着他的肉身的灰飞烟灭,他的这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豪气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消失了。第二,邓小平所拥有的巨大政治声望、资源和势力使他在推进改革时有着别人难以企及的“底气”。反之,在后邓小平时代,没有了这种“豪气”和“底气”的执政精英却希望凭借改革成效达到强化其执政合法性的实用主义目的。


接着, 滥觞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东南亚国家随之出现的政局动荡使新一代的执政精英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体现在GDP增长速度上的执政绩效成为关系他们政治生命的空前重要的指标。形格势禁如斯,执政精英们会将改革彻底异化为他们的一种政治统治工具。


于是,这时的执政党将执政绩效合法性作为其最主要的政治目标和方略,相应地,
作为改革实际依托的官僚体系的政治地位和功能大大强化,这就为官僚集团的膨胀和腐化提供了绝佳的时机和条件。地方豪强集团以改革与发展的名义肆意剥夺和压榨包括农民、国有企业工人以及农民工等各色弱势群体,使得广大弱势阶层的民众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自身的状况;而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使中国新生的中产阶级群体产生日益加重的不安全感。与此同时,官僚的权力完成市场化“转型”,官位成为可以买卖的特殊产品;国有资产在改革的名义上变成了官商阶层的囊中物;背靠官僚强势集团的商人暴富集团迅速布满中国大地;官方垄断集团不断吸取着超额垄断利润。


在官僚分利集团的挟持下,改革演变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普通大众与作为改革执行者的官商学强势集团之间出现严重对立的情绪,并对后者提出普遍的道义和政治谴责。这样,改革就丧失了其原初的双重功用:既无助于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理想,也使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目标落了空。


三、“全面转型”范式-一种替代性发展战略


1、 “全面转型”范式有助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拨乱反正”


由于改革范式在其后期所造成的种种复杂的问题,当下的中国似乎已经迷失了方向。笔者认为,眼下的中国亟需展开第二次的“拨乱反正”,采取全面转型的国家方略,以使中国迅速摆脱目前的双重危机局面,并开启新的历史进程。


具体而言,全面转型式的变革将以构建宪政秩序为基础,在转型事业的道义正当性与政治正确性之间确立一种法治性的联系,然后在民主和均富两个层面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民众获得广泛的基本权利和实际的物质福利。这样,中国的发展就会摆脱目前危如累卵的形势,新的局面也随之会豁然开朗。基于上述的思路,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需要确立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一个中心:实质性的立宪


这是全面转型范式的中心或灵魂,为其提供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保障。立宪的本质在于,在认同国家现代化目标这一共同愿景的前提下,全民(包括执政集团)就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公权力的性质、构成及其行使再次达成隐性契约。其主要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认可和保障,而鉴于中国没有其他的成熟政治力量,民众也认可执政党目前执政的合法性。这将是一次实质上的立宪过程,而不是形式上的立宪过程。原因有两点:第一,这一过程不需要经过(也没法经过)程序性的全民立法过程;第二,立宪的结果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而不再是一种形式上的点缀和装饰。


这一个中心的确立看似不易,实则并不那么困难。中国现有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八大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根据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先生的归纳)和一种基本权利(财产权),但遗憾的是,这些宪法性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笔者依稀记得前两年执政党曾经对宪法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可惜后面没了下文。虽然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实质性立宪的基础已经存在了,我们需要的可能就是那“艰难的一跃”。


(2)基本点之一:政治上的“还权”


改革在推行之初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放权让利。那时的“放”与“让”与我现在谈到的“还”与“返”是有着不同的意义的。前者是一种主动的姿态,含有“赐予”的意味,并且在需要时还可以收上来;而后者则基本上是消极的举动,是将本属于民众的权利“归还”给他们,而且不能随便再把这些权利收回去。


具体来说,政治上的还权就是使公民能够以自由公正的方式参与和主导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基层社区和政治单位实行自治,并强化民主化的制衡和监督机制。通过自由公正选举产生出来的基层人民代表将在基层政治治理中发挥全面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如何在现有的社区自治和人民代表制度中落实自由公正选举的原则是其中的关键。


(3)基本点之二:经济上的“返利”


经济上的“返利”也是将本属于人民的财产归还给他们,也就是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其实际的所有者。这里所谓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和全部的国有企业。


