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宪政的基石

欣闻重庆“钉子户”守住了自己的财产,特贴此文


    人类的宪政起源,很大程度上正是个人在税的问题与政府博弈的产物。《大宪章》运动正是宪政的历史起点。以后的英国光荣革命,甚至美国独立战争,都与该传统密切相关。政府收了人民的钱,就必须让人民充分了解这些钱的具体花费情况,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 “没有代表,就不纳税!”这个原则的导引之下,一个个专制政体变成了宪政之下的有限政府。公元1215年,英国队贵族们为了英国国王约翰的横征暴敛,在主教朗登(Langdon)的领导下,起草了一个宪章,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 (Magna Carta)。在组织起来的面对贵族们强大的压力下,约翰王被迫当众宣誓遵守宪章,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宪章上加盖了英国的国玺。《大宪章》有效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贵族会议选出了25位代表监督国王,若有违反宪章之事,就向他宣战。宪章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不经过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征税。而国会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组成。《大宪章》揭示了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代议宪政政体的根本原则:未经纳税阶层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
    为什么《大宪章》的一纸文件能限制住英王不可一世的权力?因为靠的正是私有财产权的力量。国王征税是有求于人,要人民出钱。如果国王想横征暴敛,又不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国会就不会批准国王的征税请求。对那些因此而抗税的人,如果政府要逮捕他,国会就可以出面保护他,与国王抗争。这就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英国国会有一项权力是很具体而实在的,即:政府的每一笔开销都必须由国会来审议批准,而且不经过国会通过授权,国王的政府不得征税。这样,国会就牢牢地控制住了政府的钱包。如此,政府就再不可能象其他专制政府一样任意横征暴敛了。如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得不到承认,也就失去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最有效的法理。为什么财产权与宪政民主有如此紧密的逻辑关系呢?


财产权的政治意涵


    在这个世界上,不论对财产权持亲善还是敌视态度的人都十分认真地对待财产权的问题,都有明确的主张。事实上,对财产权的不同态度恰恰就是区别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水岭。在我看来,财产权是一切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对财产权在一切权利中的重要性,可以从另一种角度得到承认。有些宪法可以承认个人的一切权利,唯独拒绝承认财产权。财产权写进宪法的难度也说明财产权的意义完全超过了对财产的占有本身。
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不仅如此,财产权还为宪政民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财产权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于是,不管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英国已故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
    财产权总是为占有者的目的服务。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财产公有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家们的目的。由于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于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是一个人的目的。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人都不是艺术家,他画不出令人赞叹不已的落日余晖,但却能够挑出一种他中意的颜料来粉刷他家的墙壁;他不能把黄泥塑造成维纳斯,但却能够用泥土在他家周围筑起泥墙。在后一层意义上,他仍然是艺术家,因为他能够像艺术家一样作其所择,即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就像画家选择画风景不画人物一样,他可以选择对自己的财产作任意的处置。运用财产的艺术是自由民主的艺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所作为。政府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即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
    在文明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就算分配者是个平庸无能的独裁,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财产权越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愈大。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
    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等政体决不是自由政体。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到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事实上,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因此,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自由运用。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于权利或法律,只是基于习惯和默许。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工作已就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财产权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这意味着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利归于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可见,财产权是象征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政民主的亲密伴侣。