就农村土地而言,首先,将其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是执政党在原始创业阶段的庄严承诺;再者,土地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的,执政党现在将全部土地再次分配给农民,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国有企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因为国有资产的积累既有农民以工农剪刀差的形式贡献的原始资本金,又有中国工人阶层以低工资做出的贡献。首先,执政党在执政之初为了中国的工业化而强迫农民们以工农剪刀差和超级税赋的形式贡献了几乎全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就此而言,农民阶层是中国国有企业真正的老板。其次,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也被人为地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当然这种低水平的工资是以隐含的福利安排(包括公费医疗和退休工资等)作为补偿的,因此,国有企业对他们的欠账只是他们在特定雇用合同下的债权。


为了恢复历史正义,也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后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同时以国有企业的部分利润赔付所欠工人的债务。为此,中国人大要对这一改制方案专门立法,明确农民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地位和对工人阶层的补偿方案。国资部门应该被撤消,代之以全国性的农民资产信托基金,聘请有国际信誉的专家团队管理该信托基金。同时,该法应规定成立一个工人补偿基金,每年(以二十年为限)国有企业应该把固定比例的净利润上缴该补偿基金。同样,补偿基金也应该聘请有信誉和经验的国际专家进行管理,补偿基金的用途以为工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提供就业培训等为限。


上述经济上“返利”的方案说白了就是经济上的均富过程。这其中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它既能使中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摆脱国家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的梦魇,也能进一步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催生社会和谐,还可以为中国内生性经济发展创造无穷的动力。总之,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既能重新确立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道义正当性,也能极大地缓解目前的政治危机。


四、执政党的“第三次创业”与公民社会建设


全面转型范式并不必然意味着执政者一定会丧失其执政地位,从理论上讲,如果执政集团能够有力地促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其自身的执政目标还是能够实现的。相反,如果执政集团一味地将其自身的利益凌驾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目标之上,则从长远来看,其自身目标最终也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样无庸讳言的是,全面转型范式的实施需要包括执政集团在内的全民都做出巨大的努力。对于执政党而言,它需要进行艰难的“第三次创业”;对于民众而言,建设公民社会的任务将是漫长而艰巨的。


1、执政党角色的转变与其新创业


在全面转型范式下,执政党的地位、角色和活动要受到新的宪政性契约安排的限制,而其对执政目标的追求只能从属于国家现代化的目标,也就是说,执政党对执政目标的追求本身并不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这种追求只有放到民族国家现代化的事业中才会获得价值支撑。


其次,执政党的治理思路要发生重大的改变。执政集团应该体认到,在社会分殊日益多样化而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高涨的今日,公民们势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性力量之一,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构必须要尊重公民们自主性地运用其权利的活动。


再次,执政党要改变其执政办法。执政党对国家的控制范围将大大缩小,国家机构的活动范围将主要集中于保卫安全、维持法治秩序、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由于这些工作都具有非常强的专业色彩,客观上要求执政党更多地引进技术官僚型人才。同时,执政党可以通过赢得地方选举的方式参与地方自治和基层政治单位(县和市)的治理。


从执政党的发展历程来看,因应全面转型所带来的上述种种挑战将会为执政党提供“第三次创业”的巨大历史机遇。(注:以笔者看来,执政党的“第一次创业”为毛泽东先生的革命建国,“第二次创业”为邓小平先生的改革开放,全面转型则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第三次创业”)。


古谚云:事不过三。所以,笔者将执政党的这次创业看作是关系其兴衰成败的决战性事业。鉴于此,简单回顾一下执政党前两次创业不遂的历史经验可能就有着非常重大的历史借镜意义。实际上,执政党的前两次创业也都是与民众签订和履行隐形契约的过程-即执政党以对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承诺换取民众对其的道义和政治支持。不幸的是,前两次创业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毛的“建设新中国”的事业最终彻底失败了,而邓的改革运动也已经破产。这两次创业不成功的深层根源正是在于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一直没有能够确立实现隐形契约目标的宪政机制。这其中的启示是,执政党新的创业历程一定要以遵循宪政规则为起始点。果如是,则今后二十年将确确实实是中国以及执政党自身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2、公民社会的建设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公民社会在威权统治的逼仄空间中获得前所未有的成长机会。在新的全面转型范式下,由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得到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将获得极强的推动力。