    财产权与宪政的关系在中国的情形中特别突出。自现在宪法二十年前生效以来,财产权就一直是宪法修改的一个焦点。私有财产权进入宪法也意味着对财产权的态度有了正式而且突出的转变。在当今的中国,对宪政的紧迫性比以前已有更为普遍的共识,但是许多人对宪法是否应该保障私有财产和相应的私有财产权却有很大的保留。其中的一个主要顾虑,就是担心普遍保障私有财产会使赃产合法化。这种顾虑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宪法很难对正当来源的财产与来源不当的财产作出明确的区分,况且法律上还有很多漏洞。然而,另一方面,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宪法明确承认的浑水里,有权者可以名正言顺地从社会上大肆攫取财产,而无权无势的百姓的财产则更难得到保障。潜藏在这种顾虑背后的似乎是一种玉石俱焚的心态:为了不让非法财产合法化,宁愿主动放弃去要求宪法承认私有财产权、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这种心态在动机上固然壮烈,但在效果上却是玉焚石不焚。贪官手中有权,从不担心其财产受到来自普通民众的侵害。不仅如此,宪法不对私人财产加以保护,反而为贪官鱼肉百姓在法律上打开方便之门。搁置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仅不能使贪官有所收敛,反而可以更加变本加厉。在任何情况下,宪法和政治制度不保障财产权,总是对有权者有利,使穷人、普通人受害。
    正像前一章所指出的,财产权制度涉及到一整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并不仅仅是一套“我拥有这个”,“你拥有那个”的标签。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是每个公民的根本权利。宪法不能只保护个人拥有牙膏之类的生活物资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个人拥有土地、厂房等生产资料的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不是物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是人拥有财产的权利。没有属于楼房的权利,也没有属于上帝与国家也没有权利,任何权利最终都是个人的权利。若国家有所谓的权利的话,最终也要落实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功能上,即国家的权力不过是个人权利的手段。
    易言之,国家没有超越于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的特有权利。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宪政。对财产权的拒绝就是对宪政的拒绝,对财产权的排斥度就是对宪政的排斥度。保护财产、生命和自由是政府的根本目的之一。宪政的同义词是有限政府。不保护财产权,政府就失去了目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不保护私人财产却保护人的自由与生命。需要宪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为了只让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不让政府侵害私有财产。一旦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不被承认,宪政和有限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若是不承认私有或是废除了财产权,法律就是多余的,宪法更是多余的。在中国,事实已经证明了取缔私产与“无法无天”内在联系。不承认财产权,才会发生得到鼓励的“打砸抢抄”。经过对财产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公开、大规模践踏之后,人们开始再次注意到财产权在宪政所处的重大地位。看看这个世界上,哪个国家不保障财产权,却又是宪政楷模?
    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于对人权的保护。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人权。人们获得财产,并不是完全为了自私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产权,就窒息创新,导致浪费和懒惰。
    财产权不是一项孤零零的权利,而是一簇权利的枢纽。它首先与同意权交织在一起。侵犯财产和财产权意味着未经同意就拿走别人的财产,侵犯财产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因此,财产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等许多重要权利的一个关键屏障。没有一个地方,同意权、自由权和人身权早已丧失,而财产权却能安然无恙。人世间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用财产权的来界定的。因为连侵犯财产都不算非正义,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在私有财产权消失的地方,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线也就消失了。你能用正义与非正义去评价动物界的行为吗?也许,但那只是在神话或童话中。
    私有财产权的纽带作用还表现在产权制度能够产生奇特的合作功能。没有地方会只剥夺产权而不剥夺结社权。失去财产权是失去其他权利的先兆。允许私有财产权,就要允许结社,至少腰允许成立公司。所以,在不承认财产权的国度,你绝对找不到市民社会,遑论公民社会。总是有一些理想家们试图在纸面上架设一个超越了“庸俗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私有财产权的“高尚”的公民社会。这样的公民社会,只要脱离了私有财产权,就永远只能是幻想。离开了财产权,社会不是更高尚,而是更野蛮。没有财产权的社会与动物社会有什么区别。
    若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有效保障,迈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转型都非常艰难。在那些待转型及正在转型的国家中,即使在普通民众中间,更不用说在左派知识分子中间,对财产权的怀疑根深蒂固。阻延市场化改革与民主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拒绝用宪法来保障私有财产的权利。迈向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财产权是确立现代公民身份的前提。没有财产权,奴隶与臣民就变不成公民。只有在政府能够有效保障产权的体制中,个人的安全以及对政府的独立性才得到保障。
    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在宪政之下,政府无权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财产。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公民的自由得到保障以从事他们愿意的活动。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是扩大了的意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标。可以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
    在每种政体之下,都存在着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非宪政体制下,对财产的保护是差别性,既统治者的财产比普通民众的财产优先得到保护。权力越大,得到的保护就越多,一旦失去了权力的依托,财产就面临危险。《红楼梦》中贾府的兴衰就是差别性产权保护的最有力的说明。在宪政之下,财产有多寡,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宪政的宗旨正是致力于给所有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论其背后是否有政治权力的背景,都加以一视同仁的保护。
在转型中的国家,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制宪的任务不能截然分开,没有宪法对产权的保护,就不会有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妨碍民主转型。私有财产如此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事关每个人的自由。因为,对人的生存的控制会导致对人的意志的控制。通过宪政来保障私有财产权,解除了政府控制个人的生存的机会,因而也就杜绝了对人的生存与意志的控制。财产权正是宪政的基石。实行宪政就必须落实、捍卫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和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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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宪政的基石

欣闻重庆“钉子户”守住了自己的财产,特贴此文


    人类的宪政起源,很大程度上正是个人在税的问题与政府博弈的产物。《大宪章》运动正是宪政的历史起点。以后的英国光荣革命,甚至美国独立战争,都与该传统密切相关。政府收了人民的钱,就必须让人民充分了解这些钱的具体花费情况,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 “没有代表,就不纳税!”这个原则的导引之下,一个个专制政体变成了宪政之下的有限政府。公元1215年,英国队贵族们为了英国国王约翰的横征暴敛,在主教朗登(Langdon)的领导下,起草了一个宪章,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 (Magna Carta)。在组织起来的面对贵族们强大的压力下,约翰王被迫当众宣誓遵守宪章,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宪章上加盖了英国的国玺。《大宪章》有效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贵族会议选出了25位代表监督国王,若有违反宪章之事,就向他宣战。宪章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不经过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征税。而国会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组成。《大宪章》揭示了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代议宪政政体的根本原则:未经纳税阶层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
    为什么《大宪章》的一纸文件能限制住英王不可一世的权力?因为靠的正是私有财产权的力量。国王征税是有求于人,要人民出钱。如果国王想横征暴敛,又不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国会就不会批准国王的征税请求。对那些因此而抗税的人,如果政府要逮捕他,国会就可以出面保护他,与国王抗争。这就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英国国会有一项权力是很具体而实在的,即:政府的每一笔开销都必须由国会来审议批准,而且不经过国会通过授权,国王的政府不得征税。这样,国会就牢牢地控制住了政府的钱包。如此,政府就再不可能象其他专制政府一样任意横征暴敛了。如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得不到承认,也就失去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最有效的法理。为什么财产权与宪政民主有如此紧密的逻辑关系呢?


财产权的政治意涵


    在这个世界上,不论对财产权持亲善还是敌视态度的人都十分认真地对待财产权的问题,都有明确的主张。事实上,对财产权的不同态度恰恰就是区别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水岭。在我看来,财产权是一切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对财产权在一切权利中的重要性,可以从另一种角度得到承认。有些宪法可以承认个人的一切权利,唯独拒绝承认财产权。财产权写进宪法的难度也说明财产权的意义完全超过了对财产的占有本身。
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不仅如此,财产权还为宪政民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财产权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于是,不管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英国已故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
    财产权总是为占有者的目的服务。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财产公有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家们的目的。由于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于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是一个人的目的。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人都不是艺术家,他画不出令人赞叹不已的落日余晖,但却能够挑出一种他中意的颜料来粉刷他家的墙壁;他不能把黄泥塑造成维纳斯,但却能够用泥土在他家周围筑起泥墙。在后一层意义上,他仍然是艺术家,因为他能够像艺术家一样作其所择,即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就像画家选择画风景不画人物一样,他可以选择对自己的财产作任意的处置。运用财产的艺术是自由民主的艺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所作为。政府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即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
    在文明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就算分配者是个平庸无能的独裁,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财产权越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愈大。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
    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等政体决不是自由政体。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到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事实上,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因此,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自由运用。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于权利或法律,只是基于习惯和默许。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工作已就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财产权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这意味着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利归于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可见,财产权是象征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政民主的亲密伴侣。