笔者设想,公民社会将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经济领域,个人和自由企业将成为微观经营领域的主宰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社会领域,民间非政府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众多的公民们不再是被动的命运承担者,而成为积极的社会建设力量。在政治领域,乡村和城市基层单位将实现普遍自治,公民们还可以通过参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在思想文化领域,媒体将成为自由传播思想和观念的中介,而作为社团组织的大学和学会将获得独立地位,并实行自治,知识分子则通过负责任的言论和思想辩难,推进中国的全面转型过程。


2006-11-22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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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式改革的破产与重新立宪

摘要


本文以古老中国现代化转型为历史背景,在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总结中国改革范式得失的基础上,试图追寻和探讨中国改革模式危机的深层原因,并进而提出转换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命题。相应地,在作者所设想的中国未来的新发展范式中,执政党与中国民众的作用和地位会与现在的改革范式有非常大的不同。


一、对改革范式的理论性评价


1、改革的历史合理性


在经过执政党最初的二十多年的统治之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下半期的中国可以说是人心思治。一方面,严重缺乏人身和政治权利并且穷困不堪的民众希望能实现执政党最初许诺给民众的民主和均富之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政集团希望在保持其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与民更始。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最高执政者提出的改革设想对朝野都有普遍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对一般民众来说,由于执政集团再次提出了能使其享有人身和政治权利并能不断改善物质生活的现代化目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改革事业有着高度的认可,并由此增强了对民族和国家未来的信心。而对整个执政集团来说,改革也是保障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现实要求,因为其急于通过展现其治理绩效来强化其执政的合法性。基于这样的缘由,我们可以认为改革在执政集团内部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


鉴于当时的改革诉求对民间和官方的双重吸引力,我们应不难理解它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改革本身甚至成了当时的一种具有无可置辩的关于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


2、改革模式的内在缺陷


然而,虽然改革范式在起始时期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正确性,但这并不等于它本身是合法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很长时间以来都是以违宪和违法的方式来推进的。这种不断违法的奇怪做法是由中国转型的初始条件和过程特点决定的。首先,在改革初期,中国从极权体制遗存下来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反改革的,因此为了改革就必须违法和违宪。其次,中国渐进式转型模式带有邓小平先生浓重的实用主义特色,用邓先生的话说就是: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里面的“试”和“闯”就包含了试着闯过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意思。正是改革范式的这种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合法性的习惯做法使其无法解决其自身的内在矛盾。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改革范式内部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明显的张力,也即民众的现代化诉求与执政集团在政治方略和推进策略上的机会性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应该说,这种张力在转型国家是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其假想中的受益者-广大民众和其实际推行者-官僚集团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


如果这一张力能在宪政机制下获得制度化的解决,进而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那么,这种范式将不会因为这种张力的存在而过度偏离其原初的目标。但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宪法体制,现实存在于中国的不同力量和集团间无法形成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最终,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改革范式必然会遭遇道义和政治上的双重危机。


首先,就总的国家发展目标而言,由于民众与执政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宪法性契约安排,民众在认可执政者执政合法性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宪法性安排以保证执政者会履行其义务,也即国家现代化目标。因此,执政者与民众最初在改革范式中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国家层面的法治性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缺乏宪法性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往往就会演变成赤裸裸的压迫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其次,由于其推行凭借的是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在缺乏法治的时代条件下,官僚体系在改革事业中的权力便不会受到限制,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也相应地就没有保障。当他们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这样的权力格局往往只会牺牲一般民众的利益,而保护执政集团的利益。邓小平先生“试”和“闯”的哲学就变成了大大小小官僚们“偷”和“抢”的实际行动。随着时间的累积,这种一面倒式的利益分配关系就会彻底瓦解民众对改革的道义性支持,最高执政者当初所奢想的执政目标也会随之落空。


二、对改革范式内在冲突的经验考察


笔者认为,从1970年代末期到目前为止的二十多年的所谓中国改革时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从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2)从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时期;以及(3)从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走向破产的时期。


1、从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


在这一阶段,改革的道义正当性和政治正确性基本上是合拍的。众所周知,中国改革运动最初的催生因素来自于民间。1976年45运动中发出的变革呼吁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运动的先声。随后,在经济生活领域,安徽小岗村的农民主动地推行起“大包干”改革,而在政治方面,以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民主墙”运动。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大包干”运动和“民主墙”运动中国的改革运动。