    财产权与宪政的关系在中国的情形中特别突出。自现在宪法二十年前生效以来,财产权就一直是宪法修改的一个焦点。私有财产权进入宪法也意味着对财产权的态度有了正式而且突出的转变。在当今的中国,对宪政的紧迫性比以前已有更为普遍的共识,但是许多人对宪法是否应该保障私有财产和相应的私有财产权却有很大的保留。其中的一个主要顾虑,就是担心普遍保障私有财产会使赃产合法化。这种顾虑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宪法很难对正当来源的财产与来源不当的财产作出明确的区分,况且法律上还有很多漏洞。然而,另一方面,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宪法明确承认的浑水里,有权者可以名正言顺地从社会上大肆攫取财产,而无权无势的百姓的财产则更难得到保障。潜藏在这种顾虑背后的似乎是一种玉石俱焚的心态:为了不让非法财产合法化,宁愿主动放弃去要求宪法承认私有财产权、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这种心态在动机上固然壮烈,但在效果上却是玉焚石不焚。贪官手中有权,从不担心其财产受到来自普通民众的侵害。不仅如此,宪法不对私人财产加以保护,反而为贪官鱼肉百姓在法律上打开方便之门。搁置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仅不能使贪官有所收敛,反而可以更加变本加厉。在任何情况下,宪法和政治制度不保障财产权,总是对有权者有利,使穷人、普通人受害。
    正像前一章所指出的,财产权制度涉及到一整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并不仅仅是一套“我拥有这个”,“你拥有那个”的标签。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是每个公民的根本权利。宪法不能只保护个人拥有牙膏之类的生活物资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个人拥有土地、厂房等生产资料的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不是物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是人拥有财产的权利。没有属于楼房的权利,也没有属于上帝与国家也没有权利,任何权利最终都是个人的权利。若国家有所谓的权利的话,最终也要落实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功能上,即国家的权力不过是个人权利的手段。
    易言之,国家没有超越于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的特有权利。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宪政。对财产权的拒绝就是对宪政的拒绝,对财产权的排斥度就是对宪政的排斥度。保护财产、生命和自由是政府的根本目的之一。宪政的同义词是有限政府。不保护财产权,政府就失去了目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不保护私人财产却保护人的自由与生命。需要宪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为了只让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不让政府侵害私有财产。一旦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不被承认,宪政和有限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若是不承认私有或是废除了财产权,法律就是多余的,宪法更是多余的。在中国,事实已经证明了取缔私产与“无法无天”内在联系。不承认财产权,才会发生得到鼓励的“打砸抢抄”。经过对财产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公开、大规模践踏之后,人们开始再次注意到财产权在宪政所处的重大地位。看看这个世界上,哪个国家不保障财产权,却又是宪政楷模?
    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于对人权的保护。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人权。人们获得财产,并不是完全为了自私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产权,就窒息创新,导致浪费和懒惰。
    财产权不是一项孤零零的权利,而是一簇权利的枢纽。它首先与同意权交织在一起。侵犯财产和财产权意味着未经同意就拿走别人的财产,侵犯财产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因此,财产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等许多重要权利的一个关键屏障。没有一个地方,同意权、自由权和人身权早已丧失,而财产权却能安然无恙。人世间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用财产权的来界定的。因为连侵犯财产都不算非正义,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在私有财产权消失的地方,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线也就消失了。你能用正义与非正义去评价动物界的行为吗?也许,但那只是在神话或童话中。
    私有财产权的纽带作用还表现在产权制度能够产生奇特的合作功能。没有地方会只剥夺产权而不剥夺结社权。失去财产权是失去其他权利的先兆。允许私有财产权,就要允许结社,至少腰允许成立公司。所以,在不承认财产权的国度,你绝对找不到市民社会,遑论公民社会。总是有一些理想家们试图在纸面上架设一个超越了“庸俗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私有财产权的“高尚”的公民社会。这样的公民社会,只要脱离了私有财产权,就永远只能是幻想。离开了财产权,社会不是更高尚,而是更野蛮。没有财产权的社会与动物社会有什么区别。
    若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有效保障,迈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转型都非常艰难。在那些待转型及正在转型的国家中,即使在普通民众中间,更不用说在左派知识分子中间,对财产权的怀疑根深蒂固。阻延市场化改革与民主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拒绝用宪法来保障私有财产的权利。迈向市场秩序的经济转型和迈向民主的宪政转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财产权是确立现代公民身份的前提。没有财产权,奴隶与臣民就变不成公民。只有在政府能够有效保障产权的体制中,个人的安全以及对政府的独立性才得到保障。
    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在宪政之下,政府无权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财产。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公民的自由得到保障以从事他们愿意的活动。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是扩大了的意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标。可以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
    在每种政体之下,都存在着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非宪政体制下,对财产的保护是差别性,既统治者的财产比普通民众的财产优先得到保护。权力越大,得到的保护就越多,一旦失去了权力的依托,财产就面临危险。《红楼梦》中贾府的兴衰就是差别性产权保护的最有力的说明。在宪政之下,财产有多寡,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宪政的宗旨正是致力于给所有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论其背后是否有政治权力的背景,都加以一视同仁的保护。
在转型中的国家,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制宪的任务不能截然分开,没有宪法对产权的保护,就不会有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妨碍民主转型。私有财产如此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事关每个人的自由。因为,对人的生存的控制会导致对人的意志的控制。通过宪政来保障私有财产权,解除了政府控制个人的生存的机会,因而也就杜绝了对人的生存与意志的控制。财产权正是宪政的基石。实行宪政就必须落实、捍卫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和他们的财产。