恰在此时,以邓小平先生为代表的改革派执政精英在经历了文革的波折后逐渐开始“咸鱼翻身”。此时的他们也有主观上的愿望来因势利导地推行改革,以巩固他们自身的政治地位以及执政党整体的统治地位。


这样,执政的改革派精英与民众之间暂时性地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但是,这种互动是非常不稳定的。可以说,民主墙运动的被镇压就已经初步暴露了改革模式内在的困境。这其中的深刻原因就在于,一般民众和改革派执政者未能在推行改革之初将其法治化为一种宪法性安排。这样就带来了两种严重的后果,首先,在改革的支持者之间很可能就会因为各自对目标以及自身权力/权利边界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现分歧,其次,由于缺乏国家根本大法的凭藉,反改革集团很容易就能通过一般的政治性操作否决具体的改革措施乃至改革目标。民主墙运动的危机可以说就是上述第一种后果的具体呈现。


由于执政的改革派精英在政治上的绝对优势,以及改革很快显示出的改善物质生活和扩张个人自由方面的积极效用,民主墙危机并没有造成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但是,当政者在这次危机之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法治化办法以预防和化解下一次的危机。结果,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官倒”、“脑体倒挂”以及通货膨胀)使得上述两种后果严重恶化起来。一方面,支持改革的民众没有从改革事业的成功中平等地获得收益,而改革派官僚集团开始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利益,这就形成了改革集团内部的张力;另一方面,改革中的问题为反改革集团提供了攻击改革的种种借口,他们得以在没有宪法依据的非常规政治活动中实施翻云覆雨的手段。这两种后果在1989年的全面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中得到最集中和最戏剧化的反映。1989年的危机同时也表明,在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法治化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国家主导下的改革范式终归是难以持续的。


2 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时期


中国改革事业因1989年的危机而陷入低潮,而邓小平先生于1992年初的南巡却再次为改革注入活力。当然,改革在二次出发时具有了不同于上述第一阶段的特点。首先,改革的明确目标已经缩小为实现“均富”-共同富裕的理想,而舍弃了以前的政治现代化内容。其次,改革的国家主导型特征进一步强化,民间对改革事业的推动已经降低到次要的地位,改革的启动和实施需要完全凭借象邓小平这样的政治强人以及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官员。


第三,由于执政党对其执政地位更为敏感,对以邓小平先生为代表的官方改革集团来说,改革范式所具有的绩效合法性目标实际上已经压倒了民众的现代化目标。尽管邓小平先生当时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完全没有任何宪法上的根据,却成了衡量公共事务的尺度,所有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都成了这种尺度的附庸。邓小平的这种极端实用主义政治方略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作为改革依靠力量的官僚集团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不讲是非只讲结果的统治机器。


另一方面,这种“唯生产力论”也确实激发出中国社会潜藏着的巨大活力。我们知道,在1990年代中期前后,中国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全民经商浪潮,民间和官方共同演绎了一段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似乎再度受到民众的默认,从而使其成功地渡过1989年后的危机时期。


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和谐却掩盖不了改革范式裂解的趋势,因为它已经不再试图解决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问题,反而要引导民众成为追求简单物质刺激的“经济动物”。它缺乏一种富有长久生命力的“软力量”,当然,它也就不可能真正打动怀抱政治现代化理想的知识分子群体。


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是,二次改革到1990年代末已经开始严重偏离其最初的目标。
作为改革事业依托者的官僚阶层以及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人团体开始成为分利集团。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开始成为普遍现象,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停滞状态,城市开始出现大量的下岗工人,中国社会开始出现明显的分化。


 3 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的破产时期


笔者认为,1997年发生的两件看似不相关联的事件多多少少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范式异化的开始。首先,邓小平的去世有着双重的历史性效应。第一,邓小平凭着革命者特有的“豪气”领导和推动了中国的改革事业。随着他的肉身的灰飞烟灭,他的这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豪气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消失了。第二,邓小平所拥有的巨大政治声望、资源和势力使他在推进改革时有着别人难以企及的“底气”。反之,在后邓小平时代,没有了这种“豪气”和“底气”的执政精英却希望凭借改革成效达到强化其执政合法性的实用主义目的。


接着, 滥觞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东南亚国家随之出现的政局动荡使新一代的执政精英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体现在GDP增长速度上的执政绩效成为关系他们政治生命的空前重要的指标。形格势禁如斯,执政精英们会将改革彻底异化为他们的一种政治统治工具。


于是,这时的执政党将执政绩效合法性作为其最主要的政治目标和方略,相应地,
作为改革实际依托的官僚体系的政治地位和功能大大强化,这就为官僚集团的膨胀和腐化提供了绝佳的时机和条件。地方豪强集团以改革与发展的名义肆意剥夺和压榨包括农民、国有企业工人以及农民工等各色弱势群体,使得广大弱势阶层的民众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自身的状况;而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使中国新生的中产阶级群体产生日益加重的不安全感。与此同时,官僚的权力完成市场化“转型”,官位成为可以买卖的特殊产品;国有资产在改革的名义上变成了官商阶层的囊中物;背靠官僚强势集团的商人暴富集团迅速布满中国大地;官方垄断集团不断吸取着超额垄断利润。


在官僚分利集团的挟持下,改革演变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普通大众与作为改革执行者的官商学强势集团之间出现严重对立的情绪,并对后者提出普遍的道义和政治谴责。这样,改革就丧失了其原初的双重功用:既无助于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理想,也使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目标落了空。


三、“全面转型”范式-一种替代性发展战略


1、 “全面转型”范式有助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拨乱反正”


由于改革范式在其后期所造成的种种复杂的问题,当下的中国似乎已经迷失了方向。笔者认为,眼下的中国亟需展开第二次的“拨乱反正”,采取全面转型的国家方略,以使中国迅速摆脱目前的双重危机局面,并开启新的历史进程。


具体而言,全面转型式的变革将以构建宪政秩序为基础,在转型事业的道义正当性与政治正确性之间确立一种法治性的联系,然后在民主和均富两个层面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民众获得广泛的基本权利和实际的物质福利。这样,中国的发展就会摆脱目前危如累卵的形势,新的局面也随之会豁然开朗。基于上述的思路,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需要确立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一个中心:实质性的立宪


这是全面转型范式的中心或灵魂,为其提供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保障。立宪的本质在于,在认同国家现代化目标这一共同愿景的前提下,全民(包括执政集团)就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公权力的性质、构成及其行使再次达成隐性契约。其主要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全面的认可和保障,而鉴于中国没有其他的成熟政治力量,民众也认可执政党目前执政的合法性。这将是一次实质上的立宪过程,而不是形式上的立宪过程。原因有两点:第一,这一过程不需要经过(也没法经过)程序性的全民立法过程;第二,立宪的结果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而不再是一种形式上的点缀和装饰。


这一个中心的确立看似不易,实则并不那么困难。中国现有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八大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根据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先生的归纳)和一种基本权利(财产权),但遗憾的是,这些宪法性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笔者依稀记得前两年执政党曾经对宪法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可惜后面没了下文。虽然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实质性立宪的基础已经存在了,我们需要的可能就是那“艰难的一跃”。


(2)基本点之一:政治上的“还权”


改革在推行之初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放权让利。那时的“放”与“让”与我现在谈到的“还”与“返”是有着不同的意义的。前者是一种主动的姿态,含有“赐予”的意味,并且在需要时还可以收上来;而后者则基本上是消极的举动,是将本属于民众的权利“归还”给他们,而且不能随便再把这些权利收回去。


具体来说,政治上的还权就是使公民能够以自由公正的方式参与和主导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基层社区和政治单位实行自治,并强化民主化的制衡和监督机制。通过自由公正选举产生出来的基层人民代表将在基层政治治理中发挥全面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如何在现有的社区自治和人民代表制度中落实自由公正选举的原则是其中的关键。


(3)基本点之二:经济上的“返利”


经济上的“返利”也是将本属于人民的财产归还给他们,也就是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其实际的所有者。这里所谓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和全部的国有企业。


就农村土地而言,首先,将其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是执政党在原始创业阶段的庄严承诺;再者,土地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的,执政党现在将全部土地再次分配给农民,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国有企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因为国有资产的积累既有农民以工农剪刀差的形式贡献的原始资本金,又有中国工人阶层以低工资做出的贡献。首先,执政党在执政之初为了中国的工业化而强迫农民们以工农剪刀差和超级税赋的形式贡献了几乎全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就此而言,农民阶层是中国国有企业真正的老板。其次,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也被人为地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当然这种低水平的工资是以隐含的福利安排(包括公费医疗和退休工资等)作为补偿的,因此,国有企业对他们的欠账只是他们在特定雇用合同下的债权。


为了恢复历史正义,也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后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同时以国有企业的部分利润赔付所欠工人的债务。为此,中国人大要对这一改制方案专门立法,明确农民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地位和对工人阶层的补偿方案。国资部门应该被撤消,代之以全国性的农民资产信托基金,聘请有国际信誉的专家团队管理该信托基金。同时,该法应规定成立一个工人补偿基金,每年(以二十年为限)国有企业应该把固定比例的净利润上缴该补偿基金。同样,补偿基金也应该聘请有信誉和经验的国际专家进行管理,补偿基金的用途以为工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提供就业培训等为限。


上述经济上“返利”的方案说白了就是经济上的均富过程。这其中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它既能使中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摆脱国家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的梦魇,也能进一步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催生社会和谐,还可以为中国内生性经济发展创造无穷的动力。总之,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既能重新确立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道义正当性,也能极大地缓解目前的政治危机。


四、执政党的“第三次创业”与公民社会建设


全面转型范式并不必然意味着执政者一定会丧失其执政地位,从理论上讲,如果执政集团能够有力地促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其自身的执政目标还是能够实现的。相反,如果执政集团一味地将其自身的利益凌驾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目标之上,则从长远来看,其自身目标最终也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样无庸讳言的是,全面转型范式的实施需要包括执政集团在内的全民都做出巨大的努力。对于执政党而言,它需要进行艰难的“第三次创业”;对于民众而言,建设公民社会的任务将是漫长而艰巨的。


1、执政党角色的转变与其新创业


在全面转型范式下,执政党的地位、角色和活动要受到新的宪政性契约安排的限制,而其对执政目标的追求只能从属于国家现代化的目标,也就是说,执政党对执政目标的追求本身并不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这种追求只有放到民族国家现代化的事业中才会获得价值支撑。


其次,执政党的治理思路要发生重大的改变。执政集团应该体认到,在社会分殊日益多样化而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高涨的今日,公民们势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性力量之一,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构必须要尊重公民们自主性地运用其权利的活动。


再次,执政党要改变其执政办法。执政党对国家的控制范围将大大缩小,国家机构的活动范围将主要集中于保卫安全、维持法治秩序、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由于这些工作都具有非常强的专业色彩,客观上要求执政党更多地引进技术官僚型人才。同时,执政党可以通过赢得地方选举的方式参与地方自治和基层政治单位(县和市)的治理。


从执政党的发展历程来看,因应全面转型所带来的上述种种挑战将会为执政党提供“第三次创业”的巨大历史机遇。(注:以笔者看来,执政党的“第一次创业”为毛泽东先生的革命建国,“第二次创业”为邓小平先生的改革开放,全面转型则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第三次创业”)。


古谚云:事不过三。所以,笔者将执政党的这次创业看作是关系其兴衰成败的决战性事业。鉴于此,简单回顾一下执政党前两次创业不遂的历史经验可能就有着非常重大的历史借镜意义。实际上,执政党的前两次创业也都是与民众签订和履行隐形契约的过程-即执政党以对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承诺换取民众对其的道义和政治支持。不幸的是,前两次创业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毛的“建设新中国”的事业最终彻底失败了,而邓的改革运动也已经破产。这两次创业不成功的深层根源正是在于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一直没有能够确立实现隐形契约目标的宪政机制。这其中的启示是,执政党新的创业历程一定要以遵循宪政规则为起始点。果如是,则今后二十年将确确实实是中国以及执政党自身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2、公民社会的建设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公民社会在威权统治的逼仄空间中获得前所未有的成长机会。在新的全面转型范式下,由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得到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将获得极强的推动力。


笔者设想,公民社会将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经济领域,个人和自由企业将成为微观经营领域的主宰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社会领域,民间非政府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众多的公民们不再是被动的命运承担者,而成为积极的社会建设力量。在政治领域,乡村和城市基层单位将实现普遍自治,公民们还可以通过参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在思想文化领域,媒体将成为自由传播思想和观念的中介,而作为社团组织的大学和学会将获得独立地位,并实行自治,知识分子则通过负责任的言论和思想辩难,推进中国的全面转型过程。


2006-11-22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